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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公司评标管理作业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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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公司评标管理作业指引

  地产公司评标管理作业指引

  1.目的

  规范公司工程招标的过程管理,以加强招投标的公正、科学和合理性。

  2.适用范围

  本作业指引适用于公司进行工程招标的准备、预选、评标和定标工作。

  3.职责

  3.1招标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工程招标的评标并确定初定评标结果;

  3.2招标领导小组:负责审批评标结果.

  4.工作程序

  4.1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

  4.1.1招标工作小组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a)招标的目标;

  b)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c)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d)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需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4.1.2招标工作小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公司设有成本价标底的,标底应当保密,并在评标时作为参考。

  4.1.3招标工作小组应当按照投标报价的高低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方法对投标文件排序。

  4.1.4招标工作小组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且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如以下举例情形。

  a)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b)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c)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4.1.5在评标过程中,招标工作小组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4.1.6在评标过程中,招标工作小组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成本价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招标工作小组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报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4.1.7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公司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招标工作小组可以否决其投标。

  4.1.8招标工作小组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4.1.9必要时,招标工作小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4.1.9.1投标文件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引其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按本规定作废标处理。

  a)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b)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c)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d)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e)投标文件附有公司不能接受的条件;

  f)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4.1.9.2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招标工作小组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4.1.10招标工作小组根据本规定4.15、4.16、4.17、4.18、4.19相关条款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招标工作小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4.1.10.1招标工作小组对投标进行评审确定废标和无效标,造成实际投标数量不足三家的,原则上公司应重新招标,但经招标工作小组确认金额较小的项目除外。

  4.2详细评审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招标工作小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4.2.1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公司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4.2.1.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公司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a)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b)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工作小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以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

  c)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但招标工作小组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

  4.2.1.2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根据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a)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开标前明确规定。

  b)招标工作小组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当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

  c)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量化后,招标工作小组应当对这两部分的量化结果进行加权,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评估分。

  d)根据综合评估法完成评标后,工程预算部应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工作小组。"综合评估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作的任何修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审结果。

  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招标工作小组可以对中标人所投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

  4.2.2对于划分有多个单项合同的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为获得整个项目合同而提出优惠的,招标工

作小组可以对投标人提出的优惠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中标人。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的,整体合同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最有利于公司。

  4.2.3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4.2.4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5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5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2.5招标工作小组在评标过程中发现问题时,应及时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

  4.3推荐中标候选人

  4.3.1招标工作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形成评标记录,必要时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报请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和或公司董事会审查批准,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招标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谈判记录;

  11)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4.3.2评标记录或评标报告由招标工作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招标工作小组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招标工作小组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招标工作小组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4.3.3招标工作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单位应当限定在一至三家,并标明排列顺序。

  4.4确定中标单位

  4.4.1中标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中标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审批。

  4.4.2在确定中标人之前,公司应与两个以上中标候选人就投标价格、工期/供货期、付款方式、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4.4.3中标人确定后,公司应当就合同具体条款与中标人谈判,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5.相关记录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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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施工索赔反索赔作业指引

  施工索赔与反索赔作业指引

  1.目的

  防范施工索赔,及时提出反索赔,维护公司经济利益。

  2.适用范围

  施工阶段的索赔与反索赔。

  3.职责

  3.1造价部负责及时处理工程索赔与反索赔工作。

  3.2法律顾问负责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4.工作程序

  4.1处理索赔的一般原则

  4.1.1必须对合同条件、协议条款等有详细了解,以合同为依据来公平公正处理合同双方的利益纠纷。

  4.1.2必须注意资料的积累,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处理索赔事件。

  4.1.3必须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

  4.2施工索赔的分类

  4.2.1费用索赔:系指承包商向公司要求补偿自己的额外费用支出或者经济损失的索赔,这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等。

  4.2.2工期索赔:系指在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商向公司要求延长工期,推迟竣工日期的索赔。

  4.3施工索赔的内容

  4.3.1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

  a、地质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

  b、工程中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

  4.3.2工期延长和延误的索赔,其中可补偿的延误包括:

  a、场地条件的变更;

  b、建设文件的缺陷;

  c、由于公司或建筑师的原因造成的临时停止;

  d、处理不合理的制造图纸而造成的耽搁;

  e、由公司供应的设备和材料推迟到货;

  f、该工程项目其他主要承包商的干扰;

  g、场地的准备工作不顺利;

  h、和公司或监理工程师取得一致意见的工作变更;

  i、公司、监理工程师关于工程施工方面的变更。

  4.3.3因施工中断和工效降低提出的施工索赔。

  4.3.4因工程终止或放弃提出的索赔。

  4.3.5关于支付方面的索赔。

  a、关于价格调整方面的索赔;

  b、关于货币贬值导致的索赔;

  c、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索赔。

  4.4公司反索赔

  4.4.1工期延误反索赔。

  a、公司盈利损失;

  b、由于工期延长而引起的贷款利息增加;

  c、工程拖期带来的附加监理费;

  d、由于本工程拖期竣工不能使用,租用其他建筑物时的租赁费;

  e、赔偿已售楼宇违约金及赔偿金。

  4.4.2施工缺陷索赔:承包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修补工作,公司有权雇佣他人来完成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商负担。

  4.4.3由于法规的变化导致承包商在工程实施中降低了成本,产生了超额利润,应重新调整合同价格,收回部分超额利润。

  4.4.4公司合理终止合同或承包商不正当地放弃工程的索赔。

  4.5索赔与反索赔应遵循以下程序:

  4.5.1提出正当索赔理由,进行事态调查,对事件进行详细了解。

  4.5.2对这些事件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判断其责任由谁承担,并分析承担责任的可能性。

  4.5.3对事件的损失进行调查和计算。

  4.5.4分析选择以下可成为索赔证据的源文件。

  a、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中标通知书、投标书;

  b、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书和图纸、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c、各种纪要、协议及双方的往来文件;

  d、施工进度计划和具体的施工进度安排;

  e、施工现场的有关文件和工程照片;

  f、气象资料;

  g、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

  h、施工中送停电、气、水和道路开通、封闭的记录或证明;

  i、官方的物价指标、工资指标;

  j、各种会议核算资料;

  k、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的采购、订货、运输进场、使用方面的凭据;

  l、国家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

  4.5.5发出索赔通知书(索赔申报表)

  a、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应向对方发出索赔的通知;

  b、《索赔报告》应包括的索赔要求和支持这个要求的有关证据,证据应当详细和全面。

  4.6处理索赔的工作程序

  4.6.1审核索赔证据,判断索赔要求是否有理有据,提出的证据参见4.5项条款有关内容。

  4.6.2审核工期延长的要求在审核中应遵循以下几点:

  a、划清施工进度拖延的责任归属哪一方;

  b、施工进度拖延是否涉及费用索赔;

  c、被延误的工作应是施工进度计划中关键线路上的施工内容。

  4.6.3审核费用索赔要求:

  a、承包商可索赔的费用一般包括:人工费、设备、材料费、保函手续费、贷款利息、保险费、利润、管理费等;

  b、审核索赔取费的合理性;

  c、审核索赔计算的正确性。

  4.6.4对《索赔报告》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并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答复。

  4.6.5应将有关索赔的信息存档备查。

  4.7与施工方协商不成的,由造价部通知法律顾问室按经济双方签定的合同内容规定送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造价部予以配合。

  5.支持性文件

  无

  6.记录管理

  《索赔报告》

篇3:在建项目材料设备验收作业指引

  在建项目材料与设备验收作业指引

  1.目的:

  规范工程材料的质量验收程序,使项目工程所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满足项目定位的要求和相关国家标准、工程承包及供销合同约定。

  2.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公司在建项目的设备材料的验收、使用、结算。

  3.术语和定义

  无

  4.职责

  4.1.项目部

  4.1.1负责材料设备验收。

  4.1.2负责建安材料的选样确认和封样(包括乙供材料设备);

  4.1.3负责协调不合格材料设备的处理;

  4.1.4负责材料设备入出库手续办理。

  4.2.监理单位

  4.2.1.根据合同和封样材料标准组织到货材料及设备验收;

  4.2.2.组织材料设备送检工作;

  4.2.3.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采取解决措施。

  4.3.材料、设备供应商

  4.3.1.负责编制到货计划,通知监理单位进行到货验收;

  4.3.2.负责材料设备送检;

  4.3.3.如产品不合格,则负责重新安排供货。

  4.4造价采购工程师

  4.4.1负责审批材料供应计划,确保采购材料设备及时到货;

  4.4.2负责处理不合格品。

  5.工作程序

  5.1材料设备的验收

  5.1.1材料设备供应商按采购工程师的要求提供材料和设备,在货到前通知监理单位、承包商及项目部,监理单位在接到通知后组织到货验收;

  5.3.2验收时总承包商应负责接货并安排货物入库;

  5.3.3由监理单位对照计划和样板组织验收,项目部协助;

  5.3.4对涉及外观效果的材料验收应由设计部参加。

  5.3.5采购工程师参与采购金额大于50万的产品的第一次进场检验和验收。

  5.3.6监理单位负责组织项目部、施工单位、供应商对进货产品共同检验和试验。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监理合同和施工总承包合同规定对进货产品负最终质量验收责任。

  5.3.7项目部材料员负责督促监理单位对照进货产品检验规程抽样检查或全部检验每批进货产品。

  a)一般件抽样检查(如:地砖),检查不合格,应重新抽样检查或全部检验;

  b)主要件全部检查(如:门窗、进户门)。

  5.3.8进货产品经验收合格后,项目部、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验收人员必须在"材料设备验收移交单"上会签确认,要求注明会签意见及验收日期。施工总包单位负责清点实收货物数量,因此须加盖本部门印章予以确认,项目部建立材料设备验收台帐。

  5.4见证取样

  a)验收过程中,监理单位负责按材料设备技术参数(如有材料设备样板则对照样板)进行审核,施工单位负责检查其外观质量、数量并接收;

  b)监理单位判断该材料设备是否送检,如送检,则按规定要求并见证取样送检;如不必送检,则组织验收人员得出结论;

  5.5不合格品的处理

  5.5.1如果发现一般件的不合格材料和设备,监理单位在发拒收通知时应考虑以下情况:

  a)如不影响工期,可考虑全部退货,安排供应商重新供货;

  b)如影响工期,则看是否可以降级使用,如果不行则通知公司寻找代替方案或办理索赔。

  c)如属轻微缺陷但可降级使用的材料设备,经采购工程师后,提交工程技术部经理审批后进行降级处理,并办理索赔。

  5.5.2如果检验发现主要件全部不合格则安排退货,同时由采购工程师办理索赔适宜。

  5.5.3如果在验收时属于材料计划错误的,监理单位可参照以下处理办法:

  a)如不影响工期,实行退货,安排供应商重新供货;

  b)如影响工期,则看是否可以降级使用,如果不行则通知公司寻找代替方案。

  c)监理单位会同相应单位分析错误原因,并确定责任单位和落实相关责任。

  5.6项目部负责根据"材料设备验收单"登记《材料设备验收台帐》。

  5.7材料设备出库

  5.7.1项目部填写五联单《材料设备调拨单》出库分别发往施工总包单位、监理公司、造价部、财务部。各部门并登记《材料设备调拨台帐》。

  5.8剩余材料的处理

  5.8.1剩余材料的整理

  a)施工单位对本工地剩余材料进行统计并报监理单位进行审核;

  b)监理单位分析原因,并将剩余材料计划报至项目部;

  5.9材料设备结算

  5.9.1供方按单体提出材料设备款的结算申请报工程技术部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采购工程师进行支付审核,审核通过后财务部根据实际使用的设备材料,与供方、施工总包单位、造价部、财务部对帐后核实材料超欠量后支付材料设备款。

  6.支持性文件

  7.相关纪录

  7.1《材料设备验收单》

篇4:项目工程合同管理流程(指引)

  项目工程合同管理流程(指引)

  1.目的

  明确工程合同编制、签署、审批和执行等各个环节的操作要求,明确相关部门责任,避免经济纠纷和规避风险,保护公司利益。

  2.适用范围

  适用于项目合作工程合同及工程开发过程中的各种重要的经济工程合同。

  3.术语与定义

  3.1工程合同文本是指公司与其它单位或部门之间签署的工程合同文书(正本)及相关的法律文件(如合约对方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等资料)。

  4.职责

  4.1总部-造价部

  4.1.1负责编写标准工程合同文本。

  4.1.2负责签署战略采购协议和监控项目公司备案合同。

  4.2项目公司-造价部

  4.2.1负责工程合同谈判和起草工程合同文件。

  4.2.2负责工程合同交底、存档和报备。

  4.2.3负责工程合同执行中的内部和外部沟通。

  4.2.4负责对工程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提出改进公司标准化工程合同的建议。

  4.2.5负责按工程合同约定向工程合同单位提出违约索赔。

  4.3项目公司-财务部

  4.3.1负责审核付款条款合理性。

  4.3.2负责发票处理方式和税务条款合理性。

  4.3.3审核工程合同的经济条款。

  4.3.4依照工程合同规定,审查付款凭据,办理付款手续;

  4.3.5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

  4.4项目公司总经理

  4.4.1经董事会授权的工程合同签定及变更的审批权。

  5.工作程序

  5.1编制标准工程合同文本

  5.1.1总部造价部负责组织编写标准工程合同文本,并在全公司范围内统一参考使用;

  5.1.2施工总包、监理、勘察、桩基检测、有线电视、电信、用水、用电、设计工程合同的行业示范版本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最终由公司总裁批准生效;

  5.1.3根据工程合同履行情况、政府法规政策调整、案例分析等结论,标准工程合同文本应持续改进。

  5.1.4公司总部及项目公司应根据发展需要及各职能部门实际能力以《工程合同管理授权书》的方式进行工程合同经办及审批的授权,授权范围变更时,原授权书作废。

  5.2确定工程建设合作方

  5.2.1工程建设单位选择必须按照《工程采购管理流程》的有关规定来选择;

  5.2.2政府行为、行业垄断的合作方可参加政府招投标或直接签订工程合同;其他需要与指定单位签署工程合同的,需经过公司招标委员会批准。

  5.3工程合同谈判和草拟

  5.3.1工程合同由项目公司经办部门负责草拟,总部已制订标准文本的,应尽量采用标准合同文本;

  5.3.2采用工程合同标准文本的,经双方协商,可以对标准条款进行修改,也可增加补充条款。

  5.3.3政府有关部门有强制性规定,可采用所要求的工程合同文本;公司尚未制定或不宜采用工程合同标准文本的业务,应参照以往的工程合同或最相类似的工程合同标准文本或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另行拟定工程合同。

  5.4工程合同审批

  5.4.1与供方商谈一致后,经办部门按照工程合同审批表的要求,将草拟好的工程合同分别报部门经理、法务人员等审核,各审核人应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工程合同提出书面或者口头修改意见,经办部门根据修改意见整理出最终的工程合同文本,各审核部门根据最终的工程合同文本在工程合同审批表上签署是否同意的意见。

  5.4.2如审核部门对工程合同提出修改意见,经办部门必须重新组织与供方的洽商,必要时各意见提出部门均应参加洽商,双方取得一致后进行修改;

  5.4.3不同性质、类别和内容的工程合同,审核程序可以有差异(工程合同的审核权限以《工程合同管理授权书》为准),所有非标准工程合同及标准工程合同修改条款均需有法务人员审核;

  5.4.4所有涉及结算的工程合同均须经造价部和公司法务人员审核。工程合同经各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5.5工程合同的签署和下发

  5.5.1工程合同拟稿必须经过审批之后方可签署;

  5.5.2经办部门负责办理工程合同签章手续;

  5.5.3公司工程合同专用章应设专人负责保管,除非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副总经理签字同意,否则不得向任何人出借;

  5.5.4工程合同内容在一页以上的,应在每页加盖骑缝章;

  5.5.5工程合同一般应由双方同时签字盖章;不能同时签字盖章的,应尽量避免我方先行签字盖章;对方签字盖章应在我方报批审核程序结束之后进行。

  5.5.5.1工程合同签定时,法律事务管理员应依据分管副总经理的签字时间,确定为合同生效和签订的时间。

  5.5.6法律、法规规定工程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或者需要登记备案的,经办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5.5.7工程合同签署后应及时在《工程合同管理台帐》内登记。

  5.5.8工程合同生效后,经办人应及时将应由公司持有的工程合同全部交资料室存档,由档案员根据工程合同的类别,复印下发至相应的业务部门;同时,需转交一份原件予财务部门留存,财务部以此作为付款的依据。

  5.6工程合同交底及履行

  5.6.1造价部、工程技术部应根据《工程招标管理流程》进行工程合同的交底。

  5.6.1.1在工程合同签定后两周内,造价部、工程技术部须完成合同交底并形成书面会议纪要。

  5.6.2工程合同订立之后,工程技术部及项目部负责按工程合同要求对工程及其建设单位进行管理;财务部负责对工程合同的收、付款内容进行监督;法务人员及其他相关部门对工程合同的履行给予必要的协助;

  5.6.3工程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造价部负责按《工程合同》有关要求对项目工程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5.6.4在工程合同当事人发生或可能发生违约时,或者发生与工程合同有关的争议时,经办部门须及时向部门经理报告并知会法务人员,经办部门不能与对方协商解决的,应及时报法务人员,由法务人员请示主管领导决定依法采取何种措施;

  5.6.5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对来往函件或者单据进行签字的,具体经办人应报部门经理签字;如需当场或立即签字的,可由经办部门经理书面授权的人员直接

签字。但是,来往函件或者单据涉及工程合同变更、转让或者终止的,按照本规范关于工程合同变更、转让或者解除的有关规定进行。

  5.7工程合同变更和转让

  5.7.1合同订立后,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工程合同内容的,或者对方提出变更要求的,经办部门应及时向部门经理请示,经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同意变更的,始得变更,双方应书面对变更内容进行确认,我方由经本公司主管领导书面授权的人员签字确认。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重大变更的,应当按照工程合同订立的有关程序办理报批,另行签订工程合同或补充工程合同。

  5.7.2工程合同订立后,对方当事人提出把工程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或者我方需要将工程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的,由经办部门按照工程合同订立的有关程序办理报批,另行签订工程合同或者补充工程合同。

  5.7.3法律、法规规定变更、转让工程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经办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5.8工程合同解除

  5.8.1工程合同当事人提出解除工程合同或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如不可抗力)需要解除工程合同的,参照工程合同订立的有关程序办理,双方就工程合同解除另行签订工程合同或补充工程合同。

  5.8.2工程合同一方当事人提出工程合同约定的解除工程合同条件成就,据此要求或通知或以其他方式解除工程合同的,经办部门应立即报部门经理并知会法务人员,以决定解约条件是否成就或解约方式是否有效。

  5.9工程合同保管和销毁

  5.9.1一般工程合同公司要求有两套完整原件,由公司资料室和财务部各持一份;

  5.9.2所有招投标文件必须在公司资料室保存一套完整原件,如相关部门因工需要借用须履行借用审批手续,或由资料室发放副本。

  5.9.3工程合同的归档、保管、保密、使用、销毁应按《工程档案管理作业指引》执行。

  6.支持性文件

  6.1《工程档案管理作业指引》

  7.相关记录

  7.1《工程合同标准文本审批表》

  7.2《工程合同对方情况调查表》

  7.3《工程合同呈批表》

篇5:项目现场签证工作指引

  项目现场签证工作指引

  1现场签证管理制度

  1.现场签证范围

  项目施工过程中,凡发生可能引起工程造价变化,且不属于设计变更范围的事项时(包括工程量增减、材料设备价格变化等),均应按本《现场签证工作指引》执行。

  2现场签证执行原则

  2.1 现场签证至少要经过二级及以上的审核:第一级为监理公司、工程项目管理部;第二级为造价部、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和董事长。

  2.2 公司各部门发放的文件或通知必须通过项目部转交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上报的文件必须通过项目部转交公司相关部门。

  2.3 实行严格的时间限制,严禁事后补办,由发起单位依据合同按数字顺序编号,不允许插号。

  2.4 必须要有齐备、有效的原件作为办理现场签证的依据。

  2.5 公司与施工单位签署的合同中应约定现场签证的工作流程及签证的有效签发人。

  3.现场签证分类

  现场签证分为两类:正常类和特急类。

  3.1 正常类现场签证指:可做到事前控制,能遵循"先估价经审批后施工"原则的现场签证;

  3.2 特急类现场签证指:不能做到事前控制,同时又必须立即执行,而且延缓实施会造成更大损失的现场签证。

  在特急类事件发生24小时内,项目部应将情况汇报公司造价部备案。

  3.3 特急类现场签证的界定:由项目部汇报到公司分管副总经理,由公司分管副总经理负责界定。

  4.现场签证审批权限

  4.1 正常类现场签证审批权限

  现场签证金额有效签字人(共同签署)责任人

  2万元及以下 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部、造价部 项目部项目经理

  2~5万元 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部、造价部、分管副总经理 项目部项目经理

  5万元及以上 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部、造价部、分管副总经理、董事长 项目部项目经理

  注:现场签证金额是指按合同约定的单项签证的总金额。

  4.2 特急类现场签证的批准人和责任人为公司分管副总经理。

  2.2现场签证工作指引

  现场签证的发起单位可以是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1.正常类现场签证办理流程

  1.1 办理流程

  发起单位填写《现场签证联系、通知及确认单》第一栏→监理单位审核→公司项目部签收→公司项目部根据现场情况填写《现场签证审批单》,并牵头组织内部审批→公司造价估算签证金额→公司项目部按照管理制度中审批权限的规定继续完成内部会签、审批→公司项目部根据《现场签证审批单》的审批意见填写《现场签证联系、通知及确认单》第二栏,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收后执行→施工单位执行完成签证工作内容后填写《现场签证联系、通知及确认单》第三栏→监理单位审核→公司项目部审核确认→公司造价核算并确认签证金额(如超预估签证金额需重新报内部审批)→双方最终确认。

  1.2 办理要求

  1.2.1 发起单位填写《现场签证联系、通知及确认单》时,应在"联系事项及原因"一栏描述签证原因、签证内容(需注明施工方法、部位、工程量、工日、造价等)和现场实际情况。应附带施工图纸、工程照片、监理旁站记录、合同相关条款等必要的附件。

  1.2.2 监理单位对《现场签证联系、通知及确认单》中第一栏联系事项及原因进行审核后,由发起单位送达公司项目部签收。如签证内容无法被图纸或合同清单明确计量,或存在隐蔽工程等,监理单位应及时通知公司工程和造价部门进行现场审核。

  1.2.3 公司项目部对签证原因、签证内容和现场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后,填写《现场签证审批单》,交造价部。

  1.2.4 造价部根据《现场签证联系、通知及确认单》和《现场签证审批单》进行成本估算后提供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应明确计算依据、过程和结论,内容较多时应附上附件。

  1.2.5 项目部按照现场签证审批权限继续完成《现场签证审批单》的内部审批后,根据审批意见填写《现场签证联系、通知及确认单》中第二栏,由公司代表(分管副总经理或项目经理)签发,施工单位签收并执行。公司项目部和监理单位负责跟踪监督现场签证的执行情况。

  1.2.6 现场签证的内容执行完毕后,施工单位填写《现场签证联系、通知及确认单》第三栏中的实施情况,报监理单位与公司项目部进行确认。

  1.2.7 造价部根据《现场签证审批单》的审批意见和《现场签证联系、通知及确认单》的实施确认意见,填写签证结算金额,由双方代表进行最终的签字确认。

  2.特急类现场签证办理流程

  2.1 发起单位口头通知公司项目部或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并作相应的原始资料记录(文字和影像)。

  2.2 施工单位得到公司代表(分管副总经理或项目经理)口头或其他方式认可后即可开展工作,在得到确认并开展工作的同时,填写《现场签证联系、通知及确认单》。事件发生24小时内公司项目部、造价部及监理单位确认现场事实。

  2.3 详细办理流程和要求同正常类现场签证。

  3.办理现场签证的其它要求(各部门审核时间见附表)

  3.1 现场签证实施前,分管副总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现场签证,办理时间为1个工作日;需报公司董事长审批的现场签证,办理时间为3个工作日(报批资料须齐全)。

  3.2 现场签证实施后,公司项目部、造价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每月25日前已实施完毕的现场签证进行确认,未经确认的现场签证在工程结算时不予考虑(此条款须在施工合同中明确)。

  3.3 特急类现场签证应在施工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

  3.4 现场签证引起的成本变动及时计入《成本动态控制表》。

  3.5 工程结算以《现场签证联系、通知及确认单》的实施确认为准。无论有无发生,每份签证都必须进行确认。

  3.6 在《现场签证联系、通知及确认单》中,各方应授权指定一至两名接收人,接收人签字仅代表收到该文件,不对文件中的内容进行确认;各方最终的签批人应为合同规定的业主代表、承包商代表、总监或项目经理。

  3.7 对于上报公司审批的现场签证,应报齐所需的签证原因、依据、工程量计算过程及计算依据(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有效的现场签认记录及简图、有效的文字说明材料等)、组价明细及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原合同清单、报价洽价、询价、信息价等)。

  2.3附表

  1 《现场签证联系、通知及确认单》

  2

《现场签证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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