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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业主装修,物业为什么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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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业主装修,物业为什么干涉

  业主房内的装修,物业为什么干涉?

  业主

  我的房子,设计为一个卫生间,现我想再扩建一个干卫生间(位于房内且不洗澡,没有影响到别的住户)为什么物业可以停水停电,不允许建?

  卫生间位于房屋内部不在外部,且物业装修时也没有规定,请有关部门回复。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局已收悉,现将处理情况回复如下: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2002年3月5日颁布,2011年1月26日修订)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业主擅自改建卫生间属违规装修行为,物业公司有权进行制止。

  相关部门

  违规装修事件

  案例一

  王某在装修新房时,随意改变房屋构造,在屋内增设一层楼板形成二楼,并利用室外突出部位的空间做成二楼的卫生间。且未向物业管理部门报备,直接找来了敲墙工傅某砸了隔离墙。

  傅某在砸墙时踩踏室外空间部位,不料该部位铺设材质为木板,非混凝土,下部为建筑凹槽部分,傅某当即从该部位坠楼身亡。

  案例二

  某市的一幢三层楼房突然发生倒塌,救援人员从废墟中救出一名女性和一名儿童,并及时送往医院救治。女性伤者多处擦伤,尾骨骨折,男伤者2岁半,嘴角擦伤,右脚中趾骨折。

  经过查证,坍塌是因房屋违规施工导致。发生坍塌时,一支8人的施工队正在施工,因承重墙倒塌从而引起房屋坍塌。

  由违规装修导致的纠纷

  引发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比比皆是

  面对这样一个个血的教训

  我们是不是应该引以为戒呢?

  莫让装修乔迁之喜变成无法挽回的悲剧

  安全装修从我做起

  从现在开始!

  房屋装修存在的违规行为

  破坏承重结构

  在厨房的承重墙内凿槽,放置消毒柜或其他电器等;在卫生间承重墙内凿槽,用来放置洗漱用品;拆除连接阳台的承重墙等。

  随意拆除非承重墙体

  为了增强采光或增加使用面积,将卧室、厨房及阳台的墙体拆除,更换成门或柜子,这种现象是很普遍的,认为非承重墙可以随意拆除。

  屋顶及小院乱搭乱建

  露台与房顶的公共部位相连通时,为了增加使用面积在露台上随意搭建,却不考虑存在的安全隐患。

  封闭阳台

  家中的开放式阳台未按照外立面的统一要求进行封闭,这种现象也比较普遍。

  扰民、装修垃圾乱放

  装修企业在装修过程中不按照装修协议的约定,干扰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

  装修垃圾不进行袋装化,不按规定位置和规定时间进行清运。

  文明装修倡议书

  1装修时必须在现场配备灭火器材,每50㎡配置一个2kg灭火器,大于50㎡至少配2瓶2kg灭火器,严格按申报批准方案施工,装修项目如有变化或增加应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中心,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

  2允许装修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08:00-12:00,下午:13:00-18:00。

  噪音施工允许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00-11:30,下午:14:00-18:00。(其他时段禁止噪音施工,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3不得在楼道、大堂等公共场所堆放装修垃圾、杂物,产生的装修垃圾要及时袋装清理至物业服务中心指定地点。搬运施工材料和装修垃圾时应保护好小区的公共设施(如路面、楼梯、墙壁、电梯等),若有损坏须由责任人照价赔偿。

  4装修中应注意安全用水、用电,电路布线和铺设水管时应提供相关的图纸,并按行业规范安装。整个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5严禁将建筑垃圾、水泥、砂浆等建材尾料倒入下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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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案例:物业工作人员能否在业主装修期间进行检查

  案例:物业工作人员能否在业主装修期间进行检查

  案例背景

  小刘刚刚买了一套房子,在办理审批手续过程中,小刘和物业管理处员工发生争执,相处得不是很偷快。因此,在装修期间,小刘拒绝了物业管理处工作人员进入房内检查,理由是这是他本人的私人空间,没有他的同意别人不允许进入。

  案例点评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本案例中,因为该业主在装修申请时已经和物业管理处签署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所以该业主不能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处进行正当的监督检查工作。物业管理处的工作人员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使监督权,确保业主在装修过程中不出现违反规定的装修行为,从而保证了楼宇自身的安全和业主的公共利益。

  当然,物业管理处的工作人员在进入业主房间进行例行检查时,必须按要求穿工作服,佩戴工作证,先敲门向作业人员表明身份和目的后,方可进入。在室内部分已经铺好地板情况下,工作人员必须穿鞋套或脱鞋进入。

  物业管理企业在对业主装修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时,一定要有礼有节,这不但是对业主的尊重,也是物业管理企业社会形象的正确体现。

篇3:装修巡查案例:细节很重要

  装修巡查案例:细节很重要

  事件经过:

  小区物业管理处规定,装修户在每天装修施工期间不得将入户门关闭,以便装修管理人员随时检查。一天,管理处工作人员在例行巡查过程中,见一装修户房门虚掩未锁,内有施工的声音,于是推门而入。发现装修工人在满是易燃物的施工现场吸烟,并且没有按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于是装修管理人员勒令工人立即熄灭香烟并暂停施工,同时通知保安人员将装修施工负责人带到管理处接受处理。不久,业主知道了此事。遂投诉管理处工作人员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私闯民宅,并且非法滞留施工人员,侵犯业主和装修施工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表示将诉诸公堂。

  律师观点:

  注:1、该户业主未签署《装修管理服务协议》。2、管理处认为施工单位违反了该小区装修安全管理规定,要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罚。

  1、本案例中物业管理工作人员的行为,似乎是在根据相关法规和合同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制止违规装修行为,消除安全隐患,维护广大业主的共同利益,从表面看好象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可是,本案例中物业管理工作人员以装修管理为由,在未经业主(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对私家住宅堂而煌之地“推门而入”。这一行为显然有违我国宪法关于公民的合法财产以及人身权益不受侵犯的法律规定,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确有侵权之嫌。

  2、物业管理人员在现场发现装修施工人员的违规事实和安全隐患以后,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将施工负责人带到管理处接受处理(比如向其告知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发放〈违章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等),并没有限制该负责人的人身自由的主观故意和事实情节,不构成所谓的“非法滞留”。当然,如果这时出现施工人员拒绝到管理处处理的情况,物业管理人员也可以采取服务上门的方式履行“告知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以及其他法定义务。

  3、《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可见物业管理企业没有行政处罚权,不能对施工单位“作出相应的处罚”。

  4、业主未签署《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不能说明业主没有履行《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因为“事先告知”不一定以签署协议为载体。也不构成业主对其住宅进行装修的先决条件,这是业主的权利(在不违章的情况下)。

  经验总结:

  1、正所谓魔鬼出在细节处,物业管理人员在现场工作中往往容易忽略细节处的法律问题,于不知不觉中“闯红灯”。尤其是在法律法规日趋完善,人们维权意识日益提高的今天,我们的工作人员更要注意时刻保持应有的法律意识。本案例中业主的房门是“虚掩”还是“紧闭”其实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现场工作人员是否养成了良好的工作习惯。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先表明身份和来意并征得同意后方可进入业主的私家住宅,而不能大大咧咧地“推门而入”。

  2、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在面对业主和各种外来施工人员的态度上应一视同仁。在实施服务过程中始终保持有礼有节,不卑不亢,体现出热情服务、依法管理的职业风貌,避免因“厚此薄彼”而引起不必要的工作阻力。

  3、事实上作为物业管理常规业务的装修管理工作,可以在多种环节加以控制。比如在物业销售环节可以在销售合同中的物业管理内容里加以明确,也可以在〈业主临时公约〉中加以明确。业主入伙环节可以在业主办理入伙手续时明确。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时在〈业主公约〉加以明确,还可以在外来人员控制、装修手续办理以及日常巡查等环节加以控制和处理。总之,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履行自己的告知、制止、报告以及协助处理等法定义务,规避这类风险。

  4、在处理现场违章装修时,如果出现业主或装修施工单位拒不配合物业管理人员正当的装修管理工作时,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可以在依法采取制止、劝告、发放〈违章通知书〉、向政府部门报告等措施的同时注意在每一个步骤收集有利证据,以使自己始终处于主动有利的地位。切忌采取过激行为,授人以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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