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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竣工档案移交工作的通知(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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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竣工档案移交工作的通知(2001)

  【地区】北京市

  【失效日期】

  【颁布单位】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档案局

  【颁布日期】20**.02.26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2.26

  【正文】

  通知

  各建设单位:

  为加强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的管理,保证首都城市建设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依照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中确定的职能,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是北京市城建档案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城建档案馆在市规划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城建档案管理的具体工作。市档案局依法对全市城建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2、在北京地区建设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按分工向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县城建档案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3、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仍未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项目竣工档案的,由城建档案馆向建设单位发出催交通知书,要求限期移交,期限为1到3个月。

  4、建设单位在催交的期限内仍未移交建设项目竣工档案的,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和第七十三条规定视情况对建设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此《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竣工,应移交建设项目竣工档案的建设工程未按规定移交的,须在三个月内办理移交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按规定处罚。

  6、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凡不按规定移交城建竣工档案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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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学校档案借阅移交制度(2)

  学校档案借阅移交制度(二)

  一、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本校的案卷目录,掌握利用的规律,热心为教学工作,为社会服务。

  二、借阅档案,资料以方便工作,满足利用为目的,但必须严格履行手续,凡借阅人员事前必须登记签字,归还时清点无误后销号。

  三、借阅档案资料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任何人不能在室内自行查找。

  四、借阅者要维护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不准涂改、污损、拆散、丢失和转借。

  五、档案管理人员变动,应完好无损地移交档案资料,移交时,学校领导,档案管理人员,依据各种检索工具,清点好各类档案、资料,无误后造具移交清单。

篇3:某人民医院档案归档移交制度

  人民医院档案归档移交制度

  1.凡上级来文,本院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各职能部门办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都应归档,由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具体归档范围按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范围》,本院“档案分类编号、归档范围简表”和有关专业档案归档范围的规定执行。

  2、归档的文件材料应由各部门的兼职档案员按要求收集、整理,并在档案部门的指导下立卷、装订、编号、移交。

  3.各类会议文件、外出考察材料及会议记录、内部文件等,由指定人员整理后立卷归档。

  4.归档的文件材料在移交时要认真核对,交接双方在交接凭证上签字,一般文件材料归档一份,重要的和利用频繁的归档两份。

  5.归档时间:文书档案在次年的三月前移交;其余载体档案同步移交。

  6.凡本单位任何部门或个人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都应归档。

篇4:九江中学资产责任人调整后资产移交制度

  九江中学关于资产责任人调整后资产移交制度

  第一条 学校各级资产责任人除正常的人事调动与流动外,未经学校批准,一般不得擅自调整;

  第二条 各级资产责任人,因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与调动。

  第三条 办理资产移交时,资产责任人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完成已经受理的记账、登记工作;

  (2)整理移交有关固定资产明细账簿等各项资料,对尚未办理完成的事项要求写出书面材料;

  (3)在账册封面上注明移交日期,并在各财产物资帐的最后一笔余额加盖印章;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账册、凭证、公章、文件、图纸等;

  (5)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指定监交人负责监交:部门财产责任人移交,由部门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监交;资产管理员移交,由上级主管部门派员监交,总务主任和主办会计参加监交工作。

  (6)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逐项核对点收,对固定资产等财产物资应逐件清点,如果不符,接替人员有权拒绝接收,移交人员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7)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均需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证明的问题和意见,移交清册,一般应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8)不准封包移交,封包接收,也不能重造账册,另起炉灶;

  第四条 前任移交的问题,后任有责任协助清理。原资产责任人调离,仍必须对原单位或个人管理的资产负责,有责任配合说明资产的去向或追回流失的实物。任何人不得以调离原单位或原岗位、或以不再负责该项工作为由,不配合资产管理工作。

篇5:某小学档案鉴定、销毁、移交制度

  小学档案鉴定、销毁、移交制度

  1、严格按照本单位制定的《文件归档范围,案卷类目及保管期限表》规定,进行鉴定档案材料和组装立卷。

  2、凡没有归档价值的文件材料有收、发文簿上注明销毁标记后,保存二至三年时间即可销毁。

  3、对没有延期保管价值的案卷,经单位领导成员组成的鉴定小组进行严格慎重的鉴别、审定登记后即行销毁。

  4、对于会计档案,声像档案以及图书资料的鉴定与销毁按有关规定执行。

  5、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损失者,按《档案法》有关条文规定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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