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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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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讨论

  物业管理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又称为物业本体和共用设备设施大中修和更新改造储备金。有的地方称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也有的地方将其区分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两个基金。

  一、专项资金的概念和性质

  专项资金是由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交纳的,为了保障物业在使用一定时间后,所需的特定维修、更新及房屋发生紧急情况时应急的资金。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为了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保证物业始终处于正常的和完好的状态,除了在物业管理费中满足物业的日常维护和小修活动外,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平时定期交纳小量的费用,集中储备起来,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特定情况下的中修、大修、更新、改造以及出现特殊或紧急情况时的支出。专项资金的建立可以避免在上述情况出现时,集中大量的出资给业主带来的负担。同时,也可以在出现上述情况时,能够得以及时处理,使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能够工作、生活在一个良好的环境当中。这也是物业管理追求良好和长效管理的重要因素和必要条件。

  专项资金是物业管理财务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费用性质同物业管理费一样,是由业主交纳,由物业管理单位或政府主管部门设立专门账户管理,经业主大会批准,最后由物业管理单位使用的专门费用。所以,专项资金的使用者权益属于全体业主,物业管理单位对它的管理和使用属于代管性质。同时,它的使用范围也是在物业管理费的使用范围之内,而且更具体、更专指,这就更决定了它的专项性质。

  根据上述性质,专项资金本应是物业管理费成本中的一个构成因素,在管理操作中将其纳入物业管理费中,由物业管理单位在会计操作中进行提留,设立专账或开立银行专户,其管理使用简便易行。但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现行国家政策和各地政府在实施办法中都将专项资金从物业管理费中分离出来,并设定了严格的使用和管理办法,这主要出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是由于首次设立专项资金时的资金来源渠道和途径比较复杂,各地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如果直接并入物业管理费中会给多渠道筹集专项资金带来障碍。二是由于国内的物业管理从总体上讲尚处于起步阶段,很多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行为和管理费的使用管理还很不规范,同时目前国内的物业管理费水平还普遍较低,有的还难于保证日常运作,如果直接将专项资金并入物业管理费中,可能会给专项资金的专项和规范使用带来不安全因素,甚至会造成挪用、乱用的情况,使物业和业主的最终利益受到侵害。

  二.设立专项资金的目的和作用

  设立专项资金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应付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比较巨大的非日常性开支和非预见性开支,尤其是为维持和保证物业共用部分的正常运作、正常使用功能而进行的大型修缮改良性的开支。这种修缮改良就是我们通常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所讲的中修、大修和更新改造。由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的目的也是用于固定资产的中修、大修和更新改造,因此,专项资金的作用实际上就是物业本体和共用部分固定资产的折旧补偿。

  众所周知,物业在建成之后,必然会受到自然的和使用的损耗。随着时间的增加,自然环境如风力、重力、震动、大气、水、雷电等对建筑物在一定程度上存有的自然侵蚀、老化、陈旧、残损。如果没有建立专项资金,就不可能合理、有效地安排物业的修理和保养计划,必然会加速物业的自然侵损,以致会由于维修保养不及时使物业进入或过早进入衰败过程,从而加速物业的老化程度,缩短了物业的使用寿命,甚至会酿成伤害事故。相反,建立起专项资金,就可以有效、合理妥善地安排物业的修缮改良,物业就可以得到有效的维修养护,使物业处于良好的状态,充分发挥物业的正常使用功能,并且可能延长物业的使用寿命,改善和提高物业的使用功能,还可以提高物业的档次和对现代化城市发展的适应性,进而推动物业的保值和升值,使物业所有权人获得有效地经济价值,最大限度地提高投资回报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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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4暂行)

  《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年2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葛红林

  二OO四年三月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建立城市住房维修保障机制,加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资金。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内部、由整幢房屋的业主、使用人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部位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单幢房屋内,由业主、使用人共用的上下水管道、电梯、供配电设施设备、消防及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公益性文体康乐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非经营性停车场所和有关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拥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统一建立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条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业主决策、专款专用、统筹监管的原则。

  第六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的统一归集和监督管理。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业主、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

  第二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

  第八条 商品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分别按下列规定缴存:

  (一)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对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5%缴存,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缴存;所缴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进入当期销售费用,归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有。

  (二)购房人对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5%缴存,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缴存,该专项维修资金归购房业主所有。

  商品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

  第九条 商品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时限:

  (一)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前,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该商品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

  (二)购房人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分户登记前,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将所购商品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

  (三)业主大会成立时尚未出售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业主大会成立之日起30日内,对配备电梯的房屋和未配备电梯的房屋,分别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5%和2%,将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商品房出售时,所缴有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转由购房人承担。

  第十条 公有住房售后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 由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分别按下列规定提取和缴存:

  (一)售房单位对配备电梯的住房按售房款的30%提取,对未配备电梯的住房按售房款的20%提取,专款专用。

  (二)购房人按售房款的2%缴存,该专项维修资金归购房业主所有。

  第十一条 公有住房售后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时限:

  (一)售房单位自房改售房款存入单位住房资金专户之日起30日内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

  (二)购房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前,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在出售房屋时,应当与购房人在合同中约定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事项。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应当向房屋产权登记机关提交专户管理银行出具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全额交款凭证。

  第十三条 一幢或者一户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30%时,该幢或者该户房屋的业主应当续筹专项维修资金。

  续筹专项维修资金的方案由业

  主委员会拟订,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并分摊计入该房屋业主的分户帐。

  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管理区域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并分摊计入该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分户帐。

  第十五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分户帐中结余的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原业主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余额, 由受让人向原业主支付,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已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所有权转让时,原业主未缴存首次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所缴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规定标准的,由转让当事人协商足额缴存后,方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第三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第十六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与商业银行(即专户管理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专户管理银行办理专项维修资金帐户的设立、缴存、使用、结算等手续,并在专户管理银行设立本市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在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明细帐,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立帐,并以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记载分户帐的缴存、使用、结存等情况。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缴存、提取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按物业管理区域单独列帐。

  专项维修资金自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之日起,每年按中华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结息到户。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未成立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代为监管。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其业主委员会应当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持下列资料到专户管理银行设立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专项维修资金帐户:

  (一)设立银行帐户申报表;

  (二)业主委员会设立备案文件;

  (三)业主清册:

  (四)物业服务合同;

  (五)其他有关资料。

  专项维修资金帐户设立后的帐目管理,由业主委员会负责,也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社会中介机构办理。

  专项维修资金帐户,接受市房产管理部门的统筹监管。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设立专项维修资金帐户后,应当书面告知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 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将代为监管的该业主委员会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本金和利息,划转至该业主委员会设立的专项维修资金帐户。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持相关手续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专项维修资金帐户的有关变更手续:

  (一)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动的;

  (二)物业管理企业发生更换的;

  (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发生更换的。

  第二十一条 因买卖、赠与等发生房屋所有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等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帐更名手续。

  第二十二条 因拆迁、灾害等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的, 由业主办理有关手续后到专户管理银行提取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分户帐中的资金余额,并办理分户帐户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可每半年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一次物业管理区域的专项维修资金帐目,并向业主公布。业主对公布的专项维修资金帐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业主委员会复核。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季度向业主委员会发送专项维修资金帐户对帐单,业主委员会对专项维修资金帐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 可向专户管理银行申请复核。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的查询。

  第二十四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依法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用途使用,属于应当由物业服务费用列支的日常维修养护,不得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不得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分摊,应当遵循业主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按下列规定列支:

  (一)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用于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该房屋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用于二户或者二户以上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其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未成立需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根据维修项目提出使用方案,经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报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后,由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资金划转到物业管理企业或维修单位。

  业主大会成立后需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方案,经业主大会依法通过,并报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后,由专户管理银行将年度所需资金划转到物业管理企业。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条件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经鉴定或者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必须维修房屋或其设施设备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向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维修建议并

  报告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 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督促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限期维修,逾期不维修的,责成物业管理企业维修,费用由相关业主承担。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缴存或足额缴存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提取或足额提取专项维修资金的,市或区(市)县财政部门、房产管理局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提取;逾期不提取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房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因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等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依法召开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在业主公约中规定、并按照业主公约规定将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原来有关政策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应统一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其管理与使用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住宅小区外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市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范围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本市过去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篇3:专项维修资金小知识

  专项维修资金小知识

  专项维修资金由谁缴交:

  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缴交,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1998年9月30日后核发的且购房者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在20**年9月1号前的,由建设单位缴交,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专项维修资金缴交的标准:

  标准为购房款的2%,首期为住宅(含别墅)建筑面积40元/平方米,非住宅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不足购房款2%部分,按业主大会决定的方案交纳。

  业主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时间:

  业主应在办理以下任一手续前自行或委托他人缴付专项维修资金:交易鉴定;收楼;领取房产证。

  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程序:

  业主应将专项维修资金交到中国农业银行。目前广州市农业银行的25个营业网点开办了专项维修资金业务。银行收取专项维修资金后,出具缴款凭证,业主在20个工作日内可到缴交网点拿到自己的专项维修资金卡。拿到卡后,可随时到农行的25个营业网点和广州市商业银行各网点的柜台或在农行的atm柜台机上查询余额。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

  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同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受益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认可通过。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规则:

  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按照谁受益谁分摊的的原则进行分摊到户,该方案要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受益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认可通过。

  苏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一)购买不配备电梯房屋的购房人按75元/平方米(按房屋建筑面积计)交存。

  (二)购买配备电梯房屋的购房人按120元/平方米(按房屋建筑面积计)交存。

  (三)对定销商品房(含动迁安置房等)不配备电梯的房屋,购房人按40元/平方米(按房屋建筑面积计)交存;配备电梯的房屋,购房人按90元/平方米(按房屋建筑面积计)交存。

篇4:M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

  M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

  为了规范上海市/区花园村**(以下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一条 (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

  (一)业主应当按照规定和本规约约定交纳维修资金;

  (二)维修资金的账务由上海银行代管;

  (三)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维修资金的补充)

  维修资金按照下列第____项方式补充:

  (一)按___________元/平方米逐月交纳补充;

  (二)________

  第三条 (维修资金不足时的筹集)

  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筹集资金总额的30%时,按下列第一项方式筹集,再次筹集的维修资金余额,不得少于首期维修资金中购房人交纳的数额。

  (一)一次性交纳;

  (二)分期交纳,按___________元/平方米逐月交纳;

  (三)_______

  原未交纳首期维修资金的业主,按以下第_____项方式补建:

  (一)根据房屋建筑面积,按___________元/平方米一次性交纳;

  (二)分___________次交纳,根据房屋建筑面积,按每次不少___________元/平方米交纳;

  (三)_______

  第四条 (物业维修和更新的实施)

  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及更新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由物业服务企业直接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

  (一)属规定的急修项目;

  (二)物业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

  (三)经鉴定的危险房屋;

  (四)出现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的情形;

  (五)维修和更新费用在2000元以下;

  (六)________

  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及更新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

  (一)维修和更新费用在2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二)__________

  (三)__________

  电梯、绿化等服务外包单位必须招标或货比三家后且需要经业主委员会批准。

  维修材料费不得超过同等质量材料的市场平均价格。

  业主委员会也可直接组织实施物业维修。

  第五条 (维修费用的承担)

  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约定承担:

  (一)专有部分的所需费用,由拥有专有部分的业主承担;

  (二)部分共用部分的所需费用,由拥有部分共用部分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三)全体共用部分的所需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第六条 (维修资金的审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维修费用需经有资质的独立第三方审价机构审价后在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审价的;

  (二)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三)维修单价在___________元/平方米以上的;

  (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小组决定审价的;

  (五) ________

  第七条 (维修资金的审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经有资质的独立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的使用和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进行审计,独立第三方审计机构的聘用也应根据独立三方询价的原则。审计费用在公共收益、维修基金或业主一次性交纳筹集列支。

  (一)业主委员会换届的;

  (二)由业主大会决定审计;

  (三)_________

  审计报告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经审计,维修资金、公共收益或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被违法、违规、违约使用的,对拒不配合审计的企业或个人或对违法、违规、违约使用的经费不退赔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受侵害的业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账目公布)

  业主委员会或者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每年1月份和7月份向业主公布一次下列情况:

  (一)维修资金收入、支出和结存的金额;

  (二)发生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的项目和费用以及按户分摊情况;

  (三)利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从事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等经营性活动而获取的

  收入和使用情况;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支用情况;

  (五)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其他有关情况。

  上述账目公布信息张贴于每幢楼一楼设立的物业管理信息专用公告栏。

  第九条 (违约处理)

  业主违反本规约的约定,业主委员会有权责令行为人改正,拒不改正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生效和修改)

  本规约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于20**年08月01日实施, 原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废止。

  本规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规约的决定为本规约的组成部分。

篇5:业主究竟该怎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呢

  业主究竟该怎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呢

  在购买商品房时,每个业主都要交纳一定比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少则数千元,多则几万元。这笔钱是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然而,不少业主在入驻小区多年后,仍不知道如何使用这笔钱。今年12月初,北京市住建委发布了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办法,其中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申请应急维修的,相关业主可以提出代修申请。那么,业主究竟该怎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呢?北京晨报记者采访了业内人士、相关专家,为购房人讲解使用这笔钱的方法。

  ■专家解析

  解析1

  钱去哪儿了?

  伟业我爱我家市场研究院的孔丹说,“业主买房时,开发商按照政府的规定代收专项维修资金。换句话说,开发商是帮政府的忙,而不是乱收费。”

  物业管理专家舒可心对北京晨报记者说,开发商代收专项维修资金,应该把收上来的钱交给政府有关部门,可是有个别开发商把业主的钱挪作他用了。为了防止开发商挪用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在交了钱后,一定要催促开发商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专用票据。

  解析2

  谁在管理钱?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舒可心告诉记者,专项维修资金的性质是业主专有,但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共同使用的。换句话说,虽然钱是业主交纳的,但是每个业主不能单独使用这笔钱。购买商品房的业主刚入驻小区时,还没有成立业主大会。在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当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后,业主就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来管理专项维修资金了。舒可心介绍说,经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委员会可以向政府申请,将本小区内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到业主大会开立的账户上。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目前北京市有不到30%的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并不是每个业主委员会都来管理专项维修资金,其中有不少小区还是由政府代管这笔钱的。”舒可心如是说。

  解析3

  怎样使用钱?

  在孔丹看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相当于给住宅做了一个“大病医保”。孔丹告诉北京晨报记者,小区里发生楼房外墙脱落、电梯坏了等“大病”,经过第三方专业的质量检测机构认定需要大修的,业主就可以动用这笔“医保”钱了。

  不过,业主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必须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来进行。舒可心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物业公司可以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公司的,也可以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使用建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受益人(业主)同意。

  舒可心举例说,比如小区里的一栋楼发生电梯坏了,需要该栋楼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才可以动用专项维修资金。而小区的一个大门坏了,要是动用专项维修资金,就需要整个小区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了。政府有关部门对使用建议审核同意后,向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区县管理部发出划转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区县管理部将所需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维修单位就可以用这笔钱修理小区的外墙、电梯或者大门了。

  舒可心还说,在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物业公司可以提出使用方案,其中包括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等内容,由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业主委员会将使用方案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然后,业主委员会就可以通过银行将所需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解析4

  遇到紧急情况怎么办?

  今年12月初,北京市《关于简化程序方便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发布。《通知》明确规定了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等六种情形,可应急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实施应急维修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无需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但应当事前告知业主。

  专项维修资金尚未划转至业主大会专用账户的,由物业公司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申请。专项维修资金已经划转至业主大会专用账户的,由业主委员会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申请应急维修的,相关业主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代修申请。以后申请应急维修,可以最快实现48小时资金到账。

  《通知》还规定了相应的追责机制,因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扯皮,不能履职,无法实施应急维修,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由区县建委或房管局组织代修,同时追究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的责任。

  解析5

  如何查询资金情况?

  钱被使用了,业主该如何查询呢?舒可心表示,由政府替业主代管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可以向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申请查询。业主委员会替业主代管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可以到业主委员会查阅相关的账目。如果业主持有光大银行发放的北京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卡,那么业主查询专项维修资金的本金、余额等使用情况,将会变得更方便些。业主可以带着房本、资金卡等相关材料到光大银行的营业网点查询,也可以凭借密码等通过客户服务热线进行查询。

  ■业内观点

  观点1

  可以保护全体业主的利益

  伟业我爱我家孔丹告诉记者,这个《通知》的出台,可以体现政府在为老百姓办实事。《通知》的宗旨就是“简化程序,提高使用效率”。《通知》规定了六种可应急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形,非常明确而清晰,小区遇到这六种情况,可以直接适用《通知》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了。

  《通知》出台之前,使用专项维修资金,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征求业主的意见需要很长的时间。有时候业主邻里之间协调不好

  ,还不一定能达成协议。比如,一个小区的电梯坏了,5层以上的业主同意使用资金更换电梯,5层以下的业主不同意。《通知》规定,实施应急维修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无需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只要事前告知业主就可以了。这样可以避免业主之间的扯皮,大大缩短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时间,能够更好地保护小区全体业主的利益。

  观点2

  有利于保护公共利益

  舒可心认为,《通知》的出台有正向的作用,能够及时解决公共灾难发生的可能性,比方说,小区的消防水泵坏了,大家都不在乎,一旦遇到火灾,业主的生命安全将会发生危险。在这个时候,政府就可以应急拿大家的钱来把水泵修好。

  ■业主感言

  “入驻多年,我不知道如何使用”

  20**年,胡女士在大兴区买了一套三居室的商品房。胡女士告诉北京晨报记者,她交了首付款11万多元,贷款44万元,还交了专项维修资金11000多元。开发商交房后,她和家人住进新房居住。

  胡女士说,“我在小区里住了多年,从没有动用过银行卡里的专项维修资金。我不知道自己交的钱去哪儿了,也不知道如何使用这笔钱。”四年后,胡女士看到物业公司发出通知称,光大银行会给每位业主发放一张银行卡。不久,胡女士收到了光大银行寄来的银行卡。

  胡女士向记者出示了光大银行资金卡,记者看到卡的正面除了印有中国光大银行的名字,还有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的名称。与普通银行卡不同,这张银行卡有个特殊的名字--“北京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卡”。在卡的背面有一行小字写着“本卡供维修资金查询,不能提取维修资金,维修资金的使用遵守相关规定”。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发现,有不少业主像胡女士一样,不知道如何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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