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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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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2016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

  《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已经20**年6月13日市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杨雄

  20**年6月17日

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

(20**年6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国际旅游度假区)的开发、建设、有序运营和持续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国际旅游度假区范围内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等活动。

  国际旅游度假区的区域范围及其核心区等功能区域划分,按照经批准的规划确定。

  第三条(区域功能)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发展战略和规划的要求,国际旅游度假区整合周边旅游资源联动发展,建成能级高、辐射强的国际化旅游度假区域和主题游乐、旅游会展、文化创意、商业零售、体育休闲等产业的集聚区域。

  第四条(管理职责)

  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国际旅游度假区发展规划,拟订国际旅游度假区产业发展政策;

  (二)参与编制国际旅游度假区的单元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有关专项规划,推进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和开发保护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实施区域内的土地前期开发,统筹协调重大项目及基础设施建设事项;

  (三)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国际旅游度假区内的相关行政审批工作;

  (四)承担国际旅游度假区日常管理事务;

  (五)负责国际旅游度假区旅游公共服务与管理、应急管理、信息管理等工作;

  (六)统筹协调区域交通管理、客流管理、行政执法、驻区服务等工作;

  (七)指导区域功能开发,促进发展环境和公共服务的完善,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

  (八)组织起草区域内的消防、建设工程、市容景观、旅游服务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推进国际旅游度假区标准化建设;

  (九)协调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为国际旅游度假区内的单位和人员提供便利服务。

  市和浦东新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国际旅游度假区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开发建设主体)

  上海申迪(集团)有限公司根据经批准的规划,承担国际旅游度假区相关开发建设工作;接受政府委托,承担国际旅游度假区相关运营保障工作。

  第六条(规划编制)

  国际旅游度假区的单元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编制及修订,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影响评价,相关评价文件由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国际旅游度假区内的专项规划,由管委会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开发保护)

  管委会应当会同规划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经批准的相关规划,制定并实施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保护方面的规定,协调周边区域开发保护工作。

  国际旅游度假区内的土地开发和项目建设,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相关规划。

  第八条(户外广告管理)

  管委会应当会同绿化市容、规划土地、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编制国际旅游度假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实施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作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和管理依据。

  第九条(行政审批)

  管委会接受市或者浦东新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在国际旅游度假区内实施相关行政审批事项。

  管委会接受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由本办法附件予以明确,具体内容由管委会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委托书中确定。

  管委会应当将接受委托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情况报送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管委会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指导和监督。

  管委会应当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将接受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内容、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及政务网站予以公示,并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协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条(日常管理事务)

  管委会承担国际旅游度假区内的下列日常管理事务:

  (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

  (二)开发保护管理;

  (三)相关道路、河道、环卫等基础设施的综合养护,统筹实施城市基础设施运营维护质量管理;

  (四)相关公共交通设施的运营管理;

  (五)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及处理申报管理;

  (六)环境、污染源的监测和管理;

  (七)公安、消防、食品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出入境检验检疫、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急救医疗、气象服务、建筑渣土处置和大型节庆、赛事、会展等活动的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旅游公共服务与管理)

  管委会应当会同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国际旅游度假区旅游公共服务体系,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询、安全保障、交通便捷、便民惠民服务,做好旅游安全监督、旅游环境维护、文明旅游宣传等工作,统筹协调旅游投诉处理。

  管委会应当建立国际旅游度假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为旅游者提供导览、咨询等服务,发布交通、泊车、客流等信息。

  第十二条(应急管理)

  国际旅游度假区实行单元化应急管理模式。管委会作为国际旅游度假区基层应急管理单元牵头单位,承担下列职责:

  (一)统筹协调区域内运营保障和应急管理工作;

  (二)编制总体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三)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防汛防台应对的协作机制;

  (四)整合、储备区域内的应急资源;

  (五)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浦东新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际旅游度假区基层应急管理单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定的职责,共同做好国际旅游度假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十三条(信息管理)

  管委会会同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国际旅游度假区运营管理综合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综合信息平台),整合区域内交通和客流情况、应急管理、安全管理等信息,为国际旅游度假区的运营管理提供信息支持,并做好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工作。

  交通、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国际旅游度假区内的公用事业单位、运营管理企业应当向综合信息平台提供涉及区域公共安全、应急管理等信息。

  第十四条(交通管理)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编制和实施国际旅游度假区道路交通组织方案。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编制国际旅游度假区交通运营保障方案。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统筹协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国际旅游度假区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客流管理)

  管委会应当统筹协调国际旅游度假区内的运营管理企业、相关驻区机构制定和实施国际旅游度假区核心区客流控制方案,开展日常客流监测和安全监督管理。

  管委会负责核定国际旅游度假区内景区的客流最大承载量,并指导景区公布经核定的客流最大承载量。

  第十六条(协调执法)

  管委会负责建立国际旅游度假区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协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机构,做好区域内公安、消防、交通、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市场监管、文化、旅游、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七条(驻区服务)

  公安、消防、市场监管、文化、知识产权、税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国际旅游度假区内设立驻区机构或者派驻人员,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

  第十八条(支持政策)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际旅游度假区发展需要,研究制定专项支持政策,支持和保障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十九条(合作发展)

  市旅*政管理部门会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推动国际旅游度假区对外旅游合作与发展。

  第二十条(经营者与旅游者)

  国际旅游度假区内的经营者应当依法、诚信经营,承担社会责任,向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

  旅游者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和文明旅*为规范,维护公共秩序,爱护旅游设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一条(禁止行为)

  国际旅游度假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腐蚀性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

  (二)贩卖有价票证,非法客运,非法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三)攀爬建筑,翻越或者破坏围(护)栏等损毁公共设施的行为;

  (四)未经批准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擅自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五)流浪乞讨,随地躺卧、露宿,在公共水域游泳、垂钓、捕捞等有碍观瞻或者妨碍他人游览观光的行为;

  (六)携带犬只进入国际旅游度假区核心区(执行安保任务的犬、导盲犬除外);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二条(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管理)

  直升机、无人驾驶飞机、滑翔机、三角翼(含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飞艇、热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在国际旅游度假区核心区起降、飞行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气象等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起降、飞行。

  第二十三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禁止行为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小型航空器或者空飘物未经批准在国际旅游度假区核心区起降、飞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理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处理规定,但对国际旅游度假区核心区安全管理造成影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年5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公布的《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接受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接受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一、投资管理部门委托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二、商务管理部门委托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审批。

  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定规划条件、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国有土地划拨审批,划拨决定书核发、补发,临时用地审批,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补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审批,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

  四、建设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许可、初步设计审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情况备案,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

  五、道路主管部门委托的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桥梁、桥孔和桥梁安全作业审批,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的许可,挖掘城市道路、道路用地范围内埋设管线、管线穿越跨越、开设交叉道口的审批,依附城市桥梁、隧道架设各类管线的许可。

  六、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审批,城区建设工地设施使用及夜间施工审批。

  七、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方案意见征询、总体文件审查、竣工验收及其结果审查,临时使用绿地许可(含公共绿地),公共绿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迁移、砍伐树木(古树名木除外)的审批,迁移林木许可,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临时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审批和验收,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审批,对公园临时停闭的许可。

  八、水务管理部门委托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方案的审核,河道临时使用许可证核发,排水许可证核发,临时封堵排水管道审批(除合流一期、污水二期、南干线等污水输送总管外),建设项目节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核。

  九、市或者浦东新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委托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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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6号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于20**年9月30日公布施行。2000年8月14日公布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2号)同时废止。
部长 吴爱英
20**年9月29日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的诉讼需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制度。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

篇3: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 第8号
20**年01月16日
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管理工作,提高科研计划及科研项目管理的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由标准化、计量、科技情报、成果管理与推广、质量与可靠性、环境试验与观测、无损与理化检测等专业组成。
第三条 技术基础科研管理工作的任务是计划编制、项目管理和对计划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统一管理技术基础科研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含国务院有关部门、军工集团公司、国防科工委委管单位,下同)负责管理本部门(单位)技术基础科研工作。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五条 技术基础科研计划是开展技术基础科研工作的重要依据。技术基础科研计划编制遵循需求牵引、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做到科学、规范、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技术基础科研计划分为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中长期计划是编制年度计划的主要依据,年度计划是实现中长期计划的必要保证。
第七条 国防科工委负责组织技术基础科研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的编制与下达。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编制本部门(单位)技术基础科研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建议,并根据国防科工委下达的年度计划编制下达实施计划。
第八条 中长期计划编制分为计划思路及计划指南编制、项目申报与项目论证、计划编制及审定等阶段。
(一)计划思路及计划指南编制。编制中长期

篇4: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

(1997年4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计经委)、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为了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印发的《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法发〔1994〕9号),特制定《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逐步建立、完善统一规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制度,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正确办理刑事案件的重要保障。对案件中依法扣押、追缴、没收的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定需要估价的物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各级人民政府价格部门要依照本办法估定价格。
二、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涉及面广,时限性强,责任重大。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政府价格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搞好这项工作。
三、各级政府价格部门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相应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切实做好工作。
四、在国家制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收费办法发布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部门可会同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并商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收费暂行办法。
五、对在本办法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规范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对于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需要估价的,应当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案件移送时,应当附有《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
第三条 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和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对估价结论有异议的,应当由提出异议的机关自行委托估价机构重新估价。
第四条 对于扣押、追缴、没收

篇5: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40号
《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保证项目实施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是指运用招标投标方式为重大国家技术创新项目选择、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国家技术创新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负责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负责本地区的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经贸委根据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围绕国民经济发展急需解决的产业共性、关键性和前瞻性的重大技术问题在国家技术创新项目和装备研制项目选项范围内确定招标项目。
第六条 国家技术创新项目的招标工作应当委托国家有关部门认可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
第七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内容涉及项目单位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秘密,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投标人数有限,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国家规定其他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
第八条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经贸委出具的《招标委托书》,在《中国招标》周刊、中国技术创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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