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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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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2015年)

  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财政厅

  20**年12月8日

  河北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行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进一步拓宽棚改资金筹集渠道,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9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将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包括城镇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垦区危房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应坚持立足需求、规范运作、强化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应建立政府主导、多种所有制企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城市发展水平和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的需求,明确本地区未来3-5年棚户区改造的规模总量,以及分年度建设的行动计划。设区市、县(市)相关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牵头做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棚户区改造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规范操作。

  第二章 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及购买内容

  第六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是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政府可授权相关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代为实施购买服务工作。

  第七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设区市、县(市)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和程序选择实施主体,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任务。

  第八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第九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具体包括实施主体实施的下列内容:

  (一)棚改征地拆迁;

  (二)安置住房建设;

  (三)统一购买安置住房或组织居民购买安置住房的服务;

  (四)对被安置居民实施货币补偿的服务;

  (五)与棚改安置住房直接相关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范围。

  第三章 购买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程序:

  (一)制定规划计划。购买主体根据当地棚户区项目实际,统筹考虑购买服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制定未来三到五年购买棚改服务规划以及年度实施计划,明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目标、实施方式和绩效指标等内容,科学评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经费需求并编制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二)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实际服务需求,对购买主体报送的年度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各级财政应当将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对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弥补的设区市、县(市),可通过省人民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予以支持,并优先用于棚改。

  (三)组织实施购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组织实施,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对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以上而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需经设区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

  (四)签订服务

  合同。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棚改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和实施主体按照合同管理要求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金额、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五)指导合同履行。棚改服务购买主体负责指导、督促实施主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计划,保证服务质量。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承接棚改任务的项目实施主体,可依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协议等合同进行市场化融资。各设区市、县(市)要健全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加快完成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支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实施。

  第四章 绩效评估与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设区市、县(市)要建立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绩效评估与监督管理制度,形成完善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料档案。

  第十三条 探索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绩效评估机制,及时对已完成的棚改服务计划进行结项验收。

  第十四条 积极推进第三方评估,发挥专业评估机构、行业管理组织、专家等方面作用,对棚改服务实施主体承担的项目管理、工作成效、经费使用等进行综合评估。坚持过程评估与结果评估、短期效果评估与长远效果评估、社会效益评估与工作效率效益评估相结合,确保评估工作的全面性、客观性和科学性。

  第十五条 将评估结果与后续政府购买服务挂钩,对评估合格者,继续支持开展购买服务合作;对评估不合格者,提出整改意见,并取消一定时期内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格;情节严重者,依法依约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相关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综合性绩效评估结果,继续改进和完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机制、内容,不断提升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的科学性、严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设区市、县(市)要依照本办法,抓紧研究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办法,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具体范围、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方式、购买程序、购买服务资金来源、购买服务资金预算管理、绩效评价等作出规定,并抓好贯彻落实。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采编:www.pmceo.cOm

篇2:第九中学学校购买物品原则

  第九中学学校购买物品原则

  一、因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而添置设备、购买物品,必须由申请人填写《购物申请单》,写明添置设备或购买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用途、申请日期、要货日期、申请人(部门)等要素。一般低值办公用品先由总务处审批;教学设备、器材等先由教导处审批,再报分管校长审批;千元以上物品须经校长审批。无以上审批部门同意的购物申请单,采购人员可不予采购,财务部门不提供支票或现金。

  二、学校物资采购审批人员必须本着为学校高度负责的精神,从教育教学实际出发,根据学校的实际财力情况,认真审批每一份“申请单”。必要的情况下,还可对申请单上的内容进行修改,直至注明“入库”、“用毕回收”等字样。采购人员、仓库管理员、物资领用人员必须按审批内容进行购买、发放、领用。

  三、物资的采购由校长室或总务处指定人员负责。采购员购物必须按照申请单上的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指定商标、要货日期等项目购买,不准买伪劣产品,尽可能购买质好价廉的物品。

  三、购物后采购员持申请单、发票、货物先到仓库办理进仓手续,仓库物资管理员应对照发票,检查物品的数量和质量,确认无误后开具进仓单(一式四份,仓库管理员、学校财产管理员各一份,附发票一份,存根一份。),并进行帐面登记。5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在进仓单上另注明。

  四、采购员凭发票和进仓单到审批部门签字,审批签字程序如下:

  1、学校财产管理员签字(登记);

  2、教导处、总务处负责人签字;

  3、校长签字。

  财务出纳员应认真审核每一张发票,直至全部手续符合后方可给予报销。

  五、领用库内物品先经有关部门审批(教育教学用品由教导处,一般办公用品由总务处),再到仓库管理员处填写领物单,领物人在领物单上签字和审批人签字后,仓库管理员方可按单发放物品,并调整帐面数,做到帐物一致。

篇3:幼儿园物品购买领取借用制度(3)

  幼儿园物品购买、领取、借用制度(三)

  一、各年级必须在每学期期初制定出本年级一学期所需的办公用品计划,由分管领导向园长室报告统一购买。

  二、购买的物品必须先登记后领取,购买物品票据齐全,交园长审批后方能报销。

  三、各班级平时需要领物品,必须提前一周把领物计划交保管员,由保管员送交分管领导。

  四、领物计划的预算量不能超过两件以上,应实报实销,不得积压。

  五、借用幼儿园财产(包括图书等)须签名,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如有损坏或不按时归还者,视情节轻重,照价赔偿或加倍赔偿。赔偿金从本月工资中扣除。

篇4:服装营业员客人购买6个心理阶段

  服装营业员客人购买6个心理阶段

  要研究出一套接待客人,提供优质服务的标准流程和技巧,就有必要了解客人购买我们服装时的心理流程。在不同阶段我们针对性的提供服务。

  1、观察浏览

  两种客人:

  目的型客人

  进店迅速,直奔主题,开门见山索取自己喜欢的衣服;

  有购买某商品的目的,但具体选定什么颜色、风格的衣服,不是十分明确

  闲散型客人

  没有明确的购买目的,遇上感兴趣的衣服也会购买

  闲逛为目的,消磨时间,漫步商场欣赏各色服装

  2、引起注意

  客人发现自己要找的服装,或者某服装的款式、色彩等吸引了客人。

  3、诱发联想

  联想这件衣服穿在自己身上的感觉,马上会产生兴奋的感觉。“明天我穿上这条裙子去公司,同事一定会对我大加赞赏,太棒了,我非试试不可!”客人将眼前服装和自己的生活联系在一起,非常重要。决定她是否会进一步行动。在客人对我们某款衣服产生兴趣的时候,我们给她展示、触摸等都是最好的促使她联想更好、更多的手段!

  4、产生欲望

  美好的联想之后,就会产生有占有的欲望。相反也是经常。我们能成功鼓励她试穿,是最好的激发她占有欲望的手段。

  5、对比评价

  产生了占有的欲望,不代表立刻产生购买行为。客人会运用经验、知识等对不同品牌同类的衣服进行比较,对个人的需要和服装的款式、色彩、质量、价格等进行思考和分析。思考和分析不一定是理性的,也有非理性的。

  这个阶段我们的服装销售技巧是处理她说出来的些对衣服的反对问题和疑义。

  6、决定购买

  对比评价之后,客人对我们的某款衣服产生信心,随即就会产生购买的行动;

  也会丧失信心,放弃购买的意愿。

  客人产生信心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a、相信导购的介绍

  b、相信商场或品牌

  c、相信衣服本身的款式、色彩等

  客人失去信心的原因:

  a、不是她真正想要的衣服

  b、导购不了解货品知识

  c、对质量、售后感到没有保证

  d、同购买计划冲突

  客人对某款服装去信心时,我们的服装销售技巧是要求导购不勉强客人,马上转移到客人别的感兴趣的衣服上去,力求挽留,继续推荐。上面介绍的这些服装销售技巧只不过是中国服装经营网所总结的一小部分,其实还有更多的服装销售技巧有待于从事这项事业的您去发现,去总结。

篇5:购买、投资、合并,哪种方式税负低

  购买、投资、合并,哪种方式税负低

  氯化公司系煤化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随着城市的发展,氯化公司已被居民小区包围,不仅造成安全隐患、环境污染,同时也不利于企业的扩大发展。根据省、市环保局及市政府要求,氯化公司需限期搬迁。氯化公司新址拟选在某县境内煤化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盐化公司”住地,这就需要取得盐化公司的土地。盐化公司是新设立的且在筹建阶段,仅有土地及其地上部分建筑物。氯化公司想要取得盐化公司所有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大致有三种方式:一是购买;二是投资;三是吸收合并。采用何种方式节税最多、经济效益最大,这就需要进行纳税筹划,选择最佳方案。

  第一种方案:购买

  此方案,就是氯化公司购买盐化公司所有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建筑物。采用此方案,完全属于市场交易行为,应缴纳所有相关税费。盐化公司属于出售方,发生了转让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建筑物行为,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氯化公司属于购买方,其承受的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建筑物,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契税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号)规定,如果氯化公司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妥善安置盐化有限公司全部职工,其中与盐化公司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盐化公司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第二种方案:投资

  此方案,就是盐化公司将其所有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建筑物,以投资入股形式转让给氯化公司,为其股东换取氯化公司的股权。采用此种方案涉及如下税金:

  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1号)“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规定,盐化公司以其所有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建筑物对外投资入股不缴纳营业税。当然也不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土地增值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规定,盐化公司以其所有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建筑物投资入股,可不计缴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盐化公司以其所有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建筑物投资入股,必然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并书立《产权转移书据》。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1号)第二条规定,双方应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万分之五粘贴印花。

  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规定,盐化公司以其所有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建筑物对外投资入股,应当视同转让财产,计算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财产转让无有所得,则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契税。氯化公司承受盐化公司房地产,按照《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缴纳4%契税。

  第三种方案:吸收合并

  此方案,就是氯化公司将盐化公司兼并或吸收合并,盐化公司注销。盐化公司(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氯化公司(合并企业),为其股东换取氯化公司(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采用此方案涉及如下税金:

  营业税、增值税及附加。企业合并是转让企业产权,即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65号)规定,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因此,盐化公司转让给氯化公司的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建筑物不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年第13号)规定,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三条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因此,盐化公司可不计缴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在企业合并中,如果氯化公司与盐化公司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并书立《产权转移书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规定,办理的产权转移书据可不缴纳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如采用此方案,企业所得税政策留有筹划空间,可依法进行纳税筹划。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59号)规定,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般税务处理规定: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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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如上企业合并中,如果符合上述特殊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盐化公司(被合并企业)可不计算转让所得或损失,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反之,则要按一般税务处理规定,计算转让所得或损失,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氯化公司兼并盐化公司,属于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符合特殊税务处理规定条件,因此,盐化公司无须计算转让所得或损失,缴纳企业所得税。

  契税。氯化公司兼并盐化公司,系同一投资主体控制下的合并,两个公司合并后,原投资主体--煤化集团公司仍然存续。因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号)“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规定,氯化公司承受盐化公司房地产可不缴纳契税。

  通过上述三个方案比较,如果实行第三个方案,无须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和企业所得税。显然,第三个方案节税最多,现金流出较少,经济效益最大,应是最佳选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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