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普高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诚信承诺责任状

4893

普高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诚信承诺责任状

  中学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诚信承诺责任状

  Z区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苏州市教育局制定的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施方案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文件的规定,我们郑重承诺:

  一、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二、关注学生全面协调发展,努力发展学生特长和潜能。

  三、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各项规章制度,程序规范科学。

  四、规定评价细则,制定综合实践活动与校本课程方案。

  五、构建学生自评、互评、教师评价、学校评价新体系。

  六、评价材料全面、完整客观,充分展现学生个性特长。

  七、评价记载规范,内容填写详细清晰,建立成长记录袋。

  八、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和选修课,大力开展综合实践活动。

  九、认真组织学生参加研究性学习,社会实践、社区服务。

  十、评价过程结果公平、公正、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Z区 Z中学(盖章)

  校长: (签名)

物业经理人网 www.pMceo.com

篇2:Z广场消防与安全工作责任状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Z广场消防与安全工作责任状

  为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安全工作,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安全维护zz广场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促进zz广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消防法》和《治安管理条例》等规定,特签订20**年消防与安全工作责任状。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各租户单位负责人。

  二、zz广场消防安全工作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各租户在物业管理公司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三、zz广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体租户应自觉遵守消防管理规定及接受消防安全部门、物业管理公司的消防管理,共同维护zz广场的消防与安全。

  四、实行业主防火、安全责任制,业主或租户为防火、安全责任人,负责做好自己工作或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五、消防通道、楼梯走道及出口必须保证畅通无阻,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占用或封堵,严禁在消防通道、楼梯出口等部位停放车辆及堆放杂物,不能损坏广场的公共消防设备,为各楼层配置灭火器材,使之保持完整有效。

  六、租户室内严禁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雷管、炸药、汽油、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zz广场内燃放烟花爆竹。

  七、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器,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及乱拉、接电线。

  八、不能在广场内公共场所燃烧纸张、杂物等废弃物品。

  九、租户需要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应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做好防护措施后,在专人监护下方可作业。

  十、租户发现火情应立即报告物业管理公司〈电话8***9,内线8**〉或拨打火警电话"119"。

  十一、zz广场的治安管理工作在公安部门及物业管理公司直接指导下进行。

  十二、广场内各单位、租户及外来人员都必须遵守治安管理的有关条例、规定,积极配合公安部门、物业管理公司搞好治安工作,维护zz广场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安定团结。

  十三、zz广场进出口设有门岗(大堂岗、西门岗、南门岗等)执勤点,进出广场的人员应主动出示证件,接受保安员的询问和检查。

  十四、各租户雇请的外来人员必须持有关证件到保安岗登记,租户应教育雇请人员遵守治安管理规定,并承担因其违法的连带责任,不得窝藏违法犯罪人员和赃物,对违法犯罪人员和违法犯罪行为要积极主动举报。

  十五、租户要妥善收藏贵重物品并锁好门窗,如发现形迹可疑的人有责任上前询问,并向物业公司报告。

  十六、严禁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及淫秽的书刊、画片、音像制品进入zz广场。

  十七、未经许可,不得在广场内散发张贴各种广告、传单等。

  十八、严禁在zz广场内聚众赌博,打架斗殴及卖淫嫖娼,吸、贩毒等。

  十九、租户应提高警惕,及时报告治安隐患或可疑情况,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现象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物业管理公司报告,并保护现场,协助处理。

  二十、违反上述条款,一切后果或损失由租户、责任人承担,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租户单位(签章): 物业公司(签章):

  责任人: 责任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3:乌鲁木齐市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管理办法(2013试行)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乌房管〔20**〕155号

  市物业监督管理办公室、各区(县)物业监督管理办公室、市物业管理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完善我市物业服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服务行为,加强物业行业管理,促进我市物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乌鲁木齐市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年8月26日

  乌鲁木齐市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服务行为,构建我市物业服务行业诚信体系,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有关诚信信息的采集、认定、记录、公布,诚信等级评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档案,是指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反映和评价物业服务企业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基本情况、业绩信息和警示信息的档案资料。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标准、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的运作模式。

  第五条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负责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信息综合评价体系,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等级评定及诚信档案的管理工作,负责诚信档案管理平台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各区(县)物业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信息的采集、确认、上报工作。

  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建立新闻媒体联络互动机制,采集、确认媒体报道的相关诚信信息。

  第二章诚信档案内容及诚信等级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专业人员情况、技术人员情况及资质等级核定等情况。

  (二)业绩信息。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负责人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受到区(县)级以上政府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奖励、表彰等情况。

  (三)警示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被行政处罚、行业通报、媒体曝光或者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应该记录的不良行为等情况。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

  第八条诚信等级评定基本分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

  物业服务企业诚信得分在100分(含100分)以上的为优秀;诚信得分在85分(含85分)以上的为良好;诚信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的为合格;诚信得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的为基本合格,诚信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具体评分办法详见《乌鲁木齐市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等级评定评分细则》。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诚信等级评定为不合格:

  (一)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二)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三)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五)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六)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七)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八)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九)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十)在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内擅自退出物业服务项目;

  (十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十二)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十三)在本年度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十四)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或越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十五)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一年内被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3次以上;

  (十六)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第三章诚信信息的采集、公布及等级评定

  第十条诚信信息采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信息进行收集、记录、分类和储存,形成反映企业诚信档案的活动。诚信信息的采集应当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

  诚信信息采集渠道包括: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区(县)物业监督管理办公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新闻媒体报道等。

  (一)基本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登录“新疆建设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每季度追加和更新一次。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5日内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季度的基本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业绩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业绩信息生成3个月内向企业注册地区(县)物业监督管理办公室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办理信息申报手续。

  (三)警示信息:由各区(县)物业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采集。其中物业服务企业或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警示信息由企业注册地区(县)物业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项目或项目负责人的警示信息由项目所在地区(县)物业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各区(县)物业监督管理办公室应联合辖区街道办事处、各行政管理部门建立警示信息采集机制,结合投诉纠纷处理、日常检查等工作方式,及时采集、汇总物业服务企业警示信息。

  第十一条各区(县)物业监督管理办公室对本月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业绩信息、警示信息确认后,于下月5日前汇总上报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第十二条协会应建立与新闻媒体的联络机制,设立媒体曝光平台,采集、确认各新闻媒体报道的物业服务企业诚信,并于每月5日前汇总上报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第十三条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每季度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信息进行汇总、认定,并通过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于每年年初依据《乌鲁木齐市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等级评定评分细则》,对上年度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情况进行汇总打分,评定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等级,并在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公示企业诚信等级暂定结果,公示十五日后,最终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年度诚信等级。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信息的录入和变更,应当以已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权限、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删诚信信息。

  第四章诚信档案的使用和监管

  第十六条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建设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管理平台,记载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信息和诚信等级情况,并通过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布,提供社会查询和网上投诉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等级评定结果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创先评优、招标投标、日常监管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一)优秀企业:优先晋升资质等级;创先评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在日常监督检查时不作重点监管。

  (二)良好企业:可正常开展经营服务活动,不作重点监管。

  (三)合格企业:可正常开展经营服务活动,加强监管。

  (四)基本合格企业:作重点监管,资质审核时做重点审查,不得参与行业各类创先评优活动;下一年度诚信等级评定不予评为优秀、良好;限制参与招投标;对其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的,晋升诚信等级;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降为不合格企业。

  (五)不合格企业:作重点监管,组织企业主要负责人及项目经理进行相关法规和信用知识培训,对其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的可晋升为基本合格企业;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有关规定,资质审批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不予批准。

  第十九条公开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同等条件下,上年度诚信等级评定较高的投标企业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在相关网站,按照诚信查询的有关规定,查询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情况。

  单位或个人对物业服务企业诚信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材料。

  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在接到异议申请后,应及时组织核查和反馈。经核查,异议信息属诚信信息处理过程中造成的,应当立即更正;属诚信信息提供单位引起的,应当立即通知相关提供单位核查并做出解答,诚信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接到核查通知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根据答复情况及时处理,并书面反馈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信息记录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基本信息,记录期限至该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有效期结束。

  (二)业绩信息,记录期限为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个人受到的奖励、表彰的有效期结束;没有明确期限的,记录期限为三年。

  (三)警示信息,具有法定有效期的,记录期限至有效期结束;没有明确期限的,记录期限为三年。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第二十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诚信的具体项目、范围和诚信等级评定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乌鲁木齐市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等级评定评分细则》

  乌鲁木齐市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等级评定评分细则

  第一条根据《乌鲁木齐市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管理

  办法(试行)》,制定本评分细则。

  第二条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等级评定实行加减分制,基准分为100分,按照企业诚信得分由高到低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

  具体诚信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优秀物业服务企业,诚信得分在100分(含100分)以上;

  二)良好物业服务企业,诚信得分在85分(含85分)以上;

  (三)合格物业服务企业,诚信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

  (四)基本合格物业服务企业,诚信得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

  (五)不合格物业服务企业,诚信得分在60分以下。

  第三条评定加分项目及分值:

  (一)资质等级加分: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加5分,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加3分。

  (二)物业服务企业在当年获得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5分、4分、3分、2分。

  (三)物业服务项目在当年获得国家、自治区、市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4分、3分、2分。

  (四)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工作突出,在当年获得市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加2分。

  (五)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公约,积极参加政府各部门和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并且贡献突出,酌情加2~5分。

  以上加分项目累计不得超过20分,超过20分按照20分计。

  第四条评定减分项目及分值:物业服务企业存在以下行为的,每发生一次扣减相应的分值。

  (一)物业管理服务行为:

  1、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以各种理由拒不配合交接、拒绝撤出物业服务项目;(-10分)

  2、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未依约履行公共秩序维护义务,导致治安事故频发;(-10分)

  3、承接物业项目时,未按规定办理承接查验手续并备案;(-6分)

  4、违反委托人意愿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强制提供其他服务;(-6分)

  5、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业主投诉或主管部门检查后拒不整改解决;(-6分)

  6、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业主投诉或主管部门检查后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5分)

  7、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业主投诉或主管部门检查后整改不到位的;(-3分)

  8、未建立物业服务应急预案或虽建立预案但未进行定期演练和落实;或发生事件后,未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未及时报告相关部门;(-6分)

  9、因物业服务企业原因,导致物业共用部位损害严重或者共用设施设备停止运行24小时以上;(-6分)

  10、未按规定建立、保存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与业主利益相关的档案资料;(-6分)

  11、未按要求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开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流程、服务电话等;(-3分)

  12、政府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日常监管中发现企业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3分)

  13、在同一物业服务区域内,一年中被业主投诉2次或对同一事项重复投诉3次,经查证属实。(-3分)

  (二)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1、通过停(限)水、电、暖、气等方式催交有关费用;(-10分)

  2、违反规定设立不正当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6分)

  3、未按规定实施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3分)

  (三)物业项目招投标行为:

  1、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10分)

  2、存在故意触犯招标文件规定等行为,扰乱正常招投标秩序;(-10分)

  3、未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接管物业管理项目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接管物业管理项目。(-6分)

  (四)物业资质管理行为:

  1、不按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换证手续;(-6分)

  2、不按规定进行资质年度核查。(-6分)

  (五)其他行为:

  1、在诚信申报中弄虚作假;(-10分)

  2、在办理相关业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10分)

  3、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等手续;(-6分)

  4、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检查、调查等工作;(-6分)

  5、每季度未按规定及时报送信用档案信息;(-10分)

  6、未按规定及时报送年度统计报表;(-10分)

  7、未按规定报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相关资料。(-10分)

  8、物业服务不良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且查证属实,对社会和行业造成不良影响的;(-10分)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或扰乱物业服务市场秩序的不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5分)

  第五条同一行为受到重复奖励或处罚的,加减分按照最高分计算,不重复加减分。

  第六条对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改正其不良经营行为的,实行累积加倍扣分。

篇4:绵阳市诚信个体工商户评比认定办法(2003)

绵府办发 〔20**〕 32 号
二○○三年七月十六日
第一条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为在个体工商户中大力倡导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加快健全和完善社会信用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评比认定机构。成立绵阳市诚信个体工商户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由政府分管经济工作的领导担任,工商、税务、公安、劳动、质监、卫生、文化、旅游、药监、银行、消协、个协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全市诚信个体工商户进行评比审查认定,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位分别负责本系统业务范围内的个体户信用情况的记录、征集和整理。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诚信个体户的评选活动。
各县(市、区)也应成立相应机构,负责县级诚信个体工商户的评比认定。

第三条 参评范围。凡在绵阳市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两年以上,已加入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组织,均可自愿申请参加诚信个体工商户评比认定。

第四条 评比认定级别和时间。我市诚信个体工商户评比认定分市级和县级两级,市级每两年评比认定一次,县级每年评比认定一次。

第五条 评比方式。采取自下而上,逐级认定,择优评选的方式进行,除市级诚信个体工商户初次评选从严掌握外,县级诚信个体工商户是评选市级诚信个体工商户的必备条件。

第六条 诚信个体工商户的基本条件。爱党爱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敬业奉献,热心公益。

第七条 诚信个体工商户的诚信条件。在评比年度内:
(一)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评比年度无恶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

(二)依法签订并履行经济合同,无合同违约行为,无逃废债务行为。

(三)按时参加并通过年检验照,经营活动符合各项登记事项,经营状况良好。

(四)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无违反其他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不良行为记录

篇5:燃油发展公司安全生产责任状

  **燃油发展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状

  在公司全体人员的共同参与和努力下,江苏**燃油发展有限公司已完成了建设、试生产、验收等各项工作,5月份即可全面正式投产。为了切实保障每位员工的人身安全,使"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牢记在心中,落实到行动上,确保公司安全生产、杜绝违章操作、减少事故损失,顺利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特制定责任状如下,以资遵守。

  一、责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二、职责:

  1、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增强安全意识,遵守职业道德;提高操作技能;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提出安全工作的合理化建议,搞好安全生产。

  2、认真学习本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执行本岗位的安全规程及各种安全制度,记录清晰、真实、整洁,并保持工作场所清洁,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并按规定签字。提高自我防护能力,做到"三不伤害":我不伤害自己;我不伤害别人;别人不伤害我。

  3、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工作时思想集中、坚守岗位,不准做私活,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非本工种作业。

  4、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不得在装卸站、储罐区内吸烟、使用无线通讯设备、穿钉鞋、烧电炉、明火取暖,不得携带火种进入装卸站、储罐区,在装卸站、储罐区必须穿防静电工作服,严格遵守单位防火等安全制度。

  5、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六大纪律":(1)进入生产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2)二米以上的高空作业,必须戴好安全带,扣好保险钩;(3)高空作业时,不准往下或向上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4)各种电动机械设备,必须有可靠有效的安全措施和防护装置,方能开动启用;(5)不懂电气和机械的人员严格使用和玩弄机电设备;(6)在装卸站、储罐区不得动火,如需动火,必须经安全员开具动火证,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动火。

  6、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十个不准":(1)不准穿拖鞋、穿钉鞋和赤膊上班;(2)不准高空坠物;(3)不准使用铁质工具进行敲击;(4)不准坐扶手栏杆和踩踏电气管线;(5)不准酒后上岗;(6)不准玩火、携带火种和使用无线通讯设备;(7)不准赌力、赌食;(8)不准在同一垂直上方操作;(9)不准带小孩进入装卸站、储罐区;(10)不准随便进入装卸站、储罐区、中控室等重要场所。

  7、正确使用防护装置和防护设施,对各种防护装置、防护设施、安全标志等不得擅自拆除和随意挪动,需要拆除、挪动必须经过负责人同意。正确使用、妥善保管正压式呼吸器、防护面罩等劳动保护用品、器具和发电机、消防泵、泡沫泵、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协同做好设备的保养和维护,发现异常应妥善处理,及时上报,并认真做好记录。

  8、现场发现险情或有异常,应立即通知部门负责人。现场发生事故后,要立即投入抢险和救人,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9、如有违章,应接受教育和处罚,及时上缴罚款。不得对批评或制止违章作业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10、经医生证明确实,患有心脏病、高血压、贫血、癫痫症、高度近视以及其他不适宜岗位作业的人,应向领导反映,以便妥善处理。

  11、上、下班途中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三、权利:

  工人有以下安全生产的权利:

  1、上班前,负责人、班组长应指定专人进行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或隐患,不立即整改,工人有权提出批评。

  2、临时改换工种,负责人、 班组长应交待安全操作规程,工人有权掌握改换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3、负责人或班组长不按安全规程办事,违章指挥,工人有权抵制。

  4、发现有违章作业者,工人有权向上级汇报。

  5、工人抵制违章指挥,负责人或班组长打击报复时,工人有权上告。

  6、负责人或班组长不落实安全措施,忽视安全生产,工人有权提出批评和向上级报告。

  四、奖惩:

  以上规定,望认真执行,切实做到。若有违反者,年终不得评先;由此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情况严重者,将处以罚款乃至除名。

  此责任书一式三份,员工、部门、公司安委办各执一份

  五、本责任状签章后生效。

  江苏*****发展有限公司 部门领导:

  代表: 责 任 人:

  年 月 日

  审批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