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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一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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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一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 一 ) 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我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建立健全应急机制,确保我校师生员工的生命与财产安全,保证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及生活秩序,维护校园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 二 )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教育部《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广东省和海珠市《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 三 )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校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即可能引发影响校园和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等。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即校园内突然发生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师生健康严重损害的事件。

  3、事故灾害事件。包括教学楼、宿舍等发生的火灾、建筑物倒塌、拥挤踩踏等重大安全事故,校园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事故,校园水面溺水事故,大型群体活动公共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后勤供水、电、气等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影响学校安全与稳定的其它突发灾难事故等。

  4、网络信息安全事件。包括利用校园网络发送有害信息,进行***、色情、迷信等宣传活动;窃取国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保密信息,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各种破坏校园网络安全运行的事件。

  5、自然灾害事件。包括气象、地震灾害以及由地震诱发的各种次生灾害等。

  6、考试涉密、违规事件。包括由教育系统组织的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命题管理,试卷印刷、运送、保管等环节出现的泄密事件,以及在考试实施、评卷组织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违规事件。

  7、影响学校安全与稳定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

  (四)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快速反应。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校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形成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快速反应,正确应对,处置果断,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2、职责分明,分层管理。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应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将情况报告市教育局。校长是维护稳定“第一责任人”,年级主任、班主任是年级、班级维护稳定“第一责任人”。

  3、预防为本,及时控制。立足于防范,抓早、抓小,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强化信息的收集,争取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要把突发公共事件控制在萌芽状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避免造成社会秩序失控和混乱。

  4、系统联动,加强保障。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各相关部门负责人要立即深入第一线,掌握情况,开展工作,控制局面,加强各项保障措施和力量部署,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五)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划定

  突发公共事件按照事件的紧迫程度、形成的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可能蔓延发展的趋势等由高到低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件(I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 (Ⅲ级)。具体划分情况分别见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中事件级别划定部分。

  二、海珠市第一中学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校长

  副组长:副校长

  成员:由办公室、学生处、教务处、教研室等处室、年级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负责统一决策、组织、指挥校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行动,下达应急处置工作任务。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校办公室,日常工作由校办公室承担。主要职责:负责及时收集和分析相应的数据和工作情况,提出处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指导意见和具体措施报领导小组;督导、检查各处室、年级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的情况;督促各处室、年级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三)应急处置工作组的组成及主要职责

  领导小组下设相应的专项应急处置工作组六个:

  1、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组长由分管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学生处主任、学生处主管安全工作副主任担任。工作组成员由办公室、教务处、教研室等处室、年级部、心理健康教育负责人组成。

  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日常工作由学生处承担。

  工作组主要职责为:统一决策、组织、指挥我校涉及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的响应行动;研究确定事件性质、类型和级别,确定与其他类特定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联系,下达应急处置任务;,及时前往事发地现场指挥、督促或开展调查工作等事项;决定信息报送市教育局以及请求上级部门指示、援助等事项。

  2、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组长由分管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学生处主任、学生处主管安全工作副主任担任。工作组成员由办公室、教务处、教研室等处室、年级部、心理健康教育负责人组成。

  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日常工作由学生处承担。工作组主要职责为:指导建立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和监测预警机制;对防范和处理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工作进行督察、指导;收集事故灾难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向教育局通报,并提出有关对策和措施;对一般灾难事故,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对特大灾难事故,在接到报告后要组织赴现场参加安抚慰问和事故调查工作。

  3、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组长由分管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工作组成员由办公室、教务处、教研室、年级部等处室、年级部主要负责人组成。工作组办公室设在校办公室,工作组主要职责:(1)根据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拟定我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各成员和相关年级、处室职责。(2)提出我校紧急应对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3)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指导和组织年级紧急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4)检查考核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督促年级落实学校突发事件紧急应对措施。(5)及时总结和推广应对突发事件的经验和做法。(6)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和传递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适时向上级部门通报情况。

  4、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组长由分管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办公室主任担任,工作组成员由学生处、教务处、教研室等处室、年级部负责人组成。

  工作组办公室设在校办公室,日常工作由校办公室承担。工作组主要职责为:在市教育局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门的领导下,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应急工作。根据灾害的情况,认真分析对学校所产生的影响,及时做出决策。必要时深入现场协调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5、网络与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组长由分管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学生处、教务处、教研室等处室、年级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校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办公室承担。

  工作组主要工作职责为:通过技术手段,对校园网络有害信息实施24小时监控;及时处置重大有害信息在校园网上大面积传播,或校园网络系统遭受大范围黑客攻击和计算机病毒扩散;及时处置和报告校园网遭受境内严重攻击的情况,及遇到极其严重、不可控制的大型安全事件。

  6、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校长担任,应急处置工作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主任担任,成员由办公室、学生处、教研室、共建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工作组主要工作职责为:确认事件等级;启动相应预案; 作出决策;协调各局的行动。

  三、预防和预警机制

  建立畅通的信息传输渠道和严格的信息上报机制,完善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一)信息报送原则

  1、迅速:最先发现或接到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应在第一时间内向校长报告,不得延报。应在事件发生后立即报告市教育局,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2、准确:信息内容要客观翔实,不得主观臆断,不得漏报、瞒报、谎报。

  (二)信息报送机制

  紧急电话报告或紧急文件报送。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同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按照相关预案和领导要求开展工作。重大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校领导小组意见,报告市教育局。

  (三)预防预警行动

  在校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各部门应相互支持、相互配合。要狠抓落实,细化工作措施,落实人员,明确责任,把各项工作和要求落到实处。具体的预警行动详见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中的相关内容。

  四、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一)等级确认与划分

  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的等级标准原则按照《国家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执行,同时,从学校的实际出发,根据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紧迫程度、形成的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的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可能发展蔓延的趋势等,由高到低划分三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出校门进行大规模***、*、***、*、请愿以及实施打、砸、抢等,引发地区、行业性的连锁反应,已形成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针对师生的各类恐怖袭击事件;以及视情需要作为I 级对待的事件。

  2、重大事件(Ⅱ级):聚集事件失控,校园网上出现大面积的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膨胀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校内出现未经批准的大规模***、*、*、请愿等行为,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以及视情需要作为Ⅱ级对待的事件。

  3、较大事件(Ⅲ级):单个突发事件引发连锁反应,校园内出现各种横幅、标语、大小字报,有关事件的讨论已攀升为校园网BBS 热点问题之一,引发在校内局部聚集,一次或累计聚集人数不足100 人,但已形成影响和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生活秩序的群体性事端; 以及视情需要作为Ⅲ级对待的事件。

  (二)预防和预警

  1、预防预警信息

  要研究影响学校稳定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好舆论舆情的分析。密切注意和防范敌对势力的渗透和利用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一些矛盾和偶发问题进行炒作和煽动。对可能引起学生高度关注的国际国内重大事件,特别是对危及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或涉及国家主权和民族利益等容易激化学生情绪的问题,以及敏感期、重大政治活动、重大节庆、重大文体活动以及发生各类重大突发事件期间,在落实安全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把握师生思想动态,加强教育引导。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的要求,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

  坚决防止个性问题向共性问题转化,局部问题向全局性问题转化, 经济问题向政治问题转化,非对抗性矛盾向对抗性矛盾转化。

  2、信息报送制度

  校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分析和研判发生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后各方面的反应,掌握发展态势,Ⅱ级以上事件直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并报市教育局等部门,同时按照领导小组要求,协助处理有关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及时向市教育局主管部门通报信息,准确、及时、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加强校园网监控,防止不良信息传播, 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三)应急响应

  1、特别重大事件(I级)的处置。(l)若事件已超出事发学校范围,在事态扩大、依靠学校力量无法平息的情况下,除按照Ⅲ、Ⅱ级事件响应程序外,学校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请求派遣警力进校,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冲突加剧和学生受伤。(2)一旦学生走出校门上街*、***,学校要派人劝阻。如劝阻无效,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维持秩序的工作,防止社会闲杂人员和别有用心的人进入***队伍寻衅滋事,还要及时请公安部门到现场协助做好工作,防止学生出现过激的违法行为。要进一步动员和发挥年级主任、班主任、党员教师、学生党员骨干队伍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做到班不漏人、教师不停课、学生不停学、师生不离校,加强校园管理,严格控制人员出入。(3)必须采取坚决措施。组织干部进一步劝说学生离开现场,保证学生安全。在作出处理学生决定时,要掌握好时机和程度,避免矛盾激化,孤立极少数闹事者,团结大多数学生,促使事件得到尽快平息。(4)必要时,由市教育局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报请市委、市政府,启动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重大事件(Ⅱ级)的处置

  若事件已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除按照Ⅱ级事件响应程序外,对在群体性事件中别有用心、蓄意破坏、危及公共安全的极个别人,要报请公安部门,严格控制和监视。启动学校应急预案,严格门卫管理, 防止学生串联和外出*、***,防止社会闲杂人员进入。校领导、学生处、年级主任、班主任要深入学生班级、宿舍,面对面地做好学生的教育疏导工作。

  3、较大事件(Ⅲ级)的处置

  事件爆发后,处于局部聚集状态时,学校应急工作处置小组立即研究决定启动工作预案并立即报告校应急领导工作。并根据事件引发原因,通知与事件直接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及其主管校领导到场,对原因清查、能够立即处理的问题,马上依法、及时、妥善地加以处理;对原因不祥、需要一定时间进行调查处理的,通过学校学生工作干部和班主任向学生做好解释工作,讲清道理,化解矛盾,使学生及时了解事实真相, 尽快实现思想转变,理解和支持学校的决策和决定,与学校保持一致,并对聚集学生进行分隔、疏导和疏散,恢复正常秩序。

  (四)应急保障

  1、队伍保障

  不断壮大维护学校稳定工作队伍规模,改善队伍结构,形成维护学校稳定工作的坚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思想工作、安全保卫和网络管理队伍。加强对应急力量的培训和管理,解决必要的装备和经费,使这支队伍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特别是要坚持德才兼备和专兼结合的原则,选好配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

  2、物质保障

  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人力、物力、财力准备。发生较大规模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后,要全力做好处置人员和事件参与师生的必需生活、医疗救助、通信等后勤保障工作。

  (五)善后与恢复

  在后期处置工作中的重点是尽快查清引发事件的根本原因,妥善解决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实质问题。对属于国家、民族情感引发的政治群体性事件,要加强正确的引导和教育,保护师生爱国和民族感情;属于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整治;属于校内人事分配体制改革中涉及师生切身利益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及时帮助师生解决困难和问题,督促有关方面落实,一时难以解决的,深入细致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安抚和平静师生情绪,恢复校内正常秩序。

  六、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一)等级确认与划分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教育系统的实际情况,将事故灾难按严重程度,从高至低分为I级、Ⅱ级、Ⅲ级。

  1、特别重大事件(I级):学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害,对本地区的教学秩序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事故灾害。

  2、重大事件(Ⅱ级):学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害,对本地区的教学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灾害。

  3、较大事件(Ⅲ级):对学校的人员和财产造成损害,对学校的教学秩序产生较大影响的事故灾害。

  (二)应急处置措施

  1、火灾事故处理办法

  突发火灾事故,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全力组织人员疏散和自救工作,同时,要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公安消防119指挥中心(室)报警。学校和部门相关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亲临现场组织教职员工开展救人和灭火工作,并在消防队伍到现场后,主动提供有关信息,配合消防队伍组织救人和灭火抢险工作。

  2、房屋、围墙、厕所倒塌等建筑物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1)学校发生房屋、围墙、厕所倒塌等建筑物安全事故,校领导和部门的负责同志,在第一时间赶赴一线。根据灾情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密切关注连带建筑物的安全状况,立即向市教育局报告。

  (2)要及时排查楼梯挤踩事故隐患。楼梯间发生拥挤踩踏事故,要迅速开展现场疏导和救护工作,并立即向医疗急救部门报告求援,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校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在第一时间亲临第一线指挥,根据灾情启动应急预案,控制局势,制止拥挤,做好人员疏导疏散工作,组织人员对受伤者进行应急抢救处置,尽快将伤病员送往医院抢救,妥善安置伤病员,必要时请求医院支援帮助。

  3、校园恶性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1)校园发生恶性交通事故,遇有学生、教职工死亡、受伤等情况,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抢救,立即向医疗急救部门求助,向公安交警部门报告,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保护好现场,控制肇事者,寻找证人。

  4、大型群体活动及其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1)学校举办大型群体活动,必须按有关规定做好专项安全方案落实安全保卫措施。

  (2)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3)活动组织者和安全工作负责人要稳定现场秩序,根据室内、室外不同情况组织师生有序疏散逃生,担负起保护学生生命安全的责任,尽力避免继发性灾害。

  (4)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亲临一线,靠前指挥,组织疏导、抢救伤病员,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援帮助,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5、外出组织学习、参观、考察等活动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1)建立健全安全工作领导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工具和设施。完善通讯体系并做好定期通讯联络工作,定期清点人员,及时沟通信息。

  (2)事件发生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同时积极开展必要的救助和自救工作。学校领导要判断事件的性质,权衡事件的轻重,统一认识,统一指挥,协调好学校和事故一线两部分工作, 积极开展救助。

  6、突发后勤安全保障事件的处理办法

  要做好饮食卫生等重点场所以及供水、供电、供煤气和通讯保障部门的突发事件防范工作,严格落实安全和各项操作规程。食堂、餐厅等饮食供应部门以及蓄水池、供水塔等二次供水部位必须有完备的安全保护设施,一旦发生污染事件要立即停止使用,做好现场保护,并联系卫生防疫部门进行检疫、化验和排污处理。

  7、校园周边突发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理,防止事态演化和扩大;及时向师生员工通报有关情况,引导师生情绪,稳定校园秩序,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和动荡。

  (三)善后与恢复

  一旦直接的应急任务和生命救护活动结束,工作重点应马上从应急转向善后与恢复行动,及时开展补救工作,积极做好善后工作, 及时查明原因,全面检查设备设施功能,检查漏洞,总结经验教训;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案件的调查侦破工作。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教学及生活秩序。

  七、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一)等级确认与划分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教育行政部门实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严重程度,从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四级。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学校发生的肺鼠疫、肺炭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新传染病以及我国已经消灭的传染病等达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

  (2)学校实验室保存的烈性病菌株、毒株、毒种等丢失。

  (3)发生在学校的,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l)学校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症、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学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5)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漏,造成人员急性中毒在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及以上。

  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学校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瘟、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疫情局限在县 (区)域内的学校,发病人数达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4)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漏,造成人员急性中毒, 一次中毒人数在10-5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但死亡人员在5人以下。

  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学校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100人,无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腺鼠疫、霍乱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漏,造成人员急性中毒, 一次中毒人数在1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

  (4)发生在学校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5、鉴于学校公共卫生事件涉及青少年健康安全,社会关注度较高,未达到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一般公共卫生事件,均按照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应急反应。学校在区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严重程度,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信息报告

  1、学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在第一时间(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次报告。特别重大(I级)或者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 学校可以直接报告市教育局应急处置工作组。

  2、I级和I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学校应当每天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Ⅲ级和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学校应及时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3、事件结束后,应将事件处理结果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直至市教育局处置工作组。

  (三)应急反应

  1、 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除按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外,学校每天应按照要求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进程报告。

  2、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除按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外,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学校每天应按照要求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进程报告。

  3、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除按照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应急措施以外,有死亡人员的应协助学校做好死亡人员的家属接待与安抚工作。还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落实其他相应的应急措施。

  (四)善后与恢复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后,工作重点应马上转向善后与恢复行动,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秩序。

  八、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一)等级确认与划分

  根据国家有关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和教育系统实际,及对学校产生的影响。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按严重程度,从高到低分为I级,Ⅱ级,Ⅲ级。

  1、I级事件:是指学校所在区域内人员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害, 对本地区的教学秩序产生严重影响的自然灾害。

  2、Ⅱ级事件:是指对学校的人员和财产造成较大损害,对学校 的教学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

  3、Ⅲ级事件:是指对个体造成的损害,对学校教学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自然灾害。

  (二)应急处置措施

  1、应急反应

  (1)预防后的应急反应

  根据有关规定,在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报后学校即可宣布进入预备应急期。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预案的执行情况;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发布躲避通知,必要时组织避灾疏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灾情监测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生命线等工程的应急保护工作;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防止自然灾害谣传或误传,不信谣、不传谣,避免发生衍生灾害,保持社会安定。

  (2)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反应

  破坏性自然灾害发生后,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根据灾害等级,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工作,并将灾情和应急情况及时逐级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校领导迅速召开有关科室负责同志召开紧急会议,通报灾情;应急处置工作组开始运作,协助救灾指挥机构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学校的自然灾害应急工作。

  2、灾害发生后应急措施

  学校在属地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首先做好本单位的抢险救灾及自救、互救,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救灾工作。

  (三)善后与恢复

  突发自然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后,工作重点应马上从应急转向善后与恢复行动,及时开展补救工作,积极做好善后工作,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秩序。并要引以为鉴,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对因玩忽职守、渎职而导致事故发生,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网络和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一)预防预警机制

  学校网络中心和学校网络管理部门要注意异常流量来源单位,及可能招致攻击的网络互联设备和计算机的安全漏洞、网络蠕虫病毒的动态变化趋势统计等预警信息。

  (二)预防预警行动

  网络和信息安全预防措施包括分析安全风险、准备应急处理措施,建立网络和信息系统的监测体系,控制有害信息的传播,预先制定信息安全重大事件的通报机制。

  (1)网络和信息安全风险分类

  一般包括:

  关键设备或系统故障;自然灾害(水、火、雷、电等)造成的物力破坏;人为失误造成的安全事件;病毒蠕虫等恶意代码危害;人为的恶意攻击(包括拒绝服务、系统入侵、篡改主页、窃取系统密码或敏感信息、散布有害信息等)。

  (2)应急准备

  学校网络管理部门按要求上报应急责任人员名单,上报市教育装备和信息中心,确保到岗到位,联络畅通,处理及时准确。

  (3)具体措施

  建立落实管理制度和技术防范措施,建立安全、科学、稳定运行的机房环境,并落实预防措施。采用人证方式避免非法接入和虚假路由信息;实时监视和入侵监测,及时排除故障、处理攻击;保证足够带宽,防止突发流量造成拥塞导致网络瘫痪。重要系统采取高可靠硬件、稳定软件、数据备份等措施,落实数据备份机制,遵守安全操作规范。建立严格的信息上网审查制度;对于单位或部门的主页,除了严格配置主机系统安全以外,应该安装防病毒软件、防火墙等保护主机的安全;对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系统,建立全时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在市教育城域网边界建立防火墙,在重大安全事件爆发时可以实施访问控制;建立网关控制、内容过滤等控制手段。

  (三)应急响应

  1、分级相应程序

  (1)Ⅰ级事件

  长时间的全局性重大事件。即国际国内主要互联、国内主干网络中断甚至是全部中断超过8小时。

  (2)Ⅱ级事件

  较长时间的全局性事件。即国际国内主要互联、国内主干网络中断甚至是全部中断超过2小时,小于8小时。

  (3)Ⅲ级事件

  全局性事件。即国际国内主要互联、国内主干网络中断甚至是全部中断超过30分钟,小于2小时。

  (4)Ⅳ级事件

  短时全局性事件。即国际国内主要互联、国内主干网络中断甚至全部中断小于30分钟。

  2、应急处置

  对火灾、盗窃、破坏等紧急事件按照省、市消防有关法律法规、单位有关规定处理。影响网络运行和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由校应急工作组统一指挥处置。

  3、网络运行事件处置

  重大事件立即向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报告。事件包括:线路中断、路由故障、流量异常、域名系统故障等。

  4、网络攻击事件处置

  校网络管理部门按分工和应急流程处置。对于大规模、影响较大的恶意代码、拒绝服务攻击、系统入侵和端口扫描应向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处置。

  5、信息安全事件处置

  发生信息安全事件应紧急通知信息主管负责人,及时消除非法信息,恢复系统。无法迅速消除或恢复系统、影响较大时实施紧急关闭,并紧急上报。

  十、国家教育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一)事件等级的确认

  1、根据事件危害程度,分为三个等级:

  (1)I级事件

  在全省统考或两个以上(含两个)市级辖区使用的拟考试题发生泄密;在媒体登载拟考试题或相关信息;性质为贩卖或蓄意破坏; 扩散范围广。

  (2)Ⅱ级事件 A、情况一:在全省统考或两个以上(含两个)市级辖区使用的拟考试题发生涉密;未在媒体登载拟考试题或相关信息;性质为自用;扩散范围有限。B、情况二:在全省统考国家定点考场一个以上考场或一市级辖区使用的拟考试题发生泄密;在媒体登载拟考试题或相关信息;性质为贩卖或蓄意破坏;扩散范围较广。

  (3)Ⅲ级事件

  全省统考国家定点考场一个以上考场或一个市级辖区使用的拟考试题发生泄密;未在媒体上登载拟考试题或相关信息;性质为自用;扩散范围有限。

  2、确认主体

  市各类国家教育统一考试领导小组(简称市考试领导小组)。

  3、确认程序

  (1)市级应急处置工作组做出初步判断;(2)市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方情况提出初步意见;(3)市考试领导小组确认事件等级。

  (二)应急处置措施

  1、I级事件

  (1)公安部指导、督促当地公安机关及时破案;

  (2)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按照市考试领导小组批准的内容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信息,进行正面报道;

  (3)应急处置工作组根据市考试领导小组部署,宣布教育统一考试延期举行,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做好对考生及社会的解释、宣传、安抚、善后工作,同时,做好启用备用卷进行考试的各项考前准备工作。

  2、Ⅱ级事件

  (l)情况一: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未发现拟考试题泄露,初步判断窃取性质为自用,扩散范围有限。

  (2)情况二: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已发现拟考试题泄露,初步判断窃取性质为贩卖或蓄意破坏,扩散范围较广,采取的处置措施同I级事件。

  3.Ⅲ级事件

  (1)市一中立即按本应急处理预案开展相应工作。有关负责人共同负责处理;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收集、报告考试实施情况,提供启用解决方案。

  (2)市公安局根据市考试领导小组的要求,立即对互联网进行严密监控;发现与泄密有关的信息,采取措施控制有关嫌疑人,并将网站信息通知市科技局和市考试领导小组;指导、督促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及时破案。

  (3)市委宣传部根据市考试领导小组的要求,立即采取有效手段,在破案前防止新闻媒体对泄密有关情况的报道和炒作。

  (4)区级应急处置工作组,根据市的部署,启动本级应急处置预案,协调有关部门,立即着手开展调查、处理、侦破工作,并将有关进展情况续报市考试领导小组。

  十一、附则

  (一)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中,对有突出表现的部门和个人予以鼓励和表彰;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和个人依据有关法规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预案启动实施由领导小组组长决定。所有领导小组成员要认真贯彻执行本预案,严格执行和遵守信息保密制度,遵守工作纪律,确保信息安全,并保证联系方式畅通、便捷。

  (三)本预案由海珠市第一中学制定并负责解释,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四)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珠市第一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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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总则

  l.1编制目的

  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l.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出现特别重大人员伤亡,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出现重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地)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出现较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出现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组织、协调、部署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省、市(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并指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3.2专家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建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3.3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中,各级医疗急救中心(站)、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4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l.1Ⅰ级响应

  (1)Ⅰ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Ⅰ级响应:

  a.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b.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Ⅰ级响应行动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组织和协调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导和协调落实医疗救治等措施,并根据需要及时派出专家和专业队伍支援地方,及时向国务院和国家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和反馈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事件发生地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指挥下,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4.1.2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Ⅱ级响应:

  a.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级人民政府启动省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级有关部门启动省级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Ⅱ级响应行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并分析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和省级专项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督导,根据需要和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请求,组织国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专家进行支援,并及时向有关省份通报情况。

  4.1.3Ⅲ级响应

  (1)Ⅲ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Ⅲ级响应:

  a.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市(地)级人民政府启动市(地)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Ⅲ级响应行动

  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市(地)级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报告后,要对事件发生地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督导,必要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适时向本省(区、市)有关地区发出通报。

  4.1.4Ⅳ级响应

  (1)Ⅳ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Ⅳ级响应:

  a.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县级人民政府启动县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Ⅳ级响应行动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必要时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进行技术指导。

  4.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或分管领导同志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4.2.1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2.2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信息报告和发布

  医疗急救中心(站)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4.5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或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5.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2急救机构

  各直辖市、省会城市可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的需求,建立一个相应规模的医疗急救中心(站),并完善急救网络。每个市(地)、县(市)可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急救机构。

  5.3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机构

  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依托专业防治机构或综合医院建立化学中毒医疗救治和核辐射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依托实力较强的综合医院建立化学中毒、核辐射应急医疗救治专业科室。

  5.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5.5物资储备

  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6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站)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7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8其他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科技部门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及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海关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急需进口特殊药品、试剂、器材的优先通关验放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监督管理,参与组织特殊药品的研发和生产,并组织对特殊药品进口的审批。

  红十字会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总后卫生部负责组织军队有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和力量,支持和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6.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中央和地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附则

  7.1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报国务院审批发布。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3:学院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乡新学院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应对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规范应急处置行为,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学校师生的生命和财产损失,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校稳定,依据教育部印发的《教育系统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学校应对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包括地震、洪水、风暴、暴雨、沙尘暴、冰雹等自然灾害的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害,对教学秩序造成影响的事件。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三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应对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第一责任人,党政齐抓共管,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各部门和二级学院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尽可能地降低或消除因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学校和广大师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成立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负责人由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党委宣传部、团委、校长办公室、学生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负责人共同协调处置。指挥部设在保卫处。

  第五条 建立健全学校与二级学院、单位联动协调机制,发生突发事件后,领导小组成员、各相关部门、二级学院负责人要立即深入第一线,掌握情况,开展工作,控制局面。形成各部门、学院系统联动、群防群控、全方位处置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工作局面,确保预防、检测、预警、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和正确应对。

  第六条 处理突发事件,要坚持从保护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角度出发,依法开展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必要时可向有关部门介入和求助。

  第七条 宣传部门要掌握舆论引导主动权,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和沟通,按照职责权限及时、准确、客观发布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三章 应急预案体系

  第八条 学校总体应急预案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教育系统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结合学校实际制定。

  第九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在学校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根据学校总体应急预案的精神和要求,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制订本部门的应急预案。

  第十条 具体工作应急预案应针对某个时段、某项具体工作由主管、牵头单位制定。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

  第四章 预防和预警机制

  第十二条 要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切实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向领导小组及时报送突发事件是各部门的重要工作职责,全校各单位要建立畅通的信息传送渠道和严格的信息上报机制,完善应急信息报送系统。

  第十四条 学校要通过课堂教学、培训、宣传手册、专题讲座、展览、板报专栏、网络、广播等生动活泼的形式与途径,加强对教职工和学生的防灾减灾教育,敏感时期要落实各级值班制度和请示汇报制度,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能力。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及时排查和消除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要加强应急反应机制的日常性管理,在实践中不断运用和完善应急处置预案。要加强人员培训,开展经常性演练活动,提高队伍的素质和技能,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指挥能力和实战能力。

  第五章 应急预案启动标准

  第十六条 参照国家有关标准,结合我校实际,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划分为4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件(I级)

  1.洪涝灾害:重要江河发生20年一遇以上洪水或水位超过保证水位,城市受淹,学校绝大范围发生洪涝。

  2.地震灾害:发生6.5级以上严重破坏性地震。

  3.损失情况:因灾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二)重大事件(Ⅱ级)

  1.洪涝灾害:发生10年-15年一遇洪水或水位接近保证水位,城市受淹,学校大范围发生洪涝。

  2.地震灾害:发生5.5级以上6.5级以下严重破坏性地震。

  3.损失情况:因灾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三)较大事件(Ⅲ级)

  1.洪涝灾害:发生5-10年一遇洪水或水位超过警戒水位,学校受淹,较大范围发生洪涝。

  2.地震灾害:发生4.7级以上5.4级以下一般破坏性地震。

  3.损失情况:因灾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四)一般事件(Ⅳ)

  1.洪涝灾害:发生3-5年一遇洪水或水位接近警戒水位,学校局部范围发生洪涝。

  2.地震灾害:发生4.7级以下一般破坏性地震。

  3.因灾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其他自然灾害参照国家、省、市标准,及和我校实际确定。

  第六章 处置程序

  第十七条 发现或接到较大以上预警信息,必须在10分钟内据实向领导小组报告,坚决杜绝谎报、瞒报、漏报、错报。

  第十八条 信息报送应包括:

  (一)时间、地点、规模、影响范围、信息来源等情况;

  (二)事件性质判断和影响程度评估;

  (三)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

  (四)事态现状、处置准备情况和其他需报送的情况。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接报后,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及时通报有关单位,全面、客观、准确、及时发布处置信息。

  第二十条 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分工协作”的原则,成立指挥部,研究事件级别,制定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救援工作。各单位要在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快速、准确、高效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启动后,领导小组立即进入指挥状态,各相关单位应立即到位,并保持通讯联络顺畅、快捷,按照事件的性质规模、范围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紧急情况需外部协助的,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求助。

  第二十二条 应急处置措施

  (一)特别重大事件(I级)

  除按照Ⅱ级事件处置程序外,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在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保卫部门维护现场秩序,防止有人寻隙滋事,并及时请公安部门协助工作,有关部门做好装备、物资准备。

  (二)重大事件(Ⅱ级)

  各单位投入抢险救灾、疏散人员、救治伤员。

  (三)较大事件(Ⅲ级)

  保卫处进入现场,维持秩序,各单位做好单位和周边的排险和师生疏散工作。

  (四)一般事件(Ⅳ)

  基建处、后勤管理处进行建筑、水电的检查修缮、疏通道路、排水设施,各单位积极配合。

  第七章 后期处置

  第二十三条 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完成以后,立即开展以下后期处置:

  (一)工作重点从应急转向善后行动,及时开展补救工作,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秩序。

  (二)根据领导小组要求妥善安置受灾师生,尽快复课,根据灾情调整教学计划和师生生活安排。

  (三)校医院要做好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工作,全力抢救伤员;配合其他工作组共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和流行。

  (四)做好心理救助工作,组织专业人员对受灾师生进行心理辅导和救助。

  (五)积极调运食品与物资,保障师生员工和家属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协助地方民政部门调配救济物品。

  (六)做好受灾师生的转移和临时居住安置工作必要时可向民政部门求助。

  (七)加强校园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协助消防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校园秩序。

  (八)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部位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全面检查设备、设施安全性能,对安全隐患及时防范、补救,防止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乡新市人民政府善后工作计划,做好在灾害中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工作。

  (十)协助并会同上级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十一)根据受灾情况组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志愿者参与善后救援。

  (十二)外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外国专家,接待可能参与救灾的外国救援人员。

  (十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汇总工作情况,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对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责任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按照《乡新学院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评价单位和单位领导在突发事件处置中的责任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在突发事件处置或恢复重建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或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学校党政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篇4:学院安全稳定与突发公共事件综合应急预案

  乡新学院安全稳定与突发公共事件综合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学校各类稳定安全与突发公共事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确保学校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正常的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秩序,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学校应对各类稳定安全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所指的稳定安全与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校园内外涉及师生的各种非法*、*、*、请愿以及集体罢餐、罢课、*、聚众闹事等群体性事件;各种涉及民族、宗教、外事等政治性活动的突发事件;各类校园非法传教、*活动;针对师生的各类恐怖袭击事件;师生非正常死亡、失踪等引发的影响校园和社会稳定的公共事件等。

  (二)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校园内发生的火灾、建筑物倒塌、拥挤踩踏等重大安全事故;校园重大交通安全事故;校园水面冰冰面溺水事故;学校组织的大型群体活动和外出实习、考察、参观、社会实践等教学活动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水、电、气、热等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影响学校稳定安全的其他突发灾害事故等。

  (三)网络与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利用校园网络发送有害信息,进行*、色情、迷信等宣传活动;针对校园网络和信息系统发生的有害程序事件、网络攻击事件、信息破坏事件、信息内容安全事件、设备设施故障和灾害性事件等。

  (四)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职业病危害、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师生健康造成危害的事件,以及严重影响师生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五)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气象灾害、洪涝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灾害以及由各类自然灾害诱发的次生灾害等。

  (六)影响学校稳定安全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可能出现相互交叉和关联,如某类突发事件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突出重点,统筹应对。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三条 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学校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动态管理的应急管理体制,形成以学校维护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为核心的处置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全面负责学校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一旦发生重大事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做到快速反应,正确应对,处置果断,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四条 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学校党委书记与校长是维护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政齐抓共管,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各单位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各单位要始终把维护稳定作为头等大事来抓,把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重要任务。

  第五条 预防为主,教育辅导。立足防范,抓早、抓小、抓苗头。切实解决好师生员工关心的问题,积极做好教育疏导工作。认真开展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与安全隐患排查化解工作,争取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努力把不稳定因素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避免造成校园与社会秩序失控和混乱。

  第六条 系统联动,群防群控。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维护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各相关部门、院系负责人要立即深入第一线,及时掌握情况,迅速开展工作,控制局面,形成各部门、各院系整体联动、群防群控处置突发事件的工作格局。

  第七条 区分性质,依法处置。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一定要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要坚持从保护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角度出发,按照“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分不可结”的原则,及时化解矛盾,防止事态扩大,必要时可请求公安、司法等部门介入和援助。

  第八条 加强保障,重在落实。要从制度上、组织上、物质上全面加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保障措施。在领导重视、经费保障和力量部署等方面加强硬件软件建设,夯实责任,狠抓工作落实。

  第三章 应急预案体系

  第九条 学校综合应急预案。学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应急预案,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十条 专项工作应急预案。各职能部门、院(系、部)对照本预案的适用范围,根据本单位的职责分工,针对不同对象、时段、大型活动或具体工作制定专项预案。专项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须及时报学校维护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急预案。各单位根据本预案的精神和要求,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及时报学校维护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的修订、培训和演练。学校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制定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预案,不断增强预案的适用性、科学性和实效性。要组织相关人员定期开展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工作,确保预案能够被熟练掌握和应用。

  第四章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第十三条 学校维护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应急组织指挥体系,负责全校安全稳定与突发公共事件的统一决策,组织和指挥学校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行动;研究确定事件性质、类型、级别,决定启动应急机制,下达应急处置工作任务;决定报送上级部门的信息与请求内容;决定对外公布、公开的口径及发布时间、方式等。

  第十四条 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分管安全稳定工作的校领导任总指挥,分管相关工作的校领导任副总指挥,负责突发事件的现场指挥和处置。根据突发事件类别、性质和学校职能部门职责等,在相应职能部门设立指挥部办公室。

  第十五条 各单位维护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受学校维护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全力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第五章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程序

  第十六条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在处置上要快速响应、指挥有力、措施果断,各单位工作领导小组要在学校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高效开展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 建立畅通的信息传输渠道和严格的信息上报机制,完善快速应急信息系统。坚持以下信息报送原则:

  (一)迅速

  最先发现突发公共事件的单位或个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学校有关部门、领导或各级稳定安全工作机构报告。学校应立即向上级和地方党委、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二)准确

  信息内容要客观翔实,不得主观臆断,不得误报、漏报、瞒报。

  (三)续报

  事件情况发生变化后,应及时续报。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信息报送机制,维护安全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报告领导小组,并通知相关现场指挥部,按领导要求开展工作,同时与事发地保持密切联系,进一步核实情况。对重大信息,维稳办公室按领导小组意见,及时上报。

  第十九条 应急信息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规模、涉及人员、破坏程度以及人员伤亡等情况;

  (二)事件发生起因分析,性质判断和影响程度评估;

  (三)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措施;

  (四)校内外公众及媒体的反应;

  (五)事态现状、处置过程和结果;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学校领导小组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针对性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前期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同时迅速向上级和地方党委、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启动后,领导小组应立即进入指挥状态,维稳办公室协助指挥部工作。各相关单位立即到位,并保持通讯联络顺畅、快捷,按事件的性质规模、范围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紧急情况需外部协助的立即向有关部门求助,必要时可预先通知校内广播、网络等媒介做好信息播报准备。在事件处置过程中,要与上级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可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教育部和河南省的有关规定,把握信息发布和舆论控制的主动权,要全面、客观、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信息,并根据时间处置情况做好相应的后续发布工作,正确引导校园舆论。必要时向公众或媒体公布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有关事件详情和应急处置措施等相关权威信息,要根据事件涉及或波及的范围、影响程度等情况,通过有关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手机短信或教育主管部门网站、校园网等平台发布。

  第二十四条 信息发布的形式主要包括:举行新闻发布会、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等。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编造、传播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事态发展及应急处置工作信息。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并落实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收集、传递、报送、处理等各环节运行机制,完善信息传输渠道,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单位应建立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储备,保障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充足。特殊应急物资应有专人保管,保证物资、器材的完好和可使用性。物资存放合理,保持通道畅通,物资运输便利、安全。

  第七章 责任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处置突发事件工作中,指挥得当,组织严密,措施得力,出色完成任务者。

  (二)及时准确报送事件情况,为应急处置赢得时间,成效显著者。

  (三)为处置突发事件献计献策,成效显著者。

  (四)其他有特殊贡献,成效显著者。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据法律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一)突发事件发生后玩忽职守,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以及不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延误处置良机或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

  (二)对突发事件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或采取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

  (三)在处置突发事件工作中,不服从指挥,不负责任,或在紧要关头临阵脱逃的。

  (四)各部位值班人员迟到早退,擅离职守或管理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各级领导干部不能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出现突发性事件联系不上,不能及时到达现场组织应急处置的。

  (六)出现突发性事件后,因信息沟通不及时、组织协调不妥当、解决处置不得力等,导致突发事件对外报道不利,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七)阻碍相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预案由乡新学院维护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乡新学院维护安全稳定工作应急预案》(院党字〔20**〕13号)同时废止。

  党委办公室

  20**年7月8日

篇5:港集团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港集团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

  为迅速、准确和有效地应对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故,迅速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态的扩大,把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环境影响及财产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保证水路交通正常运行,以及在国家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提供水路交通运输保障,根据《安全生产法》、《港口法》和《关于印发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交水发[20**]314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特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指挥、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接受交通部、市政府和主管部门的领导,建立职责明确、规范运作、结构完整、功能全面的应急反应体系,发挥各部门的作用,充分实现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加强应急演练,确保应急工作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集团公司属港口和航道发生涉及人身安全、通过能力、环境资源、重要财产等方面的突发公共事件所采取的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行为,以及由水路交通保障的其它应急事件。

  二、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类型和应急体系的主要应急任务

  水路交通突发

  公共事件类型 典 型 突 发

  公共事件举例 主要应急任务

  水运事故灾难

  ·航道中断

  ·港口瘫痪受损

  ·港口危险事故

  ·核辐射超标事故

  ·港口环境污染损害

  ·水运建设事故等 ·保证及恢复水路交通能力

  ·预警预防水运事故灾难的发生

  ·应急处置水运事故灾难

  水路交通突发

  社会安全事件

  ·恐怖袭击

  ·暴力犯罪

  ·集团犯罪

  ·群体性事件

  ·破坏港口设施

  ·破坏航道设施等 ·降低各类社会安全事件的风险

  ·保护航运设施和水路交通安全

  ·维护社会治安和水路交通秩序

  自然灾害

  ·水旱灾害

  ·气象灾害

  ·海洋灾害

  ·火山、地震灾害

  ·地质灾害 ·提供水路交通运输保障

  ·保护航运设施和水路交通安全

  ·维护社会治安和水路交通秩序

  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

  ·重大传染病疫情

  ·群体性不明疾病

  ·重大食物中毒

  ·重大动物疫情

  ·重大职业中毒等 ·保障水路交通能力和运输畅通

  ·提供应急救援物资运输支持

  ·阻断疫情传播和救助伤病员

  紧急运输事件 ·重要物资应急运输 ·提供水路交通应急运输支援

  三、事件等级

  根据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特别严重突发公共事件(Ⅰ级):是指重要航道中断;重要通航设施特大损坏;港口瘫痪;水运能力遭受特别严重损失或次序严重混乱且影响重大;特大人员伤亡、特大环境污染损害;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质严重短缺,需要启动国家应急预案,调用本省和交通系统以外资源予以支援的紧急事件。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指重要航道严重堵塞;重要通航设施严重损坏;港口局部瘫痪;一般航道及通航设施通行中断;水运能力遭受严重损失或次序混乱;重大人员伤亡、重大环境污染损害事件;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质短缺,需要调用本省和交通系统资源予以控制的紧急事件。

  较重突发公共事件(Ⅲ级):指重要航道堵塞;重要通航设施损坏;港口受损;一般航道堵塞;通航设施损坏严重;港口能力遭受较大损失;较大人员伤亡、较重环境污染损害事件;关系国计民生的短期物质供应紧张的事件,需要调用本市资源予以控制的紧急事件。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指一般航道受阻;通航设施受损坏;港口受损;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损害较轻,关系国计民生的短期物质紧缺,需要调用集团公司资源能够控制的紧急事件。

  四、应急组织体系

  (一)应急领导机构

  集团公司成立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集团公司应急救援工作。组长由董事长、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担任,成员由办公室、安全监察部、公安局、技术工程部、业务部、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企业发展部、审计部、工会、卫生环保中心、党委宣传部、纪委、团委、引航站、医院、电力公司、铁路公司、客运总公司、轮驳公司、通信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它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确定集团公司应对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审定集团公司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3、决定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应急救援行动。

  4、在应对突发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中,协调与交通部、市政府等的关系;

  5、当突发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超出集团公司的处置能力时,依程序请求各级政府支援。

  6、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二)办事机构

  集团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集团办公室,主任由集团办公室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安全监察部部长、业务部部长、技术工程部部长、工会副主席、公安局局长、卫生环保中心主任、重点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担任。集团办公室值班室负责日常接警值班工作。

  (三)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根据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类型,结合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成立相应的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集团公司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具体指挥专项应急救援工作。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编制专项预案。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各部门主管副总经理担任,副总指挥由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组成。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应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并协助集团办公室值班室做好日常值班工作。

  它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集团公司应急领导小组的决定,具体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应急救援工作;

  2、收集分析有关信息,特别是重大、特大突发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并上报集团应急领导小组;

  3、审定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制定、修订分应急预案;

  4、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信息网络系统,实现各部门和各单位信息共享,保证网络通畅;

  5、事故发生时,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有关情况,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提供各种相关信息和资料;

  6、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工作;

  (四)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应急职责:

  1、办公室负责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确定各类事故伤亡人数、伤亡人员的姓名、身份。

  2、技术工程部负责港口瘫痪受损、航道中断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业务部负责危险品事故、紧急物资应急运输、核辐射超标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4、卫生环保中心负责港口环境污染损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毒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水运建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大连港公安局负责水陆交通突发社会安全事件;负责各类事件区域的警戒和交通管制,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

  7、大连港医院负责各类事故中受伤人员的抢救治疗工作;负责调动药品、器材,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医疗保障;

  8、电力公司负责事故现场供、用电应急处置,必要时,架设临时供电线路,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9、通讯公司负责事故现场通讯保障。

  10、物资公司负责调运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优先保障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的供应。

  11、宣传部负责舆论宣传工作。

  12、计划财务部负责筹备和解决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经费。

  13、各有关单位负责相应范围内的应急救援工作。

  (五)现场指挥机构

  由突发公共事件所在地的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应急反应的现场指挥和协调工作。

  (六)组织体系框图

  五、预测、预警

  (一)预警

  1、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分管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监督和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并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及时向集团应急领导小组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

  2、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确认可能引发某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后,应根据各自制定的专项预案或分预案及时开展部署,迅速通知各相关单位和部门采取行动,防止事件的发生或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3、预测将有较重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趋势,根据事件的发展状况和严重程度,及时将信息通报给各相关部门,并适时建议应急领导小组请求政府支援。

  (二)预警级别及发布

  1、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来加以表示。

  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2、各相关部门和各单位在制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预案或分预案过程中,应依照以上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在各自制定的预案中,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具体加以细化。

  3、预警级别首先由主要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相关部门或单位,依照各自制定的专项预案、分预案中所确定的预警等级提出预警建议,并报集团应急领导小组批准。

  4、一般级别的预警,由集团应急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发布或宣布取消。较重、严重、特别严重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需报请各级政府批准,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统一发布或宣布取消。

  5、预警信息发布后,集团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各单位应立即做出响应,进入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同时各部门应依据已发布的预警级别,适时启动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履行各自所应承担的职责。

  6、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7、集团应急领导小组有权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变化情况,变更各相关部门或单位所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提高或降低预警级别,并对应急工作状态做出适当调整。

  六、分级响应

  (一)预案启动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Ⅰ级):由集团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启动应急预案,并同时报告交通部、省、市主管部门请求启动应急预案。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由集团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启动应急预案,并同时报告交通部、省、市主管部门请求启动应急预案。

  较重突发公共事件(Ⅲ级):由集团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告市主管部门请求启动应急预案。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由集团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市主管部门报告。

  (二)基本响应程序

  1、基本应急

  (1)当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事发地的单位应立即做出响应,按照“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成立由单位领导同志参加的现场指挥部,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式,指挥协调公安、交通、消防和医疗急救等部门应急队伍先期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2)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各项工作,尽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集团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事件处置方案。

  (3)专项应急指挥部应立即通知有关领导、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调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专项应急指挥部应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建议派出由该领域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人员和相关科研人员组成的专家顾问组,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专家顾问组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减灾、救灾等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5)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应立即向集团应急领导小组发出请求,由集团应急领导小组协助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应及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单位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政府向社会发出预警。

  (6)参与突发公共事件有关的各单位和部门,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尽全力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7)发生涉外突发公共事件时,集团办公室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职责分工,派人参与现场指挥部工作,并负责承办相关事项。

  2、扩大应急

  (1)预计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重突发公共事件时,由集团应急领导小组报请交通部、省、市主管部门批准,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2)如果突发公共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凭集团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由集团应急领导小组报请交通部、省、市主管部门批准,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七、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1、善后处置工作在集团公司的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2、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突发事件损害核定工作,及时收集、清理和处理污染物,对事件情况、人员补偿、征用物资补偿、重建能力、可利用资源等做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事后恢复计划,并迅速实施。

  (二)调查和总结

  1、专项指挥部适时成立事件原因调查小组,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和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和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报集团应急领导小组。处置结束一周内,专项指挥部应将总结报告报送集团应急领导小组,由集团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的同时,集团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顾问成立事故处置调查小组,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地评估,并在20天内将评估报告报送集团应急领导小组。

  3、集团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以上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和建议。

  八、信息管理

  (一)、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信息监测制度,规范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相关程序报送信息。

  (二)、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收集、分析、汇总本部门、本单位各类影响水路交通安全的信息,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上报集团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及时通报给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三)、各部门和单位上报涉及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等级、采取的措施和后续进展情况等。

  (四)、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处理。

  (五)、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部门和各单位要立即上报,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1小时。集团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2小时内向市主管部门报告。

  (六)、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做好信息的保密工作。

  九、应急保障

  (一)通信保障

  1、各部门和单位要配备通讯保障设施,采取各种通信方式确保应急救援通信畅通。

  2、通讯工程有限公司要对重要的通信设施、线路和装备加强管护,建立被风和紧急保障措施。并积极和市通讯部门联系,建立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

  (二)应急反应装备保障

  1、各单位和专业部门根据自身应急救援业务需求,采取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各种相关灾害事件的抢险和救援。

  2、各单位和专业部门还要和相关单位和专业部门签订应急保障互助协议,在紧急情况下请求支援。

  (三)应急队伍保障

  1、各单位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是应对突发事件的基本职工队伍。

  2、公安局的应急救援队伍是基本的抢险救援队伍,

  3、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由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按照预案调动集团的应急队伍进行处置。

  较重以上突发公共事件,按照专业队伍为主体、职工性队伍为辅助的原则,由市、省、交通部统一协调调动应急处置队伍。

  4、应急队伍演练

  各类应急处置队伍要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和生产,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并依据专项应急预案进行短期脱产训练。

  5、集团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跨部门、跨行业的应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演练,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实现对突发公共事件管理的规范化和程序化。

  (四)交通运输保障

  1、由公安局交通大队和各单位配合,建立健全港口交通线路规划和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交通管制等保障制度。建立与市有关部门的沟通和联动机制。

  2、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根据需要和可能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集团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专业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交通干线、铁路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必要时,可请求社会的支援。

  (五)医疗卫生保障

  1、大连港医院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急救工作;

  2、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事件后,大连港医院快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的爆发流行。

  3、大连港医院要和本市大型医院建立应急联系,必要时请求给予支援。

  (六)治安保障

  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公安部门和各单位负责治安保障,立即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2、由公安局负责,各单位予以协助和配合,承担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的警卫;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单位要积极发动和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的单位的稳定。

  3、重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如现场有起火、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发生,现场先期处置人员要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实施灭火、排爆、断电、断水、断气等措施,清除现场危险品,避免次生危害的出现。

  (七)物资保障

  1、各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并根据不同危机事件和灾害种类,制定本单位救灾物资生产、储存、调拨体系和方案。

  2、各单位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对各类物资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建立与相关单位物资调剂供应的渠道,以备本单位物资短缺时,可迅速调入。

  3、应急救援物资的调用由集团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协调。

  (八)资金保障

  1、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计划财务部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预算,集中财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

  2、按照“急事急办”原则,简化工作环节,凡集团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批准的拨款事宜,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九)宣传教育、培训和演习

  1、宣传教育

  各项指挥部、各单位向职工公布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公布接警电话和部门,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常识。

  2、各单位要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职工熟悉工作场所的危险性,并对职工和救援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常规性培训。要结合自身业务领域,利用现有设施有组织、有计划地为提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3、演习

  (1)、各专项指挥部、各单位根据预案,定期组织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应急演习,做好跨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各种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

  (2)、应急演习包括准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通过应急演习,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的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改进应急预案。

  十 附则

  (一)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

  突发公共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

  总体应急预案:是集团公司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

  专项应急预案:是总体预案的组成部分,是各部门针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各种行动方案、相关保障方案和操作手册。

  分应急预案:是由各单位为应对本单位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

  应急保障预案:是在预案保障措施部分涉及到的由各部门和各单位制定的指挥系统技术、通信、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应急队伍、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治安、物资、资金和应急避难场所等

  专项应急指挥部:指为应对某类突发公共事件成立的指挥部。如自然灾害、危险化学品专项应急指挥部等。

  (二)预案管理

  1、应急预案制定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案应分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分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四种。其中:

  总体应急预案由安全监察部根据国家法律、法和有关文件的各项要求,负责制定和修订;

  专项应急预案由各部门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分工,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中的规定,分别负责制定和修订;

  分应急预案由各单位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中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负责制定和修订。

  应急保障预案由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中的规定,结合本部门或本单位的实际负责制定和修订。

  各部门、各单位在制定各突发公共事件分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的过程中,应依照总体应急预案事件等级划分标准,在各自的分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当中,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标准具体加以细化。

  2、应急预案审查

  为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集团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依据我国有关应急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开展总体、专项应急预案的评审工作,并报集团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审定批准。

  各单位制定的分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由各单位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审查,报集团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应急预案公布

  总体、专项应急预案经过集团应急领导小组审定批准,由总经理签署后发布。分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由各单位领导签署后进行发布。

  4、应急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习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各部门、各单位应适时对各类应急预案进行修订,上报集团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总体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

  (三)、集团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专项指挥部(部门)的联系电话如下:

  1、集团办公室、自然灾害专项指挥部:82***7

  2、安全监察部:82**8、8**9、8***4

  3、社会公共安全事件(公安局)110;119

  4、航运中断与港口瘫痪事件专项指挥部(技术工程部):82***0

  5、险品事件、紧急物资运输事件(业务部):82***1

  6、港口环境污染事件、公共卫生事件(卫环中心):

  7、水运基础设施建设事件(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8***22

  (四)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1、航运中断与港口瘫痪事件应急预案;

  2、社会公共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3、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4、自然灾害事件应急预案;

  5、紧急物资运输事件应急预案;

  6、危险品事件应急预案;

  7、水运基础设施建设事件应急预案;

  8、港口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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