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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业顾问公司员工培训:房地产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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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业顾问公司员工培训:房地产基础知识

  置业顾问公司员工培训:房地产基础知识

  一、房地产:房产和地产的总称,也叫“不动产”。

  房地产的形态:1、单纯的土地;2、单纯的房屋;3、土地和房屋的综合体。

  房产是房屋及其权利的总称,地产是土地及其权利的总称;

  房地产是土地附在土地上不可分割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不可分离的物质及其权利构成的财产。(构筑物是指不能进入的建筑,如:烟筒、树、路等)

  房地产按类型分为:1、住宅用(70年);2、生产用(50年);3、经营用(门头等,50年);4、行政用(市政府、法院等,50年);5、其他用(学校,博物馆等)。

  二、房地产业:从事房地产经营管理服务性企业的总称。

  房地产产业的主要内容:

  1、土地的开发和再开发;

  2、房屋的开发和建设;

  3、地产的经营(包括土地权的出让、转让、租赁、抵押等);

  4、房地产经营(包括房屋的买卖、租赁、抵押);

  5、房地产中介服务(包括信息、测量、律师、经纪、公证等);

  6、房地产物业管理;

  7、房地产金融(包括信息、保险、金融投资等)。

  三、房地产的特性

  1、房地产位置的固定性:土地是自然生成物,位置不可移动,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因此决定房屋不可移动、固定性,使房地产受地理位置的限制;

  2、地域差别性:每一个地区或者同一地区不同位置的房地产价值也不相同;

  3、房地产的高质耐久性;

  4、房地产具有保值、增值性,前提是国家的政局稳定,由土地性质决定,土地有限、不可再生,但人们对土地的需求日益增大、增加,物以稀为贵,房地产作为龙头产业,税收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0%。

  ※房地产的前景

  1、城市化水平走势稳步提高,形成对房屋越来越高的需求。20**年城市人口达6.1亿,每年需新建住宅3.27亿㎡;

  2、人口流动增加形成对住宅的需求;

  3、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

  4、城市的旧城改造,增加居民对住宅的要求;

  5、深化改革与市场发展的促进对住宅的需求。

  政府改革深化内需

  1、取消福利分房,实行住宅货币化;

  2、开发二手房市场;

  3、下调存款利率,吸引大批投资性客户;

  4、下调税费,出台法律法规,激励住房需求。

  五证两书

  一、《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该项目位置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律凭证。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需求的法律凭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

  经土地使用者申请,经城市各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该证主要载明土地使用者名称、土地座落、用途、土地使用面积、使用年限、和“四至”范围。

  四、《建设工程开工证》

  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没有开工证的建筑属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

  五、《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性文件

  六、“两书”

  《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

  名词解释

  一、基本参数

  ※复式:区别于跃层,受跃层启发,经济型跃层结构(上下不一样高);

  ※错层:户内楼板面高度不一样,错开出有楼梯连接,但未分成两层,适合大面积住宅;

  ※进深:一幢建筑物(房子)从前墙皮到后墙皮的距离(长度);

  ※开间:住宅的宽度,一间房屋内一面墙皮到另一面墙皮的长度(3m~3.9m较舒适);

  ※层高:房屋一层的高度,指下层楼板面到上层楼板面的高度(2.9m);

  ※静高:一间房屋内楼板面与屋顶的高度(2.7m);

  ※户型:根据家庭人口组成情况和国家规定的居住面积定额所确定的每户居室;

  ※建筑系数:“建筑占地系数”的简称,指建筑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占地的面积与用地总面积之比,以百分率计。用以说明建筑物分布的疏密程度、卫生条件及土地利用率。合理的建筑系数应在节约用地的原则下,尽可能满足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防火、防爆等方面的空间要求,并保证足够的道路、绿化和户外活动场地。

  ※三通一平:通常指施工现场达到:路通、电通、水通,土地平整。

  ※七通一平:大的开发区域需要的施工现场要求:路通、上水通、雨污水通、电力通、通讯通、热力通、煤气通,场地平整。

  二、与产权有关的概念

  ※房屋产权:泛指所有者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全能,是物权的一种,房屋产权指房产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有的权利。

  ※房屋权属登记: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房屋产权登记应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有范围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题一致的原则。

  ※房地产权登记:通常称“产权登记”(包括房屋所有权登记和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是人民政府为了健全法制,加强城镇房屋的管理,依法确认房屋所有权的法定手续,在规定登记范围内的房屋所在地产权管理部门申请所有权登记,经审查确认产权后,由房屋管理机关发给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登记是房屋产权管理的主要行政手段,只有通过房屋所有权登记,才能对各类房屋产权实施有效的管理。

  ※共有产权:指一家房地产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即共有人,在实践中又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之分。前者是指共有人分别按自己所拥有的份额的大小,对共有房地产享有一定的利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后者是指两个以上权利人对全部共有的房地产享受同等的权利,并承担相等的义务。

  ※房屋抵押:产权所有人以房契作为抵押,取得借款按期付息。房屋产权仍由产权所有者自行管理,债权人只按期取息,而无使用管理房屋的权利,待借款还清,产权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终结。

  ※过户:即更换房屋承租人姓名。

  三、与面积有关的概念

  ※建筑面积:建筑物各层面积总和,每层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勒角以上截面计算,包括使用、辅助面积和结构面积

  ※公摊面积:

  1、公共门厅、过道、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房等为整座楼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

  2、各单元与楼宇公共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以及外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50%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公用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使用面积:建筑物各层平面中直接为生产生活使用的净面积的总和。

  ※使用面积系数:用百分率表示,等于总套内使用面积之和除以总建筑面积。

  ※辅助面积:建筑物各层平面楼梯、走道、所占净面积的总和。

  ※结构建筑面积:建筑物各层中,外墙、内墙、垃圾道、通风道、烟囱(均为投影面积)等所占面积的总和。

  ※使用率:使用面积与建筑面积之比,用百分数表示。板楼:80%;塔楼75%;写字楼70%;商场65%。使用率与人流量密切相关,人流量大的地方,使用率低。

  ※实用率:套内建筑面积和住宅面积之比。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分摊的功用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面积

  ※套内墙体面积:公用墙为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入非公用墙为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套内使用面积为室内各居室面积,如壁橱等,以及不包含在结构面积中的烟囱、通风道、管道井。

  ※公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总和

  ※公用建筑面积=整栋楼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不应分摊的建筑面积

  ※容积率:总建筑面积与所用建筑用地面积(总占地面积)之比。

  ※建筑覆盖率:又称“建筑密度”,是指建筑物基底占地面积与规划用地之比。

  ※绿化率: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绿地率: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荫面积(包括绿地面积)与规划用地面积之比。

  四、与银行贷款有关概念

  ※按揭:是指按揭人将房产产权转让按揭,受益人做为还款保证按揭人在换清贷款后,受益人立即将所涉及的房屋产权转让按揭人,过程中按揭人享有使用权。

  ※按揭所用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户口本复印件;

  3、结婚证复印件;

  4、学历证复印件;

  5、收入证明;

  6、购房合同复印件;

  7、营业执照复印件;

  8、三个月的连续税单;

  9、固定资产的发票;

  10、借款申请表。

  ※契税:指房屋所有权发布转移时,就当事人所定契约按房价一定比例向新的房屋产权人所征收的一次性税费。它是针对房地产产权变动的专门税种,也是购房过程中购房所承受的最大税额的一次税费,约为房价的1.5%

  五、与住宅相关的概念

  ※公寓式住宅:相对于独门独院别墅,大多数为高层,每层有若干个可以单独使用的套房,里面一应俱全。

  ※花园式住宅:一般带有花园、草坪、车库样式为二、三层,特点:建筑密度低,内部居住功能相当完备,装修华丽、富有变化。

  ※双拼:连拼,叠拼。

  ※商住住房(SOHO):SmallOfficeHomeOffice是住宅观念的延伸,属于住宅。但同时又融入了写字楼的诸多硬件设施,尤其是网络功能发达,能使居住的同时从事商业活动的居住形式。事业一些小公司,以及依赖网络进行社会活动的人群。

  ※经济适用房: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它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经济性:是指住房价格相对市场价格而言即比市场商品房价格低,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指住房的设计和建筑标准上强调使用效果,而不是降低标准。

  六、经济适用房

  我国在1998年房改的同时就实行了经济适用房政策。

  ※经济适用房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商业网点建设费以及契税,减半征收水电增客费等各种税费。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优先给予办理有关手续。另外,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费只限于1%~3%,市场利润被限在3%以下。

  ※经济适用房价格构成

  *住房建设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

  *审查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

  *建设工程费;

  以上4项之和为基础的1%~3%的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3%以下利润。商品房除以上8项外,还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如小区营业性配套公建费,人防建设费等),土地出让金其利润不受限制,由市场决定。

  ※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有什么不同

  *获得土地的方式不同,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免交土地出让金;商品房采用出让方式须交纳土地出让金;

  *成本结构不同;

  *租售政策不同,经济适用房只售不租,商品房不受限制;购买条件和对象不同,经济适用房享受政府优惠,其购买对象是特定的,只供给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因而要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商品房购买对象和条件不受限制;

  *价格政策不同,经济适用房出售实行政府指导价,不得擅自提价出售。商品房出售价格完全由市场决定。

  ※经济适用房是什么产权?与商品房有什么不同?

  居民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产权归个人;

  房屋的产权分四部分:使用权、占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与商品房相比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只在收益权上与它们不同。商品房上市出售后,收益全部归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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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房地产专业知识100问(1)

  房地产专业知识100问(1)

  一、土地及综合类

  1.土地用途包括哪些种类?

  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2.如何了解土地来源及性质?

  对已办理房地产登记的,可以从《房地产证》中了解;对未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的,可以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了解。

  3.什么是集体土地?

  集体土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4.有哪些用地属于集体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5.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哪些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根据相关房地产法律法规的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能依该条例出让其使用权。

  同时,还规定违反该条例的规定,擅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签订有关征用土地协议的,其征用土地协议无效;在非法取得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开发建设的,以非法转让土地论处。

  6.什么是行政划拨用地?

  土 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7.什么是合作建房?

  合作建房是指以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房地产开发形式。

  8.对合作建房有哪些规定?(深圳)

  对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房地产,并以产权分成的合作建房视为房地产转让。在20**年8月6日后,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再审批合作建房。对已交清地价款的出地方,出地方直接进入土地交易市场,通过挂牌交易、招标、拍卖等方式寻找合作方;对已取得行政划拨用地、历史用地、协议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单位需寻找合作方的,须经过规划国土部门对规划、用地等问题进行审核,并补交市场地价后,再进入土地交易市场以挂牌交易、招标、拍卖等方式寻找合作方。

  根据《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和“深府[20**]94号”文的有关规定,原农村征地时返还的工商发展用地进入市场的,按建筑面积收取市场地价的10%,可以合作建房

  9.什么是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政府以拍卖、招标、协议的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使用者向市政府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10.各类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是多少?

  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业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另外,加油站、加气站用地为二十年。

  11.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是否就可以处分该宗土地?

  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使用者未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证》前,可以占有和使用该宗土地,但不得处分。

  1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出让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宗地号、面积;

  (3)土地使用年期及起止时间;

  (4)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数额、币种、交付方式及时间;

  (5)交付土地的时间;

  (6)规划、市政设计要点;

  (7)项目竣工提交验收时间;

  (8)市政设施配套建设义务;

  (9)使用相邻土地和道路的限制;

  (10)建设附属、附加设施的项目及义务;

  (11)违约责任;

  (12)当事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出让合同应附上宗地图,作为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1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或条件是否可以变更?

  一般情况下,土地使用者应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

  对确需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或条件的,应征得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土地管理部门应与土地使用者以书面形式变更出让合同,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14.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出让包括招标、拍卖、协议三种方式。

  15.什么是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

  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在指定的时间、公开场合,在土地管理部门授权的拍卖主持人的主持下,竞投者按规定的方式应价,由出价最高者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16.什么是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由土地管理部门公开招标或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投标,经评标后确定的中标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17.有哪些土地使用权出让需通过招标或拍卖方式进行?

  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规定》,凡经营性、营利性项目用地一律以招标或拍卖的方式出让。

  18.什么是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由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市政府与土地使用者以土地的公告市场价格为基准,经过协商确定土地价格,并将土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19.哪些土地使用权出让可采取协议方式?

  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仅限于以下范围:

  (1)工业用地(特区内限高新技术项目用地);

  (2)市、区政府建设的社会微利商品房用地和全成

本微利商品房用地;

  (3)市、区财政全额投资的机关、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和市政设施用地等公益性、非营利性用地;(四)军事用地。

  20.哪些土地使用权出让经市政府批准后可采取协议方式?

  下列用地也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但必须按公告的市场价格出让,并将出让情况予以公示:

  (1)属特区急需或特别鼓励发展的项目用地;

  (2)市政府以土地入股合作的项目用地。

篇3:房地产专业知识100问(2)

  房地产专业知识100问(2)

  21.对原行政划拨土地、历史用地、协议出让土地上建成并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如何进入市场?

  原行政划拨土地、历史用地、协议出让土地上建成并竣工验收的单位和个人的不能进入市场的房地产,应补交市场地价。在该规定实施之日起一年内补交的,按下列办法办理:

  (1)补交地价的标准:a.市、区国有企业按市场地价的20%补交地价。工业用途免予补交。b.市、区国有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按市场地价的25%补交地价。工业用途免予补交。

  (2)自办理手续之日起按相应房地产用途,重新开始计算土地使用年期。

  (3)原安居房进入市场补交地价的标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4)上述房地产补交地价后,发(换)红皮房地产证,可以进入市场。

  (5)上述规定不适用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且未交清市场地价或协议地价的土地使用权受让单位。

  (6)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一年内未按上述标准补交地价的,一律按现行市场地价标准足额补交,但原福利、微利商品房除外。

  (7)对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的处理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执行。

  22.什么是土地的挂牌交易?

  土地的挂牌交易,即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交易条件在土地交易机构进行公告,并接受交易申请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公开挂牌交易的,应公告最低交易价和其他交易条件。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

  公告期限届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能否成交:

  (1)若在规定期限内只有一个申请人,且报价高于最低交易价,并符合其它交易条件的,则此次交易成交;

  (2)在规定期限内有二个以上申请人的,允许多次报价,土地使用权应由出价高者获得。报价相同的,由在先报价者获得;

  (3)若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人,或者只有一个申请人但报价低于最低交易价或不符合其他交易条件的,委托人可调整最低交易价,重新委托交易中心交易。

  报价以报价单为准。成交后,由委托人与买方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由交易中心鉴证。

  申请人挂牌交易所公告的最低交易价由委托人决定,但该最低交易价不得低于应补交地价、应缴纳税费及应付交易服务费用之和。

  23.有哪些土地交易应在土地房产交易中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方式公开进行?

  根据《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的规定,下列土地交易(包括分割转让)应在交易中心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方式公开进行:

  (1)经营性项目用地(包括市政府收回闲置的行政划拨用地和历史用地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

  (2)以协议地价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申请改变用地性质、功能,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方式重新出让;

  (3)依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已签订出让合同,交清市场地价后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4)减免地价或交纳协议地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5)合作建房,但农村征地返还用地除外;

  (6)已建建筑物的出让用地、行政划拨用地和历史用地,若存在多个产权主体,按照城市规划由政府组织或经政府批准组织改造的,选择改造单位的;

  (7)已建建筑物的出让用地、行政划拨用地和历史用地,且产权属同一主体的,在符合现行规划前提下,土地使用者选择转让他人改造或与他人合作改造的;

  (8)为实现抵押权进行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转让;

  (9)人民法院、执法机关裁定、决定处分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转让;

  (10)法律、法规允许的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其他机构包括中介机构不得进行上述交易。

  24.在哪些情形下,土地使用权终止?

  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终止:

  (1)出让合同规定的年期届满;

  (2)土地灭失;

  (3)土地使用者死亡而无合法承继人;

  (4)人民法院或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没收土地使用权的判决、裁定或决定生效;

  (5)用地单位迁移或者被依法注销的;

  (6)市政府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5.在哪些情形下的土地交易不予办理产权手续?

  根据《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的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产权手续:

  (1)违反本规定,须公开交易的土地使用权不实行公开交易的;

  (2)须公开交易的土地使用权不按本规定的规范要求和方式进行公开交易的;

  (3)投标人或竞买人互相串通压价的;

  (4)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交易无效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1)、(2)项情形的,由监察部门依法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有哪些土地批文或权属证明无效?

  土地管理部门是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管部门,统一对全市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和对出让的土地进行统一管理,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出让土地使用权。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无效。

  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

  凡未取得或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的,土地权属证明无效。

  27.如何了解地价是否交清?

  对已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并领取《房地产证》的,说明地价已经交清;对未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的,可以要求发展商出示由主管部门出具的地价款交清证明;对分期付款的,可以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了解地价的分期付款额度。

  28.未交清地价的房地产是如何处理的?

  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缴交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六十日后仍未付清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解除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只支付定金或保证金的,不予退还。

  土地使用者已将定金或者保证金抵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不予退还。土地管理部门扣除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总额20%的违约金,余

额予以退还 ,已兴建的建筑物、附着物无偿收归政府所有。

  29.在什么情形下,主管部门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使用与收回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可以无偿收回该宗土地及其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

  (1)出让合同规定的年期届满的;

  (2)土地使用者死亡而无合法承继人的;

  (3)人民法院或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没收土地的判决、裁定或决定;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0.在什么情形下,主管部门可以提前收回有偿出让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使用与收回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年期届满前可以收回有偿出让的土地:

  (1)公共利益需要的;

  (2)公路、铁路、机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3)用地单位迁移或被依法撤销的;

  (4)实施城市规划而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的。

  31.什么是违法建筑?

  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32.哪些属于违法建筑?

  根据相关房地产法律法规规定,违法建筑包括:

  (1)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

  (2)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

  (3)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

  (4)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特区内城市化的居民委员会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业用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

  (5)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

  (6)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

  (7)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

  (8)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

  33.什么是历史遗留违法私房?

  违反法律、法规所建的下列私房:

  (1)原村民非法占用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原农村用地红线外其他土地新建、改建、扩建的私房;

  (2)原村民未经镇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原农村用地红线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私房;

  (3)原村民超出批准文件规定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所建的私房;

  (4)原村民违反一户一栋原则所建的私房;

  (5)非原村民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单独或合作兴建的私房。

  34.哪些违法私房不予确认产权?

  根据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违法私房不予确认产权:

  (1)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

  (2)占用农业保护区用地的;

  (3)占用一级水源保护区用地的;

  (4)非法占用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原农村用地红线外其他土地的。

  35.什么是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深圳)

  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是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公布实施以前,即1999年3月5日以前违反规划、土地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非法占用土地兴建的工业、交通、能源等项目的建筑物及生活配套设施。

  36.哪些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不予确认产权?

  根据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违法建筑不予确认产权:

  (1)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

  (2)占用农业保护区用地的;

  (3)占用一级水源保护区用地的;

  (4)非法占用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原农村用地红线外其他土地的。

  37.什么情况下,需缴纳土地使用费?

  使用特区范围内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据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但该办法规定免缴的除外。

  同时,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还约定:乙方在使用土地期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并未按合同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的,甲方可不予办理与本地块有关的房地产权登记、建筑许可、销(预)售许可及其他相关手续或采取其他限制性措施。

  38.土地使用费缴纳人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土地使用费的缴纳人。但:

  (1)以土地投资入股与他方兴办合资、 合作或联营企业的,合资、合作或联营企业为缴费人, 但经批准的合营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办理;土地权属没有转移的,提供土地的一方为缴费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方为缴费人;

  (2)租赁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为缴费人;

  (3)经营土地开发的,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前, 经营开发单位为缴费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方为缴费人;

  (4)农村工商用地和宅基地,以工商企业、宅基地使用人为缴费人;

  (5)共有的土地,以《房地产证》登记的权利人为缴费人。

  39.土地使用费的征收标准如何?

  土地使用费依据土地等级和类别,按《土地使用费征收标准》计征。

  40.有哪些情况暂免缴纳土地使用费?

  根据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用地暂免缴纳土地使用费: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 部队以及个人使用的非营利性用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费的事业单位的非营利性用地;

  (3)公园、名胜古迹、宗教寺庙的非营利性用地;

  (4)市政公共设施以及林场、铁路路基、公路路基、电力走廊用地;

  (5)农村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免缴土地使用费的其他用地。

篇4:房地产专业知识100问(3)

  房地产专业知识100问(3)

  41.有哪些用地免缴或减收土地使用费?

  根据《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的规定,下列用地免缴或减收土地使用费:

  (1)新开工的基建工程,自《土地使用合同书》生效之日起至《土地使用合同书》规定的竣工日期止, 减半计征土地使用费。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竣工的, 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优惠期,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能超过一年;

  (2)经深圳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审定的技术先进项目,减半缴纳土地使用费五年;

  (3)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资兴办的企业用地或项目用地,免缴土地使用费三年,三年后减半缴纳土地使用费两年;

  (4)企业用自筹资金填海增辟的土地,从《土地使用合同书》生效之日起,免缴土地使用费五至十年;

  (5)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确实无法缴纳土地使用费的,经批准可以缓缴或减免土地使用费;

  (6)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减收土地使用费的其他用地。

  42.如何办理土地使用费缴纳手续?

  土地权属变更的, 新的土地使用人应在办理产权登记或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国土局提出土地使用费登记或变更登记申请;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 应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国土局提出土地使用费变更登记申请。

  二、规划与设计类

  43.如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招标、拍卖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凭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协议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必须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之前,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规划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按照相应的城市规划,审定建设用地的相关规划设计指标,提出城市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90日内,未能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44.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是否可以变更地块规划内容?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两年内不得申请变更规划内容;两年后申请变更的,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对申请进行初审后,按法定程序审批。

  获得批准的,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向申请单位重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收回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办理相应的用地手续;不批准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书面答复申请单位。

  4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哪些内容?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下列内容:

  (1)许可证编号;

  (2)发证机关名称和发证日期;

  (3)用地单位;

  (4)用地项目名称、位置、宗地号以及子项目名称、建筑性质、栋数、层数、结构类型;

  (5)计容积率面积及各分类面积;

  (6)附件包括总平面图、各层建筑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和剖面图。

  46.什么情况下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下列情况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或未按政府主管部门对各阶段审查意见作出设计修改的;

  (2)设计单位资质与资格不符合有关行业管理规定的;

  (3)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专业技术规范和规程的。

  47.在哪些情况下,需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当工程因以下情况确需修改的,应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涉及建筑物位置、立面、层数、平面、使用功能、建筑结构的;

  (2)市政工程中涉及规模、等级、走向、工艺设计、立面、平面、结构、功能及设备的容量、造型有较大变化的。

  48.对已建成的建筑需改变使用性质时,是否需要申请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已建成的建筑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须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补充协议、付清地价款后,持设计文件等,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装饰、装修许可文件。涉及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审批的,还应取得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49.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什么处罚措施?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市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50.购买预售商品房后,发展商是否可以变更项目设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房地产转让条例》规定,已预售的房地产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公共设施部分不得变更设计。如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征得全体受让人五分之四以上的同意。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88号令)还规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51.建设工程竣工后,是否必须取得《规划验收许可证》?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筑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向原审批部门申请规划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核发《规划验收许可证》,不予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不得投入使用。

  52.什么情况下不予核发《规划验收许可证》?

  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进行规划验收:

  (1)擅自变更建筑设计(包括变更建筑物位置、立面、层数、平面、使用功能、建筑结构、设备的容量)的;

  (2)未拆除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明应拆除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

  (3)未拆除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未完成其配套工程的;

  (4)其他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53.对成片开发、分期开发的住宅小区是如何进

行规划验收的?

  成片开发的住宅区、工业区在进行单体建筑工程的规划验收后,还应进行小区规划验收。小区建设分期分批进行时,其配套工程应按计划同步完成。未完成时,同期的其他项目不予规划验收。

  54.对住宅区内的公用设施、设备、场所(地)的使用有哪些规定?

  根据《〈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节》的规定,凡经市政府规划部门批准的为住宅区居民提供配套服务的公用设施、设备和场所(地),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一律不得挪作他用。

  55.某物业加建两层,发展商说“一边报建,一边加建”,这样做可以吗?产权有保证吗?

  不可以。建筑物的扩建、改建必须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对原《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变更或备注并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如未履行以上手续,将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因此,其产权没有保证。

  56.什么是套内使用面积系数?

  当房屋按套(单元)计算面积时,使用面积系数为套内使用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加按规定应分摊的公用面积的比率(%)。

  57.什么是建筑覆盖率(建筑密度)?

  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基底面积之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58.什么是建筑容积率?

  在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之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59.什么是绿地率?

  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之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绿地面积的计算不包括屋顶、天台和垂直绿化。

  60.什么是绿化覆盖率?

  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全部绿化种植物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篇5:房地产专业知识100问(4)

  房地产专业知识100问(4)

  三、开发与建设类

  61.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具备哪些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一千万元;

  (2)有四名以上持有专业证书的房地产、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两名以上持有专业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3)有按市场价格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4)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增加房地产开发和经营业务范围的,须具备前款(1)、(2)、(3)、(5)项规定的条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62.如何申请领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到主管部门备案,并申请领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主管部门应在十五日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房地产开发和经营业务时,应当出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实行年度审核制度。

  63.什么是商品房预售?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64.《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包含哪些内容?

  《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售许可证编号;

  (二)发展商名称;

  (三)项目名称;

  (四)项目坐落地点;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号、地块编号;

  (六)《房地产证》编号、栋数;

  (七)批准预售的建筑面积,其中包含的各类建筑面积和套数、间数;

  (八)发证机关、有效期;

  (九)附注内容等。

  65.当商品房达到何种形象进度时,才可以办理预售许可证?

  七层以下的达到主体工程封顶;七层以上的,主体工程须建到工程预算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层数。

  66.商品房预售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商品房预售需具备以下条件:

  (1)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2)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4)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5)七层以下的达到主体工程封顶;七层以上的,主体工程须建到工程预算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层数;

  (6)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7.是否可以认购内部认购时期的房地产?

  根据《房地产转让条例》的规定,房地产预售须经主管机关批准并获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后,才能预售。所谓内部认购,实际上是发展商逃避主管部门的管理,在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前的一种非法行为,其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是无效的。因此不能认购内部认购时期的房地产。

  68.什么是商品房现售?

  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69.房地产现售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4)已通过竣工验收;

  (5)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6)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7)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70.什么情况下,开发商不得刊登房地产广告?

  凡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刊登广告,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其广告:

  (1)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售商品房;

  (2)在未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房屋;

  (3)违章建设的房屋;

  (4)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

  (5)权属有争议的房屋;

  (6)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不得出售的其他房屋。

  71.开发商发布房地产广告时,应向广告经营与发布单位提交哪些材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受其委托的单位刊登房地产销售广告,应向广告经营与发布单位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1)营业执照;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预售的,应提交《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现售的,应提交《房地产证》。

  72.房地产销售广告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地产销售广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楼宇地点、竣工交付时间、售价等;

  (2)预售的,应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证号、《房地产预售许可证》证号;

  (3)现售的,应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证号、《房地产证》证号。

  广告经营与发布单位不得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不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房地产销售广告。

  73.在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包含哪些内容?

  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预售商品房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不得出现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的内容;不得出现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的内容。

  74.对售楼广告及资料内容有哪些具体规定?

  预售商品房广告中以参照物表示项目位置的,应以从该项目到达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车程等来表示距离。项目坐落位置、示意图,应当真实、准确,比例恰当。售楼资料上明示的房屋装修标准、材料、

设备、竣工交付使用时间等应当真实、准确、清楚。

  75.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刊登房地产广告的,开发商应承担什么责任?

  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以“内部认购”、“内部认订”、“内部登记”等方法刊登广告的,建设、房管和工商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及时查处。

  76.在刊登房地产广告时,对广告所表示的价格有什么规定?

  房地产广告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预售商品房按套(单元)出售的,价格以套内面积计算;整栋出售的,以该栋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房价。销售已建成的商品房以及二、三级市场的各类房屋交易,广告中要注明交易总价。

  77.发展商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时,应承担什么责任?

  对违规发布房地产广告及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失实、虚假的开发企业和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建设、房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通过新闻媒体曝光,给予停止审批新的商品房预售项目、降低资质等级等处罚。工商部门可责令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78.对房地产广告中所承诺的内容,购房人是否有权要求在购房合同中约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79.对房地产广告中的各种排名、奖励等内容,有哪些规定?

  预售商品房广告中出现各种评奖、排名、国家或省示范工程等称号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明示评奖机关、奖励种类、有效年份。对列入实施计划但未经验收获得奖励称号的,不得使用该称号。

  80.发展商销售商品房有哪些方式?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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