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物业程序文件:基础设施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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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程序文件:基础设施管理程序

  物业程序文件:基础设施管理程序

  1.目的

  加强对公司基础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基础设施的使用效能。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3.定义

  基础设施包括:资产(办公设备设施以及提供服务时使用的设备、设施、工具、检测仪器仪表)、公章证照、图纸资料等。

  3.1根据物资的价值和使用期限,资产分为: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

  3.2固定资产:单位价值2000元以上(含2000元),使用年限超过1年的有形资产,均列为固定资产。

  3.3低值易耗品:单位价值在2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各种用具物品(包括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包装容器等)列为低值易耗品;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维修材料、电脑零配件、服装不列为低值易耗品。

  4.职责

  4.1房产后勤管理部是公司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各部门资产的管理和每年年底的资产检查。

  4.2财务管理部是公司固定资产的帐务管理部门,着重从固定资产的原值、已

  提折旧、净值等方面对固定资产进行监控和管理;并在每年年底和房产后勤管理部联合对各部门进行资产检查。

  4.3各部门经理负责本部门资产管理的监督和执行,各部门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资产的日常管理。

  5.方法和过程控制

  5.1资产来源

  5.1.1新购买资产

  5.1.2捐赠资产

  5.1.3其它资产

  5.2各类资产按以下类别建档管理

  5.2.1机械设备、维修、清洁绿化工具类;

  5.2.2运输工具类;

  5.2.3家私类;

  5.2.4网络设备类;

  5.2.5通讯设备类;

  5.2.6保安消防器械类;

  5.2.7电子、电器类;

  5.2.8其它类。

  5.3资产的购置、调拨、借用及报废

  5.3.1资产的购置按照1《采购管理程序》执行,资产购买后使用部门填写《资

  产情况审核单》,到房产后勤管理部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后,方可到财务管理部办理报销手续。部门《资产情况审核单》必须分年度装订永久保存。

  5.3.2各部门之间发生的资产调拨和借用,必须经双方部门经理的同意,资产调拨还需填写《资产情况审核单》并由双方部门经理签字确认后方可办理调拨手续,部门资产管理员根据《资产情况审核单》及时更改资产管理台帐。

  5.3.3资产经专业人士确认已无法维修或维修费用超过原资产净值时,需申请报废并办理相应手续。

  5.3.4资产管理员填写《资产情况审核单》根据资产分类报各级领导审批,报废低值易耗品,由本部门经理审批后,方可报废;固定资产报废须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审批后,方可报废。

  5.3.5资产报废经批准后,资产管理员根据《资产情况审核单》在《资产管理台帐》进行销帐。

  5.3.6资产管理员须确保本部门资产管理手续的完善,负责操作资产管理台帐,在所有资产发生变化时(新购、转移、保养、维修、报废)需及时录入资产管理台帐中。

  5.4资产的盘点、检查

  5.4.1部门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资产的自查和盘点,协助公司每年年底房产后勤管理部和财务管理部联合组织的资产检查及盘点,并编制本部门资产清单报房产后勤管理部。

  5.4.2房产后勤管理部每年年底对各部门资产进行一次检查,并通报结果。

  5.4.3各部门根据年终资产检查通报中的问题点,查找原因及责任人,报有关部门及领导批准后处理。如属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将追究当事人和管理者的责任,并视具体情况赔偿损失。

  5.5资产交接

  5.5.1资产管理员进行工作交接时,须保证帐目与实物相符,并由部门经理负责监督。

  5.5.2部门经理新到岗时须对到岗部门固定资产进行确认。

  5.6公章证照的管理参见**WY6.3-Z01-01《印鉴及各类证照管理作业指导书》。

  5.7图纸资料的管理**WY4.2.3-Z02《文件资料管理程序》。

  5.8对于有内线电话系统的DP箱或交换机应有相应出线与实际相吻合的地址编码图。

  5.9网络设备、视频会议系统由总经理办公室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编写相应的操作说明,并进行日常的管理维护。

  6.支持性文件

  **WY6.3-Z01-01《印鉴及各类证照管理作业指导书》

  **WY6.3-Z01-02《公司电脑机房管理制度》

  **WY6.3-Z01-03《视频会议系统使用作业指导书》

  7.质量记录


表格

  **WY6.3-Z01-F1《资产情况审核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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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物业管理手册:基础设施设备和工作环境控制工作程序

  物业管理手册:基础设施设备和工作环境控制程序

  1、目的

  提供和维护为实现服务的符合性所需的基础设施设备及工作环境。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为实现服务的符合性所需的基础设施设备和工作环境的管理。

  3、职责

  3.1工程部、物业服务中心负责对实现服务符合性所需的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控制。

  3.2各部门在本部门业务范围内对实现服务符合性所需的工作环境进行控制。

  4、程序

  4.1基础设施设备的确定

  为实现服务符合性活动所需的基础设施设备包括:工作场所(办公场所、健身娱乐场所、配电房、设备机房等)、服务设施(软硬件及管理网络、通讯设施、运输设施、水电气供应、道路及排污管线等)、支持性设备和工具(如维修用的设备和工具等)。

  4.2基础设施设备的验收

  4.2.1物业验收小组对项目交接设施设备及相关技术资料进行验收,并作好验收记录。

  4.2.2工程部负责组织使用部门对采购的设施设备进行安装调试,确认满足要求后,填写《设施设备及资料交接清单》,并作好备存。

  4.2.3工程部负责对公司大中型维修工程进行监管并负责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验收鉴定评卷》存档。

  4.2.4交接验收不合格的设施设备,验收小组与开发商协调处理;采购设施设备或公司大中型维修工程验收不合格,管理部、工程部与供方协商解决,并在《设施设备及资料交接清单》上记录处理结果。

  4.3设施设备的登记建帐

  服务中心负责制定设施标示卡,规定设施责任人,工程部负责配合建立《设施设备管理台帐》。

  4.4设施设备的使用、保养和维修

  4.4.1根据需要,相关操作人员应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对国家有规定的特殊工种,要求操作人员持有相应的国家授权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方可上岗。

  4.4.2工程部制定《设施设备日常保养项目表》,规定保养项目、频次。物业服务中心根据要求执行,并在每季度第一个月报工程部,工程部将《设施设备日常保养项目表》整理入档并作为年度检修计划的依据。

  4.4.3工程部每年12月底之前制定下年度的《设施设备年度检验、检测计划》发至各部门,

  在计划日期7日前通过办公平台通知检测单位和受检单位进行检验、检测,并将结果登记在《设施设备管理台帐》上。

  4.4.4日常运行中发现的故障由物业服务中心进行维修,并填写《设施设备检修单》;无法排除的故障,工程部协助处理。

  4.4.5现场使用的设施应有统一的编号,以便于维护保养。

  4.4.6对工作环境的管理由在该场所工作的相关部门管理,确保适宜的工作条件。

  4.5设施设备的报废

  4.5.1对无法修复或无使用价值的设施,由使用部门填写《设施设备报废单》报工程部、管理部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报废。

  4.6工作环境

  公司各部门根据各自的业务范围,确定并管理为实现服务符合性所需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中的人和物的因素,根据服务作业需要,负责确定并提供作业场所所必须的基础设施,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包括:

  4.6.1配置适用的办公用房。

  4.6.2配置必要的空调、消防器材保持适宜的温、湿度和职业卫生、安全。

  4.6.3工程部对供水、电、暖设施进行控制,确保员工服务符合劳动法规的要求。

  4.6.4为业主提供清洁、优美的生活环境。

  5、相关文件

  5.1《采购控制程序》

  6、相关记录

  6.1《设施设备及资料交接清单》JW/JL-6.3-001

  6.2《设施设备检修单》JW/JL-6.3-002

  6.3《设施设备报废单》JW/JL-6.3-003

  6.4《设施设备日常保养项目表》JW/JL-6.3-004

  6.5《设施设备年度检验、检测计划》 JW/JL-6.3-005

  6.6《设施设备管理台帐》 JW/JL-6.3-006

  6.7《送检任务单》 JW/JL-6.3-007

  6.8《验收鉴定评卷》JW/JL-6.3-008

  6.9《公共设施日常保养记录表》JW/JL-6.3-009

  6.10《公共设施日常巡查记录表》JW/JL-6.3-010

  6.11《高低压配电设备运行记录表》JW/JL-6.3-011

  6.12《供水设备运行记录表》JW/JL-6.3-012

  6.13《溴化锂机组中央空调运行记录》JW/JL-6.3-013

篇3:宁夏回族自治区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通知(1999)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9.04.22
【实施日期】1999.04.22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战略决策,实施好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确保国家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和落实建设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
(一)建立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实行行业主管部门、主管地区行政领导责任人制度。中央项目的工程质量,由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人负责;自治区内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按照项目所属关系,分别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所在地、市、县(区)行政领导人负责。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除追究当事单位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行政领导人的领导责任。
(二)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凡宁夏区域内国有单位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大中型建设项目,必须组建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明确其责、权、利,规范项目法人行为,建立项目投资责任约束机制。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凡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而没有实行的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审批部门不批可研报告,不批开工报告,不予安排年度投资计划。凡没有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在建项目,要限期进行整改。
项目法人是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其责任范围是负责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并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项目的建设进行全过程管理。项目法人必须具备

篇4:金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2008年)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综合配套服务水平,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价服务〔20**〕216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金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甘价服务〔20**〕332号)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含农民自建住房)以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房地产开发和零星建设形式进行扩建、改建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按新建或扩大建筑面积缴纳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道路、供热、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单位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面积计收,收费标准按每平方米50元计收。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按规定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未缴清的建设项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建设、房管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提供供水、供热等设施。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实行银行代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实行财政专户(来自:www.pmceo.com)、收支两条线管理,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年终结余金额全部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敬老院、孤儿院、社会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

  (二)医院门诊、住院用房,大、中、小学教学用房;

  (三)为残疾人就业兴办的建设项目及生活服务设施;

  (四)廉租住房;

  (五)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享受免征配套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关证明文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配套费收费标准审核权限报市物价、财政部门核准。其他需要免征、减征配套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执行情况定期向市物价、财政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物价、财政要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市审计部门要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情况和收支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自觉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起施行。

篇5: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2008年)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政[ 20** ] 22号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21号和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58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凡在本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 市政府委托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市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征城市配套费,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20元。

  对没有供热、供气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或只有供热或供气一种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按城市配套费资金分配比例,扣减供热、供气部分后的标准征收。其中: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

  (二)原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三)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来自:www.pmceo.com),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六条 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七条 城市配套费减免优惠政策及减免申报审批程序。

  (一)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按国家、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二)减免申报审批程序:

  1.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经市城乡规划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

  2.其他建设项目原则不予免缴。个别因特殊情况而申请减缴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局提出意见后报市规划委员会研究决定。

  3.市城乡规划局依据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办理减免手续。

  第八条 市城乡规划局征收城市配套费,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九条 市城乡规划局收取城市配套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征收的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 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第十一条 燃气公司、热力公司凭缴纳城市配套费收据办理入网手续。对未缴、少缴城市配套费而申请入网的项目,应通知其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项目办理下列手续之一的,仍按《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的通知》(新政〔20**〕50号)规定征收或补缴。

  (一)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包括:已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已签订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以及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建设项目。

  (二)规划方案已经过市规划委员会或市城乡规划局项目审批委员会审查的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补缴。逾期未补缴的由市城乡规划部门予以追缴。

  第十四条 发展改革、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

  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市城乡规划局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减免、缓缴城市配套费,或不经办理缴费手续擅自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按本办法开征城市配套费后,取消对建设项目收取的“建设工程城市设施配套费”、“绿化费”及“集中供热入网费、煤气使用权费和安装费”等配套性收费。收取的城市配套费资金,用于产业化运作的热力、天然气配套资金分配比例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本市以前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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