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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房地产市场运行宏观调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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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房地产市场运行宏观调控建议


六盘水市房地产市场运行及宏观调控建议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我市房地产市场蓬勃发展,房地产市场供需结构基本合理,价格水平保持稳定,金融支持及监管力度加强,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长速度适度,投资结构基本合理,宏观调控初现成效.但潜在的问题仍不容忽视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增强抗风险的能力,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在对我市房地产市场作出认真分析的同时,提出相应调控建议:

一房地产市场运行基本情况

(一) 房地产开发投资持续增长,住宅建设速度加快。
一是房地产总投资额持续增长.20**年上半年,全市共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44505万元,同比增长39%;二是住宅建设速度加快,20**年上半年,全市商品房新开工面积达32.72万元平方米,同比增长37%;商品房竣工面积31.49万平方米,与去年同期持平,其中商品房住宅新开工面积24.57平方米,同比增长48%;商品房住宅竣工面积23.76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2%.
(二) 商品房供求结构趋于合理,价格基本稳定.
1、商品房销售总面积增加,价格趋于合理。20**年上半年,全市共批准预售商品房面积18.45万平方米,同比下降45.94%,而实际销售面积达21.18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6.63%,销售金额达22443.4万元,同比下降18.93%,且中心城区的申报价格稳定在850元/平方米左右。
2、住宅类商品房销售势态良好,20**年上半年,全市共批准住宅预售面积为16.57万平方米,占预售商品房总量的89.22%,而实际销售面积达17.92万平方米,同比增长31.76%,销售金额为14572万元,同比增长30.11%。
3、商品房空置率有所上升.20**年上半年,全市累计空置房13.54万平方米,同比增长26%,但空置房主要集中于营业用房中,且营业用房在可售商品房总量中所占比例较小,故其空置比例仍基本合理.
4、商业营业用房需求量下降。20**年上半年,全市共销售商业营业用房面积达2.03万平方米,同比 下降55.27%,销售金额达7491.3万平方米,同比下降19.15%。
5、经济适用房建设力度加大。1---6月共批准建设经济适用房7万平方米,竣工面积突破12万平方米。
6、廉租房建设步伐加大。《六盘水市廉租房住房管理办法》已经政府批准,目前正处于逐步实施阶段。

(三) 房地产市场机制逐步完善,管理日趋规范化,制度化。
1、产权产籍登记管理等业务大幅增长。1---5月共完成产籍管理归档2138宗,面积10.37万平方米,交易金额13410.74元,同比增长62.01%,且其它相关业务量也呈现不同层次的增长。
2、继续开展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创先达标活动。
3、加强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个别违规企业给予了处罚。
4、积极开展房地产市场调查研究工作定期对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作出认真分析,20**年上半年共完成房地产市场运行分析报告2篇.

(四) 房地产金融放贷力度稳定,为房地产市场建康发展提供坚实后盾。
20**年上半年,全市共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2055宗,抵押贷款面积34.37万平方米,抵押权利价值28304.99万元,同比分别增长20.31%、16.67%和66.50%。

二存在的问题

(一) 企业实力弱,规模小、经验不足、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经营管理水平不高,自有资金不足,对金融机构依赖性强,风险防范能力差.
(二) 住房分配货币化进度慢,住房补贴资金的财政供给体制不健全,存量房物业管理工作难以配套等问题的存在,导致潜在的住房需求没有充分调动.
(三) 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力度不够大,与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工作尚需进一步加强.意义

三、 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建议

(一) 加大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力度,稳定房价,建立健全住房供应体系

1、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政策。
一是按照市场供应结构与需求结构相适应的原则,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居民承受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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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沈阳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2013年)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沈政办发〔20**〕8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保持住宅用地供应全国领先水平,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棚改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比重达到75%以上。密切监控土地价格,严防高价地扰乱土地市场。

  二、将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住房需提供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年限由1年以上提高到2年以上,即能够提供在本市2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可购买1套住房。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三、居民家庭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提高至65%。

  四、严格审查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建设进度,多层建筑应封顶,高层建筑应建设到总层数的2/3以上。未达到上述要求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进一步加大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供应,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中小户型套数达到项目开发建设总套数70%以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符合信贷条件前提下优先支持其开发贷款需求。

  六、抓好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规定,完善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政策,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积极推进城市棚户区及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加强危房改造。

  七、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严格执行商品住房“一房一价”规定。对于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须在售楼现场和网上一次性公布全部房源信息,严禁捂盘惜售。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物价部门要依法查处;拒不整改的,房产部门暂停网签备案。

  八、进一步整理和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等房产管理基础数据,积极推进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全面提升房产管理信息化水平,为建立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提供基础支撑。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房产部门负责解释。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篇3:厦门市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年4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落实稳定房价的工作责任

  进一步稳定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各项宏观调控政策,积极采取措施,增加有效供应,防止新建商品住房价格过快上涨,确保20**年全市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增幅低于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增幅。

  国土房产、建设、规划、财政、税务、物价、统计、人社、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认真落实国务院稳定房价的工作责任制,共同做好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落实工作,确保实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目标。

  二、坚决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

  进一步完善我市现行住房限购措施。自本文件发布次日起,对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自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自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买住房。

  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住房限购措施和相关操作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在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认购)、居间合同前严格查验购房人的购房资格;在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认购)、居间合同之后审查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购住房的,应当与其解除合同或协助售房人与其解除买卖合同。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应在新建商品住房合同备案或二手住房交易收件、审核时, 严格复查购房人的购房资格;发现购房人提供伪造证明材料骗购住房的,不予办理合同备案和产权登记手续,并记入信用档案且5年内暂停其在本市购买住房资格。

  国土房产、税务、人社、民政等部门要加快研究建立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住房情况、购房人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购房人婚姻状况等信息的交互共享机制,完善住房限购措施的操作流程。

  三、加强税收征管

  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税务、国土房产部门应密切配合,对出售自有住房按照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依法严格按照转让所得的20%计征;不能核实原值的,按交易总额的1.5%计征;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要继续完善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方法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

  四、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金融机构要进一步落实好首套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政策,严格执行第二套住房信贷政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根据我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房地产市场情况,适时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厦门银监局要加强对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日常管理和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及时制止和纠正。

  五、加强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结合我市实际,科学编制20**年住房用地供应计划,20**年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不低于前五年平均实际供应量,适时推出“限房价、竞地价”的商品住房项目。各区人民政府、国土房产、规划等部门要做好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的落实工作,按计划有序推进,确保全年土地供应稳定、均衡、合理。各区人民政府要按出让计划时序要求,提前做好土地出让的前期工作。国土、规划部门要提出商品住房项目的住宅建设套数、套型建筑面积、设施条件、开竣工时间等指标,作为土地出让的依据,并纳入出让合同。

  六、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

  继续探索创新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机制,加快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规划和建设,按“开工一批、储备一批”滚动开发原则有序推进项目建设,把建设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地块,确保资金尽快到位、项目尽早动工。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确保完成计划任务。20**年底前,要把符合条件、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

  七、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商品房预售主管部门要加强预售管理,对商品住房预售方案进行预审,引导开发企业合理定价。继续总结完善本市价格引导经验,对报价明显高于项目前

  期成交价格和周边在售项目价格,且不接受指导的商品房项目,可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书或暂不办理现房销售备案。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建立健全预售资金银行监管制度,确保预售款优先用于工程建设。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尽快形成有效供应,对建设工程形象进度已达预售标准的商品住房项目未申请预售许可、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捂盘惜售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应视情约谈、限期整改,直至暂停网上签约备案。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利用虚假或让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等进行价格欺诈。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经纪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认筹金、信息服务费等费用。经纪机构在新建商品房销售代理或提供中介服务时,除由开发企业支付佣金外,不得向购房人收取其他费用。   成立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整治小组,对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进行专项集中整治,严肃查处限购措施执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规避住房限购措施行为的项目,要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改,在网上签约资格、土地竞买、贷款融资、企业资质等方面依法给予处罚和限制。重点查处房产中介机构和房产经纪人员教唆或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规避限购措施、骗取购房资格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涉案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及其主管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暂停网签资格、收回从业人员上岗证或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经纪执业证书;涉嫌犯罪的,按照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加快研究建立国土房产、建设、物价、金融、税务、工商、司法等部门联动共享的信用管理系统。推进房地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及时查处、公布房地产企业及房屋中介机构在开发和交易环节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对国土房产、人社、税务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违反本《实施意见》的,依照《厦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15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八、做好市场监测分析和舆论引导

  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和走势研判。加快全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和商品房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为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提供基础数据。

  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准确、及时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正确解读政策,稳定市场预期,引导居民理性消费,对涉及房地产市场的不实情况要及时主动澄清;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责任。新闻媒体要正面宣传和引导,为稳定市场预期和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供舆论支持。

篇4:福州市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榕政办〔20**〕2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巩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号)和近期住建部召开的重点城市房地产市场座谈会的精神,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严格落实九月份以来采取的相关措施

  1.严格控制在售或即将预售楼盘商品住房价格上涨。引导开发企业合理定价,对销售均价明显高于周边地块同品质项目成交均价,或在同一楼盘中销售均价明显高于前期开发的同品质产品成交均价的项目,暂不予批准预售。在售或即将预售的商品住房价格必须按照报备的“一房一价”价格销售,不得提价。

  2.继续加大土地供应力度,特别是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用地供应,要根据市土管会研究议定的意见,各区加快交地进度,市国土局做好土地出让方案和时间安排,以满足当前住宅用地供地的需要。

  3.加快商品住房预售备案,市房屋登记中心、市房管局每周对重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现场指导,帮助企业加快商品住房预售手续办理,满足市场需求。

  4.由市政府林瑞良副市长牵头,罗蜀榕副秘书长具体负责,市房屋登记、物价等部门成立房价监测专门工作小组,每周召开商品住房价格分析会,及时监测分析商品住房变动情况及原因,预判下周市场动向,针对出现的新情况及时制定应对措施。

  5.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查处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变相涨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房地产中介机构治理力度,严厉查处骗购、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计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予以曝光。

  6.加大住房保障工作力度,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推行在商品住宅用地中配建保障性住房制度,统筹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并轨运行,放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准入标准,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由市房管局牵头,市建委配合,充分利用目前施工的黄金期,引导企业加大投入,加快建设,确保完成今年基本建成1.8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任务。

  二、提高外地购房家庭购房条件

  对于无法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3年内在本市累计缴交2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五城区内向其出售住房。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年11月25日

篇5:武汉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2013年)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

  武政办【20**】16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武汉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有序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决抑制投资投机性住房需求。继续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政策,暂定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房的,由必须在本市纳税或者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一年调整为二年,并仅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加强部门协作,强化购房资格联合审核工作机制,严肃查处涉及违规骗取购房资格的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

  二、切实加强住房用地供应管理。增加住房用地供应,特别是加大保障性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力度,力争20**年全市住房用地实际供应总量比过去五年年均实际供应量增加20%以上。加快20**年土地供应计划编制工作,确保全市住房用地供应总量比前5年均值增加10%,20**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该计划的编制工作,20**年3月底之前向社会公布。优化供应结构,均衡供应土地,加强土地市场跟踪分析和交易预警管理,确保土地市场交易平稳。做好已供住房用地的监管工作,加强住房用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的动态监测监管,提高住房用地开发利用效率。

  三、继续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进一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在项目审批、土地征收、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协调力度,确实提供资金保障,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建设进度,确保项目尽早竣工交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的监管,严格依法依规组织实施房源销售、配租和后期营运管理工作。

  四、严格执行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应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根据全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抓紧研究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

  五、努力增加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加快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步伐;对此批未建、已建未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项目建设和销售,尽快形成有效供给。

  六、全面加强市场监管。引导开发企业理性定价,对不接受政府价格指导的项目,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加大住房交易市场检查力度,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严厉查处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教唆和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违法违规行为。

  七、我市以前制发的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规定凡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规定为准。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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