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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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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2016年)

  上海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20**年11月19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

  《上海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年11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年11月19日

  第一条 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表决通过,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长、副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以及表决通过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区、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区长、副区长,县长、副县长,区、县人民法院院长,以及表决通过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以及表决通过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

  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或者任命的个别副市长,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研究室主任,属于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秘书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局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或者任命的个别副区长、副县长,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等,属于区、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局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由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其他组成人员、办事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各法院院长、副院长,各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各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各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区、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区、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区、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第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第八条 由市和区、县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宣誓仪式,在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进行。

  (一)新一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集体宣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领誓;市长、副市长的集体宣誓,由市长领誓;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进行单独宣誓。

  (二)新一届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集体宣誓,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领誓;区长、副区长,县长、副县长的集体宣誓,由区长、县长领誓;区、县人民法院院长进行单独宣誓。

  (三)新一届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集体宣誓,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领誓;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集体宣誓,由乡长、镇长领誓。

  (四)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以及表决通过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所列个别国家工作人员,视不同情况进行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集体宣誓的,由一人领誓。

  第九条 由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的宣誓仪式,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

  (一)市和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进行单独宣誓。

  (二)新一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各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的集体宣誓,由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领誓;属于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秘书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局长的集体宣誓,由秘书长领誓;各法院院长的集体宣誓,由一名院长领誓;各检察院检察长的集体宣誓,由一名检察长领誓。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或者任命的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款所列个别国家工作人员,视不同情况进行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集体宣誓的,由一人领誓。

  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或者任命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所列的国家工作人员,参照前款规定进行宪法宣誓。

  第十条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左手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报出自己姓名。

  宣誓人应当着正装,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

  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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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

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目录
  序言
  第一章 总纲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序言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一八四0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华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

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

  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
  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华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

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

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从此,中华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

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

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中华人民和中华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

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增强了国防。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

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广大人民的生

活有了较大的改善。

  中国新民主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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