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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城物业设备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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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城物业设备验收规范

  设备验收流程

  1 目的

  为规范采购设备的验收活动统一验收流程,特定此规程。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采购设备的进场验收。

  3 职责

  设备验收由工程技术部与采购部门及设备使用部门负责。

  4 验收要求

  4.1进口设备必须由海关开箱,按合同、报关单、品名规格、数量进行检查,并由商检局依法检查设备质量,并出具检验报告。

  4.2具体验收操作流程

  4.2.1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在运输过程中有否损坏。

  4.2.2按装箱单清点设备的零件、部件、工具、附件、备品、说明书和其它技术文件是否齐全,有无缺损。

  4.2.3不需要安装的备品、附件、专用工具等应妥善保管,其中设备运行过程中需使用的专用工具由使用部门保管,其它物品由工程部保管。

  4.2.4设备说明书及其它技术资料统一交给工程技术部办公室归档保管。

  4.2.5设备开箱检查时要对检查的情况作详细记录,对破损,严重锈蚀等情况,应拍照或图示说明,作为向有关单位交涉的依据,同时也作为该设备的原始资料予以归档。

  4.2.6验收工作结束后,验收部门应填写“设备开箱验收单”。

  5相关文件

  《设备验收、安装和移交规程》

  6记录

  设备开箱验收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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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现场检查和验收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现场检查和验收

  1、共用部位:一般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

  2、共用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设备、楼道灯、电视天线、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供暖及空调设备等;

  3、共用设施:一般包括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报箱、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

  交接当天注意事项

  一、物业承接查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确定物业承接查验方案;

  2、移交有关图纸资料;

  3、查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4、解决查验发现的问题;

  5、确认现场查验结果;

  6、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7、办理物业交接手续。

  二、现场查验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 工验收资料;

  2、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4、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5、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

  三、水、电表进行抄底记录

  将公共区域所有的涉及物业的水表、电表的表底进行抄底记录,以交接时点为据,之前的由前任物业缴纳,之后由新进驻物业公司缴纳。

  四、物业费、停车费

  两费用均以交接时点为据,之后的各项费用由新任物业开始计收,如有业主所欠前任物业费用,该物业必须依法依约进行收取,不能干扰新任物业的收费工作。

  五、对自来水公司、供电局及燃气公司办理相应的用户变更名称手续,将小区能源使用用户变更为新任物业公司名称。

  六、外包服务项目合同及其他合同的交接或重新签订相关合同。

  七、交接当天工作可按照“部门对部门”的方式进行,即可考虑先进行保安的交接,由秩序部安排好各岗位人员在交接当天陆续接下各个岗位,随后可分别进行客服、工程、保洁、绿化等相应交接,均可采取交接方部门对应接替方的部门进行交接,双方对应交接部门均有负责人,由第三方进行监督,交接完毕要有三方签字确认的交接资料。

篇3:物业公司小区公共设备验收工作

  小区公共设备的验收工作在整个住宅区竣工验收工作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小区公共设备的品质和运行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小区的安全正常运行,关系到小区每户居民的日常生活。物业公司如何做好小区公共设备的验收工作呢?这就需要从公共设备验收前后的三个阶段进行入手。

  验收前,要对设计安装的设备进行全面和深入的了解

一、对小区配套的公共设备设计图纸进行了解

  在整个住宅小区的整套设计图纸出来以后,建设单位应该对小区公共设备设计图纸进行全面的了解,如公共设备的数量、型号、规格、容量、使用性能、能耗、安装位置等,要从设备今后的使用和维护角度出发,对其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来,否则,等设备货到安装时,再提出更改意见来就来不及了。

二、在设备安装时,建设单位的设备技术人员要经常到设备安装现场进行了解和跟踪设备安装情况

  当设备经过选型、定货、购买、运输到达现场进行安装时,建设单位的技术人员要及时到现场了解设备的有关情况。一方面,确定现场安装的设备的型号和规格是否与购货合同上要求的一致,包括设备主体、配套设施、附属设施等;另一方面,及时了解设备安装的位置会不会对以后的维护管理和小区居民生活造成影响,比如噪音、震动、废气排放等。同时,还要对设备安装中的隐蔽工程了解清楚,否则会给以后的维护工作带来很大麻烦。还有一点要注意的是,在设备进行安装时,不得妨碍其他相邻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否则等整台设备一旦固定好之后,就很难再对其进行调整和移动。

三、在设备进行调试和试运行时,建设单位的技术人员要尽可能多地在现场参与设备的调试和试运行工作

  在设备调试和试运行阶段会暴露出很多问题,而这些问题恰恰是在设备正式验收时需要重点注意和以后维护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如果这些问题在设备安装调试阶段没有得到彻底解决,那么,即使当时设备验收时能通过,但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用不了多长时间,这些问题一定会重新暴露出来,成为设备运行中的一个永久的隐患。

在设备验收过程中,要坚持仔细和全面的原则

一、各种设备验收资料必须齐全有效

  一般大中型设备的使用寿命至少都在十年以上,如果在设备验收阶段,与该设备有关的资料和图纸不全或缺失,便会给设备使用单位以后的维护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尤其在过了保修期,又与设备厂家失去联系,这时候与该设备有关的图纸资料就会给设备的维修和更换带来很大帮助。因此,在设备正式验收时,必须让设备生产厂家提供以下资料:购货合同、装箱单、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盖公章)、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保修书、性能检测报告、随机附件清单、安装调试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有些设备在正式验收交接时还必须出具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检验合格证,统计一下,主要有以下几类:

  电梯系统——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检验合格证明

  消防系统——消防局的检验合格证明

  发电机系统——环保局的检验合格证明

  二次供水系统——水务局的水质检验合格证明

  高低压供电系统——供电局的检验合格证明

  燃气系统——燃气集团的检验合格证明

  停车场系统——交通局的检验合格证明

  地下室民防设备——民防部门的检验合格证明等

  而且上述资料必须与现场安装的设备的规格型号相一致。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虽然设备厂家给了不少资料,但里面的内容却与现场的设备对不上号。因此在设备验收时,我们一定不能忽略设备资料的验收移交工作,因为这是做好设备验收工作的前提。

二、进行设备验收时,要对现场的设备实物进行认真检查和核对

  要根据购货合同内容,逐项核对设备的各个组成部分的铭牌、规格、型号、尺寸、安装位置、管线布置等,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设备厂家和安装单位提出来,并在验收记录上注明。不过有一个问题在这里要提出来,就是大家在检查验收时,大部分人只检查设备的主体部分,而对设备的附属设施部分却没有引起重视。有些设备生产厂家往往有意忽略或省去某些附属设施,若购货合同上没有明确写明,事后设备使用单位再提出让生产厂家增加这部分附属设施,厂家就会令其另外购买,而且价格往往会偏高。因此,在对现场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时,一定要逐一进行检查和核对,不漏掉任何一个部分,一旦发现缺少某个部件,要立即向厂家提出增补,以免给今后的使用和维护带来不便。

三、设备的功能检查验收一定要做到全面

  设备的功能验收是整个设备验收工作的重点。在对现场设备进行功能检查验收时,我们必须按照订货合同上的规定,对设备应有的功能逐项进行验证,尤其对那些安全保护装置,更要仔细反复查验,即使同类设备有很多台,对每一台设备都应该这样不厌其烦地进行逐项检验。对设备的功能进行检查验收时,不但对主要功能进行查验,还要对那些附属功能进行检查试验。对于功能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向设备生产厂家书面提出,让厂家尽快进行整改,直到符合要求为止,以免为以后的设备运行埋下隐患。比如在电梯的验收中,我们在对其功能进行检查验收时,不但要对电梯的一些常规功能进行检查,如电梯的上行、下行、启动、停止、关门、开门、内呼、外呼、照明、通风、显示功能进行查验等,而且要对其一些特殊功能进行核查,如限速器、安全钳、安全触板、缓冲器、警铃、求救电话、急停等功能。只有所有这些功能全部合格,我们才可以放心让这台电梯投入使用。否则,如果设备带着安全隐患运行,就会给乘客的人身安全带来严重损害。

四、做好设备附件的验收

  很多机电设备出厂时,都会随机带着一些附件,一般包括配套专用维修工具、易损件、易耗品等。因此,我们在对整台设备进行验收时,既要做好对设备主要组成部分的检查验收,也要做好对设备附件的验收和交接,这对今后的维修工作十分必要,尤其对一些特种设备更是如此。因为,一些机电设备的零配件和维修工具一般在市场上很难买得到,一旦这类设备出了问题,又一时联系不到厂家,设备使用单位如果没有与该设备配套的零部件和专用工具,就很难进行及时处理。例如柴油发电机的随机工具在市场上很难买到。因此,在我们对设备进行全面验收时,一定不能忽略对设备附件的检查验收,以免给今后设备的维护工作带来困难。

保修期内的设备维护和管理

  住宅区的公共设备经过验收合格之后,就进入了设备的保修期。保修期一般从几个月到几年不等,但是对大多数设备而言,虽然设备在验收时各种性能指标都符合要求。但是,这时候的设备的运行状态却是不稳定的,因为从安装到调试再到竣工验收,设备往往在这期间的运行时间比较短,设备各部分还没有经过充分的磨合,有些隐含的问题还没有完全暴露出来,而这些隐含的问题大部分在保修期内就会暴露出来。因此,几乎所有的设备在保修期内都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如果不能及时发现和处理这些问题,就会给以后的设备运行和维护带来很大的隐患。因此,保修期在整个设备的使用生命周期中是一个特殊时期,如何做好这一阶段的设备维护和管理工作,对以后设备的运行和维护至关重要。

  第一、设备保修期的概念。保修期,顾名思义,就是产品保修的期限。即在这段时间内,产品生产厂家对产品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将免费进行维修。有些设备的保修期当地政府有法规明文规定,那就按法规规定执行;如果对某类设备的保修期没有法规明确规定,那就按订货合同中规定的保修期执行。保修期的起始日期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自设备竣工验收之日算起,二是自政府签发的验收合格证之日算起,三是自合同规定的日期算起。比如有的合同中保修期是自设备出厂之日算起。因此,作为设备的购买方一定要对这个问题引起重视。

  第二、设备保修范围的界定。对于设备保修问题,一般人可能只是关注设备保修期的长短,而对保修范围却没有做深入的了解。大部分合同的保修条款都对保修范围做了明确的规定,哪些问题属于保修范围,哪些问题不属于保修范围。另外,还要引起注意的是,即使在保修范围内,有些问题是全部免费维修,而有些问题是要收取一部分零件费(材料费),尤其对于那些特种设备,有时零件费的价格往往是比较贵的。因此我们在设备验收后,在与设备生产厂家签订保修协议时一定要注意这一点。

  第三、保修协议的签订。从前面的论述中,我们知道,各种设备在保修内都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如果设备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出现故障,该怎么办呢?联系设备生产厂家,让厂家派人来现场进行处理,这一点一般人都能想到,这也是一般的做法。但是有些时候,这种办法就不能及时奏效。因为,现在一些厂家的售后服务工作往往做不到位,尤其是一些品牌知名度低的企业,有时一个问题要拖上一个月,可对于设备的使用方来说,我们可拖不起,尤其是住宅小区的公共设备,一旦发生故障,如不能及时处理,就会给广大住户的正常生活带来很大影响。怎样才能避免出现这种情况呢?可以采取以下这种办法:设备使用管理单位,在设备验收移交时,要与设备生产厂家、建设单位三方共同签订一个具体的可操作性保修协议或保修承诺,即在协议规定的保修期内,一旦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若是紧急故障,厂家必须在接到电话后24小时(可以视具体情况而定)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若是非紧急故障,厂家应该在接到电话后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如一周)内解决;若厂家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派人来进行处理或者虽有人来但没有解决问题,设备使用方有权自行处理(自己处理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从设备保修款中扣除。有了这样的规定,就为设备的正常运行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总之,公共设备的验收工作是整个住宅区验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做好公共设备后续维护管理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因此,我们一定要做好设备的验收及前后相关工作,确保小区各种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为广大居民营造一个安全、舒适、祥和、文明的生活环境。

篇4:机电设备修理验收管理办法(3)

  机电设备维修验收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机电设备修理的监督管理、提高设备的维修质量,保障综机设备安全运行,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电设备的修理及质量验收应严格执行《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及《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对机电设备的修复、加工制造、技术改造、质量监理及相关质量验收。

  第四条

  对外委托修理、加工制作、技术改造机电设备应严格执行本办法。我矿内部修理、加工制作、技术改造的机电设备也应参照本办法进行质量验收。

  第二章

  设备的鉴定

  第五条

  对其损坏的机电设备在计划修理前,有关技术人员应对其设备进行技术鉴定,以便确认维修深度(大修、中修、需要改造的部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

  第六条

  需要对外委托修理的应根据设备损坏情况及再用需要编写设备维修技术协议,应将该协议作为合同附件附于维修合同文本,与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外委修理的设备应坚持“一鉴定、两验收”的原则。即设备解体后对损坏情况进行鉴定。设备维修完成后的质量验收、到矿后的收货把关验收(包括回收报废件的验收)。

  第八条

  外修设备的修理深度应由双方共同对设备损坏情况进行技术鉴定后确认。价值较高的零部件(不属于基础维修价范围的)需要更换的,应由双方共同鉴定,同时填写《设备更换部件鉴定明细表》,并予以签字确认。

  第九条

  设备自修(由本矿机电修理厂维修)时由机电技术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鉴定,外委修理时由物资采购科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鉴定。

  第三章

  设备的维修监理

  第十条

  为确保机电设备的维修质量,应根据不同情况对承修单位的修理环境、施工工艺、检测手段、试验执行标准等进行监督、监理。

  第十一条

  对于易存在隐蔽工程的维修项目及成套的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对修理过程进行质量监理。

  第十二条

  对于修理后必须进行性能试验、检测的设备,必要时应对其过程进行质量监理。

  第十三条

  对于工期要求较短的维修项目,必要时应在其修理过程中进行质量监理。

  第十四条

  对于需要进行技术改造的修理项目,必要时应对其改造过程进行质量监理。

  第十五条

  对于自行设计委托加工项目,必要时应由设计人对其加工制造过程进行质量监理。

  第四章

  验收程序

  第十六条

  自修的设备修复工作完成后,由机电技术部设备管理员按照矿原有关规定进行质量验收。

  第十七条

  对于外委修理、加工制造、技术改造的设备,由物资采购科根据矿相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去承修方现场进行维修质量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八条

  自行设计委托加工或技术改造的项目设计人必须参加质量验收。

  第十九条

  承揽单位送货时,必须提供验收报告、试验检测报告等相关文本资料。

  第二十条

  设备维修更换的报废件由物资管理科根据有双方签字的《报废件或旧件回收明细表》进行验收,经双方有关人员签字后物资管理科方可办理外修设备的入库手续。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承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维修设备。

  第二十二条

  维修后的设备应严格按照《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进行验收。

  第二十三条

  自修的设备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由企管组织机电等相关单位进行责任分析,并按照矿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外委修理的设备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根据济运煤发〔20**〕100号文件规定扣除质保金,因此影响生产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由企管办、采购科负责按合同约定追究承修方责任,并按矿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追偿损失。

  第二十五条

  外修设备若因监理或验收把关不严出现质量问题的,由企管组织物资采购科、机电技术部等相关单位进行责任分析,并按照矿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机电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机电设备维修合同书(范本举例)

  2、机电设备维修技术协议书(范本举例)

  附件:

  ××××××××××维修合同书

  (范本举例)

  维修需求方:山东济宁运河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揽维修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由甲方委托乙方维修SGZ764/320刮板输送机等相关设备一宗,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义务等,确保合同顺利履行,经双方协商,特签订维修合同如下:

  一、合同内容(维修设备内容)

  1、运输机机头部:主要包括减速箱、链轮、盲轴,机头过渡节、拉移座;

  2、运输机机尾部:机尾过渡节和拉移座、中部槽45节(包括4节开天窗)等;

  3、本套设备详细内容见设备明细单;

  4、交货日期:合同签订后乙方须在20××年××月××日前维修完毕,验收后按时交付甲方。

  二、合同价格(选择一种约定合同总价形式)

  方式一:大包形式(约定合同总价的形式):

  维修合同总价:人民币00000.00元(大写金额******元整);

  应注明:含税、含备件费、调试、运输、培训、维护等费用。

  方式二:分别约定(基础维修费、配件费等):

  1、基础维修费:00.00万元(大写金额******元整);

  单件价格低于500元的小配件,属于基础维修费用范围。

  2、配件费:凡是单件价格超过500元(含)的配件由甲方支付。但在更换前必须经过双方鉴定确认,否则,甲方不承担配件费用。

  3、其它费用:******费000.00元。

  三、结算方式

  结算方式一般应按照矿或集团有关规定。举例如下:

  设备维修完毕并验收后,乙方出具全额增值税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个月内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的**%,人民币元整(¥0000.00元)。余额(或质保金)待满质保期后(无质量问题)付清。

  四、维修技术要求

  详见维修技术协议书(合同附件)。

  五、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1、向乙方提供设备维修、改造等所必需的技术资料。

  2、向乙方提供设备装卸车时所需的起吊等方便。

  3、甲方负责乙方指导安装调试等服务期间的食宿方便。

  六、乙方的义务和责任

  1、乙方向甲方提供有关设备维修、改造后的有关技术资料及有关检测检验报告。

  2、指导甲方安装等服务,服务时间由甲方根据需要而定。

  3、乙方应向甲方监理人员提供食宿方便。

  七、验收标准及验收方式

  1、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有关标准验收;

  2、按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条款验收;

  3、甲方派出专人到乙方现场进行试运行验收;

  4、验收合格后由双方验收人签字,办理验收手续。

  八、违约责任

  起草该条款注意事项:违约责任一般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的不得写入合同条款,否则,发生纠纷后法律上不予支持。

  1、质保期:设备投用后6个月。

  2、合同生效后,双方不得任意中止合同,否则按合同总价款的5%赔偿对方违约金。

  3、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拖期,交货时间顺延,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拖期,每拖期一天按合同总价的1%进行扣罚,并从项目款中直接扣除。

  4、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双方协商解决。

  九、其它约定

  1、维修合同附件(技术协议书)签字后生效,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

  3、合同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不得转让、更改。

  4、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附件:××××××××××维修技术协议书

  维修需求方(签字):

  201*年*月*日

  承揽维修方(签字):

  201*年*月*日

  附件:2

  ××××××××××维修技术协议书

  (范本举例)

  维修需求方:山东济宁运河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揽维修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一、维修内容(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

  1、项目一

  2、项目二

  3、项目三

  …………

  二、技术要求

  技术要求主要指:修理标准、精度、改造部位、更换部件、检测、检验等内容,尽量列出有关具体数据尺寸等。

  1、该设备要严格按照《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进行修理。修复后各项指标均应达到原出厂设计性能。

  2、项目一要求:***************************;

  3、项目二要求:***********************;

  4、项目三要求:***********************

  5、涂饰要求:(维修后外部喷漆颜色等)

  6、············

  三、维修时间要求

  本设备应于20××年××月××日前修复并经验收后送货至甲方。

  四、验收方式

  1、设备修前解体验收(确认修理深度)。设备解体后,对需要更换的部件由双方共同鉴定确认。

  2、维修后现场联合试运行质量验收;

  五、设备配件要求

  (注明:那些配件由甲方有偿提供,那些有承修方负责,提出对选用配件有那些质量要求等)

  1、*********配件由甲方负责提供,

  2、*********配件由甲方负责提供,

  3、其余配件由承修方负责。

  4、乙方要采用标准、合格配件,选用零配件的合格证、煤安标志等相关资料应提供给甲方,以备国家行业管理部门查验。

  六、其它约定

  1、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持*份,双方签字生效。

  2、本协议与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维修需求方(签字):

  201*年*月*日

  承揽维修方(签字):

  201*年*月*日

篇5:物业设备设施接管验收参考标准(2)

  物业设备设施接管验收参考标准(2)

  3.9 建筑物彩灯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3.9.1建筑物顶部彩灯采用有防雨性能的专用灯具,灯罩要拧紧;

  3.9.2彩灯配线管路按明配管敷设,且有防雨功能。管路间、管路与灯头盒间螺纹连接,金属导管及彩灯的构架、钢索等可接近裸露导体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

  3.9.3垂直彩灯采用防水吊线灯头,下端灯头距离地面高于3m。

  3.10 建筑物景观照明灯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3.10.1 每套灯具的导电部分对地绝缘电阻值大于2MΩ;

  3.10.2在人行道等人员来往密集场所安装的落地式灯具,无围栏防护,安装高度距地面2.5m以上;

  3.10.3 金属构架和灯具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及金属软管的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且有标识。

  3.10.4 建筑物景观照明灯具构架应固定可靠,地脚螺栓拧紧,备帽齐全;灯具的螺栓紧固、无遗漏。灯具外露的电线或电缆应有柔性金属导管保护。

  3.11 霓虹灯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3.11.1 当霓虹灯变压器明装时,高度不小于3m;低于3m采取防护措施;

  3.11.2 霓虹灯变压器的安装位置方便检修,且隐蔽在不易被非检修人触及的场所,不装在吊平顶内;

  3.11.3 当橱窗内装有霓虹灯时,橱窗门与霓虹灯变压器一次侧开关有联锁装置,确保开门不接通霓虹灯变压器的电源;

  3.11.4 霓虹灯变压器二次侧的电线采用玻璃制品绝缘支持物固定,支持点距离不大于下列数值:水平线段:0.5m 垂直线段:0.75m

  3.12 开关、插座、接线盒其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3.12.1. 查验合格证,防爆产品有防爆标志和防爆合格证号,实行安全认证制度的产品有安全认证标志;

  3.12.2. 外观检查:开关、插座的面板及接线盒盒体完整、无碎裂、零件齐全。

  3.12.3. 对开关、插座的电气和机械性能进行现场抽样检测。检测规定如下: 不同极性带电部件间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不小于3mm;绝缘电阻值不小于0.5MΩ; 用自攻锁紧螺钉或自切螺钉安装的,螺钉与软塑固定件旋合长度不小于8mm,软塑固定件在经受10次拧紧退出试验后,无松动或掉渣,螺钉及螺纹无损坏现象;

  金属间相旋合的螺钉螺母,拧紧后完全退出,反复5次仍能正常使用。

  3.12.4 单相三孔(左零右火)、三相四孔及三相五孔插座的接地(PE)或接零(PEN)线接在上孔。插座的接地端子不与零线端子连接。同一场所的三相插座,接线的相序一致。

  3.12.5 接地(PE)或接零(PEN)线在插座间不串联连接。

  3.12.6 接插有触电危险家用电器的电源时,采用能断开电源的带开关插座,开关断开相线;潮湿场所采用密封型并带保护地线触头的保护型插座,安装高度不低于1.5m。

  3.12.7 不采用安全型插座时,托儿所、幼儿园及小学等儿童活动场所安装高度不小于1.8m;

  3.12.8 车间及实验室的插座安装高度距地面不小于0.3m; 特殊场所暗装的插座不小于0.15m;同一室内插座安装高度一致;地插座面板与地面齐平或紧贴地面,盖板固定牢固,密封良好。

  3.12.9 照明开关安装位置便于操作,开关边缘距门框边缘的距离0.15~0.2m,开关距地面高度1.3m;拉线开关距地面高度2~3m,层高小于3m时,拉线开关距顶板不小于100mm,拉线出口垂直向下。

  3.12.10 公用建筑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应为24h,民用住宅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应为8h。所有照明灯具均应开启,且每2h记录运行状态1次,连续试运行时间内无故障。

  3.13 电线、电缆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3.13.1 要查验合格证,合格证有生产许可证编号,按《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GB5023.1~5023.7标准生产的产品有安全认证标志;

  3.13.2 外观检查:包装完好,的电线绝缘层完整无损,厚度均匀。电缆无压扁、扭曲,铠装不松卷。耐热、阻燃的电线、电缆外护层有明显标识和制造厂标;

  3.13.3电缆敷设固定垂直敷设或大于45°倾斜敷设的电缆在每个支架上固定;交流单芯电缆或分相后的每相电缆固定用的夹具和支架,不形成闭合铁磁回路;

  3.13.4电缆在支架上敷设,转弯处的最小允许弯曲半径应符合本规范表3-3的规定。

  弯曲半径见表3-3;

  表3-3 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

  序号

  电缆种类

  最小允许弯曲半径

  1

  无铅包钢铠护套的橡皮绝缘电力电缆

  10D

  2

  有钢铠护套的橡皮绝缘电力电缆

  20D

  3

  聚氯乙烯绝缘电力电缆

  10D

  4

  交联聚氯乙烯绝缘电力电缆

  15D

  5

  多芯控制电缆

  10D

  注:D为电缆外径。

  3.13.5. 电缆排列整齐,少交叉;设计无要求时,电缆支持点间距,不大于表3-4的规定。

  表3-4 电缆支持点的间距(mm)

  电缆种类

  敷设方式

  水平

  垂直

  电力电缆

  全塑型

  400

  1000

  除全塑形外的电缆

  800

  1500

  控制电缆

  800

  1000

  3.15.6 当设计无要求时,电缆与管道的最小净距,符合本规范表3-6的规定,且敷设在易燃易爆气体管道和热力管道的下方;

  3.13.7 敷设电缆的电缆沟和竖井,按设计要求位置,有防火隔堵措施。

  3.14 电线导管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3.14.1 外观检查:钢导管无压扁、内壁光滑。非镀锌钢导管无严重锈蚀,按制造标准油漆出厂的油漆完整;镀锌钢导管镀层覆盖完整、表面无锈斑;绝缘导管及配件不碎裂、表面有阻燃标记和制造厂标;

  3.14.2 金属的导管和线槽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镀锌的钢导管、可挠性导管和金属线槽不得熔焊跨接接地线,以专用接地跨接的两卡间边线为铜芯软导线,截面积不小于4mm2;非镀锌钢导管采用螺纹连接时,连接处的两端焊跨接接地线;当镀锌钢导管采用螺纹连接时,连接处的两端用专用接地卡固定跨接接地线;金属线槽不作设备的接地导体,当设计无要求时,金属线槽全长不少于2处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连接;非镀锌金属线槽间连接板的两端跨接铜芯接地线,镀锌线槽间连接板的两端不跨接接地线,但连接板两端不少于2个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

  3.14.3 金属导管严禁对口熔焊连接;镀锌和壁厚小于等于2mm的钢导管不得套管熔焊连接。

  3.14.4 室外埋地敷设的电缆导管,埋深不应小于0.7m。壁厚小于等于2mm的钢电线导管不应埋设于室外土壤内。

  3.14.5 室外导管的管口应设置在盒、箱内。在落地式配电箱内的管口,箱底无封板的,管口应高出基础面50~80mm。所有管口在穿入电线、电缆后应做密封处理。由箱式变电所或落地式配电箱引向建筑物的导管,建筑物一侧的导管管口应设在建筑物内。

  3.14.6 电缆导管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应符合规定。

  3.14.7 室内进入落地式柜、台、箱、盘内的导管管口,应高出柜、台、箱、盘的基础面50~80mm。

  3.14.8暗配的导管,埋设深度与建筑物、构筑物表现的距离不应小于15mm;明配的导管应排列整齐,固定点间距均匀,安装牢固;在终端、弯头中点或柜、台、箱、盘等边缘的距离150~500mm范围内设有管卡,中间直线段管卡间的最大距离应符合表3-5的规定。

  表3-5 管卡间最大距离

  敷设方式

  导管种类

  导管直径(mm)

  15~20

  25~32

  32~40

  50~65

  65以上

  管卡间最大距离(m)

  支架或沿墙明敷

  壁厚>2mm刚性钢导管

  1.5

  2.0

  2.5

  2.5

  3.5

  壁厚≤2mm刚性钢导管

  1.0

  1.5

  2.0

  ──

  ──

  刚性绝缘导管

  1.0

  1.5

  1.5

  2.0

  2.0

  3.14.9. 绝缘导管管口平整光滑;管与管、管与盒(箱)等器件采用插入法连接时,连接处结合面涂专用胶合剂,接口牢固密封;

  3.14.10 三相或单相的交流单芯电缆,不得单独穿于钢导管内。

  3.14.11 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和交流与直流的电线,不应穿于同一导管内;同一交流回路的电线应穿于同一金属导管内,且管内电线不得有接头。

  3.14.12 爆炸危险环境照明线路的电线和电缆额定电压不得低于750V,且电线必须穿于钢导管内。

  3.14.13 当采用多相供电时,同一建筑物、构筑物的电线绝缘层颜色选择应一致,即保护地线(PE线)应是黄绿相间色,零线用淡蓝色;相线用:A相-黄色、B相-绿色、C相-红色。

  3.15. 电缆桥架、线槽应符合下列规定:

  3.15.1 查验合格证;

  3.15.2 外观检查:部件齐全,表面光滑、不变形;钢制桥架涂层完整,无锈蚀;玻璃钢制桥架色泽均匀,无破损碎裂;铝合金桥架涂层完整,无扭曲变形,不压扁,表面不划伤。

  3.15.3 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和引入或引出的金属电缆导管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且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全长不少于2处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相连接;非镀锌电缆桥架间连接板的两端跨接铜芯接地线,接地线最小允许截面积不小于4mm2; 镀锌电缆桥架间连接板的两端不跨接接地线,但连接板两端不少于2个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

  3.15.4 直线段钢制电缆桥架长度超过30m、铝合金或玻璃钢制电缆桥架长度超过15m设有伸缩节;电缆桥架跨越建筑物变形缝处设置补偿装置;

  3.15.5电缆桥架转弯处的弯曲半径,不小于桥架内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当设计无要求时,电缆桥架水平安装的支架间距为1.5~3m;垂直安装的支架间距不大于2m;

  3.15.6 桥架与支架间螺栓、桥架连接板螺栓固定紧固无遗漏,螺母位于桥架外侧;当铝合金桥架与钢支架固定时,有相互间绝缘的防电化腐蚀措施;

  3.15.7 电缆桥架敷设在易燃易爆气体管道和热力管道的下方,当设计无要求时,与管道的最小净距,符合表3-6的规定:

  表3-6 与管道的最小净距(m)

  管道类别

  平行净距

  交叉净距

  一般工艺管道

  0.4

  0.3

  易燃易爆气体管道

  0.5

  0.5

  热力管道

  有保温层

  0.5

  0.3

  无保温层

  1.0

  0.5

  3.16 封闭母线、插接母线裸导线、裸母线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3.16.1 外观检查:防潮密封良好,编号标志清晰,附件齐全,外壳不变形,母线螺栓搭接面平整、镀层覆盖完整、无起皮和麻面;插接母线上的静触头无缺损、表面光滑、镀层完整;裸母线平直,表面无明显划痕,测量厚度和宽度符合制造标准;裸导线表面无明显损伤,不松股、扭折和断股(线),测量线径符合制造标准。

  3.16.2 母线与母线、母线与电器接线端子搭接:铜与铜:室外、高温且潮湿的室内,搭接面搪锡;干燥的室内,不搪锡;铝与铝:搭接面不做涂层处理,钢与钢:搭接面搪锡或镀锌;铜与铝:在干燥的室内,铜导体搭接面搪锡;在潮湿场所,铜导体搭接面搪锡,且采用铜铝过渡板与铝导体连接;

  3.16.3 母线的相序排列与涂色,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上、下布置的交流母线,由上至下排列为A、B、C相;直流母线正极在上,负极在下;水平布置的交流母线,由盘后向盘前排列为A、B、C相;直流母线正极在后,负极在前;面对引下线的交流母线,由左至右排列为A、B、C相;直流母线正极在左,负极在右;母线的涂色:交流,A相为黄色、B相为绿色、C相为红色;直流,正极为赭色、负极为蓝色;在连接处或支持件边缘两侧10mm以内不涂色。

  3.16.4 母线在绝缘子上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金具与绝缘子间的固定平整牢固,不使母线受额外应力;交流母线的固定金具或其他支持金具不形成闭合铁磁回路;除固定点外,当母线平置时,母线支持夹板的上部压板与母线间有1~1.5mm的间隙;当母线立置时,上部压板与母线间有1.5~2mm的间隙;母线的固定点,每段设置1个,设置于全长或两母线伸缩节的中点;母线采用螺栓搭接时,连接处距绝缘子的支持夹板边缘不小于50mm。

  3.17 桥架内电缆和支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3.17.1 大于45°倾斜敷设的电缆每隔2m处设固定点;

  3.17.2 电缆出入电缆沟、竖井、建筑物、柜(盘)、台处以及管子管口处等做密封处理;

  3.17.3 电缆敷设排列整齐,水平敷设的电缆,首尾两端、转弯两侧及每隔5~10m处设固定点;敷设于垂直桥架内的电缆固定点间距,不大于表3-7的规定。

  表3-7 电缆固定点的间距(mm)

  电缆种类

  固定点的间距

  电力

  电缆

  全塑型

  1000

  除全塑形外的电缆

  1500

  控制电缆

  1000

  3.17.4 电缆的首端、末端和分支处应设标志牌。

  3.17.5 金属电缆支架、电缆导管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

  3.17.6 电缆支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当设计无要求时,电缆支架最上层至竖井顶部或楼板的距离不小于150~200mm;电缆支架最下层至沟底或地面的距离不小于50~100mm;

  3.17.7当设计无要求时,电缆支架层间最小允许距离符合表3-8的规定;

  表3-8 电缆支架层间最小允许距离(mm)

  电缆种类

  固定点的间距

  控制电缆

  120

  10kV及以下电力电缆

  150~200

  3.18 人工接地装置验收规范:

  3.18.1 接地(PE)或接零(PEN)支线必须单独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

  3.18.2人工接地装置或利用建筑物基础钢筋的接地装置必须在地面以上按设计要求位置设测试点。

  3.18.3 测试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18.4 防雷接地的人工接地装置的接地干线埋设,经人行通道处理地深度不应小于1m,且应采取均压措施或在其上方铺设卵石或沥青地面。

  3.18.5接地模板顶面埋深不应小于0.6m,接地模块间距不应小于模块长度的3~5倍。接地模块埋设基坑,一般为模块外形尺寸的1.2~1.4倍,且在开挖深度内详细记录地层情况。

  3.18.6 接地模块应垂直或水平就位,不应倾斜设置,保持与原土层接触良好。

  3.18.7当设计无要求时,接地装置顶面埋设深度不应小于0.6m。圆钢、角钢及钢管接地极应垂直埋入地下,间距不应小于5m。接地装置的焊接应采用搭接焊,搭接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扁钢与扁钢搭接为扁钢宽度的2倍,不少于三面施焊;圆钢与圆钢搭接为圆钢直径的6倍,双面施焊;圆钢与扁钢搭接为圆钢直径的6倍,双面施焊;扁钢与钢管,扁钢与角钢焊接,紧贴角钢外侧两面,或紧贴3/4钢管表面,上下两侧施焊;除埋设在混凝土中的焊接接头外,有防腐措施。

  3.18.8 接地模块应集中引线,用干线把接地模块并联焊接成一个环路,干线的材质与接地模块焊接点的材质应相同,钢制的采用热浸镀锌扁钢,引出线不少于2处。

  3.18.9 暗敷在建筑物抹灰层内的引下线应有卡钉分段固定;明敷的引下线应平直、无急弯,与支架焊接处,油漆防腐,且无遗漏。

  3.18.10 变压器室、高低压开关室内的接地干线应有不少于2处与接地装置引出干线连接。

  3.18.11当利用金属构件、金属管道做接地线时,应在构件或管道与接地干线间焊接金属跨接线。

  3.18.12 明敷接地引下线及室内地干线的支持件间距应均匀,水平直线部分0.5~1.5m;垂直直线部分1.5~3m;弯曲部分0.3~0.5m。

  3.18.13 变配电室内明敷接地干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便于检查,敷设位置不妨碍设备的拆卸与检修;当沿建筑物墙壁水平敷设时,距地面高度250~300mm;与建筑物墙壁间的间隙10~15mm;当接地线跨越建筑物变形缝时,设补偿装置;接地线表面沿长度方向,每段为15~100mm,分别涂以黄色和绿色相间的条纹; 变压器室、高压配电室的接地干线上应设置不少于2个供临时接地用的接线柱或接地螺栓。

  3.18.14 当电缆穿过零序电流互感器时,电缆头的接地线应通过零序电流互感器后接地;由电缆头至穿过零序电流互感器的一段电缆金属护层和接地线应对地绝缘。

  3.18.15 配电间隔和静止补偿装置的栅栏门及变配电室金属门铰链处的接地连接,应采用编织软铜线。变配电室的避雷器应用最短的接地线与接地干线连接。

  3.18.16 设计要求接地的幕墙金属框架和建筑物的金属门窗,应就近与接地干线连接可靠,连接处不同金属间应有防电化腐蚀措施。

  3.18.17 建筑物顶部的避雷针、避雷带等必须与顶部外露的其他金属物体连成一个整体的电气通路,且与避雷引下线连接可靠。

  3.18.18 避雷针、避雷带应位置正确,焊接固定的焊缝饱满无遗漏,螺栓固定的应备帽等防松零件齐全,焊接部分补刷的防腐油漆完整。

  3.18.19 避雷带应平正顺直,固定点支持件间距均匀、固定可靠,每个支持件应能承受大于49N(5kg)的垂直拉力。

  3.18.20 建筑物等电位联结干线应从与接地装置有不少于2处直接连接的接地干线或总等电位箱引出,等电位联结干线或局部等电位箱间的连接形成环形网路,环形网路应就近与等电位联结干线或局部等电位箱连接。支线间不应串联连接。

  3.18.21等电位联结的线路最小允许截面应符合表3-9的规定:

  表3-9 线路最小允许截面(mm2)

  材料

  截 面

  干 线

  支 线

  铜

  16

  6

  钢

  50

  16

  3.18.22 等电位联结的可接近裸露导体或其他金属部件、构件与支线连接应可靠,熔焊、钎焊或机械紧固应导通正常。

  3.18.23需等电位联结的高级装修金属部件或零件,应有专用接线螺栓与等电位联结支线连接,且有标识;连接处螺帽紧固、防松零件齐全。

  附录表1 母线搭接螺栓的拧紧力矩

  母线搭接螺栓的拧紧力矩

  序号

  螺栓规格

  力矩值(N·m)

  1

  M8

  8.8~10.8

  2

  M10

  17.7~22.6

  3

  M12

  31.4~39.2

  4

  M14

  51.0~60.8

  5

  M16

  78.5~98.1

  6

  M18

  98.0~127.4

  7

  M20

  156.9~196.2

  8

  M24

  274.6~343.2

  附录表2室内裸母线最小安全净距

  室内裸母线最小安全净距

  序号

  适用范围

  额定电压(kV)

  0.4

  1~3

  6

  10

  A1

  1.1 带电部分至接地部分之间

  1.2 网状和板状遮栏向上延伸线距地2.3m处与遮栏上方带电部分之间

  20

  75

  100

  125

  A2

  1.1不同相的带电部分之间;

  1.2断路器和隔离开关的断口两侧带电部分之间

  20

  75

  100

  125

  B1

  1.1栅状遮栏至带电部分之间

  1.2交叉的不同时停电检修的无遮栏带电部分之间

  800

  825

  850

  875

  B2

  网状遮栏至带电部分之间

  100

  175

  200

  225

  C

  无遮栏裸导体至地(楼)面之间

  2300

  2375

  2400

  2425

  D

  平行的不同时停电检修的无遮栏裸导体之间

  1875

  1875

  1900

  1925

  E

  通向室外的出线套管至室外通道的路面

  3650

  4000

  4000

  4000

  3.19物业接管验收需提供的强电方面的资料:

  1. 开、竣工报告及中间交工验收证明书。

  2. 图纸会审及设计变更通知。

  3. 事故处理及探伤记录。

  4 .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 防雷电接地实测记录。

  6. 引下线焊接记录。

  7. 材料构件出厂证明及材料代替换审批单。

  8. 绝缘电阻测试、试验记录、试运转记录。

  9. 供电协议,用电、指标批文

  10. 设备调试记录。

  11. 重要设备安装测量定位及各种观测记录。

  12. 各电气设备的产品合格证、说明书等

  13. 维保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特别是甲供产品,以及甲供产品合同)。

  14. 总平面布置图(包括综合系统图)。

  15. 电气施(竣)工图。

  16. 工程主要部位隐蔽和处理大事故原状及处理后的照片、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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