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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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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8.02.16
【实施日期】1998.02.16
第一条 为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保障居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银川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是指对周围环境间接或直接排放污染物的宾馆、饭店、旅馆、餐厅、饮食(加工)摊点、歌舞厅、游乐场、音像放映厅、电子游戏厅、照相扩印社、理发店、洗染店、浴池、服装加工点、民用构件加工厂、机动车修理厂等营业场所进行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第三条 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饮食娱乐服务业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环境保护工作由本市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的营业地点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一)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在新建居民住宅楼底层不得从事有污染的餐饮业。在本办法发布实施之日前已在住宅楼底层从事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凡污染超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达不到治理标准的责令搬迁;
(二)禁止在距离居民住宅小区、住宅楼、医院、疗养院、党政机关100米区域内,学校200米区域内兴办产生较大异味、恶臭或高噪声、高振动的加工厂(点)和娱乐场点。
第六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炉灶必须使用液体燃料、气体燃料或型煤等清洁燃料,禁止原煤散烧。烟尘排放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饮食业必须设置收集油烟、异味的装置和设施,并设置专门的排放烟囱。烟囱高度和位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三)饮食、娱乐、服务业排放的噪声不得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四)禁止在商业区行人街道、市区主要街道和居民门窗附近设置商业性空调散热装置;
(五)污水排放城市排水管道的,应当设置隔油和残渣过滤装置,达到城市排水管网进水标准,严禁将残渣、废物直接排入下水道;
(六)将污水直接排放周围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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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六盘水月照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15年)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六盘水月照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周荣

  20**年6月16日

  六盘水月照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六盘水月照机场(以下简称六盘水机场)的净空和电磁环境,确保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贵州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六盘水机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六盘水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六盘水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六盘水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水城县和钟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建设、城管、环境保护、林业、气象、通讯、供电、人防、无线电管理、宣传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六盘水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实行行业监督管理并做好保护工作。

  市规划局牵头依法对六盘水机场净空实施规划管理。六盘水机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六盘水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依法划定并经批准的六盘水机场净空保护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应当纳入六盘水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部门根据控制参数制作专门的六盘水机场净空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控制详图,并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地方县级人民政府和六盘水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完善巡查、报告、举报等工作联动机制,发现影响六盘水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同时应当加强对六盘水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安全保护意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破坏六盘水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对破坏六盘水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举报和制止。对保护六盘水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六盘水月照机场管理机构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净空保护

  第七条 六盘水机场净空保护区,是指六盘水机场远期规划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区域,主要包括净空障碍物限制面和外水平面,其范围和限高要求按《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六盘水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超过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高度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三)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构)筑物和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的活动;

  (七)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八)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杆、垃圾等物质;

  (九)超过净空保护高度要求的爆破或者作业;

  (十)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在距离六盘水机场跑道两侧1公里和两端3公里的范围内,除本规定第八条所禁止的活动外,同时禁止下列活动:

  (一)修建禽类养殖场;

  (二)放飞风筝;

  (三)从事航空模型飞行;

  (四)燃放烟花、焰火;

  (五)储存爆炸物品。

  第十条 在距离六盘水机场跑道两侧8公里和两端8公里的范围内,不得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

  第十一条 在六盘水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实施人工降雨作业的,应当向六盘水月照机场管理机构申报作业空域和作业时限。依法获得批准后,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空域和时限实施作业。

  第十二条 六盘水机场改、扩建,应当发布公告。公告发布前,在依法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已经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三条 六盘水机场改、扩建公告发布后,在依法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的,由机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责令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体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清除。

  第十四条 规划部门审批六盘水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建(构)筑物时,应当征求六盘水机场管理机构及民航主管部门(民航贵州监管局)的意见。

  第十五条 在六盘水机场净空保护区内设置220千伏及以上的高压输电塔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保持其正常状态,并向六盘水机场管理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在六盘水机场净空保护区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构)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航空障碍灯、标志,并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 六盘水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六盘水机场净空状况检查,发现在六盘水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有新增的超高建(构)筑物、灯光或者其他障碍设施和物体的,应当立即通报相关县级人民政府。接到通报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飞行安全影响。

  第三章 电磁环境保护

  第十七条 六盘水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是指为保障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航空器无线电设备的正常运行,按照国家标准划定的空间范围,设置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第十八条 在六盘水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 在以下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以导航台天线为中心的半径500米以内架设110千伏及以上的架空高压输电线;

  (二)通过机场附近或进入机场的110千伏及以上的高压架空输电线距跑道两端或跑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千米,同时高压架空输电线距飞机下滑航道的距离不得小于300米;

  (三)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无线电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妨碍六盘水机场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 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时,六盘水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无法消除的,应当报告无线电管理机构。接到报告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查处。

  第四章 饲养放飞鸟类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地方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和协调六盘水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饲养、放飞鸟类管理工作。六盘水机场所在地各级政府应当按照职责,监督和管理饲养、放飞鸟类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六盘水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以内放飞任何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在六盘水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以外放飞鸽子等鸟类动物时,应做好防范措施和应对预案,防止其飞线路穿越六盘水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第二十五条 信鸽协会等组织应当做好组织管理和行业自律工作,在放飞信鸽和组织竞翔比赛等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六盘水机场飞行安全。

  第五章 升空物体升放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升空物体,是指飞艇、热气球、滑翔机等民用航空器及能够悬浮于空中的物体。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六盘水机场跑道两端延长线各10公里、两侧各3公里范围内施放升空物体。

  第二十八条 在六盘水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进行升放气球活动,不得影响航空器飞行安全。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应当办理下列手续:

  (一)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应当在拟升放5日前向气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升放系留气球的,应当在拟升放3日前向气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气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

  (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应当在拟升放2日前持气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六盘水机场管理机构提出升放申请,六盘水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拟升放1日前作出允许或者不允许的回复,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应当有可靠的固定设施,并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

  第三十条 升空物体施放现场应当有专人监控,施放过程中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事故的,应当做好有关事故的处理工作,并及时向气象主管部门和六盘水机场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一条 放飞飞艇、热气球、滑翔机等飞行活动,放飞单位应当事前向六盘水机场管理机构报批,提供有关升空物体种类、放飞起止时间、放飞高度、活动范围等材料。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有管辖权的无线电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六盘水机场跑道两端延长线各10公里、两侧各3公里范围内施放升空物体,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的,由气象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六盘水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六盘水机场管理机构,是指六盘水月照机场有限责任公司。

  (二)六盘水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是指以六盘水机场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10公里为半径的弧和与两条弧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线围成的区域。

  (三)六盘水机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六盘水机场规划用地范围和六盘水机场跑道所占用的矩形范围。六盘水机场跑道所占用的矩形范围长度从跑道中线的中点分别到跑道两端延长线的指点标台两端再各增加500米;宽度1000米,即以跑道中线及其两端延长线为基准,分别向两侧延伸500米。

  (四)六盘水机场净空保护区饲养、放飞鸟类需严格控制的区域包括:包括水城县老鹰山街道、尖山街道、双水街道、董地街道、阿戛镇、玉舍镇、保华镇、青林乡、南开乡;钟山区黄土坡社区、建设路社区、红岩社区、荷泉社区、荷城社区、杉树林社区、杨柳社区、场坝社区、凤凰社区、广场社区、明湖社区、德坞社区、西宁社区、月照社区,大河镇,钟山经济开发区等。

  第三十九条 六盘水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范围随机场改、扩建或行业标准变化而相应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篇3:漯河市关于物业管理和扶持物业服务业发展的意见(2014)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和扶持物业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漯政 [20**] 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物业服务业发展,根据《*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豫发〔20**〕1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75号)以及《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漯政〔20**〕77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和扶持物业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发展物业服务业的重大意义

  加快现代物业服务业发展,是贯彻落实***,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客观要求;是增加就业、促进消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是加强文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是增加物业效用、保障改善民生、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迫切要求。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为指导,以构建平安、宜居、和谐社区为目标,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区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为突破口,按照以人为本、服务为先、属地为主、部门联动、业主自治、综合施策的原则,着力完善物业管理工作体系,着力深化体制机制创新,着力优化行业发展环境,提升物业服务企业综合实力,推动物业服务业不断向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发展。

  (二)目标任务

  通过3-5年的努力,全市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业发展水平明显提升。

  --物业管理工作体系进一步完善。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物业管理体系健全、职责明确、衔接顺畅;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指导物业小区尽早成立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实现专业化管理小区业主委员会全覆盖。

  --联动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属地政府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履职到位,综合执法机制建立,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理,违章搭建、违规装修、破坏公共绿化、无序停车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物业管理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行业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将物业服务业纳入现代服务业扶持范畴,全面落实税收支持、财政补贴、人才引进、业务培训等配套政策措施,不断优化行业发展环境。积极探索完善老旧住宅小区、征收安置小区的长效管理机制。

  --住宅小区综合环境得到提升。开展老旧住宅小区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完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配套设施,物业服务用房、车位、监控设施齐备,恢复绿化功能,配套休闲设施,规范文化宣传设施。

  --企业实力进一步提升。加快打造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较高品牌美誉度的物业服务企业,培育1级资质物业企业3-5家;培育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5-10家,其中1-2家企业年营业收入力争达到2000万元以上。

  三、全面提升物业管理水平

  (一)强化属地物业管理职责

  1.各区人民政府要把物业管理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成立物业管理领导组织,加强对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综合协调,落实物业管理补贴(奖励)经费,把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组建综合(联合)执法机构或依托城管、公安、房管、发展改革、工商、规划、园林等综合执法队伍,明确受理途径和执法时限,及时处理物业小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物业小区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及时化解物业管理服务中的矛盾和纠纷。

  2.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积极指导业主大会、业委会的成立和换届,规范业委会运作,协调社区居委会、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参与辖区内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负责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监管工作;指导社区居委会和业委会正确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对辖区内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考核,并督促有关问题的整改。

  3.社区居委会负责小区物业管理的日常指导工作,及时了解业主需求,参与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考核,指导业委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工作,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约定。业委会成立前,由社区居委会代行业委会职责。

  4.进一步加强社区居委会、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三方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建立由社区居委会牵头,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参与的物业小区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共同商议解决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倡导业委会成员通过依法选举成为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成员;积极探索社区居委会、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创建联合党支部,充分发挥党员在业主自治、和谐小区创建中的作用。

  (二)着力解决物业小区管理突出问题

  针对物业管理中业主反映较为集中

、影响小区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工作职责,积极受理业主投诉,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各部门齐心协力、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1.建立物业管理纠纷调解机制。建立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投诉和纠纷调解组织体系,形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的联动机制,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和化解物业服务纠纷中的作用,提高物业服务纠纷化解成功率,保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

  2.加强物业小区房屋装修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切实做好房屋装修备案、日常巡查等工作,将房屋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书面告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发现可能存在违法装修情形的,要立即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要及时报告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等职能部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切实强化房屋装修管理,加强房屋装修执法队伍建设,依法及时查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相关执法部门应加大对违法搭建、破墙开店、开挖室内地坪(未影响房屋安全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及时派员查处。街道、社区应加强辖区内房屋装修管理的宣传教育和督促检查。

  3.加强物业小区停车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切实做好物业小区内车辆停放秩序的维护工作,引导业主有序停车。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要合理划分停车位,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行车路线。对于小区内破坏消防设施、占用消防通道、乱停车等违法违规行为,在物业服务企业劝阻无效后,公安(交警、消防)部门应及时介入处理,对恶意堵塞进出通道的车辆实施拖离。

  4.加强物业小区治安、环境卫生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做好物业小区内公共秩序维护、环境卫生管理等工作;应在住宅小区内统一设置、启用再生资源回收亭,公开回收价格,建立小区业主废品回收档案,集中做好住宅区内居民家庭废品回收工作,废品回收价值可以累计抵顶物业管理费,物业服务企业以外人员不得进入小区从事废品收购。公安部门应加强小区安全防范工作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减少偷盗发案率;加大对房屋租赁、无证养犬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县区综合执法部门应严厉查处破坏公共绿化、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等行为。工商部门应加强对小区内违法经营现象的监管,对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经营场所证明的,不予核发营业执照;会同相关部门取缔物业小区内无证经营行为;依法查处物业小区内的违法广告。

  5.加强业委会自治管理。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应积极牵头组织、指导物业小区尽早成立业委会;业委会应依法履行职责,接受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监督和指导,督促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约定,协调处理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业委会活动经费可以按规定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中列支,并做到财务公开;房管部门要加强对业委会的对口业务指导和培训,不断提高业委会自我管理和自治能力;积极探索民政部门赋予业委会独立法人资格;积极探索现有物业小区采用业委会直接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并按照合同约定将物业服务费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模式。

  6.促进物业服务费的正常收取。充分发挥纠纷调解在处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矛盾中的作用,督促广大业主在享受权利的同时自觉履行义务。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在业主委员会认定的基础上,对拒缴物业服务费的,可通过法律途径催缴。加强物业管理政策、法律及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政策、法律宣传,教育、引导业主正确理解、认识和区分物业管理中出现的各种法律关系,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因财产丢失或受损而拒交物业服务费的行为。积极探索实施物业服务费与水费、电费、燃气费、供暖费合并收取,实行“一卡通”,从源头上解决我市物业服务费收取难的问题;对少数生活确有困难的家庭和低保收入家庭,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经公示认可后,由所在辖区政府给予补贴。

  (三)加强物业服务行业监管

  加强行业监管,完善物业监管员制度,健全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加强市外物业服务企业进漯备案管理,强化物业管理招投标监管,切实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完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记录与资质晋升、招投标、政府补贴等挂钩;推行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建立物业服务关键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全面提高物业服务从业人员职业素质;落实物业住宅小区财务公示制度,提高物业服务企业经营透明度。

  四、加大对物业服务业的扶持力度

  (一)促进行业提升发展

  将物业服务业纳入我市现代服务业范畴,享受我市现代服务业各项优惠政策。鼓励物业服务企业转型升级,在服务领域上,从住宅小区、商务办公楼向医院、学校、工厂、城市综合体、市政设施、公共建筑、农居点等拓展;在服务内容上,从传统的建成交付后的建筑物管理向物业全过程管理和为业主提供家政、配餐、二手房中介等全方位服务延伸拓展,加快形成完备的现代物业服务体系。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办公、生产用房,原则上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聘具有相应物业经营资质和市场信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支持和推动我市现代物业服务业发展。

  (二)落实财政税收扶持政策

  1.积极贯彻落实河南省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扶持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号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符合规定的代收费用的余额作为营业税计税基数。切实落实物业服务业税收扶持政策关于合理确定税基、规范税收减免程序等要求,完善我市现代物业服务业税收扶持政策。

  2.实行物业服务企业地方财政补贴。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连续5年对全市被评为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上物业服务企业收入征收的营业税地方所得部分实行属地财政贴补,主要用于对物业服务企业的重点扶持和培育。

  3.建立老旧小区物业服务费财政补贴制度。解决市区老旧住宅小区长期没物业服务问题,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负责为市区老旧住宅小区提供简易物业服务,市、区两级政府给予资金补贴,市级财政每年列入预算不低于500万元,各区财政每年列入预算不低于100万元。

  4.对物业服务企业吸纳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的,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审批期限内,可按实际招用人数享受有关的税费优惠政策。

  (三)明确有关收费政策

  1.各专业管理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除按物价部门规定标准收取培训费外,不得额外收取其他费用。各专业管理部门可利用自身资源与师资力量联合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或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开展培训工作,培训费用按实际成本价核算。

  2.物业服务业企业在住宅小区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保洁、绿化等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用水、用电、用暖、用气(管道燃气)价格,按照工业企业价格标准执行。

  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内公用附属设施用电(公共场所照明、电梯、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消防、绿地、门卫、车库等非经营性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3.给排水、供电、燃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相关专业单位在接收管理物业区域内共有设施设备后,应当及时做好共有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确保物业区域共有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转和全体业主的正常使用。住宅区居民生活垃圾集中清运等费用由市、区人民政府承担。

  4.建立物业服务费定期调整指导价制度。发展改革部门应充分考虑物业服务行业特殊性,根据每年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幅度,对物业服务费的指导收费标准每3年作相应调整,增加物业服务企业的主营收入。

  (四)大力培育扶持物业服务品牌企业

  1.鼓励规模较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成立物业服务企业,并给与大力扶持。在承接新建小区物业管理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面积给予资金补贴;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开发的、有经营性用房的小区预留一定面积的经营性房屋,交由管理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所得受益用于弥补物业服务费的不足,提升物业服务企业品质。

  2.开展优秀物业服务企业表彰奖励活动。培育扶持物业服务品牌企业,制定物业服务星级评定办法,从20**年起开展优秀物业服务企业评选活动,由市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奖励。对获得5星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奖励30万元;对获得4星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奖励20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出资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被评为5星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享受新建项目累计减免100万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优惠政策;被评为4星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享受新建项目累计减免50万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优惠政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按有关程序实施。

  3.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品牌战略。积极开展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选活动,全面提升物业管理水平,对所服务项目获 “省级物业管理优秀小区”、“省级物业管理示范小区”、“国家级物业管理示范小区”称号的物业服务企业,市政府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成立物业管理领导小组

  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公安、规划、建设、发展改革、工商、民政、林业园林等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区政府负责人担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局长兼任。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加强物业管理工作,共同推进现代物业服务业加快发展。

  (二)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区政府的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由物业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物业管理考核办法与评分细则,并会同人大、政协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考核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应建立相应的考核激励机制。

  (三)倡导机关党员干部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积极倡导机关事业单位党员领导干部自觉遵守住宅区管理公约和物业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行使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树立公职人员良好的社会形象。对有违法搭建、破坏公共绿化、破墙开店、违法出租、欠缴物业服务费等不良行为,且经劝阻无效的,由街道、社区核实后将名单上报有管理权限的纪检、组织部门处理。

  (四)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舆论引导,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发展现代物业服务业的重大意义,宣传促进物业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在全社会进一步营造关心支持现代物业服务业发展的浓厚氛围。宣传部门要指导各类新闻媒体坚持强化正面宣传引导,客观公正报道物业服务纠纷事件,引导广大业主依法理性维权,引导物业服务企业规范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附: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20**年10月8日文章来源自 物业经理人

篇4: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20**年7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以及工程建设等与地质环境有关的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岩体、土体、地下水、矿藏等地质体及其活动的总和。
地震灾害防御,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地质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积极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作为环境保护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来自:www.pmceo.com)法规规定做好地质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实际,组织建立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完善监测设施。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本省的地质环境状况公报。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及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以及破坏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标志的行为进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第八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应

篇5:济南市保安服务业管理办法(修正)


济南市保安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修正)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20**-02-20


济南市保安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3月26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根据20**年2月20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济南市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管理办法〉等二十一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保安服务业管理,提高保安服务质量,促进保安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保安服务组织、招聘保安人员和从事保安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安服务组织,分为社会保安服务组织和内部保安服务组织。
  社会保安服务组织,指经公安机关批准,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社会提供守护、押运等安全防范有偿服务的单位。
  内部保安服务组织,指由单位自行设立,从事内部守护、押运等安全防范的机构。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保安服务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保安服务业的监督和指导。
  工商、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做好保安服务业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立社会保安服务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
  (二)有公安机关认可的社会保安服务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其法定代表人必须熟悉保安业务,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
  (四)有经过严格审查、培训,与保安业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社会保安服务组织的服务范围:
  (一)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金融、仓库、商业街区等部位的守护、巡逻;
  (二)货币、贵重物资和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看护、押运;
  (三)依法举办的经营性展览、展销和文体、旅游活动的保安服务;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保安服务业务。

  第七条 社会保安服务组织应当依法与客户单位签订保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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