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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项目销售客户界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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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项目销售客户界定办法

  代理项目销售客户界定办法

  一、现场客户界定

  1、来访客户必须留下登记(尽量留全名,且电话清楚),并经物业顾问签名,才视为有效客户,客户登记不得涂改或销毁

  2、客户登记必须是以客户全名或姓和联系电话为确认依据,否则无效。

  3、有效客户的确认以第一次来访登记为准,有效期自登记日15天。第一有效登记客户的父母、公婆、岳母、儿子、媳妇、女儿、女婿、夫妻等做的登记均归属为第一登记物业顾问。

  4、客户登记有效期超过15天者,需交过期客户名单于销售经理,经销售经理确认后方可延期。

  5、同一客户在有效期内被不同物业顾问先后接待,并做有效客户登记,成交后归第一接待物业顾问及成交人员共有,支持分单。

  6、第一登记物业顾问接待客户在有效期内被第二物业顾问成交,自成交当日起三天内被第一登记物业顾问跟踪发现,客户归属为分单处理,成交超过三天归属成交物业顾问。

  二、展场客户界定

  1)展场客户当日上门成交的客户,按展场物业顾问和现场物业顾问各50%分配。

  2)展场客户当日未去销售现场,之后到访按照新客户程序接待,成交归接待人。

  3)展场客户当日未到访,后期来访找指定人员接待则按照老客户回访制度执行

  4)展场客户当日未去销售现场,隔日到访直接找某物业顾问,该物业顾问有优先接待权,不计记接待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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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地产项目销售客户确认制度

  地产项目销售客户确认制度

  1、确认依据

  A.热线客户:接听完热线应及时填写《来电客户登记表》,当天工作完成后,交经理签字确认,客户确认以《来电客户登记表》上的登记为准.

  B.来访客户:接待完客户及时填写《来访客户登记表》并交于经理签字确认,客户确认以《来访客户登记表》登记为准.

  2、确认时效:

  A、热线客户有效期为15天,超过15天而无任何追踪记录的客户视为无效客户.

  B、来访客户:有效期为7天,超过7天而无任何追踪纪录的客户视为无效客户

  3、具体操作说明

  a、每天负责接听电话的销售顾问将客户咨询登记在《来电客户登记表》尽量详细记录客户的姓名,电话,媒体,及意向。

  b、接听电话的销售顾问要耐心的、有针对性地回答客户问题,并竭力约客到现场,同时留下联系方式便于追踪服务。

  c、老客户来电也需登记,同时注明(老客户)并询问清楚获知途经,以便于统计来电量!!

  d、接电不接访,如遇老客户来访,应向主管请示,由主管另派人员接听电话,销售顾问接待完后向主管汇报及时返回前台继续接听电话

  e、到现场来访的客户由每日案场接待人员严格按序执行接待,并由主管在《客户接待顺序表》上作记录。

  f、接待完后,营销员应在《来访客户登记表》上做好登记,

  g、轮休人员(或销售顾问不在)的客户来访,由主管安排人员代为接待,现场接待人员可以补充接待一次。

  h、主管每天签收《来电、来访客户记表》资料,如发现未及时追踪的客户,有权将此客户收回,上报销售经理视情况放给其他营销员。

  1、确认原则:

  i.即时确认原则,接待客户完毕后立刻请主管签字确认。

  ii.客户能确认原来的营销员,此种情况属于该营销员,若此营销员不在销售现场,接待的营销员负责通知经理,由主管统一安排营销员接待,当场未成交则谈判完后将客户移交给原营销员;若当场成交则主管请示经理视情况划定此业绩的归属。

  iii.客户不能确认原来接待的营销员,但营销员能够确认出来客户,且在有效期内则该客户属于该营销员。

  iv.客户不能确认该营销员且该营销员也不能确认客户,负责接待的营销员做好客户接待登记,在确认后进行追踪的则此客户判给现场负责接待的营销员。

  v.老客户介绍新客户购房该新客户属于(有效期内)原接待老客户的营销员若原营销员不在若当场未成交归属原接待营销员;若当场成交双方则按照确认原则的第二条执行。

  vi.客户与其家属分别和其他营销员有过联系或接触,属于同一购买行为并且在有效期之内的则按照《来访客户登记表》和《来电客户登记表》日期为准归还原始接待营销员(其他情况按照确认原则第一,二,三,四条执行)。

  vii.客户的更名在有效期内的则属于原始接待营销员(更名后的新客户的确认按《确认原则》第一条之规定执行)。

  viii.换房客户按公司有关的规定办理相应的换房手续;若原接待的营销员不在则由轮值营销员义务接待该营销员可由销售经理安排补充接待一次。

  2、敬告:

  i.客户追踪是指有效期内对该客户至少一次回访如因某种原因,无法与该客户取得联系(至少两次)也可视为对此客户进行了追踪。

  ii.抢单(抢客户)是指明知该客户曾与其他营销员接触过且在有效期内仍与此客户联系或有意截电话,截客户来访一经查明属实按管理制度第一章有关之规定执行。

  iii.撞单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营销员的客户属同一购买行为的按确认原则之规定执行;恶意撞单(也叫抢单)的行为管理制度的有关之规定执行。

  iv.特殊情况的撞单由经理和总经理协商做出处理。

篇3:仓库细石混凝土地坪病害分析责任界定案例

  仓库细石混凝土地坪病害分析与责任界定案例

  针对某仓库地坪病害情况,在相关检测的基础上,进行环境模拟试验,经分析论证,指出了病害产生的原因,明确了设计、施工方、材料供应方各自的责任,同时提出了今后施工的注意要点。

  中图分类号:TU767+.4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

  1情况简介

  某立体仓库建筑面积3500平方米,在主体建筑完工后,在仓库内安装立体多层货架,地面铺设单轨供可升降运货车在仓储区内移动,然后进行一次地面和二次地面浇注。其中二层地面为C20细石混凝土,厚度为80mm,没有承重要求。在局部地面完工后,地坪表面出现大面积病害,急需治理。病害表现为:

  1)施工完成5日后,表面撒水养护,发现表面迅速起泡,随之面层出现浆皮鼓起、破碎。

  图1浇水后地坪表面起泡

  2)施工完成2周后,地坪表面强度依然较低,在地坪表面搓擦,出现粉体脱落,砂石外露。

  表2地坪表面起砂、强度不足

  图3施工期见温度走势

  按表1的配合比,20**年4月24日,利用从天友公司提取的原料,利用29站15L强制搅拌机进行混凝土拌和,并浇注四组100*100*100试块,分别存放于标养室1组、室内自然养护1组、6-10度冷藏柜中两组(其中一组覆膜,一组不做任何处理,模拟施工现场温度状况),每天观察表面情况并记录。

  图4试验室搅拌细石混凝土

  试验表明,按照施工所用配合比拌制的混凝土有轻微泌水。制作4组试块,并在跳桌上振实,按前述分别置于不同环境养护。

  图5细石混凝土试块制作

  图6混凝土顶面和侧面刮擦后状况

  图7自然养护3d后表面淋水

  对比在5-10℃冷藏柜中养护3d的试块,无论是覆膜的还是未做处理的试块,表面强度依然很低,用金属轻轻刮擦,表面粉体呈片状脱落。

  图8冷藏柜中养护的试块表面

  以上试验表明,细石混凝土塌落度较大,不适当的施工方法,致使混凝土严重泌水,粉煤灰和矿粉上浮,在当时的环境温度和环境湿度下(自然养护3d相当于标养1d),水化速度很慢,表面强度发展迟缓。而薄层混凝土也很难采取保温措施。加之气候干燥多风,表面混凝土严重失水,而表层粉料中活性较低的粉煤灰和矿粉比例偏大,很难有效水化生成水泥石,实际上是一层多孔松散的灰浆层,表面淋水后,表层的毛细孔和气穴迅速被水充盈,将气体排除,顶破松散的灰浆层。

  3类似工程注意事项

  从原料控制上,细石混凝土塌落度不要太大,大塌落度容易发生泌水现象。

  从施工工艺上,一定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程,对厚度仅有80mm厚的地坪不能用振捣棒拖动振捣,否则会发生振捣不均,泌水严重,粉料上浮。

  在环境温度低时,若无保温措施,不能施工,特别对于地坪而言,面积大,厚度薄,热量散失快,不利于混凝土强度发展。

  4结论与建议

  4.1结论

  造成地坪表层混凝土病害的原因主要是

  1)细石混凝土塌落度较高,保水性较差

  2)施工不符和国家规范要求

  3)缺乏在压光前表面撒一层干拌水泥砂工序

  4)环境温度过低,空气干燥

  4.2建议

  商品混凝土是随着土建工程专业化分工而出现的。商品混凝土与普通商品不同,其性能与对使用过程的依赖性很大,几乎依赖于使用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如振捣不实或过振,施工环境温度,养护以及后期使用与运营过程,都会影响混凝土性能。

  由于商品混凝土的特性,决定了商品混凝土的使用者与生产者必须密切合作,才能取得预期效果。

  为避免以后类似情况发生,建议:

  1)从设计、混凝土材料的配比和施工各方都要严格遵循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

  2)完善供货合同中的技术条款

  在大多数情况下,商品混凝土的性能由使用方提出,搅拌站根据施工方的要求配置混凝土,这些技术要求是双方合作的基础,也是进行质量仲裁的依据,必须规范、完整。

  技术合同中应包括施工单位对混凝土所有性能的要求;

  技术条款中不应存在含糊其词的指标,或受双方行为制约的指标;

  技术条款中既要有性能指标,又要有为了保证性能的实现,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合同中明确界定双方责任:

  对新拌混凝土,施工方应提出相应的、完整的技术要求,如泌水指标、压力泌水指标,仅塌落度一个指标显然是不够的。

  对商品混凝土本身质量的评定,应采用标准的方法,而不应该与施工过程有关,搅拌站应对标养环境下养护的试块质量负责。

  现场混凝土无论是取芯或其他无损检测方法,由于受到成型、养护、环境因素影响,是材料、施工与环境的共同作用结果,是一个综合反映,不能作为单方责任的判定依据。

篇4:劳务分包专业工程分包界定

  劳务分包、专业工程分包如何界定

  (一)劳务分包、专业工程分包、转包及违法分包界定的法律依据

  从我国立法层次或司法来看,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司法解释都对劳务分包、专业工程分包、转包及违法分包的界定都有所涉及。主要有《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等。

  (二)相关概念的定义及其认定

  1、劳务分包

  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作业资质的企业完成的行为。“包工包料”与否是认定劳务分包的关键。当然劳务分包中也不是说不能包料,在实际的劳务分包中,应当允许有“包工包辅料”存在。而将某项工程打包进行“劳务分包”,可以认定为借劳务分包之名,行违法分包之实。另外,当确需劳务分包人自己包料和机械设备时,以总承包人的名义与劳务分包人另行签订材料委托采购合同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更为妥当,否则就会出现名为劳务分包合同,实为违法分包合同或者工程转包合同的情形,而后者实为违法的,是无效合同。

  在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中规定了以下13种企业资质:木工作业资质、砌筑作业资质、抹灰作业资质、石制作业资质、油漆作业资质、钢筋作业资质、混凝土作业资质、脚手架作业资质、模板作业资质、焊接作业资质、水暖电安装作业资质、钣金作业资质、架线作业资质。

  2、专业工程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根据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的允许,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的行为。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可以认定为专业工程违法分包:

  ①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单位的;

  ②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③专业工程分包人再次实施分包的;

  ④分包工程承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⑤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此外,对分包的工程还有量的限制,例如交通部颁布《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分包的工程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各项专业工程分包的总量超过承包人合同工程总量的30%的,或者专业工程分包管理费超过30%的(招标文件规定的税费除外),这是底线,逾越底线均认定为违法分包。该办法还强调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凡再次分包也被认定为违法分包。

  3、转包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承包人具有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非法转包:

  ①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他人承包的;

  ②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他人承包的,俗称化整为零;

  ③承包人将主体结构工程转给他人承包的;

  ④承包方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⑤承包人将部分专业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进行组织管理的。

  承包人在实施非法转包时,一般是以收取管理费或其他形式等进行谋利,即使承包人将工程全部转包或用化整为零的方式分包给子公司或其他单位,即使从中未获取经济利益的,其性质也认定为非法转包。

  4、违法分包

  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5、挂靠经营

  没有资质的个人、单位或低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向有资质或高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借用资质,以求与建设项目要求相适应,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为“挂靠”。挂靠一般具有如下特点:

  (1)挂靠人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虽有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但没有具备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2)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实际能力;

  (3)挂靠人向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而该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也只是以企业的名义代为签订合同及办理各项手续,被挂靠的企业收取“管理费”而不实施管理,或者所谓“管理”仅仅停留在形式上,不承担技术、质量、经济责任等。

  (4)以“合法”的劳务分包形式来掩盖挂靠行为。

  挂靠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我国《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三)实际施工人

  1、施工人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所有合法施工主体,如总承包人、承包人、专业工程分包人、劳务作业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指实际参加建设工程施工的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如转包合同的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资质借用或挂靠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等。

  实际施工人在概念上与施工人并列,正是为了区别《合同法》规定的合法的施工人的概念,《司法解释》使用了实际施工人这一表述方式。

  2、建设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的范围主要包括:

  (1)无法人营业执照的组织。比如未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农民施工队,个体建筑队或个人合伙建筑队。

  (2)无资质企业即已经取得法

人营业执照、但没有取得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包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在资质等级的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无资质、低资质建筑企业通过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形式超越其资质等级承包工程的,该企业应为实际施工人。

  (3)自然人。即人们常说的包工头,这是最常见的实际施工人。在实务中,作为自然人的实际施工人往往以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或者项目负责人名义出现,实际由其单独承担所承包工程的经济、技术、质量责任,与其发生借用资质、转包、违法分包的建筑企业除收取管理费外不承担任何责任。

  (4)不属于实际施工人范畴的特殊主体。实际施工人是违法承包人,其以非法手段承包工程,因此以下一类主体不属于实际施工人范围。

篇5:水电工程土石比界定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坦桑利亚巴巴拉电站工程土石比界定工作,实现土石比界定工作规范化、程序化。结合巴巴拉江水电有限公司坦桑利亚巴巴拉建设公司(简称建设公司,以下同)工程管理的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所述土石比,是指按照各项目合同中对土方、石方的定义,所确定的土方开挖量与石方开挖量的比例。本细则以坦桑利亚巴巴拉电站工程项目合同为依据,对开挖土石比界定作出规定。
  第三条变更项目在进行土石比界定时,土方、石方的定义仍套用原合同土石比的定义。
  第四条零星工程项目在进行土石比界定时,土方、石方的定义套用交通工程土石比的定义。
  第五条交通工程合同内项目土石比调整,必须按全合同段土石比调整的原则进行,不单独对某一部位的土石比进行调整。
  第二章主体工程土石比界定
  第一条土方及石方定义
  一、土方:指人工填土、表土、黏土、砾质土、松散坍塌体、软弱的全风化岩石,以及小于或等于0.7m3的孤石、岩块等,无需采用爆破技术而可直接用手工工具或土方机械开挖的全部材料。
  二、石方:指需要进行系统钻孔和爆破作业的岩石开挖,以及体积大于0.7m3需用钻爆方法破碎的孤石或岩块。
  第二条合同项目内开挖土石比的界定
  合同项目内开挖土石比原则上按开挖施工设计图中所列的土方开挖工程量、石方开挖工程量的比例确定。
  一、当土层开挖有大面积石方出露时,合同项目施工单位应按第二章第一条的定义进行石方出露界线的测定,由项目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设计和业主单位进行土石方分界点检查,填写并会签《坦桑利亚巴巴拉水电站主体工程合同内土石方分界点检查记录表》,见表1,项目监理工程师按会签的《坦桑利亚巴巴拉水电站合同内土石方分界点检查记录表》确定土方、石方开挖工程量。
  二、当石方开挖表层有土层覆盖时,合同项目施工单位应按第二章第一条的定义进行土方出露界线的测定,由项目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设计和业主单位进行土石方分界点检查,填写并会签《坦桑利亚巴巴拉水电站合同内土石方分界点检查记录表》,见表1,项目监理工程师按会签的《坦桑利亚巴巴拉水电站主体工程合同内土石方分界点检查记录表》确定土方、石方开挖工程量。
  第三条孤石的界定与计量由合同项目监理工程师签认。
  第四条设计修改或地质原因引起设计变更项目开挖土石比的界定
  主体工程坝基开挖,因设计修改或地质原因等引起明挖设计变更,当变更开挖线超出原设计开挖线时,合同项目施工单位应按第二章第一条的定义进行土石分界线的测定,由项目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设计和业主单位进行土石方分界点检查,填写并会签《坦桑利亚巴巴拉水电站主体工程变更土石方分界点检查记录表》,见表2,项目监理工程师按会签的《坦桑利亚巴巴拉水电站主体工程变更土石方分界点检查记录表》确定土方、石方开挖工程量。
  第五条土层开挖中遇石方出露时,若合同项目施工单位未及时测量并申请土石界定,则全部视为土方。石方开挖中遇土方出露时,若项目监理工程师未及时组织参建四方进行土石界定,则按《监理考核实施细则》处理责任监理工程师,并按施工设计图界定土石分界线。
  第三章交通工程及零星工程土石比界定
  第一条 土石划分
  在公路挖方中用不小于112.5kw(150匹马力)推土机单齿松动器无法松动或其它挖掘设备无法开挖,须用爆破或用钢楔大锤或用气钻法开挖的,以及大于或等于1m3的孤石为石方,余为土方。
  第二条交通工程合同项目开挖土石比的界定
  交通工程合同内开挖土石比原则上按施工设计图中所列的土方开挖工程量与石方开挖工程量的比例确定。
  一、当项目施工单位认为工程项目实际开挖石方工程量超出项目合同施工设计图中所列石方开挖工程量时,应按照全合同段土石比调整的原则,按第三章第一条土石划分定义及时测量全合同段各计量断面的土石分界线,并报项目监理工程师鉴定签认,并在工程完工前向项目监理工程师提出全合同段开挖土石比调整申请报告,项目监理工程师及www.pmceo.com时进行审核批复,同意调整时应及时组织施工、设计和业主单位对全合同段各计量断面的土石分界线进行现场复核会签,项目监理工程师汇总整理分析复核会签资料后,向建设公司工程部提出全合同段土石比调整报告,经工程部审查后,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下发。
  二、项目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项目实际开挖土方工程量超出项目合同施工设计图中所列土方开挖工程量时,应按照全合同段土石比调整的原则,按第三章第一条土石划分定义及时指示项目施工单位测量全合同段各计量断面的土石分界线,并组织施工、设计和业主单位对全合同段各计量断面的土石分界线进行现场复核会签,项目监理工程师汇总整理分析复核会签资料后,向建设公司工程部提出全合同段土石比调整报告,经工程部审查后,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下发。
  第三条交通工程设计修改或地质原因引起设计线外开挖及零星工程开挖土石比的界定
  承担交通工程设计线外开挖或承担零星工程开挖的项目施工单位,应按第三章条一条土石划分定义测量设计线外开挖或零星工程各计量断面的土石分界线,并报项目监理工程师签认,设计线外开挖或零星工程开挖完成后,项目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设计、监理和业主单位对项目施工单位测量的各计量断面土石分界线进行现场复核,并填写会签下发《坦桑利亚巴巴拉电站零星工程土石比鉴定表》,见表3。
  第四章附则
  第一条开挖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做好各计量断面的土石分界线的测量工作,并提供断面图和平面图报项目监理工程师进行鉴定与签认。
  第二条本细则由坦桑利亚巴巴拉建设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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