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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业制造公司公文处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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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业制造公司公文处理规程

  门业制造公司公文处理规程

  第一条 公文处理原则

  (一)、公文是企业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公文处理工作应按照国务院2000年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执行。

  (二)、公司管理公文处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是行政部,并负责具体指导公司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

  (三)、所有进出公司的正式公文由行政部统一负责传递、收发、登记、分办、核稿、付印、分发、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二条 公文办理程序

  公文办理程序分为收文办理和发文办理。

  收文办理一般包括传递、签收、登记、分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等程序。

  发文处理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缮印、校对、用印、登记、分发、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一)传递与签收

  1、凡属邮局送来的各类信函、公文、资料等由接待室值班员进行清点,办理收进手续。同时负责公休日时的各类外来文件资料的收进工作,但值班员应于周一上班时及时与行政部收件员做好有关交接工作。

  2、收件员应对挂号信件及重要文件资料逐一登记;有急件,应通知有关人员立即前来领取。

  3、公司各部室、属下各企业报送公司领导审批、审阅的各类文件,由行政部统一收发登记后,由行政部经理负责签署分办意见和分发。

  (二)拆封登记与编号

  1、行政部收件员对公文应随到随登记,同时分清阅件与办件。凡有明确指明部门的一般性阅件(含传真件)直接分发给各部室;办件和重要阅件应分别加盖收文专用印章,编收文流水号,并逐件登记或录入计算机,然后由行政部经理签署分办意见。

  办件指公司给公司各部室的指示,请示或需要办理的公文,办件必须有回复件;

  重要阅件指行业主管部门或外单位发布的与企业有密切关系的正式公文。

  2、凡各部室直接收到的公文,拆封后应将其中的办件、重要阅件先交至行政部统一登录编号,加盖收文印章后再按程序办理。未经编号和加盖收文印章的公文,不得直接办理或呈批。

  3、除公司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公司各部室和属下各企业不得直接将文件送至公司领导个人或向公司领导个人报送"签呈"、"请示"和"报告"。

  4、凡不符合行文规则或制作不规范的公文,经行政部审定后,向来文单位说明原因并退回来文单位。

  (三)、分办

  1、凡属重要阅件由行政部登录并粘贴文件传阅/阅办单,提出处理意见,报送公司领导阅批,并根据公司领导意见分送相关部室、人员阅办,最后呈行政部经理阅知,公司总经理审阅或审批。

  2、凡属办件由行政部按业务分工登录后提出分发意见,文件办理情况应及时登记或输入计算机,以便催办、查办。

  3、行政部应根据来文情况加盖"此件仅一份"、"用后请归档"印记的公文,各部室要妥善保管,并按规定及时归档。

  (四)、批办、承办、催办

  1、凡需要办理的办件(主要以签呈形式呈报),先由行政部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领导批办,或转送有关部门办理。紧急公文,应当提出办理时限。

  2、主办部室在承办公文中,涉及其他部室分管的业务,应主动向相关部室或来文单位了解情况,征求意见或协商、会稿。应当十分注意公司对外发文内容的衔接、协调,避免出现相互矛盾的文件。

  4、对公文的答复,一般由主办部室以书面形式草拟回复意见。如口头答复也应有文字记录。原则上不得把内部使用的文件阅办单及公司领导、有关人员签署的意见原原本本转给来文单位。

  5、有关部室应当抓紧办理公文,不得延误、推诿。从收到公文之日起计算办文时间。特急件随到随办,当天办结;一般性公文在一周内办结;重要的规划性、涉及各部室协调和法规性的公文视情况适当宽限。

  (五)拟稿、审核、签发

  1、拟稿。由主办部室负责,要求通过计算机草拟公文,并应按规定填写公文处理单,明确主送、抄送单位和印制份数。

  2、审核:主办部室拟草的公文,应经本部室的负责人审核,负责审核文稿的负责人应在审核文稿后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核日期。

  3、签发

  (1)凡公司内部的公文,属公司各部室下发的,由各部室送行政部按收文规程受理后报有权审批人签发,各部门上报的公文应有本部门负责人签发意见。

  (2)凡公司向行业主管部门或对外的重要行文应报行政部经理审核并经分管领导或总经理签发。

  (3)签发的公文,如有会签的,会签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签署时间。如只签名的,视为同意。

  (4)公文经签发后,付印前,如确需要作修改,应将修改后的文稿及修改理由重新报送负责签发该文件的领导批准。

  (六)核稿、编号

  1、经领导签发的文稿先送至行政部,由行政部负责核查文稿的审批和签发手续是否完备,发送单位是否准确,主、附件是否一致等,如有不符合要求的文稿,应退回主办部室,补办有关手续。

  2、符合要求的文稿由行政部根据领导签署的意见或文稿的内容,确定其公文文种、主题词,并核查拟定的标题、主送、抄送机关、密级、急缓程度、发文机关、成文时间等格式是否符合规定。符合规定要求的,按规定印发。

  (六)印制、用印、分发、传递

  1、印制

  凡非批量的公文一律由行政部负责印制。大批量需外送印刷的,由主办部室负责监印和外送印制。

  2、分发

  (1)印成的公文如系向公司各部室、属下各企业内部发放的,由行政部按送印前制定的发文表分发。

  (2)印成的公文如系向公司外部单位发放的,由行政部通知主办部室,由主办部室办理领用手续后自行分发。

  (3)行政部应及时将发文情况登记或登录计算机,提供查询、统计和归档。

  (七)立卷、归档和销毁

  1、公文办结后,行政部应当根据公司的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将公文底稿、正本和有关材料一同归档。

  2、公文归档,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要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公司的主要工作情况,以便于保管和利用。

  3、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立卷,其他单位保存复制件。

  4、公文复制件作为正式文件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证明章,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

  5、凡归档的案卷,应当确定保管期限。

  6、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定和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定期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应当进行登记,由二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附相关表单:

  1.收、发文登记本;

  2.文件传阅单;

  3.文件催单;

  4.公文处理单;

  5.档案收件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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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附属医院公文处理规定

  附属医院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

  各科室:

  为进一步提高医院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参照市政府办公室的做法,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公文处理的有关如下:

  一、公文处理原则

  (一)院办主管本院的公文处理工作。各科室都应指定专人负责本科室承办公文的传递、收发、登记、催办、归档等处理工作。

  (二)除院办外各科室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各科室对外单位行文要经院办审核后按规范格式行文。

  二、收文办理

  (一)进出医院的正式公文一律由院办负责处理,各科室直接收到的公文应送交院办统一登录编号后再按程序办理。

  (二)收到经院办送达的公文后,各主办科室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领导批办后按时办理。

  (三)公文办理时所产生的文件、表格等材料的书面和电子版本在办理完结时及时送院办存档。

  三、发文办理

  (一)起草的公文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与已执行的政策、规定无矛盾;提出新的政策、规定、建议,要经有关部门研究及批准。

  (二)注意事项: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2层为“(一)”,第三层为“l.”,第四层为“(1)”。

  (三)拟制公文时,对涉及其他科室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科室应当主动与有关科室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

  (四)以医院名义发出的文件(含会议纪要等),均应送院办作公文规范把关后再签发、印制。

  (五)院长或书记签发完毕的公文,送院办公室统一编号,由院办文印人员负责印刷,拟稿人负责核对,档案员负责用印、归档,主办科室负责装订、分发、报送。

  (六)主办科室负责文件执行全程的跟踪、催办、总结等工作并将办理时所产生的公文、表格等材料的书面和电子版本在办理完结时及时送院办存档。

篇3:X大学公文处理办法

  某大学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学校党政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管理,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 例》、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公文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部署学校工作、发布规章 、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协调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全校各单位必须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发挥其应有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 公文处理工作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各单位应有一位主要领导同志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两办”)负责全校党政公文的管理工作,以不断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必须认真负责,做到准确、及时、安全。各单位须配备文秘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

  第二章 公文主要种类

  第六条 学校公文的主要种类有:

  一、决定

  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撤消下级单位、部门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决议

  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

  三、意见

  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四、通告

  用于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用于发布规章 制度,转发上级机关公文,批转下级单位、部门的公文,要求下级单位、部门办理和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

  七、报告

  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八、请示

  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

  用于答复请示事项。

  十、函

  用于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等。

  十一、规定

  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十二、会议纪要

  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七条 正式公文(或称文件)包括三个部分:文头部分、行文部分、文尾部分。每个部分又包括若干项内容。

  一、文头部分一般由份号、文件名称(或发文机关名称)、发文字号、签发人、界栏线等组成,有些文件还在文头中标注秘密等级和紧急程度。

  1.份号,是指一份文件在总印数中的顺序号,标在文头的左上角。一般情况下,可以不使用份号。

  2.文件名称,由发文机关的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位于文头的正中央,一般为套红印刷大字。此处也可以不加“文件”二字,只印发文机关名称。以学校党委名义对内、对外发文使用“*zz大学委员会文件”文头纸;以学校名义对内发文使用“zz大学文件”文头纸,对外发文使用“zz大学”文头纸。

  3.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号及该年度的发文顺序号组成。发文年度一律用公元纪年全称,括于六角括号“〔〕”内,置发文机关代字之后,发文顺序号之前。发文序号不编虚号(即1不编001号),不加“第”字。发文字号标注位置一般应在文件名称正下方,如标注签发人,发文字号可居左与签发人位置对应。无文件版头时,发文字号应放在标题下右侧。

  几个单位联合发文,只标明主办单位发文字号。校部机关各部门简称和对内对外发文字号按有关规定执行。

  4.界栏线,指文头与正文之间的分隔线,党的文件红线中间断开置一五角星,行政文件用一条 红线。

  5.标注签发人。学校上报公文应当在发文字号右侧标注签发人姓名。

  6.秘密公文应标明秘密等级,秘密等级分绝密、机密、秘密三种,标注在文件首页左上角。“绝密”、“机密”公文应当标明份号。

  7.紧急公文应标明紧急程度。紧急程度是对文件处理的时限要求,分特急、急两种,标注位置在文件首页右上角。

  二、行文部分,是指公文的内容与结构。这一部分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成文日期、印章 等。

  1.标题。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除发布规章 性文件等特殊需要可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转发文件,如被转发文件标题文字过长,可以适当地压缩文字、概括内容,但不能以被转发文件的发文字号代替文件标题。

  2.主送机关。指承办或处理公文的单位。主送机关应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主送机关应写在标题之下,正文之上,居左顶格。

  3.正文。正文是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具体内容。正文位于标题或主送机关下方。

  4.附件。指为正文作补充说明或印证参考的材料。公文如有附件,一般应与主件装订在一起,并在正文之后、印章 位置之前注明附件名称和顺序号,附件首页左上角注明附件的顺序号。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

  5.发文机关。应写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几个单位联合发文,应将主办单位排列在前。

  6.成文日期。一个单位发出的,以领导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的,以最后一个单位签署的日期为准;会议通过的文件,以通过日期为准。发文时间一般标注在发文机关的右下方。会议通过的文件,应在标题之下、正文之前注明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

  7.如遇公文正文恰好满页,发文机关和发文时间须另起一页,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印章 与正文同处一页,不得采取注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8.印章 。除会议纪要外,公文一律加盖印章 。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 ;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加盖印章 。印章 盖在发文机关名称的位置,应注意上不压正文,下压成文日期。

  9.附注。公文如有附注,应居左空二字加圆括号标识在成文日期下一行。其中,“请示”必须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三、文尾部分包括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制版记等。

  1.主题词。主题词由反映公文主要内容的规范化名词或名词性词组组成,标注在抄送范围上方。主题词不能随意标注,校内发文一般不标注主题词,上报公文的主题词应按上级机关要求和《公文主题词表》标注。

  2.抄送机关。公文的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以外的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抄送机关应使用机关的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标注位置在主题词之下抄送栏内。

  3.印制版记。印制版记包括文件制发单位名称、制发日期和印刷份数。置于文件末页的最下端。

  第八条 公文的用纸、印装遵行下列格式。

  一、公文的文字应横排,并从左至右书写。

  二、一般情况下,公文使用的字体应统一。标题一般用小二号小标宋字体,正文一般用小三号仿宋字体,标题与正文之间要拉开一定距离。

  三、公文用纸一般使用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纸张。一般每页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左侧装订。

  第九条 校部机关各部门发文格式,采用国家标准的信函式格式。即文件头用发文机关名,置于距上页边30毫米处,一般用小标宋字体;发文机关全称下4毫米处为一条 武文线(上粗下细),距下页边20毫米处为一条 文武线(上细下粗),两条 线长均为170毫米。发文机关名称及双线均印红色。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的行文关系,应根据各自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学校可以对内对外行文。除“两办”外,校部机关各部门一般不准对外正式行文。校部机关各单位对外行文,只限业务对口单位的工作联系及开具相关证明等;对内,按职权范围,可直接向校内各单位行文,也可互相行文,但文件头不许冠以“文件”字样,且只限于发通知、报告、请示、函等文种。

  第十一条 校部机关以外的校内其他单位一般不直接对校外行文,应按业务范围,由校部机关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对外行文手续。

  第十二条 校部机关各部门可以联合行文。校部机关各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协商一致,一律不得各自行文。

  第十三条 不得越级请示。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抄送越过的机关。

  第十四条 请示的公文,一般应一文一事,不能一文数事,更不能直接把请示的问题夹杂在报告、纪要、简报中。除校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报告等应直接报送有关部门,而不要送校领导个人,更不应同时送几位校领导。请示未获批复前,不能抄送其他部门。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十五条 发文办理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十六条 草拟公文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规定,应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 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人名、地名、数字、引文要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标明中文含义。日期要写具体的年、月、日。

  四、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五、章 节序数的写法要分明。一般排列顺序为: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⑴”。

  六、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七、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八、规章 制度等规范性文件的写法,应严格遵守《zz大学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指引》。

  第十七条 校部机关各部门对内对外行文均应经主管校领导审核签发,方可打印上报或下发。学校规范性文件,须由校长发布。

  第十八条 主管校领导、单位领导审批公文应认真负责,文件主批人要签署自己的意见、姓名和时间。

  第十九条 各单位起草的公文,内容涉及其他单位的,主办单位应主动与有关单位协商,并会签。意见不一致时,主办单位要如实向主管校领导反映各方意见。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上会前须学校政策法规部门审核,通过后发布时须由政策法规部门会签。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在将公文送主管校领导签发之前,单位负责人要认真做好审核工作,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公文内容、文字表述、文种使用、格式等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并认真填写发文纸。在公文印制之前,各单位文秘人员要负责认真校对。

  第二十二条 “两办”对以学校党委和学校名义对内行文和对外行文负责程序审核和复核。校部机关各部门以学校党委和学校名义对内发文或对外行文,在送校领导签发前,应到


“两办”(党务系统到党办,行政系统到校办)统一编号并接受审核,经文秘人员审核签字后方可送校领导签发。公文印制之前,还应到“两办”接受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由“两办”负责人复核签字后方可印制、用印、发送。对于不按照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的文稿,退回拟稿单位补办。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 收文办理一般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二十四条 收文要逐件查对、签收。除领导亲收外,所有公文均由文秘人员拆封,其他人员不得拆看。收到各单位上报学校的需要办理的公文,办公室文秘人员应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学校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的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及时送办公室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送校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公文,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文秘人员要送办公室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然后送校领导批示后办理。

  第二十六条 文秘人员应按办公室负责人签注的意见,及时、准确地进行分发,一般都应在当天分发完毕。紧急公文,文秘人员应提出办理时限,做到随到随处理。领导亲收的文件,要及时送给领导本人,不拖不误。对已确定分发范围的一般文件、资料、简报等,文秘人员可直接分发。

  第二十七条 校领导和各部门的领导参加上级机关会议带回的文件、上级机关直接邮寄给各单位的涉及全校性的重要文件,要及时送交“两办”登记后,按收文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凡需领导传阅的文件,应附上传阅卡。如需二位以上领导传阅的文件,办公室主任签注传阅意见后,由文秘人员组织传阅。文件传阅时,严禁个人、部门横传及扩大阅读范围。领导同志应抓紧时间阅读文件和签批处理意见,阅后退还文秘人员,不要拖拉、积压,以免贻误工作。

  第二十九条 领导对贯彻上级文件和下级请示、报告的批示,要及时转给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员。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事项,应由主管单位会同有关单位协商处理和答复。

  第三十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向发文单位或办公室说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及时退回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已送领导人批示或交有关业务单位办理的公文,文秘人员要负责检查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防止漏办和延误。

  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三十二条 公文办完后,应根据公文立卷、归档的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学校法规性文件发布后,主办单位应向学校政策法规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公文立卷应根据其特征、相互联系和保存价值分类整理,保证齐全、完整、正确反映本单位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查找和利用。

  第三十四条 立好的案卷,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个人不得保存应存档的公文。

  第三十五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

  第三十六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公文的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三十八条 传递秘密公文时必须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文件安全。

  第三十九条 翻印上级文件,须经校领导或单位领导批准,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文件,不得翻印。翻印(复印)的文件,应按正式文件管理,不准随处携带和遗失。

  第四十条 不具备存档价值和存查必要的公文,经过鉴别和主管领导批准,可定期销毁。销毁秘密公文,要到指定场所并进行登记,有二人以上监督,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四十一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即合并管理。机关撤消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馆。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移交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公文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篇4:技术学院公文处理办法

  技术学院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质量和办文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公文是学院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制度、规定,施行管理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反映和报告情况,总结和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包括收文和发文两部分,指公文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保密。

  第四条 学院办公室是学院党、政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负责学院党、政公文处理并指导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五条 各部门负责人应当重视公文处理工作,自觉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各部门要指定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具备有关专业知识。

  第二章 收文办理

  第六条 收文办理一般包括签收、登记、拟办、分发、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第七条 上级党、政部门发来的公文由办公室文秘人员负责签收登记,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院领导批示办理意见,各有关部门负责承办,办公室负责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

  各部门或学院领导如直接收到或代表学院参加有关会议带回的上级文件,应及时送交办公室处理。发给学院的上级公文不得存在职能部门和个人手里。

  第八条 办公室收到的上级各类文件,登记、提出拟办意见和转出的时间不超过一个半工作日,学院领导阅批时间一般不超过两个工作日,职能部门办理时间不超过l周。凡是急件均须即到即办。

  第九条 学院领导对公文的审批应当签署明确意见。需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一般应署明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当抓紧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属几个部门联合承办的文件,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如学院领导批示的意见没有明确主办单位,一般由排在首位的单位负责牵头办理。

  凡需办理的文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妥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办公室,并函(电)告来文单位。文件办毕,主办单位要向批文的学院领导汇报处理结果,并在文件上注明办理情况。

  第十条 凡需传阅办理的文件,由办公室文秘人员负责分送或通知有关人员阅读,一般不得横传。传递秘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机密以上密级的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

  第十一条 上级党政机关的密级公文,除绝密和注明不准翻印外,经党委书记或院长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注明时间、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三章 发文办理

  第十二条 发文办理指制发公文的过程,一般包括拟稿、审核、复核、签发、缮印、校对、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一)学院公文发布的主要形式有六种:咸职院党政联合发文、咸职院党发文、咸职院发文、以学院名义发布的部门文件、咸职院函字文件、具有单独发文资格的内设机构发文。

  咸职院党政联合发文用 “*ZZ职业技木学院委员会文件”文头,加盖党委、学院印章。

  咸职院党发文用 “*ZZ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文件”文头,加盖院党委印章。

  咸职院发文用“ZZ职业技术学院文件”文头,加盖学院印章。

  以学院名义发布的部门文件使用 “*ZZ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文件”或“ZZ职业技术学院文件”文头,加盖党委或学院印章。

  咸职院函字文用 “ZZ职业技术学院”文头,加盖学院印章。

  可以自己名义独立发文的内部机构有:学院办公室、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会、团委等,印制使用各自名称的文头,并加盖各自印章。

  (二)学院公文发布程序按《ZZ职业技木学院办文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文种选择。按《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文种,根据公文的内容进行选择。

  第十四条 发文字号的编写及主题词的确定。

  根据印发文件的性质,党委、学院、办公室及学院各部门重要文件使用“发”号文,一般文件用 “字”号文或 “函”号文。

  学院党政公文的发文字号包括学院代字、年份、序号,如“咸职院党发[20××] × ×号”“咸职院发[20××] × ×号”。

  以学院名义发布的部门文件,发文字号是在学院代字后加本处室规范代字、年份、序号。如教务处拟稿发布的文件发文字号为“咸职院教发[20**]**号”、“咸职院教字[20**]**号”。

  咸职院函字文字号为“咸职院函字[20**]**号”。

  学院党政公文一律由办公室负责编号,并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教育部确定的公文主题词使用规定编写主题词。

  具有单独发文资格的内设

  机构发文,在办公室指导下编写文号及主题词。

  第十五条 行文关系处理。

  (一)学院向上级行文,一般不直接发送给该上级的下属单位。如需向厅局有关处室请示或报告工作,须将文件报送至该处室的主管厅局。

  (二)向上级的请示,不要同时抄送下级单位;向下级单位的重要行文,应当抄送直接上级单位。

  (三)“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不得越级,不得直接正式行文报送领导者个人,更不要同时报送几位领导同志。

  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六条 公文草拟、核稿、审批要求。

  (一)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1、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2、情况要确实,观点要明确,条理要清楚,文字要精炼,书写要工整,格式要准确,篇幅力求简短。

  3、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发文日期,再引文件标题,后引发文字号。草拟公文的日期应当写具体年、月、日。

  4、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5、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6、用词用字准确、规范。公文内使用简称时,一般应当先用全称,并说明简称。公文中的数字,除部分结构层次序数的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

  7、起草公文要使用正式发文稿纸,并按稿纸格式要求逐项填写清楚。书写所用笔墨必须符合存档要求(即不能用铅笔、圆珠笔或吸用纯蓝墨水的钢笔)。不得在稿纸装订线外书写。

  (二)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发文字号类型的确定,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

  (三)领导人签发公文的意见应当明确,署名要署姓名全称及签发时间。所用笔墨也应符合归档要求。

  第十七条 公文格式、印制、缮印的要求

  (一)制发公文,要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要求。现将部分常用格式规范如下。

  1、发文字号用3号仿宋体,居中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 “[] ”插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 “第”字;上报的公文需标识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二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

  2、公文标题用2号小标宋体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3、主送机关位于标题下空一行,用3号仿宋字体标识,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

  4、正文用3号仿宋字体。

  5、公文若有附件,在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字体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如:“附件:l,****”);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 “附件”字样。

  6、制发的公文在落款处署名发文机关的名称或规范性简称;成文时间标识使用阿拉伯数码,将年、月、日标全。

  7、“主题词”用3号黑体字,居左顶格标识,后标全角冒号;词目用3号小标宋体字;词目之间空一字。

  8、公文如有抄送,在主题词下空1行;左空1字用3号仿宋字体标识“抄送”,后标全角冒号;抄送机关间用顿号隔开,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机关对齐;在最后一个抄送机关标句号。

  9、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位于抄送机关之下(无抄送机关在主题词之下)占1行位置,用3号仿宋体字。印发机关左空1字,印发时间右空1字。印发时间以公文付印的日期为准,用阿拉伯数码表示。

  10、公文在印发机关下一行居右空1字应标明印数,用括号注明,即“(共印**份)“。

  (二)公文印发前要按公文签发稿认真校对(校对人要在文稿上签字以示负责),重要公文用印前要复核,保证发出的文件无差错。

  (三)公文印制要清晰、整洁,并严格按规定数量印制。印制部门不得随意多印、自行发送、留用,密级内容不得外传。

  (四)印制好的公文,由学院办公室、各部门加盖学院或部门公章。

  第四章 公文归档和销毁

  第十八条 公文(含接收上级公文和发送学院公文)办理完毕,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整理立卷,定期移交综合档案室保管。上级党政文件和学院党政发文由学院办公室负责,立卷工作应在综合档案室指导下进行。凡发文都须留存签发稿及正式文件2份(包括附件),作立卷归挡用。

  第十九条 公文移交综合档案室后,由综合档案室负责归档保管。

  第二十条 没有存档价值的公文,按有关规定的按程序进行销毁,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5:中医院公文处理印章保管制度

  中医院公文处理和印章保管制度

  一、收文处理

  凡报(寄)送给本院的文件,均由院办按照公文处理规定签收、拆封、登记、分类后呈送院领导阅批。根据院领导批示意见,由院办交有关科室办理。办理后注明办理结果,及时清退归档。

  二、发文处理

  1.拟稿:业务发文由医务科或分管院长拟稿,行政发文由院办或分管院长拟稿。拟稿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2.稿和签发:一般性医院医疗业务和行政文件由院办主任或分管院长核稿和签发;涉及全院性的重要文件由院长核稿和签发。

  3.发文:由院办统一编号、打印、核对并加盖公章后发出。

  二、印章保管和使用

  医院印章由院办保管,医院各科室(主要是医务科和院办公室)印章由各科室指定专人保管,用印须登记备案。需用医院印章的须经院领导或院办主任签字同意,各科室印章只限业务联系的授权使用,并须经科负责人批准。印章保管人员无权私自用印,私自用印由个人承担相应后果直至法律责任。医院印章外带须经院领导或院办主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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