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医院中层以上领导外出请假规定
为规范医院中层干部外出请假以及在休息期间离开地界范围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一、中层干部外出请假一律填写由办公室制定的统一申请单;如为正常休息期间离开地界,也参照填写,便于了解去向情况。
二、临床和医技科主任外出须由医务科审批,护士长外出须由护理部审批,职能科室正、副职外出须由分管领导审批。
三、外出请假三天以内的(离开不足72小时)由分管院领导审批,三天以上的(离开72小时及以上)由院长审批。
四、中层干部外出期间必须保持通讯畅通,并指定临时科室代理人和代理人联系方式,由临时科室代理人签字确认。
五、涉及科教方面的学术会议等外出请假按《对外出进修参加学术活动审批、报销流程的的相关规定》执行,填写申请单并附会议通知复印件。
六、申请表在审批完毕后请交院办统一备案,并备份至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
采编:www.pmceo.cOm篇2:烟草公司领导人员行为规范
烟草公司领导人员行为规范
远见卓识、洞察敏锐;求真务实、科学决策;任人唯贤、光明磊落;虚怀若谷、廉洁勤政。
领导人员行为规范释义:
1.远见卓识、洞察敏锐:增强政治观念,善于学习思考,敢于开拓创新,以具备见微知着,透过现象看清事物本质的敏锐洞察能力,努力做到深思熟虑,以远大的眼光和独到的见解,确保企业战略目标以及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制定。
2.求真务实、科学决策:以务实的工作作风和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尊重规律,求真务实。以深刻的决策背景分析和具体的科学数据支撑决策,广纳建言,尊重知识,通过科学决策保证企业“做正确的事情”。
3.任人唯贤、光明磊落:选拔任用干部面向企业发展、德才兼备、民主推荐、实际考核、集体讨论决定,不任人唯亲,坚持用人所长、避其所短,使其真正发挥聪明才智和特长;做事公道正派、襟怀坦荡、言行一致。
4.虚怀若谷、廉洁勤政:以工作大局为重、大度容人、宽以待人、善于倾听不同意见,充分发扬民主、不刚愎自用、独断专行;严于律己、敢于承担责任、不上推下卸、尽职尽责,做到一身正气、廉勤奉公。
篇3:公司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3)
公司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包裹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关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关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因公辞职
第五条 领导干部担任由人大、政协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任期未满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规定应当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六条 领导干部因公辞职,应当在接到党委(党组)通知后7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辞去现任职务的书面申请。
第七条 因公辞职的领导干部另有任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拟任职务与现任职务不能同时担任的,应当在任免机关批准其辞职后,再对外公布其新任职务。
第三章 自愿辞职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或者公职。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自愿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干部本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党组)提出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等情况,同时辞去公职的还应说明辞职后的去向等。
(二)组织(人事)部门辞职原因、辞职条件等有关情况进行了解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审核中应当听取干部所在单位的意见及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与干部本人谈话。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委(党组)集体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对申请辞去领导职务同时辞去公职的,党委(党组)除对是否同意其辞去领导职务作出决定外,还应对是否同意其此致公职作出决定。
(四)党委(党组)作出同意辞职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党委(党组)应当自接到干部辞职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答复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辞职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超过三个月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辞职。
第十一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领导职务:
(一)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二)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任职不满一年的;
(三)正在接受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
(四)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十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十三条 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四章 引咎辞职
第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一)因工作失职,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决策严重失误,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
(三)在抗震救灾、防治疫情等方面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四)在安全工作方面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连续或者多次发生特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
(五)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方面管理、监督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六)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影响恶劣,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七)疏于管理监督,致使班子成员或者下属连续或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八)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有其他应当引咎辞职情形的。
第十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干部本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党组)提出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和思想认识等。
(二)组织(人事)部门对辞职原因等情况进行了解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审核中应当听取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与干部本人谈话。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委(党组)集体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党委(党组)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
(四)党委(党组)作出同意辞职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党委(党组)应当自接到干部引咎辞职申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任免机关在同意干部引咎辞职后,一般应当将干部引咎辞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五章 责令辞职
第十九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在适合担任现职,可以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党政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应当引咎辞职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党委(党组)应当责令其辞职。
第二十条 责令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党委(党组)作出责令干部辞职的决定,并指派专人与干部本人谈话。责令干部辞职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干部本人。
(二)被责令辞职的干部应当在接到责令辞职通知后15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被责令辞职的干部若对组织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责令辞职通知后1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党委(党组)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二条 党委(党组)接到申诉后,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干部本人。
复议决定仍维持原决定的,干部本人应当在接到复议决定后3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上级党委(党组)反映,但应当执行复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被责令辞职的领导干部不服从组织决定、拒不辞职的,予以免职或者提请任免机关予以罢免。
第六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委托审计机关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应当自任免机关批准之日起15日内,办理公务交接等相关手续。
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辞职审批期间或者组织决定其暂缓辞职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七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干部同时提出辞去公职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条件。其中,责令辞职的干部同时提出辞去公职的,须按自愿辞去工资公职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干部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及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干部,根据辞职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需要等情况予以适当安排。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可以适用本规定。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辞职,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三十一条所列范围内,担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辞职,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辞职,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具体办法。
篇4:考勤请销假和外出告示制度
考勤请销假和外出告示制度
1、大厅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岗,不串岗聊天。
2、上班时间:上午:8:00—11:45,下午2:30—5:45。
3、工作人员因事(病)等原因需要请假的,应事先填写请(销)假条,经主管会计、带班主任加注意见后,中心主任批准,方可休息,上班后及时销假。
4、上班时间因公外出办事,需向带班主任请示,由带班主任统一安排,离岗告示,不得随意缺岗、离岗,影响正常报账业务。
5、带班主任负责考勤检查,记录当日工作人员出勤情况,办公室月终进行统一汇总。
6、大厅实行岗位健康补助,按实际考勤每人每天5元,按月考核发放,缺勤一天扣5元,迟到一次扣2元。
篇5:医院职工外出参加专业性学术活动规定
医院职工外出参加专业性学术活动的规定
1、全国性学术活动系指国家一级学会主办,或由国家一级学会主办、二级学会承办,或由"中华"系列杂志编辑部举办的全国性的学术交流会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省级学术活动系指中华医学会浙江分会(或相当学会)主办的学术交流会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凡参加学术活动,参加者本人先向所在科室申请,科室同意后报职能部门审核,院领导批准。凡参加学术交流会的,还必须有论文(论文投寄前,需在职能部门登记备案)被大会录用,且学术活动内容必须与本人目前所从事的专业对口,1人只能选择1个专业。
4、论文第一作者或有关的各专业委员会委员,按下列标准可申请参加相应的学术交流会:
(1)正高级职称:每年可参加全国性学术交流会2次,每年可参加省级2次;
(2)副高级职称:每1年可参加全国性学术交流会1次,每年可参加省级2次;
(3)中级职称或担任科室领导已满1年的:每2年可参加全国性学术活动1次,每年可参加省级1次;
(4)1年以上师级:每2年可参加省级学术活动1次;
(5)1年以下师级或士级职称:一般不安排参加省及省级以上学术活动。
(6)温州市医学会(或相当学会)主办的学术交流会可适当放宽条件,但仍需到有关科室办妥手续。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
5、参加者接到会议通知后,持通知到职能科室办理审批手续。学术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向医院或所在科室传达会议内容,否则不予报销有关费用。
6、医院对外出参加全国性、省级、市级学术活动的经费,凭费用收据,分别按下列标准实行限额报销:
(1)正高级职称:2100元、1300元、600元;
(2)副高级职称1900元、1200元、550元;
(3)中级职称:1700元、1100元、500元;
(4)初级职称:1500元、1000元、450元。
不到此标准的,按实报销。住宿费、交通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7、单位只负责会议假,路程假自理,遇节假日亦不补假。外出活动时间超过7天者,其奖金劳务费按规定发放。
8、凡被全国性或省级学术会录取的大会发言作者(以大会议程日程名单为准),会议次数限定,费用、假期标准可适当放宽条件。
9、凡属医院业务发展需要,由医院选派外出参加学术活动的,可作特别处理。
10、未尽事宜,由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