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3283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BF─20**─0208)

  合同编号: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劳务分包合同

  二○○九年八月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劳务作业发包人:

  (以下简称发包人)

  劳务作业承包人:

  (以下简称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名称:

  2、分包合同内容:

  2.1本合同分包范围:

  2.2本合同劳务作业内容:

  3、工程地点:

  建筑面积:

  4、合同价款总额元(人民币),大写元。

  5、分包工作期限

  开工日期:*年*月*日

  竣工日期:*年*月*日

  总日历天数为:天

  6、劳务作业人数:人。

  7、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中标通知书(如有);

  (3)投标书及其附件(如有);

  (4)专用条款;

  (5)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8)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8、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发包人:

  (合同专用章)

  承包人:

  (合同专用章)

  地址:

  住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9、发包人权利和义务:

  9.1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作业完成后,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依照约定提交的结算资料之日起28日内完成审核并书面答复承包人;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

  9.2上款所述结算程序完成后,发包人应当自结算完成之日起28日内支付全部结算价款。合同价款的支付应当以银行转帐的形式办理。

  9.3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编制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析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9.4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承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9.5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9.6随时对承包人实施的劳务作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对存在的质量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9.7及时签认劳务作业变更洽商及确认承包人停工、窝工损失。

  9.8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制定安全防护措施,提供安全防护设备,确保施工安全。

  9.9检查承包人工人持证情况,禁止未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工人进入施工现场。

  9.10在发现承包人存在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行为时,应自发现之日起60日内书面告知承包人并提出明确要求,逾期不行使告知权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9.11行使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对承包人行使扣款权利时,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并获得承包人有相应委托权限的人员的书面认可。

  9.12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要求为本项目作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9.13承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发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工作或确保承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

  9.14其它发包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10、承包人权利和义务:

  10.1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工人(持证上岗率100%)投入工作;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10.2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10.3按发包人要求提交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10.4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投入足够的人力,确保工期;服从发包人安全施工管理,自备劳动保护用品,确保施工安全。

  10.5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管理不符合规定造成的损失及各种扣款。

  10.6自觉接受发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发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的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

  10.7按发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发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0.8做好成品保护工作。

  10.9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发包人提供的承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10.10承包人保证与施工管理、作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每月向发包人提供上月本企业在本项目上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签署情况、出勤情况及工资核算及支付情况的盖章书面记录。除此书面记录的用工行为外,承包人在本项目不存在其他用工行为。

  10.11配合发包人按工程发包人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承包人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配合发包人对隐蔽工程、工程竣工的验收工作。

  10.12发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由承包人配合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

  10.13在劳务作业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10.14劳务作业全部内容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将该劳务作业交付发包人,不得以双方存在争议为理由拒绝将该劳务作业交付发包人。

  10.15在发现发包人存在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行为时,应自发现之日起60日内书面告知发包人并提出明确要求,逾期不行使告知权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10.16其它承包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11、对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工期相应顺延:

  (1)不可抗力;

  (2)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3)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劳务费,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仍未能从发包方获得施工必需的指示、工程材料、图纸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或安排任务不及时造成停工、窝工累计超过8小时。

  12、由于以下原因造成承包人发生窝工的,承包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日内,就延误内容和因此产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发包人应于7日内就延长完工日期和赔偿经济损失给予书面答复。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其放弃此项权利;发包人逾期未答复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其承认此事实:

  (1)第十一条(3)、(4)、(5)项;

  (2)发包人同意的其他情况。

  13、不可抗力:

  13.1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应当暂停工作的,承包人应暂停工作。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发包人通报一次受害情况。

  13.2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3.3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13.4承包人承担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自身财产损失。

  14、送达: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书面文件的送达方式为:一方应当以书面方式将本方的明确要求送达至对方本合同协议书中注明的地址,对方应当在收到之日起7日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或无人接收、拒收的,视为同意对方要求。

  一方本合同协议书中注明的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当在7日内书面告知对方,逾期告知或不履行告知义务的,由过错方承担相应责任。

  15、事故处理:

  15.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15.2承包人要积极配合发包人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及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避免过激行为的发生。

  16、施工变更:

  16.1施工中如需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工程发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双方书面确认并经监理签认的变更可作为劳务价款结算的依据),发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6.1.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16.1.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16.1.3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16.1.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16.2由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加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合同价款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16.3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损失补偿总额不能超出分包合同价款的5%),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7、发包合同价款支付的手续: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款发票,发包人须将填写齐全的、收款人为承包人全称的支票或汇票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发包人办理付款手续。发包人将合同价款支付给承包人在22.4款中指定的合同价款收取负责人,并索要收款凭证。

  18、由于发包人安全施工方案不完善、安全施工投入不足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不能落实安全施工方案或不服从发包人安全施工管理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9、争议: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①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②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③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④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20、合同解除:

  20.1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务分包合同。

  20.2发包人与建设单位的施工总承包合同解除的,发包人可以发出通知解除本合同。

  20.3发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可以停止工作。停止工作超过28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20.4承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符合施工要求的作业人员或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其违约行为足以影响本施工项目的质量、安全、竣工工期时,发包人可以书面告知承包人并限期要求其完全、恰当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逾期不能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发包人可以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20.5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因工程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0.6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解除本合同并办理分包合同价款结算支付手续。分包合同价款结算支付手续完毕后,承包人应及时撤离现场。承包人未及时退场,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

  20.7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0.8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1、合同终止

  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合同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劳务作业成果,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22、项目经理、施工队长及劳动力管理员:

  22.1发包人中标建造师(项目经理)为,职务:,工程建造师(项目经理)证书号。身份证号码:。委托权限:。发包人也可委托有现场签认用工、办理洽商变更手续的职权,人员如有变动,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承包人。

  22.2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为,职务:,岗位证书号:,身份证号码:。委托权限:,人员如有变动,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发包人。

  22.3发包人现场劳动力管理员,上岗证号,职责为;承包人现场劳动力管理员,上岗证号,职责为。

  22.4承包人委派的分包合同价款收取负责人为,身份证号码:,职务:,联系电话:,在京住址:,家庭住址:。

  23、图纸:发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天前,向承包人提供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图纸套。

  24、材料:

  24.1承包人应在接到图纸

  后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计划;经发包人确认后,发包人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交付给承包人;需要承包人运输、卸车的,承包人必须及时进行,费用另行约定。发包人保证所提供的材料、设备机具、构配件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要求,如质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承包人应在验收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发包人负责在三日内更换或调整。

  24.2承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机具及构配件。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承包人应进行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但赔付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24.3施工中由承包人提供的低值易耗材料、工具用具包括

  25、质量标准:本工程应当达到质量评定等级。达到此标准,发包人将按照标准予以奖励;未达到此标准,发包人将按照标准予以处罚。

  26、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要求达到:。达到此标准,发包人将按照标准予以奖励;未达到此标准,发包人将按照标准予以处罚。

  27、送达:

  本合同14条约定的送达方式适用于以下情况:

  (1)承包人要求发包人依照约定进行结算或支付分包合同价款;

  (2)承包人表示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3)承包人要求发包人依照约定提供施工必须的工程材料、图纸;

  (4)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停止违约支付分包合同价款行为的;

  (5)要求发包人确认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签认零工、窝工、

  (6)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对劳务工程不符合约定部分予以整改的。

  (7)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人员、提供合法有效的管理资料等履约行为;

  (8)本合同9.10、10.15所列事项;

  (9)双方约定的其它情况。

  28、本合同价款核算规则及构成方式

  28.1本工程的合同价款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

  (1)固定合同价款;

  (2)工种工日单价;

  (3)综合工日单价;

  (4)建筑面积综合单价。

  28.2分包合同价款包含以下内容:。

  28.3分包合同价格风险幅度范围为,超过风险幅度范围的,应当及时调整。调整标准为,调整依据为,调整程序为。

  28.4本工程的合同价款,除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书面确认的工程变更以及依照本合同28.3条约定的价格调整的因素以外,不再调整。

  28.5采用第(1)种方式计价的,合同价款中包含,其中人工费元。

  28.6采用第(2)种方式计价的,不同工种工日单价为:,单价为元/工日,共工日;,单价为元/工日,共工日;,单价为元/工日,共工日;,单价为元/工日,共工日;,单价为元/工日,共工日;

  另:低值易耗材料费、工具用具费元;

  28.7采用第(3)种方式计价的,综合工日单价为元/工日,共工日。

  另:低值易耗材料费、工具用具费元;

  28.8采用第(4)种方式计价的,建筑面积m2,分包合同价款单价为元/m2,其中:地上结构元/m2,地下结构元/m2,初装修元/m2,精装修元/m2,机电设备安装元/m2,其它元/m2;

  另:低值易耗材料费、工具用具费元;共元;

  28.9施工中发生的零工单价为元/工日,停工、窝工单价元/日。

  28.10采取建筑面积综合单价方式的,

  28.10.1遇本合同终止、中止、解除时,双方约定:未形成建筑平米的劳务作业工程量的计算方式为,计算规则为,单价为。

  28.10.2双方约定,本合同平米面积的计算规则为。

  28.10.3双方约定,本合同平米面积的变更规则为。

  29、施工过程中分包合同价款结算及支付方式:

  29.1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每月20日前对上月完成劳务作业量及应支付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予以书面确认,书面确认时限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书面资料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3日。书面确认后,双方约定采取以下方式结算支付分包合同价款:

  29.1.1发包人在书面确认后5日内全额支付已确认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29.1.2发包人每月日支付元分包合同价款。

  29.2由于发包人将合同价款支付给合同价款收取负责人以外的人员、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支付行为的,造成后果由发包人负责。

  30、违约责任:

  30.1发包人违约责任:

  30.1.1不按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除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以外,还应按同期银行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利息;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承包人的损失,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继续予以赔偿。

  30.1.2不按约定核实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除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以外,还应按同期银行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利息;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承包人的损失,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继续予以赔偿。

  30.1.3不能提供足够的工作面,造成窝工的,除支付窝工费用外,还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元。

  30.1.4不能按时提供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完全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机具、构配件造成窝工的,除应支付窝工费用外,还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元。

  30.1.5发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时,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元。

  30.2承包人违约责任:

  30.2.1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30.2.2承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整改,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无法完成的,发包人可以委派其他劳务企业完成,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0.2.3承包人未达到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30.2.4承包人以非正当方式(包括10人以上围堵、占据施工现场、发包人办公场所;以任何手段阻止施工现场正常施工、发包人正常办公秩序;阻塞交通;攀爬塔吊、建筑物、广告牌等;以及《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国务院第431号令〕第二十条规定的行为)向发包人提出要求的,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的损失,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继续予以赔偿。由此造成工期延误、质量未达到约定标准、文明安全施工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发包人索赔违约金不受本合同约定的上限的约束。

  30.2.5承包人未在每月

  日前向发包人提供上月本企业在本项目上所有工人的出勤情况及工资核算及支付情况的盖章书面记录的,每发生一次,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

  30.2.6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延误的承包人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30.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0.4发包人先有30.1.1、30.1.2行为的,承包人的30.2.4行为不构成违约。

  30.5承包人先有30.2.4、30.2.5行为的,发包人自行为发生之日起日内不履行分包合同价款的结算和支付手续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行为存在连续状态的,自连续状态终止之日起计算时限。

  30.6发包人30.1.1、30.1.2行为、承包人的30.2.4行为的违约责任由本合同双方、发包人及承包人下列人员承担连带责任。发包人及承包人下列人员应当签订保证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发包人:姓名

  身份证号:

  姓名

  身份证号:

  姓名

  身份证号:

  承包人:姓名

  身份证号:

  姓名

  身份证号:

  姓名

  身份证号:

  31、特别约定:

  31.1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结算、支付分包合同价款,如存在违约行为,造成承包人拖欠本工程务工人员工资的,除按照本合同的违约条款承担责任外,还应对承包人拖欠的本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承担连带责任。

  31.2承包人先有30.2.4行为的,双方约定自行为发生之日起日内,双方签订的关于本合同分包价款的协议为无效协议。

  31.3发包人30.1.1、30.1.2的违约行为、承包人30.2.4的违约行为赔偿义务不因双方在双方签订本合同结算书,发包人全额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全额支付本项目上所有工人的工资并将全部工资支付情况书面报送前签认的协议而免除。

  以上违约责任的免责条件为:在双方签订了本合同结算书,发包人全额支付了合同价款、承包人全额支付本项目上所有工人的工资并将全部工资支付情况书面报送发包人之后日后签订特别协议。

  32、争议解决: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向人民法院起诉。

  33、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本合同副本份,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发包人负责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份。

  34、补充条款:

  35、附件:

  附件一:保证书

  附件二:

  附件三:

  保证书

  中标建造师(项目经理)

  本人是项目发包人中标建造师(项目经理)。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劳务分包合同内容并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本人职责。

  本人承诺在本劳务分包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作为发包人的授权委托人,在职责范围内禁止本合同30.1.1、30.1.2行为发生。如因本人原因发生上述行为,本人将依照本合同30.6的约定,对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标建造师(项目经理):

  时间:

  保证书

  施工队长

  本人是项目承包人施工队长。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劳务分包合同内容并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本人职责。

  本人承诺在本劳务分包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作为承包人的授权委托人,在职责范围内禁止本合同30.2.4行为发生。如因本人原因发生上述行为,本人将依照本合同30.6的约定,对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队长:

  时间:

www.pmceO.com 物业经理人网

篇2:村村通燃气管道劳务专业安装分包合同

  燃气管道安装承包合同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就村村通燃气管道安装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劳务专业分包给乙方进行施工及安装,为明确工程内容及双方责任,本着互利协作、紧密配合、分工负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以及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本工程的具体情况,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制定如下合同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燃气管道安装工程

  2、工程地点:

  3、工程施工范围:村内所有中、低压管网敷设,户内燃气安装,管道支架制作安装,阀门、燃气表、调压箱及调压器等其他附属燃气设备的安装及调试。

  4、工程承包方式:清包工(包工不包料、包辅材、包验收合格、包吹扫通气、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

  第二条:承包价格

  1、工程量与甲方招标文件一致时,双方约定工程包干总价为万元(大写:)。

  2、工程综合包干单价为元/户。

  3、本综合包干单价为:本合同中包含所有因素后的单价(含人工、辅材、管理、税金、利润等一切费用)。

  4、以上合同价格在本合同期内不因设备材料及人工市场价格的变化而提高费用,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总价款。

  5、增加的工程量,必须经甲方书面确认。完工后经双方核定,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各项综合单价结算,(如没有约定另行议价)。

  第三条:质量标准

  按照《燃气管道安装施工要求》、《城镇燃气室内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等国家现行有关施工与验收规范、标准及省、市现行验收规范执行,安装应符合天然气管道安装标准,做到验收合格。

  第四条:工程工期

  1、工程总工期:自然日。

  2、乙方应主动、积极配合甲方其他工程施工,确保燃气管道工程进度与其他工程进度相适应。

  3、具体施工计划、安排,由乙方自行作出安排,并书面提供给甲方项目部或其它主管部门。若因甲方原因滞延工期,乙方负责的燃气管道工程竣工日期按滞延时间顺延。

  第五条:甲方权利义务

  1、负责提供管材、管件、阀门、燃气表、支架角铁,并及时提供施工所需材料。

  2、负责落实施工现场的水、电,(水、电费用由乙方自担)。

  3、向现场派驻施工监管人员,负责监管施工质量、督促施工进度,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4、参与工程的各种验收和签证工作。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要求施工,服从甲方现场派驻人员的监管。

  2、当现场与施工图纸不符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经甲方确认后共同签署《变更记录》方可变更。

  3、根据施工进度,将所需材料提前七日向甲方书面提出。

  4、工程材料领用后,因乙方保管不善导致损毁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5、严格执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安全防护,严格按照《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等规范性文件组织施工,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包括给甲方带来的连带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承担责任。

  6、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污染、噪音等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管理规定,发生的费用及造成的罚款,由乙方全部承担;施工现场达到市级文明工地的标准。

  7、对未正式移交甲方的已完工程,乙方应负责成品保护工作,期间如发生损坏或丢失,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8、在甲方按合同条款足额付款后,乙方必须保证不拖欠农民工工资,保证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因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甲方负连带责任的,甲方有权代乙方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从乙方工程款中双倍扣除。

  第七条:结算方式

  1、工程完工并打压合格后,经甲方确认,支付到合同款的**%。

  2、工程经甲方验收合格,双方完成竣工决算,乙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后,乙方向甲方提供余下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扣除合同款的%质保金后,向乙方支付完工程尾款。

  3、保质期间如未发生质量问题,保质期满后两个月(60日)内甲方将质保金支付给乙方。

  4、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开具等额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方按本合同的约定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否则视为默认,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若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乙方必须承担质量责任。若事后甲方提出复查,复查合格时费用由甲方承担,复查结果不合格,复查及返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向甲方支付工程总价款0.2‰的违约金,工期不予顺延。

  2、乙方未能在本合同的约定工期内通过竣工验收或向甲方提交有关主管部门验收证明(合格证),每逾期一日,按本合同工程预算总价款的0.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本合同工程总价款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除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非上述原因连续停工两个工作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工程预算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造成甲方工期延误或其他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4、乙方擅自中途更换工程主要负责人,或乙方现场代表不配合甲方工作或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相应人员,乙方应在甲方要求更换之日起5日内更换。否则,甲方有权要求停工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及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施工必须遵守甲方对工程管理的规定,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

  6、乙方人员在施工区内出现打架斗殴、损坏工程成品、安全事故等情况时,所产生的对乙方人员或第三人的损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

  7、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的,乙方所有人员、设备必须在甲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撤离施工现场并向甲方移交有关的所有工程资料,并在此期限内与甲方共同签证已完成的工程量。未经甲乙双方共同签证的工程量乙方不得再要求结算。甲方在上述期限过后有权安排新的施工单位进场施工。

  8、乙方不按时进场施工,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的3日内仍不进场施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程预算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造成甲方工期延误或其他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9、因施工质量产生的安全事故,造成住户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除住户使用不当外)。

  10、乙方擅自把工程再分包或转包给其他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工程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1、乙方与甲方工作人员串通、虚构事实或使用其他方式虚报签证工程量的,乙方应当返还因虚报所获得的工程款,并按相当于虚报工程款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或提交后未按甲方通知的时间和甲方核对工程价款的,每逾期一日,按本合同工程预算总价款的0.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3、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应付未付款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第九条:工程保修

  1、保修内容、范围:乙方施工的全部工程内容。

  2、保修期限:本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为壹年(12个月),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完成之日起计算。

  3、保修期间,乙方接到维修通知后24小时内予以维修(紧急情况,应1小时内到达),乙方不能及时保修,甲方有权指定其它单位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双倍从质保金中扣除,因维修不及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由于造成的损失,如乙方的质保金不足已支付甲方垫付的维修费和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4、凡属于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均属于乙方保修责任范围,其维修费用和因乙方维修造成甲方的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不属于乙方责任,但是经由双方协商由乙方施工的,乙方应配合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5、乙方每次维修完毕,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并取得甲方的验收签字。

  第十条:履约保证金

  签订合同之日乙方向甲方交纳

  元的履约保证金,工程竣工后,如乙方无严重违约甲方在七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

  第十一条:合同终止

  1、由于乙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甲方认为本合同已无必要继续履行或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乙方时生效,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2、合同一方依本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的,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终止。

  3、本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

  4、本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而终止;

  5、法律法规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6、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其它

  1、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乙方按约定转入履约保证金至甲方指定银行账号之日起生效,至工程款付清后自行终止。

  2、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后签署补充协议或备忘录约定,补充协议、备忘录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以下联系方式为双方指定联系方式(甲方联系电话:

  办公地址,乙方联系电话:

  办公地址),如一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需在变更后3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一方邮寄3日后(含邮寄不到情况)即视为送达。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委托人:

  委托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年*月*日*年*月*日

篇3:建设公司分包和劳务用工管理制度

  华兴建设公司分包和劳务用工管理制度

  劳务分包是指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自己所承接工程的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进行施工作业;劳务分包是指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

  1、从事劳务分包作业的企业,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具有履行合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2、建其他单位及个人不得干涉施工单位对劳务分包企业的选择,不得限定将工程发包给指定的劳务分包企业。

  劳务分包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⑴遵守国家的法令法规,不参与任何非法活动。

  ⑵不参与有损单位利益和声誉的活动。

  3、合格供方应具备保质、保量、保工期完成施工任务的能力,必须在“合格供方名录”中选用,选用的合格供方要纳入本企业管理体系,进行安全、质量、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使用。

  4、施工中施工方要选派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参加旁站监督,防止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和等级质量事故的发生。

  5、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必须通过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才能是广大职工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才能使广大职工掌握更多有效的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6、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客运专线铁路建设标准和技术要求要比一般铁路要高的多,必须通过对劳务人员进行质量标准、施工技术的培训,使之理解和掌握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是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的强制性标准。

篇4:建筑施工劳务、工程分包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劳务、工程分包管理制度

  1.总则

  为了加强对工程分包的管理,使所选择的劳务、工程分承包方能满足本公司的要求,以确保整个工程质量和进度,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含外地项目公司)所有工程需要分包的劳务和工程分包项目。

  3.职责

  (1)公司负责劳务、工程分包的招、投标及组织项目部、工程部、质安部调查、评审、推荐合格分承包方的工作。

  (2)经营部负责劳务、工程分包合同的编制和解释工作。

  (3)审计科负责劳务、工程分包报价书的编制和劳务、工程分包结算的审计工作。

  (4)工程部、质安部负责劳务工程技术、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考评、推荐合格分承包方及开标工作。

  (5)财务部负责劳务、工程结算付款比例控制及参与开标工作。

  (6)项目部负责提供工程分包招标计划及对签约的劳务、工程分承包方现场施工进行综合管理,并参与对劳务、工程分承包方的考评、推荐工作。

  4.工作程序

  (1)劳务、工程分承包方的信息收集。在各工程项目合同签订(或项目部组建)后三日内,公司派员(或与项目人员)以合法有效的方式,向当地已快完工的建筑工程项目的各相应劳务班组、人员传递工程所需的劳务班组信息,以广泛收集当地劳务班组的相关信息资料。

  (2)劳务、工程分承包方的考察评价。在收到劳务班组报名后三日内,建材公司组织项目部等有关部门人员,对其进行考察、评价、筛选,查其目前实际施工项目与其签订的分包合同及现场施工质量、能力、交工期、能否及时退场、信誉情况等等,填写《劳务、工程分包方资格调查表》、《劳务、工程分包方主要业绩调查表》,推荐合格分承包方,原则上每一分项工程选择3~5家合格分承包方,报总经理审批后,公布《合格分承包方名册》。

  (3)劳务、工程分承包方招标书编制。劳务、工程分承包方招标书由公司汇总编制。其中,工程分包合同由经营部提供,报价书由审计科提供,其他与工程相关的特殊内容由项目公司(项目部)提供。

  (4)劳务、工程分承包方的招、投标。在项目公司(项目部)组建后二日内,须填报《___项目劳务招标计划表》,经工程部审核后,由公司按《合同分承包方名册》进行工程分包招、投标的组织实施: ①劳务、工程分承包方按招标书内容进行投标。

  ②公司收标后二日内,即组织工程部等相关部门进行开标,并将开标记录及推荐中标候选单位的结果,报总经理审批后,由项目分公司(项目部)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分包合同,经总经理签批后执行。

  (5)如需从《合格分承包放名册》以外的劳务公司(班组)选择投标方,项目公司(项目部)应将事先收集到的劳务公司(班组)资料随《___项目劳务招标计划表》一并传至公司,相关部门将应急评价,确认其是否为合格分承包方。

  (6)不招标项目,由项目部提出不招标申请报告,并由其选择队伍,同时俯有关报价资料传至公司审核,经总经理批签后执行。

  (7)劳务、工程分承包方的管理和考评。

  ①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对劳务、工程分承包方实施综合管理,并定期考评。

  ②各工程分包项目完成后,项目部对各劳务、工程分承包方进行评价,评价记录报公司存档,作为该合格分承包方年度评审的依据之一。参加管理评审的部门接到通知后,应提供在会上汇报的有关评审资料,并于5日内写出书面,交质安办。

  ③公司等相关部门协助项目部对劳务、工程分承包方进行管理,并处理相关问题。

篇5: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总则

  1、为全面加强工程分包管理,规范工程劳务分包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工期、环境和施工安全面,提升企业形象,维护企业经济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2、参与公司工程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3、工程分包的分类:

  (1)专业分包:工程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专业工程项目,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本企业以外的专业队伍组织施工,工程总承包方负责监督管理。

  (2)劳务分包:利用劳务队伍的专业技术、施工优势,作为公司施工能力的补充,将工程承包合同中全部或部分工序发包给本企业以外的劳务队伍,由分包队伍组织劳务进行现场施工,工程总承包方负责监督管理。

  4、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

  第一节 队伍选择

  1、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队伍的选择,项目部、分公司必须对分包队伍进行严格考察,分包项目合同金额较大的劳务或专业分包必须经公司相关部门对分包队伍进行资格预审,考察分包队伍原则上不少于三家。

  2、公司各级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不得在工程分包活动搞“暗向操作”和“人情分包”。

  3、选择分包队伍采取市场竞争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招标和协商议标等。采取何种方式由项目部、分公司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选择。从中择优选定分包队伍。

  (1)劳务分包50万元以下,专业分包1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部、公司考察分包队伍并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2)劳务分包5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万元的,专业分包100万元及以上,不超过200万元的,经项目部、分公司项目部考察分包队伍并将资料报公司技术部并提出审批意见,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3)劳务分包100万元及以上的,专业分包500万元以上的,公司和项目部、分公司共同考察分包队伍,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公司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二节 分包合同

  1、工程分包合同的签订,必须履行审批手续。通过审查并获得批准后方可与分包队伍正式签订合同。

  2、工程分包必须签订合同。未签订合同的,除通过特别审批可适当延后补签外,必须先签合同,后允许分包队伍进入施工。

  3、专业分包还应符合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总承包合同规定不允许分包的项目,不得分包;合同规定须经业主同意才能分包的项目,在未取得业主同意前不得分包。分包工程的工期和质量标准不得低于总承包合同相应的要求和标准。

  4、工程劳务分包必须订立规范有效的书面分包合同。对此,公司实行批准、劳务分包合同评审和备案制度。

  5、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必须包括以下条 款(1)工程劳务分包范围和劳务分包依据;

  (2)进度控制和工期;

  (3)技术和质量标准;

  (4)安全文明施工及责任;

  (5)合同价格;

  (6)双方职责;

  (7)结算和支付;

  (8)交工验收;

  (9)质量保证金(保证期);

  (10)违约责任。

  6、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谈判、上报、签署由项目部、分公司负责按照程序组织;分包合同格式原则上采用公司统一合同格式。

  (1)劳务分包合同内容不能背离总承包合同内容。

  (2)合同谈判,项目部、分公司必须有分管经理和相关专业人员参加。对质量、安全、环境、施工设备配置有特别要求的。公司相关部门的人员参加。

  (3)分包合同起草后,项目部、分公司应及时上报工程部审批后,方可与分包队伍正式签定分包合同。

  (4)劳务分包合同的签字人应为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并且加盖双方单位公章 。项目部、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为公司法人委托人,全面负责合同履行的责任。

  (5)合同是否需要公证,由签约双方商定。公司指定需要公证的必须公证。

  (6)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部分项目由业主组织发包的,分包队伍必须服从总包单位管理,总包单位与分包队伍必须签订工程分包合同。

  第三节 施工管理

  1、对工程分包的工程质量、工期、施工安全、施工环境必须进行严格控制。项目部、分公司对分包队伍的工程施工实行监督式、介入式和指导式的管理,不得“以包代管”。

  2、分包队伍进场后,依据分包队伍提供的主要施工人员名单核查人员是否到位,施行工人员所需证件是否齐全有效,并对所有进场施工及管理人员进行登记备案、挂胸牌作业,进场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落实公司关于质量、安全等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

  3、分包队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安全机构,配备安全人员,明确一名主管日常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分包队伍中50人以下要设一名专职安全员,50人以上要设2名以上专职安全员。

  4、专业分包队伍应对分包项目的图纸认真审查,提出问题,报总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按时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图纸会审,并做好记录,报总包单位备案。

  5、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对其分包工程编制专业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内部评审后,报总包单位审批,经监理批准后,报总包单位备案。

  6、施工过程中专业分包项目发生图纸设计缺陷或其他需变更设计的内容和原因报总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总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报监理单位,待正式批复后,方可按正式批复意见施工,严禁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施工。

  7、分包队伍技术人员应进行技术交底,主要内容应具体、针对性强,并报总包单位备案。

  8、采取包工包料方式的,对原材料实行现场见到证取样送检制度,取样时应有总包单位人员、监理人员旁站,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试验,否则认为无效。

  9、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程序,各分包单位应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再报总包单位,总包单位组织人员验收合格后来,再上报监理单位。

  10、项目部、分公司必须配备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营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职工。按照公司相关管理办法律,履行职责,搞好工程分包施工管理。

  11、项目部、分公司应对分包队伍的下列事项进行检查(1)分包队伍施工资源的实际投入是否与其签约的承诺相符;

  (2)分包队伍是否将工程分包合同进行转让或转包,是否进行工程再分包;

  (3)分包队伍持有的资质证明文件的时效性;发证机关需要定期审查的,是否按期通过审查;

  (4)分包队伍承担工程分包任务的现场组织机构和各级负责人员配置是否满足工程施工及管理的需要;

  (5)分包队伍派入的管理和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免冠照片;按现行法规需要持证上岗的,是否持有与岗位工作相符的资格证。工程分包现场负责人是否有分包队伍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分包队伍限期加以弥补、改正。弥补、改正不及时而影响工程质量、安全、进行度的,应视其严重违约;必要时,应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12、项目部、分公司在对分包队伍施工过程管理中除严格招待公司相关管理办法外,还应对下列关键施工部位进行有效的控制。

  (1)关键部位施工;

  (2)基础部位施工;

  (3)需要覆盖的隐蔽结构施工;

  (4)重要的工序作业;

  (5)主要工程材料、设备、施工工艺的检验;

  (6)安全事故重点防范部位的施工;

  13、为保证不降低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工期进度、施工安全、环境保护的要求,项目部、分公司除应承担起工程分包合同明确的义务和责任外,还应为分包队伍提供较好的施工条 件和工作条 件,并与分包队伍密切合作、配合,分包队伍施工人员在技术培训、质量安全教育、介绍和提供公司有效管理规章 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

  14、分包合同任务完工或合同终止后,项目部、分公司必须对分包队伍在管理、技术、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结算等方面进行详细的效果评价,评价结果项目部、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以书面形式报公司经营发展处,建立分包队伍“黑名单”档案,对在公司分包项目中有不良记录的分包队伍,列入分包队伍“黑名单”,三年之内不得分包公司所承担的工程。

  第四节 资料管理

  1、工程分包的施工内容是工程项目的组成部分。对于工程分包施工全过程的完工验收资料,必须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的要求,由项目部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和管理。直到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在工程移交的同时向业务移交。项目部、分公司,应将上述责任分解落实,并通过工程分包合同落实到分包队伍。

  2、总包单位技术安全资料负责人职责

  (1)负责汇总各分包单位编制的施工技术安全资料,及施工过程中的音像资料。

  (2)负责监督、指导劳务分包及专业分包施工队伍按专业规定要求组卷并验收。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2周内,将工程各分包项目的施工技术安全资料汇总、组卷,形成完整的单位工程施工技术资料。

  第五节 工程款结算和支付

  1、支付的条 件

  (1)项目部、分公司工程技术(计量)部门对已完工程量和实际工程进度已审签字和确认;

  (2)项目部、分公司、质检部门(包括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检验及合格签证。

  (3)分包队伍获款手续与支付凭证齐备。项目部、分公司、要严格按支付条 件控制支付。把好控制关口。缺一不可。不允许无合同或超越合同范围结算和支付。不允许超出已完工程量或实际进度结算和支付。施工质量不合格的,不能结算和支付。

  2、结算和支付方式、时间

  (1)结算和支付工程进度款。结算时段一般应和工程总承包合同规定的结算时段同步,并在业主给付相应项目工程款后按分包规定期限向分包队伍支付。

  (2)完成结算和支付。在分包合同施工任务全部完成并通过完工验收后进行。期限由分包合同规定。

  (3)最终结算和支付。最终结算应在分包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满,并在项目部、分公司质检部门(包括监理单位)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后进行。

  3、在每批分包款拨付之前,分包队伍必须提供资金分配计划,核实后方可拟拨付。项目部、分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监督资金使用,杜绝恶意拖欠材料款及工人工资。

  第六节 责任追究

  1、对工程劳务分包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玩忽职守、违规操作,给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带来不良影响,给公司经济、信誉造成损失的,给予责任人员必要的处罚和处分。

  (1)不按规定审批而擅自决定立项分包的;

  (2)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条 件的分包队伍的;

  (3)不签订工程分包合同而进行工程分包的;

  (4)给分包队伍多计工程量、多结多付工程款的;

  (5)不依据合同和不按程序结算和支付的;

  (6)借工程分包之机、以权谋私,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7)虚开工程款,通过分包队伍得回扣的;

  (8)利用职务之便,亲属谋取好处,获取间接或直接经济利益的;

  (9)违反有关规定,有其他违法、违约和违规行为的;

  第七节 附则

  通过公司考查的施工队中如在施工中出现特殊情况(1)分包队伍资金根不上工期拖延(2)质量出现大问题

  (3)安全生产不安公司规定施工(4)施工现场不按有关规定整理

  (5)公司按照合同给分包拨款,分包不专款专用

  (6)公司对分包队伍在现场提出问题不及时修改,造成严重质量问题,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7)按公司规定时间,工作以外的外出人员出现意外事故以上7条 分包队伍出现任何1条 ,罚款壹万元,5条 以上,公司有权把分包队清除,工地合同作废。

  已完成工程量等根据给公司造成损失大小,按照完成的工作量总值的1/5结算。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