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公司员工日常规章制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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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日常规章制度(4)

  公司员工日常规章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严明纪律,奖励先进,处罚落后,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对员工的奖惩实行以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适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四条经理和主管负责监督本制度的贯彻实施。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未注明条款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节奖励

  第六条本公司设立好下奖励方法:

  1、大会表扬;

  2、奖金奖励;

  3、晋升提级。

  第七条对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奖励:

  1、遵纪守法,执行公司规章制度,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

  2、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全年无出现事故;

  3、完成计划指标,经济效益良好;

  4、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采纳;

  5、全年无缺勤,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6、维护公司利益,为公司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

  7、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

  8、节约资金,节俭费用,事突出;

  9、领导有方,带领员工良好完成各项任务;

  10、坚持自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任职期内取得中专以上文凭或获得其他专业证书;

  11、其他对公司作出贡献,董事会或总经理变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员工有上述表现符合《晋升制度》规定的,给予晋升提级。

  第八条奖励程序如下:

  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单位提名;

  2、经理店长进行审核;

  3、总经理或店长批准。

  第三节处罚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除一定时期的奖金、扣除部分工资、警告、记过、降级、辞退、开除等处分:第九条有下列行为者罚款10元:1、随意吐痰,丢纸屑果皮者;

  2、早会迟到者;

  3、营业时间内聚众聊天、看小说、吃零食、打瞌睡、抄写非公事文件者。

  4、岗位卫生检查不合格者;

  5、当班期间未佩带工牌、未穿着制服、衣冠不整者、前期部门示未化淡妆者;

  6、礼仪、称呼不规范者(包括对主管、摄影师、化妆师、设计师的称呼);

  7、填写各种工作表格不认真、漏填者;

  8、当班期间当众化妆,修剪手、脚指甲者;

  9、打卡后吃早餐者;

  10、下班后自己工作岗位未整理者。包括整理卫生、关闭电脑、空调等。

  11、未按公司规定使用公司设备者。如电脑等。

  12、上下班忘记打卡者。(须有主管开单证明确有准时上下班)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者罚款20元:

  1、未经许可而无故不列席公司会议者;

  2、未经许可而私自带人进入工作场所者;

  3、离开工作岗位未办理代班手续者;

  4、安排任务未及时完成者;

  5、窜岗、随便进入其它部门工作室者。

  6、上班时间吵闹、大声喧哗而不听纠正者。

  7、利用公司设备电脑上网聊天、玩游戏、看电影者。

  8、上班时间洗头洗自己私人衣服等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者罚款50元:

  1、未经主管同意外出者

  2、态度恶劣,傲慢,不接受管理,当众顶撞上司者。

  3、利用公司设备做私人事件者。如电话、打印机、复印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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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公司员工规章制度

  公司规章制度

  为保证顺利完成公司下达各项生产任务、经营目标、管理目标,促使员工按劳取酬、多劳多得、奖勤罚懒而制定本规章制度。本规章制度适用本公司的各部门的每一个员工。

  第一章考勤制度

  第一条:严格遵守公司时间,不准迟到、早退,发现迟到、早退,视时间长短作相应处罚。

  第二条:有事请假者,必须填写请假申请单,批准同意后休假,未办理请假手续者作旷工处理。

  第三条:任何请假以不影响公司生产为前提,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得到公司认可后方可休假,不可强行要假。

  第四条:新招员工有试用期,试用期间不胜任工作而自行离开者,扣发当月工资,辞职者须提前一个月打辞职报告,同意后方可辞职,自行离职者扣发当月工资。

  第五条:工作期间,严禁串岗、离岗,出入厂物品人员必须填写出入厂证,同意核准方可进出。

  第二章行政办公制度:根据公司实际运作情况,定期召开生产计划、产品质量、人员培训会议。公司每一位员工必须按公司要求参加会议。

  第三章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生产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公司要求每日做好各自岗位的卫生清扫工作,保持清洁整齐。

  第三条:各类原材料的堆放必须有各自直接使用者负责堆放整齐、安全、卫生、清洁。

  第三条:食堂卫生、饮食的清洁工作由食堂炊事人员直接负责,预防食物中毒。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任何岗位都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后果者,责任自负。

  第二条: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操作他人岗位,擅自操作他人岗位造成后果者,责任自负。

  第二十三条:各自岗位操作人员有责任报告潜在的不安全因素,以便及时发现、排除。

  第二十四条:如遇台风、洪水、自然灾害等紧急状况下,公司任何人员有责任和义务服从公司的紧急调配,保卫公司的财产不受损失。

  第五章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按公司规定公司员工享有休息和休假,享受劳动安全、卫生和保护,享有请求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第二条:公司员工必须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和各项生产指标的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五章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

  第二条:加强财务核算,严格财物收支体系,明确票据签发支付及票据传递途进径。

篇3: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界定

篇一: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界定

  一、 处罚

  1. 记警告处罚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书面记警告处分,并且每一次视情节严重程度扣减100-1000元不等的绩效奖励工资,于当月发薪时一并扣除。如给公司造成损失者,还应赔偿公司损失。

  1) 在工作时间,大声喧哗吵闹、闲聊、睡觉、打游戏或阅读与工作无关之书报、浏览与工作无关网页,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服纠正的;

  2) 因个人过失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的;

  3) 妨碍工作秩序,违反服务规定,不遵守规章制度,情节轻微的;

  4) 未经许可携带不必要物品进工作场所,不服纠正的;

  5) 故意损害公司财物(500元以下)的;

  6) 浪费原材料、能源、公司财产,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情节轻微的;

  7) 疏忽致使机器设备造成损害,伤及他人,情节较轻的;

  8) 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15分钟以上,不服纠正的;

  9) 投机取巧、隐瞒、蒙骗或谋取非份利益,情节较轻的;

  10) 未经许可擅自带外人入工作区的;

  11) 对同仁恶意攻击、诬告、作伪证、制造事端,情节轻微的;

  12) 工作时间,非招待客户或业务关系饮酒的。

  13) 擅自变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蒙受损失,情节轻微的;

  14) 个人工作区域不做好卫生保洁,经三次批评后拒不改正的。

  15) 发现办公设备(包括通讯、照明、影音、电脑、建筑等)损坏或发生故障时,拒不采取措施或进行维修或报告,导致损失达2000元以上的。

  16) 工作态度恶劣,服务态度差,与客户争吵的;

  17) 其他类似行为者。

  二、 辞退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则制度,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者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其劳动(劳务)关系,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还应赔偿公司损失。

  1. 违反公司财物管理规定的

  1) 盗窃公司、同事、客户财物的(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2) 非法侵占、贪污、挪用、骗取公司财产的;

  3) 故意损害公司财物(500元以上)、设施的;

  4) 携带危险或违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的

  2. 违反单位考勤制度的行为:

  1) 一个月内以迟到、早退累计超过10次(含)以上;

  2) 月累计旷工3天或一年累计旷工5天以上;

  3) 事假一年累计60天的;

  4) 领导因明确的工作原因不能批假或您频繁请假,员工仍不顾工作进展情况坚持请霸王假的。

  5) 利用欺骗、伪造资料等手段向公司请病假、事假的;

  6) 不服从正常工作调动,不到岗超过2日的或到岗拒不工作者;

  3. 违反诚信和保密制度的行为:

  1) 个人人事档案上报虚假,要求的各项证件提供不完全者;

  2) 虚报工作成绩或其他事项骗取公司奖励或提拔;

  3) 虚报、隐瞒重要事实规避公司惩罚的;

  4) 虚报、隐瞒对公司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的。

  5) 遗失重要公文、资料未及时汇报的;

  6) 擅自删除、毁坏或泄露公司计算机、网络系统文件或数据的;

  7) 侵害公司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

  8) 打听他人收入或将自己的收入透漏给他人的。

  4. 损害工作秩序的行为:

  1) 与其他人员发生冲突或施加暴力等行为的;

  2) 捏造事实挑拨同事关系、劳资关系的;

  3) 非法煽动并参与罢工、怠工,影响生产秩序的;

  4) 未经公司允许,在外从事第二职业或其他非法经营活动的;

  5) 拒不服从上级指挥、监督、正常工作安排和工作调动,经劝导无效的。

  5) 进行聚众闹事、酗酒、赌博、违反公序良俗等行为,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6) 收受商业贿赂或者回扣的;

  7) 利用工作便利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的;

  8) 员工吸食毒品的;

  9) 员工因个人原因被吊销相应资质,无法满足公司对相应资质的要求,或无法为公司提供劳动的;

  10) 员工离职时不按要求办理交接手续的;

  11) 收到公司3次(含)以上书面警告的。

  12) 公司按规定依法对员工发放书面警告处罚决定,员工无故拒不签收的。

  6、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1) 对客户采取谩骂、欺诈、暴力或其他行为严重影响公司与客户关系的。

  2) 违反安全规定,或劳动纪律,造成安全事故或其他公司严重损害的。

  3) 偷窃、伪造、变造、盗用、毁损、涂改等行为及未经批准对外提供或违规使用公司重要资料的。公司重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印章、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公文、各种原始凭证、原始记录、合同及重要文件、单据、发票、证明、考勤、档案资料等。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公司各级部门及员工从事业务、经营、企业管理、公关宣传等活动中所直接形成的对企业有办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账册、凭证、报表、技术资料、电脑盘片、声像、胶卷、荣誉实物、证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4) 诋毁公司名誉、利用公司名义招摇撞骗的。

  5)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价值5000元的损失,该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有形损失、无形损失等。对无形损失,如商誉损失可参照恢复该商誉所可能投入的人力、财力、物力的价值确定。

  7、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1) 依法被被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职权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的;

  2)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其他公司已生效的规章制度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篇二:观点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认定

  观点 |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认定

  劳动法实务

  摘要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次审查劳动者是否存在用人单位所称的违纪行为、劳动者的行为在规章制度中有无明确的规定、规章制 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的处罚规定是否合法合理、劳动者的行为是否达到了严重程度(包括是否故意作为、多次作为、劝阻无效、严重影 响用人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造成用人单位的重大损失)以及用人单位做出“开除”决定前有无给予劳动者申辩、纠正的机会。如劳动者均符合上述要件,则用人单 位系合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无需为劳动者恢复工作岗位或者向其支付赔偿金。

  诉讼过程中,查明劳动者是否存在违纪行为通常是一个难点。对于单位主张的违纪行为,劳动者一般不会轻易自认。用人单位用来提供的、证明劳动者存在违纪行为的证据类型包括劳动者签字认可的书证、用人单位拍摄的录音、录像、权威第三方制作的情况说明等。实践中有相当部分用人单位会提供证人证言,能够出庭的证人大多系用人单位的员工。

  客观上,违纪行为往往发生在厂区内部或生产现场,能够知晓情况只会是厂内员工。但是由于证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其证明材料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具有突发性,用人单位一般难以立即存留相关的直接证据。双方发生争议进入诉讼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常常出现难以举证证明的情况。

  一、劳动者的行为在规章制度中有无明确规定

  规章制度本身是一个含义比较广泛的概念,在不同的语境下有着不同的意义。在劳动法律的语言环境下,则是一个专门的劳动法律术语,亦称劳动规章、工作规则、劳动规则等,是指用人单位为了有效地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激励员工工作而规定的员工应当享有的权利以及应当遵守的各项义务以及违反义务时的处罚措施。它的内容可以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工时制度、奖惩制度等。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对劳动者的行为有明确的规定和指向,否则就不能作为处罚劳动者的依据。明确规定是指劳动者的行为能够直接指向规章制度中具体的条款,以及可预估的后果。这种指向必须明确,不能因范围或者程度不明造成模棱两可的含义。否则,鉴于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制定和解释、运用中的主导和强势地位,从保护劳动者利益的角度考虑,对该规章制度应作严格且限制的解释。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即厂规厂纪,是用人单位在本单位范围内实行的进行生产经营和劳动管理的规范或规则,是用人单位将其劳动用工权和其他自主权制度化、规范化的具体体现。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是约束劳动过程中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行为的规则,只能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作用,不能制约劳动者的业外活动。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工作以外的行为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二、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告知劳动者

  就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而言,一般由用人单位单方拟定,劳动者对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形成并不能施加真正的影响,只能概括地接受或不接受。在对规章制度的内容进行增删修改方面,劳动者几乎不享有话语权。从这个意义上说,规章制度的内容与格式条款在实质上近似。虽然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有劳动者参与的环节,但最终仍由单位最后决定和公布,并以单位行政管理文件的基本形式存在。劳动者只可以表示接受或不接受,而大多数情况下表现为默示同意或录用时的概括性同意。

  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将各种劳动要求规范予以制度化、定型化所形成的,个别劳动者对于规章制度的每个条款是否理解、是否接受并不是受关注的重点。劳动者的明示或默示同意仅仅是形式上对于规章制度的认可,而这种认可行为与其他合同中的认可并不完全相同。劳动者一方面由于工作机会、劳动报酬等原因在地位上与用人单位并不平等,另一方面从知识层次等方面劳动者又不能全部都充分地理解和掌握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从制定到公示,劳动者可以参与的仅仅是外在形式的程序,但对于实质内容的影响却微乎其微。但是从程序参与的角度考虑,我国的法律对于用人单位制定公示规章制度已经进行了严格的规定,那么在适用规章制度时,只要程序性要求均符合要求,那么劳动者就必须适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民主程序对规章效力的影响应以劳动合同法实施时间为准,在20**年1月1日以前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内容合法且经过公示程序,即使缺少制定阶段的民主程序也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管理、处分劳动者的依据。而在20**年1月1日以后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缺少制定阶段的民主程序,一般就认定无效,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管理、处分劳动者的依据。

  所谓的民主程序,第一步是讨论程序,与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讨论,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可提出意见和方案;第二步是协商确定程序,用人单位与职工或工会协商确定,不过实际上最终的决定权还是在用人单位手中,劳动者的参与不过是形式而已,但是该形式却成为规章制度生效的必要要件。

  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必须经过职代会讨论、平等协商、厂务公开等民主程序。对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是否依法履行民主程序亦有明确的认定要件,其认定材料包括用人单位的职代会制度(含职代会工作机构、届期、职工代表人数、产生办法等)、职代会讨论劳动规章制度的会议纪要和公示情况、职代会召开情况报告表、协商代表签名的协商会议记录;明确依法履行劳动规章制度告知程序的认定材料包括用人单位公示规章制度的照片以及相关材料,职工签收有关规章制度的记录等。

  上述认定要件的证明,在了解、审查或调处因违反劳动规章引发的劳动争议时,由用人单位提供。如不能提供,用人单位将承担不利后果。如何向劳动者告知,可以采用公示等方式。实践中既有通过组织学习、培训、考试、制作员工手册的方式告知劳动者,也有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形式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告知,或者张贴于公告栏等醒目位置或网络推送消息。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最有利于用人单位在诉讼中举证的方法是让员工签字确认已全部知悉该规章制度并同意遵守。

  三、规章制度的处罚规定是否合法合理

  规章制度的内容首先必须合法,亦即其内容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相抵触的部分无效。劳动法第4条、劳动合同法

  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要“依法”制定。《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指出,劳动法第4条规定的“依法”是指依据所有的法律、法规、规章,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是保证其内容合法的基础。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和劳动法律立法的基本精神,制定出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具体的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要求具有民主性与科学性,这是对劳动规章制度的合理性考虑。因为规章制度大部分内容都与单位职工权益相关,所以制定时要有全体职工广泛参与,这样可以有效避免用人单位的独断专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用人单位与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越来越多样化和复杂化,劳动争议不断增多。用人单位根据自己的行业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的劳动规章没有一致性,不同的劳动行为在不同的行业也可能产生不同的法律认定。国家对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也没有合理性的规定,这就致使有些用人单位滥用劳动合同法赋予的权利,在制定过程中忽视了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容易产生劳动纠纷。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明确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显然劳动者违纪存在严重违纪与非严重违纪(一般违纪)的区分。

  对于如何认定违纪行为属于严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没有规定。这应该是符合客观实践的,因为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因企业生产内容、经营范围、劳动者岗位职责等不同而不尽相同,如:化工企业绝对禁止吸烟,因为关系到安全生产的大事。职工随便乱丢一根烟蒂或在工作场所抽烟,就是一种严重违纪行为。但在一般企业,可能就算不上严重违纪。

  因此,实践中普遍的做法是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来判断劳动者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纪,并结合用人单位的行业特点和劳动者的具体工作岗位进行合理性判断。用人单位在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时一定要考虑到合理性的一面,遵循国家劳动立法的大致方向,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在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时可以根据自己行业的市场情况,发动企业职工积极参与,以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双重利益为目的,考虑到职工的承受能力。

  四、劳动者的行为是否达到了严重程度

  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我国企业劳动处罚制度基本上是由企业职工奖惩条例(20**年1月被废止) 及《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20**年12月被废止)两部法规构成的。随着该两部法规相继退出历史舞台,规章制度成为企业行使管理权利的“自留地”。如何判定“严重”,需要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作出具体规定。但是在具体个案中,具体情况应该具体分析。

  劳动者的行为是否达到了严重程度,包括是否故意作为、多次作为、劝阻无效、严重影响用人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以及用人单位做出“开除”决定前有无给予劳动者申辩、纠正的机会。公司规章制度对于严重违纪的界定模糊不清,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违纪行为适用不当是导致根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无法判定劳动者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纪、是否可以解除的重要原因。

  用人单位制定和适用规章应当避免不符合情理和显失公平,应当符合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习俗。对于劳动者有无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可依客观事实和证据作出认定。确定其违规行为是否已达到“严重”程度,是一般违纪行为还是严重违纪行为,一般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依此限度所规定的具体界限为准。

  对于此种界限的把握,就涉及到对于规章制度的解释,规章制度属于笼统的、规范的文件,在适用过程中对其进行解释必须做严格而限制的要求,应当平衡劳动者的利益,不应类推、扩张或补充解释,尤其是在涉及免责条款或处罚条款时候,更应该从严并限制。

  当劳动者从规章制度中无法获得对自身行为后果的合理预期时,依据规章制度对劳动者的行为进行最为严厉的处罚是不妥当的。同时,因为用人单位各行各业千差万别,即使在同一个单位,员工的职务、工作性质、岗位、场所往往也各不相同。例如,某石油公司规定,员工上班时间吸烟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该员工是在加油站上班,这样的规定合情合理,但如果该员工是在公司办公楼内从事财务工作的,这样的规定就过于苛刻,难言合理。

  在审判实践中,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具体规定,有时并不能成为确定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是否达到“严重”程度的唯一准绳,应当按照正常情况的一般性的评判标准考量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理性,同时考虑企业单位的类型、规模与职工行为的性质以及该行为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的大小等因素,综合作出评判。

篇4:物业公司园艺部员工岗上规章制度

  物业公司园艺部员工岗上规章制度

  1.1严格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

  1.2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工作时间杜绝技术打闹;

  1.3在别墅内严禁动用一切与工作无关公共设施;

  1.4在别墅内不许大声喧哗、嘻笑打闹;

  1.5工作时间着装整洁,并配带胸卡;

  1.6严禁在未经领导同意下,私自调换工作;

  1.7在工作中严禁脱岗、窜岗;

  1.8严禁下班后再次进入别墅区;

  1.9严禁私带非别墅员工进入别墅区;

  1.10严禁在住户未同意下私自进入住户的后花园;

  1.11禁止私自为住户工作;

  1.12严禁私自外出,有事需向领导请假;

  1.13外出时必须结伴而出;

  1.14搞好同事团结,不打架、不谈论与工作无关的事;

  1.15认真做好本职工作,随时接受主管人员的检察。

篇5:顾问项目清洁部员工规章制度

  顾问项目清洁部员工规章制度

  员工守则

  一、服从领导

  1 服从上级调动无条件完成指派工作。

  2、遇有疑难问题应及时向主管上级汇报,不得擅自做主;

  3、工作尽职尽责随时接受上级的检查;

  二、工作须知

  1、严格作息时间、考勤制度,不迟到、不早退坚持签到手续、不准他人代签;事假经主管批准方可生效;病假需有医院证明方可生效;如有需调换班次者,必须经部门主管及领班允许,否则视为旷工。

  2、严肃工作纪律,工作时间杜绝打闹、聊天、吃零食等;

  3、工作时间内不经批准不得擅离岗位、不得无故串岗;

  4、公共场所内不允许乱扔垃圾、纸屑,发现纸屑、垃圾应及时捡起;

  5、爱护公物杜绝损坏和浪费清洁用品;

  三、仪容仪表

  1、员工必须身着管理处统一发放的制服及工鞋;

  2、男员工头发前不过眉、后不压领,胡须必须刮净应保持清洁;

  3、女员工可施淡妆,不宜浓妆艳抹,指甲油不宜过为亮丽;

  4、配戴饰物不宜过多,简洁美观即可;

  5、制服、工鞋应保持清洁;

  6、坐立行走姿势要端庄,遇客人应主动问好。

  四、员工证

  1、每名员工均由管理处发给员工证,部门主管及领班有权随时抽查有关证件;

  2、遗失有关证件应立即通知人事部,以便及时补办。

  五、会客及电话

  员工当职时间如有极特殊情况需要打电话或会客,必须事先经部门领班及以上领导同意后方可打电话或会客,否则将视为违纪并严肃处理。

  奖惩条例

  要达到及保持高度的工作效率和优良服务,管理处特别制定了员工的行为标准希望员工认真依从和履行。(每填一张过失单,均会被扣除当月工资10%,三次以上者将会被开除。)

  一、处罚制度

  1.口头警告条例:

  1.1仪容仪表不整洁;

  1.2 未着制服上岗;

  1.3 上岗时不佩带工作证;

  1.4 迟到早退每月二次以上者;

  1.5 工作时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1.6 对客户不礼貌;

  以上条例如经口头警告后未加以改正,将转为书面警告。

  2.书面警告条例

  2.1 对客人粗暴无礼;

  2.2 突然中途停止工作、擅离岗位;

  2.3 不爱惜公物、损坏公物;

  2.4 吵闹、粗言秽语或扰乱园区安宁;唆使他人代签到;

  2.5 疏忽、不小心、破坏损坏园区之财物;

  2.6 不服从主管或上级之合理指令对上级不礼貌、对上级分派工作延缓、拖延。

  3.最后警告

  3.1 偷盗、赌博、打架;

  3.2 侮辱或袭击客户、工作态度恶劣;

  3.3 故意不服从上级指示、故意损坏公物;

  3.4 记过处分后无悔改表现又出现违纪行为;

  3.5 其他违反法律或治安条例的行为。

  二、奖励制度

  有下列情况者,公司将酌情给与奖励。

  1.严格开支,节约费用由显著成效者。

  2.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发生者。

  3.为保护共有财产,为客户生命、财产,见义勇为者。

  4.敢于向不良现象作斗争,揭发举报者。

  5.提出合理化建议,经实施有显著成效者。

  6.拾金(物)不昧者。

  7.服务热情受到客户表扬者。

  8.工作责任心强,有突出贡献者。

  9.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为有关树立典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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