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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案例:业主以新居有瑕疵状告物业要求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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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案例:业主以新居有瑕疵状告物业要求索赔

  物管案例:业主以新居有瑕疵状告物业要求索赔

  23岁的陈小姐去年准备入住新居时,发现报警系统无法使用,门窗也无法正常关闭,9月26日,她向小区物业管理处提出了投诉。物业管理处接投诉后即派员对其门窗和报警系统进行检查、试验,确定维修事宜。经物业公司联系,门窗制造厂商上门维修。2个月后,陈小姐的委托代理人会同物业及门窗制造厂商共同签署了一份备忘录,确认报修之门窗已修复。6天后,室内报警系统经维修后也交陈小姐正常使用,然而矛盾并未就此解决。

  今年9月,陈小姐将小区物业告上法庭。她在诉状中称自己的新居早在去年5月就已装修完毕,但由于报警系统、门窗故障,加之物业管理混乱,无法提供正常维修服务,致使自己迟了半年才搬入新居,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4.2万元。

  [案例提示]

  物业管理处要想胜诉,就要证明陈小姐陈述事实不实,而此时最重要的就是那些处理业主投诉及维修记录的书面材料。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到物业档案资料管理规范的重要性了。

  [案例分析]

  物业管理公司也充分的书面证据证实,陈小姐在去年9月26日前从未向物业报修过,此后物业在接报后,即与生产厂家联系进行修理,维修合格后有陈小姐书面签字材料为证,物业公司已尽到了义务,对方诉请并无依据,计算方法也无法可依。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所提供的证据均反映了在陈小姐向物业提出报修后,物业公司履行了其维修、服务义务,主观上并不存在过错或不作为。此外,陈小姐赔偿标的的计算方法也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她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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