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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分公司货物运价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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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分公司货物运价的有关规定

  航空分公司货物运价的有关规定

  1 填制货运单后,如遇运价调整,运费多不退、少不补。托运人如有异议,可将货物退运,按新运价重新托运。

  2 运费和其它费用以人民币支付。

  3 确有需要定期结帐的个别单位,经营运部分管领导同意后签订协议,运费可以记帐,但最少每月结算一次。记帐的货运单,应在第二、三联上加盖“记帐”的戳印。

  4 货物运费除托运人与货运处有协议者外,按照支付现金处理,并在承运时一次收清。

  5 货物运费的结算单位为“元”,精确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由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或者由收货人在提取货物前付清。发生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或目的站的与运输有关的费用由收货人在提取货物前付清。

  6 托运人除应支付必须支付的费用外,还应保证支付因收货人原因可能使第三人蒙受的损失。货运处有权扣压未付清上述费用的货物并可以拍卖处理,用部分或全部拍卖收入支付费用,但是,此种拍卖不能免除付款不足的责任。

  7 无论货物是否损失或是否运抵运输契约指定的目的站,托运人或收货人应支付因承运该货物而产生的所有费用。

  8 托运人或收货人拒绝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时,可以拒绝运输或拒绝交付货物。

  9 我公司可以收取地面运输费、退运手续费和保管费等货运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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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航空分公司货物运价及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

  航空分公司货物运价及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

  1 申请运价及销售管理制度的目的和原则

  1.1 规范运价及销售政策申请的程序,减少随意性,使领导能根据客观实在的市场信息,做出正确的决策。

  1.2 理顺运价及销售政策申请的渠道,提高效率,增强对市场的应变能力。

  1.3 增强申请运价及销售政策的透明度,加强运价及销售方面的监督职能,避免由于人为因素引起决策失误。

  1.4 明确各级有关部门在运价及销售政策申请、执行过程中的责任。

  1.5 重大运价及销售政策的申请,必须坚持集体讨论、统一决定的原则。

  2 货运处范围内销售运价、销售政策的申请机构

  2.1航线管理室是申请、执行国内航线货物销售运价的部门。

  2.2 货运处是申请、执行国内航线货物销售政策的部门。

  3 运价的管理机制--“运价四级审批制度”

  3.1 在营运部职责范围内申请货物销售运价,必须经过四级部门审批后方可实行。

  四级部门为:

  第一级:航线管理室提出运价申请;

  第二级:航线管理室组长提出建议;

  第三级:货运处分管市场销售的领导进行初审;

  第四级:营运部分管领导最终批准。

  3.2 销售政策一般由货运处向营运部分管领导提出申请,根据货运处的建议营运部研究后报公司领导或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后执行。

  4 各级销售管理部门的权利:

  4.1 航线管理室:是提交运价申请表的唯一部门,行使运价建议权。

  4.2 货运处:有权同意或否决航线管理室提交的运价方案,或要求其修改运价方案,行使运价审批权和运价监督权;有权对货运销售政策提出建议。

  4.3 营运部分管副经理:对提交的运价方案行使最终决定权。有权同意或否决货运处提交的销售政策方案,或要求其修改方案,行使销售政策审批权和监督权。

  4.4 分管营运部的公司副总:对货运处的销售政策行使最终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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