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物业建设管理使用相关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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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建设管理使用相关术语

  物业建设、管理、使用相关术语

  一、建筑物比率

  1.建筑容积率简称容积率,又称地积比率。是指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由于高层建筑的存在,容积率数值可以大于1。容积率是城市计划中的一个重要技术指标,它间接反映了单位土地上所承载的各种人为功能的使用量,即土地的开发强度。

  2.建筑密度。即建筑覆盖率,是指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用地总面积的比率(%)。

  3.绿化率,又称绿地率。是指绿地用地面积与用地总面积的比率(%)。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但不应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4.住宅成套率。是指成套住宅建筑面积与实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率。住宅成套率(%)= 成套住宅建筑面积/实有住宅建筑面积×100%

  5.住宅自有(私有)率。住宅自有率(%)= 自有(私有)住宅建筑面积/实有住宅建筑面积×100%

  6.户型比。它是指各种户型在总户数中所占百分比,户型比体现各种不同套型住宅占住宅总套数的比重。

  7.面积误差比。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合同约定面积。

  8.住宅平均层数。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反映了居住区空间形态与景观的特征。

  9.高层住宅(大于等于10层)比例。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10.中高层住宅(7~9层)比例。中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11.人口毛密度。指单位居住用地上居住的人口数量。人口毛密度 =规划总人口/居住用地面积(其中居住用地面积为建设项目的总占地面积,计算结果单位为:人/hm?)。

  12.人口净密度。是指单位住宅用地上居住的人口数量和住宅用地面积比例的数值。人口净密度 =规划总人口/住宅用地面积。与人口毛密度的区别在于居住用地和住宅用地的区别。

  13.住宅建筑套密度(毛)。是指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a)。

  14.住宅建筑套密度(净)。是指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a)。

  15.住宅面积毛密度。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ha)。

  16.住宅建筑净密度。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的比率(%)。

  17.拆建比。新建的建筑总面积与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的比值。

  18.居住区用地。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19.住宅用地。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20.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将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除以整栋建筑物的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得到建筑的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二、房屋建筑分类相关术语

  1.住宅。是指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也不包括托儿所、病房、疗养院、旅馆等具有专门用途的房屋。

  2.成套住宅。是指由若干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室内走道或客厅等组成的供一户使用的房屋。

  3.非成套住宅。是指供人们生活居住的但不成套的房屋。

  4.集体宿舍。是指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单身职工、学生居住的房屋。

  5.跃层住宅。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

  6.公用设施用房。是指自来水、泵站、污水处理、变电、燃气、供热、垃圾处理、环卫、公厕、殡葬、消防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房屋。

  7.商业用房。是指各类商店、门市部、饮食店、粮油店、菜场、理发店、照相馆、浴室、旅社、招待所等从事商业和为居民生活服务所用的房屋。

  8.经营用房。是指各种开发、装饰、中介公司等从事各类经营业务活动所用的房屋。

  三、房屋建筑质量分类术语

  1.完好房屋。指主体结构完好。不倒、不塌、不漏。庭院不积水、门窗设备完整,上下水道通畅,室内地面平整,能保证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房屋,或者虽有一些漏雨和轻微破损,或缺乏油漆保养,经过小修能及时修复。

  2.基本完好房屋。指主体结构完好,少数部件虽有损坏,但不严重,经过维修就能修复的房屋。

  3.一般损坏房屋。指主体结构基本完好,屋面不平整、经常漏雨,门窗有的腐朽变形,下水道经常阻塞,内粉刷部分脱落,地板松动,墙体轻度倾斜、开裂,需要进行正常修理的房屋。

  4.严重损坏房屋。指年久失修,破损严重,但无倒塌危险,需进行大修或有计划翻修、改建的房屋。

  5.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四、房屋建筑结构分类术语

  1.钢结构。是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材料建造的,包括悬索结构。

  2.钢、钢筋混凝土结构。是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钢筋混凝土建造的。

  3.钢筋混凝土结构。是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筋混凝土建造的。包括薄壳结构、大模板现浇结构及使用滑模、升板等建造的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建筑物。

  4.混合结构。是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筋混凝土和砖木建造的。如一幢房屋的梁是用钢筋混凝土制成,以砖墙为承重墙,或者梁是用木材建造,柱是用钢筋混凝土建造。

  5.砖木结构。是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砖、木材建造的。如一幢房屋是木制房架、砖墙、木柱建造的。

  6.其他结构。是指凡不属于上述结构的房屋都归此类。如竹结构、砖拱结构、窑洞等。

  五、房屋建设状况相关术语

  1.房屋施工面积。是指报告期内施工的房屋建筑面积,包括本期新开工面积和上年开发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以及上期已停建在本期复工的房屋面积。本期竣工和本期施工后又停建缓建的房屋面积仍包括在施工面积中,多层建筑应填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2.房屋新开工面积。是指在报告期内新开工建设的房屋建筑面积,不包括上期跨入报告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和上期停缓建而在本期恢复施工房屋面积。房屋的开工应以房屋正式开始破土创槽(地基处理或打永久桩)的日期为准。

  3.房屋竣工面积。是指房屋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入住和使用条件,经验收鉴定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可正式移交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总和。

  4.竣工房屋价值。是指在报告期内竣工房屋本身的建造价值。竣工房屋价值按房屋设计和预算规定的内容计算。包括竣工房屋本身的基础、结构、屋面、装修以及水、电、暖、卫等附属工程的建造价值,也包括作为房屋建筑组成部分而列入房屋建筑工程预算内的设备(如电梯、通风设备等)的购置和安装费用;不包括厂房内的工艺设备、工艺管线的购置和安装,工艺设备基础的建造,办公及生活用品等家具的购置等费用,购置土地的费用,迁移补偿费和场地平整的费用,以及城市建设配套的投资。竣工房屋价值一般按结算价格计算。

  六、房屋产别分类相关术语

  1.国有房产。是指归国家所有的房产。包括由政府接管、国家经租、收购、新建以及由国有单位用自筹资金建设或购买的房产。国有房产分为直管产、自管产、军产三种。

  2.直管房产。是指由政府接管、国家经租、收购、新建、扩建的房产(房屋所有权已正式划拨给单位的除外),大多数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维修,少部分免租拨借给单位使用。

  3.自管房产。是指国家划拨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所有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自筹资金购建的房产。

  4.军队房产。是指中华人民解放军部队所有的房产。包括由国家划拨的房产、利用军费开支或军队自筹资金购建的房产。

  5.集体所有房产。是指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所有的房产。即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6.私有(自有)房产。是指私人所有的房产,包括中国公民、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在华外国侨民、外国人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以及中国公民投资的私营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屋。

  7.联营企业房产。是指不同的所有制性质的单位之间共同组成新的法人型经济实体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8.股份制企业房产。是指股份制企业所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

  9.港、澳、台投资房产。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以合资、合作或独资在祖国大陆举办的企业所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

  10.涉外房产。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国政府、社会团体、国际性机构所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

  11.其他房产。是指凡不属于以上各类别的房屋,都归在这一类,包括因所有权人不明,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全民所有制单位、军队代为管理的房屋以及宗教、寺庙等房屋。

  12.期房。是指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止,在这一期间的商品房称为期房,消费者在这一阶段购买商品房时应签预售合同。

  13.有限产权房。是房屋所有人在购买公房中按照房改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或建房过程中得到了政府或企业补贴,房屋所有人享有完全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有限的处分权、收益权。

  七、住房功能相关术语

  1.居住空间。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卧室。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3.起居室(厅)。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4.厨房。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5.卫生间。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6.使用面积。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7.套型。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8.层高。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也就是一层房屋的高度。在1987年发布的《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中,明确规定了砖混结构住宅建筑层高采用的参数为:2.6米、2.7米、2.8米。

  9.室内净高。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净高和层高的关系可以用公式来表示:净高=层高-楼板厚度。即层高和楼板厚度的差叫“净高”。

  10.住宅开间。住宅的开间就是住宅的宽度。在1987年颁布的《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中,对住宅的开间在设计上有严格的规定。砖混结构住宅建筑的开间常采用下列参数:2.1米、2.4米、2.7米、3.0米、3.3米、3.6米、3.9米、4.2米。

  11.住宅进深。住宅的进深就是指住宅的实际长度。在1987年实施的《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中,明确规定了砖混结构住宅建筑的进深常用参数:3.0米、3.3米、3.6米、3.9米、4.2米、4.5米、4.8米、5.1米、5.4米、5.7米、6.0米。为了保证住宅具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和通风条件,进深不宜过长。

  12.平台。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13.露台。一般是指住宅中的屋顶平台或由于建筑结构需求而在其他楼层中做出大阳台,由于它面积一般均较大,上边又没有屋顶,所以称作露台。

  14.过道。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15.壁橱。住宅套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

  16.壁龛。利用墙体厚度的局部空间,存放日常用品的部分

  17.吊柜。住宅套内上部的贮藏空间。

  18.跃层住宅。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

  19.走廊。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20.架空房屋。指底层架空,以支撑物体承重的房屋,其架空部位一般为通道、水域或斜坡。

  21.阁楼。指位于自然层内,利用房屋内的上部空间或人字屋架添、加建的使用面积不足该层面积的暗楼,不计层次。

  22.骑楼。指建在马路旁,底层的一部分是人行道的楼房。

  23.单元式房屋。指整楼设计分割为由多个可独立或出租的部位及各种特定功能的共用部位组成的房屋。如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综合楼等类型。

  24.幢。是指一座独立的、同一结构的、包括不同层次的房屋。

  25.廊。泛指联接房屋墙体以外,有围护结构和台面,作为通道的建筑物。一般不具备构成“房屋”的相应条件。

  26.柱廊。有顶盖,有廊台、有支柱或兼有一侧围护墙体的供人通行的建筑物,如长廊、回廊等。

  27.檐廊。在屋檐下有顶盖、有廊台和建筑物相连的作为通道的伸出部位。

  28.挑廊。挑出房屋墙体外,有顶盖、有围护物(如栏杆)、无支柱的通道。

  29.通廊。指联接建筑物间,有顶盖、有廊台,具备一定形式的通道。在地面上的称底层通廊或长廊、迥廊;高出地面的,二层以上的则称架空通廊。

  30.门廊。指建筑物门前突出的,有顶盖、有廊台的通道。如门斗、雨罩、雨蓬等。

  31.阳台。泛指有永久性上盖、有围护结构、有台面、与房屋相连、可以活动和利用的房屋附属设施,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根据其封闭情况分为非封闭阳台和封闭阳台;根据其与主墙体的关系分为凹阳台和凸阳台;根据其空间位置分为底阳台和挑阳台。

  32.封闭阳台。原设计及竣工后均为封闭的。

  33.非封闭阳台。原设计或竣工后不封闭的阳台。

  34.凹阳台。凹进楼层外墙(柱)体的阳台。

  35.凸阳台。挑出楼层外墙(柱)体的阳台。

  36.底阳台。房屋一层的阳台。

  37.挑阳台房屋二层(含二层)以上的阳台。

  38.房屋总层数。房屋总层数为地上层数加地下层数之和。房屋所在层数系指房屋的层次,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层数用自然数表示,地下的层数用负数表示;房屋层高在2.20米(含)以上的计算层数。

  39.房屋地上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以上计算;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米(含)以上的,计算地上层数。

  40.房屋地下层数。指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下的,其室内层高在2.20米(含)以上的地下室的层数。

  41.自然层。一般指楼层高度在2.28米以上的标准层次及在2.70米以上的住宅。

  42.技术层。指建筑物的自然层内,用作水、电、暖、卫生等设备安装的局部层次。

  43.附属层(夹层)。指介于自然层之间的夹层。

  44.假层。指位于自然层以上,层高不是全部为2.20米以上的非正式层,不计层数,如屋面层。

  45.避难层。高层建筑中用作消防避难的楼层。

  46.自然层数。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47.中间层。底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中间楼层。

  48.标准层。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49.结构(设备)转换层。建筑物某楼层的上部与下部因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该楼层上部与下部采用不同结构(设备)类型,并通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设备)转换,则该楼层称为结构(设备)转换层。

采编:www.pmceo.cOm

篇2: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术语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术语

  2 术 语

  2.0.1 建设工程项目(construction project)

  经政府批准立项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建筑物、设施等)并已进行前期策划、规划、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交验、试运行等工作。简称为项目。

  2.0.2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企业运用系统的观点、理论和方法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的策划、组织、实施、监督、控制、协调等全过程或若干过程的管理。简称为项目管理

  2.0.3 建设工程总承包(construction general contracting)

  受发包人的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作。简称为总承包。担任总承包工作的,称为总承包人。

  2.0.4 建设工程分包(construction subcontracting)

  总承包人将在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中的部分工作委托给具有相当资质的企业完成的过程。简称为分包。

  2.0.5 项目发包人(employer)

  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约定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合同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简称为发包人。

  2.0.6 项目承包人(contractor)

  在投标文件或合同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简称为承包人。

  2.0.7 项目分包人(subcontractor)

  经发包人同意,受总承包的委托,承担总承包工作范围中的部分工作的单位。简称为分包人。

  2.0.8 项目范围管理(project scope management)

  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约定的有关项目工作范围的定义、确定和变更等管理工作。

  2.0.9 项目管理规划大纲(outline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planning)

  承包人在投标时确定项目管理目标、规划项目实施的组织、程序和方法的文件。

  2.0.10 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responsibility document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承包人根据有关要求,规定项目经理部应达到的成本、质量、进度和安全等目标并作为项目考核评价依据的文件。

  2.0.11 项目管理实施规划(e*ecution planning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承包人根据项目管理规划大纲编制的指导项目实施阶段管理的文件。

  2.0.12 项目管理组织(organization of project management)

  项目管理组织可指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和其他单位的组织关系。承包人的项目管理组织是指在现场的人员组织关系结构及其与企业管理层的关系。书中非特指时,系指承包人的项目管理组织。

  2.0.13 项目经理部(project team)

  由项目经理在企业管理层的支持下组建、领导、在现场进行项目管理的组织机构。

  2.0.14 项目经理(project manager)

  承包人在合同中指定的在现场负责合同履行的委托代理人。

  2.0.15 项目经理责任制(responsibility system of project manager)

  承包人确定的以项目经理为责任主体的项目管理目标责任制度。

  2.0.16 项目进度管理(project progress management)

  承包人为实现发包人提出的进度要求而进行的有关进度的计划、控制、调整等管理工作。

  2.0.17 项目质量管理(project quality management)

  承包人为提高项目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能力而进行的管理工作。

  2.0.18 项目安全管理(project safety management)

  承包人使项目的工作人员和进入现场的其他人员免除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管理工作。

  2.0.19 项目成本管理(project cost management)

  承包人为使项目成本控制在计划目标之内所作的预测、计划、控制、调整、核算、分析和考核等管理工作。

  2.0.20 项目成本核算管理(project cost evaluation management )

  承包人对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统计其实际发生额,并计算项目总成本和单位工程成本的管理工作。

  2.0.21 项目环境管理(project environment management)

  承包人为实现文明施工,所进行的合理使用现场及控制周边环境影响的管理工作。

  2.0.22 项目采购管理(project procurement management)

  承包人对于项目所需的材料、设施、劳动力、分包方和发包人指定的供应商的资质认定、选定、验证、产品的储存等管理工作。

  2.0.23 项目合同管理(project contract management)

  承包人对与其有关的主、分合同的编制、签订、变更、索赔、结算和终止等管理工作。

  2.0.24 项目资源管理(project resources management)

  承包人对于项目所需的劳动力、机械、工具、材料、技术和资金的计划、使用、控制、调配等管理工作。

  2.0.25 项目信息管理(project information management)

  承包人对有用的数据的收集、分析、储存和利用等管理工作。

  2.0.26 项目风险管理(project risk management)

  承包人对所承接项目工作风险的识别、评估、响应和控制等管理工作。

  2.0.27 项目沟通管理(project communication management)

  承包人进行的内部和外部的沟通和协调管理工作。

  2.0.28 项目结束阶段管理(project close stage management)

  承包人为竣工交付的准备工作和交付后的管理工作,以及承包人内部的项目收尾等管理工作。

篇3:《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术语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术语

  1、铁路建设工程监理

  监理单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对铁路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2、项目监理机构

  监理单位派驻铁路建设工程项目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工作机构。一般指在施工现场设立的监理站。

  3、监理工程师

  取得国家或铁道部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已经注册的监理人员。

  4、总监理工程师

  具有铁路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代表监理单位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5、副总监理工程师

  具有铁路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监理工程师。

  6、专业监理工程师

  根据项目监理机构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监理工程师。

  7、监理员

  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具有同类工程专业知识,协助监理工程师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8、监理规划

  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9、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工程特点,依据监理规划,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针对工程项目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10、工地会议

  由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主持召开,针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造价、进度、合同管理、安全、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协调等事宜在工地召开的会议。包括定期召开的工地例会和不定期召开的专题会议。

  11、变更设计

  按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对原设计文件中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功能、结构、技术标准、工程数量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12、工程计量

  根据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量计算的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申报的已完成合格工程的工程量进行的核验。

  13、见证

  由监理人员在现场对某工序或作业过程完成情况进行监督的活动。对检测试验取样过程进行的见证称为见证取样,对试验进行的见证称为见证试验,对检测过程进行的见证称为见证检测。

  14、旁站

  监理人员在现场对工程项目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的活动。

  15、巡视

  监理人员在现场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活动。

  16、平行检验

  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利用一定的检测和试验手段,按照一定的比例委托或独立进行的检验活动。

  17、设备监造

  监理单位依据委托监理合同和设备订货合同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的监督活动。

  18、费用索赔

  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范围,合同一方因另一方原因造成本方经济损失,通过项目监理机构向对方索取费用的活动。

  19、分包

  在施工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施工单位经建设单位批准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活动。

  20、临时延期批准

  当发生非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的事件,总监理工程师所作出的暂时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

  21、延期批准

  当发生非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的事件,总监理工程师所作出的最终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

  22、项目管理机构

  铁路建设单位的现场派出机构,按照建设单位的授权范围行使项目管理职能。一般指工程建设(总)指挥部。

  23、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施工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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