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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违法转包分包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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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违法转包分包处理原则

  建设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的处理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那个,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本条是关于违法转包、分包合同的处理原则的规定,还包括违法转包、分包合同和挂靠三种情况下收缴当事人非法所得的规定。

  一、建筑商非法转包

  所谓非法转包,是指建筑商(总包人或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施工或分包后卫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为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行为。它可以分为两种形式,即:第一,全部工程转给他人施工;第二,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其法律依据如下:《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建筑法》第28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29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二、建筑商违法分包

  所谓违法分包,实际上就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的违法分包行为,几种形式也在上面法条中提到,不再赘述。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三、挂靠

  (一)所谓挂靠行为,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即挂靠企业)或个人以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即被挂靠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的违法行为。此类行为容易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安全有重大隐患,造成严重亏损,如果一旦发生纠纷,被挂靠企业则成为被告,挂靠企业逍遥法外。所以在建筑行业中历来被我国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所禁止。根据《建筑法》的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也就是说,任何非法出借和借用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而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都属于无效合同。根据《建筑法》第26条规定:“凡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任务的,均属挂靠承接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这可以看成是法律以禁止的形式对挂靠企业所做出的定义。

  (二)具体说来,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没有资质的施工企业获资质等级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包括挂靠企业以被挂靠建筑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进行投标,以被挂靠企业第某工程队或第某项目部的名义组织施工;

  3.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已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4.联营。建筑施工企业以联营的名义联合承包建设工程,如低资质或没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予以高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签订联营协议,联合承揽工程。根据《建筑法》第27条的规定,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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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水处理厂项目索赔计算实例

  水处理厂项目索赔计算实例

  一、案例背景

  NKDWS是一个日处理十五万吨水的水处理厂项目,由世界银行贷款。

  合同金额为200万美元,工期为29个月,合同条件以FIDIC第四版为蓝本。

  合同要求在河岸边修建一个泵站,承包商在进行泵站的基础开挖时,遇到了业主的勘测资料并未指明的流沙和风化岩层,为处理这些流沙和风化岩层,相应造成了承包商工程拖期和费用增加。为此,承包商要求索赔:

  (1)工期:17天

  (2)费用:12504美元

  二、索赔论证

  承包商在河岸边进行泵站的基础开挖时遇到了流沙,为处理流沙花了10天的时间,处理完流沙后,又遇到风化岩层,为了爆破石方又花了一周的时间。

  按照业主提供的地质勘探资料,河岸的基土应为淤泥和泥碳土,并未提及有流沙和风化岩层。

  合同条件第12.2款规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如果遇到了现场气候条件以外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如果这些障碍和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见到的,工程师应给予承包商相应的工期和费用补偿。上述流沙和风化岩层,如果业主不在地质勘探资料中予以标明,在短短的投标期间,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是无法预见到的。

  故承包商要求索赔相应的工期,多支出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及利润。

  三、索赔计算

  1. 工期索赔计算;

  处理流沙 10天;

  处理风化岩层: 7天;

  小计: 17天

  由于上述事件,承包商在这17天

  除了处理流沙和风化岩层处,无法进行其正常工程施工,故承包商要求补偿工期:17天;

  2、费用索赔计算

  (1)处理流沙的费用;

  人工费:1240美元

  施工机械费: 1123美元;

  小计:2363美元;

  加15%的现场管理费354美元 2717 美元;

  加5%的总部管理费136美元 2853 美元;

  加3%的利润美元 2939 美元

  (2)处理风化岩层的费用;

  人工费:885美元;

  材料费:2389美元;

  施工机械费:1487美元

  小计:3661美元;

  加15%的现场管理费:549美元 4210 美元

  加5%的总部管理费:211美元 4421美元;

  加3%的利润133美元 4554 美元;

  ( 3)延期的现场管理费管理费的提取采取按月平均分摊的方法。

  合同总价中的利润:2000000×3÷103=58252美元;

  合同总价中的总部管理费 (2000000一58252) ×5÷105=92464美元

  每月的现场管理费:(2000000一58252一92464) ×15÷115÷29=8318美元

  延期17天的现场管理费:8318÷30*17二4714美元;

  减去 (1)、(2)项中包含的现场管理费: 4714-354-549=3811美元

  (4)延期的总部管理费;延期的总部管理费的计算采用Eichealy公式

  分摊到被延误合同中的总部管理费A=被延误合同金额/合同期内所有合同总金额*合同期内总部管理费总额;

  被延误合同每天的总部管理费B=A/合同期

  索赔的延期总部管理费C=B×延期天数

  在本合同期的29个月内,承包商共承包了3个合同,3个合同的总金额为425万美元,3个合同的总部管理费总额为17万美元。

  A=2000000/4250000×170000=80000美元

  B=80000/881=91美元

  C=91×17=1547美元

  减去 (1)、(2)项中包含的总部管理费1547-136-211=1200美元

  合计索赔费用:12504美元

篇3:桩机工程事故质量问题处理办法

  桩机工程事故、质量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界定已施工工程桩性质

  已完成工程桩的属性,经过静压和反射波检测判断。工程桩属性定为合格和不合格。

  二、针对各种属性采取的措施

  1、合格

  假定工程桩定为合格,则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对桩体进行保护,合格桩体5米范围内不能堆土、严禁任何车辆或施工机械触碰,一旦触碰后,重新进行检测。

  2、不合格

  经过静压测试,判定桩体不合格时,承载力不足或抗拔力度不足时,将对桩体进行复打,复打后重新进行检测,直到承载力达到设计要求为止。

  经反射波法测试桩体不合格时,联系设计院、监理和业主,商讨处理办法。

  三、复打措施

  当在后续施工过程中,发现管桩有上浮现象或承载力不足或抗拔力度不足时,将对桩体进行复打,直到达到设计要求为止。

篇4:工程质量问题(事故)处理规定

  工程质量问题(事故)处理规定

  一.为了规范工程管理,对质量问题(事故)的调查处理,根据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程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事故)的分类:

  1.质量问题的分类

  1)一般质量问题:

  不影响建筑物的近期使用,也不影响建筑物结构的承载力、刚度及完整性,但却影响美观或耐久性。

  2)较严重质量问题:

  不影响建筑物结构的承载力,却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或使结构的使用功能下降,有时还会使人有不舒适和不安全感。

  3)严重质量问题:

  影响建筑物结构的承载力或使用安全。

  2.质量事故分类:

  1)一般质量事故:

  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过失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伍仟元以上(含伍仟元)、十万元以下的。严重质量问题大面积出现或建筑物倾斜超过设计和规范允许值造成建筑结构临近破坏或局部破坏,损失在十万元以下的,也可当作一般质量事故来处理。

  2)重大质量事故:

  其分类按建设部3号部长令的规定分类。

  三.质量问题(事故)上报处理程序:

  1.一般质量问题:

  由责任监理工程师填发监理记录,监督责任方处理并检查验收。

  2.较严重质量问题:

  1)责任监理工程师签发整改通知书,并报总监工程师。若需审查整改方案,应在整改通知中注明。

  2)责任监理工程师收到责任方报来的整改完成报告书后,应及时检查验收。

  3.严重质量问题:

  1)责任监理工程师签发整改通知书,并及时报总监工程师,经总监工程师同意发局部暂停施工通知。

  2)责任监理工程师收到有关方的调查处理方案后,立即初审上报工程部。调查处理方案必须经监理方总监代表及设计部门审核认可。

  3)调查处理方案经设计部门审核签字后报告工程部及监理单位总监代表。

  4)工程部和总监代表分别签署责任追究意见后,由总监代表签发复工通知书。

  4.质量事故:

  1)责任监理工程师责成参建有关方填写并上报工程质量事故报表。

  2)责任监理工程师立即报工程部,工程部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范围大小等因素决定调查处理程序。一般情况下组织本公司技术部及设计单位现场分析事故情况,提出处理方案,经设计部门签字认可后,责任方无偿组织施工。

  3)经调查若属于重大质量事故的,必须立即报告行政主管部门(当地工程质量监督站),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论证,提出处理意见,报请设计部门修改设计。

  4)专家论证意见和修改设计完成后,由总监代表签发复工通知书。

篇5:工程项目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工程项目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1、质量事故的定义

  1.1一般质量事故

  指质量事故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事故。

  1.2重大质量事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质量事故为重大质量事故。

  1)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主要结构倒塌。

  2)超过规范规定的基础下沉:a、建筑物倾斜,结构开裂;b、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c、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寿命;d、造成不可补救的永久性缺陷。

  3)影响设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造成永久性缺陷。

  4)产品返工损失或报废损失在10000元及其以上的质量事故(包括返工损失的全部价款)。

  2、质量事故报告

  1)施工班组发现质量事故,以书面形式报告项目经理、工程部,并在三天内以书面或口头(电话)报武汉项目工程部。

  2)一般质量事故报表,由项目工程部随质量月报一起报武汉项目工程部。

  3)在重大事故发生后,项目工程部应在当日内报武汉项目工程部,武汉项目部应在二日内报公司科技质保部,事故原因经济损失情况可待查清后补报。

  4)结构倒塌事故应在十二小时内电告上级主管部门,凡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要定出详细的事故专题报告报告上级。

  5)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应对主要责任者加重处罚。

  3、对质量事故的责任处理

  1)对质量事故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有关人员没有受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领导和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2)一般事故由项目工程部处理;重大事故应上报武汉项目工程部,由武汉项目工程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公司处理。

  3)发生质量事故除按项目质量奖罚制度给予有关责任者罚款外,还应视其情节给予责任者以警告、记过、降职、降薪、开除厂籍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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