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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新建住宅区服务设施规划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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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新建住宅区服务设施规划管理规定

苏州市新建住宅区服务设施规划管理规定

  2014年5月4日苏州市规划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我市新建住宅区规划建设水平,规范新建住宅区服务设施的合理配置,创建方便、舒适的居住生活环境。根据有关规范和标准,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市姑苏区、吴中区(含太湖度假区)、相城区范围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区服务设施仅限于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次出让或划拨、具有明确边界范围的新建住宅区内配置的服务设施。

第二章分类

  第四条住宅区服务设施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包括: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物业设施、社区居委会等。

  第五条住宅区服务设施按照不同的产权属性和使用特点分为三类:

  (一)物业服务设施:指为住宅区物业服务、管理等提供保障的物业配套设施,产权由全体业主所有。内容应包括:物业办公及辅助用房以及用于补贴物业经费的物业商业用房两大类。

  (二)商业服务设施:指为居民提供日常生活需要的商业等服务的设施,产权由开发商所有或由其自由处置。

  (三)公益性服务设施:指为住宅区以及周边居民提供公益服务的设施,具有公共产品属性,通常由政府相关部门运作管理。内容可包括:幼托、文化、体育、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社区居委会、公厕、垃圾收集点等。

第三章 设置原则及要求

  第六条按照物业服务设施、公益性服务设施不得少于规定的下限,商业服务设施不得超出规定的上限的原则进行配置。

  第七条物业服务用房设置要求:

  (一)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是地面以上的非居住房屋,相对集中安排在住宅区中心区域或者住宅区出入口附近。物业商业用房应设置在一至二层范围内;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房屋,物业服务用房应设置在一至三层范围内,如物业用房设在二至三层,则应在一层设有业主接待处以方便群众使用;设置在住宅楼内的,应当具有独立通道。设计单位应在图纸上标注物业服务用房的具体位置并在经济技术指标中注明面积。

  (二)商品房住宅区内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地上建筑总面积的7‰且不低于地上地下总建筑面积的4‰,物业办公及辅助用房为地上建筑总面积的3‰,物业商业用房为地上建筑总面积的4‰。

  (三)保障性住房(含公租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住宅区为多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地上建筑总面积的10‰,其中物业办公及辅助用房为3‰,物业商业用房面积为7‰;保障性住房住宅区为小高层及高层住宅建筑的,其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地上建筑总面积的22‰,其中物业办公及辅助用房为3‰,物业商业用房面积为19‰;保障性住房住宅区为多层、小高层及高层混合住宅建筑的,其物业服务用房按多层片区与小高层及高层片区地上建筑的相应面积分别计算确定。

  (四)物业服务用房面积最小不得少于一百平方米,其中业主议事用房面积一般为二十到四十平方米。

  (五)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房(道)、变电室、消防控制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车库(棚)、人防工程等,以及室内层高不足二点二米的房屋不得计入物业服务用房面积。

  第八条商业服务设施设置要求:按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不得超出300平方米/千人(每户按3人计)的标准配置。(不含为物业提供的商业用房建筑面积)

  第九条公益性服务设施设置要求:

  (一)配电房、煤气调压站等公用设施按相关部门要求确定位置和标准。

  (二)社区居委会用房按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每户0.4平方米以上标准配置,且最小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不小于二百平方米,且应方便外来人员进出。

  (三) 住宅区每5万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应设置公厕1处,可结合其它服务设施布置,公厕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建设标准按《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执行。

  (四) 住宅区垃圾收集点设置宜按门洞(高层住宅)或每幢(多层住宅)在适宜位置分别设置垃圾分类收集点。每个收集点都宜配备其他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三种分类收集容器。建设标准按《苏州市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标准》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本规定实施前出让或者划拨的土地,按出让时规划条件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苏州工业园区、高新区、吴江区可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2008年颁布的《苏州市新建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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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郓湖项目临时设施规划及安全防护设施搭设方案

  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郓城南湖项目

  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郓城南湖项目

  临时设施规划及安全防护设施搭设方案

  编制:

  审核:

  批准:

  编制日期:20**年8月20日

  编报单位: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郓城项目南湖项目部

  目录

  一、编制依据1

  二、项目概况1

  三、施工现场布置原则2

  四、布置依据2

  五、现场临时设施、加工厂堆场的设置2

  六、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搭设(设置)计划4

  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预防措施7

  (一)、触电事故预防措施及触电情况应急措施.7

  (二)、机械伤害事故预防措施及应急措施.10

  (三)、交通事故预防措施.12

  (四)、施工现场火灾事故预防措施及应急措施.14

  (五)、电焊、气焊、电渣焊作业预防措施及应急措施.16

  八、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20

  1、编制依据

  1、《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

  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

  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

  4、《施工临时用电规范》JGJ46-20**;

  5、《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04-93;

  6、《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

  7、《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8、《郓城南湖新区施工组织设计》;

  9、《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

  10、国家、山东省、菏泽市现行的有关土建、安装的施工规范、规定。

  二、项目概况

  工程名称:郓城南湖新区(ppp)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郓城新区

  建设单位:中电建(郓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郓城县建设工程监理中心

  设计单位:杭州新泽园林设计有限公司

  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中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413825㎡,水面面积:250685㎡,占比:60.6%,景观绿地面积:103776㎡,硬质铺装面积:59364㎡,景观长878m,宽495m。景观配套建筑,南湖宾馆:“地上4层,地下1层,建筑物高度24.3m,建筑面积约2.4万平方米”;郓州博物馆:“地上3层,地下1层,建筑物高度23.5米,建筑面积约2.1万平方米”。施工范围:景观铺装工程、博物馆、宾馆、观廊架工程、驳岸工程、迎宾花台工程,转角广场、欢乐水岸工程、码头工程、栈桥工程,旱喷广场工程、公园配套基本建筑工程、景观绿化工程,河道土方开挖、清淤工程等。

  三、施工现场布置原则

  为保证施工现场布置紧凑合理,根据菏泽市相关规定和集团公司计划要求该工程必须达到市文明标化工地,确保施工现场顺利进行,施工总平面布置原则确定如下:

  ①、合理布置好现场设施坐落位置,规划好施工道路和现场用地,减少运输费用和场内二次倒运。

  ②、符合安全、文明施工、消防、环保、城市要求,全部按宜兴市建筑施工文明工地标准布置。

  ③、满足施工需要,经济实用、合理方便,有一定的层次。

  四、布置依据

  1、按建设单位的有关要求。

  2、现场红线、临界线、水源、电源位置以及现场勘察成果。

  3、总平面图、单位建筑平面图。

  4、总进度计划及资源需用量计划。

  5、总体部署和主要施工方案。

  五、现场已搭建的临时设施、加工厂堆场

  鉴于本工程实行分区管理施工,特三个工区根据各自工区的施工环境搭设临建设施。我项目部在城市阳台也设有现场调度办公室,以方便指挥各个工区有序施工,统筹安排各项工作。

  1、一工区施工现场各种临时设施分别布置在施工现场北面为主,现场主要设置办公区、班组工具间、开水房。其中钢筋加工棚、木工加工棚、钢筋堆放场地、木工堆放场地、男女卫生间、洗手水池、安全宣讲台等零星配套设施在施工现场西北面。

  2、二工区施工现场各种临时设施分别布置在施工现场西面为主,现场主要设置办公区、班组工具间、开水房、施工临时停车点、安全宣讲台、钢筋加工棚、木工加工棚、钢筋堆放场地、木工堆放场地、男女卫生间、洗手水池等零星配套设施。

  3、三工区施工现场各种临时设施分别布置在施工现场东面为主,现场主要设置办公区、班组工具间、开水房、施工临时停车点、安全宣讲台、其中钢筋加工棚、木工加工棚、钢筋堆放场地、木工堆放场地、男女卫生间、洗手水池等设施在宾馆工程四周分布搭建。

  2、所有办公用房、工具间都采用集装箱式移动办公室、办公室内均安装空调,统一配备了办公桌椅、电脑2台、打复印机1台等必备的办公器材,各办公区均靠近工地彩门。

  3、临时停车场、钢筋、木工加工棚均采用Ф48钢管扣件搭设,屋顶采用彩钢瓦搭设,地坪用细石砼浇捣。

  4、钢筋加工厂区分为钢筋堆放,钢筋加工、钢筋调直和钢筋成品及半成品堆放,钢筋加工棚内设加工操作平台、钢筋切断机、钢筋弯曲机和钢筋绞丝机、电焊机。

  5、木工加工厂区分为木料、模板堆放、加工棚内设一台平刨机、压刨机和圆锯各一台。

  6、施工区入口处设彩门结构,采用有门柱式的双开大门,门净宽840cm,门高200cm,两侧设80cm×80cm×680cm门柱,门柱顶宽90cm,彩门左右两侧安装“五图一牌”标志牌。

  7、围挡设置在绕施工场地一周,不间断搭建,围挡统一使用岩棉夹芯优质彩钢板,围挡临街外立面应刊载“讲文明树新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公益广告。

  六、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搭设(设置)计划

  (一)施工准备

  1、安全标志牌准备

  安全通道等设施,在主要施工部位、作业点、危险区、主要通道口挂有安全宣传标语或安全标志牌,并按JGJ-59-20**安全施工规范安排设置五牌一图:

  (1)施工单位及工地名称牌,即工程概况牌;

  (2)安全生产牌;

  (3)消防保卫牌;

  (4)文明施工牌;

  (5)工地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

  (6)施工总平面图。

  2、安全用具准备

  提出计划购买安全用具:安全帽、安全色标牌、绝缘鞋、绝缘手套、安全带、各种防护用具、安全密目网等。项目部根据需要已陆续配置。

  (二)主要分项工程的安全防护设施

  1、个人防护:进入施工现场所有人员戴好安全帽,凡从事两米以上,无法采取可靠防护设施,高处作业的人员系好安全带,从事电气焊、剔凿等作业的人员要使用面罩或护目镜,特种人员持证上岗,并佩带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2、三宝、四口、五临边防护

  根据实际工程进度,计划在首层施工后,对通道口、上料口、预留洞口和楼梯临边、楼层临边进行防护。

  (1)通道口:在工程北侧上方搭设防护棚,其他洞口用坚固的材料封堵严密。防护棚宽度大于洞口宽度,顶部用5cm厚木板铺严。根据建筑物高度挑出长度为3m,高度为3m。

  (2)楼层进出料口:用DN48钢管做骨架,对物料提升机与建筑物层高搭设,用5cm厚木板铺设,并用8号铁丝绑扎牢固,两侧做好防护栏杆,上杆高1.2m,下杆高0.6m,在出口处设1.2m,宽度为进料口全宽的台口门,并刷红白相间的油漆以示警戒。台口门为两扇向内开启。

  (3)电梯井口防护:电梯井内首层和首层以上每隔两层设一道水平安全网,安全网应封闭严密,电梯井高度1.5m金属防护门。

  (4)预留洞口:孔洞防护:1.5×1.5m以下的孔洞预埋通长的钢筋网或加固定盖板。1.5×1.5m以上的孔洞,四周设两道护身栏杆,中间支挂水平安全网。

  (5)楼梯临边、楼层临边:车间的楼板、楼梯边缘做好防护栏杆,上杆1.2m,下杆0.6m,横杆长度大于2m时,加设栏杆柱,防护栏杆用漆刷红白道。

  (6)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杆的阳台、斜台与挑平台周边,雨篷与挑檐边,屋面与楼层周边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要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

  3、机械安全防护

  (1)砂浆机搭防砸、防雨、防尘操作棚。

  (2)蛙式打夯机两人操作,操作人员戴绝缘手套和绝缘胶鞋,操作手柄采取绝缘措施。

  (3)圆锯的锯盘及转动部分安装防护罩,并设置保险档、分料器,凡长度小于50cm,厚度大于锯盘半径的木料严禁使用圆锯,破料锯与横截锯不混用,平面刨(手压刨)安全防护装置灵活,齐全有效。

  (4)井架首层上料口:物料提升机龙门架四周用密目网维护以防掉物,进料口前方搭设防护棚,材质以DN48mm钢管做骨架,挑出长度不小于3m,上方铺5cm木板,并用8号铁丝绑扎牢固,其高度为3m。每层卸料平台有防护门,两侧绑两道护身栏杆,并设挡脚板。导向滑轮至卷扬机筒的钢丝绳,凡经通道处应以遮护。

  (5)卷扬机棚

  材料用DN48mm钢管用扣件锁牢上铺5cm厚木板,铺设后不能有缝隙,三面用石棉瓦封牢。对准上料架的方向用安全平网封挂,保持视野开阔、良好。

  现就施工进度情况而言,已搭建了部分的临建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未搭建部分将根据施工需要和进度再进行搭建。

  7、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预防措施

  (1)、触电事故预防措施及触电情况应急措施

  一)、触电事故预防措施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有方案,编制有安全用电措施,并经验收合格后使用,平时注意按要求检查。

  2、电工持特种工作证上岗,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3、施工现场严禁乱拉乱接电线,非电工不得进行电气作业。

  4、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裸露的带电导体应安装于碰不着的处所,否则必须设置安装遮拦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5、施工现场用电设备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三级漏电保护。

  6、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按规定采取保护性接地或接零的措施。

  7、行灯的电压不得超过36伏特,在金属容器内或者潮湿处不得超过12伏特。

  8、发生大量蒸汽、气体、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密闭式电气设备,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者粉尘的工作场所必须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9、施工现场每天由电工对用电情况进行维护和安全用电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安全用电。

  二)、触电事故应急措施

  1、触电者的抢救

  (1)应尽快使触电者脱离电源。人触电后,可能由于疼或失去知觉(昏迷)等原因而紧抓导电体,不能自行摆脱电源。这时,应使触电者尽快脱离电源,切断通过人体的电流。据电压等不同,应采用不同的办法:

  ①低压触电解脱法

  a)附近有开关,应尽快拉开开关。

  b)离电源开关较远,不能立即断开时,救护人可以使用干燥的绝缘物品(如干燥的衣服、手套、绳子、木棒、竹杆或其他不导电物体)作为工具,使触电者与电源分开。

  c)如果触电者因抽筋紧握导电物时,可以使用干燥的木柄斧头、木把锄头或胶柄钢丝钳等绝缘工具砍断带电导体。

  d)用上述方法解救时,救护人宜站在干燥的木板、绝缘垫上或穿绝缘鞋进行抢救,而且宜用一只手进行操作,防止自己触电。此外,还要注意防止断电后触电人从高处坠。

  ②高压触电解救法

  a)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停电。

  b)戴上绝缘手套,穿上绝缘鞋靴,用相应电压等级的绝缘工具拉开开关。

  ⑵对症施救,当触电者脱离电源后,应争分夺秒紧急救护,在送医院抢救的途中还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救护方法。

  ①如果触电者伤势不重,神志尚清醒,但有些心慌、四肢发麻、全身无力、或者触电过程中曾一度昏迷。应使触电者安静休息,严密观察,并尽快送医院治疗。

  ②如果触电者伤势较重,已失去知觉,但心脏跳动和呼吸尚存的。应使触电者舒适、安静地下卧,保持空气流通,并迅速送医院治疗,在送院途中要随时注意观察,如发现触电者呼吸停止,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抢救工作。

  ③如果触电者伤势特别严重,呼吸、脉搏有心脏跳动都停止,出现假死现象,应立即采用人工呼吸法和胸外心脏压挤法进行紧急救护。否则触电人将失去得到救治的可能。在医生未一到现场救护之前或将伤者送医院的途中也不可中断人工呼吸。

  ⑶常用的二种触电急救方法

  ①口对口人工呼吸法,人工呼吸法是触电急救行这有效的科学方法,对于尚有心跳而呼吸停止或不正常的触电者宜用此法,施行人工呼吸前,应迅速将触电者身上妨碍呼吸的衣服领口,紧身衣服、裤带等解开,并将口腔内的食物、假牙、血块、粘液等取出,使呼吸道通畅,救护人员一手将伤者下颌托起,使其头尽量后仰,另一只手捏住伤者的鼻孔,深吸一口气,对伤者的口用力吹气,然后立即离开伤者口,同时松开捏鼻孔的手。吹气力量要适中,次数以每分钟16至18次为宜。

  ②胸外心脏按压法,对于尚有心跳而呼吸不正常的触电者宜用此法,将触电者仰卧在地上或硬板床上,救护人员跪或站于触电者一侧,面对触电者,将右手掌置于触电者胸内下段及剑突部,左手置于右手之上,以上身的重量用力把胸骨下段向后压向脊柱,随后将手腕放松,每分钟挤压60~80次。

  ③如果触电者呼吸和心跳都停止,上述两方法须同时进行,只有一人救护时,可以先吸气2~3次,再挤压10~15次,交替进行。并适当提高挤压和吹气的速度。若有二人救护,则一个侧跪作人工呼吸,另一人跨跪作胸外心脏挤压。

  2、现场应急措施

  ⑴消除不安全因素,将出事的电源开关拉掉,防止事故扩大,避免更大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

  ⑵注意保护现场,因抢救触电者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图事故现场图。

  ⑶事故发生后应急小组在抢救触电者、保护事故现场的同时,立即报公司领导、项目部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⑷项目部得知事故发生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上述应急措施,注意检查事故现场是否处于安全状态,防止事故的扩大。

  ⑸配合公司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2)、机械伤害事故预防措施及应急措施

  一)、机械伤害事故预防措施

  1、投入使用的机械设备必须完好,安全防护措施齐全,大型设备有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

  2、作业人员经过培训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持特种作业证上岗。

  3、机械设备安装后应按规定办理安装验收手续,报上级部门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才能使用。

  4、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严格按说明书及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5、对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必须在停机状态下进行。

  6、加强对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保持机械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各种安全防护设施齐全可靠。

  二)、机械伤害事故应急措施

  1、遇有创伤性出血的伤员,应迅速包扎止血,使伤员保持头低脚高的卧位,并注意保暖。正确的现场止血处理措施:一般伤口小的止血,先用生理盐水冲洗伤口,涂上红汞水,然后盖上消毒纱布,用绷带较紧的包扎,来增强压力而达到止血,止血带止血,选择弹性好的橡皮管,橡皮带或三角巾、毛巾,带状布条等,上肢出血结扎在上臂上1/2处(靠近心脏位置)。下肢出血结扎在大脚上1/3处,结扎时,在止血带与皮肤之间垫上消毒纱布棉垫,每隔25~40分钟放松一次,每次放松0.5~1分钟。

  2、动用最快的交通工具或其他措施,及时把伤者送往邻近医院抢救,运送途中应尽量减少颠簸,同时密切注意伤者的呼吸、脉搏、血压及伤口的情况。

  3、消防不安全因素,如机械处于危险状态,应立即采用措施进行稳定,防止事故扩大,避免更大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

  4、在不影响安全的前提下,切断机构的电源。

  5、注意保护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6、事故发生后项目现场的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的同时,应立即向公司领导、项目部报告。

  7、项目部得知事故发生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落实上述应急措施,注意检查事故现场是否处于安全状态,防止事故的扩大,并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8、配合公司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三)、交通事故预防措施及应急措施

  一)、交通事故预防措施

  1、严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机动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规定》、《关于新旧汽车报废更新的规定》、《防火管理条例》。

  2、严格执行公司《汽车管理制度》

  3、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进行学习有关道路交通秩序的法律法规。

  4、增强机动车驾驶员遵守法规的意识,减少道路交通违章行为。

  5、搞好本单位交通安全工作,教育驾驶员及干部职工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对参加驾驶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操作考核。

  6、积极宣传公安机关交通安全规则,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做到及时传达,认真贯彻执行。

  7、每月组织落实好本单位的驾驶员安全学习日学习活动。

  8、对有情绪波动较大的驾驶员不安排开车。

  9、严禁酒后开车、疲劳驾驶、身体健康有问题的司机开车。

  10、严禁汽车超载、超速、带病行驶。

  11、每日出车前,由驾驶员检查灯光、刹车、方向、雨刮、补给、润滑、紧固、调整等日常维护工作。

  12、发现轮胎花纹异常磨损、破裂和割伤,轮胎的附着下降,应及时更换。

  13、每辆汽车要做到车况良好、车容车貌的整洁。

  14、做好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季度维护保养工作,并做好资料存档。

  15、对各汽车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检,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

  16、每辆汽车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每年打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年审,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7、汽车应配置贮压式干粉灭火器,做好防火工作。

  二)、交通事故应急措施

  1、项目部万一发生交通事故,现场人员第一时间立即打电话报122交通处理中心,同时报保险公司理赔小组,以及通知公司交通安全科。

  2、由安全部直接汇报公司主管领导,上报分局主管安全工作小组。

  3、当事人必须保护好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设置警戒标志,避免交通事故再发生。

  4、如有易燃易爆物品,应采取消防措施,排除险情。

  5、当一人如实向交警部门陈述交通事故,协助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6、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后,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

  (四)、施工现场火灾事故预防措施及应急措施

  施工现场由于施工作业人员多,可燃物多,电气设备多,动火作业多,员工消防安全意识不高,极易发生火灾事故,为此加强施工现场防火管理,强化对员工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落实各项防火措施,是减少施工现场火灾事故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一)、火灾事故预防措施

  1、严格执行《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危险物品规定》、《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部、省、市消防安全管理法规。

  2、必须严格执行公司《施工现场防火管理规定》和公司各项防火管理制度。

  3、严格按照公司《施工现场防火管理规定》搭建临时建筑。

  4、落实项目现场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组建、培训义务消防队,加强对员工上岗前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5、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动火作业“八不、四要、一清理”的防火措施,方准动火。

  6、施工现场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必须经公司保卫部门和项目部安全部同时审批同意后方准存放,严格控制存放数量,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7、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高层建筑、重点工程必须按公司《施工现场防火管理规程》安装临时消防供水系统,并与施工同步。

  8、电线、电器设备的架设安装要符合技术规范,并由持有电工证的电工架设和安装,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9、可燃杂物要及时清理,消防通道要保持畅通无阻。

  10、施工现场要设立吸烟区,禁止在吸烟区外随处流动吸烟和乱丢烟头。

  二)、火灾事故应急措施

  1、施工现场万一发生火灾事故,火灾发现人应立即示警和通知项目现场负责人,并立即使用施工现场配备的消防器材扑灭初起之火,项目现场负责人接到报警后,要立即组织项目义务消防队进行灭火,并安排人中疏散,转移贵重财物到安全地方,拨119电话报警、接警,同时通知公司领导和保卫部。

  2、在灭火时要根据燃烧物质、燃烧特点、火场的具体情况,正确使用消防器材。

  ①施工现场发生火灾,绝大多数都是由于烧焊作业或遗留火种引燃竹木等固体可燃物而引起的,对于这类火灾,可用冷却灭火方法,将水或泡沫灭火剂或干粉灭火剂(ABC型)直接喷射在燃烧着的物体上,使燃烧物的温度降低至燃点以下或与空气隔绝,使燃烧中断,达到灭火的效果。

  ②如遇电器设备火灾,应立即关闭电源,用窒息灭火法,用不导电的灭火剂,如二氧化碳灭火器、干粉灭火器(ABC型或BC型均可,下同)等,直接喷射在燃烧着的电器设备上,阻止与空气接触,中断燃烧,达到灭火的效果。

  ③如遇油类火灾,同样可用窒息灭火方法,用泡沫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干粉灭火器等,直接喷身在燃烧着的物体上,阻止与空气接触,中断燃烧,达到灭火的效果。严禁用水扑救。

  ④如焊渣引燃贵重仪器设备、档案、文档,可用窒息灭火方法用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器直接喷射在燃烧物上,或用毛毡、衣服、干麻袋等覆盖,中断燃烧,达到灭火的效果,严禁用水、泡沫灭火器,干粉灭火器等进行扑救。

  3、扑救火灾爆炸事故,应遵循如下原则:

  从上向下、从外向内,从上风处向下风处。

  4、当事故现场火灾危及到和身烧伤,即紧急把伤者隔离火源,并把火扑灭,轻度烧伤可即包扎处理,中、重度烧伤马上送医院治疗,并进行医学观察。

  (5)、电焊、气焊、电渣焊作业预防措施及应急措施

  目前施工现场使用电焊、气焊、电渣焊作业较多,金属构件安装、切割等作业使用居多。电焊、气焊、电渣焊其焊点温度通常可达3600~6000℃,在焊接时有大量火花高温焊渣飞溅,其焊接过的构件温度也很度,如落在可燃物上,容易引起可燃物燃烧和火灾,因此加强电焊、气焊、电渣焊防火管理,抓好防火措施的落实,尤为重要。

  一)、电焊、气焊、电渣焊设备使用要求

  1、必须使用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设备。

  2、电焊机、电渣焊机接地要牢固。

  3、电焊线的绝缘层老化或破损,气焊气管老化或破损不得使用。

  4、电焊钳的绝缘隔热层必须要良好。

  5、乙炔气瓶必须要隔开五米安全距离,与明火要隔开10米安全距离,气瓶不得露天曝晒,碰撞。

  6、焊工在作业时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

  二)、电焊、气焊、电渣焊作业防火措施

  1、焊、割作业必须由持有焊工证的焊工操作。

  2、严格执行“三级”临时动火审批制度。

  ⑴三级动火,即可能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的,由本单位技安部门和保卫部门提出意见,经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⑵二级动火,即可能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由动火单位技安部门和保卫部门提出意见,消防安全责任人加具意见,报公司技安部门和保卫部门共同审核,经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⑶一级动火,即可能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的,由公司技安部门和保卫部门提出意见,消防安全责任人加具意见,经公司技安部门和保卫部门共同审核,报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并报市消防部门备案。如有疑难问题,还需邀请区、市劳动、公安、消防等部门的专业人员共同研究审核。

  3、由烧焊动火作业人填写施工现场一级动火审批表,经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经批准后,领取动火作业证后,方能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必须落实如下防火措施:

  ⑴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⑵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消除不动火。

  ⑶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⑷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动火。

  ⑸盛装过气体会受热膨胀并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运火;

  ⑹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⑺在高处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不动火。

  ⑻没有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⑼动火前要指定作业范围的消防安全负责人。

  ⑽作业范围消防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

  (11)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补救。

  (12)动火人中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13)动火人员和作业范围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在动火后,要彻底清理现场火种后才能离开现场。

  三)、电焊、气焊、电渣焊火警、火灾应急措施

  电焊、气焊、电渣焊作业过程,如引起火警、火灾事故应采取台下应急措施:

  1、万一发生火警、火灾事故,火警、火灾发现人应立即示警和通知现场负责人或安全员,并立即使用施工现场配备的消防器材扑灭初起之火,现场负责人接到报警官后,要立即组织项目义务消防队进行灭火,并安排人员疏散,转移贵重财物到安全地方,拨119电话报警、接警,同时通知公司领导和项目部。

  2、在灭火时要根据燃烧物质、燃烧特点、火场的具体情况正确使用消防器材。

  ①如焊渣引燃竹木等固体可燃物而引起的,对于这类火灾,可用冷却灭火方法将水或泡沫灭火剂或干粉灭火剂(ABC型)直接喷射在燃烧着的物体上,使燃烧物的温度降低至燃点发下或与空气隔绝,使燃烧中断,达到灭火的效果。

  ②如焊渣引燃电器设备,应立即关闭电源,用窒息灭火法,用不导电的灭火剂,如二氧化碳灭火器、干粉灭火器(ABC型或BC型均可,下同)等,直接喷射在燃烧着的电器设备上,阻止与空气接触,中断燃烧,达到灭火的效果。

  ③如焊渣引燃油类,同样可用窒息灭火方法,用泡沫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干粉灭火器等,直接喷身在燃烧着的物体上,阻止与空气接触,中断燃烧,达到灭火的效果。严禁用水扑救。

  ④如焊渣引燃贵重仪器设备,可用窒息灭火方法用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器直接喷射在燃烧物上,或用毛毡、衣服、干麻袋等覆盖,中断燃烧,达到灭火的效果,严禁用水、泡沫灭火器,干粉灭火器等进行扑救。

  3、扑救火灾爆炸事故,应遵循如下原则:

  从上向下、从外向内,从上风处向下风处。

  4、当事故现场火灾危及到和身烧伤,即紧急把伤者隔离火源,并把火扑灭,轻度烧伤可即包扎处理,中、重度烧伤马上送医院治疗,并进行医学观察。

  8、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博物馆施工组织平面布置图

  宾馆施工组织平面布置图

篇3:万科工程公共设施规划要点技术标准

  万科工程公共设施规划要点技术标准

  1.设备用房应在规划设计阶段权衡设计、成本、工程等各方因素,确定其位置。一般宜尽量考虑结合地下车库布置;必须布置在地上时,应避免对小区景观造成不利影响,不应对周边的住户形成噪音、灰尘、视觉等的干扰。同时,应设置合理的路径供工作人员进出设备用房。

  2.物业管理处首先尽量考虑布置在会所地下室,可考虑报建与实际使用分开;其次考虑布置在住宅首层;必须布置在地上独立建筑时,应在不影响小区功能布局的前提下,布置在便捷位置(如入口附近),便于小区的管理,方便住户的使用同时应减少对小区的影响。

  3.物业管理处的使用要求通常包含会议室、管理员办公室、业委会办公室、财务室、客户接待室,一般结合国家地方规定及物业部门要求设计。

  4.物业管理使用的维修、保洁、绿化等仓库应应避免对小区景观、住户形成干扰,可结合地下室空间设置。

  5.总控室应与消防控制室结合布置,在满足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应便于小区管理和使用。

  6.垃圾房应设在小区的最小风向的上风向和较隐蔽的位置以减少对住户的干扰。(其面积由住户数量来计算决定,一般不小于6平方米),与住宅距离不宜小于10米,外部与道路相连;应设给水点和地漏,其地面及内壁宜贴光滑、易清洁饰面材料,并配置给排水设施、排气通风设施和照明设施(设计过程中应确定垃圾收集形式,即采用垃圾房还是环保型垃圾收集设备)。

  7.垃圾房的地面标高设计应考虑垃圾的转运方式:桶装垃圾装车对地面无特别要求;

  压缩式垃圾清运车要求地面高出室外地面1.5米且层高不小于4.5米。进出口的门应考虑耐久性。

  10.公共洗手间是提供给小区内活动或工作(如保安、保洁人员)的人员使用的。通常布置在首层较为隐蔽的位置;其数量与选点应考虑距离因素保证使用者能方便地使用;其使用要求仅需满足便器、洗手盆及拖布池即可。

  9.岗亭位置确定时应该充分考虑人行、车行的进出口关系,造型应与小区形象相适,配备电话、网络、空调、照明等设施;各主要出入口岗亭宜设卫生间;读卡器位置应与岗亭同侧,方便停车取卡、读卡及缴费,同时,应设置遮雨设施。

篇4:河北省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措施(2019)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年6月13日

  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措施

  为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提高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编制水平,推进停车设施建设,规范停车行业管理,满足日益增长的城市停车需求,提出如下措施。

  一、完善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各地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完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按照《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城市停车规划规范》,合理布局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依据城市及交通发展的目标和战略,统筹考虑现状及未来停车供需关系,制定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总体目标,明确停车设施布局、规模和建设时序。规划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应控制在机动车保有量的1.1倍以上。要坚持差别化供给原则,综合考虑功能、人口、土地、交通等多种因素,合理划定停车分区,科学确定不同分区差别化的停车设施发展政策、供给和管理策略。按照各类建筑物停车需求特征,确定建筑物分类,结合《河北省城市停车设施配置及建设导则》,修订建筑物停车设施配置标准,明确不同停车分区各类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指标,以适应当地停车设施发展形势。各类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指标不低于《河北省城市停车设施配置及建设导则》规定下限值。(责任单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监督指导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

  二、加强专项规划实施管理。经批准的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主要内容和停车设施建设用地应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严格执行。制定详细的近、远期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实施方案,细化、实化专项规划实施任务和落实措施。明确规划期内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和责任部门,近期规划的单一功能停车设施建设项目要确定开、竣工时间,完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长效管控机制。建立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机制,以年度为时间节点,评估规划落实情况,根据评估情况,及时调整工作措施,保证规划项目的落实落地。(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监督指导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

  三、保障停车用地供应充足。停车场用地供应应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利用公园绿地和学校操场等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以及安排由政府依法收回、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闲置土地建设停车场的,均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细化停车设施供地政策,按照国家、省有关供地政策,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停车场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的,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依据土地估价规范和程序,合理确定土地出让、租赁价格,各地可以制定出租或先租后让的鼓励政策和租金标准。在符合规划要求前提下,鼓励盘活存量用地建设停车场,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停车场建设,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停车设施建筑面积,充分利用新建建筑地下空间超标准建设地下停车场并作为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依据有关规定实施鼓励政策。(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监督指导部门:省自然资源厅)

  四、配足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加强建设项目管控,严把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等行政许可关口,保证新建、扩建、改建建筑配建停车设施符合相应配建标准,配足停车设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设过程中发现未按规划许可要求配建停车设施的,勒令停工、限期整改;工程完工后发现的,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和核发不动产权证。鼓励居住小区的空置停车位以租赁方式供社会使用,切实降低停车位空置率。排查整治商业建筑配建停车位挪用行为,保障商业停车供给。(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监督指导部门: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

  五、统筹谋划公共停车空间。各地要深入研究当地停车需求分布,确定停车难问题突出区域,深入研究区域特点,拓展公共停车空间。在城市中心区的大型商业、文化娱乐、医院、车站、旅游景点、学校等各类公共服务中心、大型公建设施附近,深入挖掘可利用土地、地下空间等资源,统筹安排一批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项目,可采取分散布置小型公共停车场模式,作为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有效补充。城市边缘地区,在城市出入口、车站、码头等公共设施附近,完善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并充分考虑城市发展速度,结合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预留足够的公共停车空间。(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监督指导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

  六、科学施划路内停车泊位。深入调查不同区域停车需求,科学计算路内泊位停放周转率,统筹考虑城市功能布局、城市道路等级、交通流量特征等情况,一路一策、一位一研,在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公共停车位难以满足停车需求区域,施划一定数量的路内停车泊位,合理利用道路资源。统筹考虑道路等级及功能、地上杆线及地下管线、车辆及行人交通流量组织疏导能力等情况,设置限时停车、夜间停车等分时段临时占用道路的机动车泊位。城市道路建设中,按照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充分考虑路内停车泊位设置需要,预留足够的道路断面。定期分析路内停车泊位使用率,结合设置位置、数量对交通流量的影响,对使用率低、对交通影响大的路内泊位,适当调整,合理清退。(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监督指导部门: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七、推动立体停车设施建设。坚持节约利用资源原则,综合利用城市土地,大力推动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停车楼建设。各地要研究制定立体停车场、停车楼项目建设管理政策,制定激励措施,简化审批流程,在符合规划要求前提下,充分利用公共绿地、城市广场、学校操场、公交场站、垃圾站等用地的地下空间和各类边角空地,谋划一批立体停车设施试点建设项目,并做好临街停车设施立面美化,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及时总结试点建设经验,扩大立体停车设施服务范围,推动城市立体停车设施发展,有效缓解停车难问题。(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监督指导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

  八、提高人防工程停车利用率。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在满足战时功能布局前提下,与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等进行有效衔接,充分考虑城市停车服务功能。依法依规落实防空地下室建设,严格“结建”审批,符合条件的要就地建设,平时功能以城市停车为主。着眼城市防护体系建设和城市停车需求,加大直属人防工程建设力度,充分利用易地建设费,谋划建设一批服务城市停车人防工程。深入挖掘现有人防资源,对已竣工未验收的人防工程尽快组织验收,最大限度服务于城市停车。加大既有直属人防工程改造和利用力度,在充分论证基础上,对适宜作为停车设施使用的,制定改造方案,改造后用于城市停车。(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监督指导部门:省人防办)

  九、充分开发地下停车空间。结合城市地下空间专项规划,利用地下空间分层规划停车设施,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要坚持“先地下、后地上”原则,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地下空间可单独出让建设公共停车场,地下公共停车场可配建附属商业设施,配建比例不超过20%。可利用现有公园绿地、城市广场、学校操场、公交场站、垃圾站等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设施有关政策措施,简化项目审批流程,推动地下空间利用,保证地下与地上设施统筹兼顾和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监督指导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

  十、加大停车设施投融资力度。完善市场准入制度,降低停车设施建设运营主体和投资规模准入标准。企业和个人均可申请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原则上不对泊位数量作下限要求。改革停车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模式,消除社会参与的既有障碍。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城市停车设施,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及个人利用自有土地、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允许对外开放并取得相应收益。利用公共资源建设停车设施,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政府投入公共资源产权,与社会资本共同开发建设,采用放弃一定时期收益权等形式保障社会资本权益。允许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的前提下将部分建筑面积用于便民商业服务设施,收益用于弥补停车设施建设和运营资金不足,推动停车设施建设管理产业化。(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监督指导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十一、推行智慧停车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城市停车设施备案工作机制,完善城市停车基础信息数据,督促停车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定期更新车位布局、泊位使用、收费标准等数据,并及时对社会公开。推动建设政府主导的停车信息管理平台,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实现对车辆的动静态管控。强化各部门间停车信息共享、数据互通,实现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协同。积极推进城市停车管理与互联网融合发展,鼓励开发移动互联网终端,应用物联网、人工智能、车路协同等技术,实现停车信息查询、停车位预订、停车泊位诱导等功能,提高停车设施周转率,减少寻位绕行时间,促进动静态交通和谐运转。(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监督指导部门:省公安厅)

  十二、实施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各地要结合实际,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划分不同区域,实行级差收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可实行低收费。城市外围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服务,应实行低收费。同一区域的停车服务收费,应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公立医院、交通场站等场所及周边配套停车设施服务,鼓励推行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根据占用停车资源差别,合理确定不同车型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制定和调整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开展成本调查或成本监审,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社会意见,并综合地理位置、供求关系、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监督指导部门:省发展改革委)

  十三、推动内部停车设施开放。加快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内部停车泊位向社会开放。机关、事业单位在内部停车设施有余量,保证行政办公正常运行前提下,向行政服务对象公开停车设施,提高公共服务水平。鼓励企业单位、居住小区、个人停车设施在符合相关政策前提下,对外开放,合理取得收益。鼓励统筹企业单位、居住小区、个人停车设施,由专业停车企业统一经营,探索错时开放、有偿使用、收益分享经营模式,有效增加城市停车设施供给,提高停车设施使用效率。(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监督指导部门:省机关事务局、省国资委、省公安厅)

  十四、综合改善重点区域停车环境。对老旧居住区、商务区、大型医院、学校、大型综合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外围站点、旅游景区等现状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重点区域,详细分析片区停车设施供给、使用特征和供需缺口,制定片区停车环境综合改善方案,深入分析区域停车难问题根源,坚持一区一策、对症施策。完善区域公共交通、步行和自行车设施,引导群众绿色出行,缓解停车压力。扩建、改造区域主要建筑物停车设施,利用区域“边角”等公共空间以及广场等地下空间挖潜建设公共停车设施,施划路内停车泊位,有效提高区域停车设施供给。加强重点区域既有停车设施精细化管理,在停车信息管理平台下,优先完善重点区域停车数据,采取区域停车诱导措施,提高停车设施使用管理水平。探索重点区域实施限时停车、即停即走等管理措施,提升停车泊位周转率,综合改善停车环境。各地要开展重点区域停车综合改善的试点示范工作,及时总结和推广示范街区的经验和做法。(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监督指导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

  十五、加强停车行业监督管理。坚持“先重点后一般、控制和疏导相结合”原则,选择中心城区、综合交通枢纽等区域地段,设立停车严管区、示范路,培养群众良好用车习惯,逐步扩大示范带动效应。实行停车分区管理措施,对于禁停区域、路段、时段,向社会公开公示,严禁私自施划、擅自占用停车泊位。加强停车设施使用、停车服务监管,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私自圈地收费等违法行为。明确执法部门和执法权限,开展统一执法,实现对违法停车执法全覆盖,提高违法查处震慑力。(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监督指导部门:省公安厅)

  各市政府作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分析本地停车难问题,探索解决问题路径,明确牵头部门,负责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组织协调、计划统筹、组织实施工作,提升管理水平,有效改善城市停车环境。石家庄市作为省会城市,要先行一步,作好表率,坚持高水平、高标准,切实做好城市停车管理工作,加快解决省会停车难问题。雄安新区要结合相关规划要求和城市发展需要,研究制定适合雄安新区停车发展的政策措施。省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各地做好城市停车工作。

篇5: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办法(2018试行)

  各区政府,各有关单位:

  按照本市《关于进一步提升生活性服务业品质的工作方案》要求,市商务委、市规划国土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展改革委和市工商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年4月19日

  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管理,确保按标准规划设计、与住宅同步建设及交付使用,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2035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7号)、《北京市蔬菜零售网点建设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服务设施是指依据《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为居住项目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设施,包括蔬菜零售网点(菜市场、生鲜超市、社区菜店等)、综合超市、便利店、早餐(餐饮)店、理发店、家政服务点、洗衣店、药店、末端配送点等设施。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居住项目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管理。

  第三条规划国土部门负责按照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配置商业服务设施;负责按规定进行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登记手续。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确保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与住宅建设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负责对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销售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制定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建设和验收标准;对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使用性质变更、转让提出意见;建立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档案,为设施投入运营提供帮助、指导和服务。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制定实施计划过程中,统筹考虑居住配套商业现状、缺口和新建补建需求,区商务委参与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规划设计、建设、验收、日常运营监管的全过程。

  发展改革、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环保、消防、财政、国资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总体规模按600-700m2/千人建筑面积配置。其中:

  菜市场配置标准为建筑面积50m2/千人。小型社区菜市场建筑面积500-1000m2,中小型社区菜市场建筑面积1000-1500m2,大型社区菜市场建筑面积2000-2500m2。

  生鲜超市、社区菜店、综合超市、便利店、早餐(餐饮)店、理发店、家政服务点、洗衣店、便民维修、药店、末端配送点等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配置标准为建筑面积535-625m2/千人。

  小型商服(便利店)配置标准为建筑面积10-20m2/千人。

  第五条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一般应在交通便利,居民出行便捷的地段沿街、集中设置,可与其他独立占地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合建。设施布局遵循以15分钟步行距离为服务半径的原则,其中蔬菜零售网点、便利店、早餐店等基本商业服务设施布局宜遵循5-10分钟步行距离为服务半径的原则。

  鼓励建设均衡完善的便民服务网络,设置集蔬菜零售网点、综合超市、便利店、早餐(餐饮)店、理发店、家政服务点、洗衣店、药店、末端配送点等多种生活服务业功能于一体的社区商业便民服务综合体。

  第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居住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明确配建的商业服务设施的位置、功能、建筑规模等内容。

  第七条各区商务委应参与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审查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根据配置标准,结合项目及周边商业服务需求,对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经营内容、业态结构提出意见。

  第八条规划国土部门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上注明配建商业服务设施的位置、建筑规模和规划用途,规划用途为菜市场的应具体注明;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产权持有人应主动公开在建和建成的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性质、规模、布局和监管主体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应在住宅规模完成80%前完成建设,并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未按照时序建设商业服务设施的,规划国土部门对竣工的住宅建设工程不予规划核验,并对该建设项目其他建设工程暂缓核发规划许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暂停商品房合同网上签约。

  第十条居住项目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后,开发建设单位应于一个月内将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位置、建筑面积、规划用途等书面告知属地区商务委。

  第十一条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按照“谁投资建设谁所有”的原则确定产权归属,土地上市交易、划拨或协议出让条件中另有约定的除外。规划国土部门在办理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不动产权证书》时,应注明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坐落、面积和用途。

  第十二条在居住项目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达到建筑物总面积80%以上时,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产权人应将设施投入运营;有特殊原因不能投入运营的,应向区商务委报告并说明情况,推迟投入运营时间不应超过1年。

  居住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其掌握的有关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达到建筑物总面积80%的情况通报所在地区商务委。

  第十三条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只作现售。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改变使用性质或转让前,须经所在区政府和市商务委批准。未经同意,建设单位不得改变使用性质或转让。

  第十四条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应按规划用途开展经营并符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运营方不按规划用途开展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商务部门就居住配套商业设施经营主体相关登记注册信息建立沟通共享机制。

  第十五条各区政府应加强对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切实把居住配套商业设施建设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已建成居住区商业服务设施建设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对于蔬菜零售、早餐、超市(便利店)等基本便民商业服务设施不能满足居民需求的,各区根据需要,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恢复挪作他用的原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由区政府负责,对现使用性质与规划用途不符的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责令产权单位限期恢复其规划用途。

  (二)发挥国有企业示范作用。由国资部门负责,推动国有企业将其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优先用于基本便民商业服务。

  (三)引导经营企业提供基本便民商业服务。由商务、发改、财政部门负责,研究制定资金支持政策,引导拥有商业服务设施的产权单位、经营商户提供基本便民商业服务。

  (四)改造闲置公共配套设施。由区政府负责,提出改造闲置公共配套设施用于基本商业便民服务设施的意见,工商、食药等部门按区政府意见为企业办理相关证照手续。

  (五)购买、租赁有关设施。由商务、发改、财政部门负责对购置、租赁基本便民商业服务设施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区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享有产权或使用权的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一般不得出售转让,并应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各区政府应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并制定配套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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