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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医院医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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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医院医嘱制度

  附属医院医嘱制度

  (1)下达与执行医嘱的人员,必须是本院具备注册执业医师与注册护士资格的人员,其它人员不得下达与执行医嘱。

  (2)医嘱一般在上班后二小时内开出,要求层次分明,内容清楚。转抄和整理必须准确,不得涂改。如须更改或撤销时,应用红笔填“取消”字样并签名。临时医嘱应向护士交代清楚。医嘱要按时执行。开写、执行和取消医嘱必须签名并注明时间。

  (3)医师写出医嘱后,要复查一遍。护士对可疑医嘱,必须查清后方可执行,必要时护士有权向上级医师及护士长报告。除抢救或手术中不得下达口头医嘱,下达口头医嘱,护士需复诵一遍,经医师查对药物后执行,医师要及时补记医嘱。每项医嘱一般只能包含一个内容。严禁不看病人就开医嘱的草率作风。

  (4)护士每班要查对医嘱,夜班查对当日医嘱,每周由护士长组织总查对一次。转抄、整理医嘱后,需经另一人认真查对后,方可执行。

  (5)手术后和分娩后要停止术前和产前医嘱,重开医嘱,并分别转抄于医嘱记录单和各项执行单上。

  (6)凡需下一班执行的临时医嘱,要交代清楚,并在护士值班记录上注明。

  (7)无医师医嘱时,护士一般不得给病员进行对症处理。但遇抢救危重病人的紧急情况下,医师不在现场,护士可以针对病情临时给予必要处理,但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向经治医师报告。

  (8)通过医院HIS 系统下达医嘱的医院,要有严格授权体制与具体执行时间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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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医疗相关制度:医嘱制度

  医疗相关制度:医嘱制度

  严格按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广东省病历书写规范》医嘱书写及管理的有关规定:

  1、下达与执行医嘱的人员,必须是本院具备注册执业医师与注册护士资格的人员,其它人员不得下达与执行医嘱。凡用于病员的各类药品和各项检查、操作项目均应下达医嘱,并记入“医嘱记录单”。

  2、医嘱一般应在上班后二小时内开出,要求层次分明,内容清楚,每项医嘱应当只包含一个内容,并注明下达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转抄和整理医嘱必须准确,不得涂改。如须更改或撤销时,应用红笔写“取消”字样并签名。临时医嘱应向护士交代清楚。医嘱要按时执行。开写、执行和取消医嘱必须签名并注明时间。

  3、医师写出医嘱后,要复查一遍。护士分别转抄于“医嘱记录单”和各项执行单(卡)上。对可疑医嘱,应查清后再执行,必要时护士有权向上级医师及护士长报告。除急救或手术中不得下达口头医嘱。下达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复诵一遍,请医师查对药物后方可执行,抢救结束或手术后医师要即刻据实补记医嘱。严禁不看病人就开医嘱的草率作风。

  4、护士每班要查对医嘱,夜班查对当日医嘱,每周由护士长组织总查对2次。医嘱经转抄、整理后须经另一人查对,如发现有错误,应立即报告医师更正。

  5、医嘱要按时执行,内服药按时按次派送,视病员服下后再离去。

  6、手术病员或产妇分娩后要停止术前或产前医嘱,重新下达术后或产后医嘱。

  7、凡需下一班护士执行的临时医嘱,要交接清楚,并在护士值班记录上注明。

  8、无医师医嘱时,护士一般不得给病员进行对症处理。如遇紧急或特殊情况,医师不在现场,护士可临时对症处理,但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向经医师报告,补记医嘱。

  9、对长期住院的病员,每月应整理医嘱至少一次。

  10、医嘱单书写以《规范》中对医嘱书写的要求执行,不另行规定。

篇3:浙大医学院附属医院医嘱制度

  浙大医学院附属医院医嘱制度

  严格按《浙江省病历书写规范》医嘱书写及管理的有关规定:

  1、凡用于病员的各类药品和各项检查、操作项目均应下达医嘱,并记入“医嘱记录单”。

  2、医嘱要按时下达,层次分明,内容清楚,一般应在上午10点前下达完毕。转抄和整理医嘱必须准确,不得涂改,如须更改或撤销时,应用红墨水写“作废”字样。临时医嘱应向护士交代清楚。下达、执行和取消医嘱必须签名,并注明时间。

  3、医师下达医嘱后,要复查一遍。护士分别转抄于“医嘱记录单”和各项执行单(卡)上。对可疑医嘱,应查清后再执行。除急救外不得下达口头医嘱。下达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复诵一遍,请医师查对后方可执行,事后医师要及时准确地补记医嘱。

  4、护士每班要查对医嘱,夜班查对当日医嘱,每周由护士长组织总查对2次。医嘱经转抄、整理后须经另一人查对,如发现有错误,应立即报告医师更正。

  5、医嘱要按时执行,内服药按时按次送给,视病员服下后再离去。

  6、手术病员或产妇分娩后要停止术前或产前医嘱,重新下达术后或产后医嘱。

  7、凡需下一班护士执行的临时医嘱,要交接清楚。

  8、医师因故暂时不在时,如遇紧急或特殊情况,护士可临时对症处理,做好记录,并及时向医师报告,补记医嘱。

  9、对长期住院的病员,每月应整理医嘱至少一次。

  10、医嘱单书写以《规范》中对医嘱书写的要求执行,不另行规定。

篇4:社区卫生服务执行医嘱及医嘱查对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执行医嘱及医嘱查对制度

  1. 医嘱分长期医嘱、临时医嘱,护士执行医嘱必须注明执行时间并签全名。

  2. 医嘱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楚,每项医嘱应当只包含一个内容,并注明下达时间,具体到分钟。

  3. 医嘱不得涂改。如需更改或撤消时,应用红笔填“取消”字样并签全名。不执行被涂改的医嘱。

  4. 一般情况下,护士不执行口头医嘱。抢救危重病人执行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复诵一遍。抢救结束后,医生应及时补记医嘱。

  5. 护士每班要查对医嘱,以保证执行医嘱的准确性。凡需下一班执行的临时医嘱,交待清楚,并在护士交班记录上注明。

  6. 处理医嘱时必须经过查对后方可执行,及时查对转抄医嘱,对有疑问的医嘱须问清后方可执行。

  7. 当日医嘱处理完毕后,要两人以上进行查对,并将所有医嘱核对一次。每周大查对一次。重整医嘱后必须两人查对签字。

篇5:医院ICU医嘱制度范文

  医院ICU 医嘱制度范文

  1. 具有执业资格的ICU 医师具有下达医嘱的权限。

  2. 准确录入或书写下达医嘱时间、病人姓名和床号。书写医嘱时字迹要清晰,签全名。意义要明确,不得随意涂改,修改医嘱要签名。

  3. 医嘱内容要求使用中文通用名,无准确中文译名的药品,用公认英文代号。

  4. 如开错或取消未执行的医嘱用红笔在此条医嘱中注明“DC”字样及本人签字。对护士已执行的医嘱,禁止使用“DC”,只能下达停止医嘱。

  5. 医生在开完医嘱后需及时通知该病人的主管护士,以免遗漏、延误执行。

  6. 医生不得下达口头医嘱(抢救时除外)。抢救时医生下达的口头医嘱护士必须复述确认无误后方可执行,抢救结束后半小时内完成口头医嘱的补记。

  7. 电子录入医嘱系统应能有效识别录入者的身份和权限。

  8. 必要时设置不同级别医师的医嘱权限;对明显错误或超出正常使用范围的医嘱,应有提示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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