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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机构异动资产交接管理办法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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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机构异动资产交接管理办法范例

  人员、机构异动资产交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资产管理,防止因人员异动机构调整出现管理失控而造成资产流失,更好地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异动人员包括离退休、调出学校、出国(两年以上)、辞职、自动离职、停薪留职、因病长期休养(两年以上)、在岗死亡等离岗人员以及经学校同意在学校内部调动工作岗位的人员。

  机构异动是指经学校批准,校属单位之间(或单位内部)进行合并。分离或重新组建等机构调整行为。人员异动和机构异动均应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条 已办理了退休有关手续的人员,离岗前应将所经管和使用的设备、家具等资产移交给本单位接替人员或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员,并和接替人员同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帐卡和移交手续。手续完毕后,单位资产管理员方可在“教职工异动表”上签字盖章。

  第四条 调出学校、辞职、出国(两年以上)、辞职、自动离职、停薪留职、离岗退养人员,应在离校前与原单位和资产管理处办妥资产交接手续,原单位资产主管有责任督促其完成该项工作,并及时向人事处,资产管理处通报有关情况。待其办妥资产移交手续后,单位资产管理员方可在“教职工异动表”上签字和盖章。原单位有关人员督促不力,导致资产流失的,由原单位责任人按该项资产原值的80%赔偿损失,如在一个月内有关责任人未上缴赔偿金的将由人事处通知财务处从其下个月工资中扣除。

  第五条 因病长期休养(两年以上)、在岗死亡人员的资产催还和清缴手续工作由原单位资产管理员负责,在人员离岗后两个月内完成,经查实确因原单位催缴不力而导致资产流失的,由有关责任人员按该项资产折旧后价值的80%赔偿损失,如在一个月内有关责任人未上缴赔偿金的将由人事处通知财务处从其下个月工资中扣除。

  第六条 经学校同意在学校内部调动工作岗位的人员,一律凭人事处“教职工异动表”先办理资产及其他财务手续的交接工作。各学院、系(所)、有关处(部)单位资产管理员在核实帐目后应及时督促调出人员办妥资产移交手续,并同往资产管理处办理帐。卡移交手续。凡未办妥资产移交手续的,有关人员不得在“教职工异动表”上签字,否则将追究签字人员的责任。如因调动人员未办妥资产交接手续,或因有关责任人失职、把关不严,在“教职工异动表”上签字盖章而导致资产流失的,由原资产使用人和有关责任人按该项资产原值的80%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金当月未上缴的,将由人事处通知财务处从其下个月工资中扣除。

  第七条 校属单位之间(或单位内部)发生合并、分离或重组等机构调整经学校批准,均须办理资产整体移交手续。在资产移交手续未正式办妥前,原资产管理单位的资产主管和资产管理员有责任全权管理和保护所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未经资产管理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调动资产。机构异动后两周内接收单位应将资产主管和资产管理员名单报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安排双方交接时间,以便完成资产交接工作。原单位资产主管和资产管理员在与接收单位办妥资产交接手续后才能离开原资产管理岗位。如因机构调整而造成管理失控,导致资产流失的,在明确原管理单位和接收单位的责任后,将停止责任单位下年度的资产投入。

  第八条 凡离退休人员应办理资产帐、卡、物交接手续。因单位资产管理员失职,造成离退休人员未办妥资产交接手续而在“教职工异动表”上签字盖章的,学校责令有关责任人在一个月内负责催还,对一个月内未催还的资产,学校将根据资产的新旧程度扣除离退休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的工资。

  第九条 本办法涉及的处罚条款由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通知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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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范例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是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学校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学校合法权益,理顺产权关系,优化学校各项资产的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

  第五条 学校对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监管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学校统一监管,职能部门分类归口管理的办法。

  第二章 资产的分类及内容

  第六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一)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家具、课桌椅、图书等)也纳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等。

  (二)流动资产是指一年内可以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

  (三)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或有助于使用者取得较高利益的资产,包括校名使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四)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或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国家所有,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体制。学校资产管理实行三级管理,资产管理处是学校资产管理的一级管理部门,它统一对学校资产综合管理和监督;各职能部门为各类资产的归口管理单位,是学校资产管理的二级管理部门;各使用单位为资产的具体责任单位,是学校资产管理的三级管理部门。

  第八条 资产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校资产的产权管理,负责拟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的规定和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各类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对学校国有资产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报学校研究;

  (三)负责组织学校资产清查、评估、产权登记、界定、变动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配合计划财务处对债权债务、对外投资的管理及对资产呆帐及对外投资的核销。负责全校教学、科研、行政、产业、后勤等固定资产的统一领导管理。

  (四)负责学校各类设备、家具、材料的采购、验收、建帐建卡;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出租、出借、报损、报废等日常工作。根据学校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负责采购的组织工作。

  (五)负责全校国有资产数据的收集和统计上报工作,协助财务部门作好年初预算和年终决算报表工作。

  (六)参与学校对校内外投资项目进行的可行性论证,组织非经营资产转为经营资产的论证、评估和保值的考核工作,组织资产评估,并对各类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七)负责组织协调或解决学校有关产权纠纷。

  (八)负责学校专控物资、进口设备的报批和标准计量、特种设备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按资产的www.pmceo.com不同形式,分别由校长办公室、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后勤与产业管理处、知识与产权管理办公室、校园规划与基建办公室、教务处、体育教学部、图书馆、网络中心、保卫处、档案馆、宣传部等职能部门实施归口管理。(详见附件1)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根据归口资产的性质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条 学校各资产使用单位为三级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国家和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维护、保养、妥善管好本单位所使用的各类资产,做好帐卡和技术资料的管理。

  (二)配备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积极配合学校资产归口职

  能部门以及学校资产管理处的工作,做好资产的计划、统计、清理以及使用信息反馈等工作。

  第四章 资产验收及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新增加资产必须到学校的主管部门办理验收手续。对大型项目的资产验收,须请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参加;对于十万元及以上大型设备或特殊资产的使用,须确定专管责任人并进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资产宏观管理,各资产使用责任单位承担资产的使用管理、增值保值和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须确定一位领导具体负责管理。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和损毁。盘盈、盘亏的各项资产,要如实填报盘盈、盘亏明细表并附分析说明,报送资产管理处汇总,由资产管理处按审批权限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校内单位因机构变动或撤销、合并等,原单位必须到资产管理处办资产转移手续,防止资产流失。学校所属各单位要确定资产管理人员,资产量较大的单位应设立专职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调动;各单位负责人调动至另一单位,须将原负责单位的资产进行清查核对报资产管理处核查后方能去新单位任职;各单位资产管理人员调动时要办理交接手续,提交资产帐目,由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才能办理调动手续。交接手续不清,移交人员不得离岗。人员调动和交接情况必须及时在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五条 对外出租、出借学校国有资产必须履行申报批准制度,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由资产占有单位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并上报资产管理处。五万元以下资产出租、出借由资产管理处审批;五万元以上报经分管校长审批,并签订相应的协议、合同,同时报计划财务处备案。所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必须全额上交学校财务,校计划财务处按财务管理制度进行收益分配。未经资产管理处的同意,出租出借的资产不得二次转租。学校教育用地和用房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和作为贷款抵押。未经资产管理处批准,各占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国有资产的结构及使用性质。

  第十六条 根据资产优化配置原则,为做到物尽其用,对于长期闲置不用,或使用效率不高的资产,资产管理处有权调剂处理。拒绝调剂处理的,资产管理处有权建议学校对其缓拨和停拨有关经费。

  第五章 资产的处置

  第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是指学校对其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应由资产使用部门向资产管理处提出处置报告,由资产管理处根据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权限履行资产处置的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无权直接处置国有资产。需要报废、报损的资产,必须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到资产管理处,并有两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签署鉴定意见。五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由各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资产管理处审核处理;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由资产管理处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再报教育厅批准后处理;二十万元以上资产处置报财政厅批准后处理。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及所属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时,应提交有关报告、证明及资料。

  第二十条 对在规定标准以内的国有资产转让、拍卖,对校办产业的投入、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企业清算等资产处置,还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由资产管理处聘请或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 学校及所属单位非经营性资产处置收入均属学校所有,收入一律交学校计划财务处,按财政部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是确保教学、科研等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资基础,学校非经营性固定资产一律不得用于贷款抵押或担保;在用的教学科研资产不得用于经营性投资。

  第六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二十三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为完成国家计划和教学任务,开展工作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在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二十四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基础。

  第二十六条 非经营性资产www.pmceo.com转经营性资产,由单位申请,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经资产管理处审批。

  第二十七条 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合资或联营由经营单位申请,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处,经资产管理处审批并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方可对外订立合同、协议。合同或协议抄送资产管理处。其占用费(收益)必须如期上缴学校财务。

  第二十八条 资产管理处有权对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企业资产运作、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七章 资产的报告制度和稽查制度

  第三十条 学校各资产实物使用部门,每年应就本部门所辖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报告及表册。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每年应将本部门管辖的资产向资产管理处提出报告及表册。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占有、使用的资产,由资产管理处按照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告的报

  表格式及内容作出定期报告,要求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说明。

  第三十二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每年定期对各使用单位资产进行年度稽查,学校资产管理处对全校各类资产每年进行资产保全的稽查和监督,发现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及时提出意见并处理。

  第八章 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是完成学校事业计划,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的主要物资保障,资产管理处、各资产实物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具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都应维护其安全和完整,并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益。

  第三十四条 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资产闲置、浪费的,学校将对闲置资产予以调处,拒绝调处的,按本办法第四章第十六条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监察以及审计部门的监督。对不能尽职尽责,放松管理,滥用职权的部门及其领导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占有、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校内各单位、团体、个人。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篇3:某医学院基建规划处管理办法

  医学院基建规划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及各级政府关于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结合我处基本建设的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它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凡我处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修工程,均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三、负责基建工程立项、投资、设计、基建有关合同、中长期基建的规划。

  四、基建工程管理实行主管院长负责制。

  五、基建规划处在主管院长及分管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六、基建规划处工作由基建规划处处长负责。

  第三章 施工前期手续的办理

  (1)、办理新校区征地及与征地相关一切事务;

  (2)、办理新校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新校区地质初步勘察设计;

  (4)、办理新校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5)、办理新校区立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及新校区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审批手续;

  (6)、办理国有土地证及与办理土地证一切相关手续;

  (7)、办理新校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8)、编写总体规划及单体设计任务书及设计合同的拟定;

  (9)、新校区总体规划设计;

  (10)、办理并入市政网(给水、排水、暖、电、气、通讯、网络、有线电视)等设施协议或意向书;

  (11)、办理内蒙对新校区影响环境的评估;

  (12)、单体、景观及综合外网设计;

  (13)、新校区地质详细勘察设计;

  (14)、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5)组织实施工程监理招投标及拟定工程监理合同;

  (16)、组织实施工程招投标及拟定施工合同;

  (17)办理单体施工图审查;

  (18)、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19)、办理施工现场临时供电、供水、临时占道手续;

  (20)、办理消防、人防、防雷手续。

  七、前期手续应具备的条件:

  1、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1)、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2)、已取得工程立项及计划批准文件;

  (3)、建筑位置及平面布置图;

  (4)、建筑方案图。

  2、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已经取得建筑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速度符合施工要求;

  (4)、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5)、已经通过施工图纸及消防气象审查;

  (6)、已经招投标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并签订施工合同;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已办理质、安全监督手续;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施工管理

  八、根据实际情况,施工管理可执行工程监理制或甲方代表负责制。

  九、施工管理的职责为:

  1、负责审查施工现场的总平面布置;

  2、负责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

  3、负责施工的质量、进度、投资管理;

  4、负责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

  5、竣工资料的审核及归档;

  6、工程保修。

  第五章 工程款支付

  十、按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及方式支付工程款。

  十一、工程款支付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形象进度已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

  2、完成的工程量已经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并签字认可。

  十二、工程款支付程序:

  1、经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签字认可;

  2、基建规划处长审核签字,基建规划处综合办公室记帐;

  3、院长或分管院长审核签字后交财务

  处办理。

  第六章 工程验收

  十三、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施工图的内容全部完成;或因特殊情况,部分项目虽未全部完成,但不影响正常使用,已经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签字认可;

  2、工程质量已经有关部门检查评定为合格;

  3、竣工资料已按规定整理完毕;

  4、施工单位已将工程结算书提交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审核。

  十四、验收组织:

  1、实行监理的工程中验收由监理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由甲方负责组织

  2、实行甲方代表负责的工程由甲方代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由甲方负责组织。

  十五、验收程序:

  1、施工单位向有关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使用单位对竣工工程进行初验;

  3、初验合格,进行竣工验收(邀有关行政主管、监督部门、消防、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

  4、签订工程保修合同;

  5、主管部门核发验收证明书。

  第七章 工程结算

  十六、工程结算:

  1、实行监理的工程由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的结算书进行审核;实行甲方代表负责的工程,由甲方代表负责对工程量审核;

  2、审核后的结算书由院审计部门或其他审计单位审查;

  3、审计部门审定www.pmceo.com的结算值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八章 工程尾款的支付

  十七、工程尾款支付前,应有以下部门的证明:

  1、国资部门;

  2、后勤管理部门;

  3、财务部门;

  4、工程使用部门。

  5、实行监理的工程,需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十八、根据合同规定,扣除应扣款项后,按第五章第十二款规定支付施工单位工程尾款。

  第九章 工程保修

  十九、工程保修期限按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属施工方的由基建管理部门(基建规划处、监理公司)负责通知施工方进行修理,并承担费用,属使用方的,由使用方自行修理。

  二十一、保修期满后,实行监理的工程由监理工程师出据证明,实行甲方代表负责的工程由使用单位及甲方代表出据证明,基建规划处依据有关单位证明出据工程保修期满证明,财务部门应支付施工单位保修款,若保修期内存在质量问题,属施工方责任,施工方未予维修的,甲方可自行维修,所需费用从工程保修款中扣除。

  第十章 工程决算及固定资产移交

  二十二、工程竣工结算审定后,由财务主管部门主持进行工程决算。

  二十三、工程决算经审计部门审定后,作为工程决算依据。

  二十四、固定资产移交工作由财务部门主持,国资处、基建规划处、财务处、档案室协办。

  二十五、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医学院基建规划处

篇4:某基建规划处档案资料管理办法

>  基建规划处档案资料管理办法

  档案管理是我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使之更好地服务于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1、院外文件:按规定需要保存的中央、省、市各类正式文件。

  2、学院下发的有关文件以及制定的各种制度、规定、办法、条例。

  3、我处形成下达的各类规章制度、正式文件和会议记录等资料。

  4、我处代表学院与外单位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基建档案除外)。

  5、学院总体规划、基建计划、招投标记录等资料。

  6、按学院档案馆规定要求归档的有关资料。

  二、档案的使用与管理:

  1、根据学院档案馆要求归档的档案我处按时交由档案馆统一管理,以维护档案资料的完整和安全。

  2、工作需要借阅档案,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手续。档案借出后,、借阅者应对档案负责,不得遗失、泄密和污损,也不得任意抽换、涂改、勾画、拆散,用完后及时归还。

  3、各级领导应将各类会议、大事的有关材料及时交档案,负责档案管理应经常检查、收集档案资料、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4、凡是需要销毁的档案资料,必须造具清册,经主管档案工作负责人批准后报学院审批后执行。

  三、文件传阅和处理:

  收到文件,要根据文件的内容、密级、传阅范围等要求,及时登、记、拟办、传递和送阅。

  2、分发到有关科室的文件必须登记在案。

  3、文件一般不外借,如确需借阅,应进行详细登记,并限期归还。

  4、文件阅后(文件精神传达贯彻后)应及时立卷归档按有关规定理。

  四、组织

  1、处成立档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并指定专人负责对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等工作。

  2、各科室应明确专人负责档案工作。

  五、其他

  1、未尽事宜由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z医学院基建规划处

篇5:检疫局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检验检疫局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新闻宣传工作,促进政务公开,加强管理,充分发挥新闻宣传的积极作用,保证新闻宣传工作统一协调,增强新闻宣传的导向性和有效性,根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闻宣传工作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局)党组领导,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局办公室统一管理和指导*检验检疫系统的新闻宣传工作。各分支局负责本辖区职责范围内的新闻宣传工作。

  第三条 *检验检疫新闻宣传工作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新闻宣传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条 新闻宣传工作必须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遵循客观、准确、及时、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新闻宣传管理

  第五条 *检验检疫新闻宣传工作实行统一归口管理,主要内容是:

  (一)制定新闻宣传工作计划或要点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对检验检疫重要工作和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宣传报道;

  (三)审核涉及全局性工作的重要宣传稿件、对*局重要活动的报道以及*局主要领导重要活动报道。

  (四)组织新闻发布活动;

  (五)组织或协调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检验检疫工作;

  (六)组织对涉检验检疫舆情的搜集、分析、研判工作;

  (七)管理和指导各分支局新闻宣传工作;

  (八)组织汇编、制作反映*检验检疫工作的影像、图片和文字等宣传品。

  第六条 *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负责工作业务范围的新闻宣传稿件的收集、采编、撰稿等工作,制定新闻宣传工作计划,接受*局办公室统一安排的新闻媒体采访。

  第七条 各分支局负责本辖区职责范围内的新闻宣传工作,拟定并实施新闻宣传工作计划、组织新闻发布、协调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以及检验检疫舆情监测工作。及时向*局办公室通报有关新闻宣传工作动态并报送相关资料。

  第八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积极主动宣传检验检疫工作,丰富宣传手段,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工作,加大正面宣传力度,树立检验检疫良好形象。

  第九条 新闻宣传工作纳入*局绩效管理。由考核责任部门按《*检验检疫局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对新闻宣传工作实施绩效考核。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条 各分支局要加强新闻宣传队伍建设,建立相对固定的专职或兼职通讯员队伍,为新闻宣传工作提供必备条件;在人员、经费、设备上予以必要保障,大力加强新闻宣传工作培训,不断提高新闻宣传工作水平。

  第十一条 *局系统内刊物新闻宣传应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文责自负。未经批准不得转载境外媒体文章,不得直接采用国际互联网上未经核实的消息。

  第三章 新闻发布制度

  第十二条 *局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完善涉重大信息公开制度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新闻发布预案。

  新闻发布工作包括新闻信息采集、发布策划、发布实施、舆情反馈等方面。新闻发布形式,可根据需要,采取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组织记者集体或单独采访、新闻公报及新闻发言人发布电视讲话、书面发布新闻、检验检疫网站发布新闻信息等形式。

  第十三条 *局设立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受*局领导委托,就*检验检疫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重要工作部署、活动和重大事件等,对外发布新闻或消息。

  第十四条 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由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召开。参加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的新闻媒体由办公室负责协调和邀请。

  第十五条 *局新闻发布的文字稿件及有关背景材料,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提供,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形成新闻发布稿,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发布;重要、敏感的新闻发布工作及新闻口径须经分管新闻宣传工作的局领导批准;重大问题和涉质检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及新闻口径,须报*局主要领导批准。

  *局各部门需要以新闻发布会形式发布的事项,应提前与办公室协商,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分支局新闻发言人由该局主管新闻宣传的局领导担任。

  分支局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分支局办公室组织实施,新闻发布会结束后应将发布会情况报*局办公室。

  涉及重大、敏感的工作内容和涉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须报*局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十七条 严肃新闻发布纪律,未经授权新闻发言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对外发布消息;未经授权,其他人员不得以*局或分支局新闻发言人名义擅自发布或提前透漏相关新闻消息。

  第四章 新闻媒体采访协调

  第十八条 新闻媒体及记者对*检验检疫工作的采访协调,由*局办公室统一协调。

  *检验检疫系统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对检验检疫工作的采访(包括电话采访),不得擅自向新闻媒体提供包括声像、图片、文字、超文本文件等涉及检验检疫工作的资料。

  第十九条 新闻媒体对日常检验检疫工作提出的采访申请,由办公室统一

  受理,根据采访的内容批转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提供新闻口径或背景材料,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办公室安排相关部门接受采访或答复新闻媒体。

  第二十条 新闻媒体对涉及重大、敏感的检验检疫工作内容和突发事件提出的采访申请,由办公室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相关部门负责提供新闻口径和背景材料。

  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形成新闻发布稿,经分管局领导批准,报总局新闻办审批同意后,由办公室安排接受采访或答复媒体。

  对于地方党委、政府安排检验检疫部门就重大、敏感的检验检疫工作内容和涉检验检疫突发事件对外发布新闻或接受媒体采访的,须报总局新闻办同意。

  第二十一条 需要当面接受媒体采访的,确定接受采访的部门或人员不得推诿,接受采访人员须严格按照审核批准的新闻口径回答媒体。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各部门接到境外媒体采访申请,应及时上报,由*局办公室报告地方党委对外宣传主管部门及外事部门,并报总局新闻办同意后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通过境外媒体发布新闻,不得擅自接受境外媒体采访(包括电话采访),不得擅自向境外新闻媒体提供任何形式的有关质检工作的信息资料,不得提供任何保密法禁止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联系协调各地方媒体、中央新闻媒体驻各地分支机构、记者站。各分支局办公室负责联系协调当地新闻媒体,应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和协调。

  第五章 对外网站新闻宣传管理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疫网站是*检验检疫新闻宣传的重要窗口。办公室统一管理*局网站新闻信息的发布工作。

  各分支局在子网站发布政务新闻信息,按照《*检验检疫网站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网站发布检验检疫政务新闻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高效、权威的原则。

  网站发布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网络内容管理的要求。不得发布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发布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增强检验检疫权威正面信息在博客、微博、论坛、社交媒体的传播。引导广大干部职工维护检验检疫形象,影响和引导舆论。

  第六章 网络舆情监测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舆情监测管理工作制度、重大舆情会商制度,加强舆情工作协作和信息共享,持续提升舆情管理和舆论引导水平。开展舆情统计,科学实施定量定性分析,持续提高舆情分析研判水平。

  第二十八条 *局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检验检疫系统网络舆情监测工作。

  各单位、各部门负责工作职责范围内的网络舆情监测,要明确一名处级领导负责网络舆情监测管理工作。

  建立网络舆情监测的专职或兼职队伍,选拔政治立场坚定、思维敏捷、熟悉业务和较好文字表达能力的同志担任网络舆情监测员。

  第二十九条 网络舆情监测范围包括互联网各大知名网站、网络社区、论坛、微博等。网络舆情监测内容包括疫病疫情、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及食品安全等涉及检验检疫工作内容的各类网络舆论与言论信息。

  第三十条 根据网络舆情监测内容的重要程度,分为一般舆情、重要舆情、重大舆情。一般舆情是指各网站涉及疫病疫情、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及食品安全等报道文章、新闻动态;重要舆情是指涉及检验检疫的突发事件、负面舆情或涉及*检验检疫局的敏感舆情;重大舆情是指在全国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以及引起国际广泛关注的网络舆情。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职责范围的舆情监测,坚持舆情监测常态化,全面搜集各种信息,重点媒体要重点监测,重要、重大舆情要全面实时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引导。

  第三十二条 实行网络舆情监测动态报告制度。

  (一)每周报告制度。各单位、各部门每周一将上一周监测的网络舆情情况报*局办公室。上报舆情信息内容包括标题、正文、来源网站、刊登日期以及链接地址。

  (二)即时报告制度。网络舆情监测员发现有关*检验检疫的重要舆情或重大舆情时,应立即上报*局办公室。

  (三)专题报告制度。各单位、各部门对一定时期内的热点事件,可结合业务工作实际,在日常舆情监测的基础上形成专题性舆情专报上报*局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办公室对上报的网络舆情监测动态报告进行梳理、分析和研判,编写《网络舆情摘要》呈报局领导,并抄送相关职能部门。对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网络舆情,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对外统一引导口径。

  第七章 突发事件新闻应对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涉检验检疫重大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舆论引导应急预案,组织专门培训,经常组织演练,有效提高处置能力。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在突发事件或敏感舆情、重大疫情、重大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等发生或发现后,应立即向*局办公室报送情况,并随时上报进展情况。

  第三十六条 凡涉及突发事件、重大疫情、重大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等有关的新闻宣传稿件,经报送单位领导审核后,报送*局办公室,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向媒体提供。

  上述涉及全国性或区域性的重要新闻,*局必须上报国家质检总局新闻办审定批准后,方可对外发布或向新闻媒体提供稿件。

  第三十七条 突发事件新闻处置工作的一般程序:

  (一)启动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发生后,要立即上报事故情况,并启动新闻处置预案。迅速成立新闻处置机构,统一领导新闻处置工作。明确职责分工,督促相关人员执行预案。

  (二)开展舆情监测。对社会舆论情况实施全过程监测,收集媒体报道,认真分析研判,及时汇总上报。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应持续关注媒体www.pmceo.com动态,防控相关不良舆情发生和多次传播。

  (三)形成文字材料。负责文字材料的有关人员迅速收集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撰写情况说明,起草问答口径,做好新闻发布的文字材料准备工作。

  (四)组织新闻发布。新闻发言人采取适当形式发布消息,说明情况,将采取的措施、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告知媒体和公众。

  (五)保持媒体沟通。要妥善做好媒体采访,选派专家或专业人员回答媒体和公众的咨询,并提供相关文字材料。密切关注媒体报道,加强与媒体的沟通联系。

  (六)评估处置结果。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及时组织相关人员

  总结新闻处置工作,评估处置结果,分析原因,查找不足,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第三十八条 突发事件新闻应对工作,坚持第一时间的原则,快说事件,慎报原因,持续发布,全程跟踪效果,迅速控制事态,果断及时引导;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尊重媒体的舆论监督,站在公众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立场分析和处置问题。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完善细化新闻宣传工作的相关制度和措施。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检验检疫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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