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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领导干部外出报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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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领导干部外出报告规定

  乡新学院领导干部外出报告规定

  为严明工作纪律,保证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工作的通知》和《乡新学院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外出”是指离开乡新市。

  第二条 校级领导和中层干部在工作日(周一到周五)的工作时间,因公因私外出,必须履行相应的请假审批和报告程序。周六、周日和法定假期、寒暑假外出可不报告,但要安排好分管工作,保证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三条 中层干部凡外出半天(含半天)以上的,均须执行报告制度。各院(系、部)正职外出,须报请联系本院(系、部)校领导批准;各职能部门正职外出,须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四条 中层副职干部外出须经本部门正职批准。

  第五条 所有中层正职外出,除履行请假手续外,须报知两办。党群系统报知党办,行政系统报知校办。

  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外出,应告知本人有效手机号码,确保通讯畅通。返校后,应及时向审批领导销假并告知两办。

  第七条 两办要做好校级领导和中层正职外出报备工作,互通干部外出信息。

  第八条 两办不定期对各单位中层正职外出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年底对外出但未履行报告制度的中层正职在全校通报。

  第九条 校级领导外出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报告;副校级领导外出,须经党委书记批准;副校长外出,还须校长批准,并分别通知两办。

  第十条 校领导因外出未能参加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包括临时召开的),又未履行报告制度的,应在下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上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 校园发生突发事件时,主管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主管校领导如因外出但未履行报告制度而不能到达现场的,须在党委会上作检讨。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如因外出但未履行报告制度而不能到达现场的,须向主管校领导做检讨,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因上述原因造成学校损失的,主管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领导要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如有与上级文件要求不一致的,执行上级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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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明昆医学院处级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制度

  明昆医学院处级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制度

  增强党性,自觉遵守党的组织纪律,是对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认真执行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制度,是领导干部政治素质和纪律观念的具体体现。为使学院处级干部外出请假规范化、制度化,增强学院处级干部外出管理工作的计划性,提高抓工作的时效性,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我院处级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制度。

  一、外出请假报告的范围

  学院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处级领导干部,执行本制度。

  二、干部外出报告的要求

  (一)各部门、单位的党政处级主要领导因公或因私离校3天(含3天)以上的,须提前向学院党委办公室和院长办公室报告;离校5天(含5天)以上的,须提前报学院党委和行政主管领导批准。

  (二)各部门、单位的党政处级主要领导,原则上不得同时离校外出学习、考察、访问或讲学等,要保证有一位主要领导负责全面工作。若有特殊情况确需同时离校,须报学院党委和行政主管领导批准,并报学院党委办公室和院长办公室备案;要合理安排好工作,确保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副处级领导干部、非实职处级干部外出7天以内的,在向本单位主要领导报告请假的同时,要向学院分管领导报告请假;外出10天(含10天)以上的执行本制度。

  (四)附属医院院级领导执行本制度。

  三、干部外出报批方式

  请假报告,由本人或部门(单位)以电话或口头报告,两个工作日内回复。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3:机关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

  机关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

  为切实加强机关作风建设,规范干部行为,保证政令、信息畅通,更好地推动工作,树立良好机关干部形象,特制定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

  1、中层领导干部因公、因私离开长春辖区一天(含一天)以上者,必须履行请假报告制度。

  2、区委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外出请假,在征得主管区级领导同意后,直接向区委书记请假。获准后,报区委组织部备案,同时向主管区级领导报告。

  3、区政府各部门主发负责人外出请假,在征得主管区级领导同意后,直接向区政府区长请假。获准后,报区委组织部备案。

  4、区管中层副职外出请假,在征得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区委组织部审批。

  5、外出期间应保持通讯联系畅通。外出活动结束后,按审批程序及时销假,超过时限的要做出说明。

  6、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请假报告制度。对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报告制度的,视为擅自离岗。对工作造成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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