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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房地产好户外广告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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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房地产好户外广告设计

  如何做房地产好户外广告的设计

  简单明了是好的户外广告设计的基本原则。

  切记,大多数的户外广告被阅读到的时间只有几秒钟,设计人员在设计时可以将它与一支10至15秒的电视广告相同对待。

  好的户外广告设计无外乎以下七个基本要素:

  第一、清晰展现产品、品牌

  第二、使用最少的文字。多数有效的广告设计中只有不超过10个或更少的文字。

  第三、使用简单字体

  1、注意文字之间的间隔,如果排得太紧,从远处看将会连在一起,不容易看清楚。

  2、尽量避免使用过粗或过细的字体,因为在远处看的时候,过粗的字体容易变成模糊一团,而过细的字体又可能会看不到。

  3、尽量使用简单的字体,连笔或是粗细不均的字体都会影响阅读。

  4、如果有英文字,尽量不要全部都使用大写,使用大小写混合的方式排列,从远处较容易看懂。

  第四、设计排版简单明了

  第五、插图要大

  第六、背景简单

  第七、使用反差较大的颜色,令远处的人群可以清楚地看到,同时从设计理念上提高户外广告的冲击力。

采编:www.pmceo.cOm

篇2: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于20**年12月13日经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20**年1月15日

  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20**年6月16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公布20**年12月13日经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镇规划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包括以下情形:

  (一)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市政设施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广告栏、宣传栏、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

  (二)利用建(构)筑物、车体、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亭体、工地围墙(挡)、模型等绘制、张贴、悬挂、投影、显示广告的;

  (三)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地或者经营场所的户外空间设置的,表明其名称、字号、标志的牌匾、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 市、区(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工作。

  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管执法、交通运输、工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工商、公安、城乡建设、质监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工商、公安、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编制管辖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禁设区、限设区、可设区;

  (二)户外广告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模、色彩等基本设置要求。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

  (二)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维修、安全检测等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安全生产、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三)户外广告设施的技术、材料、工艺等应当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生活、有碍市容市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市、区(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建筑物屋顶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和条幅广告。

  第九条 设置招牌应当符合规划和技术规范,不得危及建(构)筑物使用安全、损害市容市貌、妨碍生产或者生活。招牌内容限于标明本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标识,不得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同一单位在同一街面仅限设置1块招牌。

  在建(构)筑物外立面设置的招牌,应当与建(构)筑物本身以及相邻招牌的高度、造型、规格等相协调,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破损、褪色、脏污、字体残缺的,其设置者应当及时维护、整修。

  第十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由区(市)大型户外广告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由区(市)大型户外广告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照;

  (三)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所利用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其中,租赁场地、建(构)筑物、设施设置的,还应当提供出租方同意设置的证明材料;

  (四)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结构设计图、位置关系图、正立面图及效果图。

  以金属结构为主体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许可期满申请延续的,应当提交安全检测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

  第十二条 受理机关收到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核发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最长为3年,需要延续设置期限的,应当在距许可期限届满30日前向作出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

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四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满不再续期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当自设置期满后10日内自行拆除;其他户外广告设施不再使用的,应当及时自行拆除。

  招牌设置单位因搬迁、注销等原因不再使用招牌的,应当于搬迁、注销后10日内自行拆除。

  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标注许可编号和设置单位。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建设完工后,应当将结构设计图、施工监理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支持利用户外广告设施发布公益广告,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

  支持户外广告设施在空置期间发布公益广告,空置期间超过5日的,应当发布公益广告。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发布公益广告的具体要求,由大型户外广告主管部门会同市文明建设工作机构确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进行自检并作好记录。

  户外广告设施出现破损、倾斜、残缺、污损、褪色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

  第十八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超过12个月的,应当委托安全检测鉴定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安全检测报告应当报审批部门备案。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出现锈蚀或者存在安全隐患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立即维修或者拆除。

  第十九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部门应当在核发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后3日内,将相关信息抄告相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大型户外广告管理维护单位违反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决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3日内,将相关信息抄告相关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部门。

  第二十条 利用公共资源经营户外广告业务的,公共资源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广告经营单位,公共资源经营管理单位依法自营户外广告业务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违反户外广告设置有关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20**年6月16日市政府发布的《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同时废止。

篇3:滨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政府

  滨州市人民政府颁布《滨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滨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滨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年8月28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20**年12月12日

  滨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公共空间资源,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和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设施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广告栏、地名标志、宣传栏、实物模型等广告的行为;(二)利用建(构)筑物、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亭体、工地围墙(挡)、模型等绘制、张贴、悬挂广告的行为;(三)企业、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等招牌设施的行为;(四)户外广告设置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协调美观、节能环保原则。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

  滨城区、沾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

  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户外广告设置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受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管理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

  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安监、规划、气象、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设置与维护

  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制定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选用节约能源、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避免危害公众安全和对居民生活造成噪声污染、光污染以及遮挡日照等不利影响。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在广告幅面内右下角标注批准设置文号、广告发布单位和联系方式。

  第八条 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和行政事业单位建筑物等公共产权资源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必须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和经营权。

  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本单位作商业性广告宣传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二)占用或者影响无障碍设施的;(三)妨碍生产或者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四)遮挡山体、水域、绿地,影响城市景观的;(五)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绿化设施的;(六)位于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建设控制地带的;(七)在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设置的;(八)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设置的;(九)在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顶部设置的;(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大型商业建筑可以预留墙体广告位,其他建筑物不得设置墙体广告。

  第十一条 申请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三)广告经营资格证明;(四)户外广告设置场地使用权证明文件;(五)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设计方案和安全施工方案。

  申请人利用自有户外广告设置位设置自我宣传性户外广告的,不适用前款第(三)项规定。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对决定受理的,依法应当经其他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同意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申请材料转送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转送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反馈是否批准或者同意的书面意见。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审查核实、现场勘察,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技术规范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书面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按照招标、拍卖公告载明的期限核定,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二)通过申请方式取得户外广告

设置权的,最长不得超过两年;(三)临时户外广告,应当与经批准的活动或者展会的期限一致。

  第十四条 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开业庆典等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主办单位应当于活动举行前二十日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三)举办活动或者交易会、展销会的批准文件;(四)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形式、范围和期限的书面说明。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对于建(构)筑物外立面户外广告设置有明确规划要求的,应当先书面征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六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需要变更批准设置事项的,广告主应当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满,需要继续设置的,广告主应当在设置许可期满三十日前办理延期手续;未获批准延期的,广告主应当在设置许可期满之日自行拆除。

  临时性户外广告许可设置期满,广告主应当在设置许可期满之日自行拆除。

  第十八条 在设置许可期限内因城市规划调整、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涉及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广告主应当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撤回设置许可,给广告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广告主应当自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之日起九十日内按照批准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要求完成户外广告设置,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时,广告主委托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的规定进行施工,在设施上标明制作单位名称。施工期间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采取满足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安全保障措施,并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广告主应当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依据国家标准、设施技术规范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 广告主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安全标准、技术规范等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建立维护保养档案,保证设施完好、安全、整洁、美观,按照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使用照明、声音设备。广告主与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其中,属于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的规定每年委托专业检测单位(部门)进行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出具安全检测报告;对检测不合格的,广告主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遇有大风、暴雨预警预报和其他恶劣天气时,广告主应当及时对其户外广告设施采取加固、断电等安全防范措施;发现漏电等安全隐患时,广告主应当立即修复或者拆除。

  户外广告出现破损、污迹、褪色、变形或者灯光显示不全等情况时,广告主应当及时维修、更新,并应当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在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广告主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还应当派人值守,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四条 设置公益广告总量按照《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发布内容及时间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确定。

  户外广告设施在招商期间应当设置公益广告,招商内容可以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且位于公益广告下方,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外广告面积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设置公益广告设施,发布公益广告,并及时更新广告内容。

  不得以公益广告名义变相设计、制作、发布商业广告。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依法公开户外广告信息。

  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查处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申请过程中先行施工建设等违法行为;(二)检查广告主按照批准文件要求和技术规范进行户外广告设置的施工情况;(三)检查广告主履行维护管理、安全保障责任情况;(四)检查公益广告的设置发布情况;(五)督促广告主按规划和技术规范整改或升级改造;(六)其他应当履行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作出说明;(二)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勘测;(三)责令广告主或者施工单位履行相关责任。

  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

  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职责:(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对非依附于建筑物的单体广告规划定点提出规划意见,提供户外广告色彩规划指导;(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发布违法广告内容的行为;(三)气象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防雷装置检测的监督管理;(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噪声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发生重大以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应急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应急和预警信息内容,通知电子显示屏广告主在电子显示屏中免费发布应急和预警信息。

  电子显示屏广告主应当在收到应急和预警信息发布通知后1小时内组织发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出处罚规定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户外广告设置不符合设置规划或者技术规范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拆除、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广告主拒不

履行发布公益广告义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广告主或者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在广告幅面内右下角标注批准设置文号、广告发布单位和联系方式的;(二)未在户外广告设施上标明制作单位名称的;(三)在设置、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间,未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或者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期满未按规定拆除的;(二)未按照规定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的;(三)户外广告出现破损、污迹、褪色、变形或者灯光显示不全等情况,未及时修复、更新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广告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擅自转让户外广告设置权的;(二)未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的;(三)未按照规定对户外广告设施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验收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二)在申请过程中先行施工建设的;(三)未按照批准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要求设置户外广告的;(四)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未重新取得设置批准手续又不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八项规定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户外广告设施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予以拆除。

  对无法确定广告主的户外广告设施,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市级主要媒体和现场予以公告,告知其依法接受处理。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后仍无法确定的,按照前款规定予以拆除。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划要求或者许可权限、条件、程序等规定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二)未及时查处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未及时拆除违法户外广告的;(三)未按照规定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争的方式,对利用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作出许可决定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市属开发区是指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二)广告主是指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大型户外广告是指广告设施与标识的其中一个边长四米以上或者广告设施与标识的单面面积十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篇4: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2018年度)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已经20**年1月19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20**年1月26日

  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户外场地等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的设施,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道路等市政设施或者建(构)筑物,设置的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

  (二)利用建筑工地围墙(档)设置的广告设施;

  (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或者其他形式设置的广告设施;

  (四)其他利用新型材料或者科技措施设置的广告设施,如激光束、光照图案等。

  本规定所称的招牌,是指在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

  本规定所称的临时性户外广告,是指举办文化、旅游、体育、会展、庆展、公益、促销等活动申请设置的户外广告。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和招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监督管理和招牌管理的综合协调;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管理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公安、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民政、海事、公路、质量技术监督、气象、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电子信息检索系统,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审批、执法情况;建立违法设置户外广告信息公开制度,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曝光,公布户外广告设置诚信信息。

  第六条 特区支持公益广告事业的发展。鼓励行政机关通过政府采购公益广告,参与公益广告活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个人自行出资设计、制作、发布公益广告;鼓励社会各类媒介免费或者优惠发布公益广告。

  第二章 规划管理和设置准则

  第七条 户外广告规划包括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突出特区区域中心城市形象、美化优化城市景观,体现户外公益广告的发布需求,确定设置空间布局。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具体设置要求,明确宜设区、限设区、禁设区范围以及分类控制原则;明确招牌设置的通用规范和设置要求。

  第八条 金平区、龙湖区和濠江区区域的户外广告规划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区域的户外广告规划由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组织修订。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是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监管以及招牌管理的依据。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二条和《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不得违反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 利用建筑物临街玻璃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位于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确定的宜设区、限设区;

  (二)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功能和人员的疏散逃生及灭火救援的开展。

  第十二条 以电子显示屏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确定的禁设区和限设区内设置,但公共信息电子显示屏除外;

  (二)在多层建筑墙身设置的,其上沿距离地面不得超过二十四米;在高层建筑裙楼墙身设置的,不得超过建筑主体女儿墙的上沿;

  (三)禁止在朝道路与来车方向成垂直视角的方向设置;

  (四)禁止每日22:30至次日8:00开启。

  第十三条 利用建筑工地围墙(挡)发布的广告应当包括公益广告,其中公益广告展示面积不得少于建筑工地围墙(挡)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施审批

  第十四条 除公路及公路两侧外,在特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实行统一受理、联合审查、分级管理的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申请和办理,会同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公安、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海事、公路、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协作机制,及时互通管理信息,实现网上查询户外广告审批信息。

  更多资料房 地产 e网 >  第十五条 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六条 在本规定施行前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且在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资料,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给户外广告设施所在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自资料提供之日起,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该部分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监管。

  第十七条 在占用市级管理范围道路、人行步道设置的工地围墙(挡)发布公益广告的,直接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的报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公益广告发布者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第一个星期前,将上一季度发布公益广告的情况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申请设置非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申请人应当向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照;

  (三)设置户外广告所利用的户外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户外广告位置关系图、正立面图及效果图;

  (五)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当提交其书面意见;

  (六)设置总面积大于等于五十平方米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具备设置广告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户外广告设施结构图纸及其资质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申请人自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未补充的,视同撤回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需联合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的,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转来的设置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对符合设置要求的,依申请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证件;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书面告知不予批准。

  征求部门意见时间不纳入受理办理期限。

  第二十条 设置非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公示、现场公示或者书面征求等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在政府网站或者现场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公示时间不计入受理审批时限。

  对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举行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的时间不计入受理审批时限。

  第二十一条 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自批准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设置期限届满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延期,但延续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延期申请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

  其它非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二条 申请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申请人应当自活动举办之日前十五日向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照;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形式、范围和示意图;

  (四)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当提交其书面意见;

  (五)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举办活动的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申请人自书面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补充的,视同撤回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需联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转来的设置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对符合设置要求的,依申请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证件;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书面告知不予批准。

  征求部门意见时间不纳入受理办理期限。

  第二十四条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根据活动期限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五条 公路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严格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规范设置和管理,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责实施。

  在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范围内与道路交界处的公路两侧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征求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设置范围由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明确。其它国省道等公路及公路两侧户外广告审批管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等设置广告的,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和本规定要求加强监督,符合户外广告管理,不得影响市容。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证件的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户外广告设施产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按原程序申请延期。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产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名称核准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由原审批机关予以注销。

  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证件有效期内确需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具体位置、形式、规格、数量、制作材质、灯饰配置、结构图、全景电脑设计图等事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证件。

  第三十条 利用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建(构)筑物、户外场地、公共设施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产权管理单位或者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人,与其签订公共场地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出让合同。

  因使用权出

  更多资料房 地产 e网 让而取得的收益全额上缴财政,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制度进行管理。

  利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所有的建(构)筑物、设施等设置户外广告的,参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第三十一条 使用权人依照公共场地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登记,领取证书。

  第三十二条 利用私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其所有权人或者用益物权人可以自由选择其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并依法享有因使用权出让而取得的收益。

  第四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与维护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批准时限设置,电子显示屏自批准之日起九十日内设置完毕,其它非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自批准之日起六十日内设置完毕

  第三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批准文件的要求设置;

  (二)使用安全、环保、清洁材料;符合国家建(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消防、电气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使用光源性装置的,科学控制亮度;

  (三)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要求,由具有相应技术资质的单位进行设置、设计、施工、验收、维护及检测;

  (四)户外广告画面右下角应当标明户外广告设置证件文号等审批辨别标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在城市主要公共场所和主要道路设置公益广告设施。在设置通过验收后七日内,发布公益广告。

  经批准设置的公益广告设施,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设置的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其广告版面空置时间连续超过十五日的,应当按设置批准机关的要求发布公益广告,直至发布商业广告为止。

  第三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产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安全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和检查,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广告的整洁、完好、美观;对检查不合格或者发现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防范措施,立即整修或者拆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满两年的,户外广告设施产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在每年五月一日前,按照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进行安全检测;对于总面积大于等于五十平方米的有钢结构的户外广告,除了国家、省规定可以不用提供外,户外广告设施产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向户外广告设置证件审批机关提供户外广告设施结构安全检测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户外广告设施产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执行:

  (一)户外广告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应当自行拆除或者更新;

  (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证件被撤销、注销的,应当在被撤销、注销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

  (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届满后不再设置或者申请延期未获得批准的,应当自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

  (四)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三日内予以拆除。

  第四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在批准使用期限内,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拆除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设施产权人或者使用权人限期拆除,并将拆除决定抄送有关部门。因拆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依法补偿。

  第四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二)现场勘测;

  (三)责令履行户外广告相关维护责任。

  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

  第五章 招牌设置管理

  第四十二条 招牌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 招牌设置人是招牌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定期对招牌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和检查,发现招牌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立即进行整修或者拆除。

  第四十四条 招牌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招牌整洁、完好、美观。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进行备案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更新;逾期未拆除或者未更新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户外广告设施产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承担,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招牌设置违反《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依照该条例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地下设施、隧道、车站候车室、港口候船室、机场候机楼内设置广告,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20**年12月23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的《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实施〈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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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项目户外路牌广告发布合同模版

  项目户外路牌广告发布合同模版

  甲方(委托方):

  地址:电话:

  乙方(受托方):

  地址:

  电话:传真:

  经过甲乙方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制作、发布广告,具体内容约定如下:

  一、发布地点:

  二、发布形式:规格要求:

  三、发布时间: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四、费用总额:

  (以上费用包括画面制作费、税金、设置费、行政管理费、行政审批所需费用、外打灯器材采购费及电费等一切与此合同目的实现相关的费用。)

  五、付款方式:

  若甲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日期付款,承担应付但未付款的0.5%为滞纳金,若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日期发布广告,每超过一天扣除全款的0.5%为罚金。发布期内乙方未能履行维护、保养等责任,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天数扣除乙方费用(自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扣除)。

  六、甲方权利与义务:

  1、监督乙方对广告牌进行制作、维护和保养;

  2、按时给付乙方费用;

  3、按时提供需要发布的画面文件给乙方

  七、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负责广告牌的制作、安装、发布、清洗及保养等整体工作;

  2、按合同规定收取费用;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发布内容;

  4、按相关规定办理广告牌发布所需要的所有手续审批工作,并承担所有费用。因广告发布所造成的责任全部由乙方负责;

  5、乙方作为专业部门,对甲方提供的电子文件具有监督审查义务,以保证其合法性,若有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内容,乙方须向甲方书面提出,若乙方未尽监督审查义务造成有关文件因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所引发的法律责任由乙方予以承担。

  八、其他约定

  1.广告采用甲方提供电子文件,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动电子文件;

  2.广告发布后24小时内,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监测报告和照片。

  3.发布期内乙方负责对广告画面进行维护保养工作,每半个月对画布进行一次清洗工作,画面保一年无明显褪色,发布期内乙方将每次新发布画面拍照后交由甲方存档;

  4.乙方负责框架的检修及维护工作,如因广告牌质量、安装问题造成伤及人身、财物的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5.合同到期后甲方享有该媒体的优先使用权,乙方应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书面询问甲方是否续期,甲方明确不续期的,乙方有权与其他主体签订合同;

  6.因乙方原因导致路牌未到期停止发布的,乙方应在路牌中断发布前1个月通知甲方,甲方同意终止的,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及时签订终止合同,双方依照实际发布天数并按照以下公式结算费用:合同价款/合同约定发布天数*实际发布天数。

  7.甲方若需要在发布期内更换画面,乙方负责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承担费用,制作及安装费用甲方自理。

  8.若遇合同未到期甲方项目提前清盘、推广结束等已无继续使用合同指定的户外路牌的意义或发生影响路牌广告发布效果等情况,则本合同终止,合同自甲方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终止。双方依照实际发布天数并按照以下公式结算费用:合同价款/合同约定发布天数*实际发布天数。

  9.若发生不可抗力情形,导致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则双方友好协商,签订终止协议,本合同终止,双方实际发布天数以每日元结算费用,甲乙双方无须承担其他责任。

  10.附件:路牌广告构成明细,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诚信的原则协商解决,可签订补充协议。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地:**大厦)

  12.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3.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六份,甲方持四份,乙方持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授权代表:乙方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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