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物业公司员工婚产丧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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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公司员工婚、产、丧假的规定

  一、婚假

  1、员工在试用期满后,符合结婚年龄者,经总经理批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可获得有薪婚假。

  (1)、根据《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0〕24号)"职工本人结婚,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天的婚假(不含按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假)"。

  (2)、《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晚婚增加婚假10个工作日。 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

  2、休婚假的员工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若无故延长假期者,按事假处理。公司有权根据业务工作情况决定休假日期。

  -2 产假

  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女员工,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可享受有薪产假。

  1、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晚育(指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或引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为15天,其中患宫外孕的,产假为30天。

  3、生育生活津贴=生育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3 丧假

  1、根据《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0〕24号)的有关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天的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员工非直系亲属(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参照《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公司准予职工享有三天有薪丧假。其他非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按事假处理。

  3、员工必须出示有效证明,经部门经理同意,报经总经理批准,方可休假。若无故延长假期者,按事假处理。丧假必须当时提取,不能保留或其他方式代替。

  二、员工病、事假的规定

  1 病假

  1、员工因病休假,必须凭医院病假证明方可病休,若当天无法交病假证明的,须在上班当天补交(须附病历证明),但必须在病假当天电话告知部门主管或经理。员工上班时间需要到医院就医,需先经部门主管或经理同意。就医时间若不超过2小时,不按病假处理。多于2小时部分按病假处理。每月不按病假处理的就医次数只限一次。

  2、员工按请假手续休病假的,所扣工资=休假天数×日工资,并不享受当月绩效工资。

  3、员工休病假天数超过40(含40天)天的,公司有权与其终止劳动关系。

  1 事假

  员工因事确需本人处理,必须至少提前一天向部门主管或经理提出申请,并填写《休假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因急事需当天休事假者,必须在本人应到岗的时间前用电话通知部门主管或经理,经同意后方可休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1、服务期满一年者事假可用年休假抵冲,但必须在假单中特别注明扣抵年休假。否则一律以事假处理。

  2、仍在试用期的员工,一般不予批准事假。有特殊情况者除外。

  3、事假工资计发办法:(每月累计事假天数为D)

  (全额工资/22)×(22 - D)

  4、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含15天),公司有权与其终止劳动关系。

  4-3 员工工伤假的规定

  员工因工受伤,经公司指定医疗机构证明,由所在部门出具工伤报告,经部门经理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按工伤处理。否则按病假处理。

  4-4 员工年休假的规定

  1、凡正式员工在本公司连续服务满一年者(包括试用期),可享受有薪年假,年休假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年假应以连续方式提取,需提前十五天申请。

  2、年休假提取需经部门经理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年休假不准累计及预提。公司有权因业务工作更改申请者之日期及天数。

  3、年休假以一天为计算单位。年休假可冲抵事假、病假。

  4、到年底年休假未休不累积至次年使用。

  5、年休假的计算以自然年度为单位。

篇2:某学生假期留校住宿管理规定

  

  学生假期留校住宿管理规定

  第1条 在校住宿学生寒暑假期原则上要求回家度假。

  第2条 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因路途遥远难以回家等特殊情况确需留校住宿的学生,需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并报宿管中心审批备案。

  第3条 参与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校内各部门辅助管理等工作需留校住宿的学生,凭相关部门的证明到宿管中心办理假期留校住宿申请手续。

  第4条 申请假期留校住宿的学生和中途希望回校住宿的学生,均需在每学期学校规定放假之日前七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并报宿管中心审批。

  第5条 假期留校住宿的学生原则上要求集中住宿。为保证留校住宿学生的安全,凡留校学生要求至少三人居住。

  第6条 假期留校住宿的学生须自觉遵守《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规定》,严禁留宿外来人员,严禁违章用电,住宿自觉缴纳电费。对于不服从管理、违章违纪的个人,除取消其留校住宿资格外,还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第7条 假期留校住宿的学生中途离校外出必须向系部值班老师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篇3:学生公寓假期住宿管理规定(2)

>  学生公寓假期住宿管理规定(二)

  为保障假期期间学生公寓的正常秩序,以更好地为学生提供一个优良的生活及学习环境,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寓运行成本,根据学生公寓假期工作实际,特对假期住宿学生做如下规定。

  1.假期住宿的学生须经院(部)统一核查、批准后在放假前一周内将名单报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备案,公寓中心不受理个人申报;各学院批准住宿学生由各学院负责管理。

  2.原则上只有大三学生或由经学校批准的其它学生可以提出住宿申请。

  3.未经批准的学生不准在校内住宿(20**年6月7日至8月26日)。批准住宿的学生须服从公寓中心统一安排,不得擅自调整宿舍;

  4.住宿学生由公寓中心统一办理临时证件,持证出入公寓。开学后将证件交回公寓中心,补证或证件丢失者,需交纳工本费;

  5.未经公寓中心批准,不得容留外人住宿;发现无证人员住宿,每天收费20元,收费日期自放假之日是起计算;

  6.严禁留宿异性,严禁将床位出租他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居住资格,并报相关部门处理;

  7.住宿学生要遵守公寓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人员管理;

  8.住宿学生应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身份核查,提供相关证件,对人证不符或不能提供证件的,将予以清退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9.假期期间水电使用,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10.设施维护、维修按正常程序进行;

  11.因各种原因提前离校或不能在学校住宿的,要及时通知院(部)辅导员,并到公寓中心办理退宿手续;

  12.住宿期间要安全用电、节约用电,严禁违章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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