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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工厂反三违、除隐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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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工厂反三违、除隐患管理办法

  化工工厂“反三违、除隐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化工厂员工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杜绝 “三违”现象,降低事故隐患,保障化工厂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根据中油集团、管理局和**有关规定,结合化工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化工厂所属各单位(部门)。

  第二章 对“三违”现象的管理

  第三条 “三违”现象是指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及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

  第四条 “三违”现象的主要行为有:

  (一)违章指挥的主要行为:

  1、工艺条件不满足情况下指挥开停工、检维修等作业;

  2、作业所需设备存在缺陷不备用情况下指挥作业;

  3、作业所需仪表电气公用工程不完好备用情况下指挥作业;

  4、作业要求的安全措施不到位情况下指挥作业;

  5、动火作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情况下指挥作业;

  6、有限空间安全作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情况下指挥作业;

  7、盲板抽堵安全作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情况下指挥作业;

  8、高处安全作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情况下指挥作业;

  9、吊装安全作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情况下指挥作业;

  10、动土安全作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情况下指挥作业;

  11、断路安全作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情况下指挥作业;

  12、设备检维修安全作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情况下指挥作业;

  13、锅炉点炉作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情况下指挥作业;

  14、未取得安全作业证和特殊工种作业证的职工安排上岗操作;

  15、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职工直接安排上岗操作;

  16、与上级部门和相关单位未协调沟通好情况下指挥作业;

  17、作业方案未得到签字批准或无作业方案情况下指挥作业;

  18、安全检测结果不合格指挥作业;

  19、其它导致违章操作和事故隐患的作业指挥。

  (二)违章操作的主要行为:

  1、违反国家、地方和行业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操作行为。法律法规如:《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消防法》等;

  2、违反**和化工厂健康安全环境有关制度规定操作行为;

  3、违反岗位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操作行为;

  4、不按检查表要求检查;

  5、不按作业指导卡、工艺卡片操作;

  6、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设施及其附件超期使用;

  7、从事职业禁忌工作;(如:恐高症的人员,不能登高作业等);

  8、挪用损坏消防设施、堵塞消防通道、损坏防爆设施行为;

  9、脱水操作产生油品泄漏;

  10、不正确使用防爆工具、穿带铁掌鞋、不进行静电消除;

  11、不按要求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12、不按规定巡检;

  13、未办理特殊作业审批手续进行作业;

  14、安全措施不到位进行作业;

  15、安全检测不合格进行作业;

  16、作业所需消防器材和安全措施不到位进行作业;

  17、司机酒后驾车、不系安全带、私自借车换车;

  18、不按规定执行“三交一封”;

  19、操作时或废液处理时油气非正常泄漏;

  20、不按规定定期维护保养设备、仪器和消防设施器材;

  21、不按要求填写各项安全生产操作记录;

  22、不按规定启停设备;

  23、不按仪器操作规程使用仪器;

  24、生产区内用油品清洗物件;

  25、影响生产环境行为;

  26、影响职业健康行为;

  27、其它违章行为。

  (三)违反劳动纪律的主要行为:

  1、脱岗、串岗、睡岗、酒后上岗;

  2、迟到、早退、无故缺勤;

  3、在岗位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4、在生产区吸烟、带烟火;

  5、在易燃易爆生产区打手机或手机开机;

  6、工作期间参与赌博;

  7、工作期间打架、骂人;

  8、故意损坏公物;

  9、在岗位上无理取闹;

  10、不配合各级人员进行检查;

  11、其它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第五条 各单位组织岗位人员结合岗位自身存在的风险,查找习惯性“三违”行为,并将所有总结收集到的“三违”行为进行归类汇总分析,建立“三违”现象档案。各基层单位每季度组织安全人员向员工至少进行一次“三违”现象的宣传讲解和培训教育活动,做到人人知道“三违”行为的危害,人人都能够自觉纠正“三违”行为,并保留相关的培训记录。

  第六条 化工厂范围内建立实施“三违”记分卡,每人一卡,记录违章行为次数。每人都建立“三违”记录台帐进行汇总分析,台帐跟踪记录到本人退休或调离化工厂。

  第七条 “三违”记分卡实施办法

  (一)化工厂员工上岗期间必须随身携带“三违”记分卡,如不携带,按违规行为处理,并记录在“三违”记分卡和“三违”记录台帐中;

  (二)“三违”记分卡采用现场记录的方式,化工厂各级人员发现“三违”行为均有权现场记录,并要及时上报至“三违”人员所在单位;

  (三)化工厂各单位必须每周对“三违”记分卡进行审查,将“三违”情况及时填写到“三违”记录台帐中。

  第八条 “三违”记录台帐填写办法:

  (一)各基层单位“三违”记录台帐由本单位安全员填写;

  (二)机关各办“三违”记录台帐由本办主任或指定人员填写;

  (三)化工厂领导“三违”记录台帐由综合办公室指定人员填写。

  第九条 对“三违”现象的考核:

  (一)各单位每月25日前根据“三违”记分卡和“三违”记录台帐,汇总本单位员工的“三违”情况,将汇总结果报至生产办存档;

  (二)每次违章行为,按照化工厂《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处罚制度》有关条款或上级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违章行为造成事故者,按照有关事故管理处罚制度执行;

  (四)“三违”记分卡累计违章次数的处罚规定:

  1、一年内累计违章次数达3次的人员,扣末次违章月份奖金的50%,由本单位内部进行考核;

  2、一年内累计违章次数达6次的人员,扣末次违章月份奖金,由本单位内部进行考核,并对违章人员进行内部离岗培训;

  3、一年内累计违章次数达9次的人员,待岗两个月,交由化工厂人事管理部门管理;

  4、职工的违章次数累计情况与评选先、优、模结合。

  (五)每张“三违”记分卡的适用周期是一年,到期后由生产办组织进行更换;

  (六)生产办不定期检查各单位对“三违”现象的考核情况,并把检查结果上报化工厂安委会,安委会研究后,对认真进行考核,取得成效的单位,进行奖励。对不认真考核,隐瞒、推诿的单位,进行处罚。

  第三章 对事故隐患的管理

  第十条 化工厂建立“事故隐患发现卡”,由生产办发放到全化工厂每名员工手中。

  第十一条 员工随身携带此卡,记载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合理化建议,并及时上报到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安全管理人员按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及实际情况立即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化工厂每名员工都要建立“事故隐患发现台帐”,台帐跟踪记录到本人退休或调离我化工厂。

  第十四条 各单位每月对隐患情况进行汇总统计,记录在“事故隐患发现台帐”,并将结果上报至生产办。

  第十五条 生产办根据上报的情况进行汇总,上报化工厂安委会,安委会研究后,进行奖励。奖励情况如下:

  (一)对提出好的建议的员工根据建议的适用程度及采纳后产生的效果奖励100-200元;

  (二)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防止发生重大安全、健康和环境事故的员工奖励200-500元;

  (三)每月对提出好的建议和发现安全隐患的较多的员工根据实际情况奖励100-200元;

  (四)每季度对各单位上报的情况进行评比,对提出好的建议和发现安全隐患的较多的单位奖励500-1000元。

  (五)每年根据“事故隐患发现台帐”的统计情况进行汇总、评比,对前5名同志进行奖励,累计发现事故隐患达到100个的整数倍的职工特别奖励;

  (六)当职工退休或调动工作时,化工厂将根据“事故隐患发现台帐”的统计情况对职工进行奖励,累计发现事故隐患达500个以上的职工将给予重奖。

  第四章 不定期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消除“三违”重点行为

  第十六条 开展专项整治检查活动的内容

  (一)对项目施工现场进行专项整治;

  (二)对在易燃易爆生产区使用手机现象进行专项整治;

  (三)对岗位人员在易燃易爆生产区不正确使用防爆工具现象进行专项整治;

  (四)对在作业时不按要求穿戴劳动保护用品现象进行专项整治;

  (五)对不执行特殊作业审批手续现象进行专项整治;

  (六)对不按规定巡检现象进行专项整治;

  (七)对岗位人员吸烟、带烟带火现象进行专项整治;

  (八)对脱岗、串岗、睡岗、酒后上岗等违反劳动纪律现象进行专项整治;

  (九)对司机酒后驾车、不系安全带、私自借车、换车等现象进行专项整治。

  第十七条 化工厂安全生产联合大检查领导小组每月不定期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对活动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按化工厂有关文件严格处罚。对在活动中表现好的单位,予以适当的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油集团、管理局、**、**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化工厂生产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采编:www.pmceo.cOm

篇2:jk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处主任岗位职责

  jk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岗位职责

  1 管理处主任岗位职责

  1.1 负责制定管理处年度物业管理方案。

  1.2 负责对所管辖区域内的治安、保卫、防盗监控、消防监控的正常运行和管理工作。

  1.3 负责所管辖区内的绿化的进一步规划完善、养护和管理工作。

  1.3.1 负责所管辖区内清洁卫生的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和管理工作,以及制定年度、月度工作计划。

  1.3.2 保洁工作计划和费用预算报告。

  1.4 负责所管辖区内供水、供电、供气、闭路电视、局域网等公用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日常保养、维修和管理,以能科学合理地制定小区年度、月度公共设备设施的日常维修计划、大中修和更新计划。

  1.5 协助工程助理、护卫队和其他有关部门解决遗留工程、违章装修、业主投诉,以及业主提出的其他合理的问题。

  1.6 强化停车库的管理使之安全、完好地停放车辆,并严格执行停车库收费制度和停车库管理制度。

  1.7 按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和物业公司收费标准,按时收取管理费、代收代缴水电费和其他代收费用。

  1.8 负责定制月度、年度、物业管理费等多种经营计划。

  1.9 根据物业管理办法,定期公布小区物业管理费收支平衡表。

  1.10 负责组织开展有利于推广小区形象的、业主乐意参与的社区文化活动和便民服务活动。

  1.11 负责管理处各岗位员工的招聘、培训和管理工作。

  1.12 负责管理处日常工作的管理和办公场地、办公设备、用品的使用、维修和管理。

  1.13 负责编制管理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控制成本,提高收益。

  1.14 贯彻公司开源节流的精神,堵塞各项漏洞,降低管理成本。

篇3:化工工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化工工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的范围: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第三条 从事生产、储存、保管、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章 生产与使用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危险化学品项目时须报请省、市安全管理部门审查和批准。项目建成后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产。

  第五条 凡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编制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凡从事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熟知物品的危险性质、预防措施、物品保管、使用、安全防护及火灾扑救方法等。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和防护器材、会处理事故。

  第七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受压设备(贮罐、塔、各类容器等)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的电气、仪表、报警、联锁等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并要经常对其进行维护检测。

  第八条 凡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必须根据物品种类和性质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毒、通风降温、防腐、防潮、泄压、监测、报警、避雷及接地等安全设施。

  第九条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消防设施和防护器材。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应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如发现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十一条 生产危险化学品能产生静电的场所,均须有导除静电的设施。

  第三章 储存与保管

  第十二条 储存和保管危险化学品,必须进行验收登记,并定期检查。临时存放废旧危险化学品,及时上报上级安全环保部.进行处理。保管人员要选派责任心强、熟知危险化学品性质和安全管理知识的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要按其化学性质分类、分区,储存不准超量。到达储存限量时,储存时间不得超过3天。并留有相应的防火间距(通道)和通风口,储存地点距生产装置、罐区、管廊、电缆桥架、下水井等设施的安全防火距离不得小于30米。

  第十四条 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或灭火方法等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同库储存,应设专用仓库、场地或专用储存室。

  第十五条 遇火、遇潮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准在露天、潮湿处存放,要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存放。对于怕冻、晒的危险化学品,应有防冻、防晒设施。

  第十六条 储存和保管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采用先进的消防、通讯、报警、灭火装置,有毒物品应配备防护面具及隔离、消除、吸收毒物的设施,并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十七条 储存和保管危险化学品的仓库,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并纳入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

  第四章 装卸与运输

  第十八条 液化气充装站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通过交通部门资质认定。未经资质认定的车辆,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押运人员等,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市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押运人员等,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要牢固、密封,包装材料要适应物品的性能,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分解等情况,应立即妥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回收的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不准改做他用。

  第二十二条 包装和运输危险化学品要贴印警示标志,标志应符合《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1990)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不准超量充装,充装速度不得大于规定值。

  第二十四条 装卸和运输危险化学品要轻拿轻放,防止撞击、磨擦、拖拉、重压和倾倒。

  第二十五条 化学性质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准混合装运。

  第二十六条 装运危险化学品车辆通过市区时,应遵守地方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路线和时间,中途不准随意停车。

  第二十七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配备押运人员或保安人员。

  第五章 报废与销毁

  第二十八条 报废和销毁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征得化工厂主管安全的部门和化工厂主管领导的同意。

  第二十九条 批量报废、销毁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制定安全处理方案。

  第三十条 负责报废、销毁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包括监护人员),必须熟知物品的化学、物理特性及其安全注意事项。

  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在报废、销毁处理前,应进行分析、检验,根据物品的性质,分别采取分解、中和、深埋、燃烧等相应处理方法。

  第三十二条 剧毒或对环境有污染的危险化学品,不准直接排入下水,不准倾倒在地面上。

  第三十三条 化学性质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准混合销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油集团、管理局、**、**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化工厂生产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4:化工工厂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化工工厂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减少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及相关方的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第二章 高处作业的定义与分类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处作业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 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坠落的作业。高处作业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类。

  (一)在作业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称为一般高处作业;

  (二)符合以下情况的高处作业为特殊高处作业;

  在作业基准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处作业、高温或低温、雨雪天气、夜间、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突发灾害抢救、有限空间内等环境进行的高空作业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场所进行的高处作业。

  第三章 高处作业审批

  第四条 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标准》。进行高处作业需向生产办提出申请,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登高作业许可证》,一般高处作业由生产办审批,特殊高处作业由实业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检查确认后,公司主管安全领导负责审批。未办理作业票,严禁作业。

  第四章 高处作业的安全措施

  第五条 凡是坠落高度在2米以上(含2米)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高度虽不足2米,但作业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于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转动设备或堆放容易伤人的物品,工作条件特殊(风雪天气),有机械震动的地方,在有毒气体存在的房内工作时,均应按高处作业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在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梯或安全网(强度合格)等防护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暴雨或雷电天气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第七条 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合格,并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准及酒后等人员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第八条 进行高处作业的人员一般不应交叉作业,凡因工作需要,必须交叉作业时,要设安全网、防护碰等安全设施,否则不准作业。

  第九条 高处拆除工作,必须提前作好方案,并落实到人。

  第十条 铺设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筑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时,必须有保证施工安全的措施。

  第十一条 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从上往下或从下往上抛扔工具、物体或杂物等,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时应及时将各种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干净,防止坠落伤人,上下输送大型物件时,必须使用可靠的起吊设备。

  第十二条 进行高处作业前,应检查脚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当结冰、积雪严重而无法清除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第十三条 在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房上部及塔顶上作业时,要设专人监护,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时,应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员马上撤离现场。

  第十四条 高处作业地点应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距普通电线1米以上,距普通高压线2.5米以上,并要防止运输的导体材料触碰电线。

  第十五条 高处作业所用的脚手架,必须符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第十六条 高处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

  第十七条 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第十八条 进入有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在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票》后,办理特殊高处作业票。

  第五章 高处作业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十九条 高处作业相关人员的职责

  (一)作业负责人职责:负责按规定办理高处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

  (二)作业人员职责:应遵守高处作业安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有效作业票时应拒绝高处业;

  (三)监护人职责: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高处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四)作业所在生产车间负责职责:会同作业负责人检查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五)生产办职责:负责监督检查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签发高处作业票。

  (六)其他签字领导的职责:对特殊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组织、安排、作业负总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油集团、管理局、**、实业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生产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5:化工工厂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化工工厂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进入有限空间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生产办负责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管理内容

  第三条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为:

  (一)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二)落实进入有限空间的安全防护措施,确认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间内氧气、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的检验结果;

  (三)指派监护人员,监护人员与作业部门共同检查监护措施、防护设施及应急报警、通讯、营救等设施,确认合格后签字认可;

  (四)安全管理负责人在对上述内容全面复查无误后,报厂生产办审批后,方可进入作业。

  第四条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一)作业前,应指定专人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包括作业空间的结构和相关介质等方面的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处理、救护方法等;

  (二)切实做好作业空间的工艺处理,所有与作业点相连的管道、阀门必须加盲板断开,并对设备进行吹扫、蒸煮、置换,不得以关闭阀门或水封来代替盲板,盲板应挂牌标示;

  (三)进入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有限空间内作业,电源的有效切断可采取取下电源保险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警示牌,设专人监护;

  (四)进入有限空间前30分钟应取样,严格控制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浓度及含氧量在安全指标范围内,分析合格后才允许进入设备内作业。有毒有害气体含量不得超过GBZ1-2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氧含量应为18%-22%。如在设备内作业时间长,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五)取样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间容积较大时要对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

  (六)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遵守动火、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定,《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能代替上述各作业票,所涉及的其他作业要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有限空间作业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应保证其畅通无阻,以便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八)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一般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特殊情况需经生产办批准;

  (九)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内照明电压应不大于36V。在潮湿或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12V,所有灯具及电动工具必须符合防潮、返防爆等安全要求;

  (十)作业现场要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十一)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前,应首先拟定和掌握紧急情况时的外出路线、方法,有限空间内人员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十二)有限空间作业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可再采取强制通风的方法(严禁向有限空间内通氧气或富氧空气);

  (十三)对随时产生有害气体或进行内防腐作业的场所应采取可靠措施,作业人员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护面具,由安全人员亲自监护,并进行定时监测;

  (十四)发生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时,抢救人员必须佩带氧气呼吸器进入作业空间,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监护和联络工作;

  (十五)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有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必须立即撤出;若需要继续作业,必须重新办理进入设备内作业审批手续;

  (十六)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与车间负责人共同检查设备内部,确认设备内无人员和工具、杂物后,方可封闭设备孔。

  第五条 进入有限空间前应做一次全面检查,凡是取样分析不合格、无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未全面落实和工具行灯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均不准进入内部作业。

  第六条 进入有限空间内进行检修作业,应打开设备的所有手孔、人孔、风门、烟门,保持设备内空气流通,必要时可向设备内通风;对于通风不良、容积较小的设备,作业人员要进行间歇作业,不准强行连续作业。

  第七条 进入罐、容器、塔、井内作业时,应按作业点的高度或深度搭设安全梯或配备救护绳索为应急救离使用,在作业中严禁向外投掷材料,以保证作业安全。

  第八条 进入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有限空间内作业时,要按要求戴好个人防护用具。

  第九条 进入有限空间内作业的人员应清理衣兜,禁止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所带入的工具、配件等必须登记清楚,作业结束后应一一清点,防止遗留在设备内部。

  第十条 在清理设备容器内的可燃物料残渣、沉淀物时,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严禁使用铁器敲击碰撞且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第十一条 作业中断时间在150分钟以上或作业条件发生改变,需继续进入内部作业时,应重新办理作业票,作业者要严格按照作业票规定的时间进入内部作业。

  第十二条 作业完成后,作业人员和现场监护人员必须共同对设备容器内外进行检查,双方确认无问题,且均在作业票上签字后,方可封闭人孔。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油集团、管理局、**、实业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生产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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