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写字楼物业员工手册之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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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字楼物业员工手册之工时

  第四章 工 时

  第一条 标准工时

  1.1 员工平均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作时间不包括用餐时间和加班时间。

  1.2 由于大厦的经营性质,周六和周日为正常工作日:

  1.2.1 员工每周的休息日由部门主管根据本部门排班情况确定;

  1.2.2 部门主管人应提前安排员工的休息日并通知员工;

  1.3 员工应当按照部门主管制定的工作时间表进行工作和轮休,拒不遵守的员工将作旷工处理。

  第二条 特殊工时

  符合国家规定的,大厦还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

  第三条 加班

  3.1 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在不损害员工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有权根据工作和经营需要安排员工加班。

  3.1.1 员工是否加班及加班时数须经由部门主管在”加班审核表”上签字后方可确认。

  3.1.2 申报加班的最小单位为2小时。

  3.2.员工加班,享受以下待遇:

  3.2.1普通工作日员工加班的,部门安排调休。无法安排的,大厦支付不低于基本工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3.2.2 休息日员工加班的,部门安排调休。无法安排的,大厦支付不低于基本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2.3 法定休假日员工加班的,部门安排调休。无法安排的,大厦支付不低于基本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3.2.4 员工当月加班的,部门应于二个月内安排调休;如遇特殊情况无法调休的,将在五个月内安排调休。

  3.3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不再执行加班制度。

  3.4 以下情况不视为加班:

  。大厦在节假日组织的郊游及其他娱乐活动;

  。大厦在非节假日组织的下班后的娱乐活动;

  。出差时路途所花费的时间;

  。在非工作时间组织的培训;

  。未按时安成工作量或未经上司指派或同意的日工作时间的延长。

篇2:机械制造公司员工手册:工时

  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员工手册:工时

  第一条工时规定

  1.1公司实行员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不包用餐时间和加班时间。

  1.2公司实行双休日制度。

  第二条加班的规定

  2.1加班是公司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并经工会和员工协商后进行的。生产工人必须保质保量地完成当班产量。员工因主观原因未完成班产而延长工作时间的,不属生产加班。凡加班的员工,必须一律做好出勤刷卡记录。否则,不予结算加班工资,(特殊情况除外)。

  2.2加班的申请手续

  确实需要加班的生产员工,事先由本部门填写"加班申请、审批表",报部门负责人审核,经工会签署意见后由分管总经理审批方能实施。每月由部门负责统计汇总。

  2.2.1管理人员在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元旦、劳动节、国庆节、春节等)因管理、业务需要加班的,须事先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与工会签署意见后由正、副总经理审批方可实施。每月由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所有加班(以小时为单位)按国家规定计发加班费。

  2.2.2因工作、业务需要公务出差的。出差回来后,凭出差书面工作报告,统计实际加班天数经审批后有效。(只限于双休日和国定假日,一天按8小时统计)。

  2.3加班结算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对加班的生产员工支付报酬(以小时为单位):

  ·结算基数:月基本工资/20.92/8小时

  ·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岗位工资)150%的工资报酬;

  ·双休日安排员工工作的,或安排补休或支付不低于工资(岗位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息日安排员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岗位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篇3:员工手册之工时制度

  员工手册之工时制度

  第一条 标准工时

  1.1 员工平均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作时间不包括用餐时间和加班时间。

  1.2 由于公司的经营性质,周六和周日为正常工作日:

  1.2.1 员工每周的休息日由部门主管根据本部门排班情况确定;

  1.2.2 部门主管人应提前安排员工的休息日并通知员工;

  1.3 员工应当按照部门主管制定的工作时间表进行工作和轮休,拒不遵守的员工将作旷职处理。

  第二条 特殊工时

  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司还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

  第三条 加班

  3.1 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在不损害员工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有权根据工作和经营需要安排员工加班。

  3.1.1 员工是否加班及加班时数须经由部门主管在”加班审核表”上签字后方可确认。

  3.1.2 申报加班的最小单位为1小时。

  3.2.员工加班,享受以下待遇:

  3.2.1普通工作日员工加班的,公司安排调休或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3.2.2 休息日员工加班的,公司安排调休或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2.3 法定休假日员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3.2.4 员工本月加班的,公司应于下月月底前安排调休;如遇特殊情况无法调休的,将在3个月内安排调休。

  3.3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不再执行加班制度。

  3.4 以下情况不视为加班:

  公司在节假日组织的郊游及其他娱乐活动;

  公司在非节假日组织的下班后的娱乐活动;

  出差时路途所花费的时间;

  在非工作时间组织的培训;

  办公室管理人员,未经上司指派或同意的日工作时间的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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