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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控政策下的房地产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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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控政策下的房地产投资策略

  中国的房地产行业发展至今,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同时也累积了不少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金融风险、结构失衡、房产功能定位不准以及发展速度过快。

  金融风险也许是房地产行业面临的最大问题。在中国房地产的发展过程中,银行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与此同时,房地产行业---如开发商贷款与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急速增加---也给我国的金融系统带来了巨大的潜在风险。此外,由于房地产行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境外资金大量涌入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大量的热钱也增加了我国金融系统的风险。而目前我国正处于金融改革的关键时期,金融市场即将全面开放,利率市场化和人民币升值的压力也日益增大。在这个微妙的时刻,房地产业累积的风险以及境外热钱对我国金融体制可能造成的影响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房地产发展速度也是市场关注的焦点之一。近几年,我国房地产行业快速发展,房地产投资额与商品房销售价格都出现了明显的快速上涨,一些城市的房地产市场出现了非理性上涨的情况。但是我们应该意识到,一个地区的房地产发展速度必须和当地GDP的发展周期相符合,如果房地产过快上涨,必然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和经济问题。

  房地产的主要功能是居住功能,投资功能主要体现在保值增值,尽管金融的最高境界就是套利,但房地产绝对不能成为套利的工具,房地产地金融工具属性需要弱化。

  针对目前房地产发展过快、累积的金融市场潜在风险过大的这种情况,政府采取了相应的紧缩性宏观调控政策。这一次的宏观调控其实是配合我国的金融体系改革而来的,是对房地产行业的一次全面调控,对房地产各参与方的预期、对流动在房地产市场内的热钱以及市场需求都做了对应的规范和调控措施。政策实施到现在,我们可以看到,此次调控已经产生了一定的效果。市场预期发生了明显的改变,一味看涨这种一边倒的现象已经不复存在,当然也要警惕出现全部看跌的情况;市场需求也做了分类引导,投机需求被抑制、投资需求得到了疏导、而自住型购房者的利益得到了保护。

  那么在这个宏观调控的背景下,开发商和投资者应该采取怎样的对策呢?

  对于开发商来说,首先就是应该回归到市场本原上来,勤练内功,做好产品。房地产行业有一项最基本的属性,就是土地。在目前土地供应收紧的情况下,开发商要做的就是要精耕细作,尽量为土地施肥。在产品品质、客户服务以及顾客满意上多下功夫,尽量做到每一单位的土地都能产生尽可能多的附加值,以达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

  第二,开发商还应该注意分散企业经营风险。建立企业地域组合,在不同的城市进行房地产开发,以分散地域风险;建立企业产品组合,把企业产品在普通住宅、别墅、商用物业等不同物业类型上进行适当分布,以分散产品风险;同时企业还应该构筑金融组合,多元化企业的资金来源,充分合理地利用基金、信托、银行贷款及企业预售资金等融资渠道,以缓解资金链对银行的过度依赖性。

  对于投资者来说,要意识到以币求货仍是主流。持有人民币与持有房产相比,很多人还是会选择持有房产,房地产投资的需求客观存在,这些投资需求应该得到适当的疏导。现在中国中西部许多城市以及长三角的二三线城市,房地产行业仍然具有投资价值;如果能够把这些城市里品质优秀的楼盘与具有投资需求的人群匹配起来,那么第一投资需求能够得到满足,其次也可以有效缓解上海、杭州等一线城市的投资压力。

  二、三线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仍然很不成熟,在运用产业政策对市场进行调节、控制投机比例上需要向北京、上海等较成熟地区学习,而信息化建设及房地产市场数据监控仍有待加强。因此在把人们的投资需求引导到二、三线城市的同时,也有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首先,在投资区域的选择上,投资者不要只关注那里的新建开发区,老城区的旧区改造可能也具有较大的投资潜力;其次,在物业类型的选择上,要警惕二、三线城市的非住宅风险尤其是商业地产风险;第三,在投资二、三线城市时,要时刻注意二、三线城市的房地产发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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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房地产项目投资成本基础指标管理制度

  房地产项目投资成本基础指标管理制度

  **总部项目投资成本基础指标管理制度总部项目投资成本基础指标

  1.目的:目的:为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认真贯彻,建立良好的项目风险控制体系和审计指标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

  2.1适用范围:**房地产公司总部下属各个项目公司

  2.2发布范围:**房地产公司总部下属各个项目公司

  3.名词解释:

  3.1[项目投资成本基础指标]:指项目在前期可行性研究阶段,以投资估算为依据的,基础数据指标。

  3.2[项目]:本制度所指的项目是公司总部和各项目公司20**年后新获取并签订了项目合作或开发协议,可进行操作的项目。

  [项目公司]:指获取新项目后负责操作该项目的公司。

  4.职责:

  总部发展中心风险控制部人员:负责编制指标的依据,项目投资测算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制定项目投资成本基础指标;负责充分与总部管理中心、成本中心、财务中心、总工办和营销中心沟通项目投资成本基础指标;

  项目运行期间负责跟踪和审计项目土地及大配套费用指标;积极配合总部总部管理中心、成本中心、财务中心、总工办和营销中心人员对项目成本基础指标的审计

  总部管理中心、成本中心、财务中心、总工办和营销中心人员:配合发展中心制订投资成本基础指标;配合发展中心下达投资成本基础指标;

  项目运行期间管理中心主要跟踪和审计项目直接成本合计指标、管理费用指标和总成本合计指标;

  项目运行期间成本中心应跟踪和审计项目的各项成本指标;项目运行期间财务中心主要跟踪和审计项目财务费用指标和不可预见费用指标;

  项目运行期间总工办主要跟踪和审计项目建安工程费用指标、市政基础实施费用指标和公用配套费用指标;

  项目运行期间营销中心主要跟踪和审计项目销售费用指标;各项目公司相关负责部门和人员:负责本项目的成本控制和风险预警;按要求填报项目投资成本指标审核表;及时和总部各相应中心进行指标控制工作的交流和沟通;根据项目进展和需要,及时调整风险控制措施;如遇到特殊项目或特殊情况,需调整指标,及时上报发展中心或总部其他相关中心部门;

  各项目公司下属项目部相关负责部门和人员:负责自身项目的成本控制和风险预警;按要求填报项目投资成本指标审核表;及时和项目公司或总部各相应中心进行指标控制工作的交流和沟通;根据项目进展和需要,及时调整风险控制措施;如遇到特殊项目或特殊情况,需调整指标,及时上报个项目公司或发展中心及总部其他相关中心部门;

  5.作业内容:

  5.1项目投资成本基础指标构成如下:(祥见附件《投资成本基础指标分解构成表》)项目投资成本基础指标成本指标总额单方成本责任部门责任人备注

  土地及大配套费前期费用建安工程费用市政基础设施费公用配套费不可预见费直接成本合计财务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总成本合计

  5.1.1土地及大配套费指标:土地费用主要包含土地出让金、拆迁补偿费、土地转让费、契税、市政基础设施费、征地费用、土地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大配套费用主要包含红线外的供电、给水、排水;代征绿化、代征道路和代征市正用地的建设费用。

  5.1.1.1出让金可以分解为住宅出让金、商业出让金、综合配套级人防出让金等;

  5.1.1.2拆迁补偿费用一般指地上物的拆迁物的补偿,如房屋、厂房和其他设施等,主要以拆迁协议为主要依据;

  5.1.1.3土地转让费,主要是根据土地获取方式的不同和谈判条件来制定的;5.1.1.4契税,按合同金额缴纳;

  5.1.1.5市政基础设施费,按北京市政府规定缴纳;

  5.1.1.6征地费用,主要是项目用地如果是集体土地或一级开发项目涉及集体用地的项目要按北京市规定缴纳征地各项费用,主要有复垦费、青苗补偿费用等;

  5.1.1.7土地使用费按北京市政府规定缴纳;

  5.1.1.8土地其他费用,包括各项因获取土地而需要花费地支出,如中介费用等;

  5.1.1.9红线外供电费用、给水费用、排水费用按项目相关规定缴纳;5.1.1.10代征绿化用地建设费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或拿地的协议规定,进行评估测算;

  5.1.1.11代征道路用地建设费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或拿地的协议规定,进行评估测算;

  5.1.1.12代征市政用地建设费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或拿地的协议规定,进行评估测算;

  5.1.2前期费用指标:主要包含三通一平费用、各种设计费用、招投标费用、勘测费、审图费用、各项手续费用和其他费用

  5.1.2.1三通一平费用主要指项目场地平整,通水,通电。通路的费用;5.1.2.2各种设计费用,主要包含规划设计费、施工图设计费、综合网管设计费、景观设计费、人防设计费等;

  5.1.2.3招投标费用主要用于工程的招标工作,如招投标代理、标底制作等费用;

  5.1.2.4勘测费是对项目地块的测绘等费用,主要用于拿地、设计前的勘测;

  5.1.2.5审图费用主要

  是施工图审查费用;

  5.1.3建安工程费用指标该费用是项目建设成本的核心,主要包含土建工程费、安装工程费、监理费和工程预算编制费用等;

  5.1.3.1.土建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在制定指标时,主要以北京市定额为依据,制定估算的指标;

  5.1.3.1.监理费用按行业常规制定指标,最终以和监理单位的合同为准;5.1.3.1.工程预算编制费用等,是在工程前后必须作的预算和决算费用。5.1.4市政基础设施费指标主要包括供水、排水、中水、供电、供暖、智能化、燃气、绿化等各项项目必须的市政条件建设费用;

  5.1.5公用配套费指标主要指项目相应的公用配套建设费用,如小区配套的学校、会所等等;

  5.1.6不可预见费指标指项目实施操作过程中不可估计风险存在,可能产生一些费用;该费用高低直接和项目管理水平相关联,一般为项目扣除此项后直接成本的1.5%

  5.1.7直接成本合计指标直接成本是项目操作过程中必须和直接发生在项目上的费用;直接成本合计指标指的就是土地及大配套费指标、前期费用指标、建安工程费用、市政基础设施费、公用配套费指标、不可预见费指标之和;

  5.1.9财务费用指标主要是就项目融资而发生的各项利息支出;管理费用指标主要包括项目操作过程中人员、行政、办公等日常费用支出,一般在前期测算阶段按直接成本的2%估算;

  5.1.10销售费用指标是为了项目销售,所支出的推广、宣传、活动等各项费用;一般住宅为计划销售额的2%,而别墅和商业就要略高;但是由于项目具体定位和销售手法的不同,要根据具体项目具体制定该指标;

  5.1.11总成本合计指标是项目各项指标之和,反映了整个项目措作的全部成本费用支出,也体现的项目操作和投资成本风险控制的整体能力。

  5.2指标的制定和下达

  5.2.1由发展中心风险控制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在项目操作前期制定项目投资成本基础指标。

  5.2.2.土地及大配套费指标由发展中心同项目公司或负责获取项目的人员核实后下达;

  5.2.3.前期费用指标由发展中心同总部总工办及项目公司负责前期的人员核实后下达;

  5.2.4.建安工程费用指标、市政基础实施费用指标和公用配套费用指标由发展中心同总部总工办及项目公司负责工程的人员核实后下达;

  5.2.5.不可预见费用指标、财务费用指标由发展中心同总部财务中心及项目公司负责项目财务的人员核实后下达;

  5.2.6.直接成本合计指标、管理费用指标、总成本合计指标由发展中心同总部管理中心及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管理的人员核实后下达;

  5.2.7.销售费用指标由发展中心同总部营销中心及项目公司负责项目销售的人员核实后下达;

  5.3指标的执行

  5.3.1项目公司相应部门和人员应积极配合总部发展中心及总部其他各中心的审核工作,应按各中心具体要求定期上报各项费用的情况或提交指标控制措施。

  5.3.2项目操作期间项目公司负责前期土地手续的部门及人员应将土地获取成本严格控制在土地成本指标范围内;

  5.3.3项目操作期间项目公司负责前期设计及报批手续的部门或人员应将前期费用成本严格控制在前期费用成本指标范围内;

  5.3.4项目操作期间项目公司负责工程的部门及人员应将上述各项工程费用成本严格控制在建安工程费用指标、市政基础实施费用指标和公用配套费用指标范围内;

  5.3.5项目操作期间项目公司负责财务的部门及人员应将财务费用和不可预见成本严格控制在不可预见成本指标范围内;

  5.3.6项目操作期间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管理的部门及人员应将直接成本、管理费用和总成本严格控制在直接成本、管理费用和总成本合计指标范围内;5.3.7项目操作期间项目公司负责项目销售的部门及人员应将销售费用严格控制在成本指标范围内;

  5.4指标的审计

  5.4.1负责审计部门:该指标主要下达项目公司相应部门或人员负责填写本制度5.1条的指标表中负责部门及负责人,并由总部相关部门负责审计。

  土地及大配套费指标由总部发展中心配合总部成本中心负责审计。前期费用指标由总部发展中心配合总部总工办、成本中心负责审计。建安工程费用指标、市政基础实施费用指标和公用配套费用指标由总部发展中心配合总工办、成本中心负责审计;

  5.4.1.5不可预见费用指标、财务费用指标由总部发展中心配合总部财务中心、成本中心负责审计;

  5.4.1.6直接成本合计指标、管理费用指标、总成本合计指标由总部发展中心配合总部管理中心、成本中心负责审计。

  5.4.1.7销售费用指标由总部发展中心配合总部营销中心、成本中心负责审计。

  5.4.25.4.2.1审计方式总部各中心制订审计计划;

  5.4.2.25.4.3各项目公司配合总部各中心工作,填报各总审计考核报表等;审计周期一般以项目操作周期为准,根据项目公司上报的计划,由审计负责部门制定。6.奖惩条例:

  超额完成指标奖励办法奖励标准

  6.1.1.1总指标超额完成出色的将各项成本费用都控制在成本基础指标范围内,并成本总额节约超过20%以上;

  6.1.1.2单项指标超额完成出色的将单项成本费用控制在成本基础指标范围内,单项成本指标节约超过20%以上;

  6.1.1.3总额和单项指标都超额完成出色的将各项成本费用都控制在成本基础指标范围内,成本总额和一些单项成本指标节约都超过20%以上。

  6.1.2奖励金额

  6.1.2.1对于符合本制度

  6.1.1.2,6.1.1.2条规定的,公司给于相应部门或个人奖金激励,奖金额的相当于节约成本0.3%;

  6.1.2.2对于符合本制度6.1.1.3条规定的,公司给于相应部门或个人奖金激励,奖金额的相当于节约的总成本的0.5%;单项节约部分不再重复

  奖励。

  6.1.3奖励申请

  6.1.3.1达到奖励标准的部门或人员,应由部门负责人或员工提交书面的奖励申请书,经项目公司领导通过签字后,上报集团管理中心;

  6.1.3.1管理中心咨询各项指标的主要审计部门或中心该奖励是否达到奖励标准,审核通过的,由管理中心上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6.1.46.1.4.1奖励审核奖励审核负责部门主要是本制度5.4条规定的各项指标的审计负责部门,包括管理中心、发展中心、成本中心、财务中心、总工办和营销中心;

  6.1.4.2负责审核的部门要根据书面的奖励申请书内容,进行详细的审核和调查,确实达到奖励标准的,应通知管理中心上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6.1.4.3奖励申请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并批准具体的奖励金额和方式,由管理中心向被奖励部门下达奖励执行的通知书。

  6.1.5奖励的兑现

  6.1.5.1奖励采取资金方式兑现的,由集团财务部门向奖励主体发放奖励资金,接受奖励主体提供银行存款帐号;

  6.1.5.2团队获得的奖,金可以由团队负责人进行分配和安排,但应将分配或资金使用安排上报管理中心;

  6.1.5.3个人获得奖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未完成指标惩罚办法惩罚标准

  6.2.1.1总指标未完成未能将各项成本费用控制在成本基础指标范围内,并成本总额超出总成本合计指标20%以上;

  6.2.1.2单项指标未完成未能将单项成本费用控制在成本基础指标范围内,单项成本超出指标20%以上;

  6.2.2惩罚金额

  6.2.2.1对于符合本制度成罚标准的规定的,公司给于相应部门或个人进行资金惩罚,金额的相当于超出成本0.3%;

  6.2.3惩罚审核

  6.2.3.1惩罚审核负责部门主要是本制度5.4条规定的各项指标的审计负责部门,包括管理中心、发展中心、成本中心、财务中心、总工办和营销中心;

  6.2.3.2负责审核的部门要根据各项指标的审计内容,进行详细的审核和调查,确实达到惩罚标准的,应形成书面惩罚通知单,通知管理中心上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6.2.3.3惩罚通知单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并批准具体的惩罚金额和方式,由管理中心向被惩罚部门下达惩罚执行的通知书。

  6.2.4惩罚的兑现

  6.2.4.1惩罚通知下达的当月,从被惩罚人员工资中直接扣除相当于惩罚金额的工资;

  6.2.4.2如果是惩罚相关部门,部门负责人承担50%惩罚金额,其他部门员工平均承担50%惩罚金额;

  6.2.4.3如果金额较大,可以考虑每月扣除一部分工资作为惩罚,连续扣除部分工资几个月,直至扣除工资总额达到惩罚金额。

  7.2注意事项:注意事项:此制度各项指标为标准开发指标,各开发项目如出现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调整审核指标。

  7.3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8.附件:

  附件:投资成本基础指标分解构成表

篇3:房地产总部项目投资发展审核管理制度

  房地产总部项目投资发展审核管理制度

  1.目的:

  规范总部项目投资管理工作,为总部战略发展提供土地储备支撑,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使本公司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稳健发展,赢取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范围:

  2.1适用范围:**地产总部及各项目公司。发布范围:总部发展中心。

  3.名词解释:

  投资发展工作是指进入房地产二级开发之前的所有工作,包括一级开发项目和二级开发项目。

  3.1一级开发项目:是指取得土地后,须经过一级开发,再通过“招拍挂”取得一级开发收益或自挂自摘进行二级开发的项目。

  3.2二级开发项目:是指取得土地后,不需要进行一级开发,直接进行二级开发的项目。4.职责:

  4.1发展中心职责:

  4.1.1项目拓展:总部发展中心可根据总部年度项目拓展战略,独立开展项目拓展工作。对收集的信息进行进行投资分析,并完成备案、立项等工作。

  4.1.2投资管理:总部发展中心对各项目公司的项目拓展工作负有管理职责,各项目公司上报的项目进行立项备案,并在总经理办公会和投资决策会上参与投资项目审核工作,发表独立意见。

  4.2各项目公司职责各项目公司按各自负责的区域独自开展项目拓展工作,并接受总部发展中心的业务指导。

  5.作业内容:

  5.1初选收集项目信息并审核掌握的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分析及调查研究后,认为可进一步跟踪的,进入可研阶段。

  5.2:立项:

  5.2.1各项目公司上报发展中心申请立项的资料包括:

  1)、项目立项申请单

  2)、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

  3)、项目原始资料复印件

  5.2.1立项项目必须有结案报告。在经过深入谈判后,各项目公司判断是否继续深入,若有必要,可以进入可研阶段;若没必要,须向发展中心上报立项项目结案报告及相关资料。

  5.3可研

  5.3.1.在经过深入谈判后,认为可以进行可研阶段的项目,由下属各项目公司编制详细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报送总经理办公会并抄报总部发展中心。由总部发展中心在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

  5.3.2各项目公司并提前3周将可研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总部发展中心,总部发展中心对各单位报送的报告经调研后认为可行的,应尽快并报总经理办公会进入决策程序。

  5.3.3各投资项目均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并提供准确、详细资料及分析,以确保资料内容的可靠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5.3.4总部公司发展中心对项目的合法性和前期工作内容的完整性,基础数据的准确性,投资分析的可行性及项目规模、时机等因素均应进行全面审核,并独立完成审核报告。必要时,可指派专人对项目再次进行实地考察,或聘请专家论证小组对项目进行专业性的科学论证,以加强对项目的深入认识和了解,确保项目投资的可靠和可行。

  5.4决策

  5.4.1各立项项目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总部主管领导可研初审后,上报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上报决策委员会进行项目决策。

  5.4.2各立项项目进入项目决策程序后,应向决策委员会上报详细可研报告及项目操作方案,并抄送发展中心。发展中心依据独立完成的审核报告发表意见与建议,决策委员会决定项目投资与否。

  5.4.3通过决策委员会的项目,按照决策建议与意见进行相关法律文件签署。

  6.奖惩条例:见项目拓展奖励制度

  7.注意事项:

  8.附件项目审核流程图

篇4:共同投资外商独资经营房地产开发公司合同

  共同投资外商独资经营房地产开发公司合同

  第一章 总则

  zz投资公司和zz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中国的有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共同投资设立外资企业:南京z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投资各方

  第一条 本公司的投资方:

  甲方:_____。

  法定地址:_____国_____号。

  经常居住地:_____。

  乙方: _____投资公司,注册地中国香港。

  法定地址: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董事长。

  第三章 成立外资公司

  第二条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中国的有关法规,决定在中国江苏省南京市建立外资经营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资公司)。

  第三条 外资公司名称为: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地址:江苏省南京市_____。

  第四条 外资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五条 外资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以各自认缴出资额对外资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 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 甲乙双方投资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优势互补和技术创新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房地产项目投资、开发和管理,以及房地产行业管理咨询的水平和服务质量,并在产品的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市场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七条 外资公司生产经营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商品房销售和租赁、房地产信息咨询、房地产营销策划、物业管理、会所服务及相关配套服务。

  第八条 外资公司生产规模为:经营初期年产值可达10000万元人民币,正常经营后年产值可达100000万元人民币。

  外资公司的房地产投资项目主要在中国境内。

  第五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九条 外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1200万美元。

  第十条 甲乙双方出资额为1000万美元,以此为外资公司的注册资本。

  其中:甲方出资60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60%;乙方出资40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40%。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将以下列方式出资:

  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600万美元,60%股权份额。

  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400万美元,拥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40%股权份额。

  第十二条 外资公司的注册资本由甲乙方在领取外资公司营业执照后三个月内,缴付各自出资额的15%作为第一期的出资款;余额由甲乙双方按其出资比例在二年内各自缴清。

  第十三条 外资公司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差额,由甲乙双方按各自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为外资企业贷款补充 。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向第三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另一方同意,并报中国政府相关部门批准。

  一方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 投资双方的责任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事项:

  甲方责任:

  1、按第十条规定提供出资;

  2、负责办理外资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乙方责任:

  1、按第十条规定提供出资;

  2、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外资公司股权变更,办理外资公司股权、合同、章程变更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3、负责办理外资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第七章 产品的销售

  第十六条 外资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外市场上销售。

  第十七条 外资公司的产品使用商标由董事会商定。

  第八章 董事会

  第十八条 外资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十九条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三名,乙方委派二名。董事长一名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一名由乙方委派。

  第二十条 董事会是外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外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

  下列事项需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决定:

  (一) 外资公司章程的修改;

  (二) 外资公司的终止解散;

  (三) 外资公司注册资本的调整;

  (四) 外资公司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或分立;

  (五)一方或数方转让其在外资公司的股权;

  (六)一方或数方持其在外资公司的股权质押;

  (七)抵押外资公司的资产;

  (八)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提供信用担保;

  (九)董事会认为需由与会董事一致通过的其他事项。

  对其他事宜,可采取多数通过或简单多数通过决定;但董事长有异议时,应将争议事宜提交股东会议决定;股东会议按外资公司股东投资份额,采取多数投资份额通过决定。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是外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董事长未明确授权且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由甲方委派的董事代理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事日程等,且应当在会议召开的15日前以书面形式发给全体董事。

  外资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可列席董事会会议。

  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包括董事会临时会议)应当有四名以上(包括四名)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有义务确保其委派的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参加董事会会议的,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如果一方或双方所委派的董事不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致使董事会2日内不能就法律法规和本合同及外资公司章程所列公司重大问题或事项作出决议,则其他方可以向不出席会议的董事及委派方,按照其法定地址再次发出书面通知,敦促其在规定日期出席董事会会议。

  书面通知应在确定召开会议日期的30日前,以双挂号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发出。届时如果被通知人仍未出席会议,视为弃权,通知方所委派的董事可以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即使出席该董事会特别会议的董事达不到举行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经出席董事会特别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仍可就公司的重大问题或事项作出有效决议。

  第二十六条 不在外资公司经营管理机构担任实职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金。举行董事会会议的全部费用,由外资公司承担。

  第九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 外资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和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四年。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推荐,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后,由总经理聘请。外资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外资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外资公司设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设计师、总建筑师、项目总监和审计师各1人,均由总经理推荐,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后,由总经理聘请;财务总监和审计师对董事会负责;总工程师、总设计师、总建筑师和项目总监对总经理负责。

  经营管理机构可设立若干部门经理,分别负责企业各部门的工作,办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并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

  第二十九条 经营管理机构人员出现严重违规行为时,董事会有权立即制止其行为。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职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

  第十章 设备购买

  第三十条 外资公司所需的原材料、配套件、工程设备和办公用品等,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在中国购买。

  第三十一条 外资公司需要在国外市场选购设备时,须经董事会确认后,指定人员参加选购,办理购买手续。

  第十一章 筹备和建设

  第三十二条 外资公司在筹备期间,在董事会下设立筹建处,工作人员由甲乙双方委派推荐,具体负责筹建工作。

  第三十三条 筹建处具体负责项目报批、外资公司的登记注册、土地房产购置等前期工作。

  第三十四条 筹建处工作人员的编制、报酬及费用,经双方同意后可列入外资公司的开办费用。

  第三十五条 筹建处完成外资公司筹建工作,经董事会批准撤销。

  第十二章 劳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外资公司职工的雇佣、辞退、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外资公司或外资公司的工会组织集体或个别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

  第三十七条 甲乙双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生活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章 税务、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外资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及有关法规,规定公司的会计制度和工作程序。

  外资公司的资金未经公司董事会许可不得用于与公司经营业务无关的业务; 外资公司的资金使用必须经过财务总监的审核方可使用。

  第三十九条 外资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用中文书写。

  第四十条 外资公司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

  如一方认为需要聘请其他国家的审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查,另一方应予以同意,其所需一切费用由提议方负担。

  第四十一条 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审查通过。

  第四十二条 外资公司在经中华人民银行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第四十三条 外资公司的外汇平衡自行解决。

  第四十四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董事会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对缴纳各项税费及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决定是否分红,红利应按甲乙双方实标投入注册资本的比例分配。

  第四十五条 以往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红。

  第四十六条 外资公司应向当地税务部门及时申报纳税收入,依法纳税。

  第四十七条 外资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公司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章 经营期限

  第四十八条 外资公司的经营期限为二十年,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外资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经一方提议,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可以在经营期限届满前180天,向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延长经营期限。

  第十五章 经营期满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经营期满或公司提前终止经营, 外资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根据甲乙双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六章 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第五十条 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才能生效。

  第五十一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外资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外资公司可以提前终止经营期限和解除甲乙双方合同。

  第五十二条 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和章程规定,造成外资公司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另一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约定报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终止合同;如甲乙双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外资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十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五十三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五章的约定依期按数提交完出资额时,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每逾期一个月(不满一个月的仍视为一个月),违约方应按逾期出资款总额的千分之十向守约方偿付违约金;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可将违约方己投入的注册资金及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退还违约方; 外资公司由守约方变更工商登记后继续经营, 外资公司的权益及收益与违约方无关,违约方不再享有外资公司的任何权益和收益。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外资公司和守约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由于一方过失,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过失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如双方均有过失,应根据双方的过失程度,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八章 不可抗力

  第五十五条 一方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事件,直接影响到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履行时, 应立即将不可抗力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在十五日内提供具体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和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件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甲乙双方按照不可抗力因素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九章 适用法律

  第五十六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七条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甲乙双方均可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外资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八条 在争议处理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一章 文字

  第五十九条 本合同用中文书写。

  第二十二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

  第六十条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原则订立如下的附属协议文件,包括外资公司章程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须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二条 甲乙双方发送通知的方法:如用电报、电传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本合同中所列甲乙双方的法定地址,即为双方各自的收件地址。一方地址有所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自负不能及时收件的法律后果。

  第六十三条 本合同于20**年___月___日由甲乙双方在中国南京签字盖章。

  本合同一式捌份,双方各执肆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香港投资公司

  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

  证照号码:

  住址:中国南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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