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建设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4558

建设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条 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或者最早发现者,应立即向直接领导报告,直接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将事故简况报告公司安全部、主管安全生产经理;重伤、死亡事故公司应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四级事故应当在12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到上级建设主管部门;三级事故应当在6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到上级建设主管部门;二级事故应当在2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到上级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及人员情况,简要经过,初步原因及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第三条 项目部、分公司、总公司对已经发生的事故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严肃认真及时、准确地调查报告,并对事故调查的全过程负责。

  第四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和现场人员必须严格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负伤人员或为防止事故扩大而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现场领导或现场人员要共同负责弄清现场情况,做出标记,记明数据,并画出事故的详图。对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者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 对事故的处理, 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对事故的有关领导和责任者不查处不放过“四不放过”原则进行。

  1、真实、客观地查清事故原因。

  2、公正、实事求是的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严肃认真地制定并落实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

www.pmceO.com 物业经理人网

篇2:长沙市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及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工作制度

  长沙市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及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工作制度

  一、责任单位

  长沙市总工会经济技术部

  二、责任人

  经济技术部实行部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部长主持全面工作,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三、权力行使依据

  《工会法》第二十六条职工因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务院493号令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四、工会开展劳动保护工作的主要内容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参加由市政府事故调查处理组安全生产事故处理。

  五、工会开展劳动保护工作的具体步骤:

  在接到企业工会或职工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职工健康卫生条件的投诉,市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信息反馈中有严重危害职工生命健康合法权益的。市总工会应及时组织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确有问题存在的,应与企业行政协调解决好相关问题,改善职工作业环境,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行政拒不进行整改的,市总工会应及时向政府安全生产职能反映,以保证及时整改。

  六、工会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步骤:

  一般事故、较大事故等级安全事故处理由县、市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组成县、市政府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县、市总工会根据政府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的通知要求派专人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县、市总工会事故处理人员要服从领导小组领导的工作安排,积极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清事故原因,追究事故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整改措施。

篇3:客运公司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客运公司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国务院、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统计、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和对事故调查处理原则,结合本公司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经理领导,安全科负责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三条 公司驾驶员的行车安全生产事故,以及消防事故的调查和处理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安全生产事故、驾驶员伤亡事故是指驾驶员在出租汽车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人身伤害、火灾等事故。

  第五条 出租汽车发生一般擦挂小事故,按照**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规定,由事故双方自行协商,交管部门出具快速处理通知书,通知保险公司,责任驾驶员自行处理,事后应报告公司安全生产值班人员。

  第六条 出租汽车发生较为严重的碰撞事故,责任驾驶员应立即报告交警和保险公司,由交警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对事故处理有困难时,驾驶员应报告公司安全生产值班人员,由公司派安全员到现场协助处理。

  第七条 出租汽车发生轻微伤人事故,责任驾驶员应立即报告交警、保险公司和本公司安全生产值班人员。伤者需到医院进行检查时,责任驾驶员应陪同前往,或提供帮助。根据交警的责任认定结果,驾驶员应对伤者进行赔付或垫付。驾驶员有困难时,公司应先期垫付。

  第八条 出租汽车发生一般交通事故,责任驾驶员应保护现场,首先通知120急救中心抢救伤员并报告交警、保险公司和本公司安全生产值班人员。公司经理应按《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响应。

  第九条 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和一般及以上伤亡、火灾事故时,责任驾驶员应立即报告公司和交通警察。公司经理应按《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响应,2小时内电话报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上级主管部门,12小时内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址、类别、伤亡情况,简要经过等)填写“出租汽车行业交通事故报表”书面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在“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台帐”上做好登记。

  第十条 发生火灾时,责任驾驶员还应立即拨打119报警。

  第十一条 对一般及以下交通事故,公司经理应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找出原因,排除事故隐患,在月度驾驶员安全教育学习时对事故进行通报。安全科应在“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台帐”上做好登记。

  第十二条 对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和一般及以上伤亡、火灾事故,公司经理应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协助有关单位和部门,查清事故原因,落实整改措施,吸取教训,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按照《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后,公司经理应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按照《安全检查制度》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度》对全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整治,并要求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材料,吸取教训。

  第十四条 事故处理结束后,公司经理应组织对事故进行总结,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公司采取的措施及效果书面报上级主管部门。安全科应收集事故处理形成的各种记录,包括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的证据、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文件和公司给上级主管部门的书面报告复印件。

  第十五条 本制度**市*L客运有限公司制定和解释,从二0**年一月二十日起正式实施。

篇4:客运公司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客运公司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为及时报告和统计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驾驶员的行车安全生产事故,以及消防事故的报告和统计适用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安全生产事故、驾驶员伤亡事故是指出租汽车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火灾事故等。

  三、公司按其职能对事故进行分类管理,按规定建立档案,对事故进行统计、上报。

  四、事故分类:

  (一)交通事故

  轻微事故:一次造成轻伤一至二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一千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二百元。

  一般事故:一次造成重伤一至二人,或者轻伤三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八千元。

  重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一至二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十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八千元以上不足五万元。

  特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一人以上,或者死亡一人,同时重伤八以上,或者死亡二人,同时重伤五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五万元以上。

  (二)伤亡事故

  一般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2人以下或一次重伤9人以下的事故,或轻伤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至9人或一次重伤10人以上的事故。

  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

  (三)火灾事故

  按一次火灾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数和财物直接损失金额,火灾划分为:

  一般火灾:死亡2人及以下;或重伤19人及以下;或死亡、重伤9人及以下;或受灾29户及以下;或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

  重大火灾: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10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10人及以上;或受灾30户及以上;或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及以上。

  特大火灾:死亡10人及以上,或重伤20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20人及以上;或受灾50户及以上;或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及以上。

  五、事故报告

  凡发生一般交通事故、伤亡事故、火灾事故,驾驶员(事故当事人)应立即报告公司或交通管理部门,公司有关人员应立即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一小时内报告公司相关领导和职能部门,并于12小时内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址、类别、伤亡情况,简要经过、事故原因等)书面上报相关职能部门。火灾发生时应立即拨打119报警。

  六、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伤亡事故、火灾事故时,事故单位及有关领导、主管部门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救援和处置。

  七、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报告的有关人员,按相关规定处理。

  八、调查处理

  1、对一般交通事故,公司将按制度进行备案统计,并做出书面处理意见,在公司安全工作会议上进行通报。

  2、对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公司必须按制度上报,并成立公司事故调查组,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3、对发生责任事故的人员,公司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5:医疗器械质量投诉、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管理制度

  医疗器械质量投诉、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管理制度

  为建立符合医疗器械质量投诉、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的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发现销售假劣医疗器械产品及过期失效等不合格商品,应及时填报”质量事故报告表”上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不报告为重大质量问题。

  二、因质量管理不善,被医疗 器械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通报批评为重大质量问题。

  三、销售假劣器械及不合格器械,造成医疗事故为重大质量事故。

  四、由于保管不善造成变质、虫蛀、霉烂、污染、破损单项各种报废1000元以上(含1000元)为重大质量事故。

  五、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经营者必须先口头报告质 量管理部负责人,待查清

  原因后,再以书面报告质量管理部及上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

  六、发生质量事故,企 业领导应及时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应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七、企业领导每月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商品质量自查工作,查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八、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应根据事故情节轻重、损失大小,及其本人态度,研究处理,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扣发奖金或纪律处分。

  九、企业在销售器械或新产 品时,应注意产品质量跟踪,及时搜集顾客对该产品的质量意见,如有客户的质量投诉,应及时形成并做好登记“质量投诉记录表”,综合业务部应及时将信息上报给质量管理部,质量管理部应衣时予以处理。

  十、企业定期(每季一次)到客户单位,或请客户单位到企业来咨询产品质量和使用情况,同时填表登记于“质量信息反馈处理表”。

  十一、纯属产品质量问题较小的情况,应及时反馈给企业质量管理部及时处理。

  十二、质量问题较大或发现有不良事件的信息应及时填报”质量事故报告表”,报告相关部门(即上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对该产品现场封存于不合格区,待处理。必要时抽样送法定部门检验。

  十三、对发现有不良事件的产品,企业除尽速上报外,不得私自处理,更不得退回生产厂家,只能就地封存,但应把此信息告知生产企业以便妥善处理。

  十四、发生不良事件的产品不得再流入流通渠道或销售给顾客,否则经营者必须负全部责任。

  十五、发生不良事件的产品,信息上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后,应积极协助善后处理,妥善解决。待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决定下来后才能协助处理。并填写“质量事故调查及报告处理”。

  十六、对确定为不合格的产品,应按相应的不合格处理要求进行处理,并填写“不合格商品登记表”,“不合格商品报损审批表”。

  附:1、质量信息反馈处理表

  2、质量事故报告表(不良事件报告表)

  3、质量事故调查及报告处理

  4、不合格商品登记表

  5、不合格商品报损审批表

  6、质量问题处理记录表表

  7、质量投诉记录表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