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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的通知(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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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的通知(2005)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的通知

  岳政办函[20**]39号

  市直有关单位:

  为适应房地产市场发展和政府宏观调控的需要,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动情况,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66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价格调查方法、指数编制发布方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年起,将原按季度编制的房屋销售价格指数改为按月编制。由市城调队按照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调查方案编制本地区房屋销售价格、房屋租赁价格、土地交易价格和物业服务价格指数。

  二、全市房地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各类房地产和土地交易机构,以及房地产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有关价格主管部门,为房地产价格固定调查点。此外,按照国家统计局房地产价格调查方案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选取部分具有代表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物业管理企业为我市房地产价格数据调查点。

  三、市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负责组织实施房地产价格数据采集、汇总和价格指数的编制、审核工作,并负责向省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上报我市房地产价格指数资料。

  四、各有关单位和房地产企业要在市物价局、市房产局、市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的统一安排下,密切配合市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做好价格采集和资料上报工作,确定一名辅助调查员,按时、准确上报调查内容,并做好基础资料的收集工作。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业务技术方面的问题,由市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负责解答、处理。

  附件: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定点调查单位名单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

  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定点调查单位名单

  岳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湖南泰和

编辑:www.pmceo.Com

篇2:湖南省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2014年)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湘建房[20**]144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住房保障局)、规划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分中心:

  为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及经济园区可购置适当面积的普通商品房用于公租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纳入20**年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享受国家、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资金补助及配建房源税费减免政策、鼓励被征收对象选择货币补偿、政府支持被征收对象到市场上购房。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缴存地以外的省内其他市州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享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房户租赁住房用于本人自住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但月提取额不得超过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三、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采用住宅产业化的建设项目,资本金监管比例减半。建设项目总投资达到25%以上的项目,施工进度达到正负零,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各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审批时限要缩短三分之一。开展全面检查,立即禁止和取缔乱收费、搭车收费和乱摊派项目,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五、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年8月8日

篇3:长沙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意见(2014年)

  长沙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意见(20**)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管理,建立健全监管服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31号)、《关于修订印发〈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建房〔20**〕5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资质管理

  (一)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变更、注销会商机制。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事登记时,在名称预审环节须征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意见,主要核实企业法人(股东)的从业经历、信用记录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相关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法人(股东)、办公地点等发生变更须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其中项目(股东)转让类别作为重点,确保权利、义务同步落实。

  (二)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核发《暂定资质证书》,应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基本具备项目开工条件。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须核实包括土地权属、企业基本情况、办公条件、人员配备、项目建设计划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等项内容。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有效期为一年,一年以内项目未开工建设的,除不可抗力与不可预见因素外,不予资质延期,确需延长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须严格核查开发企业和项目具体情况。项目重新启动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须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作出规范开发经营行为承诺后,经重新申请,对符合资质条件的按程序予以办理。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资质核查实行分类管理和动态监管制度。开发项目未按要求启动、近三年开发经营业绩或投资规模达不到要求的一、二级开发企业,视企业开发经营情况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注销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未及时申报年度资质核查或延续的开发企业,除按要求约谈法定代表人外,视企业开发经营情况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延续、降级或注销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资质核查,视为年度资质核查不合格,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有遗留问题且无其他开发项目的开发企业,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建立专门台账管理。年度资质核查情况在媒体上公示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

  (五)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每年须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下列情况进行核查:

  1.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绩,包括年度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开工面积、施工面积、竣工面积、销售面积等情况;

  2.房地产开发项目本金到位、使用情况和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3.遵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开发建设项目验收规定等情况;

  4.土地闲置和工程停缓建等情况;

  5.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

  6.遵守规划、土地、统计、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六)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注销程序。企业资质注销采取媒体公示和实地公示相结合的形式,在指定报纸、网站公示的同时,将注销公示张贴在企业办公地点和开发项目现场,经核查企业与项目无遗留问题后予以注销。

  二、信用信息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到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开通“长沙市房地产开发行业预警预报信用信息系统”,安排专人逐月准确填报系统信息数据。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数据进行严格核实,建立开发企业的动态信用档案,作为房地产开发管理的重要依据和基础工作。

  (二)进一步健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归纳、评价、分析、利用、反馈机制,主管部门须及时采集整理相关部门管理信息、媒体曝光与社会投诉信息,从企业法人(股东)、管理人员、管理能力、经营业绩、诚信经营、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量化评分、信用等级评定,真实全面反映企业开发经营情况,强化信用评价成果的转化应用,提高信用评价的威信度。

  三、项目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主要股东项目遗留问题未处理完毕、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作为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的否决依据。

  (二)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与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合并监管制度。项目合并监管资金标准按不低于工程建安造价的15%执行,其中70%为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30%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按施工进度确定解控金额:基础完工时解控20%,主体封顶时解控30%,项目权属初始登记办理完毕后解控50%。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须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后方可对外销售。销售现场须公示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限购限贷政策、

  建筑节能措施等。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还应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被委托机构的营业执照、备案证、4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卡,其中,“房地产经纪人”不得少于1名。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在取得预售许可证10日内、商品房预(销)售前,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的楼层、房号、户型、建筑面积、分摊面积、销售单价、销售状态及优惠折扣。开发项目销售资金必须用于房屋建设、不得抽逃挪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广告宣传须规范合法、销售过程公开透明、售后服务措施到位。

  (五)严格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进一步明确交房条件与标准,对合同约定的交付事项要进行相关专业验收,保证业主收房时消防、供水、燃气、供电、环卫、电梯、邮政信箱等生活基础设施可正常投入使用。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在开发建设早期介入,吸收物业服务企业对项目物业管理方面建设性的意见,共同把好规划设计、建设配套、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关,做好公用设施设备和公用部位的承接查验工作。物业交接时,房地产主管部门须对物业移交项目进行指导和见证。

  四、联动监管

  (一)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移交管理制度。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须配套的教育、医疗卫生、行政管理、邮政、市政公用设施等配套设施清单,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分别从公共配套设施的土地出让、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方面进行明确与管理,公共配套设施须在开发项目建设总量完工前完成建设,与商品房交付同步验收实施。

  (二)加强工商、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建设、园林、人防、公安等部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动态核查和违法违规行为追究力度,采取定期、不定期巡查、抽检等方式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跟踪管理,重点查处消费者投诉集中、媒体曝光的企业和项目。

  (三)成立由市政府领导牵头,市国土资源、工商、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消防、财政、税务、公安等部门和区县(市)主要负责人组成的遗留问题处理协调领导小组,建立遗留项目单项处理台账,对单项遗留问题进行定期会商、专项处理、责任分解、限时办结,对履责不到位的企业(股东)要依法追责。

  (四)实行房地产行业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发改、工商、国土、规划、住建、金融等相关部门与机构在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项目办理立项备案、用地审批、规划建设、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综合验收、竣工备案、物业交付、产权登记、质量保修、银行征信与融资信贷等手续环节时须同时查验企业资质证书,严格按资质证书登记事项、规定范围和年度资质核查情况、信用信息等共享信息,实施同步监管服务,对信用评价好的企业开辟绿色通道。

  五、本意见自20**年3月24日起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年2月24日

篇4:武汉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2013年)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

  武政办【20**】16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武汉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有序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决抑制投资投机性住房需求。继续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政策,暂定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房的,由必须在本市纳税或者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一年调整为二年,并仅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加强部门协作,强化购房资格联合审核工作机制,严肃查处涉及违规骗取购房资格的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

  二、切实加强住房用地供应管理。增加住房用地供应,特别是加大保障性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力度,力争20**年全市住房用地实际供应总量比过去五年年均实际供应量增加20%以上。加快20**年土地供应计划编制工作,确保全市住房用地供应总量比前5年均值增加10%,20**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该计划的编制工作,20**年3月底之前向社会公布。优化供应结构,均衡供应土地,加强土地市场跟踪分析和交易预警管理,确保土地市场交易平稳。做好已供住房用地的监管工作,加强住房用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的动态监测监管,提高住房用地开发利用效率。

  三、继续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进一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在项目审批、土地征收、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协调力度,确实提供资金保障,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建设进度,确保项目尽早竣工交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的监管,严格依法依规组织实施房源销售、配租和后期营运管理工作。

  四、严格执行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应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根据全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抓紧研究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

  五、努力增加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加快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步伐;对此批未建、已建未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项目建设和销售,尽快形成有效供给。

  六、全面加强市场监管。引导开发企业理性定价,对不接受政府价格指导的项目,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加大住房交易市场检查力度,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严厉查处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教唆和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违法违规行为。

  七、我市以前制发的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规定凡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规定为准。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年11月18日

篇5:恩施州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2014年)

  恩施州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20**)

  恩施州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对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和规范管理,促进全州房地产业稳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和发展战略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为指导,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抓住新型城镇化建设契机,围绕“商贸物流中心、旅游度假胜地、生态宜居城市”建设,进一步健全住房保障体系,完善满足不同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实现全州房地产市场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推动全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房地产开发投资年均增长10%,每年建设商品房不少于200万平方米;强化对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到20**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应保尽保。

  (三)发展战略。

  1.实施综合开发战略。以常住型居住地产为基本、经营性旅游地产为主导、度假旅居型地产为特色、文化及其他地产为补充,建立居住地产、旅游地产、养生养老地产、商业地产及其他地产组成的多元化、多层次房地产产品供应体系与住房保障体系,打造生态环境优美、文化魅力独特的理想家园和旅游度假胜地。把加快房地产业发展与推进新型城镇化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利用我州气候资源、旅游资源优势和民族文化特色,积极发展旅游地产和文化地产,积极引导和支持房地产企业参与旅游小镇开发。

  2.实施节能省地型高品质住宅建设战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适当提高工业建筑容积率和公共建筑密度,合理确定居住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深化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实现城市土地集约利用。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节水标准,深入推进实施城市绿色照明、政府公共建筑及旧住宅区节能改造、新型和可再生能源资源应用工程等项目。

  3.实施扶优扶强规模开发战略。在重点扶持本地有资金实力、有较高管理能力的企业做大做强的同时,积极引进国内大型房地产企业来我州投资,提升房地产开发水平。严格规划执行,加大土地资源整合力度,有效扼制低水平小规模重复建设,鼓励和引导实施一批大规模上档次的开发项目。

  4.实施新旧联动均衡发展战略。结合新区建设改造城中村,结合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改造危旧房区,结合保障性住房建设改造企业生活区,在节约用地的同时带动片区改造,提升城市整体形象。

  5.实施构建住房保障体系战略。按照“住有所居”的要求,在推进住房市场化的进程中,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完善保障性住房供应及管理体系,有效保障社会困难群体的住房需求。

  二、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

  (四)加强产业指导。根据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科学编制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科学确定房地产发展目标、规模、空间布局、建设时序与节奏,确保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有效调控与引导。建立房地产联席会议制度,综合研究全州房地产市场形势,协调解决影响房地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协调发展。

  (五)加强规划管理。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龙头作用,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规划引领。按照城市总体功能分区,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结构、建设规模和用地空间布局,完善住房供应结构和体系。制订相关专项规划,把城市设计、节能环保、建筑色彩、城市景观、公共配套等要求落实到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燃气、通讯、给排水、绿化、垃圾处理以及医疗、教育、体育、文化、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提升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加强房地产项目批后管理,坚决打击房地产项目违反规划建设等不法行为。

  (六)严格规划用地。在城镇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内,根据房地产市场发展需要,科学合理确定房地产用地供应计划。坚持新区老城建设并举一体化推进,增加新区土地供应,加快新区新城建设,合理承接老城城市功能的分流和房地产市场的分流。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规模,有效改善土地供应结构,稳定房地产市场供应预期。

  (七)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加强对房地产的土地出让、土地转让、产权交易等的宏观调控,按照经济发展中长期目标做好土地储备经营,实现土地资产保值增值。房地产经营项目用地全部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杜绝暗箱操作,确保土地使用权交易公开、公正、透明。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用地行为的日常监管,促进已供房地产用地及时开发利用。

  (八)优化产品结构。优先发展普通商品住房,适当发展中高档商品房。运用规划、土地供应等手段,鼓励和引导开发企业积极建设中小套型、中低价位的普通商品住房,以适应中低收入者的购买能力。引导企业开发设计合理、功能完善、质量可靠、设施配套、环境优美的品牌产品。鼓励和引导房地产业与文化、体育、旅游、商贸、工业、医疗等产业相结合,发展复合地产,进一步提升房地产品质。

  (九)加强市场监测和分析。建立覆盖全州并逐步与省联网的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控分析,完善市场监测分析机制,准确把握房地产市场走势,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提供基础信息和决策依据。

  三、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

  (十)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继续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治理,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规避监管等严重影响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的企业,依法严肃处理。强化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严格新办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批。   (十一)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严格规范商品房预售审批,统一预售形象进度标准,多层工程形象进度至总层数的1/2、高层工程形象进度至总层数的1/3方能办理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可、登记、选号等)方式收取款项变相预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3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不得捂盘或拆零分层分单元预售。商品房销售实行先签网上合同、再签纸质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办理备案。

  (十二)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全面落实商品房销售“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制度。商品房经营者在销(预)售新建商品房前,应到当地价格及房地产管理部门申报销(预)售价格和相关资料,进行价格备案,并在公开销(预)售24小时之前,按照“一房一价”的方式明码标价,严格按申报价格公开对外销(预)售。高于备案销(预)售价格的,应重新申报;对未经重新申报擅自调价销(预)售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合同登记备案,物价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十三)规范房地产开发预售和维修资金管理。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签订监管协议,确保房地产开发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并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如期竣工交付;开发企业预售资金总额低于批准预售楼栋建筑工程投资额5%时,监管机构不予审批监管资金,监管银行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拨付预售资金。严格执行维修资金缴存标准,加强维修资金使用监管,严禁挪作他用。

  四、营造良好的房地产开发环境

  (十四)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各有关部门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手续时要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要变坐等申请为主动服务,提前做好专家评审、技术分析、踏勘、公示、听证等准备工作。

  (十五)规范中介行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中介机构管理,规范执业行为。确需开展的检验检测和评估评审等业务,有关中介机构要提前服务,压缩时限,按规定收费。严禁胁迫房地产企业接受强制性服务并收费,严禁将经营性收费作为前置条件搭车收取。严格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营业执照和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未在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及发布虚假房源信息误导消费者、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规避交易税费、侵占和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强制提供代办贷款和担保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等行为。

  (十六)破除部门和行业垄断。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各相关管理部门均不得指定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企业、房地产价格评估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和工程检验、检测机构及建筑产品供应商。加强对涉房垄断行业工程价格的管理,供水、供电、燃气、消防、人防等行业的专项工程,所有规划设计条件要一次性明确,与住宅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十七)严格基础设施配套标准。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应为净地出让,先拆迁后供地或在规定期限内达到“三通一平”标准,不具备条件的土地不得上市交易。在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时,本着“谁受益,谁服务”的原则,供水、供电、供气、广电、通讯等部门应当将管网统一铺设至项目红线,并预留接口。

  (十八)积极培育和规范物业服务市场。拓宽物业服务领域,从住宅物业服务加快向办公楼、工业企业、医院、学校、市政设施、城市综合体、农居点的多种物业服务延伸拓展,从建成交付后的建筑物管理向物业全过程管理和为居住者提供全面服务延伸拓展,加快形成完备的现代物业服务体系。全面推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建立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机制。推进“户表工程”建设,推行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实际使用的个人、单位等最终用户收取费用,并按照法定职责承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根据价格管理权限和价格政策的规定,落实住宅小区内公共场所照明、电梯、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消防、绿地、门卫、车库等非经营性用水、用电、用气与居民用同价。

  (十九)严禁单位自建住房。各县市人民政府不得向任何单位供应除经批准用于生产、办公场所建设以外的土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属单位)现有存量闲置土地,符合城市规划的,由政府统一收回,按照公开拍卖方式进行房地产开发。严禁任何单位以任何方式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凡参与变相开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记入不良信用档案。

  (二十)严厉查处违法用地、违规建房行为。严禁利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严禁单位或个人擅自以危旧房屋改造名义变相进行联合开发,严禁以任何方式建设、出售“小产权房”,严禁中介机构销售无证房产。对未取得规划建设手续的建设项目,供水、供电、供气、广电、通讯等部门不得提供相关配套服务。

  五、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

  (二十一)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实行以需定建,确保符合保障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及引进人才等得到合理的住房保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进保

  障性住房配租配售。积极探索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解决无力购买商品房又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夹心层”人员住房困难问题。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套型面积规定,其套型面积限定在中小套型,以小套型为主,其中小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中套型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最高不超过90平方米。   (二十二)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住宅小区按5%-10%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并移交给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由政府按合同约定,按3%的利润空间确定收购价格。中央及省下达的补助资金直接补助到开发企业的部分、划拨土地与出让土地之间的差价款以及保障性住房建设中享受的优惠税费等,累计计算后用于抵扣政府的收购资金。

  (二十三)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监管机制。规范保障性住房准入审核,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标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严格保障性住房租售管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应当在合理的轮候期内安排保障性住房。加强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对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的动态监测,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根据家庭变化情况及时做好动态管理工作。健全完善退出机制,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

  恩施自治州人民政府

  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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