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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建设项目工程进度款、材料设备款支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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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建设项目工程进度款、材料设备款支付管理办法

  校园建设项目工程进度款、材料设备款支付管理办法

  一、工程进度款、材料设备款的支付依据为施工合同及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二、工程进度款、材料设备款支付实行两人经手制度,校园建设管理科专业负责人为第一经手人,校园建设管理 科科长为第二经手人。

  三、工程进度款、材料设备款支付程序:

  1、工程进度款支付程序

  (1)监理单位专业人员审查工程形象进度结算书后,由总监或总监代表在工程款支付申请上签署审查意见,审查意 见必须详细真实、有依有据且态度明确;

  (2)总监或总监代表将签署完审查意见的工程款支付申请上报校园建设管理科各标段土建负责人,经校园建设管理 科各专业集体讨论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各专业人员在工程款支付申请上会签,并加盖校园建设管理科公章

  (3)施工单位出具已经审定的工程进度款收据,总监或总监代表在收据的背面签字并做工程进度款支出记录;

  (4)校园建设管理科土建负责人作为第一经手人在报销封面上签字,校园建设管理科科长为第二经手人,分管处长 为验收人,分管校长为负责人。

  2、材料设备款(含甲供材料款及甲方代付款)

  (1)施工单位在收料单上盖项目部公章,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在收据或发票的背面签字;

  (2)总监或总监代表在收据或发票的背面签字;

  (3)校园建设管理科专业负责人作为第一经手人在报销封面上签字,校园建设管理科科长为第二经手人(经手人签 字时供应商需提供材料设备进场验收会签单),分管处长为验收人,分管校长为负责人。 四、工程质量不合格,工程质量问题未整改完毕,或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期拖延,校园建设管理科有权拒绝在 工程进度付款单上签字,并上报相关领导。

  五、进场材料和设备现场验收与样品不符、实验或测试不合格,校园建设管理科各专业人员有权拒绝在材料设备 付款单上签字,并上报相关领导。文章来源自 物业经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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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工程监理公司财务部职责

  工程监理公司财务部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及财务会计制度。拟定、修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并监督子公司、项目部执行,组织会计核算和检查财经纪律执行情况。

  (2)负责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重大的融资和借贷方案,经公司审定后,负责组织实施。负责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并对经营情况进行财务分析。

  (3)根据公司经营、投资计划,编制财务收支计划,按公司现金流量计划,对奖金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负责资金的综合平衡。审定项目的资金定额,并对其资金占用进行控制、审查和考核,完善“财务结算中心”管理制度,规范内部往来结算。

  (4)负责公司投资收益管理。

  (5)负责公司税费管理。

  (6)负责公司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的价值管理及资本金的保值增值管理工作。

  (7)负责审核子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重大资本结构调整方案,重大融资方案。

  (8)负责编制上报高速公路总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提供财会信息。

  (9)负责对公司所属子公司、项目部的财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派往子公司的财务人员提出人选建议。

  (10)负责公司及子公司工程财务管理工作,负责项目的资金筹措与投资控制工作。

  (11)负责公司机关的财务管理工作。

  (12)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篇3:工程监理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监理公司的财务行为理顺企业内部管理,增强市场竞争的能力,建立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遵循国家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各监理公司和所有临时监理机构。

  第三条 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单位的领导人对本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四条 企业领导人领导本单位的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执行本《办法》,并按照本《办法》中的各项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维护和监督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会计人员积极性来强化财务管理。

  第五条 必须树立“企业管理以财务管理为中心”的思想,充分认识财务管理渗透和贯穿于企业一切经济活动之中,更是企业经济活动的检查手段,财务管理是一切管理的共同基础。

  第六条 企业法人对国家授予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所有财产属于国有,企业法人对国家授予的经营资金、财产有统一管理、合理调配和依法处置的权利。

  第二章 会计核算的体制

  第七条 公司为企业法人,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实行经理负责制。公司所属单位为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在企业法人规范下进行会计核算工作。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实行“两级核算”的制度。即公司(独立核算单位)、监理代表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两级核算,公司、监理代表处两级管理的体制。

  第九条 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所属监理代表处实行报账制。各监理代表处均应设账实行会计监督,严禁搞无账会计。监理代表处每月必须向公司报账一次,报账可采取抽单报账或汇表报账,程序和方式由各处自定。

  第十条 公司会计核算的任务,第一、全面反映资本金的运用情况;第二、反映期间费用的发生情况;第三、反映对外投资其他经营情况;第四、通过审查、汇总所属单位会计报表,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第五、全面反映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和利润分配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会计对监理代表处进行单独核算。第一、核算监理代表处职工、聘用人员的工资(在册职工加班工资、夜餐费);第二、核算监理代表处固定资产和车辆使用费;第三、核算监理代表处的办公费、通讯费、水电费、差旅费、住宿费、食堂开办费、伙食补助费、防暑降温费、取暖费、劳动保护费、低物品购置费、会议费、交际应酬费及其他。公司核算出各代表处的费用成本,为以后的承包制推广积累经验。

  第三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凡企业所属的各种收入一律进入公司的合同账户。凡未按本条规定执行的,要追究负责人责任,除按公司内部合同上交一切费用外,并处以1.5‰的违规罚款,罚款由负责人承担三分之二,会计负责人承担三分之一,罚款由公司经财务部直接扣收,不准公费报销。

  第十三条 企业除法人和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人)有权以对外签订具有法律效力文件外,其他任何部门、分公司和个人都无权签订类似文件。监理公司的贷款、集资或利用其他方式筹集资金,都必须经公司经财务部门认可,报公司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以文字为凭,否则一律无效。

  第十四条 公司对所属监理代表处将逐步实行分账管理,定额承包,定量用款,盈利提奖,亏损自负。公司的负责人及财会人员有权查询各代表处各期费用的配比核算情况,代表处应该财务公开,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 单位任何收入,包括监理服务费结算收入、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固定资产租赁收入和无形资产形成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钱款均应先存入单位银行,会计部门统一办理收支,纳入会计核算,不准设立“账外账”。

  第十六条 企业领导人和会计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合法、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报送虚假的会计报表。领导人和会计人员对会计报表和会计资料负有法律责任。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监理公司属国有企业,所有资产均属国有资本。企业必采取不同形式来保证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把固定资产保值增值纳入定期责任目标。固定资产年限折旧法提取折旧,折旧资金全部留存,作为更新、保值专用资金;公司总体负责增值任务,增值资金人由部合同体现。

  第十八条 企业固定资产要建立台账制度。公司建立固定资产总分类账,账实相符,定期清点。

  第十九条 凡经公司批准报废、毁损、遗失、出售的固定资产,公司负责人通知经营财务部销账。

  第二十条 企业无形资产(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属企业资产范围,必须有价使用,纳入会计核算之中。公司无形资产使用权属企业法人,其它人无权转让。任何赠予、无价转借和盗用均属侵

  公行为,企业法人予以追究,必要时诉诸法律保护企业权益。

  第五章 纳税

  第二十一条 国家税收是国家法令规定的制度,属上层建筑,它是国家强化的意志和政策,纳税人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六章 会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企业经财部、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企业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原则上每壹年对公司经财部和监理代表财务收支进行一次正常审计。

  第七章 会计人员职责与权限

  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会计法》和其他各项财经制度,各级领导要积极支持会计人员依法办事。会计人员必须注重自身职业道德修养,要有敬业精神,廉洁奉公,不得利用职权在工作中无故刁难和泄私愤,要树立严以律已、宽以待人的工作作风。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统一会计核算制度,执行企业《财务管理办法》,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第二十六条 按照国家财务制度和企业各项规定,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财务计划和预算,分清资金渠道,管好用好各项资金。加强内控制度,严格执行管钱和管账要分开,银行印鉴保管要分开,制证和付款要分开。

  第二十七条 经财部有权要求本单位有关部门、人员认真执行计划、合同、预算、协议和其他有效文件;有权监督、检查本单位有关部门的财务收支、资金使用和财产保管、收发、计量、检验等情况,并有权要求更正。

  第八章 会计报表

  第二十八条 会计报表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总结性文件,单位具有法律保证性。会计报表格式及填报内容参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进行印制。

  第二十九条 会计报表分月报、年度决算报表。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各项规定如与国家或上级规定内容有抵触的,按国家或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国家或上级对财务制度有变更或修订的,由公司统一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经财务部门负责解释,由公司负责人负责监督实施。

篇4:工会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

工会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会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工程的审计监督,维护财经法纪,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是指在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竣工后,对该工程实际造价、建设成果所进行的审计。

  第三条 工会机关及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和单项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维修改造工程,依照本办法接受审计。

  第四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经审会办公室)负责对工会机关及直属企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竣工决算审计工作。

  第五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审会办公室可组织审计组,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列入工程竣工决算。

  第六条 工会机关及直属企事业单位应于预算批准后一个月内将年度基本建设工程投资计划、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及预算报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审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订立施工合同时,应将下列内容列入施工合同:

  (一)工程竣工决算需要进行审计,根据审计认定的工程决算金额结算工程款;

  (二)审计的时间安排;

  (三)预留不少于5%的工程款(不含质量保证金、尾工工程的预留工程款),待审计后支付。

  第八条 接受竣工决算审计的工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已经竣工,并已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不需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的应通过甲方组织的质量验收;

  (二)已编制出竣工决算。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于工程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后,向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审会办公室提出审计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投资许可证、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文件;

  (二)监理委托、质量验收等有关文件;

  (三)概算、预算资料及招标文件;

  (四)有关合同、协议;

  (五)竣工图纸;

  (六)工程量计算表;

  (七)材料费用资料、取费资料、付款资料;

  (八)工程变更洽商签证资料;

  (九)隐蔽工程资料;

  (十)工程决算的财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十一)有关证照复印件(含施工、监理、质检、设计单位和资质证明);

  (十二)其他影响工程决算的资料。

  第十条 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预)算执行情况;

  (二)设计变更、增减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手续是否齐全;

  (三)影响项目建www.pmceo.com设规模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整和建设内容变更,是否按照规定的管理程序报批,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的问题;

  (四)交付使用的资产是否符合条件,有无虚报完成、虚列应付债务或转移基建资金的情况;

  (五)尾工工程的预留工程款情况;

  (六)竣工决算报表(包括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性、合法性;

  (七)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法,有无挤占建设成本的情况;

  (八)历年的各项基建拨款数额和结余资金是否真实、准确,应收回的设备材料以及拆除临时建筑和原有建筑的残值是否作价收回,对器材的盘盈、盘亏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九)基本建设收人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及使用情况;

  (十)有无隐匿、截留或拖延不交应缴包干结余、竣工结余和各项收入;

  (十一)与工程竣工决算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工程未经竣工决算审计,建设单位不得支付预留工程款。

  第十二条 审计程序

  (一)建设单位提出审计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二)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审会办公室对送审工程是否符合审计条件、资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

  (三)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审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审计;

  (四)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审会办公室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意见;

  (五)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审会办公室出具审计意见书。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篇5:大学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实施细则

大学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审计监督,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兰州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以下简称跟踪审计),是指审计处在主管校长领导下,以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为依据,对建设工程项目经济管理工作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的与建设进度同步的全过程审计监督与评价活动。

  第三条 跟踪审计的目的是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努力降低工程建设成本,维护学校经济利益,真实合理地反映工程造价。

  第四条 跟踪审计涵盖建设工程的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审计处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所有阶段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也可以选取部分阶段跟踪审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支持和配合审计处开展跟踪审计工作;

  (二)及时、完整地向审计处提供相关的资料,及时通报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情况,通知审计处参加图纸会审、工程例会、关键部位的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等活动;

  (三)督促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审计意见;

  (四)协同审计处及时解决跟踪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第六条 审计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处理跟踪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组织委托跟踪审计项目的招标工作;

  (三)审核跟踪审计实施方案,确认和完善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意见;

  (四)管理和监督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

  (五)审核审计报告,审定最终工程造价。

  第七条 社会中介机构主要职责

  (一)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工作职责,并对审计意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二)做好与审计www.pmceo.com处、建设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协调,确保跟踪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三)及时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形成详细的过程记录;

  (四)审核设计概算、投标报价、设计变更、经济签证、工程进度款、索赔费用、竣工结算等,并对二次分包等项目提供审计意见;

  (五)审查招标文件、合同(协议),提出改进意见;

  (六)审查隐蔽工程,参与工程验收;

  (七)参与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审查材料和设备的价格,并进行技术经济分析;

  (八)向审计处项目负责人汇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征求审计处意见;

  (九)按照要求出具分阶段、最终跟踪审计报告。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 投资立项阶段审计内容

  (一)审查拟建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功能是否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学科发展规划和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投资规模是否适度;

  (二)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编制的依据是否真实,投资估算是否准确,资金筹措是否合理,投资计划是否得当;

  (三)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完整性。

  第九条 勘察设计阶段审计内容

  (一)审查委托勘察、设计与招投标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审查勘察、设计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及执行情况;

  (三)选定的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确定的标准和规模;

  (四)审查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的有效性、合理性;

  (五)审查施工图设计是否贯彻限额设计的要求,设计深度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条 施工准备阶段审计内容

  (一)审核征地报批程序是否合法,征地协议内容是否合法合规;

  (二)审查施工、监理、材料设备和分包工程的招标程序、招标文件、标底等合法性、合规性;

  (三)审核订立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格,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符合,合同条款是否全面、合理,有无遗漏关键性内容。

  第十一条 施工阶段审计内容

  (一) 鉴证隐蔽工程,核查可能引起造价变化的各种因素;

  (二) 审核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确认的规范性、合理性;

  (三) 审核工程进度款支付是否与实际进度相符合;

  (四) 审核设计变更、经济签证的真实、合规、合理,分析设计变更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五) 审核索赔程序

  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准确、责任是否清楚、费用是否合理;

  (六)审核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偏差,分析由此对工程造价和工期的影响。

  第十二条 竣工阶段审计内容

  (一)审查工程结算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结算方式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二)审查合同履行是否全面,合同变更是否真实,合同终止是否合规,检查索赔及反索赔的处理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三)审查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交付使用资产和结余资金情况。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三条 跟踪审计实行自行审计与委托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审计处可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和特点,并考虑跟踪审计的必要性和审计力量的可能性,决定自行审计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第十四条 跟踪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后,审计处向主管部门下达《兰州大学建设工程跟踪审计通知书》。主管部门须按规定向审计组提供审计资料。

  第十五条 跟踪审计的工作时www.pmceo.com限应以满足工程进度的需求为原则,主管部门应根据跟踪审计工作量的大小,为审计工作预留充足、合理的时间,以确保审计工作质量。

  第十六条 审计组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对经主管部门、监理单位确认的造价文件出具审核意见;相关单位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无异议。

  第十七条 审核结束后,审计组应组织主管部门、施工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共同定案。

  第十八条 审计组将定案结果报经审计处处长审批同意后,出具各方签字盖章的工程进度审定表或建设工程(预)结算审计验证定案表,并通知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完毕的建设工程项目出具审计决定并发送相关单位。

  第二十条 审计决定应对建设项目的工期、投资、工程管理、沟通协调等方面作出评价,必要时应提出改进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执行《兰州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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