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区域信息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升物业服务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建立和完善物业信息公示制度,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物业信息公示制度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各类物业管理区域。
第三条 物业信息包括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资金支出情况、管理规章制度、维修养护情况等与业主利益密切相关的内容。
第四条 物业信息公示应具有详细、真实、及时、便捷等特点。
第五条 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立物业信息公示专门岗位或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物业信息公示工作。
第二章 物业信息公示内容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公示
1.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明确列明各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2.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公示的方式可以采用在小区公告栏、物业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进行公示。
3.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公示应当至少提前三个月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
第七条 资金支出情况的公示
1. 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对物业服务所产生的资金进行公示,包括收入来源和支出用途等内容。
2. 资金支出情况的公示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并在小区公告栏、物业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进行公示。
第八条 管理规章制度的公示
1. 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并进行公示。
2. 管理规章制度的公示方式可以采用在小区入口、楼道、电梯内等易于查阅的地方进行公示,并在物业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进行公示。
第九条 维修养护情况的公示
1. 维修养护情况的公示包括定期维修养护计划、维修养护进展、维修养护工作的质量和效果等内容。
2. 维修养护情况的公示方式可以采用在小区公告栏、物业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进行公示。
第三章 公示方式
第十条 公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
1. 在小区公告栏张贴公示信息,确保所有业主都能够看到。
2. 在物业公司网站设立专栏,将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3. 利用微信公众号等社交媒体平台,将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并提供便捷的查询方式。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结合的方式进行公示,以确保信息的广泛传播和所有业主的知晓。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公示信息公开、真实、准确,不得隐瞒、欺诈、虚假等。
第四章 公示管理
第十三条 物业信息公示专门岗位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1. 负责物业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更新工作。
2. 监督和检查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公示。
4. 接受业主投诉、咨询和建议,并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物业信息公示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完善的物业信息公示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公示信息的合规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将业主的投诉、咨询和建议等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并及时回应和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制度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提供者提供虚假、隐瞒或者不准确的公示信息,造成业主利益受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业主对物业信息公示的不满意,可以向物业服务提供者投诉,并有权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介入调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及修订权归物业服务提供者所有。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涉及的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www.pmceO.com 物业经理人网篇2:工业大学信息技术中心办事公示制
工业大学信息技术中心办事公示制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信息技术中心依法依纪依规履职水平,规范办事程序,推进校务公开和廉政建设,接受广大师生和社会各界监督,根据本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办事公示制是指本中心工作人员依据岗位职责,应予以公开的办事流程、依据、要求、结果及相关承诺等事项。
第三条 公示主要采用通知公告、校务公开专题网站、业务工作白皮书等形式,并根据工作需要明确公示时间。
第四条 公示工作的反馈意见,主要通过电子邮件、电话、意见表等形式收集并认真办理,同时将办理情况及时公开。必要时上门听取服务对象意见并专题交互。
篇3: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
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
一、为建立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长效监管体系,增加餐饮经营的透明度,提高消费者的防范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探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根据卫生部《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餐饮服务单位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不良信息,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经检验的食品质量信息等;也可以包括餐饮服务单位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良好信息。
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信息,主要来源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检查、日常监督检查、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及案件查处中生成的信息以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基础信息、监管信息、行业信息、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被证实的消费者投诉等。
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应根据情况的不同,在新闻媒体、餐饮服务单位集中区域或路段、大型餐饮单位等适时予以公布、曝光,以警示、告诫餐饮服务单位,及时揭示潜在风险,增强消费者的防范意识和经营者的诚信自律意识。
五、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积极拓展获得信息的渠道,及时整合通过申述举报、执法检查、样品抽检、案件查处等途径获得的信息以及消费者协会、各行业协会提供的关于商品质量的信息,并及时进行分析、评估,利用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进行消费警示,提供消费指导。
六、相关餐饮服务单位要及时、 、完整地记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各种信息,严格按照本制度予以公布、曝光,对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或不定期地采用黑板报、宣传栏等方式向餐饮服务单位宣传国家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生产经营的法律法规和信息,并督促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在经营场所内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栏、公告栏,对近期食品安全信息如样品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查处的食品安全重大案件等予以公示。
篇4:医院行政管理:医院信息公示制度
医院行政管理-30 项
二十五、医院信息公示制度
1. 医院信息公示是医院的责任,医院公示的信息做到真实、可靠,严禁发布虚假信息。
2. 医院信息公示工作由院长办公室负责管理,设置医院发言人,定期或不定期发布医院重要信息。
3. 利用多种形式公示医疗服务相关信息,如医疗服务项目、服务流程、医疗质量、医疗费用、服务绩效等。
4. 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显著位置通过多种方式,如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价目表等,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
5. 医疗服务与收费标准相关信息,做到由专人负责和定期更新。
篇5:鹤壁市关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做好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鹤壁市房产管理中心
关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做好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物业主管部门、物业服务企业:
20**年1月1日新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39条、第47条、第88条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信息。我中心与鹤壁市价格监督检查局联合制定了《鹤壁市物业管理区域信息公示栏》(推荐格式),现印发你们,请物业主管部门督促本辖区内的物业服务企业于20**年5月31日前,在所承接管理的每个物业项目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主出入口、公共活动场所、客服中心或其他显著位置设置不少于一块公示栏,其落实情况将列入20**年对县、区物业主管部门及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内容。
20**年5月15日
附件1.鹤壁市物业管理区域信息公示栏填写要求.doc
附件2.鹤壁市物业管理区域信息公示栏(推荐格式).doc
附件1:
鹤壁市物业管理区域信息公示栏填写要求
1.《鹤壁市物业管理区域信息公示栏》是按照条例相关内容设计,各物业企业可以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参考使用,可以增加公示内容。不同项目、不同企业可以根据每个栏目的内容多少,对版面内容进行必要的调整。
2.物业企业栏目中的“联系电话”应填写物业服务企业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电话,项目栏中的“负责人”右侧栏目应分别填写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电话。“监督投诉电话”应公布项目负责人或小区客服电话。所有联系电话应当及时更新,确保真实畅通。
3.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服务单位,分别填写电梯、供水、供电、燃气、供热等服务商的名称。专营单位电话分别填写其服务或投诉电话。
4.房屋质量保修栏目填写建设单位的名称,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保修服务的,填写物业服务企业的名称。
5.服务项目栏目主要填写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如保洁、绿化、秩序维护、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管理等。
6.本公示栏电子文档可以在鹤壁市房产管理中心网站上下载,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以在物业管理平台上下载。
附件2: 鹤壁市物业管理区域信息公示栏(推荐格式)
物业服务区域 | 所属街道办事处、社区 | |||||||||
物业服务企业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物业收费项目 及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
停车收费 | ||||||||||
物业服务 合同内容 |
物业服务 约定标准 |
|||||||||
业主 缴纳 物业 服务 费用 情况 公示 |
公共 水电 分摊 费用 情况 公示 |
物业 共用 部分 经营 所得 及 支出 |
公共 车位 车库 经营 所得 及 支出 |
|||||||
物业区域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单位、资质、联系方式 | ||||||||||
电梯维保单位 | 单位资质 | 联系方式 | ||||||||
燃气维护单位 | 单位资质 | 联系方式 | ||||||||
暖气维护单位 | 单位资质 | 联系方式 | ||||||||
水电维护单位 | 单位资质 | 联系方式 | ||||||||
保修期保修单位 | 联系方式 | |||||||||
信息公示监督单位: (县区物业主管部门 ) 监督电话: 物业收费监督电话:0392-12358 监督电话 物业收费监督 0392-123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