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物业管理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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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5)

  物业管理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劳动合同管理,保障公司与员工合法利益,根据《劳动法》及《公司人事管理总则》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劳动合同签订、变更和解除、终止和续订劳动合同的具体规则以及双方违约责任的追究与承担。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员工之间建立具体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签订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公司实行合同化管理,公司与员工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附件1)。劳动合同按合同期限可以分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动合同签订期限,由公司与员工协商确定

  第七条首次签订劳动合同,需在劳动合同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试用期一般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该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八条对于经营管理者(董事会聘任人员),依据《公司法》规定,其劳动合同应与董事会签订,但公司对外委派的经营管理者,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保密协议(附件2)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包括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期限、范围等有关事项),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员工一定经济补偿或者在平时收入发放时,直接以保密费形式予以体现)。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

  负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一定期限内(最多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要求员工履行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义务的,双方可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就员工要求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公司可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涉密岗位包括公司负责人、部门经理助理以上管理人员、技术研发人员、业务人员、文秘档案人员以及其他可掌握、接触公司商业秘密岗位的人员等。

  第十条劳动合同一式三份,由员工本人和公司代表经协商一致后,以书面的形式签订。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劳动合同,在新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原劳动合同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员工因工作需要,岗位发生明显调整(岗位性质发生变化)或职务出现调整,经双方协商一致,应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后劳动合同期限按本制度第六条重新约定。

  第十三条员工因工作需要在万向内部调动,须与新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按本制度第六条重新约定。

  第十四条其他特殊事项发生时,公司可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此处所指特殊事项是指特殊事件发生并对员工在公司的工作稳定性产生重大影响或潜在的重大影响。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十五条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员工患病或非因工(公)致伤(残),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3、员工不胜任现岗位或连续三个月完不成本职工作任务的,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录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指遇不可抗力或者公司跨地区迁移、兼并、分立、合资、转制、转产、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致使劳动合同所确定的生产、工作岗位消失),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者。

  5、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6、员工的错误行为已严重地损害了公司的利益或声誉的。

  7、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

  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9、故意违抗或消极对抗公司的工作安排的。

  10、全年累计事假超过90天的。

  11、屡次违反公司规定,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的。

  其中2-4条,公司在解除合同前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按《劳动法》有关规定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公司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员工劳动报酬或为员工提供必要劳动条件的。

  4、公司未按劳动合同规定条款执行的。

  5、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除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有特殊约定的从特殊约定。

  第十九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属本制度第十六条第1项、第5-11项规定情况的,不受本条限制:

  1、患有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经批准的医疗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终止与续订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2、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注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

  3、员工达到法定离职年龄;

  4、员工死亡、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5、出现其他法定的终止条件。

  第二十一条员工因在其户口所在地应征入伍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与员工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下列情形终结时为止:

  1、员工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任期未满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注销营业执照或歇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后自行终止。由于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综合服务部应至少在合同到期前1个月,向员工所在部门发合同期满续订通知(附件3)。

  其中,对骨干人员合同到期通知时间需提前3个月,对部门经理助理及以上人员、签有保密协议人员等的合同到期通知时间需提前6个月。

  在提前通知期内,双方均有续订合同意向,则双方即可续签劳动合同,无需至原劳动合同期满之日方续签。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公司和员工就应严格遵守,否则将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六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的,公司应当按照员工在万向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员工提出的;劳动合同期满双方终止合同(或视同合同到期)及员工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劳动纪律而被辞退、除名或开除的,公司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不发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七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第2、4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员工在万向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第2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发给员工不低于6个月基本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第二十八条员工有下列行为的,应承担违约金:

  1、未满劳动合同约定服务期限而提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2、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员工违约,公司有权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劳动合同终止前上一年度员工折月平均收入*(劳动合同约定服务年限-已服务年限)。

  对签订短期用工合同、聘用协议(不超过一年)的,其违约金为其一个月的工资。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额定。

  第三十条员工违反劳动法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若对经营、管理、企业形象等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难以确定的,根据未履行的劳动合同年限,按一年一个月本人工资向公司支付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员工对公司认定的商业秘密均不得泄露。

  在职员工泄密的,公司除按相关制度予以处罚外,还要向该员工索取违约金。

  员工与公司脱离劳动关系后,在保密期限内(不超过3年内)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和从事公司相同的产品生产,否则公司按其本人劳动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总收入收取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公司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索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之间的差价,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以《劳动法》或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依法制订的相关制度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综合服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采编:www.pmceo.cOm

篇2:M物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M物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为明确公司与员工双方的权利与责任,规范公司人事管理工作,稳定员工队伍,保证公司长远发展,公司按照《劳动法》的要求,制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一、劳动合同签订的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员工方可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1、符合公司聘用条件,被公司正式录用,且在公司工作满四周者。

  2、有固定的工作岗位且该岗位属常设性质。

  3、未与其他单位订立了仍在生效的劳动合同。

  4、个人资料已全部备齐并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存档。

  二、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

  1、首次劳动合同的开始日期均为"到岗日期",终止日期有两种选择:(1)一、二季度到岗人员,劳动合同结束时间为"第二年6月30日"。(2)三、四季度到岗人员,劳动合同结束时间为"第二年12月31日"。

  2、试用期限一律填写"2个月"。

  3、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一次续签劳动合同期限的开始日期为"首次合同终止日期的次日",终止日期为"次年的6月30日"。合同期限有半年和一年两种。

  第二次及以后续签劳动合同期限的开始日期为"每年7月1日",终止日期为"次年的6月30日",合同期限固定为一年。

  三、劳动合同签订程序

  A、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

  1、各部门人事管理员每月25日前根据部门当月到岗人员情况填写《签订劳动合同审批表》(需在备注中注明"首签"), 由部门经理确认后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同时向符合条件的员工提供《劳动合同签署声明》及按规定填写的《劳动合同书》,由其本人亲笔签名后,交部门人事管理员。

  2、《劳动合同书》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甲方签署并盖公司公章,由劳动合同鉴证机关鉴证后,一份由公司保存,一份由个人保存。

  B、续签劳动合同的程序

  1、续签合同工作安排在每年的六月进行。

  2、该月10日前,部门经理可根据部门岗位安排及人员的工作状态决定是否与其续签合同,并通知部门人事管理员。

  3、如部门经理决定劳动合同期满后与其续签的,该月20日前,部门人事管理员根据经理的安排,填写《签订劳动合同审批表》(需在备注中注明"续签"),由经理确认后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其余程序与首次签订程序相同。

  4、如部门经理决定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其续签的,该月20日前,部门人事管理员需填写《不续签劳动合同审批表》,经部门经理确认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后, 25日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将意见反馈给部门,部门需于劳动合同到期三天前以部门经理签发的《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员工本人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最后一天在部门相关人员的监督下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后离开。

  5、如员工决定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公司续签的,应于劳动合同期满之前提前三十天填写《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表》,并在"解除劳动合同原因"一栏注明:"本人与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将与××年××月××日期满,经考虑决定不再与公司续签新的劳动合同",按辞职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于合同期满后,办理离职手续。

  四、劳动合同解除程序

  A、劳动合同的解除(由员工本人提出):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1)各类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审批权限

  1、员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的由部门经理负责审批,并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2、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的由部门经理负责审核,并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总经理批准。

  2)各类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时间要求

  1、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期内,员工本人决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天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表》报部门经理审批,并于期满后方可领取本月薪金。

  3、凡属临时向部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的人员,需及时填写《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表》并办理完善手续,经报部门经理批准后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一月后,方可领取本月薪金。

  4、未提前30天书面申请者,各部门应视情况要求其赔偿一个月以内的工资。

  5、部门接到人员的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后,根据工作情况进行审批,两天内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或逐级上报直至得到批准。

  6、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在申请没有获得批准前,必须坚守岗位,服从部门管理,否则以擅自离开岗位处理,作自动离职论处。

  B、劳动合同的解除(由用人单位提出):

  1)员工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或在最后警告后,该员工再一次违反公司的有关规定,或该员工犯有严重错误的,公司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劝退或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及公司各项要求者。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医疗期满后仍未痊愈或虽已痊愈但不能从事原工作者。

  3、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不服从管理者。

  4、故意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情节严重

  者。

  5、服务态度恶劣,服务形象不佳,严重损害顾客利益或公司声誉者。

  6、持非法取得的或无效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职称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技术等级证书》或《技师合格证书》而上岗者。

  7、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违章作业造成他人伤亡或财产损失者。

  8、有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等违法行为者。

  9、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者。

  2)部门经理拟提出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需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

  3)《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由部门经理在《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获得批准之后签发,被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签名确认后于当日办理离职手续。

  4)部门经理须与被解除劳动合同人员面谈,若有需要,可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协调。

  五、离职手续的办理

  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必须办理好离职手续后方可离开部门,具体手续如下:

  1、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2、归还所借公款。

  3、归还办公用品。

  4、交还公司发放的工作证、工作牌、出入证及其他有关证件和物品。

  5、员工须交还公司所发工作服。

  6、住公司宿舍员工必须及时办理好退房手续,在公司食堂就餐员工必须结清有关餐费。

  7、部门人事管理员根据部门经理最终签名确认的《离职人员完善手续表》制作工资结算单。

  8、*********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工资结算单和有关资料,无误后办理有关薪金结算手续。

  附相关表格;

  1、劳动合同签署声明;

  2、签订劳动合同审批表;

  3、不续签劳动合同审批表;

  4、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表;

  5、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

篇3:食品股份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食品股份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执行国家劳动合同法,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公司和职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公司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办法。

  塑料分公司、技校等独立核算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公司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职工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公司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公司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公司应当将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职工。

  第二节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建立职工名册。

  第六条公司招用劳动者时,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公司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七条公司招用劳动者,不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公司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九条公司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职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公司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与公司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职工本人没有本章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第一、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十三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由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公司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人事部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公司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公司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

  公司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实行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


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十八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低于湛江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九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制度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公司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均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公司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和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公司提供的培训费用。

  公司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一条公司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公司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公司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公司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违反双方平等自愿原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则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四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公司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公司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节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六条公司与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公司安排加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拒绝公司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公司提出意见、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条公司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一条公司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二条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节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三条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四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公司人事部,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章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职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制度据《劳动合同法》认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职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公司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裁减人员时,下列人员优先留用:

  (一)与公司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三十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照本章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公司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公司破产、关闭、撤销或解散;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章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章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章第三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公司依照本章第三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公司依照本章第三十六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公司依照本章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章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章第四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四条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公司应当依照本章第五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五条公司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该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职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公司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五节集体合同

  第四十六条职工一方与公司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公司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公司订立。

  第四十七条职工一方与公司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四十八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公司和劳动者均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九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zz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公司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六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五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五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第五十三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公司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五十四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低于湛江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第七节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公司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用工管理、支付劳动报酬、履行劳动合同等方面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章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章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五十八条 职工违反本办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篇4:镍业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镍业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不断提高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制度》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订立及管理。

  三、管理原则:

  公司员工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所有员工均需依法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起合法的劳动关系。

  四、管理职责

  公司综合管理部人事科负责员工劳动合同的订立及统一管理。

  五、程序及时间

  1.新入职员工必须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在办理录用手续时签订。

  2.合同期满愿意继续为公司服务的员工,在原合同终止的时间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六、合同种类

  劳动合同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临时性用工合同、劳务合同五种形式。我公司员工劳动合同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主。符合条件者,经批准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需要时,签订其它类型劳动合同。其中:劳务合同适用于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不需要购买社会保险的员工。

  七、合同签署权限

  1.董事长负责与副总级以上(含)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2.总经理负责与部门负责人及相同职级以上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3.其它人员劳动合同由公司授权综合管理部部长签订。

  4.劳动合同统一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组织签订及存档。

  八、合同的形式

  公司《劳动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分为主件与附件两部分。主件为《劳动合同书》,附件为因参加培训学习等原因签订的有关协议书、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等。

  九、订时间及期限

  1.在新进员工办理完入职手续之后,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2.首次签订合同时间规定如下(含试www.pmceo.com用期),普通员工:1~3年;

  一般管理技术人员(11级以下):2~4年;

  中层管理技术人员(7~10级):3~5年;

  高级管理技术人员(六级以上,含六级):5年以上。

  特殊岗位或特聘人员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与其约定签订时间

  第二次签订合同时间按第五条规定执行,时限与第一次相同;两次签订合同后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3.新招聘的员工必须在出具能证明其与上一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若确实无法提供,至少应提交本人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个人声明)后,公司方与之签订试用协议或劳动合同。

  十、相关规定

  1.订立劳动合同应约定生效时间,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生效时间。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

  2.公司按时付给员工工资,员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员工的劳动报酬严格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按岗取酬,岗变薪变的原则,基本工资严格按照同工同级的原则,绩效奖金严格按照个人贡献大小和企业经营状况确定。

  3.公司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为员工缴纳养老、生育、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

  4.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公司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适当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5.员工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招聘录用、试用考核及离职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6.《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部门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为准。

  十一、附则

  1.本制度由公司综合管理部人事科制定、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篇5:企业(集团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企业(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公司与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合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部门在职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公司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凡进入本公司工作的劳动者必须以书面形式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下所称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及其附件。

  二、劳动合同签订

  第四条根据劳动者在公司的岗位以及职务的不同,本公司合同分为以下两种:

  (一)高层人员劳动合同:适用于由集团公司直接聘用的工程技术类、管理类以及营销类高层职位或关键岗位人员(一般为年薪10万以上的人员)。

  (二)一般人员劳动合同:适用于由集团公司引进的一般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营销人员等。

  第五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负责组织起草公司《劳动合同》,并送交行政部法务室审核;《劳动合同》必须经集团公司分管人力资源的总裁助理审批后方可印制。

  第六条拟录用的劳动者,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法定代表人委托其代理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出具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本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签订统一由人力资源中心办理。

  第七条根据公司实际,劳动者可与公司签订以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基层工作人员应与公司签订一年期限劳动合同,其中有高中或高中同等学历(含)以上学历的,可签二年或三年期限劳动合同。

  (二)应届大学毕业生(含研究生)、科级(含)以上级别管理人员、一般技术人员、关键岗位操作工、业务人员、其他需要特殊培训的人员、供应人员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得低于三年。

  (三)总经理级(含)以上管理人员、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和掌握关键技术或关键施工技术的人员必须签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期限合同。

  第八条以下人员经过总裁批准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一)在公司累计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的。

  (二)经总裁办公会特批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试用期约定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员工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新进公司的员工都应该给予约定。新进员工的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而不同,一般为1-3个月,其中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期限合同的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的约定含在劳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条特殊约定

  (一)《补充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劳动者可以与公司协商签订。

  (二)公司如有对劳动者出资培训或给予其他特别福利的,可以在《劳动合同》或有关协议中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签订《劳动合同》前,公司应提醒劳动者认真阅读合同内容,并就劳动者提出的有关合同内容的疑问做出解释。劳动者对合同规定的内容表示理解并接受后,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所有劳动者都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且必须亲自、自主签订;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必须签署真实姓名,不得出现签名不真实的情况。

  三、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终止

  第十三条经双方协调一致,可以就合同内容相关条款进行书面形式的变更。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的解除严格按照国家《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的约定事项执行。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因故不能继续履行,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解除协议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员工在合同期内因故不能或不愿继续履行,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天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交本部门(公司)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在人力资源中心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在申请获批准之前,员工不得擅离岗位,否则按旷工同等处理。

  第十七条公司在合同期内因故不能或不愿继续与某员工合作,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天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八条员工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规定被辞退或开除的,属于合同终止条件的出现,公司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员工。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员工与公司约定的劳动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四、劳动合同的续签

  第二十条合同期限届满,员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续签劳动合同

  (一)原合同期内表现良好,未受到任何行政处分的。

  (二)原合同期内受过行政处分已撤消的,且表现良好的。

  (三)原合同期内受过行政处分还未撤销但对公司有过突出贡献的。

  (四)其他经总裁办公会特批的。

  第二十一条续签劳动合同的年限与原合同的年限可以累计。

  第二十二条符合续签合同条件并愿意续签的员工应在合同届满之日前30日向人力资源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人力资源中心连同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共同商定做出是否续签的决定,并通知员工本人。

  第二十三条符合续签条件的员工,在接到续签


通知后一个月内续签劳动合同,逾期未签者视为自动放弃续签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符合续签合同条件的员工若本人不愿续签,原则上须于一月内办理离职手续。但因工作需要,暂不能离开工作岗位的,可由员工所在部门提出留岗申请,留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留岗期间待遇可由该员工所在部门制定对其的临时待遇,但不得超过原待遇,并报人力资源中心备案。

  五、履行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合同上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劳动合同经协商后达成解除协议的,双方应根据协议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合同期限内员工认为公司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事项,可用书面形式向人力资源中心提出异议,经查属实公司赔偿因此给员工造成的损失。

  六、劳动合同书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解除及日常管理等工作,由人力资源中心或员工所在公司人事部负责进行。合同管理必须建立管理台帐,否则扣除劳动合同管理人员绩效奖金50元/次。

  第二十八条未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签订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扣除责任人绩效奖金50元/份;对于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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