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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财产定期盘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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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财产定期盘点制度

  学校财产定期盘点制度

  1、定期对财产进行清查盘点,重点是账物核实,实现财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2、盘点具体要求:

  (1)要有各处、室、组原始盘点表,其项目应有处、室、组名称、物品名称、规格、数量、完好状况、使用人或保管人、盘点人(或盘点见证人)、盘点日期等。每表一式两份,一份由该处、室、组负责人留存;一份由财产管理员留存,并集中成册,按室排好,前设目录和封皮,装订妥存。

  (2)对于比较分散,而且数量较多的物品,在准确盘点的基础上,再按分类和物品名称进行统计,如:桌椅、卷柜等,统计数字要准确。

  (3)在盘点统计后,进行账物核实,必须见物对账,按账清物,要逐类逐项逐件地进行。经核实无误,清单要分类列出,要有每件物品的数量、单价,固定资产还要有每件物品的金额和总数量,待调物品随同列出清单,并注明完好状况一起上报设备站进行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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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某公司财物盘点制度

  某有限公司财物盘点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财物盘点工作,规范公司财物盘点程序,确保公司各项财产物资的安全和完整,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公司经营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适用于公司的各个部门。

  第三条 盘点范围:

  (一)存货,包括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包装物等;

  (二)固定资产;

  (三)其他财产,包括现金、票据、有价证券、租赁契约等。

  第四条 盘点方式:

  (一)年中、年终盘点:

  1.存货:由库管人员、具体负责部门人员会同财务部于年(中)终时,实施全面总清点一次。

  2.固定资产:由经管部门会同财务部于年(中)终时,实施全面总清点一次。

  3.其他财产:由财务部经理与出纳等实质保管人员共同盘点。

  (二)月末盘点:

  每月末所有存货,由库管人员、经管部门及财务部实施全面清点一次。

  (三)月内抽点:

  由财务部会同经管部门,做随机抽样盘点。

  第五条 盘点人员的指派与职责

  (一)盘点负责人: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指派人员担任,负责盘点工作的总指挥,督导盘点工作的进行及异常事项的处理。

  (二)复盘人:由各部门主管或其指派人员担任,负责实际盘点工作的实施、督导。

  (三)盘点人:由经管部门指派,负责点计数量。

  (四)会点人:由财务部指派,负责会点并记录,并与盘点人核对,确认点计数量无误。

  (五)协点人:由经管部门指定,负责盘点过程中的料品搬运及整理工作。

  (六)监点人:由办公室指派人员担任。

  第六条 盘点前准备事项

  (一)盘点编组:

  由财务部主管于每次盘点前,事先按照盘点种类、项目,编排"盘点人员编组表",呈总经理核准后实施。

  (二)库管人员、经管部门将准备盘点用具,财务部准备相关盘点表格。

  1.存货的堆放,应摆放整齐、分类排列,并置标示牌。

  2.现金、有价证券及租赁契约,应按类别整理并列清单。

  3.各项账产卡依编号顺序,事先准备妥当,以备盘点。

  4.各项财务账册应于盘点前登记完毕,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时,应由财务部将尚未入账的有关单据如缴库单等填制"结存调整表"一式两联,将账面数调整为正确的账面结存数后,第二联财务部自存,第一联送经管部门以备核对和盘点。

  (三)盘点期间已验收但未办妥入账手续的物料,应另行存放,并予以标示。

  第七条 年中(终)全面盘点

  (一)财务部应在报经总经理批准后,签发盘点通知,并负责召集各部门参与盘点人召开盘点协调会,拟订盘点计划表,通知各有关部门,限期做好盘点准备工作并参与盘点。

  (二)盘点期间除紧急情况外,应暂停实物流动,以利于盘点顺利进行。

  (三)年中、年终盘点,原则上应采用全面盘点方式,如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全盘时,应报经总经理批准后,采用适宜的方式。

  (四)盘点应尽量采用精确的计算器具,避免用主观的目测方式,每项财物数量,应认真确定,盘点后不得更改。

  (五)盘点物品时,会点人均应依据盘点人实际盘点数,详实记录于"盘点统计表",每一项目核对一次,经查无误后除在该表上双方签名确认外,将该表编列同一流水号码,各自存一联,备日后查核,若有出入者,必须重点查核;盘点完毕,盘点人应将"盘点统计表"汇总编制"盘存表"一式两联,第一联由经营部门自存,第二联送财务部,计算确定盘盈(盘亏)金额。

  第八条 不定期抽点

  (一)由财务部视实际需要,随时指派人员抽点;可由财务部填具"财物抽点通知单",报总经理批准后办理。

  (二)抽点日期及抽点项目,不应事先通知相关经管部门。

  (三)盘点前应由财务部利用"结存调整表"将账面数调整至盘点前的实际账面结存数。

  (四)不定期抽点,应填列"盘存表"。

  第九条 盘点报告

  (一)财务部应依"盘存表"编制"盘点盈亏报告表"一式三联,经经管部门填列差异原因说明及处理意见后,由财务部汇总转呈总经理批复,第一联送经管部门,第三联转送总经理,第二联财务部自存做为账项调整的依据。

  (二)不定期抽点,应于盘点后一星期内将"盘点盈亏报告表"报上级批复。年中、年终盘点,应由财务部于盘点后两星期内将"盘点盈亏报告表"报上级批复。

  (三)盘盈、盘亏金额,平时记入待处理科目,年终时应查清原因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转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第十条 现金、票据及有价证券盘点

  (一)现金、票据、有价证券、租赁契约等项目,除年中、年终盘点时,应由财务部主管人员或其指派人员(会点人员)与出纳及其他经管人员共同盘点外;平时,财务部应至少每月抽盘一次。

  (二)现金及票据的盘点,应于上班正式营业前或下班结账后办理。

  (三)盘点时由会点人员与经管人员共同盘

  点。

  (四)会点人依实际盘点数详实填列"现金(票据)盘点报告表"一式三联,经双方签认后呈核,第一联经管人员保存,第二联财务部保存,第三联送办公室。

  (五)对有价证券及其他所有权证等认真清点、核对,会点人员依实际盘点数详实填列"有价证券盘点报告表",一式三联,经双方签认后呈核。第一联由经管人员保存,第二联存财务部,第三联送总经理,如有出入,应即由经管人员说明原因及处理意见并报总经理批示。

  第十一条 存货盘点

  (一)存货的盘点,应在当月结账日进行。

  (二)存货原则上应采用全面盘点,如确实无须全面盘点,或全盘的实施有困难,应报经总经理批准后,采用适宜的盘点方式。

  第十二条 其他项目盘点

  经管部门应将新增的土地、房屋的所有权证的影印本,及时送财务部核查。

  第十三条 注意事项

  (一)所有参加盘点工作的盘点人员,对于本身的工作职责,必须深入了解。

  (二)盘点人员盘点当日一律停止休假,并须依规定时间到达指定的工作地点向该组负责人报到、接受工作安排。如有特殊原因应事先报经批准,否则以旷职论处。

  (三)所有盘点财物都以静态盘点为原则,因此在盘点过程中应尽量减少财物的移动。

  (四)盘点使用的单据、报表的相关栏目若需修改,均须经有关盘点人员签认始为生效,否则应追究其责任。

  (五)所有盘点数据必须以实际清点、计量的确实资料为依据,不得猜想数据或伪造数据。

  (六)盘点人员超时工作应报加班或经主管核准轮流补休。

  (七)盘点全过程中各组盘点人员均应接受复盘人指挥、监督。

  (八)盘点终了时,应由各组复盘人向主盘人报告,经核准后始得离开岗位。

  第十四条 盘点奖惩

  (一)参与盘点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切实遵照办理,表现优异者,经由主盘人签报,各嘉奖一次,以资奖励。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视其违反情节的轻重,由主盘人签报人力资源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账面错误处理

  (一)账面数量如因漏账、记错、算错、未结账或账面记载不清者,对记账人员应视情节轻重予以适当的处分,情况严重者,应报总经理、人力资源部门处理。

  (二)账面数字如有涂改未盖章、签章现象,凭证未整理难以查核或有虚构数字者一律由直接主管人员签报总经理、人力资源部议处。

  第十六条 赔偿处理

  财物料管理人员、保管人员有下列情况者,应送总经理、人力资源部门处理或赔偿相同的金额:

  (一)对所保管的财物有盗卖、调换或化公为私等营私舞弊者。

  (二)对所保管的财物未经批准而擅自移转、出借或损坏不报告者。

  (三)未尽保管责任或由于过失致使财物被窃、损失者。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编制,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财务部。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3:自治州医院执业医师定期考核制度

  自治州医院执业医师定期考核制度

  为了加强对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执业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本制度。

  一、成立执业医师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二、医师定期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医务科于定期考核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三、科室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医师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与医师度考核情况相衔接。

  四、医务科对临床医技科室的报送评定意见进行复核,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

  五、医师的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一)个人述职;

  (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三)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四)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五)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六、考核委员会综合评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公布考核结果。

  七、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八、医师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

  九、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医院批准,擅自在医院以外的诊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十、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判定为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十一、医师的考核结果纳入所在科室的年度绩效。

篇4:自治州医院护理人员技能定期评估制度

  自治州医院护理人员技能定期评估制度

  一、护理部依据护理专业发展的需求及护理人员继续教育的需要,结合护理队伍的具体情况,制定不同层次护理人员培训计划,分层次、分阶段组织实施,并定期进行培训有效性评价。

  二、评估内容包括:“三基”水平、专业理论和技能、质量意识、医院规章制度、国家和行业法律法规、特殊岗位技能的培训及新技术、新业务的培训、应急措施等。

  三、评估方法:

  (一)护理部年度有计划地组织全院护理查房,通过护理病例讨论及护理计划的制定、实施,提高护理人员的综合护理水平。

  (二)定期组织全院护士理论讲座,普及基础理论及推广新知识,每年组织护理人员理论考试。

  (三)护理人员均应接受不同等级复苏技术的培训,经考核合格认定其能掌握正确的夏苏技术后方可上岗为患者提供护理技术服务。对从事麻醉、急诊、ICU等专业的护理人员应具备较高水平的复苏技术与支持技术。

  四、各科室根据专科特点制定专科培训计划,定期组织专科理论、技能的培训与再培训,通过考核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不断提专科护理水平。

  五、专科定期组织护理人员轮转,拓宽护士专科技能的学习和掌握,并进行出科考核。

  六、护理部为每名护理人员建立个人技术考评档案,包括护理注册证书或执业证明、技术准人、上岗许可等文件(或复印件),有关教育、培训和工作经历的资料等,技术评估的结果要用于岗位任职资格。

篇5:第一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制度

  第一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执业医师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医师定期考核是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考核。适用于依法取得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在我院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

  (二)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三)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四)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于定期考核前60日书面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五)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由考核委员会组织相关人员测评,对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后,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对被考核医师工作业绩、职业道德评定意见进行复核。业务水平测评采用形式(具体条款参照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

  (六)在考核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书面报县卫生局,由县卫生局根据考核结果依法对被考核医师作出相应处理。

  (七)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能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能坚持日常工作,完成相应的工作量,并确保工作质量;能服从医院的调遣和科室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医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情况,以及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 考核委员会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院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医师业务水平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熟悉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执业医师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一般急症和常用专业技术问题;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能处理上述问题;相应的外语水平等。医师业务水平考核方式分为理论考试和实践技能操作考核。

  (八)院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将有关考试、考核资料存档。

  (九)院考核委员会综合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填写汇总表,在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报县卫生局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单位。

  (十)医师认为院考核委员会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院考核委员会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院考核委员会应当予以同意并调换考核人员。院考核委员会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十一)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具体条款参照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十二)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十三)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的考核。简易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签署意见,报院考核委员会审核。

  (十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1. 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2. 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十五)凡本院有医师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的,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要在定期考核前45日内向院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请。

  (十六)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十七)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十八)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院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院考核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十九)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委员会组织人员对其进行再次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二十)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中判定不及格情形之一的,院考核委员会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二十一)院考核委员会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违反《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或本《平阳县人民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


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确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二十三)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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