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继续教育学院、应用技术学院排课、调课管理办法

3963

继续教育学院、应用技术学院排课、调课管理办法

  继续教育学院、应用技术学院排课、调课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院教学管理工作,科学、合理地安排各项教学活动,保证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教学任务的落实

  第一条 教学任务是指学院每学期课程教学任务,包括理论课程、实验课程、课程设计、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环节。

  第二条 确定教学任务的依据是专业教学计划。

  第三条 教学任务的落实

  1.教务办公室于每学期第12周之前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向各系下达下一学期的教学任务书(见附1)和教材征订计划表(见附2)。专业教学计划不得随意调整,若确需调整,必须由系主任提出申请,经分管院领导审批,由教务办公室备案存档并组织实施。

  2.各系于每学期第15周之前根据下达的教学任务书和教材征订计划表,落实任课教师和教材征订信息。教材征订的依据是教学计划中的教材推荐表,任课教师不得随意改变,若确需更改,需经系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

  3.教师聘任原则

  (1)任课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证书。第一次到我院授课的外聘教师,要通过面试、试讲后才能聘用。外聘教师原则上要有讲师及其以上任职资格,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特殊情况须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同意)。

  (2)各系主任要对教师聘任严格把关,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师的教学任务。对责任心不强、教学效果差的教师,应采取少聘、低聘或不聘等措施,激励教师加强责任感,提高教学水平。

  (3)任课教师接受教学任务后,原则上不得放弃。若遇特殊情况,须经系主任同意之后,由系主任重新聘任教师。

  (4)对外聘教师,各系主任在教学任务书上须详细填写其相关信息。

  4.在安排教学任务时,我院专职教师授课的时间安排要服从全院大局,原则上不能提出特定时间要求,由学院统筹考虑安排。

  5.对教学资源(教室、机房及多媒体软硬件配置等)有特殊要求的,须在选课时向系主任提出,并由系主任在任务书的教室要求及备注中加以说明。

  6.为了充分发挥教学资源的作用、合理控制办学成本,各系主任必须对任课教师的教学资源使用申请严格把关,避免过度和不当使用教学资源。

  7.教学任务书一旦确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章 课表编排

  第四条 课表编排的依据是教学任务书。

  第五条 课表编排是教学运行管理的重要环节。课表编排要根据不同办学形式特点,合理组织教学时间,优化使用教学资源,确保教学秩序的稳定。

  第六条 课表编排应严格遵循教学规律,注意每周和每日课程的均衡性与对称性,避免出现疏密不均的情况,保证课表的科学性、合理性与严肃性。

  第七条 教学安排实行二学期制(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学期及教学周的具体起止时间以学校制定的校历为准(函授以集中面授时间为准)。

  第八条 排课时间依据重继教﹝20**﹞5号文《关于调整上课时间的通知》执行。若有调整,以新规定为准。

  第九条 为了保证我院择优聘任外聘教师,确保外聘教师的授课质量,课表编排可适当照顾外聘教师的排课时间要求。

  第十条 对合班的要求

  同形式、同层次、教学要求以及考试要求相同的课程,可以安排合班教学。合班教学的安排必须以保障教学质量为前提,并适当考虑节约办学成本,具体要求另见文。

  第十一条 排课时应尽量避开国家法定节日。

  第十二条 理论教学课表在每学期放假之前下达,教务办将其发布到学院教学管理信息网上。任课教师应及时下载课表,并检查核对,若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教务办公室联系。凡需使用机房、多媒体教室、实习实训场地等资源的课程,任课教师应协助实验中心尽快落实授课时间及地点。

  第十三条 课表一经制定,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任课教师不得擅自更改上课时间、地点或更换主讲教师。

  第三章 调课、代课及停课

  第十四条 调课、代课、停课的界定

  1.因故改变上课时间的情况为调课。

  2.因故临时更换主讲教师的情况为代课。

  3.因故停止原定的全部或部分课程教学,且当时未决定补课的情况为停课。

  第十五条 允许调课、代课、停课的条件

  1.学院临时安排的重大活动,可以办理调、停课。

  2.与学院安排其它教学活动冲突时,经学院批准,可以办理调、停课。

  3.教师因病不能上课,可以办理调、停、代课。

  4.教师因其它符合学校请假规定的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无法上课,可以办理调、停、代课。

  第十六条 审批调课、代课、停课的原则及办理程序

  1.实行专业所在系和教务办两级审批制度。

  2.各系主任对教师申请调课、代课、停课应严格把关,因私人原因(不包括因病)申请调课者,原则上不得批准。

  3.代课教师由系主任统一聘任,任课教师不得私自指定代课教师。

  4.全院性的调、停课由教务办统一安排。

  5.调课、代课、停课的办理程序

  (1)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并填写调课、代课、停课申请表(见附3)。

  (2)系主任审批并签字。

  (3)教务办分管主任审批并签字。

  (4)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并签字。

  (5)教务办备案。

  第十七条 调课、停课的有关说明

  1.因节假日、重大集体活动等造成的统一调停课,教师不需办理手续,由教务办公室根据学院的决定统一安排,并通知到各系和学生工作办公室。

  2.个别课程的调停课,由任课教师提前三天以上办理手续。若因突发事件无法提前办理的,任课教师应及时与专业所在系取得联系,由系主任代办调课、停课手续,由教务办通知班主任。

  3.教师因病申请调、停课,必须有医院证明;突发事件的调停课,事后必须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否则,将被视为教学事故。

  4. 学院统一安排的停课,由学院决定是否补课,教师单独申请的停课,由专业所在系主任决定是否补课。若教师未按规定补课,视为教学事故。

  5.学生班级组织的各种活动,一律不允许调课、停课。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各种办学形式的教学管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学院负责解释。

  z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

篇2:人文学院教务处停课、调课规定

  人文学院教务处停课、调课规定

  一、任何学院、系、专业、教研室、学生班级和教师,不论何种原因,未经教师所在学院(部)批准及报学校教学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律不得擅自停课、调课。

  二、全校性学生的停课或调课必须经校长批准。

  三、各学院、系、专业、班级因特殊情况(如有重要外事活动、市级重大公务活动等)必须停课或调课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原则上,活动时间1天以内须由教研室领导同意并书面报教务处备案;2天及以上、1周以内须报教务处审批;1周及以上的须由教务处报主管校长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实施。

  四、教师因公事或因病须调课、停课的,应到所在学院(部)办理请假手续。原则上,事假应提前3个工作日,病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学院(部)准假后应负责通知相关班级的学生,所缺之课必须补上,具体补课日期和教室应由教师与所在部门商量后落实并及时通知班级学生。教师擅自与学生协商后停课或调课的,作为教学事故处理。

  五、在规定的教学时间内,任何部门、个人均不得擅自抽调或私自要求学生从事其他活动,如确因特殊需要,必须通过有关部门及负责人批准并报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作公假处理。

  六、各学院(部)每月28日前将停课、调课信息统计表上报教务处。

  七、凡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及造成后果程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等。

  八、本规定解释权属教务处。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