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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集团项目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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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集团项目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建设集团项目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第1条 集团公司范围内项目有下列成绩的,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单位奖励如下:

  1、集团公司季度安全大检查被评为优良的,奖励2000元;在各地、市大检查中评为优良的并通报表扬的,奖励3000--5000元;在省、部级安全大检查中评为优良并通报表扬的,奖励10000--20000元。

  2、被评为地级市"双标化"项目优胜单位(挂红牌)的,奖励3000元;被评为地市样板标化的,奖励5000元;被评为省级"双标化"的,奖励20000元;被评为部级双文明标化工地奖励50000元。(本款以项目竣工时最终成绩为准,不重复奖励)。

  第2条 对创标化、文明施工现场有突出贡献的领导、职能部门及有关人员可酌情分别给予奖励。

  第3条 集团公司范围内项目有下列行为的,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单位处罚如下:

  1、井架、外架、塔吊不按规定要求进行验收,擅自使用的,一经发现,每次罚款3000元;并责成限期整改。对项目部罚款2000元。

  2、现场施工用电不按施工方案布设,存在严重违章作业的,责成整改并罚款3000元;对项目部罚款2000元。

  3、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无证上岗,一经查实,项目部罚款5000~20000元,并责成整改到位;对分公司罚款2000元。

  4、集团公司安全隐患整改单不按"三定"要求进行整改、回复的,每次罚款1000元。同一项目二次以上不整改的,给予项目停工整改并罚款5000元。对分公司罚款2000元。

  5、集团公司安全大检查中被评为不合格的,罚款3000元:被各地市挂黄牌警告的,罚款5000元;在各县(市)安全大检查中,被评为不合格并通报批评的,罚款10000元;在各地级市、总公司安全大检查中,被评为不合格并通报批评的,罚款20000元;在省、部级安全大检查中,被评为不合格并通报批评的,罚款30000元。

  6、项目发生死亡事故的,每死亡一人,罚款10000--30000元,并另按规定处理;项目发生重伤、设备、火灾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罚款3000~30000元;事故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加倍罚款,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4条 对出现重大伤亡事故及安全事故的责任人,由监察室立案查处;触犯刑法的交司法部依法查处。

  第5条 已列为集团公司创市级"双标化"项目的,工程竣工没有达到目标的,罚款5000-10000 元。该项目在季度大检查中评定为不合格的,加倍处罚。

  第6条 对有用户或群众投诉,一经查实确属存在的,视情节处以1000-2000元罚款;被新闻媒体曝光,影响集团公司声誉的,视情节处以2000-10000元罚款。

  第7条 有下列行为情形之一的,单项罚款3000-20000元,并责成公司(分公司)限期整改:

  1、不按规定要求配备安全员的;

  2、专项施工方案无针对性,方案与实际不符的;

  3、 塔吊、人货梯等大型设备不纳入集团公司设备处管理,日常维护、管理混乱,不按要求进行班前试运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4、施工项目安全台帐弄虚作假或严重不符合要求的;

  5、没有实施、落实集团公司CIS示范图册等规定、末使用集团公司统一标牌及彩旗、文明施工极差,有损企业形象的;

  6、项目拒绝集团检查督促,对抗检查人员的;

  第8条 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款5000~20000元,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1、监管不力,地市级以上检查不合格一次,集团公司季度大检查两次不合格或对各类重大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整改内容落实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发生的;

  2、对各类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整改要求复验不及时,把关不严的;

  3、安全生产各分部分项验收不及时,把关不严的。

  4、对隐患及安全问题监管不力追踪不严,不能有效制止现场违章指挥、管理混乱的。

  5、开工前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综合交底、未进行开工基本条件验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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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商综楼工程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商综楼工程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1.凡在安全生产中认真执行项目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及规定,不发生安全事故及不违反项目各项规章制度,防止和避免重大伤亡事故、经常排除患及在事故抢救中等各方面做的好的队伍及个人,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

  2.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人和干部,进行教育和经济处罚,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处分和重罚或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3.对于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佩戴不规范的;对于乱拉乱挂电源线的;对于无特殊工种操作证施工的;对于发现事故不抢救的。

  4.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5.玩忽职守,违返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发现有事故隐情,即不采取防范措施,也不及时报告,导致发生事故的;发生事故意破坏现场,隐满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报告或嫁祸于他人的。

  6.对批评或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开除现场和停职并处罚。

  7.现场所有机械操作者不遵守操作规程及非操作人员进行操作,发生事故的。

  8.现场临时用电所有电线和设备未经有关人员同意私自动用、乱接、移、拆的。

  9.防止高空坠落,如有模板、钢管等大型材料坠落,发生事故的进行处罚,若发生伤亡则追究刑事责任。

  10.对"三宝""四口"防护成品进行随意拆除和挪用的。

篇3: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奖罚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奖罚

  管理文件: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制度

  1.进入工地现场不带安全帽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元。

  2.未经工地现场管理人员同意,私自穿拖鞋进入工地或在工地打赤脚,每次罚款20元。

  3.未经工地管理人员同意,擅自将六口(电梯井口、线井口、笼口、通道口、楼梯口、预留洞口)防护设施拆除的处100元罚款,并责令其马上修复。

  4.对在高空作业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者,首次教育,对教育后仍不改正者,将处以50元的罚款。

  5.施工机具要求安排专人操作,对未经安排擅自开机者,处以50元罚款。

  6.井架提升机严禁载人上落,违者罚款100元。

  7.严禁在排栅上进行上、下爬行,违者罚款50元。

  8.对擅自搭接电源,动用机电设置者,违者罚款50元。

  9.施工场地,严禁家属、小孩进入玩耍,违者罚款20元。

  10.未做好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不准上、下交叉作业,违者罚款50元。

  11.安全部门检查发现问题时,对工地发出整改通知书后,逾期未整改者,对有关责任人罚款100~300元。

篇4: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明施工管理奖罚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明施工管理奖罚

  管理文件:文明施工管理奖罚制度

  1.施工现场按各班施工段划分卫生区,对于各班组施工段内发现随地大便者,罚款班组200元。

  2.建筑垃圾要求当班集中送走,对于高处乱抛建筑物(垃圾)者,一经发现处罚100元罚款。

  3.当班所用的机具、工具、收工后要求及时清洗干净,并集中放置指定的地点,如有违反,每次罚款100元。

  4.搅拌好的砂浆、砼等混合物凝结材料要求当班用完,如有剩余,一经发现,每一灰桶罚款50元。

  5.其它建筑材料在使用过程中,人为因素造成的浪费,将处以所浪费价格的五倍罚款。

  6.每天收工后,要求当班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对不清理干净的施工班组,每次罚款100元。

  7.施工现场及工作时,不准打闹、斗殴、赌博、盗窃行为,违者罚款50元。

  8.施工场所不准打赤膊光体,(特别情况经工地管理人员同意外)佩戴好工作卡,违者罚款20元。

  9.不在施工场地到处乱图乱画乱写,做好工程成品保护,违者罚款100元。

  10.建筑材料按指定地点堆放整齐,对乱堆乱放的班组罚款100元。

篇5:建设集团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罚办法

  建设集团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罚办法

  各公司、经营单位、直属项目部:

  《甘肃**集团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罚办法》已经20**年4月12日集团公司安委会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五建集团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罚办法

  二O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甘肃五建集团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范各级履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体现集团公司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促进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和规范化,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全面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工程公司和直属项目部,对施工生产过程中各级生产管理主体、各分包管理主体及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进行奖罚。

  第三条奖罚以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为标准,以事实为依据,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激励先进,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第二章 奖 励

  第四条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执行公司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能源节约、环境保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按照《甘肃五建集团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管理考核评分表》考核评分,达到优良标准的,奖励工程公司或直属项目部5000元

  第五条所建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优良而被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评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或者文明工地的,奖励所属项目部20000元。

  所建工程安全生产情况优良而被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评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或者文明工地的,奖励所属项目部30000元。

  所建工程安全生产情况优良而被国家级行政主管部门评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或者文明工地的,奖励所属项目部50000元。

  以上奖励执行最高等级标准,不重复计奖。

  第六条集团公司设立安全生产个人奖,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给予个人500-2000元奖励。

  (一)在劳动保护、安全技术方面,有创新发明、技术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经济、社会效果显著,受到上级单位、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

  (二)获得国家、省、市及总公司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

  (三)及时发现并在危急关头带头排除险情,避免了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三章 处 罚

  第七条千人负伤率按年度考核,对超年度指标的工程公司、直属项目部罚款1000—5000元,按《甘肃五建集团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管理考核评分表》考核评分,考核不合格的,对工程公司、直属项目部罚款10000元,并取消参加年终所有评优资格。

  第八条工程公司、直属项目部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中被通报批评或有不良行为记录的,除承担相关部门的经济处罚外,被通报批评的,视影响程度处罚2000-10000元;造成不良行为记录的,视影响程度处以20000-50000万元罚款。

  第九条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必须及时向有关领导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不按规定报告隐瞒事故真相、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隐

  瞒、谎报、拖延不报的,对工程公司罚款5000元、工程公司经理罚

  款1000元、安全负责人罚款1000元。

  第十条项目部发生重大未遂人身事故,对工程公司或直属项目部罚款1000-2000元。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和所在班组的处罚由工程公司或直属项目部实施。

  第十一条发生轻伤事故一人次,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和所在班组的处罚由工程公司或直属项目部实施,对工程公司或直属项目部罚款500—1000元。

  第十二条发生重伤事故一人次,或多人次轻伤事故时,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和所在班组的处罚由工程公司或直属项目部实施,对工程公司或直属项目部罚款5000—10000元。

  第十三条发生死亡事故一人次,或多人次重伤事故时,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和所在班组的处罚由工程公司或直属项目部实施,对工程公司或直属项目部罚款50000—100000元。

  第十四条工程公司在安全生产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500-2000元的处罚。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签订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未明确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和措施,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不力,确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指标目标未实现的;

  (二)未设立管理部门、未配备相应管理人员或未履行管理职责,对所属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不清,对管辖区域和施工现场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消除,未按规定组织进行单位内部专项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为本单位项目部编制有效、合理的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

  第十五条项目部在安全生产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500-2000元的处罚。

  (一)未对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分解,项目部安全生产目标不明确或确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未实现的;未逐级逐岗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各项安全生产技术方案与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未制定或制定后不落实的;

  (二)未按规定组织进行项目部一周一次安全专项检查,或无记录的;

  (三)违反文明施工规定,施工现场未悬挂“七牌一图”、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管理、不制定门卫管理制度和施工现场消防管理制度,消防器材不健全、有条件的施工现场地面未做硬化处理、各种工器具未按规定摆放、各类建筑材料未设置标志牌的以及施工现场现场脏、乱、差的;

  (四)现场没有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尤其是“四口”、“五临边”等危险部位未进行有效防护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五)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无证上岗的;特殊作业人员3人以上未持证上岗或证件失效的;

  (六)未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或方案未经审批论证擅自投入使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第十六条施工作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50-200元的处罚。

  (一)不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违章作业的;

  (二)未按照规定正确佩戴安全防护用品,不使用和损坏安全

防护用具和安全设施的;

  (三)对批评、制止违章作业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违反本工种施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拒不改正的。

  第四章 奖罚程序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涉及到的经济处罚,其罚金一律上缴集团公司财务部,纳入安全生产基金,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奖励由集团公司生产安全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奖励意见,主管领导审核,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后进行奖励;对工程公司、直属项目部的处罚由集团公司生产安全部提出,主管领导审核,安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后实施;对施工现场检查中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单不及时整改甚至屡教不改的,由生产安全部提出处罚,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对施工作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处罚由公司生产安全部直接开具《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隐患罚款通知单》,立即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执行,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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