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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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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学院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企业、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规章对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四条 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指定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五条 出卖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转让、交换以及赠送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六条 利用职务之便,将所保管的档案据为己有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八条 擅自销毁档案的,www.pmceo.com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涂改、伪造档案的;

  (二)擅自从档案中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的。

  第十条 携运、邮寄禁www.pmceo.com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擅自提供、抄录、复制档案的;

  (二)擅自公布未开放档案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档案安全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配备安全保管档案的必要设施、设备的;

  (二)未建立档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

  (三)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

  (二)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虚假报告或者不及时报告的;

  (三)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干扰阻挠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十四条 在档案利用工作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六条 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十七条 因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十八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档案管理违法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档案,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不属于国家所有但保存在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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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职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  职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树立良好学风,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创造有利于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初中学生和我校在籍职业高中学生。

  第三条 学生违纪的概念指:1、学生实施《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所不允许或禁止的行为;2、学生实施校纪校规(学校各项管理规定)所禁止的行为;3、学生实施其他国家法律法规(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规章(如学籍管理规定)所不允许的行为。

  第四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为准绳以及以人为本、教育为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同时要做好受处分学生的事后教育、引导、转化工作。

  第五条 学生违纪,学校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下列六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只适用高中学生)。

  第六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

  (一)主动认错并及时改正者。

  (二)有立功表现者。

  第七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认错态度不好,拒不交代违纪事实或隐瞒、伪造重要情节者。

  (二)同时违反多项纪律者。

  (三)屡次违反纪律者。

  (四)对检举、揭发的人实行恐吓、威胁、打击报复者。

  第二章 分则

  对违反纪律、犯有错误的学生,按下列种类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初中学生学校依据《安徽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处理,高中学生学校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作如下处理:

  1.组织策划他人打架者:(1)本人未动手,但煽风点火、语言挑衅或以其他方式组织他人打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2)策划者动手打人或持械打人的按打架者加重一级处分。

  2.打架者:(1)打架未伤及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2)因殴打造成他人身心伤害但程度较轻者,除自理本人和赔偿他人医药费、营养费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3)因殴打他人造成身心伤害程度较重者,除自理本人和赔偿他人医药费用、营养费外,视其情况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4)凡打架动用器械严重伤人者,加重一级处分。

  3.其他参与者:(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成打架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从校外请人到校滋扰或打架闹事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处理;(3)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造成调查困难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参与者加重一级处分;(4)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或在打架现场持有器械者,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一定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聚众斗殴者:(1)通过打电话等方式聚众滋事、打群架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2)应邀参与滋事并动手打人或有推推搡搡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3)其他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4)如犯有纹身、组织帮派、为非作歹、横行霸道者,加重一级处分直至勒令退学或开除。

  5.辱骂、殴打管理人员的给予以下处分:(1)在教工处置打架及其他过程中辱骂管理人员和老师者,视其违纪事实加重一级处分;(2)殴打管理人员和老师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条 对偷盗、敲诈勒索、诈骗财物者,除退赔财物外,给予以下处理:

  1.初次作案价值(含共同作案)100元以下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处分。

  2.初次作案价值(含共同作案)1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敲诈勒索、骗取他人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勒令退学或开除的处分。

  4.作案两次及以上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或开除的处分。

  5.有威胁或采取暴力行为者加重处分,直至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6.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窃诈者虽未窃诈得财物但已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处分。

  7.对于冒领他人财物者,类同偷窃情况处理。

  8.对于拾捡他人有价证券、磁卡后擅自消费使用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一条 男女同学交往举止不当、有伤风化,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为深化异性交往、排斥异己而发生肇事打架或侮辱女性、骚扰异性等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与异性非法同宿一室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对学生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根据考勤记载,一学期无故旷课(含实习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旷课一天按每天7学时计;早操或课间操2次折合1学时计,早自习2次折合1学时计,晚自习按2学时计;迟到、早退3次折合旷课1学时计)给予相应处分。

  1.旷课累计达15学时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旷课累计达30学时以上,给予记过处分。

  3.旷课累计达45学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旷课累计达60学时或两学期累计达90学时者视其情节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的处理。

  6.组织或带头集体旷课(旷操)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一定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校纪处分。

  1.在校内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扰乱学校和公共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的处分;造成一定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在宿舍区及其它公共场所吸烟,使用明火者:(1)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2)造成一定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对参与赌博者的处理:(1)在校园内外参与赌博性质活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2)勾结校外人员赌博,加重一级处分;(3)赌博的策划者或屡次参与赌博者,加重一级处分,(4)主动为赌博提供场所或赌具者,与参与者同样处理。

  4.在上课时间旷课或违反作息时间进入网吧、游艺厅,或进入营业性舞厅等青少年不宜的娱乐场所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对翻越围墙的处理:(1)初次的给予警告处分;(2)多次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对蓄意损坏公物和他人财物,除按价赔偿外,视其性质,给予相应的校纪处分。

  7.违反住宿生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校纪处分。

  8.其他学校认为必须以校纪处分的行为。

  第三章 违纪学生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学生违纪应重在教育预防、重在群防群治,各班级要建立学生违纪信息报告制度与网络。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有关法律法规、校规为准绳,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材料充分的基础上进行。

  第十五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由班主任或相关部门负责人,根据违纪事实和本规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政保处;政保处应按照分级负责处理的办法及时作出处理,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政保处决定签发;记过处分由政保处主任报分管校长拟处;留校察看的处分由分管校长、校长审签,勒令退学或开除的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对学生违纪的处理应注意时效性,处理结论通常在违纪事实搞清楚后的一周内作出,一些重大违纪事件应从速处理。有关书面处理应及时在相应范围内公布,并与违纪学生及家长见面,处分结果留政保处存档。

  第十七条 受处分的学生如对所处分不服,可在接到处分决定的通知三日内,向学校政保处提出书面申诉,学校有责任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及时复查核实,申诉书所述和原定案事实有重大出入的,学校应在十天内给予复议,并将复议情况及时转告有关部门和申诉人,申诉和复议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十八条 违纪学生在记过及以上处分期间内,操行为“中”,由学校认定为“非文明学生”,在未撤销处分的以后各学期内不得被评为“综合素质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

  第十九条 学生因违纪等原因自行转学的,一律不退学费;因受校纪处分被勒令退学和开除的,也一律不退已收取的学费。

  第二十条 违纪学生,自处分以后,要严格遵守校规校纪,深刻反思错误,每月向政保处书面汇报思想,思想汇报单上班主任必须履行审核手续。

  第二十一条 申请撤销处分要履行本人申请、班委提议,召开学生座谈会征求意见,班主任签署意见报政保处审批(记过以上处分由校长室审批)等手续程序。从申请撤销处分至撤销处分原则上须经过政保处一个月左右的考察时间。

  第二十二条 撤销处分的期限视处分等级、改正错误的态度、进步表现而定。原则上严重警告以下处分在三个月后;记过处分在六个月后;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需在1年以后。如在处分期间有立功表现,可按照程序提前撤销处分,但必须附上详细材料。

  第二十三条 对第四学期仍未撤销处分的记过以上违纪学生暂缓推荐就业;对毕业时仍未撤销处分的违纪学生作结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二○**年四月一日起执行,由政保处负责解释。

篇3:职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纪律是集体的外貌、集体的声音、集体的灵魂和集体的信念,是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育人环境、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是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班风和维护学校良好社会声誉的重要手段。学校所有的一切,都要有纪律的规范。我校每个学生都应养成自觉遵守纪律的好思想、好品质、好习惯,成为遵守纪律的模范。

  为了严肃学校纪律,培养合格的技能型、实用型人才,使学生知道纪律的重要性,知道违反纪律后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分以及导致的后果,以便自觉遵守纪律,维护纪律,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职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职学校学生礼仪常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一、处分种类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及本人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l) 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二、处分期限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三个月;记过处分期限半年;留校察看。表现较好者可以提前撤消处分,表现较差者可延期撤消处分。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给予警告:

  (一)边走边吃乱扔垃圾者。

  (二)扰乱课堂秩序,破坏课堂纪律者;(上课玩手机、听音乐、大声讲话等)

  (三)不听从学校有关教职工的批评教育,情节较轻者;

  (四)、累计旷课达3节及以上者;

  (五)无故损坏学校教学、生活和体育设施,无故损坏学校绿化情节较轻者;

  (六)讲话不诚实,欺骗教师和家长,及有其它不良行为者;

  (七)不按时出操者;

  (八)熄灯后就寝纪律差;

  (九)仪表不合格者;(长发、染发、奇装异服等)

  (十)违反*纪律,两操不认真者;

  (十一)不遵守就餐纪律,浪费粮食者;

  (十二)违反除上述款项外的其它学校规章制度,情节较轻者。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给予警严重警告处分:

  (一)一学期内旷课在6-20课时者;(早自习为1节课,晚自习为2节课,迟到2次为1节旷课)

  (二)抽烟、喝酒一次者;屡次者处分逐次升级,态度恶劣者可从重处分;

  (三)在校园内无理取闹者、课堂中扰乱课堂纪律致使老师无法上课;

  (四)*期间鼓倒掌、喝倒彩、吹口哨、作怪态或喧哗打闹造成不良影响者;

  (五)不服从值日、执勤人员、宿舍管理员教育或学生会管理者;

  (六)午休、晚休熄灯后在宿舍楼或上课、晚自习(包括课间休息)在教学楼打闹、乱吼叫、吹口哨、高声喧哗、拍打球类影响他人,执勤人员或老师制止后仍不听者 ;

  (七)上课期间或晚自习期间在教室打扑克、下棋、玩手机、听随身听、看小说等,不听劝阻者或不服从管理者 ;

  (八)上课、两操、开会等穿拖鞋或留长发、怪发、染发(除黑色外),两次以上教育和要求仍不改者;

  (九)未经学校、老师或管理人员允许 , 男、女生互窜宿舍者 ;

  (十)故意损坏公物或他人物品,造成较大损失的;

  (十一)擅自留校外人员在学生宿舍住宿者 ;

  (十二)对坏人坏事知情不报者或做伪证者;

  (十三)在学生宿舍随意搬动床铺不听劝阻者、不服从宿舍管理员管理;

  (十四)在校园内随意大小便者,乱扔垃圾,不听劝阻,态度恶劣者;

  (十五)熄灯后打电话制止仍不听者,严重扰乱就寝秩序者;

  (十六)通报批评达三次者;

  (十七)多次违反常规者;

  (十八)考试严重作弊或考试期间严重违反考试规则;

  (十九)私自外出,或不听警卫劝阻强行外出,伪造班主任签名外出者;

  (二十)通报批评3次以上者;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 , 给予记过处分:

  (一)一学期旷课在20-30课时者;

  (二)酗酒一次者;屡次者处分逐次升级,影响恶劣者可从重处分;

  (三)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

  (四)在寻衅闹事、打架斗殴事件中,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斗殴事态发展 , 造成不良后果者;

  (五)在打架斗殴事件中,目击又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者;

  (六)进行赌博情节较轻者;

  (七)在公共场所、社会,严重损坏学校名誉者;

  (八)报复威胁同学或威胁老师者,不服从教师正当管理,有辱骂教师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九)对他人错误起推波逐浪者;

  (十)随意将外界人员引进宿舍,造成不良影响或干扰学校各部门工作者;

  (十一)不听劝告携带管制刀具进校园,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的视情节轻重处分;

  (十二)盗窃集体或个人财物者;

  (十三)翻爬围墙者;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一学期旷课 30-40 课时者;

  (二)打架斗殴致伤他人,造成一定后果者;(除处分外,补偿伤者医药费及经济损失)。

  (三)策划、组织他人打架,未造成后果者;

  (四)在教学中或各种集体活动中不服从管理,无理顶撞工作人员,无理取闹情节恶劣者;

  (五)屡教不改者,依次处分升级者;

  七、有下列情况之 一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

  (一)一学期旷课90课时以上者;

  (二)多次夜不归宿者;(4次以上)

  (三)携带、私藏管制刀具或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者;

  (四)赌博屡教( 3次)不改,影响极坏者;

  (五)留校查看期间仍有违反校规者;

  (六)德育被扣18分以上者;

  (七)打架斗殴事件终止后,学校已处理,又报复打人者;

  (八)带头拉帮结伙,恃强凌弱,无理殴打其他同学者;

  (九)邀约校外人员到校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

  (十) 谈情说爱 , 经教育不听劝阻者;屡次者处分逐次升级,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一定后果者;

  (十一)殴打教职工者;

  (十二)带头煽动或参与罢课、闹事,严重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者;

  (十三)以暴力、威胁或其它手段强拿硬要他人钱物者;

  (十四)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行政拘留者;或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被处于刑罚者;

  (十五)处分期间,取消学校的学费减免;

  (十六)在处分期间,不得评予任何荣誉称号,不得担任各级学生干部职务;

  (十七)取消当学期或当年“优秀学生”、“优干、团干部”等称号。

  九、对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十、学生违纪后,主动说清违纪过程和事实,深刻检查,认错态度好,可以减轻处分;反之,加重处分。

  十一、对受处分的学生(www.pmceo.com开除学籍除外),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撤消其处分。凡受学校处分的学生,学生处将其处分决定存入该生档案,处分期满,由违纪者提出申请,班主任同意,再交学生处核准后,决定是否撤消处分。撤消处分后,原则上可将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学生毕业时,撤不掉处分者,视为思想品德评定不合格,不予毕业。

  十二、凡受纪律处分者,同时扣除个人思想品德分(德育分)和班风分,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家长。

  十三、凡受严重警告处分以上的学生,要写出检查和保证,交班主任或学生处保存,并在班会或全校大会上作检查,所有处分在全校范围通报。

  十四、同时有多项违纪者,按从严、升级处理的原则进行处分。

  十五、凡受学校处分者,在处分期限内再次违纪,原则上升级处分。(违反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按从严、升级处理原则进行处分)

  十六、受留校察看期间经教育不改,应给予开除学籍。

  十七、学生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周以上不到校上课,按自动退学处理。

  十八、开除学籍和自动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发给学习证明(学习期限、学科、成绩)。

  十九、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工部(班主任配合)召开有关人员会议讨论决定后报主管校领导。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和自动退学处理,由班主任和学生处上报材料,报请校领导,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二十、本条例由学工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涉及学生处分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符的,以本条例为准。

  

篇4:职院学生考试作弊、违纪处分的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作弊、违纪处分的规定

  为了加强我院的校风建设,严肃各类考试的考风、考纪,使我院的考试工作更加规范有序,现对学生考试作弊、违纪的处分规定作如下重申。

  一、考试作弊处分的规定

  1、代考作弊:请人代考和代人考试,均以考试作弊认定,双方给予勒令退学的处分,如确实认识态度好,经批准可试读一年,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2、夹带、串通、旁窥作弊:考试时,出现夹带、串通、旁窥等情况,经警告后无效者,以考试作弊认定,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行政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考试后作弊:考试后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视为考试后作弊,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行政上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违反考场纪律的规定

  下列情况作违反考场纪律处理:

  1、非考试用品不集中放置;

  2、不服从主、监考教师安排,私自调动座位;

  3、在考场内大声喧哗或考试结束后在考场周围大声议论;

  4、不按时交卷;

  5、擅自将试卷带出考场。

  属第1-4条者,给予口头警告,严重者取消该课程成绩且行政上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属第5条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行政上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凡因作弊而课程作零分处理者,一律不给予课程学期补考。两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四、若有超出上述所列情节,而主、监考教师确认是违纪或作弊行为的,主、监考教师可参考上述标准酌情处理。

  五、上述规定解释权归学院教务处。

篇5:职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实施细则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生活秩序,实现我校培养目标,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暂行)》等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对违纪学生执行行政处分,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实事求是、教育为主的原则。同时要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三条 对违纪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好坏,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行政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勒令退学

  6、开除学籍

  凡受处分学生必须如实写出其所犯错误的事实经过,并正确认识自己所犯的错误,写出认识深刻的书面材料;凡目击者都有积极配合学校进行调查处理和提供书面旁证材料的义务。

  第四条 通报批评不属于行政处分。通报批评的处理决定在学校一定范围内公布后,由系(部)、学生工作处存档,可不进入学生档案。

  第五条 留校察看处分以一年为期。非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后,在察看期间能改正错误的,可按期解除察看期;仍不改正错误的,学校根据其表现,可做出延长察看期、或给予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在该生工作满一年后,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工作单位证明确已改正错误,由我院审查核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二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六条 从事或组织危害国家安全活动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成立非法组织、举行非法*、*、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以及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扰乱学校正常秩序者, 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带头出版和传播非法刊物,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凡参与收看淫书、淫画、淫秽录像等淫秽物品,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4、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不交淫秽物品者,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5、故意撕毁、涂改学校发布的文告,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理者,给予警告处分以上处分。

  2、被处以行政拘留者或刑事拘留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偷窃、诈骗、勒索(包括冒领、虚报)财物者,故意破坏公共财物、涂改有价券等,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作案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下,经教育能认识错误且能悔改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可含记过)。

  2、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上,尚不够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作案两次以上(含两次)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5、明知他人偷窃,知情不报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提供伪证或为其藏、转移赃款、财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偷窃、诈骗、勒索物款数额巨大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偷窃试题、机密文件、重要资料或篡改学习成绩、弄虚作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8、凡偷窃未遂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加重处分。

  9、凡偷窃受处分的,非有突出表现,一律不得提前撤销。表现一般或仍有违纪现象者,学院可视情延长察看期或加重处分。

  第十一条 故意损坏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按被破坏公物原价两倍以上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故意损坏财物价值5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价值5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情节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打架、聚众斗殴及其肇事者、策划者、作伪证者等,视其主从身份、情节、后果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的肇事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动手打人致伤他人的,须负担伤者的医疗、误工等费用;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邀约校外人员到校滋扰或打架闹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5)肇事者持械打人的,加重一级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者:

  1) 本人虽未动手,但造成他人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策划动手打人或持械打人的,给按本条第1款第2)、3

  )项规定的加重一级处分。

  3、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动手打人致伤他人的,按本条第1款第3)项规定给予处分。

  3)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打击报复打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打架者持械打人的,加重一级处分。

  4、参与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的,视后果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www.pmceo.com视后果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参与者动手打人或持械打人的,按本条第1款第2)、3)项规定给予处分。

  5、伪证者:

  1)故意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肇事、策划、打架、参与者违犯此款,在应得处分基础上再加重一级处分。

  6、在校内外聚众斗殴者:

  1)聚众斗殴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参加斗殴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斗殴致伤他人的,须负担伤者的医疗等费用,同时加重一级处分。

  7、因打架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非有突出表现者,一律不得提前撤销。察看期间表现一般或仍有违纪现象者,学院可视情延长察看或加重处分。

  第十三条 严禁酗酒、吸烟、起哄、打麻将、赌博、经商。

  1、严禁酗酒:

  1)学生严禁酗酒,对不听劝阻,无理取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对于酒后肇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学生在校严禁吸烟,违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加重处分。

  3、严禁在宿舍等公共场所起哄。

  1)乱喊乱叫起哄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2)敲击脸盆、碗等,有意扰乱校园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到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3)甩、砸酒瓶等物品,向楼下投杂物、火种,泼水、放水漫楼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或影响较坏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严禁在校园内燃放烟花鞭炮,违者除受公安部门处罚外,学校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加重处分。

  5)若当时未确定具体违反者,在场人相互包庇隐瞒,则给予所有在场者通报批评或校纪处分,并不得参与本年度评优。

  4、在校学生严禁打麻将。

  任何时候禁止打麻将,凡参加者给予警告处分,重犯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严禁赌博。

  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其他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除没收赌注、赌具外,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1)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3)赌资数额较大、情节较严重者、或由于赌博产生严重后果者等,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知情不报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为赌博提供条件、或作伪证者,给予参赌者同等处分。

  6、学生在校期间严禁私自经商,若有违反将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侮辱或妨碍他人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尚未受到刑事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妨碍他人学习、休息、生活,引起公愤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妨碍他人通讯自由但尚未构成刑事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涂改、伪造、转借证件,欺骗组织,包庇坏人者,尚未构成刑事犯罪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故意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票或私揭他人邮票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五条 男女学生在校期间应自尊自爱、互帮互助,保持平等、友好、纯洁、健康的关系。

  1、有流氓行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从事色情方面非法活动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凡男女学生揽腰挽臂、拥抱、接吻以及有其它行为有悖风化、行为不检点现象者,学校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3、男女学生同学结伴外出整夜不归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男女学生同室居住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男女学生发生性行为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6、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或隐瞒婚姻状况,或未婚先孕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注意仪表仪态的文明、得体、美观、大方;不着过于怪异、暴露的服装,不染发,男生不留长发,不穿背心、短裤、拖鞋出入公共场所,不佩带贵重首饰到校,呼机、手机上课时必须关机等等。有违反以上行为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给予提醒、或批评教育,影响不良、屡教不改者,可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者:

  1、在办公室、教室、工厂、餐厅、宿舍、体育场所、会场、影剧场等地方扰乱教学、科研、生产、工作、学习、生活等正常秩序者,情节轻微,给予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情节较重或屡教不改者(一般以三次为限),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或影响极坏者,则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组织带头者加重处分。

  2、因考试(考查)、学业成绩、毕业就业等原因,对教师或班干部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等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4、私自在校内经商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有保护校园环境,爱护学校的一草一木、爱护公共财务,维护校园整洁义务,对破坏校园环境、破坏公物者作以下处理:

  1、对于在墙上、厕所里乱写乱画,往墙壁上踢球、蹬脚等行为,致使墙壁受损或遭到破坏,除赔偿必要的损失外,

  还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对破坏公共卫生、在教室或宿舍内乱扔果皮、纸屑、燃烧废纸杂物、在楼道内泼水或在楼道、水池、便池内倒杂物者,在校园内乱吐、乱扔、乱倒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对故意倒杂物而使水池、便池堵塞甚至造成危害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3、破坏公物者,按被破坏公物原价的两 倍以上进行赔偿,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4、对攀折花木果实、破坏校园绿化者,除给予必要的罚款外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注意节约粮食、节约水电,离开教室、宿舍必须随手关灯、关电风扇,乱扔粮食、严重浪费水电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在宿舍区违纪处理:

  1、私用电炉等大功率用电器,在宿舍自炊、燃明火者罚款10-50元,并没收所用电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一切后果责任由其承担负责。

  2、学生宿舍内严禁留宿外人(迎新生期间送新生家长除外)

  1)每发现一次,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

  2)因私自留宿外人,造成失窃、诈骗或其他违法违纪后果,由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并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明知其是违法乱纪人员并留宿者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4)宿舍内留宿外人,知情不报者,给予宿舍成员警告处分。

  3、住校生禁止晚归,严禁夜不归宿

  1)学生晚上正常熄灯时间过后仍未回宿舍者视为晚归,晚归学生回宿舍后必须及时到宿舍管理员处登记,晚归不登记者视同夜不归宿处理。一次晚归,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直到记过处分。

  2)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次夜不归宿者,给予记过直到勒令退学处分。

  3)本宿舍同学夜不归宿,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处分。

  4)因晚归、夜不归宿而造成的后果,由晚归或不归者个人承担。

  5)住校学生自行租房居住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6)因校组织活动,经学校批准的,晚归、夜不归宿者除外。

  4、其他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违纪行为,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学校非常时期(有疫情或其它紧急状态),学生必须服从学校采取的各项非常管理措施,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违反规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聚众滋事,散布谣言,发布不实消息制造恐慌、扰乱校园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学校实行全封闭管理后,对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按照规定不得回校而擅自回校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对于其它违反校纪校规的,视情节按上述第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处分或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一学期以内旷课达到一定学时以上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累计达5学时以上,10学时以下,给予通报批评。

  2、累计达1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3、累计达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累计达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5、累计达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累计达50学时,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连续三次或累计三次综合测评不及格者,不予毕业。

  第二十四条 以上未列举的其它涉及学校治安、消防、安全、保卫管理规章制度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情节较轻、影响不大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2、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后果较大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如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相近的条款类推给予处分。如确不能参照的可按处分权限研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受处分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加重一级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或拒不承认错误事实者:

  2、受处分后借口申诉、无理纠缠者:

  3、受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后又有违纪行为者;

  4、对检举人、证人、办案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5、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者。

  6、跨校至其他学校违纪者。

  第二十七条 对犯错误的同学,每位同学都有检举揭发和帮助的义务,不得包庇和袒护。对包庇和袒护者,与犯错误同学同样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一学期内受两次通报批评者,或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不得参与各类评优,不享受奖学金,不得参加各种困难补助和助学贷款的评选。已获得相关评优称号者,撤销其先进称号,追回所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九条 对违纪学生处理及处分的批准权限:

  1、记过以下(含记过)由各系(部)审议批准,报学工处会签,发系字号文。

  2、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工作处审议并组织有关部门会签,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发学字号文。

  3、勒令退学、开除学www.pmceo.com籍处分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意见不统一时,由院长决定),发院字号文。

  4、对党和国家现行方针、法令、政策有抵触情绪和反对行动,组织和煽动闹事,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者,需要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院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三十条 对学生违反校纪校规事件,学生所在班级、系(部)及有关部门必须将情况调查清楚,掌握确凿证据和旁证材料,提出处理意见,报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按批准权限进行。

  1、政治问题方面报宣传部审核。

  2、学籍管理方面报教务处审核。

  3、其它方面报系、学生工作处审核。

  第三十一条 大学城跨校违纪处理按大学城协做组的统一规定执行。

  三、学生申诉和善后工作

  第三十二条 处分学生应在错误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进行,如学生本人对错误事实有异议,学校应及时复查核实。

  第三十三条 受处分的学生应在处分决定上签字,承认所犯错误事实。如对所受记过以上处分不服,可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申诉应在接受处分决定通知三日内,向学校有关部门或上一级领导机

  关提出,申述中与原定案事实有重大出入者,学校应在30天内给予复议。并将复议情况及时转告有关部门和申诉人,申诉或复议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生处分决定在学校范围内公布,处分决定存入学生档案,不得撤销。对违纪学生的各种处分,由学院各系部通知学生家长或学生上学前所在单位。对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的处分,应及时填写《江苏省普通高校处分登记表》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 受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不含打架、偷窃等已作特别规定项)临毕业前或受处分一年后,学校可根据受处分学生的悔改表现,由受处分学生提出书面申请,按批准处分的程序决定给予评议。学校应将评议材料存入学生档案。有突出表现或重大贡献者,学校应给予表扬或奖励或提前撤销处分期间的各种限制(如评优等)。

  第三十六条 对受记过以下处分或留校察看的学生,班级、系或学校定期进行考察,及时帮助教育,以利学生改正或进步。

  第三十七条 勒令退学者,可发给学业证明书。

  第三十八条 凡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原则上退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

  四、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处分界限和幅度”中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处分在内。

  第四十条 本《细则》解释、修改权在学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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