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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开展节能减排学校行动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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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开展节能减排学校行动实施意见

  学院关于开展节能减排学校行动的实施意见

  院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教发[20**]19号)《关于开展节能减排学校行动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动员全校师生积极参与节能减排学校行动,建设节约型校园,根据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节能减排学校行动,建设节约型校园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现就开展节能减排学校行动,建设节约型校园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节能减排学校行动,建设节约型校园的重要意义

  节能减排,建设节约型社会是党中央和国务院深入贯彻落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当前,我校正处于又好又快全面建设发展的关键时期。开展节能减排学校行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校园,不仅对于集中财力、物力与人力,加快学校建设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也是学校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全校师生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节能减排学校行动,建设节约型校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节约资源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对学校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开展节能减排行动,建设节约型校园的工作摆在突出的位置,积极行动起来,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创造性地切实抓紧抓好节能减排,建设节约型校园工作。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坚持优化、节约资源和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的原则,以节水、节电、节材、节油和资源综合利用为重点,建立和健全促进节约型校园建设的长效机制,促进学校的建设发展再创新水平。

  工作目标:加强制度规范,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节约意识,培育节约行为,使全校师生能够从自己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养成自觉节约一度电、一杯水、一张纸、一滴油的良好习惯,争做节约的表率。在全校形成“节约资源,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把建设节约型校园的要求落到实处,推动学校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

  三、开展节能减排学校行动,建设节约型校园的具体要求

  (一)节约用水

  1、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学生宿舍、食堂等公共部位水龙头尽量开小,用完随手关闭,坚决杜绝各种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

  2、学生公寓内要根据季节和作息时间调剂供水量,加强监管,坚决杜绝“长流水”现象;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积极创造条件循环利用洗浴用水来进行卫生冲刷和拖地保洁。在有条件的学生公寓内安装或更换使用节水型水阀和卫生洁具。

  3、严格检查巡视制度,定期检查更换老化的供水管线,及时安装或更换节约型水龙头和卫生洁具。

  4、绿地养护用水要根据季节和天气变化情况,科学、适时地进行灌溉。积极创造条件有效利用雨水和再生水浇灌校园花草树木, 尽量减少直接使用自来水浇灌。

  5、科学合理调剂供暖、供热水的时间和数量,加强保温措施,降低能源损耗。

  6、要积极创造条件使我校的污水处理系统投入使用,并修建配套的中水利用管网系统,在教学楼和办公楼代替自来水冲刷厕所,节约宝贵的自来水资源。

  (二)节约用电

  1、各办公室、教室、实验室、阅览室等场所白天要充分利用自然光照,推广安装节能型照明设施,实现绿色照明。走廊楼道等公共场所的照明要根据作息时间及时调整和关闭,尽量使用声光控自动控制开关。离开工作场所时间较长、以及下班、下课、离开宿舍时要随手关灯。

  2、严格景观灯、户外灯管理,科学调整开闭时间。平时路灯试行双侧减半照明,各类射灯除重大节日或有关部门通知外,平时一律不开灯亮化。

  3、使用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时,要尽量减少待机消耗,长时间不用或下班后应及时关闭各类用电设备,关闭插线板总开关或者拔掉电源插座。

  4、推广使用空调节电装置,严格控制空调的增配和使用管理。夏季办公室的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摄氏26度,冬季不高于摄氏20度,无人时不开空调,开空调时不开门窗,下班前半小时提前关闭空调。室内冬季供暖时不得使用空调;禁止在公共场所使用大功率电器,减轻用电设备负荷。

  (三)节约用纸

  1、充分发挥办公自动化设备(OA系统)的作用,提倡“无纸化办公”,尽量在电子媒介上修改文稿,减少重复打印次数,减少传真数量。

  2、节约使用稿纸、信封和复印纸,提倡双面用纸,对使用过的信封、复印纸尽量再利用,减少一次性签字笔的使用量。

  3、禁止在办公室打印复印私人材料。打印机、复印机的墨水、墨粉用完后要重新灌装再次使用。节约使用一次性纸杯、纸袋。实行旧教材回收再利用。

  (四)节约用车、用油

  1、严格公务用车管理,在保证校领导公务用车的前提下,各部门公务用车由办公室统一安排,不准公车私用。工作人员进行一般性的公务活动时,要尽可能乘坐公交车。能合并用车的尽可能安排合并,控制或减少单人出车。

  2、加强校内车辆燃油定额管理,科学核定单车燃油消耗定额,控制费用支出。

  3、注意车辆日常保养,提倡自助洗车、修车,提高车辆完好率和使用率。

  (五)其他节约

  1、冬季供暖本着冷时多供,暖时少供的原则,灵活掌握,在保障冬季取暖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节能、节气。

  2、严格差旅费控制,公务出差本着节约的原则,尽量控制开支,选择经济型交通工具,入住经济型房间。

  3、严格控制各种公务费支出,尽量减少会议次数,压缩会务经费,减少不必要的外出实地考察,压缩差旅费数量。

  4、加强学校食堂管理,提高饮食质量。校内各餐饮食堂应尽可能减少使用一次性餐具和塑料袋,提倡节约每一粒米,每一滴水。

  5、学校基本建设要本着节约的原则,科学规划,科学管理,精心


施工,做到少花钱、多办事,投入小、功效大。今后新建住宅楼设计和施工要坚持节约原则,尽量建高层,采用节能、环保材料,节约宝贵的土地和能源、资源。

  6、注重人力资源的整合和科学使用,严格按照编制和实际需要,做好“三定一聘”工作,做到因才使用,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四、加强领导,分解责任,确保节能减排、建设节约型校园活动落到实处

  (一)加强领导,把建设节约型校园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

  学校建立建设节约型校园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组长:z

  副组长:z

  成员:z

  办公室主任:z(兼)

  办公室副主任:z(兼)

  各系部也要成立相应组织,统筹规划,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在人力、物力和经费方面给与必要的保证。

  (二)加强宣传教育,积极营造校园节约文化氛围

  1.宣传部、团委、信息中心和各系部要充分利用院报、广播电台、校园网和宣传板报等媒体,开展丰富多彩的节能减排、建设节约型校园宣传教育活动。要大力宣传我国面临的资源能源短缺形势,普及节能减排,厉行节约的基本知识和方法,开展万名学子签名活动,组织好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以及世界水日、土地日、环境日等宣传活动,增强节约意识,建设节约文化,倡导节约文明,营造“节约能源,建设节约型高校”的文化氛围,形成“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校园风尚。

  2.教务处和有关系部要结合教学实际,教育引导广大教师在学校教育教学中充实丰富有关节能低碳环保等方面的教育,将节能、节水、节电、节地、节粮、节材等内容,以灵活多样的形式,纳入课堂教学,真正落实节能环保进学校、进课堂。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作实效

  学校建设节约型校园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要统筹规划、加强对节能减排、建设节约型校园工作的领导、协调、检查和监督。要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列入各级领导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建立节能减排目标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各单位、部门负责人为建设节约型校园的第一负责人,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抓好落实。

  (四)明确责任,形成建设节约型校园合力

  1.后勤管理处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各项政策,健全动力能源管理规章制度,建立以合理成本核算为基础的节电、节水、资源有效利用等方面的长效监管机制,在全校逐步推行水电分级管理目标责任制,制定节水、节电、节能的指标和标准,分配到各二级单位,把各单位应完成的节约指标列入校内各部门实绩考核评价体系之中,以调动各部门、单位的积极性。适时分析评价和跟踪监督,科学监测资源节约程度和水平,以达到全面降低各类消耗,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的目的。要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能源综合利用为重点,大力加强资源的循环利用,积极应用节能新材料、新设备,积极推广中水回用、雨水利用、绿色照明和智能控制等先进技术,全面提高办学效益。

  2.后勤服务中心要进一步加强能源供应管理,强化水、电、暖巡查和维修管理力度,切实做到管理到位,巡查到位,维修及时,努力杜绝长流水、长明灯现象,努力降低管网、线路漏损率。要积极引导各学生食堂、综合服务楼推行“一卡通”和碗筷集中清洗、消毒管理制度,逐步禁绝使用塑料袋、一次性筷子、一次性茶杯和一次性饭盒,节约能源,减少污染。

  3.学生处和团委要组织全体学生认真开好“节能减排、建设节约型校园、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主题班会,提高学生的认识,帮助学生养成节约习惯,从自身做起,杜绝浪费。要广泛开展节能、环保科技创新活动,广泛开展大学生节能环保社会实践活动和科技竞赛。开发和建设一批能满足广大师生参加节能环保社会实践活动需要的基地,认真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资源节约活动。

  4.基建处要从基建规划、施工等环节注重贯彻节能原则,合理节约使用土地,积极应用节能、节水、节电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新建筑中积极推广中水回用、绿色照明和智能控制等先进技术,全面提高办学效益。教务处要研究制定教材回收再利用的具体办法,尽量节约纸张,减轻学生负担。

  5.财务处、物资处、院党政办公室、工会和各单位都要注重结合各自工作职能,加强办公用品、车辆燃油、教学实验设备等资源的管理,充分发挥校园网和OA系统的作用,积极推广电子公务和无纸化办公。纪检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各单位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要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对审计出严重的失职、渎职、铺张浪费,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问题要从严处理。学校各项办学活动都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坚决反对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

  五、认真进行考核检查,奖优罚劣,推动创建活动健康发展

  校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节能减排、建设节约型校园活动进行考核检查,每学期末根据考核检查情况进行评比和奖励。对于评选出的节约型班级、节约型处室和节约标兵,在全校进行表彰。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铺张浪费等问题,视情节予以责令限期改正或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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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为保障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根据《安徽长江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院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必备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拒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新生报到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各系部按照招生规定对学生档案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违法舞弊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分管院长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学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本院在籍学生的一切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于下一年八月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应当于每学期开学时按学院有关规定,到学院财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缴纳各项费用,并持学生证和缴费凭证到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费用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五条 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须写书面报告并附证明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请假未准或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学生参加课程考核的成绩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七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实践环节、作业、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为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

  第八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补考,补考不及格应重修。

  第九条 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试,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由实践、实训、实习、作业等环节组成的课程,学生如不按期上交作业和实习实训等报告者,平时成绩作不及格处理,并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等补齐作业、报告等后,另行补考;补考不及格者,毕业前准予再补考一次。

  第十条 学生期末考核不及格者,准予补考一次。因故不能参加正常考试的学生,应在考试前书面向所在系部申请缓考,所在系部签署意见后报学工处经教务处批准。缓考学生与该课程补考学生同时进行考试,其成绩以卷面实际成绩记载。考试不及格者可正常补考。补考成绩一律以及格或不及格登记。

  第十一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不得正常补考,事后确有悔改表现,经本人申请,所在系部签署意见后,报学工处经教务处批准后,在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辅导员(或班主任)要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写出评语。对违纪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第四章 考勤与请假

  第十三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上课、实习、课堂讨论、习题课、军训等一切教学活动,学生不得迟到、早退和旷课。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学生参加军训、实习、考试等一般不准请事假;确有特殊原因须请事假者,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因病请假须附学院门诊或院外医疗单位的证明。

  第十四条 对迟到、早退或旷课的学生,应该批评教育或责令检查。在一学期内迟到、早退或累计旷课十五学时(旷课一天,按当天实际学时计;实习、调查、军训按五学时计;迟到、早退累计三次计一学时)以上(含十五学时)者应责令检讨,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作退学处理。

  第十五条 对学生上课、实习、课堂讨论、习题课、军训等的考勤由班长负责,教师也可点名或抽查。选修课、体育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并将缺席名单每周送相关系部。

  第十六条 学生请假两天以内的,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请假两天以上的,由各系部批准。请假须填写请假单。

  第五章 升级、补修与留级

  第十七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准许升级。

  第十八条 学生的补修、留级,按下列规定进行:

  (1)一学期有五门以上课程考试课程不合格者(一年级第一学期除外),不得补考,作留级处理。

  (2)一学期有四门(含四门)以下考试课程不及格者,可以补考。经过补考,仍不及格则需补修,补修课程需收一定的补修费用,补修考试仍不及格,累计达五门的,作留级处理。一年级第一学期不作留级处理。

  (3)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有不及格课程(不论几门),均可以参加补考,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可随班试读并补修。两学期补考、补修后不及格课程累计达五门,按本条第(2)项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留、降级前考核成绩达到60分或及格以上的课程,经本人申请,系部主任批准,其相同课程成绩可以认可,其余不及格课程和教学环节一律重修重考。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作学籍处理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1)若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计算;

  (2


)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不合格时,按一门不及格课程计算;

  (3)毕业论文(设计)、生产实习不及格,各按一门主要课程计算;

  (4)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记入平时作学籍处理的课程门数,但必须参加补考。

  第六章 休学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须请假治疗,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一学期请假或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特殊原因,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三条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限。

  第二十四条 休学手续及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领导签署意见,报学工处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学生复印并持有签署申请表,作为复学的凭证;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某种原因须中途停学,但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工处批准、教务处备案,可保留学籍一年;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病休学生须由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院门诊部复查合格)向学工处书面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第二十七条 对要求复学的学生,要进行政治复查。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经院长批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七章 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1)一学期有五门(含五门)以上考试课程不及格者(不包括第一学期);

  (2)以前各学期经补考不及格的考试课程与本学期考试不及格课程累计达五门者;

  (3)休学、停学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

  (4)复学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5)一学期旷课超过50学时者(学时计算按本办法第十四条);

  (6)经医疗单位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等疾病者;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第二十九条 凡退学的学生,需本人填写退学申请表,由班主任、辅导员和系部领导签署意见,学工处审核批准、教务处备案后办理相关手续。退学学生必须按规定期限,办理离校手续、离校。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条 学生毕业时须作全面鉴定,内容为德、智、体、能四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业成绩、劳动技能和身心健康等。

  第三十一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能合格,并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准予毕业。毕业资格由学工处、教务处审查并报省教育厅验证备案,毕业证书由学院验印颁发。毕业证书由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验证。

  第三十二条 毕业时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留级规定,可补考一次,仍不合格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可申请再补考一次,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不及格者,不再予以补考。

  第三十三条 学生学习期间有两次以上考试作弊记录者,毕业前不予补考,作结业处理。一年后,可补考一次,经补考合格者,换发该年的毕业证书。

  第九章 转专业和转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校。由于特殊原因学生提出转置业的,须为转入系、专业的实际办学条件允许,且该生专业分数不低于转入专业同录取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生,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院认可,原则上,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符合以下情况者,不予转专业:

  (一)文史类专业转至理工类专业;

  (二)体育、艺术类专业与普通类专业互转。

  转专业受理期限:历年新生开学后一个月内,新生转专业的次数限定为:1人/次,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 新生需转学校,按《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如与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精神有冲突之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工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篇3: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和学校各项资助政策落到实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8号)和《安徽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教助[20**]2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我院在校在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章 认定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

  第五条 认定过程中,既要坚持审查相关证明材料,更要注重学生在校期间的日常消费情况和平时生活表现;对于家庭经济困难而能积极缴纳规定费用的学生优先认定;对于有缴费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缴费义务的学生不予认定。

  第四章组织管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实行三级管理负责制:

  第六条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部署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学工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资助工作。

  第七条 各系成立由系主任组长、辅导员和班主任参加的认定小组,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和学生代表(班级人数的10%)参加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做好本班级学生及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和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小组成立后,其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章 认定标准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数额不超过在校学生总数的30%,且按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个档次设置。

  第十条 对在校期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可参照巢湖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进行认定。

  第十一条 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者,为一般困难或困难。

  第十二条 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巢湖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为特殊困难。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持有《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一),并加盖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优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孤残学生;

  2、烈士子女;

  3、单亲家庭子女;

  4、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

  5、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致使家庭经济陷入困境的;

  6、学生本人突患重病或遭遇意外事故,家庭无力支付其全部治疗费用的。

  第六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学生本人或者家庭遭遇特殊意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经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以随时申请和认定。

  第十六条 学院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需要申请认定的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应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果家庭经济状况无明显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二),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七条 每学年开学时,各系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八条 各系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表和调查表,对照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标准,结合申请人在校期间的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初步确定本班级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各系认定工作组应认真审核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若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各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应将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全系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若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正当方式向各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各系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师生若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正当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工处)提请复议。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果所反映的情况属实,应责成有关系、班级及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条 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全校各系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报请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办理认定批复手续,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二十一条 认定工作完成后,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填写《安徽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类统计汇总表》(附件三),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本人在家庭经济状况好转后,应主动向学校报告,并申请停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第二十三条 各系每学年第二学期应对已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发现家庭经济有明显好转的,应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终止资助。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提交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时,应如实提供本人及家庭情况,保证所提供材料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学院将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情况不定期地进行随机抽样调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立即取消资助资格,并收回其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 各系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档案,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

  第二十六条 各系应当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档案,完整保存认定资料、详细记录资助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职业学院 学工处

篇4:职业学院推优作党发展对象工作实施细则

  职业学院“推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实施细则

  为了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章程程》及中组部《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院发展党员工作实际,特制定推荐优秀团员加入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

  一、建立积极分子队伍

  符合章程第一条之规定,向党组织正式提出入党申请的人即“申请入党人”,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研究同意,可列入“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具体程序是:

  1、党支部接到入党申请书后,要及时派人与申请人谈话,了解思想情况和对党的认识。支委会要具体分析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优缺点,凡条件具备者,即可列为积极分子。

  2、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需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记表),并报组织部备案。

  3、党支部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包括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推荐意见、考察写实等材料)。

  4、培养、教育与考察

  (1)培养。

  对积极分子的培养,党支部可按下列方式进行:

  第一、支部要建立健全党员联系人制度。对每一名积极分子,党支部都要指派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经常同积极分子接触和谈心;从思想上政治上关心帮助他们进步。

  第二、培养联系人应定期向支部汇报积极分子情况,支部应对联系人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联系人与积极分子每月至少谈话一次。谈话情况应做记录,并存人积极分子档案。

  第三、为积极分子分配一定的任务,提出具体要求。有的可以安排他们担任一定的社会工作,增加同群众的接触;有的可以结合本职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加以培养,尤其要注意在一些重大活动或关键时刻(如业务进修、抗灾抢险、公益活动、教育实习、毕业分配等),鼓励他们经受锻炼和考验。

  (2)教育

  对积极分子,党支部必须做好教育提高工作。

  第一、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地选送积极分子进党校培训学习,成绩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运用典型人物、典型事例进行教育。如组织积极分子列席讨论吸收新党员的支部大会;由新党员谈入党进程和体会;介绍优秀党员的先进事迹和先进思想;解剖蜕化变质的反面典型,从中引出教训等。

  (3)考察

  主要是考察积极分子的政治品质、思想觉悟、学习工作情况、现实表现和入党动机。

  第一、党支部可以直接找积极分子本人或周围群众了解积极分子的一贯表现,尤其要注意其关锻时刻的表现。

  第二、要求积极分子每学期都须向党组织写出书面材料,汇报思想。

  第三、党支部收集整理积极分子的考察材料,并认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考察纪实栏。

  二、确定发展对象

  “入党积极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党支部对其进行认真和全面的审查,其中表现突出、初步具备党员条件的,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确定为“发展对象”。具体要求如下:

  1、28周岁以下的“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一般应是共青团员,并经过所在团支部推荐、校团委签署意见。

  2、有关限定条件:学生“发展对象”应有至少一次院级或院级以上专业奖学金或单项奖,学习成绩须在班级位居前列。

  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不得有主干课不及格。教职工“发展对象”必须圆满履行岗位职责,在教书育人工作中表现突出,并切实起到先锋模范作用。

  同等条件下,获院级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先考虑。

  3、确定“发展对象”应保持一定的常数比例,以便考察筛选。被评为院级以上的先进班级,可适当增加比例。

  4、凡违反院纪院规者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5、“发展对象”必须经过院级以上党校集中培训,除个别特殊情况外,没有经过培训的,不能发展入党。

  三、支部初审

  1、政治审查。政审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历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材料。

  审查时,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对教职工的政治审查,须征求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意见。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2、觉悟和表现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培养教育时间是否已满一年;对党的认识过程和入党动机,对党是否忠诚老实;政治思想表现,对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及态度;工作、学习和日常生活中的表现和作用,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对主要缺点的认识和改进情况以及党内外的意见等。审查的重点是:思想品质、基本觉悟和现实表现。

  3、党支部召开群众座谈会征求意见,做好记录,并作为上报材料之—。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在审阅上报材料时,发现有不明确和不清楚的,要听取党支部介绍或由发展对象补写有关材料加以说明。

  4、公示。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研究提出发展对象后,由支部及时将这些对象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间,要设置公示信箱、电话,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要确定专人负责受理来信、来访、来电。公示时间截止后,要及时研究办理党内外群众反映的情况,并认真填写《公示情况登记表》,上报组织部。

  公示结果不论有无问题,在支部初审和以后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党支部大会上都应作出明确的说明。

  5、入党对象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初审同意发展,应将其材料及时上报院党委组织部审查,以确定是否发展。

  四、组织发展

  1、认真做好发展对象入党前的准备工作

  (1)填写《入党志愿书》。用钢笔和毛笔填写,字迹要清楚,内容要真实。


(2)确定入党介绍人。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各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介绍人确定后,可将同意介绍入党的意见认真地填入“介绍人意见”栏中,填写时应突出发展对象的优缺点,不要以“提希望”的形式代替缺点,也不要笼统地写几句赠言,或是简单地写“同意入党”、“同意上述介绍人意见”等。

  2、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对象入党问题。

  (1)申请人宣读《入党志愿书》,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由入党介绍人介绍申请人的有关情况,然后由支委会向党员汇报对发展对象的考察情况。

  (3)党员对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入党条件充分发表意见,对其优缺点进行认真分析。

  (4)发展对象谈自己对大家所提意见的看法和今后的决心。

  (5)党支部大会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就是否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进行表决。

  (6)由支部书记宣读支部大会决议,经与会党员充分讨论通过。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7)拟写支部大会决议草案。内容有:发展对象的家庭历史;本人历史以及主要社会关系是否清楚;入党目的是否明确,入党动机是否端正;

  对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认识如何;

  发展对象的主要优缺点及今后努力方向;大会出席及表决情况。

  3、上报审批

  (1)支部大会通过吸收发展对象入党后,应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进《入党志愿书》,并连同其它有关材料报组织部审批。

  (2)组织部要认真审阅支部上报的发展对象入党的有关材料(包括《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党支部就发展对象形成的考察材料、政审材料,《优秀青年入党报荐表》、群众座谈会记录、学生学习成绩、党校学员结业表等),看其手续是否完备、材料是否齐全。之后提交院党委进行讨论、审批。

  (3)党委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一般谈话由院党委组织部安排进行,高级知识分子、知名人士入党则由党委负责同志谈话。谈话中着重了解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及对自己主要缺点的认识,了解其对党的知识掌握情况。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党委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党委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要由党支部通支知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五、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1、教育和考察

  (1)严格组织生活。一经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预备党员,党支部应立即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教育与锻炼。

  (2)分配一定的工作。党支部可根据预备党员的情况和特点,分配他们一定的社会工作或交办某一项任务,让他们经受锻炼和考验。

  (3)个别教育。党支部可以通过个别谈心方式,了解预备党员的思想情况,及时指出缺点,帮助解决思想问题。

  (4)建立汇报制度。预备党员一般应一个季度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情况。

  (5)指定联系人。入党介绍人继续是该同志预备期间的联系人,负责了解预备党员完成党的工作任务的情况和政治品质,帮助预备党员提高觉悟,改正缺点。

  (6)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党支部应将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的内容、收到的效果、现实表现、群众反映、党组织意见等在《预备党员考察表》中及时记载。

  2、半年小结和评议

  预备期到半年时,预备党员要主动向党小组或党支部全面、系统地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剖析自己的优缺点。

  党小组或党支部应适时召开组织生活会,就预备党员的小结进行评议。

  3、在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转正问题。没有特殊情况不得延期或提前讨论。

  (1)本人写出转正申请。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本人应主动向党组织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内容:

  ①简况。说明自己什么时候被批准入党,什么时候预备期满等。

  ②预备期间的表现。详细写清成为预备党员以来在各方面有哪些进步和提高,还存在哪些缺点和不足之处。

  ③今后努力方向。根据自己在预备期的表现,特别是入党时存在的缺点和不足之处,提出今后努力方向,如何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2)支委会审查。支委会根据预备党员本人的申请报告、党小组和联系人的考察意见,对照党员条件,全面衡量,研究其能否转正并提出意见。

  (3)公示。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研究提出需转正的预备党员后,由支部及时将这些对象阶情况进行公示(程序与处理方式参见“发展对象”公示条款)。

  (4)支部大会讨论。党支部将支委会的意见及时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并形成决议。决议应突出预备党员的优缺点、党员讨论和表决情况。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5)上报审批。预备党员转正,需将有关材料报党委组织部,由院党委审批。转正手续完备后,由支部转告本人,并将其《入党志愿书》等有关材料及时存入本人档案。

  (6)预备党员转正审批同意后,由党支部确定专人谈话,通知党龄从何日算起,并提出要求,鼓励其不断进取,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六、入党积极分子或在校期间未能转正的预备党员的材料,以该同志离开本支部时,应连同本人的档案材料同时转到新单位,以保持发展工作的连续性。

  入党积极分子的材料由所在党支部负责转出。预备党员的材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转。

  七、本程序其它未尽事宜。依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的规定和要求处理。

  本程序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在学院党总支。

篇5:区第一中学校园治安管理实施方案

  区第一中学校园治安管理实施方案

  一、健全治保队伍建设。在校行政的直接领导下,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和学习有关文件,认真履行保卫人员的职责,忠于职守,并充分发动和依靠全校师生员工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二、加强普法教育和安全常识教育。运用校内广播、墙报、黑板报、报告会等广泛宣传,使全校师生提高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三、大力倡导学生遵守国家教委颁布的《中学生行为规范》,对违规者随时给予批评教育或上报有关部门处置。

  四、配合有关处室维护*、做操等活动的正常秩序,侧重把好校门,劝阻部分早退外溜的学生和做好对外来人员的询问、检查工作。

  五、坚持宣传并实施省公安厅、教委《关于加强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秩序的通告》,依法制止和打击破坏教学秩序的非法活动以及在校园出现的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

  六、做好日常(包括节假日)的防盗、防火、防爆工作,保护学校的装备、设施,保护师生生命财产的安全。

  七、组织校内纠察队,分组值班执勤,及时劝阻吵闹、斗殴或破坏公物诸类事件的发生。

  八、协助当地公安机关加强学校流动人口的管理,对在校园家属区留宿亲友者,按《暂住人口管理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九、遇到校内发生的刑事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时,注意保护现场,按规定向行政领导和公安机关报告。

  十、及时与校行政通气,汇报治保工作情况,研究和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不安定因素和不安全隐患,不断巩固和发展校园治安整治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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