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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房屋建筑工程中住宅工程验收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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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房屋建筑工程中住宅工程验收备案制度

  讨论房屋建筑工程中住宅工程的验收备案制度

  工程建设中的验收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它关系到进一步施工、结算、付款、交付使用、备案等等方面,验收是否合格也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国家一系列法律法规也强制性要求工程必须经过验收与备案。工程实务中,验收与备案制度也颇受重视,但对于法律上关于验收及备案的理解,在实务中也分歧颇大,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验收与备案也争议颇大,由于建设工程涉及的种类很多,本文结合本人20**年处理过的一例交房纠纷来讨论房屋建筑工程中住宅工程的验收备案制度,对于其他专业建设工程,可以参考适用。

  问题的提起:何为“竣工验收合格”?

  20**年成都某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交房时,300多业主与开发商产生了纠纷,业主拒绝接房,找来新闻媒体曝光,并准备联合起来对开发商提起集团诉讼,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产生这个纠纷是由于两方面原因引起的,其中一个原因就是300多业主在被开发商通知接房、查看开发商交房文件的过程中,发现开发商所交的商品房只有《竣工验收合格报告》,没有取得房管局的《竣工验收备案表》,从而认定该小区没有经过验收合格就交付使用,违反了国家法律。纠纷产生后,经过政府出面组织业主联系会和政府协调会,最终协调解决了纠纷。本人在参与该交房纠纷处理的43天内,代表开发商与业主进行了多次协调、参与政府部门的会议,从法律的角度对该起纠纷进行协调和阐释。最后,业主放弃起诉,在一个月内开发商退还每户业主“两管三线”费1000元,300多户业主陆续接房,纠纷得以解决。

  通过该起纠纷,我们要提起一个问题,就是何为“竣工验收合格”?因为我国法律对工程必须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作了强制性规定。《建筑法》第61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可见。是否验收以及验收是否合格这个问题关系到该小区能否交付使用,从而关系到开发商是否违约,应否承担法律责任等问题。而要弄清楚这个问题,首先得梳理并了解我国法律对验收及备案制度的规定。

  一、 工程验收的种类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建筑行业的惯例,住宅工程验收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1、 中间验收(主要是隐蔽工程和基础工程)

  《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278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第17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约定:“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第3.03条第5项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7条第3项规定了工程质量监督的重点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对于基础验收要核查签字手续是否完备。

  中间验收是竣工验收的前提,中间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当然也就谈不上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是否合格。

  2、 分户验收

  从20**年10月1日起,成都市正式施行了对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制度。《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暂行治理规定》第2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对每一户及部分公共部位质量进行的专门验收。”第6条规定:“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保温节能性能等符合设计要求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第3条规定:“住宅工程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分户验收后,住宅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仍应严格按照国家工程建设质量治理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住宅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不得以分户验收代替竣工验收。”

  由上可见,住宅工程分户验收主要是对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方面的检查,它是竣工验收的前提条件,包含于竣工验收但不能替代竣工验收,因此,即使分户验收合格但未经过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仍然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

  3、 甩项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第32条第7款约定:“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支付方法”。因此,在甩项竣工的情况下,会设计对甩项竣工部分的验收,同样,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无论是甩项还是全面竣工,要交付使用的前提条件都必须是经过验收且验收合格。

  4、 竣工验收

>  针对竣工验收,有必要从法律上弄清楚验收的主体、依据、条件。我们知道,我们国家的工程竣工验收制度进行了法律上的改革,从以前计划经济体制下主要以政府为主体进行验收的模式,改革为现在的市场经济体制下主要以建设单位组织、由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主体参与验收、政府进行监督的验收制度。

  《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这是《合同法》对竣工验收主体及验收依据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本条是对竣工验收的参与主体以及竣工验收是否合格的条件作出法律上的界定。因此,从现行法律制度层面上来说,工程竣工验收只要符合上述法律标准,就是合格的,否则,就是不合格的。

  5、 质量验收

  质量是工程项目中最为重要的问题,包括实体项目的质量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质量等。对于质量验收的标准,主要是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为主体配合专业工程标准进行。在竣工验收中,质量验收是很重要的一部分,质量验收不合格,则竣工验收不合格,工程不能交付使用。

  6、 分期验收

  主要是指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在每一期竣工后所进行的验收。通过验收,可以分期投入使用。

  7、 综合验收

  对于综合验收一般是依据《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进行。不过,该办法发布于1993年,属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在《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该办法有些地方是与前述法律法规抵触的地方(比如,该办法规定的验收主体依然是政府部门,与改革后的验收制度不符),但综合验收制度仍然是现行验收制度的部分。因此,对于综合验收而言,还需要结合其他规定进行。一般来讲,综合验收范畴包括规划验收、消防验收、环评验收、防雷设计验收、人防工程验收等。

  二、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的备案制度

  工程验收的备案制度法律法规有详细的规定,各地方也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了验收备案的实施细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4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第5条规定:“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第9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另外,地方政府也作了大体相同的规定。综观上述规定,综合验收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并应当在验收合格后到行政部门进行验收备案,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罚款等行政责任。

  结论

  综观前述规定,竣工验收是指工程竣工后,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根据国家颁发的验收规范和合同约定进行检查、评定活动,如竣工工程符合规范或合同要求,则为竣工验收合格。否则,即为不合格。至于规划验收、消防验收、环评验收、防雷设计验收、人防工程验收等则属于综合验收的范畴,不能等同与竣工验收。从法律角度而言,“竣工验收”与“综合验收”不是同一个概念,二者不能等量齐观、也不能混淆使用。同时,竣工验收合格与竣工验收备案也是两个法律概念,必须分清,不能混同。《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交付使用条件是“竣工验收合格”,而不是“竣工验收备案”(除非双方在合同中有特别约定)。所以,不能以是否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书)》为是否验收合格的依据。实务中,因为没有分清这两种验收制度的区别而导致的纠纷大量存在,而很多律师、法官对这两种验收制度也是认识模糊的。本人前述所提到的交房纠纷一案,就涉及对这两种验收制度的理解分歧而争执不下。此案中,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99版的国家示范文本,在本合同中,双方对房屋交付使用的条件约定是:“房屋经竣工验收合格”。开发商在交房时已经通过了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竣工验收,只是尚未取得房管局的备案表,并不影响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也不影响合同效力。所以,业主在没有特别约定开发商必须以取得《备案表》为交房条件的情况下仅以开发商没有备案就交房来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在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即使开发商没有备案,也只能引起开发商应向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责任并不导致对业主承担民事责任。除非开发商没有备案导致办证迟延(不能),方可由其承担办证迟延(不能)的违约责任,但在交房时此责任是否成立尚不明确,同时,即使成立,业主的诉由也不应该为因“竣工验收不合格”。

  通过对上述法律及

案例的梳理,在工程实务中,我们应该分清各种不同情况类型以及不同情况下的不同处理方式,不可混淆使用,千篇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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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工程备案制竣工验收方案

  工程备案制竣工验收方案

  一、监理单位协助建设单位审查竣工验收条件:

  (一)、监理单位对项目工程量的检查、确认: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承包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是否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承包单位整改。整改完毕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

  (二)、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和质量文件进行检查确认: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全面的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在施工单位的质量验收文件和试验、检测资料上签字认可。

  (三)、监理单位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单、联系单等设计有关文件进行检查确认: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实施过程中由设计单位参加签署的变更原设计的资料进行了检查,确认勘察、设计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过程中发生形成的设计文件资料根据设计合同、国家规范、标准进行平行检查,确认文件符合规定,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四)、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质量合格等级的核定

  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勘察、设计单位认可的基础上,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并核定合格质量等级,并应在此基础上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过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协助建设单位查阅工程项目全过程竣工档案资料:

  工程项目全过程档案资料包括:

  1、建设单位施工前期资料(项目审批、受监及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有关合同等)

  2、施工阶段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档案资料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出具的整改问题的消号情况

  (六)、配合建设单位确认工程量、工程质量、支付工程款: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加尼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确认工程量、工程质量、为建设单位及时支付工程款提供依据,建设单位载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有工程款支付证明。

  (七)、监理单位已和建设单位合同约定工程质量保修期监理的责任:

  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签署了工程质量保修书,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已合同约定工程质量保修期监理的责任年限、范围、内容和权限。

  (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要求整改的问题:

  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进行整改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由监理工程师会同参加验收的各方签署整改完成报验单消号。

  二、监理单位协助建设单位完成竣工验收条件:

  (一)、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工程完工,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的质量评估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申领:

  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7日前,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同时将竣工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审查工程竣工验收十项条件和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符合要求的发给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建设单位整改,并重新确定竣工验收日期。

  三、监理单位协助建设单位完成竣工验收的实施

  (一)、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各项工作;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三)、验收人员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四)、实地查www.pmceo.com验工程质量;

  (五)、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管理环节和工程实物质量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1.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由施工单位填写,验收结论由监理(建设)单位填写。综合验收结论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商定,建设单位填写(应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及总体质量水平做出评价,各方签名并加盖公章)。

  2.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由施工单位填写,监理单位专业工程师核查,并在核查意见栏签署意见,在核查人栏内签名,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结论栏内签名。

  3.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抽查项目由验收组协商确定,专业监理工程师核查,总监理工程师在结论栏签字。

  4.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结论栏签字。质量评价为差的项目,应进行维修。

  四、竣工验收意见不一致时的解决方法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当不能协商解决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裁决。

  五、监理单位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监理单位应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意见栏”监理意见一栏中填写对工程质量验收的意见,并填上工程核定质量等级,填写完毕,由总监理工程师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分别签字并加盖监理单位企业公章。

篇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

  1.竣工验收报告

  2.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

  3.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

  4.房屋建筑工程竣工报告书

  5.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书

  6.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报告书

  7.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8.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

  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1.辽宁省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12.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13.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

  14.辽宁省城市建设档案合格证

  15.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16.工程质量保证书

  17.房屋产品质量保修书

  18.房屋产品使用说明书

  19.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20.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验收记录

  21.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22.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23.地基承载力复查记录

  24.地基与基础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质量控制资料

  安全和功能检验(检测)报告

  25.主体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质量控制资料

  安全和功能检验(检测)报告

  观感验收

  26.桩基检测报告

  27.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统计评定记录

  28.砂浆试件抗压强度统计评定记录

  29.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报告

  30.砌体砂浆抗压强度检测报告(拉拔)

  31.灌注桩施工记录汇总表(及桩底触探记录)

  32.土壤干土质质量密度试验报告

  33.混凝土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报告

  34.验收会议记录

  35.工程款无拖欠及农民工工资无拖欠证明

  以上材料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供,复印件由原件保存单位及建设单位加盖公章,经办人签字。

篇4:竣工备案制验收作业指导书

  竣工备案制验收作业指导书

  1.作业目的

  施工单位按照承建合同规定的承建内容和施工图纸的设计要求已全部建成并自验达到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经甲方召集的验收部门实地验收通过,这个现场的最后一个施工环节称之为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常规分竣工预验和正式验收两个阶段进行。其中竣工预验虽然不是法定的程序,但为了使正式验收能一次顺利通过,建设各方都有意愿并且认为在正式验收之前举行一次模拟性的竣工预验是十分必须的。

  2.作业依据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20**年第3号)

  3.主管岗位总工程师:主持正式验收。

  主办岗位 项目经理:主持竣工预验。

  协办岗位 现场工程师:具体落实预验和正式验收的准备工作,督促检查整改和返修质量。

  4.紧前工作条件

  4.1竣工预验前施工单位的准备工作

  4.1.1根据施工图要求、合同规定和验收标准,以栋号负责人、工程处、公司三级逐级组织自验,并具有定性定量的自验记录。发现问题,当即安排修理完成。

  4.1.2整理施工资料,按政府有关档案归档要求分类装订成册。

  4.1.3清退场地,腾退拆除验收范围的工料临时设施,清理现场,做到窗明、地净、料清。

  4.1.4向甲方提交申请竣工预验的书面报告。

  4.2竣工预验前监理单位的准备工作

  4.2.1监理单位必须集中时间深入现场,按施工发包合同范围和施工图逐项核对是否有缺漏项目,特别要注意施工单位为抢进度而故意将一些装饰项目、安装项目漏项或甩项不做。发现这类问题和施工质量问题,立即签发整改通知施工单位整改。尽量避免将这些问题集中到正式验收时提出。通过深入现场的巡查,对工程是否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做到心中有数。

  4.2.2全面检查竣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正确性,提出整改意见。

  4.3竣工预验前甲方的准备工作

  4.3.1组建验收组。当工程临近竣工阶段时,由总工程师任组长,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具体负责,召集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上级技术部门及物业管理单位组建验收组。

  4.3.2对照施工单位的进度计划,检查甲方自身的配合责任是否均已落实到位。如甲供设备是否配齐到位;相关的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是否均已提交施工单位;在设备总装前督促施工单位是否已作单机性能测试,应由甲方提供调试使用的电源、水源、燃料等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已落实今后使用单位的设备操作人员跟班熟悉设备情况;是否已落实进口设备制造商按时到现场监督指导进口设备调试工作;调试方案是否已经审批同意。

  4.3.3收到施工单位竣工预验通知单后,及时对该项工程是否基本具备竣工条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验收的书面反应。有的施工单位常以土建工程完工,设备安装完毕作为竣工标准,避而不谈应该列入竣工标准的设备联动调试工作。甲方如忽略了这一点,实际上就是使合同工期开了一个无限期的口子。由于设备空载联动调试是检验设备工艺设计质量、设备制造质量、安装质量的试金石,须经历调试方案制定、论证审批、准备、实施、签定等一系列的程序,如果调试不顺利还要分析原因,对症整改,甚至拆换。所以将调试工作列在竣工标准以外,就会降低施工单位对调试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心,使安装方面的竣工验收实际上成了一句空话。再说调试不顺利可能产生的设备安装返工,连带损坏已经验收的土建装饰表面等返修责任不易落实,质量不易保证。

  5.作业描述

  5.1竣工预验

  5.1.1参加预验的单位和工作目标

  甲方主办岗位:项目经理。必要时由总工程师在场协助和指导。

  甲方认为双方验收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后,可同意施工单位进入工程竣工预验阶段。验收组的各成员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项目经理的召集下,各自分工承担以下职能:

  甲方由项目经理,土建和设备工程师参加,设计单位由设计总负责人及各专业工种设计人员参加,政府质监站由土建、安装、资料等专业人员参加,监理单位由总监理师和相关工种的监理工程师参加。主要根据施工图纸检查各专业工种是否按设计要求施工,是否满足设计预定的功能指标并作出评价。负责对施工质量作出鉴定。对施工资料的完整、正确、真实性作出初步评价。

  5.1.2检查覆盖面:竣工预验的验收点原则上应该全面覆盖施工作业面,逐层逐间逐点地检查,并按工种分类做好整改项目的记录。

  5.1.3预验整改和复查:预验整改项目由监理单位负责记录和归类,清单提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施工单位按专业分解到施工班组或责任人在限期内逐项整改。完毕后,应通知甲方和监理单位复查。甲方、监理工程师对整改项目逐一复查整改效果,认为满意后,才与施工单位商定正式竣工验收日期。

  6.政府部门验收

  6.1参加部门和工作目标:

  6.1.1政府规划部门:项目组的土建工程师事先应委托测绘院进行竣工测量,取得《建设工程项目竣工成果测绘报告书》,凭此向规划部门的执法检查队申请规划竣工验收。

  6.1.2政府劳动安全部门,由当地劳动局技监处人员参加,根据相关质量评定标准对锅炉,电梯安全使用的可靠性通过仪器测试作出鉴定。

  6.1.3政府消防部门由当地消防局或公安局消防处技监人员参加,主要根据相关消防规范和设计要求对工程的室内外消防设施的实际功能,作用范围和可靠程度作出鉴定。

  6.1.4政府交通部门,由当地公安局交通处技监人员参加,主要根据交通法规和设计要求对工程的区域内道路与市政道路的衔接、停车泊位、交通标志等设施是否符合交通法规,是否满足原设计要求作出鉴定。

  6.1.5政府市政环卫部门由当地工务、环卫部门的技监人员参加,主要根据原设计要求,负责对工程的内部道路及雨、污、废水排放系统是否符合验收规范作出鉴定。

  6.1.6政府防疫部门由当地防疫站技监人员参加,主要负责对项目中设置的公共娱乐、餐饮、旅宿、医疗设施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条件,对有可能发生的排污、排气、噪音、烟尘、病菌,辐射等对外污染程度作出鉴定。

  6.1.7政府资源部门包括供电、供水、供煤气、供热力、通讯等部门主要负责对衔接口以内的各专业工种安装施工质量,设备制造质量是否符合接通并网条件作出鉴定。

  6.2验收的组织安排:上述十几个单位,几十个甚至上百个人员集中在一起对工程作出各方面的鉴定,是很难安排组织的,为了验收工作顺利进行,可以根据各工种完工时间的前后,由甲方、监理工程师分期分批地召集有关部门人员到现场进行验收。这样甲方和监理单位可以有比较充裕的时间,整理应整改项目的清单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施工单位也有比较充裕的时间逐个工种、逐个项目地整

改。

  7.竣工验收

  7.1甲方主办岗位:总工程师。协办岗位:项目经理。

  验收组成员除组长换成总工程师外,其余和预验时相同。

  7.2在确定的验收日期7天前,向质监站申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验收报告》。同时将验收日期,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质监站。

  7.3监理单位编制“监理总结报告”。陈述项目监理全过程及对工程质量和进度的评价。

  7.4甲方收到“监理总结报告”后按时召集各验收组成员参加正式竣工验收,总工程师必须到场并主持。

  7.5各成员单位按专业分成土建(包括单体,室外总体),安装(包括室内外设备和管线)和资料(包括A,B,C三册)三组分头验收,可以采用批量项目随机抽查,特殊项目和整改项目指定专查的办法。

  7.6分组验收后应由组长召集验收评议会议,组长汇总各组意见后签署验收结论。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

  认为完全符合竣工标准的,验收组长在竣工验收证明上按当天日期签署“符合各项规范要求,同意验收”的意见。

  认为基本符合竣工标准的,但局部有少量缺陷必须整改,验收组长在竣工验收证明上按当天日期签署“基本符合规范要求,同意验收,局部需要限期整改(下附整改清单),指定某某单位负责整改复查”的意见。

  认为不符合竣工标准的,验收组长在竣工验收证明上按当天日期签署“附列整改清单,另约时间验收。”的意见。

  8.工程资料验收

  工程资料验收是预验和竣工验收的重要环节,也是评定工程质量等级的主要依据。按照规定,工程资料应按A、B、C三册分类装订成册。验收组按照正确、完整、真实原则的要求,审查工程资料。特别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8.1外购材料、设备构件的质量合格证明是否如实反映实际情况,有没有擅自涂改、伪造、事后补作和一证多用的迹象。

  8.2试验、检验资料是否真实反映试验、检验按规范要求取样和制作试件,是否由有相应资质的试验机构作检验和签发结论。

  8.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是否门类、项目齐全,是否均有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提出的整改意见是否都有复查记录。

  8.4审查竣工图是否按建发82施字50号《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要求编制。

  8.5对于散失的工程资料,应责成施工单位追讨补齐,确实无法补全的遗缺资料,由责任方编制说明。不准采用伪造作假,移花接木的办法拼凑搪塞遗缺资料。若此,会给日后的查询带来困难和造成各种危害。

  9.返修整改的责任范围

  9.1在预验或正式验收过程中,总会发现一些质量问题,责成施工单位返修整改,施工单位应在限期内完成,并达到验收要求。其中因施工质量和成品保护失当引起返修项目的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现场损失。现场损失包括对返修项目的拆除修复,设备材料更换,运杂费,连带损坏其他工种的成品修复以及工期损失,甚至由此延期竣工,引起甲方使用效益损失等。

  施工单位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项目经理应以工程联系单形式告知施工单位,甲方对原竣工日期不于承认,重新认定竣工日期以整改完毕并通过复查之日为准。

  9.2但也有一些返修整改责任不属施工单位负责,在施工单位返修的同时,施工单位就会向甲方提出现场损失的索赔要求,如:

  9.2.1由于甲供材料、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在施工使用之前施工单位曾提出过异议,而甲方坚持要使用,由此造成现场损失,应由甲方承担。甲方视情况再向制造厂商提出索赔要求。

  9.2.2由于设备选型不当,或工艺流程设计错误,经调试无法达到设计要求的,亦由甲方承担现场损失。甲方视具体情况再向设计单位提出索赔部分损失的要求。

  9.2.3市政、资源、建筑管理部门在验收时提出的整改意见均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并对其中属于施工质量引起的问题承担现场损失。属于设计布局不符合当时当地法规要求的整改项目,由甲方承担现场损失。对那些返修工作量大、经济损失重、作业时间长的整改项目,应具体分析其中多方面因素,对容易陷入无休止争论的问题,甲方为了尽早竣工交付投入使用,必须顾全大局,实事求是地承担自己应承担的责任。

  10.竣工验收备案

  竣工验收通过后的15天内,到质监站办理备案手续。结清质监费,按建安工作量的0.1%收取。

篇5:淄博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淄建发[20**]87号
生效日期 20**年10月1日
颁布日期 20**年9月19日
淄博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九日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工作,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的通知》(淄政办发[20**]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以下简称“综合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综合验收备案的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由市、区县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 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实行市、区两级管理和项目属地管理。张店区、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临淄区、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规划区内建筑面积总计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市开发管理机构实施具体管理,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来自:www.pmceo.com)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开发管理机构实施具体管理。
县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县开发管理机构实施具体管理。
第五条 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必须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项目综合验收。分期开发的项目可分期进行综合验收。
第六条 综合验收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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