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农林大学人武部、保卫处处务会议议事规则

6657

农林大学人武部、保卫处处务会议议事规则

  农林大学人武部、保卫处处务会议议事规则

  为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进部门工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着力提高决策水平与工作效率,根据学校相关文件制度要求,进一步完善部门工作议事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处务会议是贯彻落实学校工作部署,研究和解决部门工作的重要议事决策形式。

第二条处务会议议事决策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决策、集体研究决定、科学民主决策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处务会议议事范围,主要是研究决定部门的工作计划、岗位聘任人选推荐、内部人员岗位调整、考核奖惩、评优评先、年度预算安排、大额经费使用等重要事项。具体包括:

  (一)传达学习、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的有关重要文件、指示、会议精神和决议决定。

  (二)研究部门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制定(或修订、废止)涉及学校和部门层面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研究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调整。

  (五)研究涉校涉师生重特大案(事)件、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处理。

  (六)研究岗位聘任人选推荐、人员岗位调整、考核奖惩、评优评先等工作事项。

  (七)研究年度经费预算、大额经费使用、安防设备添置等重要事项。

  (八)开展意识形态教育、廉洁教育、安全教育等。

  (九)通报重要事项的工作进展等情况。

  (十)其它重要事项。

第四条处务会议由部(处)长主持,成员由部(处)长、副部(处)长、各科室负责人及相关支部委员组成。根据会议内容,可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处务会人员不足五分之四时,原则上不召开处务会。

第五条处务会议题由各科室负责人提出,经分管副部(处)长同意,汇总到综合科,由部(处)长确定是否上会。处务会议议题包括讨论议题和通报事项。

第六条处务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部(处)长决定调整时间召开。

第七条处务会议记录使用专门记录本,由综合科专人记录。会议记录的项目包括会议名称、会议时间地点、会议主持人、出席与缺席会议人员姓名、会议记录人、会议讨论发言记录、会议决议及通过决议的情况等。

第八条处务会议实行一题一议。首先由主持人或议题提出人就相关事项作说明,有关列席人员可作补充汇报,其他与会人员就议题发表意见,最后由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决定方案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

第九条会议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为有效,列席人员无表决权。如对问题存在较大分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必要时可向学校请示。

第十条与会人员必须严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泄露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

第十一条由处务会议决定或决议的需要办理事项,应明确负责人和办结期限,分管部门领导负责组织落实,办理情况要及时向处长或处务会议报告。

第十二条处务会议成员应增强全局观念,积极参与集体领导,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思考,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综合科,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物业经理人网 www.pmceo.coM

篇2:环境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环境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和程序,协调学院党政工作,促进规范管理、科学管理、民主管理,根据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重要思想、***及xxx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学校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学院讨论研究行政重要事项的决策形式是党政联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进行决策时,必须经过充分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按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由院长负责组织实施。

  (三)坚持民主办院的原则。对事关学院发展建设大局和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应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二、议事范围

  (一)研究制订贯彻上级组织关于行政工作的重要决定、指示的实施意见。

  (二)研究审议学院的发展规划及其实施中的重要事项,对年度工作做出部署和总结。

  (三)研究审议学院重大改革举措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研究审议学院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及学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审议学院经费管理办法,年度经费预决算、院内津贴分配和奖励办法。

  (六)研究审议院长向教代会所作的工作报告与提交教代会讨论和审议的重要事项,以及教代会提案的处理。

  (七)研究讨论学院行政工作其他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议事程序与要求

  (一)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必要时可临时决定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可由班子成员提议,会议议题由学院主要负责人商量确定,经院长同意后召开;会议一般由院长主持。

  (二)凡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有关方面应做好充分准备,并提出初步意见;重要议题要形成书面材料,根据需要提前送达与会人员;学院办公室应及时将议题汇总的情况和会议准备的情况向院长汇报。凡不属于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或虽属议事范围但未经确定,或未经调研、论证和准备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三)党政联席会议的与会人员是:学院领导班子成员、院工会主席。院办公室主任、组织员列席会议。根据需要,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请其他相关同志列席会议。

  (四)党政联席会议必须在与会者超过应到人数2/3的情况下召开方为有效。

  (五)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在讨论中如有重大原则性分歧,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后,再讨论决定;如果仍无法决定,则应向上级组织报告,或召开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决定。

  (六)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应一题一议,会议要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讨论。

  (七)党政联席会议表决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表决一般采用口头表决方式,也可以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

  (八)列席会议人员对议题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但不参加表决,在其相关议题讨论完毕后,可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后退席。

  (九)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记录备查。

  四、决议督办和执行

  (一)对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的内容,未经批准传达或公布,与会人员不得向外泄露。

  (二)党政联席会议决议,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后,由学院办公室分别通知到相关的系、办公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按照分工,负责有关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学院办公室应及时综合会议决议执行情况,并向院长汇报。

  (三)对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与会人员要带头执行,不能因意见分歧而有抵触行为。

  (四)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问题或情况发生了变化,执行有困难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向院长提出复议要求,在没有做出新的决议之前,任何人无权改变。

篇3:环境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环境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规范和完善学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保证学院党委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根据《中国共产章程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鄂发[20**]4号)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学院党委会是学院党的工作的主要决策形式。

  二、学院党委会议事范围:

  1、学习、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的重要决策、决定和指示,并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实施办法。

  2、研究决定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统战工作;

  3、分析研究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研究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群众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的实施办法;

  4、研究决定向上级党组织呈送的重要请示、报告,讨论通过学院党委的重要决议、决定、通知及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5、研究决定党支部的设置及支部书记任免,讨论党员发展和转正事宜以及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

  6、研究决定党组织建设规划、学院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计划,学院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方案和党支部的考核、奖惩;

  7、研究决定党内帮扶、评优、奖励和处分等工作;

  8、研究讨论学院“两代会”工作;

  9、研究决定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0、其它需要由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和工作事项。

  三、学院党委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学院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学院党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正院级专职党委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学院党委全体委员参加会议,有关工作人员可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学院党委书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四、学院党委会的议题由党委委员向学院党委书记提出,或由学院党委书记征求意见后提出。

  五、学院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会议表决实行民主集中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会议主持人要根据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明确意见,经出席会议的委员半数及以上通过后方可形成决议。意见基本一致时可采取口头表决形式,特殊情况下可采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

  六、学院党委会形成决议后,各委员根据分工组织落实。对形成的决议有不同意见,可声明保留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和执行。个人不得以个人意志推翻会议通过的决定或决议。

  七、与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保密制度。

篇4:水利与环境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水利与环境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规范和完善学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保证学院党委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根据《中国共产章程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鄂发[20**]4号)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学院党委会是学院党的工作的主要决策形式。

  二、学院党委会议事范围:

  1、学习、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的重要决策、决定和指示,并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实施办法。

  2、研究决定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统战工作;

  3、分析研究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研究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群众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的实施办法;

  4、研究决定向上级党组织呈送的重要请示、报告,讨论通过学院党委的重要决议、决定、通知及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5、研究决定党支部的设置及支部书记任免,讨论党员发展和转正事宜以及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

  6、研究决定党组织建设规划、学院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计划,学院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方案和党支部的考核、奖惩;

  7、研究决定党内帮扶、评优、奖励和处分等工作;

  8、研究讨论学院“两代会”工作;

  9、研究决定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0、其它需要由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和工作事项。

  三、学院党委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学院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学院党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正院级专职党委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学院党委全体委员参加会议,有关工作人员可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学院党委书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四、学院党委会的议题由党委委员向学院党委书记提出,或由学院党委书记征求意见后提出。

  五、学院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会议表决实行民主集中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会议主持人要根据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明确意见,经出席会议的委员半数及以上通过后方可形成决议。意见基本一致时可采取口头表决形式,特殊情况下可采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

  六、学院党委会形成决议后,各委员根据分工组织落实。对形成的决议有不同意见,可声明保留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和执行。个人不得以个人意志推翻会议通过的决定或决议。

  七、与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保密制度。

篇5: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2019)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2019版)

  经首次业主大会2010年9月29日表决通过,2018年12月提出第一次修订,第八次业主大会2019年3月3日表决通过修订版。

  为了规范华联城市山林花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条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本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第二条

  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努力创建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环境。

第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民主协商;

  (三)维护社区的公共利益;

  (四)接受街道办事处及其委托的社区工作站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

  业主大会的议事范围: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制定、修改;

  (二)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续聘和解聘;

  (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四)业主大会的诉讼或仲裁;

  (五)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工作的监督;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约定和收益分配方案;

  (七)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规章制度的制订和修改;

  (八)业主委员会不当决定的改变和撤销;

  (九)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事项(如杜绝高空抛物,饲养宠物,封闭阳台、露台上搭建花架、雨棚等涉及楼宇外观的装修,音响噪声扰民等) 。

第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采取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或微信投票(通过深圳市物业管理公众服务平台进行事项表决)的形式,以上会议形式也可同时进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具体形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微信投票依照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进行。

第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有明确的发起人及提议事项);

  (二)发生重大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协调处理;

  (三)《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

  在下列情形下,业主可提请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一)业主委员会逾期不召集会议,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责令,仍不召集的;

  (二)未能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的;

  (三)业主委员会被区主管部门责令解散的。

第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召集人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提出本次业主大会会议需要表决的事项;

  (二)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会议议程;

  (三)印制表决票或选举票;

  (四)在业主中推选若干表决票和选举票的发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

  (五)核实业主身份,确定总投票权数和投票总人数;

  (六)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召集人应将该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10日。在公告期内接受业主提交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申请资料。在公告期截止后,不再接受对申请资料进行补正或修改。

  (七)将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简历表、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事项及议程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

  (八)在会议召开前告知社区工作站,听取意见和建议;提前15日向全体业主抄送会议通知并在小区正大门宣传栏公告;

  会议通知应写明会议的议题、时间、地点、方式、表决事项、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候选人名单、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应选人数、总投票权数和投票总人数、投票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九)采用微信投票的,召集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发布业主大会会议公告的同时,将微信投票系统中全部业主身份验证与房屋绑定的相关信息(包括业主姓名、房号、手机号码)加盖公章,向全体业主公示至少7日。业主相关资料公示时,姓名、手机号应当进行保密处理。

  (十)其他会务准备工作。

第九条

  业主大会以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程序如下:

  (一)会议召集人就本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目的、会议议题、会议召集情况及业主到会情况等进行说明;

  (二)会议召集人对本次会议需要决议事项进行说明;

  (三)参加会议的业主对需要决议事项逐一进行投票表决;

  (四)会议召集人计收有效票;

  (五)会议召集人公布投票结果,包括投票的票权数和投票人数,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作出说明,确定并宣布决议事项是否通过;

  (六)会议召集人将大会的议事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会议召集人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会议记录统一由业主委员会保管。

第十条

  业主大会以书面形式议事的程序如下:

  (一)会议召集人根据规定向本区域全体业主送达表决票或选举票,并告知业主表决票或选举票投放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二)会议召集人收集指定投放地点的表决票;

  (三)会议召集人计收有效表决,如回收时限届满后,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数和人数未达到通过业主大会会议有效决议的法定比例的,由召集人告知全体业主延长投票时间,组织人员催收表决票、选举票,直至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数和人数达到通过业主大会会议有效决议的法定比例,但投票延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

  (四)会议召集人组织人员开箱验票,统计并公布投票结果,包括投票的票权数和投票人数,以及表决、选举结果;

  会议召集人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会议记录统一由业主委员会保管。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选举时,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得票顺序,按照所得投票票权占总投票权数的比例与所得投票人数占总投票人数的比例之和的大小确定,若两者之和相等,则所得投票权数较多者排名靠前。

第十二条

  业主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行使投票权;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投票权。

  业主可以自行投票,也可书面委托他人投票。书面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投票权数和人数。

  业主投票时应出示房产资料证明及身份证明,代理人除应出示业主的房产资料证明外,还应出示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原件,并将委托书原件、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随表决票或选票投入投票箱内。

  相关人员应有效管理选票和业主信息,严禁对外泄露。

第十三条

  一个独立产权单位登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人的,应自行确定一名投票人。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业主应当在会议签到表签字确认;采用或者同时采用书面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应在表决票上或者选举票上签字确认并按照规定方式交回表决票或者选举票。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和与会业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同意;业主大会作出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决定,应当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和与会业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一)主任召集会议的;

  (二)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副主任召集会议的;

  (三)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的;

  (四)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指定召开的。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时应当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一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的会议。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应当邀请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派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候补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六个月内,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换届选举,并报告区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换届选举应当在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完成。

  在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尚未完成换届选举的,业主可提请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或者监督业主委员会组织换届选举,并在上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不再继续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全体候补委员递补为委员后,仍缺员超过百分之四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及时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增补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发布信息,应当经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签字同意且抄送每一位业主:

  (一)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二)提请业主大会决定调整物业服务费;

  (三)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方式;

  (四)提请业主大会批准物业服务合同;

  (五)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六)终止委员职务以及将候补委员递补为委员;

  (七)中止委员职务并提请业主大会罢免委员职务;

  (八)涉及业主重大利益的其他决定。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解散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应当在区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做好有关财物清算和资料清理工作,并在宣布解散后三个工作日内移交给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代为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依法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加盖业主大会印章,经业主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业主委员会活动档案供业主查询,档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二)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

  (三)各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备案的材料;

  (四)业主名册;

  (五)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七)业主和使用人的书面意见、建议书;

  (八)物业服务费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

  业主可以查阅业主委员会所有会议资料,并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答复。

第二十六条

  本物业区域的档案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一名执行秘书,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活动经费由物业管理费支出,每次业主大会费用合计不超过5000元,用于业主大会活动的开支。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由物业管理费支出,费用合计不超出本年度物业管理费收入的2%,用于下列开支:

  (一)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

  (二)必要的日常办公费;

  (三)有关人员津贴标准:

  1. 业主委员会主任1名,津贴:1500 元/人•月;

  2.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1名,津贴:1200 元/人•月;

  3. 业主委员会委员5名,津贴:1000 元/人•月;

  4. 业主委员会执行秘书1名,工资:5000 元/人•月。

  经费收支帐目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管理,经费收支帐目每三个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专为本区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及业主委员会会议使用,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