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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总经理赏罚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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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总经理赏罚基金管理办法

  酒店关于总经理赏罚基金的管理办法

  1、公司已拨给酒店部分资金作为总经理赏罚基金;

  2、受到奖励的员工,由酒店执行总经理直接拨发,公司不干预。

  3、所有卖废品酒瓶的费用由财务部划入赏罚基金。

  4、收回罚金的处理:

  (1)酒店员工违规违纪造成的罚金,由酒店行政办统一登记、记帐,进入该项制度的运作资金。

  (2)部分员工罚金(20元以上)暂不能上交的,由酒店行政办将罚单送财务部在工资中扣除,在20元内不能上交的,开被罚双倍金额的罚单交财务部从被处罚员工的工资中扣除,到月底统一结算,生成的罚金返回赏罚基金;

  (3)酒店员工因为损坏酒店固定财物(如:打碎餐具等)而出现的罚单,交由公司财务统一管理,不返入基金。

  5、总经理赏罚基金由酒店财务部保管,由执行总经理自行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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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休闲会馆差旅费标准报销管理办法

  休闲会馆差旅费标准及报销管理办法

  为提高出差办事效率,加强费用管理,统一差旅费补助标准,现结合会馆实际情况,制定此制度:

  一、因公出差人员需填写出差申请书,注明出差事由、出差人数、所去地点、预计天数、借款金额及借款人签名等事项。先由部门经理签字,再报总经理批准,批准后到财务部办理借款手续。待出差返回后,经办人应及时将所有费用单据按规定标准填制差旅费报销单,经会计审核、财务部长审批后,五日内到出纳处报帐。前帐未清,后帐不借。逾期未还者,财务有权直接从下月工资中扣除欠款。

  二、出差人员根据职务的不同,分为四级。如下:

  A级董事长、总经理

  B级各部长、营业部经理

  C级各部门主任

  D级其他人员

  三、差旅费用标准

  (一)交通费用标准

  级别可乘坐交通工具

  A飞机、软卧、轮船一等舱及以下标准

  B硬卧、轮船二等舱及以下标准

  C硬座、轮船经济舱及以下标准

  D硬座、轮船经济舱及以下标准

  说明:1、凡下级人员如有特殊情况需乘坐上级人员标准交通工具的,必须报请总经理批准。

  2、C级和D级人员乘车,从晚上八点到次日七点之间在车上过夜四小时以上的,以及连续乘车超出八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3、交通费按以上标准实报实销,超标准部分自负。

  (二)住勤费用(含食宿费、市内交通费、出租车费、邮电通讯费)标准

  目的地出差人员住勤补助(元/日)

  ABCD

  直辖市、经济特区及经济发达城市30020**50120

  省会城市或各省最大城市250150130100

  经济较发达地区20**3010080

  500公里以内及欠发达地区1501008060

  说明:1、出差目的地按以上分类,如有重叠按高一级标准处理。

  2、出差人员住勤费用按以上标准补助,不实报实销。天数既算头也算尾,包括在途天数和住勤天数,当日到达目的地的按一天计算。一日走两地其住勤按最终目的地计算。

  3、公司派往外地培训、学习人员,除按上述规定实报实销外,培训费、住宿费由会馆统一安排支付,其他费用不予报销。学习期间,每人每天补贴20元。

  4、当天出差当天返回的(东河、青山、昆区、九原区除外),按上述标准50%计算补贴。

  四、其它规定

  1、凡需带车出差者,必须报请本公司总经理批准。车辆所产生的过路、过桥费凭票实报实销,油费按实际公里数由所在会馆总经办审核。汽车修理费需按报总经理批准的报销额度报销。

  2、出差期间因业务原因,需住三星级(含)以上标准酒店或需支付招待费用的,需事先告知会馆总经理取得同意,事后凭票经会馆总经理批准报销额度给予报销。

  3、对借出差之便旅游或绕道探亲访友的,须事先报请会馆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成行。其由此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也不享受任何补助,多占用的实际天数按事假作扣款处理。

  4、随从上级领导出差者,其差旅费标准与所跟从的上级领导的标准一致。

  5、员工市内办事,自己解决交通工具或乘坐公共汽车。会馆原则上不再报销出租车票,如有急事确实需要打车去办理的,必须经总经理同意,财务才可报销。

篇3:大学附属医院院本部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大学附属医院院本部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为加强医院院本部公务用车的管理,根据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用车范围

  1、院领导、学科带头人因公用车;

  2、各处室正副主任、处长在市内参加会议确需用车;

  3、医院组织安排的公务、接待及集体活动用车;

  4、各党团支部及民主党派支部集体外出活动用车;

  5、部门报送财务、社保、基建等资料用车;

  6、职工及直系亲属殡丧用车;

  7、个别特殊情况用车。

  二、公务用车原则

  1、各类公务用车原则上只限于市内,超出市辖区域用车需按程序报批;

  2、来院讲学、交流的外宾(含港、澳、台地区)用车,原则上只负责接送,特殊情况可安排一次市内游览,在穗期间的其它用车自行解决;

  3、各党支部、团支部及民主党派各支部组织外出活动,每支部每届可安排用车一次;

  4、医院车辆原则上不对外租用;如科室或本院职工确实需要租用医院车辆,在不影响公务用车的情况下,必须严格履行公车租用申报手续,并按规定交纳租车费用。租用期间,如承租人人为损坏车辆,承租人必须照价赔偿,并承担一切责任;

  5、医院原则上不安排大巴长途市外运输,车队原则上应预留一辆小车供处理紧急公务使用;

  6、使用科室及个人应自觉服从车队的用车调配。

  三、公务用车调配

  1、公务用车实行统一调配:

  (1)常规车辆如小车、面包车、中巴车、大巴车等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调配;

  (2)特种车辆如救护车、器官移植用车等由医务科负责调配。

  2、因车辆周转不能满足需要时,调配科室应做好解释工作,申请科室应予以配合和理解。

  四、公务用车审批程序

  1、凡申请公务用车,由申请科室填写《公务用车申请表》(可在医院网页下载或在院长办公室文秘科领取),处室、直属科室负责人签名后报院长办公室审批。属规定范围内的用车审批,由院长办公室文秘科审核签名后通知车队安排用车,特殊情况报院长办公室主任审批同意后办理用车手续;

  2、可预见性用车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办理,周末及节假日用车应在周五或节假日前办好手续。若因特殊原因急需用车,可电话向院长办公室主任申报,事后补办用车手续;夜间急需用车,可向行政总值申报,事后补办用车手续;

  3、各党支部、民主党派支部、团支部外出活动申请用车,由申请支部填写《公务用车申请表》,经党(总)支部书记或团委书记签名后报党委办公室主任审核同意后,再报院长办公室办理用车手续;

  4、团委组织大型活动申请用车,由团委填写《公务用车申请表》,经团委书记签名后报党委办公室主任审核同意,再报院长办公室办理用车手续;

  5、由医学会组织的各类集体学术活动,如确需用车,由主管科室填写《公务用车申请表》,经科、处室负责人签名后,报院长办公室办理用车手续;

  6、本院职工及直系家属因殡丧用车,由人事处老干科填写《公务用车申请表》,经科、处室负责人签名后,报院长办公室办理用车手续。

  五、除院长办公室、医务科履行职责调配相应车辆外,其余科室及职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临时通知车队派车,否则院长办公室对未经批准的《公务用车申请表》不予认可,发生费用由申请科室或个人自理。

  六、乘车人使用公务用车后需在《公务用车申请表》上签名确认。

  七、每月初车队应将上月《公务用车申请表》汇总送院长办公室审核。

  八、本办法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各院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规定。

篇4:市房产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市房产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产行政管理的监督,规范房产行政行为,维护国家和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要求,根据《贵港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过错,是指对本局系统的房产行政管理人员在执行房产行政管理的公务活动中,因故意或过失作出的违反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给国家或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超越部门职责或局委托的职能,越权行政的;

  (二)不按规定程序、要件,违法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的;

  (三)符合颁发许可证、资质证的法定条件而不予颁发或超时限颁发的;不符合颁发许可证、资质证的法定条件而颁发或不答复的;

  (四)符合法定登记、备案条件而不予办理或超时限办理的;不符合的法定登记、备案条件而予办理或不予答复的;

  (五)相对人依法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而不予保护或不予答复的;

  (六)行政处罚中调查失实、未告知相对人权利、适法不当、程序混乱的;

  (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利用职权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八)作风简单、粗暴,在接待中恶语中伤相对人的;

  (九)擅自增加或减免收费的。

  第五条 前条过错行为以下列方式确定:

  (一)在各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相对人投诉、举报或媒体曝光后,被查实的;

  (二)经行政诉讼,被法院撤销或变更的;

  相对人起诉后,执法单位主动撤销或变更的;

  经行政复议,被复议机关撤销或变更的;

  党政领导交办或人大、政协代表提议经查实的;

  经行政赔偿程序,赔偿相对人损失的;

  (三)过错行为由其他方式发现的。

  第六条 行政执法过错按下列原则确认:

  (一)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擅自作出违法行为的,具体行为人为责任人;

  (二)初审人员提供的审核材料不实,复审人员难以从形式上辨认的,初审人员承担过错责任,易于辨认的,复审人员承担主要过错www.pmceo.com责任,初审人员承担次要过错责任;

  (三)批准人的主观过错造成具体行政行为过错的,批准人为过错责任人;

  (四)经会审等集体讨论方式决定的具体行政过错的,主持人或决策人为主要过错责任人,主张错误意见的为次要责任人,坚持正确意见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 因过错行为造成行政赔偿的,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第八条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对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过错情节较轻,事后积极弥补,造成的损害和影响较小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过错情节较重,造成的损害和影响较大的,给予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

  (三)过错情节严重,造成的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分别情况给予责任人行政记过或降级处分;

  (四)徇私枉法、严重失职,并采取各种手段阻挠调查,造成的损害和影响及其重大,但未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责任人撤职或开除处分。

  打击报复控告、检举、投诉人的加重处分。

  第九条 过错责任调查由法规处会同监察室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书面通知被调查单位和有关人员;

  (二)组织收集证据;

  (三)听取被调查人的申辩;

  (四)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并报局依法治理小组决定。

  (五)将处分决定通知责任人。

  第十条 过错责任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5:医院院长信箱管理办法

  医院院长信箱管理办法

  zz区人民医院院长信箱已于近日开通,为确保院长信箱的有效利用,特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一、院长信箱由专人负责管理,会将相关内容进行汇总分类。

  二、对于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院领导将在一定时间内对来信进行电话或邮件回复。

  三、对于涉及到医院改革和发展等重要建议,本院将视情况组织专人进行调研。

  四、来信内容应尊重客观事实,只限于对本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其它内容可通过其它渠道反应。

  五、本办法即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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