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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社区物品保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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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社区物品保管制度

  Z社区物品保管制度

  一、所有社区物品实行计划性购置,对常用消费品保持一定库存量,其它随用随买。

  二、办公用品统一由办公室负责购买、发放。

  三、采购物品必须讲求质量,价格合理,节能节电,力求物美价廉,节约开支。

  四、社区财产要定期清点、检查,做到使用定人、定点、定位、定量,建立财产使用负责人制度。

  五、严格领用手续,健全领用帐目,做到帐物相符。物品出库须领物人亲笔签字,并注明用途,严禁保管代签。

  六、物品库房必须整洁有序,实行货架式管理,分类摆放整齐。

  七、对于经常使用的工具一律清点上帐,实行使用人领取定位保管制度,做到帐上有数,存放有位,使用目的明确。

  八、对周期性使用物品如彩旗、横幅、票箱等,使用收回后,要修整干净,叠放整齐,以备续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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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某公司物品管理规定

  公司物品管理规定

  一、目的

  规范公司物品统一管理,防止公司出现财产损失,合理利用;有效控制物品的流转,规范报废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二、物品范围

  公司除商品、原材料、成品、半成品以外的物品属于本物品管理规定之中。机器设备及与机器设备配套的物品(印刷厂生产设备),由印刷厂负责,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具体操作流程由印刷厂另行规定。

  三、职责

  1.行政与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执行本规定,并对违规情况进行处罚;

  2.各部门:负责保管好本部门所管辖物品,并登记造册在《物品登记表》【附表1】,

  报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备案;

  3.分管领导:负责监督部门负责人的管理工作,并对部门负责人负责的物品负责,

  随时掌控公司财产的流转、数据变化,分析和判断,制止浪费,达到本规定目的。

  四、物品内容

  1.电器设备:电视、洗衣机、冰箱、空调、风扇、饮水机等;

  2.办公设备(办公用品)

  一类: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扫描枪、监控设备、打卡钟、电话、

  计算器等

  二类:摄像机、照相机、手机、手机号等

  三类:办公台、收银台、桌、椅、档案柜、货柜、货架、保险柜、屏风等

  3.其他设备:汽车、叉车、拖车、自行车、灭火器等

  五、登记注意事项:

  1.物品的辅助物品请在备注栏中注明(说明书、保修卡等);

  2.做物品清单,清单上写的内容必须要填写,特别是在填写物品名称,品牌、型号规格是要认识仔细;

  3.有些物品在登记时出现疑问时,请询问行政与人力资源部;

  4.对于属于本部门内的物品,存放在其他部门的(办公室或印刷厂),未进行移交的必须纳入到本部门物品之列,对于属于本部门的物品,由于历史问题及其他原因现不知道存放何处,必须在查清存放地点并追回的基础上再进行登记。

  六、管理方式

  1.以各部门为单位,各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为部门物品负责人,对本部门物品进行管理,不得委托其他人员负责,部门负责人必须对部门的物品负责,部门内人员在申请、领用、使用、存放、转移、移交等方法由部门负责人掌握、负责;

  2.印刷厂机器设备及与机器设备配套的物品(生产设备)以外的物品由印刷厂各部的部门负责人为部门物品负责人,对本部门物品进行管理;

  3.物品实行部门负责人制、登记备案制,增减申请变更登记制。

  七、管理程序

  (一)物品移转

  移交部门填写《物品移交表》【附表2】,接收部门接收,移交后《物品移交表》交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备案,(备案件必须由双方部门负责人签字)。对于长期不用的,闲置物品建议移交给行政人力资源部保管。此表同时可适用于工作交接(调职、辞职、其他),物品移交附表所用;

  (二)物品采购

  由所需部门负责人提出采购申请,按采购流程操作,采购回的物品可先由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备案后,再发放给使用部门,或将签字的采购回单报行政与人力资源部登记。

  (三)物品领用

  各部门将商品变为物品(用品),必须要打印清单报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备案,便于行政与人力资源部与各部门核对物品。

  (四)物品维修

  物品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首先报告部门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请示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再由行政人力资源部安排公司专业维修人员进行检修;

  需要购买配件的,由维修人员负责,请款及费用报销必须有物品负责人签字作为证明,必要时维修人员可申请采购部门购置。公司安排外部人员进行维修时,公司内专业维修人员必须陪同跟进;

  维修程序:以物品价值5000元为界限,5000元以下适用《信息联络单》与行政与人力资源部联系,5000元以上适用《物品维修申请表》【附表3】与相关部门联系。

  由直接使用www.pmceo.com人填写《信息联络单》或《物品维修申请表》由部门负责人签名后交行政与人力资源部或相关人员,再由行政与人力资源部或相关人员安排人员进行维修。维修完毕后,由报修人签名确认,由维修人将《信息联络单》交回行政与人力资源部或相关部门归档。

  (五)报废处理

  由行政与人力资源部负责,登记造册在《物品登记表》的物品发现有需要报废的,先开具《物品移交单》移交给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处理,不得擅自作报废处理.

  提出报废处理前,必须填写《物品报废申请表》【附表4】经部门负责人同意,专业维修人员检修,提出无法维修意见后再报办公室负责人批注意见,最后报副总经理审批;

  同意作报废处理指示后,再利用物品由专业维修人员保管,变卖或丢弃物品由行政与人力资源部负责处理,如果是变卖,变卖后的价款交

  财务作资产处理。

  八、处罚方式

  1.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开始登记造册,半个月内将物品登记表送交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备案(同时发电子表格一份到行政部邮箱中),发现未送交(包括发邮件)及送交的登记表与实际不实,以及欠缺所必须填写的信息、部门负责人的签字,行政与人力资源部有权对部门负责人给予罚款50-100元的处罚;

  2.行政与人力资源部每个季度最后一星期对各部门物品管理进行普查,发现未及时造册的登记表(申请采购的物品和领用的物品)及送交的登记表与实际不实时,部门负责人负全责,行政与人力资源部有权对部门负责人给予罚款10-50元的处罚;行政与人力资源部未进行普查及超过普查时间普查的,公司办公室负责人有权对行政与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罚款50-100元的处罚。

  3.严禁非专业或未经授权的人员,去拆卸机器设备、电器设备、办公设备等,若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负全责;行政与人力资源部有权对部门负责人给予罚款50-100元的处罚,同时追究直接责任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九、本规定自20**年7月11日施行,解释权属公司办公室。

篇3:某学校宿舍学生电脑安全保管规定

>  学校宿舍学生电脑安全保管规定

  1、每学期开学后,宿管员对各寝室的电脑逐一进行登记,建立学生电脑登记台账,并与学生签订《电脑保

  管责任状》;

  2、平时学生持电脑进出宿舍,必须严格履行由宿管员检查和登记手续;

  3、每天在学生上课、自习时间,宿管员必须检查好有电脑的寝室是否锁门,门上是否使用大锁;

  4、凡持有电脑的学生必须做到以下几条

  ①寝室房门一律使用大锁,锁匙不准借给别人使用,锁匙丢失要立即换锁;

  ②手提电脑一律要随身带,不要随意乱放;

  ③上课或自习时间内,学生不准滞留在寝室里,特殊情况需要留在寝室里,须凭分院批准的请假条在宿管员处登记;

  ④不准随便带非本寝室人员进入房内;

  ⑤电脑进出宿舍,必须经宿管员登记。

  凡违反以上规定,丢失电脑的责任自负。

篇4:某学校宿舍财物保管赔偿规定

  学校宿舍财物保管赔偿规定

  1、每学期开学后,各寝室要派学生代表清点本寝室的公用财物,清点后若与《寝室财物登记表》上的记录数相符,则由清点的学生签署姓名日期。以后寝室的公用财物发生损坏或丢失,由该寝室的全体学生承担赔偿责任;

  2、寝室的公用财物损坏或丢失赔偿办法:

  由学生自行修复或购买,但必须与原物相符(包括品牌、规格、款式、颜色、质量等);或由学生按学校规定的价格赔偿,交纳赔偿金,由宿管处开具收款收据,任何人不准乱收费;

  3、宿管员对各寝室的公用财物的使用保管情况,坚持每周一小查,每月一大查,平时清房、查房时注意观察;

  4、宿管员若发现学生寝室的公用财物被损坏或丢失,应立即会同该寝室的学生查明情况和原因,责令该寝室的学生及时赔偿;

  5、学生损坏或丢失寝室的公用财物,若采取自行修复或购买的办法赔偿,赔偿事宜落实后,由宿管员通知宿管科长共同检查验收;

  6、对于损坏财产面不维修或赔偿的学生,由宿管处通报各分院并记入学生档案,毕业办离校手续时处以三倍以上的处罚。

篇5:公司风扇物品使用规定

>  公司风扇使用规定

  1. 各部门、各宿舍风扇由使用者负责保管。

  2. 风扇必须放置于平稳安全位置,要远离有油、水的地方,避免漏电、触电。

  3.各部门、各宿舍风扇,人员离开较长时间,必须关掉电源。

  4. 总经办和各部门管理人员要负责巡查、监管。

  5.发现工作岗位或宿舍长时间无人,风扇在运转,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多次出现此类现象,公司有权收回该风扇,情节严重的按公司规定给予罚款。

  6.风扇在运转过程中,不得随意搬动,如有需要移动,必须先关掉电源,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关掉电源,并通知相关人员检查维修。

  7. 严禁用手或物件触碰运转中的扇叶,清洁、修理时,必须切断电源再工作。

  8.因人为因素,使用不当,管理不善,造成风扇损坏的,由当事人负责维修、赔偿。

  9. 使用者必须负责保管并签名,由总经办存档,若有离职、调岗或宿舍变动的,要及时更改保管人资料。

  10.该规定今后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补充修改。

  11.该规定从20**年6月23日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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