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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园区车位团购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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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园区车位团购方案

  住宅园区车位团购方案

  一、团购产品范围

  **园地下车位

  二、团购参与条件

  城市**园住宅业主

  三、团购流程

  1、了解车位详细信息

  到销售中心了解您想要购买的车位详细信息,或到物业服务公司了解车位详细信息(包括价格、销售中心现场优惠、车位实际位置等)。

  2、团购报名

  请亲临物业服务公司(**园19#-1-101室)填写团购意向登记表。凭此表享受团购优惠。

  3、按照约定时间和日期,前往销售中心团购。

  备注:报名截止时间:20**-7-2下午5:00整。

  四、团购优惠方式(双重优惠)

  1、团购人数达20人以下,现场购任何车位优惠6000元/个。

  团购人数达20人,现场购任何车位优惠8000元/个。

  团购人数达30人,现场购任何车位优惠9000元/个。

  团购人数达40人,现场购任何车位优惠10000元/个

  依此类推算,每增加10人,优惠金额增加1000元。不足10人次则不计。

  2、现场摇出幸运号3名,设二个奖项

  (第一期团购特别加推,第二期团购优惠另见通知)

  一等奖一名车位抵用券6000元

  二等奖两名车位抵用券3000元

  五、团购时间:

  20**年7月3日上午9点整。

  六、团购报名地点

  ZZ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园19#-1-101室)

  七、组织单位

  ZZ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八、信息发布渠道:

  1、内部短信给所有业主(以物业公司名义发,留物业公司电话号码);

  2、销售人员现场解说;

  3、各个楼幢公示拦发布团购信息;

  4、物业客服人员(楼幢管理人员)向业主介绍;

  营销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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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问题分析

  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问题的分析

  一、市场最新动向

  1、政府主管部门的态度

  由于车位涉及到的问题比较多,目前相应的行政主管管理部门和具体管理部门有房地管理部门、物价部门、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小区全体业主以及人防管理部门等等。房管部门认为,目前国家和地方均未对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和管理问题进行明确规定,规划部门对开发商配建停车位一般都有要求,所以按一定比例配建停车位是开发商的一项义务。如果地下车位的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被小区业主分摊了,这类地下车位属于全体小区业主所有,对于由业主共同享有的车位应当由业主委员会管理,所得收益由业主享有。如果地下车位的面积没有被分摊,且具有独立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开发商有完全产权并获得销售许可证的话,开发商可以销售或出租,既可以销售或出租给小区内的业主,也可以销售或出租给小区外的人。如果车位已经纳入房价,开发商一般是不能取得销售许可证的,不能再出售或出租。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地下车库作为共有部位,若其建筑面积已在销售面积中进行了分摊,此时车库归该车库所在的整幢房屋的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不能销售或出租。根据相关规定地下车位不单独发证。如果从开发商处和新建商品房一起购买的,有关地下车位的车位号、面积等情况应在所购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附记栏内注记。如果先购买了房子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后,然后再购买地下车位的,则应由房地产登记部门在原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附记栏内加注地下车库(位)的车位号、面积等情况。

  20**年11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就是主要针对住宅小区有闲置车位,开发商却只卖不租,为牟取暴利恶炒车位价格等问题进行规范。根据规定,停车设施尚未出售的应当出租,不得闲置不用;一套住宅的业主不能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车位。

  20**年1月17日,南京市房产局产权市场处公布了商品房附属车库预售和产权登记办理程序。根据规定今后占应配建车位数15%的业主共用车位允许在人防设施范围内划定,人防车位剩余部分开发商可出租受益,但不能出售,也拿不到产权证。据产权市场处有关人士介绍,开发企业须根据人防批文核定的面积,在规划核准的地下室平面图1 1的复印件上用红笔整块划出人防设施的范围,被划定的人防设施范围的建筑面积应扣减已被本幢分摊的共有共用设施部分。在审定的人防设施地下室平面图上,开发商应当依照《商品房附属房屋转让等问题若干规定》,按交管局核定该项目应配建车位数的15%比例用蓝笔划定业主共用车位范围,剩余部分用绿笔划出业主专用车位的范围。业主共用车位可在人防设施范围内划定,所有车位均标注车位号。在建工程要销售车库必须先取得车库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规定》颁布前已竣工交付并符合办理产权登记条件的车库,开发企业须持经审定的人防设施范围及划定的业主共用车位和业主专用车位的平面图、人防批文、交管局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人防面积测算报告以及该建设项目以往申办车库预售或产权登记的情况报告和车库销售窗口表至商品房市场管理科办理初始登记。开发企业不得出售人防设施范围内车位及业主共用车位。

  2、新《物权法》对车库租售市场的影响

  2.1、草案的新规定

  全国人大将在20**年3月讨论审议《物权法》草案,草案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其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建筑区划内的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属于业主共有。会所、车库、绿地等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对于《物权法》草案中建筑物权利区分所有权,中华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杨立新教授认为在实践中还存在困难。比如对窗前绿地、楼顶空间、停车位的权属等还存在争议。

  2.2、草案关于车库的实际操做

  由于我国一般新法出台后都不溯及既往,所以对已经出售的车库的楼盘影响并不大。按照《物权法》草案,小区的许多公共部分的物业管理费,业主是不需要买单的。为了规避风险,不少物业管理公司一改常规,近期纷纷提出优惠措施,吸引业主一次性缴纳全年的费用。

  二、小区地下停车位的法律属性分析

  所谓停车位是指停车场中仅供一辆汽车停放之单元。本文要论述的小区停车位专指商品房住宅小区内设置在地上、地面或地下的停车位。依建筑物区分所有原理,其客体可以分为单独所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王译鉴着:《民法物一权》(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5页。)。单独所有部分主要是指通过一定方式而对建筑物加以区分,由此所分割出的兼具建筑物构造上的独立性和使用上独立性的一部分房屋,同②)。⑶共有部分包括共用部分及附属物、共用设施等。那么小区停车位到底应属于哪一部分客体呢?由于我国法律还未建立起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故对该问题也无明确的答案。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商品房住宅小区的停车位大致可以分为如下四种情况:第一种是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第二种是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第三种是楼

房首层架空停车位;第四种是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鉴于停车位在住宅小区内所处位置的不同,其权利的展开也不尽相同,下面将予以分别论述。

  1、 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

  所谓地面停车位是指直接设置在小区地表,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的停车设施,一般需要得到政府颁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通常来讲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房屋单元后,并办理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房屋单元所有人(即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便按份共同拥有了该小区宗地号的全部土地使用权。由于地面停车位所在的地面面积包含在小区总土地使用面积之内,因此该种停车位的使用权显然属于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即业主。那么在这里为何是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呢?我们认为,地面停车位只是通过划线分割而成,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即不符合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标准。(陈华彬着:《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04页。)所以它不能够成为所有权的客体,而只能被视为土地使用权的客体。接下来的问题便是如何实现这种使用权,从外国的某些立法例来看,引入“专有使用权(即德国法上的sondernutzungsrecht)”的概念来予以解决。它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和区分所有人之间的共同约定,由某一个或数个区分所有人对某些共用部分享有排他的、独占性使用权。(王利明着:《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9页。)从其性质上来看,有人认为是一种租赁权,也有人认为是一种地役权。(〔日〕丸山英气:《关于区分所有之最近的动态》,第28页。)但不管其性质如何,该种使用权所产生的收益必须归全体区分所有人享有。结合我国实际我们认为,应当由地面停车位的使用人向业主委员会(即全体区分所有人的代表机构)交纳使用费或租金,同时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因此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小区的地面设立停车位,而必须在得到业主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对有关收益分配作出具体约定(比如可约定租金所得用于弥补小区内的物业管理费用开支)后才能设立和运营这种地面停车位,否则将构成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

  2、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

  所谓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是指开发商利用地下空间而建造的停车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对土地需求的日益膨胀,现代建筑物不得不更多地向空间发展,包括地表上空和地下空间。正是对地下空间的充分利用,才导致了地下停车位的出现。然而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对地下空间利用的忽视以及对停车位的需求不够旺盛,而法律来源于社会的需求,从而导致了该领域法律规定的空白。确认地下停车位产权的归属必须有一个前提,即对地下停车位的权利结构有非常清楚的认识。这就不得不先考证我国目前法律架构下土地和建筑物的关系。从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担保法》的规定来看,是采纳了土地和建筑物不可分离但又未将建筑物视为土地的一部分的观点,即所谓的“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立法模式。在这种立法模式下,地下停车场与其上面的土地不可分离但又互不相属。那么要问的是,对地下停车位到底应该如何来展开它的权利架构呢?它能够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吗?前面我们提到过,只要具备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即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地下停车场四至明确,与其上的房间有墙壁相隔,已成为与住房相区别的、独立的特定物,可以成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王利明着:《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00页。)然而结合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实践来看,如果一概地赋予地下停车位以单独所有权(即相当于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亦即赋予房地产开发商对地下停车位享有完全的产权的话,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出现。其原因便在于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一般情况下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即该停车位并没有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换句话说,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完全由地上建筑物(即房屋单元)分摊,地下建筑物便成了不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的部分。为此不禁要问,依据我国现行的房地产法律关系架构,没有“地”又哪来的“房”呢?因此按王泽鉴先生的话,此时的地下停车场便成了依附于地上建筑物的从物而归属于主物(地上建筑物)的所有人即全体业主。另外从现实情况来看,由于该种停车位建立在全体业主所共同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自己不拥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是无法取得产权证的,也因此实践当中,开发商在售房合同中约定的“停车位的产权属于卖方”的条款应当属于无效条款。该种地下停车位的权益应由小区的业主共同享有,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是无权擅自处分的。当然在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委托,将停车位予以出租,所得租金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用于弥补物业管理费用开支。同时停车位使用人必须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

  然而从全国范围内来看,也有一些地方规定某些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是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即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规划用途建造地下停车位,并和地上建筑物一样要计入整个宗地上的建筑面积。因此该种停车位可拥有独立的产权。如北京市就规定,此类地下停车位可单独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也可以与购买的商品房合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此种地下停车位开发商有权予以出售、出租。通过买卖而拥有产权的业主虽然无须缴纳车位使用费,但仍应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或车辆看管费。

  另外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对于地下停车位的产权归属虽还没有统一的意见,但令人惊喜的是,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已经做出了全国首例将小区地下停车位认定为业主共有的判决,其依据便是小区土地使用权面积与全体业主分摊的面积是一样的,即排除了地下停车位对小区土地使用权面积的分摊。我们认为,鼓楼区法院的做法是符合法理的,虽然地下停车位理论上可以成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但只要没有分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的份额,它就不能够作为一个独立的建筑物而可以被开发商予以处分,相反它只能依附于地上建筑物并归属于小区的全体业主。该判决对目前有关小区地下停车位纠纷的解决,不无积极意义。

  3、 楼房首层架空层停车位

  所谓楼房首层架空层停车位,是指将建筑物地面上的第一层架空而形成的停车位。在现行的房地产行政管理法律制度下,首层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也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不能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其法律权利依附于计算建筑容积率的房屋建筑物(面积),也是住宅房屋单元的从物。故关于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与地下停车位的情形是一样的,此处不再赘述。

  4、 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

  所谓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是指在小区商品房楼顶平台上设置的停车位。我们认为对屋顶平台的利用更多的是用它的空间,而这个空间显然不仅仅属于顶层的区分所有人,而应当归该建筑物的全体区分所有人所有,也因此对于该空间的利用如设置停车位等权利应当属于建筑物的全体区分所有人。同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都

无权擅自在屋顶平台设置停车位,而应与该楼的业主进行协商并征得同意之后才可。当然如果物业公司提供看管服务,也可以收取一定的看管费用。

  综上我们针对小区停车位各种不同的形式,分析了其各自产权的归属情况。也只有对停车位的类型作出区分,才能够解释清楚其产权归属的法理依据。同时对其中的某一类停车位,我们也不能够一概而论,而必须依据公平原则,考虑停车位的容积率是否已纳入整个土地使用权面积,考虑停车位的建设成本是否已纳入商品房的成本,并以此来最终确定小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前不久十届全国人大刚刚完成对宪法的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精神。作为下位法的民法(包括物权法)当然有理由、有义务贯彻上位法的实施和实现,小区停车位虽不甚起眼,但涉及面广,且日益紧俏,故其产权归属问题必须由法律规范来予以明确。我们也相信,即将出台的《物权法》会给这场持续已久的“车位之争”划上一个休止符。

  三、北京劳赛德律师事务所不一样的法律观点

  1、地下车库是相对独立的建筑物,有独立价值

  配套设施与主建筑之间的关系多种多样:有房屋与花园土地之间的平等关系,有房屋与水电设施之间的主从关系,也有房屋与会所之间的主次关系。在法律上,认定物与物之间的关系类型与性质主要审查其实质关系,而其名义则不是根本。按照社区规划,我们习惯将地下车库称为配套设施,是为小区房屋的居住目的而建设的,但是地下车库绝非一套房屋之必须,如现代城市之于水电、高层楼宇之于电梯。地下车库是相对独立的建筑物,与房屋是主次关系,而不是法律上的主物与从物关系。在法律上地下车库是一个独立存在的有独立价值的物,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如无特别的约定,则不存在从物随主物一并买卖转让的法律效力。

  2、地下车库与空间权无关

  通常认为空间利用权(空间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相伴存在,因我国城市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故不谈空间所有权)是指对土地地表上下的一定空间的利用权,但是不包括建筑物内的空间,即房屋所有权。在小区中,空间权存在于楼宇屋面之上、露天道路、庭院之下,以及无地下建筑物土地之下及有地下建筑物的建筑物底板之下。此外空间利用权是基于土地使用权而产生并取得的,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中土地使用权只有在小区竣工房屋交付之后才能开始被转让给购房人,购房人只有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才开始享有空间利用权,而地下车库一般在房屋竣工交付前已建造完成。因此不存在侵犯业主空间利用权的可能。

  3、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在未转让前属于发展商

  地下车库正如地上房屋一样,都是发展商经过投资建造形成的,不同的只是存置于地上与地下。因此,地下房屋(即地下车库)与地上的房屋一样存在所有权,所有权在未转让前都属于项目的投资人,即属于发展商。

  4、发展商对地下车库的权利是有限制的

  4.1、在销售过程中双方有不同形式的约定则应遵守约定。

  在开发商销售房屋时,如在合同中约定保证该购房人有承租、购买车位的权利,则开发商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向该购房人提供承租或购买车位的机会。但如果开发商提供了可承租或可购买的车位,业主长期既不租也不买,让车位长期空置,就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经过一段合理的时间后?(在合同中没有对履行这一义务的期限作明确约定的前提下),则视为开发商已经履行了义务,而业主放弃了自己的权利。

  4.2、开发商出租、出售车位的价格不能明显高于市场标准

  虽然双方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对车位的价格并无约定,但是可以推定双方的真实意思是与市场水平相当的价格。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原则,开发商不能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对自然垄断性商品制定过高的价格。

  4.3、遵守小区合法、公平的管理规则

  开发商作为车库的产权人,是小区产权人之一,应当遵守社区的公共规约及相应的管理规则。

  但是小区管理人或产权人大会也不能肆意制定旨在限制甚至剥夺他人财产权的规则,也不能制定明显有利于一部分产权人而不利于开发商的不平等的规则。

  总而言之小区地下车库虽然是社区配套设施之一,但是它的性质、地位与地上房屋相当,开发商在一般情况下作为车库的产权人享有与房屋主业相等的所有权,在某些情形下开发商对车库的权利又有所限制,开发商应当合理行使自己的权利,并同时保障业主的权利。只有明确了这一点,才能在平等、公平的原则下进行车位的后续管理。

  四、车库开发成本高开发商喜售不喜租

  1、开发商的态度根源

  据了解目前小区停车位一般有三种,一是按规划规定修建一定比例的露天停车场,对这种露天停车场,开发商不能销售只有经营权,为了协调小区容积率、绿化率,不得不牺牲一定的土地面积,或在园林绿化上下工夫,核算下来成本不低;另一种是地下停车库,为使空间更大,必须增大柱间距,因此柱和梁随之增大,钢筋、水泥用量增多、规格提高,上下层要做防水层,消防、通风的要求也更高,因此建停车场成本高。通常一个地下车位20-30平方米/个,市场售价在10-15万元之间。如果将这些车位进行出租,假设政府定价的为250元/月/个车位(室内)出租,10年才回收3万元,也就是说假如车位出租,发展商最快也要30多年才能收回成本。这样清楚的一笔账摆在面前,开发商们自然不愿意出租车位。

  2、买车位要交多少税费?

  2.1、物业维修基金:一般在建设银行上海各分行专门窗口办理,费用为**元×3%×建筑面积。

  2.2、印花税和契税:在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印花税*元,契税为车位总价的3%(不享受住宅1.5%的优惠税率)。办理手续时,合同、身份证、购车位发票都要复印件,业主可事先复印好,免得现场排队付费复印。

  2.3、车位交易登记费:在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费为***元/套,地籍图**元/套,手续费为*元×建筑面积数(付好后到开发商处报销)。注意如果与车位连接的房屋有贷款的话,应先到贷款银行借出抵押证原件,再去交易中心登记,并准备身份证复印件两张。

  2.4、物业交接手续:将开发商给的车位交接单交到物业,与物业一起到车位现场检查,合格后完成交接手续。车位管理收费应该按照当地物价部门审核的价格支付,仔细阅读车位管理协议,无异议后与物业签订管理协议。

  3、哪些人可以买小区车位

  小区车位交易遵循“限内原则”,即只有小区

内的业主才可以买小区内的车位。如果非小区内的市民要单独购买小区内的车位,车位产权是无法得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的。据了解,这样做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小区车位在规划时就是为了方便小区业主停车,二是小区车位出售或出租给小区以外的人使用,会造成物业管理上的困难。此外购买车位后若要再行转让、出租时,仍要遵循“限内原则”,即转让或出租的对象仅限于小区内的产权人或房屋承租人。

  4、买车位应注意哪些事项

  购房者在签订购房预售合同时,如果车位是随房屋一并预购的,购房者与开发商应就车位的四至范围、车位号、预售面积、预售价款等情况在预售合同的补充条款中约定清楚,并最好附有平面图。购房者如果是先预购商品房再买车位的,则可与开发商另行签订预售合同,并在合同内注明预售商品房的具体情况(包括预购商品房的项目名称、坐落、幢室号及预售合同登记号),该合同签订后也要进行登记备案。如果业主购买的是已经拿到“大产证”  小区的车位,则在与开发商签好购买车位合同后,即可前往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根据有关规定,车位不单独发产权证。在产权登记上分两种情况,若商品房和车位是一并购买的,车位的基本情况(如车位号、面积等)会在业主房产证的附记栏内注记;如果在取得房产证后再购买车位的,应由原受理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在房产证附记栏内加注车位的基本情况。

篇3:小区办理车位租赁操作规程

  小区办理车位租赁操作规程

  一、目的

  规范车位办理手续,为客户提供便利、周到服务。

  二、范围

  适用于物业部、保安部、财务部车位办理工作的管理。

  三、职责

  1、物业部负责为客户办理车位申请、续租、退租手续。

  2、保安部负责客户办理车证及车辆入位的相关管理工作。

  3、财务部负责客户收费手续的办理。

  四、程序

  1、核实业主/租客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相关证件。

  2、出示地下车库的平面图,说明可租车位号码、位置等。

  3、说明租金、期限、车场管理系统、保安配备情况以及相关注意事项。

  4、带业主或租户现场查看。

  5、回到物业部签署"车辆租赁协议"。

  6、呈上"车场安全管理规定",并请业主或租户签字确认。

  7、物业部填写"缴费确认书",带业主或租户到财务部交费。

  8、回到物业部请业主或租户填写"机动车辆登记表。

  9、物业部办理IC卡事项,开通旧卡或申办新卡均可。

  10、将"机动车辆登记表"复印一份至保安部。

  11、延长、更换车位租赁协议,程序同上。

  五、记录表格

  1、《车位租赁协议》

  2、《车场安全管理规定》

  3、《机动车辆登记表》

  4、《缴费确认书》

篇4:小区车位租赁操作规程(7)

  小区车位租赁操作规程(七)

  1.0目的

  规范车位租赁的程序,确保车位无重租,漏租的情况出现。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管理处在进行车位代租过程中各项工作的开展。

  3.0职责

  3.1客服中心前台人员负责各个车库中的未售车位进行租赁和签订《地下停车场车位场地租赁协议》。

  3.2客服中心收费员收取在该协议期内的车位租赁费,登记停放车辆资料并开通车场进出权限。

  3.3车位管理人员对已租车位进行挂牌和管理,对租赁停放车辆进行登记。

  4.0程序

  4.1车位租赁程序

  4.1.1需租赁车位的客户在客服中心选择一个未售车位,并签订《地下停车场车位场地租赁协议》,客户需将该停放车辆的保险单、车主身份证和行驶证的复印件交至客服中心。

  4.1.2客服中心收费员按照协议,核算客户需交费用,并进行收费。

  4.1.3客服中心人员为客户制作车位停车卡,并将其协议存档和电脑记录该车位停放车辆的详细资料。

  4.2车位管理员对已租赁车位进行挂牌,并进行管理,防止乱停乱放现象。

  5.0相关记录

  《车位租赁登记表》

篇5:翠竹园车位摇号选位细则

  翠竹园车位摇号、选位细则

  1、此次摇号由电脑操作员在电脑上操作完成,并现场登记公布。

  2、物业将在摇号现场公示所有可以参与摇号的车库及车位号位置标识,以便业主选择。

  3、摇号当天,报名参加摇号的业主需到现场参与摇号及车位选定。

  4、业主确因不能本人到摇号现场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受托人须持有业主本人的书面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5、根据此次参与摇号总户数,一个房号将对应一个顺序号,业主按顺序号依次选定相关车位,每个顺序号只能选定一个车位。

  6、业主需凭所摇的顺序号依次到选号服务处办理选定车位的手续。如业主未到场或对所剩车位不认可,将做弃权处理;依次类推,直到将所有备选车位全部选定结束为止。

  7、选定好车位的业主需现场填写车位有偿使用协议,办理缴费后领取停车卡。物业会在当天给予挂牌标示。

  **物业翠竹园管理处

  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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