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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防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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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防法》解读

新《消防法》解读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共7章74条,已于20**年10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消防法》是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法律。《消防法》的修订和颁布实施,对加强我国消防法治建设,推进消防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不需消防许可

新 《消防法》改革了监督管理制度,一是改革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规定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制度,对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消防验收实行备案、抽查制度。二是加强了消防监督检查制度,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明确了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的职责。三是明确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制度,规定国家对消防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对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按照规定进行技术鉴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四是在明确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要求的同时,取消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行政许可。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弄假要赔偿

新《消防法》完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制,规定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明确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保障社会化消防安全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依法、规范开展。

临时查封成为强制措施新手段

新《消防法》在继承现行《消防法》中有关强制措施的基础上,根据消防执法工作实践,增加了临时查封措施。修订后的《消防法》关于消防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主要有: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对下列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2)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3)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或者有其他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4)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对逾期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新法增加15种违法行为

新《消防法》增加了15种消防违法行为:

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建设单位未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

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

场所、部位的;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新《消防法》对这些违法行为都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明确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新《消防法》明确规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任何单位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特殊的消防安全职责:(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任何单位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单位,整改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消防工作政府要承担的责任

新《消防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对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消防法规定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安机关报告的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及时核实并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对公安机关报请的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责令停产停业意见,依法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应急救援给群众最好的保障

新《消防法》进一步强化了公安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应急救援建设和保障措施,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规定了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依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加强对执法者监督

新《消防法》专门增加了"监督检查"一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职务谋取利益,不得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切实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火灾公众责任险写入新法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对于利用市场手段平抑火灾风险、辅助社会管理具有积极作用,也是国外消防与保险工作的成熟做法。为进一步发挥保险在火灾防范、风险管理和灾后补偿方面的作用,新《消防法》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的通行做法,第一次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写入法律,规定国家鼓

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应当积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充分运用市场手段化解火灾风险。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发展、完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拓展保险在社会消防管理方面的作用,完善社会保障机制,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

消防行政处罚力度加大

新《消防法》适应消防工作发展的需要,在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上作出较大修订,加大消防行政处罚力度,补充完善了消防行政处罚制度。

加大了消防行政处罚力度。增加了应予行政处罚的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调整了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了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6类行政处罚,增加了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行政处罚,对一些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特别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增设了拘留处罚,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

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处罚的主体。明确提出《消防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情节严重或者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取消了一些消防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的前置条件。新《消防法》取消了现行《消防法》有关违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前限期改正的前置条件,有利于从源头上消除火灾隐患,改善城乡消防安全条件,有利于依法严肃查处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更好地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具体规定了消防行政处罚的罚款数额。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以及违反消防法规行为的危害程度,分别规定了罚款处罚的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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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最新消防法旧消防法十八区别

最新消防法与旧消防法的十八区别

第一章 总则

区别一:在立法宗旨上,新《消防法》结合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的成功经验,强化了消防队的应急救援中的作用,表述为“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它标志着新《消防法》将对消防队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进行了强化,这在后面的具体条文中能得到具体体现。

区别二:在消防工作的原则上,新《消防法》进一步进行了完善,这与20**年的国发15号文件的表述一致,突出了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的重要性,表述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这是我国消防工作经验的总结和升华,也是消防工作既具有较强的法规性、政策性和专业技术性,又具有广泛的社会性、群众性的本质所决定的。与现行《消防法》的“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表述相比,它更加具有针对性。

区别三:新《消防法》在第四条明确了公安机构对军事设施消防工作的协助职责,这也是新增的职责。同时根据消防工作实际,将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明确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区别四: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和社会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责上,新《消防法》增加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职责规定。这与新《消防法》明确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消防工作原则也是一致的,凸显了社会化消防工作网络的必要性。

第二章 火灾预防

区别五:新《消防法》第10、11、12、13、14条均为关于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审核备案、验收和验收备案的规定,这是本次《消防法》修订的主要变化之一。现行《消防法》参照世界通行做法,确立了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审核验收职责。与现行《消防法》确立的建筑工程消防审验制度相比,新《消防法》改变了公安消防机构大包大揽式的监督模式,进一步强化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消防工作主体责任,明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同时在法律责任一章的第58、59条中,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法定消防职责设定了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停止施工,并处罚款的罚种。

区别六:取消了现行《消防法》中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检查的规定,并在第二十条中明确承办人的消防职责。这也是与《行政许可法》的精神是一致的。

区别七:在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规定上,新《消防法》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消防工作职责。其他则大多沿用现行规定,但在某些条款规定中进行了细化,确保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如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区别八:针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而出现多产权建筑、多个使用单位的情况,导致消防工作不能真正落实,火灾隐患大量存在。新《消防法》吸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第九条的条文,上升为法律条文,对解决多产权建筑、多单位使用建筑的消防工作,指明了方向。

区别九:生产、储存、经营和居住合用场所概念的提出。这也是此次《消防法》修订的主要变化之一。从我国各地火灾形势,尤其是沿海部分省市的火灾特点来看,生产、储存、经营和居住合用场所的火灾频发,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此,我国相继开展了三合一、多合一、合用场所的专项整治,并出台了相关的技术标准。但公安消防机构在具体执法时,仍然会面临到一些无法可依的状况,现行《消防法》规定的“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局限性日益凸显。新《消防法》借鉴了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出台的相关经验,这与我省采取的“以技术改造为主,人员搬离为辅”的整治思路不谋而合,应该说是一大进步。

区别十:改革了消防产品的监管制度,建立了“以强制性认证和技术鉴定相结合,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公布”的市场准入模式。这也是此次《消防法》修订的主要变化之一。长期以来,我国消防产品监管实行质监、工商、消防三家共同实施的方式,在实践中,往往出现事出多门的混乱局面,从而导致消防产品的质量在低层次徘徊。为此,新《消防法》作了重大修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消防产品监管的形式;2.将现行强制性认证(3C认证)、型式认可和强制检验相结合的三种市场准入模式修改为强制性认证和技术鉴定相结合的两种模式;3.明确了质监、工商、消防在消防产品监管工作的职责。

区别十一: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提出,火灾发生后存在经营者因履行民事赔偿责任而带来的经营不稳定,或因无力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带来的社

会不稳定性,故建议在引入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来提高经营者的抗御火灾风险的能力。因此,新《消防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这属于新增内容。

区别十二:新《消防法》第二十四条新增了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消防职责规定,并在第六十九条中明确了处罚条款。这对解决中介机构无力监管的尴尬局面,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第三章 消防组织

区别十三:本章最大的修订在于明确了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法律地位和职责,主要表现为:1.首次提出了志愿消防队的概念,取代了现行的义务消防队的称呼;2.对专职消防队的职责重新进行了明确;3.将公安消防队参与救援的内容由“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修订为“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四章 灭火救援

区别十四:新《消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这是新增内容。

区别十五:新《消防法》第五十一条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进行了重大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将公安消防机构的职责重新明确,由现行的“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修改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2.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该条规定明确了火灾原因调查仅仅为公安消防机构的取证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仅仅是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但本人认为,该条的修订仍然存在重大弊病,甚至有可能影响火灾调查工作的正常开展。即将火灾原因认定作为取证行为的情况下,火灾原因调查人员为证人,无法从事火灾调查后续的行政、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也与现行消防体制下的人员配置问题矛盾将瞬间爆发,必须在相关配套规定中予以重视并妥善解决。

第五章 监督检查

区别十六:这一章均属于新增内容。主要是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及工作人员的消防工作职责,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这在赋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更大消防监管权限的同时,也防止权力滥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一章中,有两个主要变化:一是取消了大多数消防行政处罚的前置条件;二是明确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强制执行主体资格。

区别十七:对多数消防违法行为取消了责令限期改正的前置条件。这也是此次《消防法》修订的主要变化之一。从执法实践中来看,现行《消防法》设置限期整改的前置条件,降低了违法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也增加了消防机构的执法成本。因此,新《消防法》除部分消防违法行为之外,均取消了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罚前置条件,这种规定,有利于提高消防执法的权威和减少执法成本。

区别十八:新《消防法》第七十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该条规定,对解决当前困扰消防行政执法的“执行难”问题具有重大意义。

众所周知,在当前的消防行政执法中,涉及大多的行政处罚均涉及“三停”,但真正面临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三停”处罚决定时,难题产生了。现行《消防法》并不明确公安消防机构的强制执行主体资格,且人民法院将其视为“不具有可执行标的非诉行政行为”,不予受理,从而导致社会面上“三停”未依法执行的情况大量存在。为此,在此次新《消防法》修订中,从法律的形式赋予了公安消防机构执行“三停”处罚的法律资格,具有重大意义。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关于强制执行的法律尚未出台,对公安消防机构执行“三停”的程序规定仍应当尽快纳入立法议程。

第七章 附则

本章主要是对消防设施、消防产品、公众聚集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概念的界定。

从现行消防法律体系中,仅在《消防监督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中对人员密集场所和公众聚集场所进行了界定,此次修订在法律中进行明确,应该说是一个进步。

篇3: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学习总结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学习总结

  为了积极开展20**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学校广大师生的消防安全学习宣传教育素质,真正促进学校的和谐稳定,学校做了大量的工作。现总结如下:

  一、成立《消防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领导机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及各班班主任

  二、营造《消防法》学习宣传教育的氛围。

  学校积极组织广大师生认真学习宣传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积极张贴校园标语,运用学校广播、黑板报等宣传工具,利用领导国旗下讲话及班队活动时间等,面向全体学生广泛宣传《消防法》,介绍《消防法》知识,大力营造浓厚的《消防法》学习宣传教育的氛围,做到人人知晓《消防法》,人人宣传《消防法》。

  三、形式多样地开展《消防法》学习活动。

  教师学习《消防法》知识,有学习笔记和学习心得。各班认真开展了以《消防法》知识为主题的班会,并还各具特色地开办《消防法》知识班级黑板报,绘制《消防法》知识安全漫画,叙写《消防法》知识学习心得作文。真正做到人人参与消防,人人共享安全。

  四、积极举办《消防法》知识讲座和演练教育。

  为进一步推动学校学习宣传《消防法》活动的深入开展,增强小学生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其安全能力,学校以请进来的方式,聘请县消防中队领导和战士到校做消防安全知识报告并进行消防安全实战演练,让学生聆听报告,零距离感受。从而教育学生学会报火警,学会逃生自救,并不随意玩火,不燃放烟花爆竹,不乱拨打119电话。全面提升广大学生消防安全、自防自救能力以及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控能力,切实做到人人遵守《消防法》,共同维护消防安全。

  五、有效促进《消防法》走进课堂与家庭。

  为切实提高广大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学校将消防知识融入学校日常教学,每两周一节消防知识课,教师有教案,学生有笔记,学校有检查。让学生从小把安全当成一种信仰,把安全规则作为人生最大的约束力。让学生在家庭里讲安全,讲消防,张贴消防安全漫画,使广大小学生自觉遵守消防法规,当好社会和学校的义务消防安全宣传员。

  总之,学校消防安全重于泰山。在今后的工作中,学校将一如既往地深入宣传学习《消防法》,并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切实把消防安全教育工作抓紧抓好,有效确保校园、师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篇4:学习新《消防法》之心得

  治理隐患 加强防范 落实责任--学习新《消防法》

  眼下正是全国上下如火如荼共度“11·9消防宣传日”之际,我们紧紧地围绕“关注消防、珍爱生命、共享平安”这个主题,又认真细致地学习了新《消防法》,此中我有几点浅薄之见供诸君批评雅正。

  早在1986年时,时任上海市市长的*同志就在消防工作会议上高瞻远瞩地提出“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精辟论断,这名话似乎已经成为了现代消防管理工作的圭臬。

  一、隐患险于明火,未雨绸缪除险患。

  我们先来看几个数据:1993年2月14日,唐山林西百货大楼发生火灾,80人遇难,54人烧伤;1994年11月27日,辽宁省阜新艺苑歌舞厅一把大火,使233名舞者葬身火海;就在这边尘埃未定之时,12月8日,新疆克拉玛依市的友谊馆又起大火,使325名中小学生被火魔吞噬;2000年12月25日,当新世纪的钟声即将敲响的时候,河南洛阳东都商厦又传来撕心裂肺的哭声,遇难的309条生命又一次证明了火魔的无情与冷酷。

  这一个个血淋淋的事实,一幕幕惨痛的悲剧,其实都有一个共性,那就是管理者与经营者消防安全意识的淡薄所致,归根结底是一个症结,那就是“隐患”。对各种隐患的漠视与宽容,甚至是视而不见酿成的。建筑结构不合理层出不穷;装修材料滥用易燃可燃材料司空见惯;违章用火、用电、用气屡见不鲜;安全设施七零八落;消防用品形同虚设;安全管理松懈不堪;防火制度残缺不全;而人思想上的麻痹与侥幸则是这一系列隐患当中最可怕,最要命的。无怪乎我们公司时常地搞各种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可见是英明之举,也是预防各类事故发生的有效途径。

  而新《消防法》则从制度上规范了“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由“依法获得相应资质、资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中介机构审核 ”,一改以前的消防机构来审定的局面,这无疑是一种巨大的进步。还有“各类消防产品实行公告管理、出厂批次检验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这将有利于从源头上解决消防产品的质量问题,有利于防止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进入市场,更从源头上治理了各类隐患的存在。如你的舞厅要开张,不符合国家的消防要求与标准,则不让你开业,正本清源,从根子上解决问题,釜底抽薪的办法好啊!

  二、防范胜于救灾,预防为主是根本。

  我们有句古语叫“亡羊补牢,犹为晚也”,而在我看来这句话在我们消防管理上并不适用,因为你的“羊”都让狼叼走了,弄了个爹死娘嫁人的悲惨结局,再去补牢,是否有些晚了呢?我们何不在你的羊“阖家团圆”的时候就把“牢”修的高高的,再装一个“盼盼”防盗门,何乐而不为呢?

  其实我想告诉大家的就是一个“防范胜于救灾”的理念,加强防范措施胜过事后一切的“追悔莫及”与“善后处理”。而我们的新《消防法》则在第二章的“火灾预防”上有了很科学规范的要求与规定,说明我们的国家在法制化进程中逐渐走向成熟,也切实围绕“预防为主,防消结合”这一方针来指导我们的消防工作。

  二、责任重于泰山,人命关天责任大。

  我通读新《消防法》数遍,觉的最大的一个亮点就是一个观念的转变,消防安全不只是消防机构的责任,是我们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并有参与灭火的义务。”并且对各级部门与机构的责任划分的很明确,避免了事后扯皮推诿的现象,不给喜欢钻空子的个人与单位留下任何可乘之机。另外取消了“限期整改”法律上的前置条件,这更是一个进步。

  说到“责任”我还想提一下新疆克拉玛依的那次火灾,325人死亡,其中孩子就有289人。具幸存者讲,当时市教委的一位领导面对无数的火花往下掉时举着话筒喊:“孩子们,都别动,让领导们先走!”另外有十多名市局领导,无一人出面维持秩序,无一人向被大火围困的孩子们伸出援手,而是争先恐后地出逃。事后发现,在许多孩子羸弱的尸体上,有许多成年男人的皮鞋印,也有成年女人的高跟鞋踩穿的血窟窿。我不想从“道德伦丧”这个角度去讲,因为他们根本没有什么道德可言,我只想谈“责任”,在人命关天面前所显露出来的“为人民服务”的责任到底是什么?

  当我们的温总理冒着余震的危险亲临汶川地震灾区的时候,一个国家的“责任”,还有“人命关天”这个词被诠释的淋漓尽致。有了这份沉甸甸的“责任”在,我们还有什么灾难不能度过呢?

  我不想写无病呻吟的文章,也不想吹牛皮说大话。我们要从学习中领悟到什么,以此怎样来指导我们今后的工作,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我们是一个化工厂,危险无处不在,尤其我们乙炔工段是一个甲级防爆单位,做好防火防爆更是更关重要。我始终相信“细易之举见素质”,比如前天,我和刘段长一边巡检一边谈事,走到045号消火栓时发现井口盖的很严实没有动过的痕迹,因为公司安排专人进行了填充草帘子防冻,但是这个井没有留下任何的珠丝马迹,显然是不正常的,就凭着这种“细易之举”,我们查出了一个问题,是落下了。如果没有这种责任心在,冬天冻裂是小,扯安全后腿是大。还有6月份,我们界区的044号消火栓出现了问题,要更换很困难,井内地方太小,于是我们挑选了本工段最瘦小的几位员工下去轮番地攻坚,苦战3个多小时才把它换好。在消防工作上我们从来都没有马虎过,让生命远离火灾这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关注消防、珍爱生命、共享平安”在我们这里绝不仅仅是一句口号!!

篇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8年4月29日通过,现予以布,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

1998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

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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