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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督查督办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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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督查督办工作办法

  新乡学院督查督办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增强工作执行力,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校的重要决定和重要工作的顺利进行、落实到位,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委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学校党委的重要决定和重要工作;校长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学校行政的重要决定和重要工作。

  第三条督查督办工作要紧密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进行,坚持专人负责、分流承办、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基本原则,及时发现工作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督促并协调解决,为确保学校决定的贯彻落实提供有效服务。

  第四条督查督办工作的主要内容

  1.学校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的执行落实情况。

  2.学校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工作要点、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文件、重要规章制度和重要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3.上级领导和学校领导的重要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4.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的各项决定,校领导召开的其他专项会议所做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

  5.经校领导批示需要督查督办的有关单位工作的落实情况。

  6.经校领导批示的信访有关事项以及校领导接批的教职工、学生反映问题的落实情况。

  7.其他工作的贯彻执行落实情况。

  第五条督查督办工作基本程序

  督查督办分为拟办、立项、交办、催办、办结、反馈和归档七个环节。

  1.拟办:在学校作出重大决定、重要工作部署之后,或在接到学校党政领导的指示、交办事项之后,督查督办部门要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拟办意见包括承办单位(牵头单位、协办单位)、承办时限和工作要求等。其中重大和复杂事项,在提出初步拟办意见后,应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在承办单位认可的情况下,报领导审定。

  2.立项:办理意见确定后,即可登记立项。立项坚持一事一项的基本原则,一个工作部署或决定,立为一项。督查督办部门工作人员按拟办要求登记编号并填写《新乡学院督查督办事项登记表》,以备存查。

  3.交办:(1)书面交办--由督查督办部门发《新乡学院督查督办事项通知单》把督查督办事项交有关单位办理;(2)会议交办--处理事情牵涉的部门较多时,由学校召集有关部门,明确牵头单位、协办单位;(3)口头交办--特殊、紧急情况采用电话等口头的形式交办,随后补充书面记录。督查督办部门在交办时要做到任务数量化、时限具体化、责任明确化。

  4.催办:在督查督办事项办理过程中,督查督办部门要适时加以催办,同时协助承办单位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5.办结:承办单位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向督查督办部门报送《新乡学院督查督办事项回复单》,回复办理情况。督查督办部门将对承办单位的回复情况进行检查。按照交办时所提的要求,对不符合交办要求的,要退回承办单位补办或重办;对符合交办要求的,呈报领导阅知。

  6.反馈:督查督办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结果,做到批必办、办必果、果必报。

  7.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应将各种有关的文字材料,包括领导批示、办结报告、检查反馈等,整理归档。

  第六条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1.专人负责制度。督查督办工作要按照专人负责的原则,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部门承办,结果有反馈。

  2.检查制度。在督查督办工作过程中,督查督办部门要根据不同工作内容运用不同的形式,对承办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和落实情况进行普遍检查和重点抽查。

  3.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对各单位落实上级和学校重大决定、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重要批示的办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七条督查督办工作方法

  督查督办工作将根据督查督办事项的内容采取催报督促、督查督办调研等方式进行。

  1.催报督促。学校重要决定出台或工作部署之后,在规定的上报或办结期限内,督查督办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承办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进行催报。

  2.督查督办调研。督查督办部门在开展督查督办工作时,要寓调查研究于督查督办之中,边督查督办边调研,为学校领导做好参谋助手。

  第八条督查督办工作要求

  1.督查督办工作人员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督查督办工作。

  2.督查督办工作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一丝不苟的精神,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馈有关情况,并对涉密事项严格保密。

  3.督查督办过程中,督查督办工作人员要加强与承办单位之间的沟通与联系。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事项,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不能解决时,应做好协调工作。

  4.凡列入督查督办的事项,都应当有明确的督查督办结论;由于承办单位主观原因造成在催办时限内仍不能办结的或没有保证质量完成工作任务的,应如实向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

  第九条督查督办结果的使用

  1.将督查督办任务落实办理情况列入校内二级单位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并将督查工作不作为的干部和教职工相关情况分别反馈给组织部和人事处,作为其个人年度考核的参考依据。

  2.对列入督查督办事项的工作,承办单位无正当理由经催办仍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的,或对交办的督查督办事项敷衍推诿的,或反馈的信息及办理情况严重失实、弄虚作假,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学校将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追究承办单位及单位领导、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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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学院督查督办工作办法

  乡新学院督查督办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增强工作执行力,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校的重要决定和重要工作的顺利进行、落实到位,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学校党委的重要决定和重要工作;校长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学校行政的重要决定和重要工作。

  第三条 督查督办工作要紧密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进行,坚持专人负责、分流承办、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基本原则,及时发现工作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督促并协调解决,为确保学校决定的贯彻落实提供有效服务。

  第四条 督查督办工作的主要内容

  1.学校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的执行落实情况。

  2.学校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工作要点、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文件、重要规章制度和重要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3.上级领导和学校领导的重要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4.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的各项决定,校领导召开的其他专项会议所做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

  5.经校领导批示需要督查督办的有关单位工作的落实情况。

  6.经校领导批示的信访有关事项以及校领导接批的教职工、学生反映问题的落实情况。

  7.其他工作的贯彻执行落实情况。

  第五条 督查督办工作基本程序

  督查督办分为拟办、立项、交办、催办、办结、反馈和归档七个环节。

  1.拟办:在学校作出重大决定、重要工作部署之后,或在接到学校党政领导的指示、交办事项之后,督查督办部门要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拟办意见包括承办单位(牵头单位、协办单位)、承办时限和工作要求等。其中重大和复杂事项,在提出初步拟办意见后,应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在承办单位认可的情况下,报领导审定。

  2.立项:办理意见确定后,即可登记立项。立项坚持一事一项的基本原则,一个工作部署或决定,立为一项。督查督办部门工作人员按拟办要求登记编号并填写《乡新学院督查督办事项登记表》,以备存查。

  3.交办:(1)书面交办--由督查督办部门发《乡新学院督查督办事项通知单》把督查督办事项交有关单位办理;(2)会议交办--处理事情牵涉的部门较多时,由学校召集有关部门,明确牵头单位、协办单位;(3)口头交办--特殊、紧急情况采用电话等口头的形式交办,随后补充书面记录。督查督办部门在交办时要做到任务数量化、时限具体化、责任明确化。

  4.催办:在督查督办事项办理过程中,督查督办部门要适时加以催办,同时协助承办单位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5.办结:承办单位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向督查督办部门报送《乡新学院督查督办事项回复单》,回复办理情况。督查督办部门将对承办单位的回复情况进行检查。按照交办时所提的要求,对不符合交办要求的,要退回承办单位补办或重办;对符合交办要求的,呈报领导阅知。

  6.反馈:督查督办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结果,做到批必办、办必果、果必报。

  7.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应将各种有关的文字材料,包括领导批示、办结报告、检查反馈等,整理归档。

  第六条 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1.专人负责制度。督查督办工作要按照专人负责的原则,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部门承办,结果有反馈。

  2.检查制度。在督查督办工作过程中,督查督办部门要根据不同工作内容运用不同的形式,对承办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和落实情况进行普遍检查和重点抽查。

  3.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对各单位落实上级和学校重大决定、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重要批示的办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七条 督查督办工作方法

  督查督办工作将根据督查督办事项的内容采取催报督促、督查督办调研等方式进行。

  1.催报督促。学校重要决定出台或工作部署之后,在规定的上报或办结期限内,督查督办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承办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进行催报。

  2.督查督办调研。督查督办部门在开展督查督办工作时,要寓调查研究于督查督办之中,边督查督办边调研,为学校领导做好参谋助手。

  第八条 督查督办工作要求

  1.督查督办工作人员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督查督办工作。

  2.督查督办工作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一丝不苟的精神,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馈有关情况,并对涉密事项严格保密。

  3.督查督办过程中,督查督办工作人员要加强与承办单位之间的沟通与联系。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事项,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不能解决时,应做好协调工作。

  4.凡列入督查督办的事项,都应当有明确的督查督办结论;由于承办单位主观原因造成在催办时限内仍不能办结的或没有保证质量完成工作任务的,应如实向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

  第九条 督查督办结果的使用

  1.将督查督办任务落实办理情况列入校内二级单位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并将督查工作不作为的干部和教职工相关情况分别反馈给组织部和人事处,作为其个人年度考核的参考依据。

  2.对列入督查督办事项的工作,承办单位无正当理由经催办仍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的,或对交办的督查督办事项敷衍推诿的,或反馈的信息及办理情况严重失实、弄虚作假,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学校将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追究承办单位及单位领导、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农业行政处罚督查督办案件规定

  农业行政处罚督查督办案件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督办案件的管理,严格执行行政案件办理程序和有关行政案件办理的规定,提高工作效率,预防工作失误,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委根据需要组成监察督办小组,(简称督办小组),由农委负责人、有关领导和相关科站长组成,农委负责人任组长。法规科负责监察督办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监察督办行政案件实行等级分级管理,逐级别负责制,监察督办方式分成指导、督办、提示。

  第四条:监察督办行政案件的范围:

  (一) 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 违法行为比较突出的案件;

  (三) 违法行为产品销售金额2万以上的;

  (四) 案件办理时效性差(办案周期超过三个月)的案件;

  第五条: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指导和督察

  本规定的重大影响案件是指上级交办的涉及到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突发事件,反映强烈、重大涉及面广的案件。

  此类案件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如出现了复杂的问题,由分管领导向督查组长报告,由督查组长召集督查小组分析案情况,对案件的后续办理提出明确的意见。

  第六条:移送司法机关案件的督办

  决定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由法制科督促和组织办案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案件移送到司法机关,并负责向农委负责人反馈案件移送后果。

  第七条违法产品货值金额较大案件的指导与提示

  本规定违法产品货值金额教大的案件是指涉嫌违法产品销售金额在2万元以上和违法产品货值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案件。

  第八条:行政案件办理时效差的案件的督办和提示。

  经批准立案登记已经超过45日,还未调查终结或未提出处理意见的案件,承办执法机构应该对案件的时效性向督查组做出书面的说明。督查案件对案情况的了解、分析后提出的承办部门注意时效,并对案件的后续办理提出明确的要求。

  第九条:农委根据案件情况组建专项督查组,承担的专项督查督办工作,专项督查组在完成工作后应该在三个工作日内写出督查,督办工作的报告,经法规科审核后,按照规定汇报或者呈报。

  第十条:督查督办内容的确定采取督查组长报告和法制科提出两种方式确定。参加督查督办应对督察督办的案件做好工作记录,各科室应在本年度12月上旬前写出本年度的督查督办工作总结交法制科,由法制科汇总提出农委全年的督察督办的全年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经过督查督办的案件,承办科室应在农委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该案件时,对督查督督办的案件不予受理。

篇4:机关政务督查督办制度

  机关政务督查督办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确保上级要求、领导批示、党组决定和全局各项工作得到迅速部署、全面落实和及时办结,逐步实现跟踪检查和督办催办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督办组织领导

  为保证督查督办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成立局督查督办领导组,由局长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任副组长,各股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局综合股(办公室,下同)具体负责局机关和全系统督查督办工作。被督查督办的工作,实行股长负责制。

二、督查督办工作内容

  (一)县委、县政府和上级统计部门的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工作安排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县领导批办、交办、督办的事项;

  (三)县委、县政府“两办”督查机构和县考核办等上级机关交办的事项;

  (四)局领导交办、批办、督办的事项;

  (五)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局务会的重要决定事项落实情况;

  (六)县人大、县政协有关统计工作的建议、提案、议案和工作要求;

  (七)年度工作计划、任务目标的落实情况;

  (八)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的办理情况;

  (九)局领导交办的其他督办事项。

三、督查督办工作方式及程序

  (一)统一登记。纳入督查的事项,下达之前由综合股统一编号登记。综合股根据督查督办事项的内容,按职责范围分解任务,交承办事项的局分管领导及股室(单位)办理落实。办理过程的重要情况和办理结果,要详细记录,以备查询。

  (二)询问了解。对常规性工作,督查领导组和综合股注意随时询问了解。掌握全局工作的动态和任务进展情况。

  (三)跟踪督办。对有具体规定和时间要求的事项,以及领导交办的任务,确定专人跟踪督办,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

  (四)联合督查。 对涉及面较广的工作,以及股室(单位)对乡镇、企业和单位布置的业务工作,经局领导同意后抽调人员,联合开展督查。

  (五)时限要求。对纳入督查督办的事项,要依照文件规定时限或批示时限办理,按时完成,及时反馈,不得拖沓延误。

四、督查督办工作机制

  (一)实行督查通报制。局领导批示等督查督办事项、局党组安排部署的工作、局长办公、局务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等,局综合股每月组织督查,并汇总督查情况后予以通报。通报结果作为各部门及其负责人年终目标考核依据。

  (二)实行大事跟踪督办制。对县领导、局主要领导批示安排和社会关注的重点、热点问题,局综合股跟踪专项督查。特殊重大事项,综合股实行不定时督导。

  (三)实行责任追究制。凡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完成督查工作任务的,对经办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

篇5:高速收费站督查督办制度

  高速收费站督查督办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各项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督办的原则

  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一致的原则;督促检查与指导帮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原则与注重实效相结合的原则。

  二、督查督办的范围

  1、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工作;

  2、站领导批示交办的工作;

  3、各类信访工作;

  4、各类突发性事件;

  三、督查督办的主要职责

  1、检查反馈:对本单位工作的措施、进度、效果进行跟踪检查,并向上级机关和领导报告。

  2、督促落实:督促本单位及时处理工作,对进展缓慢的进行催促,对久拖不决的限时处理。

  3、提出建议:对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4、综合协调:各部门理顺关系,协调和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

  四、督查督办的程序

  1、站内各部门各负其责,负责督查督办部门工作。

  2、需请领导提出建议和意见的事项,由经办人拟办意见,请领导审批。

  3、经办人应认真做好督查催办工作,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1)由经办人定期督查督办。督查督办可采取电话催办、听取汇报等形式进行。

  (2)对涉及多个部门或重大事件,可联合有关单位组成督查督办小组进行督查督办。

  (3)经办人要对督查督办情况及时记录;对领导交办的督查督办案件,应在督查督办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督查督办情况报告有关领导。

  (4)事项办结后,经办人应将督查督办资料连同结案材料一并整理归档。

  五、督查督办工作的纪律

  督查督办人员应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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