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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充电车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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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充电车棚管理制度

电动车充电车棚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小区内电动车能够有序的进行停放和充电,根据小区内实际情况制定了《小区充电车棚管理制度》,希望大家能积极遵守,共同维护小区充电车棚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1. 本充电车棚只限500W功率以下的电动车充电,超出功率的电动汽车和电动车不能进行充电,电动车充电前请先查看自身车辆的充电功率。

  2. 车棚内可能充电车辆较多,不充电或充电完毕的电动车,请尽快从充电位置推走,以方便其它住户给电动车充电。

  3. 坚守道德底线,不损害其他住户的财产和利益。不要拔掉别人的插头再插上自己的充电器给自己的车子充电,做一个有素质有道德的好业主。

  4. 请大家正确摆放电动车,并且电动车之间要保留一定的空间位置,方便进出。

  5. 充电人员不得私自更改线路和开关、接插排,若因更改线路、插座和开关、私接插座以及一座多充等现象引起的火灾及其他伤害,造成车棚内电动车及他人人身伤害及经济损失的由车辆所有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6. 请大家充电时,充电器应保证散热正常,禁止将衣物、塑料制品、易燃易爆等物品与正在充电的充电器接触。

  7. 在车棚内充电时,为确保充电时的财产安全,请自行上锁,并及时拿走车内贵重物品,防止发生失窃事件。

  8. 请大家按照正确的充电步骤进行充电,如有问题,请和充电车棚管理人员进行联系。

  9. 电动车主应每隔一段时间检查自身电动车的线路、电池损耗等内部参数,以防因为电动车充电时出现问题,若因此导致安全事故,后果应有电动车所有人承担。

  10. 为了小区住户充分利用充电设施,车棚内禁止停放摩托车、自行车及其他车辆。

  11. 大家应自觉爱护充电车棚环境卫生,不搞破坏,不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以保证车棚的正常使用和干净整洁。

  12. 电动车充电车棚免费停放,小区管理服务中心保安人员将按规定进行巡查,做好安全防范,但不承担保管责任,如有车辆丢失或损坏请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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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集团食堂管理制度

  信泰集团食堂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xt-*ZST-01

  秘密等级:秘密

  版本号:1.0

  实施日期:20**年12月10日

  紧急程度:紧急

  食堂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维护公司食堂的就餐秩序,做好食堂的饮食卫生和员工的生活保障,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范围

  适用在公司食堂就餐的本司员工。

  第三条定义

  无

  第四条内容及要求

  (一)凡公司员工,都可在公司食堂就餐;属总部科室人员可享受小食堂待遇,行政人力部在月底将报餐人数报公司食堂处,未报餐的员工不得进入小食堂就餐。因工作需要临时安排就餐者,须经部门经理级人员签批后,提前报送行政人力部,由行政人力部统一报予食堂安排。

  (二)食堂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公司员工上下班作息时间,提前准备好饭菜供员工就餐。工作期间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做到勤洗手、剪指甲、勤换洗工作服,管理部门将不定期进行个人卫生检查,半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无健康合格证者不允许在食堂工作。

  (三)食堂采购人员必须采购新鲜的菜类,严禁入库变质、霉烂的蔬菜,防止食物中毒。

  (四)食堂管理人员必须保证饭菜质量,提高营养搭配水平,具体如下:

  1、总部科室人员:早餐要时常变换种类;中、晚餐要确保2荤2素1汤,每周同种菜不得超过两次。

  2、其它人员(除小食堂就餐人员):早餐要时常变换种类;中、晚餐要确保4荤4素以上供员工选择,饭、汤免费提供,每周同种菜不得超过三次。

  (五)食堂工作人员在清洗蔬菜的过程中必须认真仔细,确保无泥沙、无虫子、无其它杂物。

  (六)食堂要保证不讲、不用、不制作、不出餐腐烂变质原料及食品,库房内有变质、腐烂的物品要及时进行清理。

  (七)在加工时,要坚持能炒不煮、炒菜定量的原则,每锅不得超过30人用量,以保证饭菜质量。

  (八)食堂生熟食物要严格按照卫生标准进行分离,冰箱内、砧板上的生熟食要进行分类固定存放,不得生熟混放。

  (九)工作人员入食堂前必须着装工作服、戴工作帽,不得穿拖鞋、赤脚。

  (十)所有饮食器具必须清洁干净,消毒柜必须保证正常工作,严格消毒。

  (十一)食堂分菜人员要一视同仁,不得分“感情菜”。要维护就餐秩序,保持文明就餐。

  (十二)食堂工作人员必须维持食堂内部卫生,经常清洗炊事用具、地面、桌面。

  (十三)总部科室小食堂费用及相关临时就餐费用,每月底定日汇同行政人力部核对,提交财务部核算,要保持一致性。

  (十四)就餐规定:

  1、非就餐时间不得私自进入食堂要求就餐,若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后就餐,需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食堂,经部门主管、经理、行政人力部经理签批后方可办理。

  2、非许可的级别,不可私自动用小食堂管理餐及物品。

  3、就餐时间出入食堂,打饭菜,收餐具应依序排队,严禁插队、起哄闹事、制造混乱,或有打架斗殴行为。

  4、用餐后随手将桌面残渣收拾干净,并保持地面整洁卫生,剩饭菜,应倒入指定盛装物内,并将餐具放入指定位置方可离开。

  5、公司员工在食堂用餐或休息时不能脚踏桌椅。

  6、严禁将剩饭菜带进办公室、工作区以及宿舍内。

  7、应珍惜粮食,不可随地丢食物或造成大量浪费。

  8、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到厨房打菜打饭。

  9、若因公务必须在食堂就餐的非本公司员工,就餐前应由接洽部门填写《就餐申请表》提交行政人力资源部后,方可就餐,任何人不能私自留置非本公司人员就餐。

  (十五)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未尽条款另行补充。

  第五条

  流程图:无

  第六条

  相关附件:无

  第七条

  相关表单:无

  编辑部门:行政人力资源部

  编辑日期:20**年7月29日

篇3:集团物业资金管理制度

  集团物业资金管理制度

  ——(20**-10-9)

1、目的和适用范围

  规范集团内物业管理公司的资金管理行为,为提高集团物业资金管理水平服务

  本规范适用于集团内全资及控股的所有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称物业公司)

2、规范制订依据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相关内部控制规范的要求,在《集团资金管理制度》基础上,根据物业管理特点作出相关调整,本规范未涉及的内容按《集团资金管理制度》执行。

3、职责

  集团资金管理中心负责督促、检查各一线公司对所属物业公司遵守国家及集团资金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情况;各一线公司负责督促、检查所属各物业公司制订相关资金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各物业公司参考本制度制订相应的《资金管理制度》并遵照执行。

4、内容

4.1货币资金管理

  货币资金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4.1.1岗位分工和授权批准

  4.1.1.1各公司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其中:出纳员负责本部门现金的日常管理,并对收款员和值班收费人员的工作负责,非出纳人员不得经手现金。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除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外的)账目的登记工作。

  各公司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各公司财务部应对资金业务经办人员进行相关制度和岗位职责的培训,保证所有人员确认已接受培训并清楚国家、集团、公司的财务制度和个人的职责。

  4.1.1.2各公司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并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记守法,客观公正。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不断接受会计人员后续教育。

  4.1.1.3各公司应当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授权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应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4.1.1.4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4.1.1.5支付申请

  各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支付审批

  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支付复核

  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办理支付

  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4.1.1.6各公司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上报上级地产公司或集团总部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4.1.1.7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4.1.2现金管理

  本规则所指的现金包括:人民币和外币库存现金、有价证券等。各公司对现金的使用应遵守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规定》。

  4.1.2.1各公司必须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公司的现金的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4.1.2.2各公司根据当地银行的要求来确定库存现金限额。当日结余超出限额的部分,出纳要在当天存入银行账户。

  4.1.2.3各公司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严禁“白条”抵充库存现金,更不得挪用现金。

  4.1.2.4以现金方式获取的收入,应于当天送存银行。在银行营业时间结束后收进的现金,应当采取妥善保管措施,于第二天送存银行。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各公司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4.1.2.5不得为任何单位、个人套取现金。

  4.1.2.6对于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出纳要确保其安全和完整无缺,因保管责任造成的短缺,当事人要负赔偿责任。

  4.1.2.7出纳保险柜内不允许存放私人物品(含现金及其它物品),也不允许存放代业主保管的现金及物品。确需承办代业主保管现金及物品业务的,应单独使用专门的保险柜。

  4.1.2.8各公司提取、运送现金、印鉴及其它贵重物品时,原则上要求一位安全人员陪同。同时,知情人员不可对外透露;路程较远的,出纳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及时安排车辆,有关部门应予以最大程度的协助。

  4.1.2.9出纳必须严守保险柜密码;保险柜钥匙由出纳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乱放或任意转交他人。

  4.1.2.10出纳在办理收付时,应坚持“当面点清”制度,每笔现金收付后应当即入账。

  4.1.2.11销售、工程等业务部门在业务活动中收取的现金必须及时上交财务管理部,不得自行用于任何开支。

  4.1.2.12出纳员应具有高技能鉴别假钞真伪能力,一旦收取假钞后果自负;公司应为收款员配备必要的验钞设备。

  4.1.2.13出纳须做到现金日清月结。若出现差异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财务部负责人进行处理;次日尚不能查明原因、弥补差异的,应及时报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处理。

  4.1.2.14财务负责人(或授权人)应每月最后一天(或第一天)、并在当月任意确定一天,监督出纳进行库存现金的盘点,形成盘点记录,相关人员签字后将盘点与核对记录报公司财务负责人。

  4.1.1.15节假日售楼、银行非办公时间收款等原因需要开立个人银行存折的,银行存折和取款密码须交由两人保管;第一个工作日内必须将全部金额转入公司账户,不得保留余额。严禁用银行存折直接提取现金或对外付款。

  4.1.3银行存款管理

  4.1.3.1各公司应当严禁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4.1.3.2新开银行账户(含因业务需要开具个人存折)财务管理部必须出具专项报告,说明开户理由、账户用途,报财务部经理、公司第一负责人、地产公司财务负责人、总部资金管理中心,全部得到批准后方可开户,并严格按照当初开户的用途使用;未经审批同意,严禁以任何名义开立账户。

  4.1.3.3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各开户行的户头进行清理、核对,对不再使用的账户应及时办理销户手续;清理(销户)前后必须将余额核对清楚,做到收付单据齐全。

  4.1.3.4严禁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帮助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洗钱行为。

  4.1.3.5财务管理部不得将以本公司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预留印鉴转交别人使用,除客户购房后退房及正常业务中的保证金、(订)定金等收退外,不得对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生代收代付、先收后付行为。

  4.1.3.6出纳在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应根据银行对账单仔细核对和清理银行日记账,查明未达账项及其原因,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其说明,报财务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审核。

  4.1.4财务印鉴及票据管理

  4.1.4.1财务印鉴须由两人分别保管。

  财务专用章需由财务负责人或其授权人保管,出纳不得保管财务专用章。

  4.1.4.2当财务印鉴保管人员外出时,征得财务负责人同意并在其监督下办理书面移交手续后将财务印鉴交于其他财务人员保管,代保管人须将代保管期间发生业务登记在《印鉴交接代保管清单》上。

  4.1.4.3原则上财务印鉴不得带出公司,如有需要,需经分管副总或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4.1.4.4银行结算票据等统一由出纳保管,财务印鉴不得预留在空白票据上。

  4.1.4.5支票、承兑汇票等结算票据必须实行登记领用制度,详细登记金额、日期、号码、收款单位和用途等内容,并由领用人签字;对已使用过的票据手册要妥善保管存档。

  4.1.4.6付款经办人在领取支票时,应在《付款通知单》的领款人处签字,同时必须在写明签发日期、金额、用途、收款单位的支票领用登记簿上签字确认;特殊情况签发支票不能明确金额、必须开具限额支票的,要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款项用途、签发日期、规定限额等,并由领用人在《付款通知单》和登记簿上签字确认,限额支票只能由公司内部人员领用,且必须在交付对方前填上限额内的具体结算金额。对不能明确限额,又不能明确收款单位的,不得予以开具。严禁超限额使用限额支票。

  4.1.4.7各物业公司需办理承兑汇票结算的,视同融资行为,按内部借款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具体条款本中心另行制订),待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同时建立应付票据的辅助台账,在承兑到期日时要保证由足够的资金兑付承兑汇票。

  4.1.4.8严禁签发空头、空白支票、无能力按期支付的商业承兑汇票和有效期超出5日的远期支票。

  4.1.4.9在收到客户开出的远期结算票据时,应立即向有关银行咨询票据的真伪,并在相关的登记簿上登记,注明各种内容及经办人等,到期收到款项后,予以注销;到期未能收到款的票据,应根据登记簿上的内容及时采取追索措施。款项未到账时,不得向对方开具收据和发票。

  4.1.4.10在收到客户签发的即期结算票据,应立即向银行申请兑付,如遇退票应及时通知前台收款及相关业务经办人员进行追讨;对客户以银行汇款、转账和划款等方式支付的款项,应坚持收妥确认原则,未经确认,不得作出相应行为。

  4.1.4.11出纳员收到票据后,应及时存入公司银行账户,不准擅自压票,以保证公司资金及时回笼。

  4.1.4.12出纳应具有高技能鉴别客户出具的银行票据的真伪能力,不能确定时,应向有关银行咨询、求助。

  4.1.4.13票据遗失需及时以最低限度降低公司损失为原则妥善处理;直接责任人应立即通知出纳,并由其去银行办理挂失手续。

  4.1.4.14逾期未用的票据,领用人应及时交回出纳,办理注销手续;对填写错误、过期失效的票据,出纳应加注“作废”记号,连同存根一并保存。财务有关人员应定期对票据使用情况予以查核。

  4.1.5备用金管理

  4.1.5.1发行中行万科联名信用卡的地区,公司原则上不向职员借支备用金,鼓励职员使用(联名)信用卡代替现金进行消费。

  4.1.5.2本公司职员因公出差、接待客户或购买小额物品等,申请借支备用金时,财务部门根据业务情况,确定借支备用金的合理限额,并将严格控制职员借取大额备用金。

  4.1.5.3借支备用金需由经办人填写“借款申请单”,并注明借款用途、金额、预计还款时间等,并按照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完善借款手续后方能办理借款。

  4.1.5.4借支备用金应在预计还款时间内报销或还清。财务部门逐月清理并将备用金结欠情况通报各有关部门和个人,欠款未结清者不得再次借款。

  4.1.5.5职员非公务事项不得从公司借支备用金款项。

  4.1.5.6除得到集团总部批准以外,各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个人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

  4.1.5.7万科职员离职时,原所在部门应督促其还清各种借款,借款未清者,人事部门不予以办理离职手续;职员在集团内部之间调动,可凭职员签字确认的欠款单由原服务单位转入调入单位。

  4.1.6监督管理

  4.6.1.1各一线公司应对所属各物业公司的货币资金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4.6.1.2各物业公司本身也应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4.6.1.3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4.6.1.3.1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资金支出的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4.6.1.3.2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4.6.1.3.3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4.6.1.2.4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4.6.1.3各一线公司及所属物业公司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管理的薄弱环节,应立即制订整改措施;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做出处理建议并上报总部资金管理中心备案。

4.2收款管理

  4.2.1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4.2.1.1各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物业收费管理办法、收费票据的印刷、领用、核销等管理制度及收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收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的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4.2.1.2各公司应当将办理收费业务、收款业务的部门(或岗位)分别设立。

  财务部(或岗位)主要负责款项的结算和记录、监督管理各款项的回收。各公司不得由同一部门或同一人办理收费业务与收款业务的全过程。

  4.2.1.3各公司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收款业务。

  4.2.1.3.1办理收款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4.2.1.3.2各公司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收款业务的人员进行岗位轮换。

  4.2.1.4各公司应当对收款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员对收款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4.2.1.4.1审批人应当根据收款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4.2.1.4.2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收款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收款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各公司管理层及上一级地产公司财务部或管理层报告。

  4.2.1.4.3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和人员经办销售与收款业务。

  4.2.2收款管理

  4.2.2.1各公司应将各项收费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不得擅自坐支现金。租售业务经办人不得经手现款。

  4.2.2.2收款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集团规定的收费标准计费、收费,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减、免费用或少收、多收费用。

  4.2.2.3使用万科物业收费管理系统的单位,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软件中的收费数据。收费管理系统中计费、收费、数据管理业务不得由一人经办。

  4.2.2.4除银行托收项目外,所有收款均需开具收据或发票。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规定应使用发票的,不得使用收据。对于通过银行托收收款需开具发票的,应在发票备注栏中注明“银行托收”。

  4.2.2.5各物业管理处退还客户押金及预收款时,必须收回原收款收据原件(只有当原付款人为单位的,可以提供原付款单位开具的收据方可办理退款,但必须需注明原收据号),退款后需及时登记押金或预收款台账,客户遗失原收款收据原件。经查确未退款者,需由客户本人说明原因,并注明责任自负后,退还款项。

  4.2.2.6各物业管理处应做好收款人员与出纳、出纳与公司财务部的款项交接工作。

  各管理处的收费人员与出纳、出纳与公司财务部的款项交接必须以票据的领用及核销为依据,并由收款方开具收据或在收款日报表上签收。收款日报表必须详细列明收款金额、收款日期、收款票据号等内容。

  4.2.2.7各公司应当按客户设置应收账款台账,及时登记每一客户应收账款余额增减变动情况。建立应收帐款账龄分析制度和逾期应收账款催收制度,并督促业务部门加紧催收。对拖欠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保留书面催收记录。对催收无效的逾期应收账款可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4.2.2.8各公司对于可能成为坏账的应收账款应当报告上级地产公司,由其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确认为坏账。各公司发生的各项坏账,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在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后作出会计处理。

  4.2.2.9各公司注销的坏账应当进行备查登记,做到账销案存。已注销的坏账又收回时应当及时入账,防止形成账外款。

  4.2.2.10各公司应当定期与往来客户通过函证等方式核对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等往来款项。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4.2.2.11每月末,公司财务应与各管理处收费情况进行核对,对收费记录不一致的找出原因及时处理。

  4.2.3监督检查

  4.2.3.1各公司应当建立对收款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检查重点是收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各项规定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4.2.3.2收款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4.2.3.2.1收款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收款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4.2.3.2.2收款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检查是否存在未经审批的随意多收、少收费用、减免的情况。

  4.2.3.2.3收款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各项收费是否及时入账;出纳每周至少一次对部门各收费点进行突击检查并保留有记录;应收账款是否及时收回、拖欠款的催收是否有效;坏账核销和应收票据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各公司财务部门应每季度至少一次对下属各部门的资金收、付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以确保各项财务制度全面得到执行,款项及时回收入账。

  4.2.3.3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收款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和完善。

4.3付款管理

  4.3.1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4.3.1.1各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财务报销制度、采购管理制度、付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付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4.3.1.2各公司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付款业务审批及执行的全过程。付款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4.3.1.2.1付款业务经办人与授权审批人员不能为同一部门或同一岗位。

  4.3.1.2.2建立验收制度。业务经办人员完成采购后,应由另一岗位或人员进行验收。

  4.3.1.2.3会计人员不得兼顾采购或验收。

  4.3.1.2.4财务经理不得同时兼付款审批人和付款执行人。

  4.3.1.3各公司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付款业务。办理付款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各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付款业务的人员进行岗位轮换

  4.3.1.4各公司应当对付款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付款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付款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4.3.1.4.1审批人应当根据付款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4.3.1.4.2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付款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付款业务,经办人员应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及上级地产公司财务部或管理层报告。

  4.3.1.4.3各公司对于投资、合作等重大付款业务,应当经过上级地产公司批准方可办理。

  4.3.1.4.4严禁未经授权的人员办理付款业务。

4.4.2付款管理

  4.4.2.1各公司财务部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应当对采购发票、结算凭证、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

  4.4.2.2各公司应建立预付账款和定金的授权批准制度,加强预付账款和定金的管理。

  4.4.2.3各公司应加强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的管理,由专人按照约定的付款日期、折扣条件等管理应付款项。已到期的应付款项须经有关授权人员审批后方可办理结算与支付。

  4.4.2.4各物业管理处应建立押金、预收账款的台账,详细记录每个客户的押金、预收款的收缴、退还情况,并保持与财务总账的核对一致。

  4.4.2.5各公司应当定期与供应商核对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4.4.3监督检查

  4.4.3.1各公司应建立付款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4.4.3.2各公司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应通过实施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检查付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各项规定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4.4.3.3付款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4.4.33.1付款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付款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4.4.33.2付款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付款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的行为。

  4.4.33.3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的管理。重点审查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支付的正确性、时效性和合法性。

  4.4.33.4有关单据、凭证和文件的使用和保管情况。重点检查凭证的登记、领用、传递、保管、注销手续是否健全,使用和保管制度是否存在漏洞。

  4.4.33.5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付款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各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和完善。重大问题应及时做出处理做上报上级地产公司。

5、生效日

  此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6、解释权

  此制度解释权归集团资金管理中心。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年10月日

篇4:招聘管理制度

  招聘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

  规范招聘工作,提高招聘效率和保证招聘工作质量。

  第二条

  招聘原则及岗位标准

  1.招聘原则:公开招聘,择优录用;有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录用。

  2.岗位标准:详见《岗位描述》。

  第三条

  管理范围

  本制度主要对招聘过程中的如下几个环节:①招聘申请和审批,②招聘实施,③薪资/录用的确定,④体检,⑤聘用入司等作出规定。流程从申请开始,到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书》结束。

  第四条

  招聘申请和审批

  1.部门须依据年度人力资源规划在要求到岗日前4周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人力资源申请表》(见附件二),人力资源部直接批准并负责实施。

  2.在年度人力预算外的紧急招人,用人部门需填写《人力资源申请表》,由人力资源部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3.经理级及以上职位的招聘申请由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4.各部门内的组织结构调整,须报总经理批准,人力资源部根据批准后的方案重新调整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如需新增职位系列,则要附《职位说明书》。

  第五条

  招聘实施

  1.招聘信息发布:人力资源部将根据批准后的部门用人计划及时发布招聘

  2.信息:对内采用网络邮件方式公布,根据用人条件员工可推荐或自荐。

  3.招聘形式:由人力资源部确定。若需要通过猎头公司进行招聘,则须经总经理批准。

  4.人员初选:对所收到的应聘材料,须先经公司行政/人事专员初选后,再转交用人部门进行再次筛选。

  5.面试:对初选合格者可以通知面试,面试分为二次进行,第一次为人力资源部进行初次面试,按《面试大纲》(附件三)的要求,重点把握求职者的气质、仪表、谈吐、综合素质、文化修养及敬业程度等问题;第二次为各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进行的面试,根据所需岗位特点,重点把握专业知识、业务能力等问题。

  如果求职者应聘公司中层以上领导职位,第二次面试应由总经理及公司主管领导进行面试。

  6.面试程序:

  1)登记:应聘者应认真填写《应聘登记表》(见附件四),对不认真填写者,招聘人员可做出提示,否则应取消面试资格。

  2)面试人员查阅《应聘登记表》的填写是否符合基本要求。

  3)询问个人情况及家庭背景,所学专业及工作履历,对应聘工作岗位的看法。面试人员应注明意见(录用或不录用)。尤其是用人部门的面试人员一定要认真把关,加注意见(附件五《初试意见表》)。

  4)人力资源部录用与否都要依据用人部门的意见。

  7.面试原则:尊重应聘者,保护其隐私,体现公平性和公正性;为体现公司的良好形象,招聘人员要着装得体,言行大方。要热情接待每一位前来应聘的人员,耐心的解答应聘人员的求职提问,但对涉及公司机密的问题应委婉拒答。严格按约定时间进行面试;面试资料准备充分。

  8.笔试/机试:如需要,可由用人部门增加笔试或机试(各部门有关试题需报人力资源部备案),以进一步了解考察应聘人员的价值取向和专业知识,使应聘人员更符合公司的用人要求。

  9.复试:对通过初试或笔试、机试的应聘者进行复试,与其沟通薪酬、工作职责、工作安排等内容;经理级及以上职位,在行政/人事专员完成背景调查后,须由公司总经理复试;面试负责人需填写《复试评估表》(见附件六)。

  10.对复试没有通过的应聘者,由公司行政/人事专员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辞谢通知》(见附件七),表示公司已将其简历纳入公司人才库作为公司的储备人才。

  第六条

  背景调查

  在正式录用之前,由公司行政/人事专员对经理级以上人员、或涉及公司机密的关键岗位人员进行背景调查,以加强录用的准确性。

  第七条

  录用及薪酬确定

  1.录用确定:由用人部门经理签字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核、总经理批准。

  2.薪资确定:按确定录用的岗位由部门经理签字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核、总经理批准。

  3.录用通知:对确定录用的新员工,由公司行政/人事专员以电子邮件或电话的形式发《录用通知》(见附件八)。

  4.通过面试录用后办理录用手续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求职登记表;

  2)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职称证的原件审查后交还本人,复印件留档。

  3)近期一寸照片壹张。

  求职者必须保证其提供的上述材料真实、可靠。

  第八条

  体检

  拟录用的招聘人员由公司行政/人事专员安排新员工于入司前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一般不可录用。

  第九条

  入司

  1.体检合格的你录用人员,由人事/行政专员与其商定《试用合同书》(见《劳动合同管理制度》附件3)的各项条款,尤其是岗位和工资待遇以及试用期的各项要求等,达成一致后双方签署《试用合同书》并填写《员工登记表》(见《劳动合同管理制度》附件5)。

  2.

  签署《试用合同书》的新员工方可试用,签约后的新员工由人力资源部安排到用人部门试用,用人部门须按《新员工试用期管理规定》的要求认真安排,做好新员工试用期的各项工作,人力资源部和办公室要大力协助

  3.公司用人部门应提前做好新员工入司准备工作,如安排位置、申领办公用品、名片、电话、内部信箱、胸卡等,并安排好试用期的工作内容。

  4.上述所有的公司新入职员工从面试到签订《试用合同书》的全部资料,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并予以签发或传递;原件由人力资源部存档。

  第一〇条

  招聘工作的责任分工

  招聘管理程序

  责任部门/人

  工作文件

  根据部门工作计划提出年度部门人力资源规划

  部门经理

  人力资源规划表

  对部门人力资源规划进行审核、沟通、确认

  总经理

  公司人力资源规划

  报批年度招聘费用预算

  人力资源部

  申请报告

  发布内部招聘信息,并确定招聘渠道

  总经理

  人力资源申请表

  人力资源部

  招聘广告

  初步筛选简历

  公司行政/人事专员

  约见应聘人员

  公司行政/人事专员

  初试

  公司面试负责人

  应聘登记表、面试提纲、初试评估表

  笔试(智力/EQ/IQ测验等)、机试

  公司面试负责人

  问卷、试题

  对复试人员进行背景调查(学历、工作经历及表现)

  公司行政/人事专员

  人力资源调查表

  复试通知

  公司行政/人事专员

  复试

  公司面试负责人

  复试评估表

  新员工入职

  公司行政/人事专员

  应聘人员所有资料分类归档

  公司行政/人事专员/人力资源部

  应聘人员分类档案

  第一一条

  人事档案的转移

  调档有三种选择:

  1)本人可选择立即调档或试用期后调档,公司行政/人事专员负责出具调档通知单给相关的委托存档机构。

  2)特殊情况可协商调档时间。新员工可暂时不调档,但须同时填写“不调档自愿书”。任何由于个人原因所导致的人事档案不能迁入,责任由员工个人承担。

  3)在外地的员工,须由公司根据当地有关规定办理暂住证、务工卡等证件。

  第一二条

  试用期管理

  见《新员工试用期管理规定》。

  第一三条

  保存和销毁应聘材料

  无价值的应聘简历可定期销毁。销毁前应得到部门总经理的确认。有价值的材料应分门别类存入公司人才库。

  第一四条

  招聘费用

  1.人力资源部负责招聘费用的预算、报销签字。公司总经理负责预算的审批。人力资源部对全年费用的执行负责。

  2.招聘费用包括:

  1)参加招聘会的展位费、餐饮费、展台制作费

  2)猎头费

  3)人才推荐费

  4)招聘广告费

  5)体检费

  6)违约补偿费(支付给原雇主)

  7)一次性安家费

  8)异地员工应聘差旅费(适用于参加复试的经理级以上人员)

  9)异地招聘差旅费

  10)招聘许可证办理费

  11)资料费(招聘宣传材料)

  12)礼品费

  13)经总经理签字确认的其他费用。

  第一五条

  违约补偿费

  1.公司不负担由于新员工违约或其他原因而导致的原雇主索赔(如培训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等)。特殊情况需总经理批准。

  2.凡由公司支付违约补偿费的,必须签订专项协议,并规定服务期及违约金缴纳比例。

  第一六条

  推荐与奖励

  1.推荐:公司鼓励员工积极推荐外部人才。推荐者应向公司提供个人简历,并详细介绍外部人才的经历,包括学历、经验、能力、个性品质及与本人关系等特征,以帮助招聘部门有效评估。

  2.奖励:被荐人一经录用且试用合格后,推荐人将获得奖励(人力资源部员工、总监级以上人员不享受)。

  1)推荐部门经理、高级工程师或高级销售人员或以上职位的,奖600元。

  2)推荐主管级、研发工程师职位的,奖400元。

  3)推荐其他的管理或技术型人才的,奖200元。

  4)其他如每年多次推荐人选,可酌情奖励。

  5)被荐人在试用期评比获“优”者,推荐人将被授予“伯乐奖”证书。

  第一七条

  颁布和解释

  本程序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20**年9月28日颁布(修订)

  附件

  1.《招聘流程》

  2.《人力资源申请表》

  3.《面试大纲》

  4.《应聘人员登记表》

  5.《初试评估表》

  6.《复试评估表》

  7.《辞谢通知》

  8.《录用通知》

篇5:物业禁止性行为的管理制度

  物业使用禁止性行为的管理制度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除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外,不得有下列禁止性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和破坏房屋外貌,在庭院、露台、搭建建筑物或构筑物,改变建筑物原有色彩和材质。

  二、擅自在建筑物外墙上开洞及安装任何构筑物、太阳能热水器、防雨棚防盗栅栏、窗式空调或晒衣架等;空调室外机及冷凝水排放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做出统一规定,业主和使用人共同遵守。

  三、擅自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停车场(库)自行车库等公用设施及场地。

  四、擅自改变物业及其各项设施的设计用途、功能布局。

  五、以任何形式占用小区内的公用部位,损坏公共设备或移装公共设施。

  六、损坏、干扰、改变、截断或阻塞公用设施、公用区域或其他任何通过、跨过、邻接其物业的通道管线、沟渠等。

  七、占用、擅自改变、破坏绿化用地。

  八、业主或使用人不得在公共走道、公共道路、邻近空房、绿地等地方晾晒衣物,堆放或留置箱物、家具、车辆、垃圾或阻碍这些地方的通行;在外墙或屋顶上不得设置广告、指示牌,花架、天线等妨碍整体环境。不得在阳台以外、窗口以外支杆拉绳悬挂衣物及杂物;如果不听劝阻者,物业公司有权责令其拆除。

  九、业主或使用人应有责任为毗邻房屋的维修、抢修提供方便。

  十、业主或使用人未经物业公司同意,不准进入本小区所有机房、电表房、变电站、污水处理站等设备用房。

  十一、业主或使用人在未有火警发生时,不得动用、拆卸消防设施、设备、器材,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及楼梯走道。

  十二、业主或使用人在使用电梯时应共同爱护,电梯严禁超载,严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图画或损伤内壁。如果因行为不当造成电梯故障或厢壁损坏,必须负责赔偿损失。

  十三、业主或使用人不得将物业作非法不道德用途。

  十四、业主或使用人不得在公共部位设立神位或燃烛烧纸,未经物业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在公共场所、公共部位举办任何宗教活动或举行任何庆典活动或联欢会。

  十五、宠物饲养管理

  业主或使用人不得在自己房屋内或共用部位饲养牲畜及家食。

  若饲养宠物,如因宠物伤害他人及损害本小区环境卫生等,均由该业主或使用人负责。并确保不会因饲养宠物而骚扰邻居。

  物业公司对于业主饲养的犬类严格按《市犬类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养犬的业主必须向政府部门申请养犬许可证,接受每年一次的狂犬疫苗注射,并前往小区管理处登记注册。

  严禁饲养草犬和狼犬。

  犬类的饲养必须采用围养或链条栓养方式,不得放养,不得携犬进入小区“室外公共场所”,禁止犬类在公共道路、绿地随处便溺。

  禁止外来人员进入小区遛狗。

  若犬类咬伤他人,饲养者必须及时送被害者诊治并负全部责任。遛狗时必须佩戴牵引绳或嘴套。

  宠物主人负有立即清理宠物排泄物的责任,若违反将禁止该宠物主人进入公共区域遛狗并列入小区违反诚信人员黑名单。

  十六、业主或使用人不得在外部墙壁、地面和公共设施上乱涂乱画,不得从窗口向外抛丢物品,如因不当行为而误伤他人或破坏设施,须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十七、业主或使用人不得在自己房屋内或任何共用部位,制造或容许他人制造噪音,发出损害人体的气味以及发生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

  十八、业主或使用人不得在本小区内发放传单或促销书,但经物业公司书面同意除外。

  十九、业主或使用人无权直接惩戒物业公司员工,如对某员工不满意,可向物业公司投诉,由物业公司对其做出适当处理。

  二十、业主或使用人如长期离开其所购自己房屋,应在物业公司进行登记,声明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业主违反本禁止性行为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制止;业主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下列各项措施予以制止:

  (1)禁止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2)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禁止性行为规定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二十一、现行《管理规约》中提及的禁止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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